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化工业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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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安〔2003〕40 号
关于印发《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暨股份公司工业水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企事业单位:现将《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工业水管理制度》
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各生产企业要按照《中国石化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工业水管理制度》的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制定本企业的《工业水管理制度》,并层层落实,确保工业水管理做到制度化、规范化,提高用水效率,保证生产稳定运行。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二OO三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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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
工业水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工业水的管理,改善水质,提高用水效率,确保生产稳定运行,实行定量用水、节约用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务院 6 部委《印发<关于加强工业节水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按照国家经贸委《工业水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工业水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所称工业水是指企业生产区内用于生产、生活的水及水的产品,包括新鲜水、冷却水、化学水(软化水、脱盐水等)、蒸汽及凝液、回用水等。
第三条各企业要建立健全工业水管理机构和制度,各级生产单位必须有1 名领导主管工业水管理工作,并建立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
必须明确熟悉工业水管理业务的部门归口管理工业水的相关工作,明确部门负责人,安排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工业水的日常统一管理工作,与水处理单位、主要用水单位形成工业水管理网络。
第四条工业水管理是系统工程,关联到设计、建设、运行管理等方面,以及工艺、水汽用户、检修、质检、环保、计量、设备和供应等各部门,各方应积极配合协作,各司其职,做好工业水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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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应重视工业水处理和用水、节水技术革新及技术进步工作。
要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自动化技术,以逐步提高工业水运行和管理水平,达到高效运行和节水的目的。
第六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暨股份公司(以下统称中国石化)各部门及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企业)。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中国石化相关部门职责
(一)中国石化节水办、生产经营管理部、油田事业部、炼油事业部、化工事业部、油田企业经营管理部、炼化企业经营管理部、安全环保局和咨询公司组成检查小组,对各企业执行本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和考核。
(二)中国石化节水办归口管理节水工作,相关事业部和企业管理部归口管理对口企业的工业水管理工作。
科技开发部负责组织重大工业节水技术开发及技术推广工作。
(三)中国石化水处理技术服务中心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水处理科研、服务和信息交流等工作。
中国石化水处理剂评定中心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开展常用水处理剂的质量检验和分析方法制订等工作。
第八条生产企业主管领导职责
(一)各生产企业主管领导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和中国石化有关工业水管理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负责处理本单位工业水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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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大技术和管理问题,每季度至少召开 1 次工作会议,检查工业水管理工作,研究工业用水和节水的重要问题,并做出决定。
(二)负责审批有关工业水的重大技改技措项目,水处理技术及用水方案。
第九条生产企业主管部门(处、科)职责
