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合集下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发XXX报送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发XXX报送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12.06•【文号】环办函[2013]1440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和报送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3]144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近期,受不利气象条件影响,我国部分地区空气污染严重。

大部分地区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重污染天气条件下空气质量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环办〔2013〕2号)要求,及时发布空气质量预警信息,提出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保护和出行建议,启动相应的应急减排措施,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过程,取得较好效果。

但也有部分地区存在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发布和报送不主动、不及时,应急措施滞后,面对公众关切不回应、不发声等问题,易使公众产生误解或质疑,给环保部门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

为深入贯彻《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进一步规范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的发布和报送工作,现通知如下:一、强化监测预警信息发布。

按照“让人民群众看得到,看得懂,看得明白”的要求,各省(区、市)环保部门要建立依托当地主流新闻发布平台和新媒体发布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的制度,进一步增强环保部门网站的吸引力、亲和力。

并指导辖区内地级及以上城市环保部门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进一步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

二、建立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信息报送制度。

空气重污染监测预警主体是地级及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密切关注空气质量变化,一旦出现空气重污染状况,要及时向地方政府报送信息,为地方政府是否启动应急预案提供决策参考。

预案启动后,地级及以上城市环保部门每天要将应急预案启动时间、主要污染物变化范围、污染等级、相关原因分析、污染趋势和采取的主要措施等情况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并抄报我部监测司,直至应急结束。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2.29•【文号】环办函[2010]1445号•【施行日期】2010.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环境统计专项设备配发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0]14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了加强全国基层环境统计基础工作,《国家环境信息与统计能力建设项目-环统专项设备采购项目》将为全国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统计工作配发笔记本电脑、台式计算机等相关工作设备。

目前,该项目即将进入实施阶段。

为保证设备发放工作顺利进行,并在今后工作中切实发挥作用,请各省(区、市)环保厅(局)总量管理部门切实负起责任,组织开展环统专项设备配发工作。

现将具体工作事项通知如下:一、通知并组织辖区内市、县各级相关环保部门设备接收人,准备于2011年1月20日之前接收设备(部分偏远地区会因交通运输延迟到货,时间另行通知)。

二、协调设备接收确认等相关工作,对环统专项设备是否发放到基层环统工作人员手中的情况予以核定。

三、环统专项设备务必用于环境统计工作,专机专用,由专人负责。

设备使用人如发生变动需报上一级环保部门总量管理机构备案,上一级环保部门将结合推进环境统计工作不定期检查和抽查设备使用情况。

附件:1.接收和验收工作流程和要求2.验收标准3.货物标准4.设备接收单模式(略)5.环境统计专项设备(笔记本、台式机)用户验收单-样本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附件一:接收和验收工作流程和要求一、设备接收设备由该项目中标单位上海惠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普公司”)人员送抵现场,如外包装无损,查验设备接收人身份证件后需签署《设备签收单》(设备签收单一式三联,签收后,由送货人员全部取走)。

如原定设备接收人不能按时接收设备,需提前委托一名本单位人员接收,在查验委托书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后报告签署《设备签收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3.01•【文号】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函环办监测函[2017]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机关有关部门,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运维机构:为适应监测事权上收后环境监测管理新要求,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和维护,保障环境空气监测数据准确可靠,根据《“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的有关要求,我部制定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依据本细则,制定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行管理细则。

试行期间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韩静磊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电话:(010)66556815传真:(010)66556824邮箱:******************.cn附件:1. 运维机构名单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3月1日附件1运维机构名单1.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3.厦门隆力德环境科技开发有限公司4.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5.河南鑫属实业有限公司6.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环保部征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文+全部附件

环保部征求《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文+全部附件

Source: /info/bgw/bbgth/200907/t20090713_155086.htm首页->政务信息->环境保护部公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09]695号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修订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23-2003)。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予研究。

