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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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
一、自愿性产品认证发展现状
(一)认证领域和范围不断拓展。我国的产品认证起源于1981年,认证领域从最初的电子元器件产品发展到现在的电子电器、机电、机械、机动车辆、办公设备、建筑材料、可再生能源、轻工纺织、化工、冶金等领域,认证类型也从质量、安全认证相继拓展出环保、节能、节水、低碳、人类功效、防爆等特性认证。截至2012年底,我国自愿性产品认证累计发放证书29.2万张,有效证书17.1万张,其中发证量位居前四位的是节能、环保、节水和部件认证。累计获证企业3.7万家,当前持有效证书企业3万家,主要集中在广东、浙江、江苏等省。
(二)从业机构逐渐发展壮大。我国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活动的认证机构共70家,其中内资机构52家,外资机构18家。按地域分布,北京45家,其余在上海、江苏、广东、浙江等省市。52家内资机构按性质划分,企业44家,事业单位7家,社团1家。70家机构共有从事自愿性产品认证工作的员工5806名,经中国认证认可协会注册的自愿性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3566名,自行编制产品认证实施规则2474份,协议检测机构1143家,其中5家内资机构与境外机构有合作关系。
(三)管理制度和标准体系不断完善。我委出台的一系列自愿性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如认证标志备案制度、认证技
术规范审查备案管理制度、认证实施规则备案管理制度、自愿性产品认证检查员注册管理制度等,有效地培育和规范了自愿性产品认证市场健康发展。全国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261)系统组织认证技术基础研究与标准研制工作,各认证机构/检测机构积极参与,制定了一系列国家标准和认证技术规范,满足了认证市场需求。
(四)认证结果逐步得到相关方采信。2000年以来,自愿性产品认证逐步成为推行节能减排、循环经济等政策的有效支撑工具,得到社会认同,目前有29家机构的认证结果有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采信。如信息安全产品认证在政府采购领域强制实施,节能产品认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结果进入政府采购目录,国家财政对部分能效标识产品给予补贴。机动车和摩托车产品、体育产品、铁路产品、节水产品、电能产品、建材产品等认证结果分别获得有关政府部门采信,作为出口、采购、招标、使用的必要条件。
二、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管理机制还需进一步完善。由于缺乏顶层设计和法规支撑,政策层面上的协调促进机制还不完善,没有形成统一的管理框架,导致某些自愿性产品认证领域认证标准不一、认证标志不同。信息报送和收集管理头绪较多,导致管理失去数据支撑。
(二)技术储备和创新意识较弱。我国大多数认证机构,缺乏对自愿性产品认证理论与关键技术的研究投入,自身能力建设也严重不足,很难开发出具有引领作用和国际影响力
的自愿性产品认证项目,使整个认证行业的公信力得不到有效提升,无法有效承担传递信任服务发展的重任。
(三)存在无序竞争和行业垄断现象。无序竞争会直接影响认证公正性,各机构不能根据各自资源优势展开合作,而是彼此视为竞争对手,有些行业领域存在认证垄断局面,影响认证公平和服务。个别认证项目名目繁多,标志不一,使企业和消费者无所适从,损害认证公信力。
(四)采信不足影响市场推广动力。对消费者的引导与宣传、对大宗用户的开发、对政府部门的支撑力度欠缺,导致认证结果采信不足,影响企业开展自愿性产品认证的动力。52家内资认证机构中有40家机构当前有效证书不足200张,难以维持成本。
(五)与国际知名认证机构存在差距。我国的产品认证机构与BSI、SGS、UL等国际知名认证机构存在较大差距,主要表现在企业文化、技术储备和人才培养、标准研制能力、产品检验能力、全球市场网络、国际交流与合作等方面。
三、工作思路
(一)进一步完善管理体制。在“统一管理,共同实施”的原则下,与各部委和行业主管部门构建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推动自愿性产品认证结果的采信和应用。搭建统一的自愿性产品认证信息平台,建立全面、系统、长效的数据收集分析机制。加强对认证机构的准入管理、认证实施过程管理和认证结果监督管理。引入认证机构退出机制,加强对认证机构、认证结果的监管和执法联动。以实施规则备案管理保
证认证机构的业务范围、资源配置、能力水平满足要求。
(二)推动不同认证制度和模式协调发展。按照《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加快交通运输、金融、信息、商务、旅游、体育、节能环保等领域认证认可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稳妥推进污染物控制认证等“国推自愿认证”,培育和引导机构自愿认证业务开展。鼓励“认证机构合作自愿认证”,在认证依据、认证程序、认证标志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充分整合技术资源、合理分配业务布局、相互承认认证结果,实现互惠互利、共赢发展的格局。引导和规范认证机构自主研发的自愿性产品认证。
(三)强化认证技术支撑基础。引导认证机构加大标准、检测和实施规则的研发投入,逐步构建完善的认证技术支撑体系。突出实施规则的核心地位,创新认证模式,制定合理的认证要求,提高认证有效性。大力推进认证用标准体系建设,强化标准对实施规则的支撑作用,实现标准与认证的深度协调发展。加强检测对认证的技术支撑作用,使检测与标准、实施规则相协调,与认证模式及认证环节相适应。
(四)推进机构能力建设。《服务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服务机构由提供单一类型合格评定服务向复合型合格评定服务延伸,向规模化、品牌化、专业化发展。”实施品牌发展战略,扶持具有民族品牌、技术储备和具有一定国际影响的认证机构,积极拓展国际业务。倡导机构建设多元化业务平台,认证实施、技术研发、标准制定、政策研究、技术服务、国际合作等均衡发展。合理布局认证
产业,综合性认证机构与专业性认证机构协同发展,标准背景认证机构和检测背景认证机构协调发展,支持具有属地化服务网络的认证机构发展。
(五)创新认证结果推广模式。引导认证机构由以往主要针对企业,转向关注政府部门政策导向和公益性、对大宗用户的认证项目和服务能力、对消费者的宣传推广和品牌形象。
(六)积极推动境外协调互认。针对发达国家,寻求开展协调互认的切入点,采用合资合作手段,实质性参与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认证项目的实施推广;针对发展中国家和亚洲国家,发挥我认证技术优势和经贸影响力,积极主导并推动认证结果协调互认;针对港澳台,努力寻求认证用标准、检测方法的深度融合,并以其为桥梁拓展国际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