(一)组织贯彻上级有关工业水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本企业有关工业水管理的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二)负责组织制定或审查工业水处理及节水技术改造项目的方案,编制用水量计划和节水规划,报送主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本企业工业水管理的检查、考核、竞赛和经验交流,推广应用工业水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组织实施节水科研项目。
(四)协同有关部门做好职工岗位培训,提高员工工业水方面的技术素质和节水意识。
(五)负责编制或审查本企业年度有关水处理的化工原料采购计划。
(六)参与工业水系统事故预防措施的制定和重大事故分析,并将重大事故报告上级主管部门。
(七)负责确定有关工业水处理的监测项目、控制指标和分析方法。
(八)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有关取水、用水、水质和处理效果的统计报表及年度总结报告。
建立水质、水量和水处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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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台帐。
(九)负责组织本企业工业水平衡测试和用水定额编制工作。
(十)组织做好工业水计量仪表和水处理现场监测装置的日常运行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新增和临时用水计划的审批工作。
(十二)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节水篇和初步设计节水措施的审查,参与配套建设的节约用水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第十条企业用水单位职责
(一)企业用水单位(指生产装置、作业队、作业站等)负责执行企业用水管理制度和主管部门的用水计划,组织单位职工积极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二)负责依据设计规定和用水主管部门的要求,按照各用水点要求的水质,合理使用工业水。
(三)当用水设备出现泄漏和超温等异常时,负责及时查找原因,并主动与水处理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联系,及时进行抢修或处理。
(四)负责组织生产运行班组或小队建立用水成本核算台帐,并进行用水量考核。
第十一条企业工业水管理技术支撑单位职责
(一)因工作需要或有条件的生产企业,可设立本企业工业水管理的技术支持单位,如工业水处理技术服务站、水质中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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隶属工业水主管部门管理。
(二)承担本企业工业水处理、节水、水平衡测试等工业水管理的技术服务工作,协助工业水新技术开发、推广和应用。
(三)协助主管部门对各生产装置用水和水处理管理工作进行定期监测、统计、汇总和考核,研究解决生产现场中的技术问题。
(四)承担新鲜水、化学水、循环水、注水等水质监测工作,定期提出监测报告。
(五)承担本企业各种工业水系统的使用合理性分析,建立档案,供管理部门决策使用。
(六)企业水处理设备大修时,对水处理设备及用水设备等进行检查,采集并做垢样分析,分析和检查结果应存档。
建立水处理技术档案,定期向主管部门提出工作报告。
(七)承担水处理剂、离子交换树脂和相关化工原料的质量监督工作。
(八)积极推广、采用先进的节水新工艺和设备,淘汰落后的高耗水工艺和设备。
第三章建设项目用水管理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等工程项目(统称建设项目)用水管理执行中国石化《石油化工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规定》和《关于要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增列节水篇(章)的通知》的有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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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同时具有水源、取水、用水等对水资源的影响分析及落实节水措施内容,并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同时报批。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高耗水工艺、设备或产品,缺水地区严格限制新建高取水项目,丰水地区新建高取水项目的布局和规模要与当地水资源、水环境相协调。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三同时”、“四到位”制度,即工业水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工业企业要做到用水计划到位、节水目标到位、节水措施到位、管理制度到位。
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在作建设项目设计时,应当选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先进节水型工艺、设备,高度重视水的串用、回用等重复利用工作,施工单位应当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要包括工业水处理和节水设施的验收。
验收程序按照国家法规要求和中国石化的规定进行。
第四章用水计划和计量管理