若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09年8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谷雪景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联系电话:(010)66556214 传真:(010)66556213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二○○九年七月七日主题词:环保火电厂标准意见函附件一: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水利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中国科学院 中国工程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 中国环境科学学会 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 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 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 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环境保护部标准样品研究所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中国华能集团公司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中国国电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 中国电力工程顾问集团公司 西安热工院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部内征求意见单位:总量司、环评司、污防司、环监局)更新日期:【2009-07-13】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13223-200□代替GB13223-2003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Emission standard of air pollutants for thermal power plants(征求意见稿)200□-□□-□□ 发布200□-01-01实施发 布环 境 保 护 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次前言 (ii)1 适用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2)5 污染物监测要求 (4)6 实施与监督 (5)前 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造成的污染,促进火力发电行业的技术进步和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有关情况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有关情况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有关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7.06•【文号】环办水体函〔2018〕622号•【施行日期】2018.07.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通报黑臭水体整治专项督查有关情况的函环办水体函〔2018〕622号长沙市人民政府:2018年5月7日至5月22日,我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组成2018年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督查组对你市开展督查。

督查过程中,通过查阅你市提供的相关资料,核实了你市在制定总体整治计划、黑臭水体整治方案、信息公开、核实举报、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的工作内容。

通过公众调查、水质监测、现场核查(核查控源截污、清淤疏浚、垃圾清理、生态修复和其他黑臭水体整治措施的落实情况)等工作方式,对你市上报截至2017年底已完成整治的24个黑臭水体的整治成效予以评估。

同时对督查过程中通过举报电话和微信公众号受理的部分举报信息予以现场抽查。

现将专项督查有关情况通报如下:一、总体情况截至2017年底,你市上报已完成整治的黑臭水体为24个,全部纳入本次专项督查范围。

经审核,你市已制定总体整治计划和黑臭水体整治方案,按国家要求对黑臭水体整治情况进行了公开,对“城市水环境公众参与”微信公众号上的举报信息进行了核实并按期回复。

1.上报已完工的黑臭水体(国家清单内)督查情况专项督查期间,你市跃进湖(南面)、浏阳河A、浏阳河B、浏阳河C、湘江B、肖河、楚家湖、捞刀河A、金竹河A、沙坪河A、沙坪河B、浏阳河D、捞刀河B、桂花公园水池、圭塘河A、圭塘河B、圭塘河C、圭塘河D、雷锋河、后湖20个黑臭水体已消除黑臭;湘江A、湘江C、金竹河B 3个黑臭水体已基本消除黑臭;龙王港未消除黑臭。

2.公众举报及新发现黑臭水体情况专项督查期间,共收到公众举报信息55条,其中专项督查组对龙王港、楚家湖、南托港等15个群众举报疑似黑臭水体进行了现场核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
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6.09.07
•【文号】环办大气函[2016]1609号
•【施行日期】2016.09.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大气函[2016]1609号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16〕14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新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高污染燃料的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根据上述规定,在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均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期限,改用清洁能源。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9月7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4.14•【文号】环办土壤函[2017]559号•【施行日期】2017.04.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壤环境保护正文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土壤函[2017]559号山西省环境保护厅:你厅《关于废矿物油综合利用行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有关问题的请示》(晋环〔2017〕30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要求:在1996年9月30日以前,对土法炼砷、炼汞、炼铅锌、炼油、选金和农药、漂染、电镀以及生产石棉制品、放射性制品等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或停产。

《国家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环法[1996]734号)明确:生产过程不是在密闭系统的炼油装置中或属于釜式蒸馏的炼油企业为土法炼油企业。

经商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委进一步明确,釜式蒸馏工艺因存在加工设备落后、加工过程二次污染严重、加工产品质量难以保证等问题,属于“土法炼油”范畴,不符合产业政策。

根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第五条第五项要求: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应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鉴此,采用釜式蒸馏工艺的废矿物油综合利用企业不符合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条件,不能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4月14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
年版)的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8.01.12
•【文号】环办政法函〔2018〕67号
•【施行日期】2018.01.12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
环办政法函〔2018〕67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林业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办公厅(室):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关于“修订完善环境保护综合名录,推动淘汰高污染、高环境风险的工艺、设备与产品”的有关要求,我部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5年版)》的基础上,继续组织研究提出了一批新的名录,形成了《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包括:
一、“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名录(2017年版);
二、环境保护重点设备名录(2017年版)。

现提供给你们,供制定和调整有关产业、税收、贸易、信贷等政策时参考。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靳晗,吴嗣骏
电话:(010)66556951
附件: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8年1月12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纺织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纺织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纺织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0.04.26
•【分类】征求意见稿
正文
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纺织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

(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环办标征函〔2020〕20号
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改善环境质量,防治环境污染,推动纺织工业污染防治技术进步,我部组织编制了《纺织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国环规科技〔2017〕1号)相关规定,现将该标准征求意见稿印送给你们,请研提意见,并
于2020年5月22日前将书面意见及电子版反馈我部科技与财务司,逾期未反馈视同无意见。

标准相关资料可登录我部网站(/)“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科技与财务司岳子明
电话:(010)65645390
传真:(010)65645400
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政编码:100006
联系人:东华大学李方刘艳彪
电话:(021)67792544
电子邮箱:******************.cn
通讯地址:上海市松江区人民北路2999号环境学院
邮政编码:201620
附件:1.纺织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
2.《纺织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3.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4月26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
意见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9.21
•【文号】环办函[2014]1207号
•【施行日期】2014.09.2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
正文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类型有关意见的
复函
(环办函[2014]1207号)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界定成型生物质燃料类型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发〔2014〕110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未将“生物质成型燃料”划分为高污染燃料。

近年来,生物质成型燃料技术发展迅速,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浓度较低,可以达到相关标准的限值要求。

二、生物质成型燃料在燃烧不完全或污染治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情况下,都有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空气污染。

考虑到部分城市目前在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工作中存在的清洁能源保障不足问题,我部原则同意在使用专用锅炉并配套袋式除尘器的条件下,由城市政府结合本行政区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允许生物质成型燃料在高
污染燃料禁燃区内使用。

三、生物质成型燃料属于可再生能源,是一种较好的煤炭替代燃料。

我部将与相关部门密切配合,进一步完善技术标准和政策法规,促进生物质燃料的推广使用。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4年9月21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对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发现问题进行督办的函(北京)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对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发现问题进行督办的函(北京)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对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发现问题进行督办的函(北京)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20.03.03•【文号】环督函〔2020〕14号•【施行日期】2020.03.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关于对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发现问题进行督办的函(北京)环督函〔2020〕14号朝阳区人民政府:2020年1月1日至14日,我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组,在你区发现北京合兴金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存在其他涉气环境问题,我部决定对在你区发现的1个突出环境问题进行督办。

一、请你区督促相关单位做好如下工作:一是限期整治。

对发现的问题,我部已通过督办问题电子清单及时交办你区,请进一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对一般性问题,立整立改;对需要时间进行整改的问题,加大工作力度,严格规范要求,限期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方案统一报送至指定邮箱。

二是依法查处。

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如地方政府职能部门存在不作为、乱作为等情形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三是举一反三。

对类似问题,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工作。

二、督办问题清单将在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公开(网址/xxgk2018/)。

请在我部公开督办问题后5个工作日内,将督办问题清单在当地政府网站公开;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督办问题整改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我部将适时组织对督办问题整改情况开展核查,对整改不力的和核查中新发现问题比较突出的,将视情况采取约谈、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追责问责等措施。

联系人:生态环境部周游、杨秋利电话:(010)66103146、66103112传真:(010)66103204邮箱:**************.cn附件:北京市朝阳区督办问题清单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3月3日大兴区人民政府:2020年1月1日至14日,我部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监督定点帮扶工作组,在你区发现北京盛通富世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存在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等问题,我部决定对在你区发现的5个突出环境问题进行督办。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通报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综合评估结果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通报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综合评估结果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科技部办公厅关于通报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综合评估结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21.12.03•【文号】环办科财函〔2021〕560号•【施行日期】2021.12.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关于通报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综合评估结果的函环办科财函〔2021〕56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科技局,各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根据《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管理办法》(环科财函〔2019〕7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关于开展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科财函〔2021〕316号)有关要求,生态环境部、科技部对第一批至第六批75家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以下简称科普基地)开展了综合评估工作。