第十八条各企业要组织工业水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水资源状况和中国石化的用水考核指标,编制本企业节水规划和年度用水计划,制定用水定额,按照规定程序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企业工业水管理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和用水单位的申请计划,在每年年底发布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包括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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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考核办法,根据用水量和制水成本,把用水费用纳入成本考核。
工业水主管部门按月度向综合考核部门提供月度用水考核情况,建立月度用水考核台帐。
第二十条用水计划下达后,因生产经营特殊情况需增加用水量的单位,须按用水计划审批程序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新增用水单位或用水单位新增用水量,须按审批程序办理新增用水手续。
新增用水的审批权限按照企业规定执行,新增用水部分纳入管理、考核范围。
第二十一条企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水源丰枯实际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供用水单位。
用水单位因停业、休业减少或停止用水时,应当及时上报企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企业应建立完善的工业水计量系统,主干管网、各分支管路、主要用水点均应安装计量仪表,其安装标准按照 GB/T17167-1997《企业能源管理器具配备和管理导则》。
第二十三条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中国石化《工业水平衡测试导则》要求的方法和内容,根据工业水量的变化情况,每3 年进行一次水平衡测试。
第二十四条所有工业水计量仪表必须进行定期校验,对于计量失准仪表和流量计要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五条各企业应建立计量仪表的配备和运行状况档案。
第二十六条各企业应建立用水统计制度,定期整理工业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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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数据,建立统计台帐。
安排专人按照中国石化相关部门的要求,对新鲜水、化学水(含蒸汽凝结水)、冷却水、回用水等工业水数据进行统计上报。
第五章生产用水管理
第二十七条工业用水的取水和供水应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企业用水按其不同用途必须建立完善的供水装置以及相应的供水管网,并应有供水系统流程图及供水管网图。
逐步完善并改进供水装置,不断提高制水效率,减少自耗水,自耗水和管网漏失水量要控制在供水量的 15%以内。
第二十九条工业用新鲜水水质应符合工艺要求,浊度一般应<3FTU;生活饮用水水质应符合按国家标准 GB5749 的要求。
第三十条炼化企业的工业水重复利用率应≥95%。
计算方法:
工业水的重复利用率=[C/(Q+C)]×100% 式中:Q—新水用量,包括进入企业界区的新水量和水的产品折合的新水量,但需扣除供给企业外部的、职工居住区和
基建使用的新水量与水的产品折合的新水量。
C—重复利
用水量,工业企业内部所有未经处理或经处理
后重新用于生产过程的水量的总和(包括间接循环冷却
水、串用水、回用水等)。
第三十一条凡设有化学水处理装置的企业,对化学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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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技术管理必须执行下列规章制度。
(一)化学水汽质量监督制度参照《火力发电厂水汽化学监督导则》DL/T561-1995 执行。
(二)热力设备的化学清洗制度暂参照《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794-2001 执行。
(三)热力设备在停备用期间的防腐制度暂参照水电部《火力发电厂停(备)用热力设备防锈蚀导则》SD223-87 执行。
(四)必须建立离子交换树脂质量的管理制度,定期对使用中的离子交换树脂的交换容量等主要性能进行检测。
(五)离子交换树脂受污染或提前报废时,应认真分析原因,要有鉴定报告和采取相应的对策,并报上级有关部门。
(六)化学水管理规定必须包括用新水量的管理,对交换剂的再生周期、再生强度和再生用水量等提出要求并进行考核。
(七)企业必须采取措施减少制化学水使用的新水量,制取1 吨化学水用新水要控制在 1.1 吨以内。
第三十二条化学水制备应在满足水质要求的前提下,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科学控制运行周期,减少再生化学剂和新水消耗,提高化学水产率,应建立下列规程。
(一)运行操作规程。
(二)检修和质量验收规程。
(三)安全规程。
(四)水、汽和垢取样、化验规程。
(五)化学品和原材料验收、保管和使用管理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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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必须建立化学水使用场所的有关规定,严禁提高用水标准,将高质量水低标准使用。
第三十三条化学水系统仪器和仪表管理。
(一)应有化学分析仪器和仪表管理制度。
(二)阴、阳、混床、反渗透和热力系统应安装在线水质分析仪表。
(三)化学分析仪表应定期进行校验和维修,应由专人维修化学仪表。