现将综合评估结果予以通报(见附件)。

通过评估发现,大多数科普基地能够按照定位要求,围绕中心工作,展示生态文明实践成果和生态环境科技成果,积极开展生态环境科普活动,促进了全社会环境意识和科学素养的整体提升,为传播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

其中,北京排水科普馆等26家科普基地积极发挥科普的引领和示范作用,综合评估结果为“优秀”,特此提出表扬。

同时也发现,个别科普基地存在履行科普职责不到位、管理水平不高、经费投入不足、科普活动创新不够、出现问题应报未报等问题。

其中,汉能清洁能源展示中心、成都市锦江区白鹭湾湿地和“垃圾的归宿”环保科普公园3家科普基地综合评估结果为“不合格”。

经研究,责成汉能清洁能源展示中心和成都市锦江区白鹭湾湿地开展为期一年的整改,撤销“垃圾的归宿”环保科普公园的“国家生态环境科普基地”称号。

请各地加大对科普基地的支持和指导力度,总结一批好的科普项目、成果和经验做法,积极宣传推广。

请各科普基地及其依托单位认真履行相关职责,加强科普基地管理和建设,加强交流学习,创新科普工作方式方法,提升科普服务效能,切实为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文明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函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通报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8.01•【文号】环办环监函〔2018〕?798号•【施行日期】2018.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关于通报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进展情况的函环办环监函〔2018〕79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将其作为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七大标志性战役之一,明确要求打好水源地保护攻坚战。

2018年3月,国务院批准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对开展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2018年6月,党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进一步明确工作要求,强调要限期完成县级及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任务。

目前,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清理整治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整治任务依然十分艰巨。

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基本情况按照《方案》要求,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深入推进饮用水水源地摸底排查,全面排查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地2466个,发现环境问题6426个。

水源保护区内存在的环境问题,主要包括:生活面源污染、工业企业排污、农业面源污染、旅游餐饮污染、交通穿越等项目,分别占问题总数的27%、16%、16%、14%、13%。

按照“一个水源地、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要求,各地均已建立问题清单管理制度,对排查出来的问题建档立案,为下一步清理整治奠定了较好的基础。

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整治工作情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2018年年底前,长江经济带县级、其他省份地级水源地要完成清理整治任务,共涉及1586个水源地的3991个环境问题;2019年年底前,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要完成清理整治任务。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的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3.31•【文号】环办函[2012]400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的函(环办函[2012]4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中国科学院、海洋局办公厅(室):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我部组织拟定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在申报工作中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附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编制规范1制定目的为规范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的编制工作,确保申报材料的科学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制定本规范。

2材料范围2.1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和功能区调整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及附图、调整论证报告、彩色挂图、音像资料和图片集。

2.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申报进行范围或功能区调整,应当提交相关土地/海域权属证明复印件,或土地/海域管理协议等有关资料复印件。

未办理海域使用权证的,需提供海洋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2.3因国家重大工程建设和防洪等公益性项目需要而调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或功能区的,应当提交该项目的立项依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及相关协议等材料或复印件,详细说明范围或功能区调整区域内所涉及人员的生产、生活情况及安置情况,以及生态保护与补偿措施方案。

2.4申报书、综合科学考察报告、总体规划、调整论证报告、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专题报告等材料需用A4纸印制,同时提交OFFICE WORD格式的电子文件;自然保护区功能区划图等图件需提交JPG等图片格式的电子文件。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的复函
09 2 月 6日,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张力 军在京会见了英国商业 、 企业与管理改革部 国务大臣约翰 ・ 赫顿,双方就环保领域的合 作深入交换了意见 。 09 2 月 7日,为加强生态脆弱区的保
护部纪检组组长傅雯娟及环境保护部机关 各 司局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参加 了通
报会 。
同 日, 环境保护部副部长周建在京会见
环 办 函 [ 0 8 6 4号 2 0 ]6
云南省辐射环境监督站 : 你 站《 于如何界定 ( 关 电磁辐射环境保 护管理办法 ) 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 中“ 的 紧急请示》 云环辐发[0 82 号 ) ( 2 0 )4 收悉。 经 研究 , 函复如下 : 《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 办法》 第二 十 条第二款规定 :在集 中使用大型 电磁辐射 “ 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 围, 按环境保护和 城市规划划定的规划 限制区内, 不得修建居 ( 上接封四) 中组部巡视办副主任李新丽 委、 和巡视组全体成员 ,环境保护部党组成员、
副部长潘岳、 张力军、 周建 , 中纪委驻环境保
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该款所称“ ” 集 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 是指在 同一 个用地范围内建设使用 的以下发射设施 : ( ) 一 总功率在 20千瓦以上 的电视发 0 射塔 ; ( )总功率在 1 0千瓦以上的广播 二 0 台、 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 0 年 9月 1 08 8日 物管理 、 环保产业及水资源管理方面进一步 加强合作交换了意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根据 《 环境信息公开 办法( ) 十 试行 》 第 二条第三款规定 ,环保部 门不得公 开涉及
国家秘密 的政府环境信息 。 根据原环保 总 局会 同国家保 密局制定 的《 环境保护工作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7.04.17
•【文号】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
•【施行日期】2017.04.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环境保护其他规定
正文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
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属性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环办政法函[2017]573号浙江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环函〔2014〕126号文中原所有者是否包括供应商、经销商等有关问题的请示》(浙环〔2017〕4号)收悉。

经研究,函复如下:
《关于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问题的复函》(环函〔2014〕126号)第二条规定:“用于原始用途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是指由原所有者回收并重新用于包装或盛装该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


前述“原所有者”,是指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

供应商、经销商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将回收的含有或直接沾染危险废物的包装物、容器交给原生产该包装物、容器的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
重新用于原始用途的,可视为原所有者。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7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正文:----------------------------------------------------------------------------------------------------------------------------------------------------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省(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为贯彻落实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六次会议精神,按照《关于印发〈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的通知》(环大气〔2016〕80号)要求,切实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修订,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一、高度重视预案修订工作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第六次会议要求,做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做到“五个突出抓好”。

其中之一即突出抓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加快完成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统一预警分级标准。

各地要高度重视,按照会议要求,把重污染天气应对作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内容,以修订预案为抓手,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流程清晰、措施可行、督查到位、确保效果的工作体系,不断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水平。

二、着力提高预案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一)拓展操作空间。

坚持提前预警。

在预测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要及时发布预警。

红色预警一般应提前24小时向社会公开发布。

强化上限预警。

当预测可能出现3天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应按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可能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时,应根据上级预警提示,结合本地实际确定预警级别。

实行分时实施。

应急减排措施应该在发布预警时即组织开展实施,重污染天气来临时及时提醒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并及时发布预计预警解除时间,指导公众合理安排生产生活。

环办函[2008]324号

环办函[2008]324号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环办函[2008]324号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范环境污染事故风险,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我部决定制定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

目前,标准编制单位已编制完成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规定,现将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有关材料印送给你们,请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08年6月20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谷雪景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邮政编码:100035联系电话:(010)66556214传真:(010)66556213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3.《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二○○八年六月十三日主题词: 环保环境污染事故征求意见函附件一:征求意见单位名单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工业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中国环境科学学会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环境保护部对外合作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环境保护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铝业公司山西焦化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安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华星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沧州大化集团重庆民丰农化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晨鸣纸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函
环办函[2008]373号
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全军环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根据《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的规定,为进一步细化环保核查重污染行业分类,我部制定了《上市公司环境保护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管理名录》中未包含的类型暂不列入核查范围,现将该《管理名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
二○○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主题词: 环保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分类管理通知
抄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

附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