(四)所有使用化学水的点都要安装水计量仪表。
第三十四条化学水系统应建立和健全下列各种技术档案。
(一)各种运行记录和台帐。
(二)制化学水成本核算台帐。
(三)水、汽、垢、沉积物和腐蚀产物等分析记录。
(四)水、汽系统定期检查记录和报告。
(五)设备的调整实验、化学清洗方案和总结。
(六)设备停、备用和大检修记录档案、总结报告。
(七)原料分析、检验和使用记录。
第三十五条化学水系统应根据设备系统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下列图表。
(一)热力设备水、汽系统图(包括水样点、监测点、加药点、冷凝液回收系统和排污系统等)。
(二)化学水处理设备系统图、工艺流程图和管网图。
(三)必须建立化学水量平衡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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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化学水汽质量标准
(一)低压锅炉水质按 GB-1576-1996 执行。
(二)中、高压锅炉(指 3.8MPa 及以上)按 GB12145-89 执行。
(三)进口锅炉低于 GB12145-89 标准的应按此标准执行;高于此标准的按制造国的国标或制造厂的厂标执行。
(四)废(余)热锅炉应参照同等压力锅炉标准执行。
对废(余)热锅炉应加强水、汽质量监测,锅炉设备所在车间应设专人管理。
第三十七条化学水系统应建立健全以下档案和资料的管理制度。
(一)年度工作总结,包括预处理、软化水、一、二级除盐水、给水、炉水、蒸汽、冷凝液和化学监督情况,化学水制水比、制水成本分析等,离子交换运行周期控制,生产过程中化学水用量的合理性,与往年用水量周期对比与分析等。
(二)新鲜水质分析月报。
(三)水、汽质量年报。
(四)水处理药剂及其他化学剂消耗统计年报。
第三十八条新鲜水进入离子交换树脂罐处理的水质应按以下标准控制。
(一)浊度:逆流再生<1.0FTU;并流再生<3.0FTU。
(二)余氯<0.1mg/L。
(三)耗氧量 COD<2.0mg/L(高锰酸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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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各企业应尽可能充分利用蒸汽,做好平衡,减少放空。
炼化企业蒸汽凝结水回收率要大于 40%。
第三节间接循环冷却水管理
第四十条石油化工生产过程的热介质冷凝冷却、机械冷却,以水为动力的喷射抽空用水等均应使用循环水,除工艺有特殊要求采用直冷自成体系外,一般采用间接循环冷却水,新建项目或原为间接循环水的冷却水系统,不得采用或改用直流水冷却,必须使用直流水的要报上一级节水部门审批。
间接循环冷却水管理应贯彻执行下列规章制度。
(一)应有运行、检修、事故、安全、试验、操作、考核等规程或管理细则。
(二)应参照附件2《间接循环冷却水和化学水报表》的指标要求,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全分析,并建立间接冷却水和化学水的统计台帐。
(三)建立水冷器设备台帐,内容包括更换、泄漏、大修和监测等情况记录的档案。
(四)建立监测换热器、挂片等监测装置的管理制度。
(五)建立水处理药剂的质量检验和性能评价制度。
(六)建立各供水管网平面图、全厂水量平衡图、水处理系统流程图。
(七)建立垢样分析制度。
(八)建立水冷器日常检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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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建立循环水系统温差、补水量、旁滤水量、排污量的统计、分析、控制管理和考核制度。
第四十一条循环冷却水系统应严格闭路,用水单位(装置)不得将循环水用作冲洗水或任意排放,也不得将其他水排入循环水系统。
循环水系统容量与每小时循环水量的比应<1,力求达到1/2 至 1/3。
要采取措施使循环冷却水系统温差达到 8-10 度,不得低于 6 度;补水量要控制在 1.2%之内。
第四十二条循环冷却水的水质处理应包括降温、投加水处理剂(清洗、预膜、缓蚀、阻垢、杀菌灭藻和粘泥剥离)、旁滤(旁滤水量不小于3%,有条件的可采用全滤)、补充水预处理以及补充水和排污的控制等。
第四十三条以新水做补水的循环冷却水主要控制指标。
(一)平均浓缩倍数N(以实测钾或氯离子为准):炼油和中型化肥,N≥3.0;化工、化纤和发电,N≥4.0;大化肥企业,N≥4.5。
(二)腐蚀速率(以测试管数据为准,挂片数据作参考,试管和试片均不预膜):现场监测换热器(水流速0.8~1.0m/s,出进口水温差 10±1.0℃)每月取管 1 次,现场监测试片每月取片 1 次。
化工、化纤和化肥系统 20# 钢测试管腐蚀速率≤0.075mm/a,无明显孔蚀现象;炼油系统20# 钢测试管腐蚀速率≤0.100mm/a,无明显孔蚀现象;发电系统铜质测试管腐蚀速率≤0.005mm/a,无明显孔蚀现象。
(三)粘附速率:现场监测换热器(水流速 0.8~1.0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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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进口水温差 10±1.0℃)每月取管 1 次。
化工、化纤、化肥和发电系统20# 钢测试管粘附速率≤15.0mg/cm2.mon;炼油系统20# 钢测试管粘附速率≤20.0mg/cm2.mon。
(四)异养菌总数≤1.0×105个/mL。
(五)生物粘泥:炼油≤3.0mL/m3,其它企业≤2.0mL/m3。
(六)含油量:炼油≤10.0mg/L,其它企业≤5.0mg/L。
(七)生产运行控制指标合格率≥95%(回水管取样)。
(八)浊度:炼油≤20.0FTU,其它企业≤10.0FTU。
(九)必须严格管理塔池出口滤网,防止杂物堵塞水冷器。
第四十四条以“回用水”(水质符合附件1)做补水(占总补水≥60%)的循环冷却水主要控制指标为:
(一)回用水水质暂按附件 1 执行。
(二)浓缩倍数N(以实测钾或氯离子为准):炼油和中型化肥,N≥2.5;化工、化纤和发电,N≥3.0;大化肥企业,N≥3.5。
(三)腐蚀速率和粘附速率按照第四十三条相关条款执行。
(四)微生物(异养菌总数):异养菌总数≤2.0×105个/mL。
(五)生物粘泥:炼油≤3.0mL/m3,其它装置≤2.0mL/m3。
(六)含油量:炼油≤10.0mg/L,其它装置≤5.0mg/L。
(七)生产运行控制指标合格率≥95%(回水管取样)。
(八)浊度:炼油≤30.0FTU,其它装置≤25.0FTU。
(九)必须严格管理塔池出口滤网,防止杂物堵塞水冷器。
第四十五条搞好水冷器管理是实现全过程水质管理的重要环节,各炼化企业要在循环水回水总管上安装在线的油份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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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易泄漏物料的监测仪,及时发现水冷器的泄漏。
水冷器管理应做好下列工作。
(一)热介质温度>150℃时应先进行热量回收,再用间接循环水冷却;输送热介质温度<1350C的机械设备,不得采用水冷却。
(二)冷却水流速不应<0.5m/s,冷却水出口温度不应>50℃,冷却水应走管程。
(三)积极推广碳钢水冷器水侧采用防腐涂料。
(四)生产装置的关键水冷器,水侧进出口应设温度计、压力计、流量表和取样阀,并应考虑切出系统进行堵漏或化学清洗措施。
(五)建立水冷器内漏的考核检查制度,发现内漏时应及时解决。
当出现下例情况之一时应及时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主管领导,并尽快查找原因,采取措施:循环热水隔油池水面的1/3 被油覆盖,循环水含氨>100mg/L,浊度>50FTU,pH<5.0,现场监测腐蚀速率连续 2 次超过 0.200mm/a,或现场监测管粘附速率连续2 次超过30mg/cm2.mon,或出现化工物料含量异常超标。
(六)各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设专职人员管理水冷器设备,建立水冷器设备档案,每次大检修都应对水冷器腐蚀、结垢和粘泥等状况进行检查并记录存档,清洗检修后的水冷器必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用。
(七)水冷器大修时需对管程、壳程分别试压,每次试压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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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由设备和水处理技术人员共同验收,未经防腐处理的碳钢水冷器水侧要进行清洗预膜处理。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建立各主要用水点(水量超过0.5%)关于水质要求的台帐,生产工艺过程用水应按照装置设计和工艺条件的要求,不得任意改变水质和水量。
第四十七条用于工艺过程的原料、半成品、成品的洗涤水和其它用水,应按照对水质的要求定量使用,积极推广使用夹点供水技术。
如原油脱盐工艺和部分生产工艺注水可采用含硫污水汽提净化水等。
第四十八条应尽量采用少用水或不用水的生产工艺,如空冷代替水冷等。
第四十九条要统筹考虑生产区内物料热能的优化使用,做到高度热联合,减少使用冷却水。
第五十条注水开发油田的回注用水,应优先考虑采用油田采出水,其次是油田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其它污水。
确需采用清水回注的,应向企业工业水管理部门提交专门的论证报告,经专家论证、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五十一条实行聚合物驱、三元复合驱和蒸汽热采等开发方式的油田,其生产用水也应在技术经济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考虑采用油田污水。
处理技术水平达不到用水要求或经济上明显不合适的,应尽快提请有关部门立项研究解决。
第五十二条没有实行注水开发的油田,以及由于开发条件变化造成采出水不能全部回用于生产过程的,应考虑利用油田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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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有利的环境条件,经适当处理达标后排放;没有排放条件或现有技术经济条件下难以处理达到排放标准的,应优选地层进行回灌。
第五章水处理剂管理
第五十三条工业水处理药剂的采购和使用执行如下程序。
(一)工业水管理归口部门牵头,会同水处理剂使用、技术、质检、供应等部门制订本单位的水处理药剂采购、使用、质检和监督实施细则,报企业主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二)用水部门提出对水处理效果的要求;供水部门提出对水处理剂品种、数量、质量和技术性能要求;供应部门按照水处理剂的采购程序负责采购;质检部门对所采购的水处理剂进行质量检验;技术监督部门对水处理效果进行日常监督。
(三)归口部门编制水处理剂采购招标书,在资质好、规模大、服务优的国内外厂商中公开招标,招标应包括技术和商务两部分内容。
(四)由归口管理部门主持招标小组会议,使用、质检、技术、供应、监察等部门的技术或管理负责人参加,确定水处理剂供应厂商、品种和价格,招标结果由招标小组参会人员签字,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并报中国石化主管部门备案。
由供应部门进行采购。
第五十四条因生产临时需要使用部分特殊要求的水处理剂或在中国石化立项的科研项目需进行工业试验的水处理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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