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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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标核准意见(3篇)

建设工程招标核准意见(3篇)

第1篇一、项目概况(一)项目名称:XX建设工程(二)项目地点:XX市XX区XX街道(三)项目业主:XX有限公司(四)项目规模:总建筑面积约XX万平方米,其中地上XX万平方米,地下XX万平方米。

(五)项目总投资:约XX亿元人民币(六)项目用途:住宅、商业、办公、休闲娱乐等综合性建筑。

二、招标条件(一)招标方式:公开招标(二)招标范围:XX建设工程的施工、监理等全部工程内容(三)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招标文件发售结束之日止(四)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发售结束后XX天(五)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的XX天三、招标核准意见(一)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标准和规定,符合XX市XX区XX街道的发展规划。

(二)项目业主具备承担项目建设的条件,资金来源可靠,已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三)招标文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内容完整、规范,招标程序符合规定。

(四)招标公告已按规定在XX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发布,公开透明。

(五)招标文件已对投标人的资格、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保证金、评标办法、合同签订等进行了明确要求。

(六)招标文件已对投标人的业绩、信誉、技术实力等方面提出了要求,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七)招标文件已对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评标程序、评标标准等进行了规定,确保评标工作的科学、合理、公正。

(八)招标文件已对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提出了要求,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九)招标文件已对招标项目的施工、监理等工程内容进行了明确,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

(十)招标文件已对施工、监理等工程内容的工期、质量、安全等提出了要求,确保工程按时、保质、安全完成。

四、招标核准结果根据以上意见,现核准XX建设工程招标如下:(一)招标公告发布时间:自本核准意见发布之日起至招标文件发售结束之日止(二)招标文件发售时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招标文件发售结束之日止(三)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招标文件发售结束后XX天(四)开标时间: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的XX天五、其他事项(一)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招标活动,确保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06•【字号】琼府办[2013]183号•【施行日期】2013.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府办〔2013〕183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6日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改革实施方案(试行)为了进一步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最大限度地减少政府对微观事务的干预,为企业投资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根据《海南省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琼审改组〔2013〕1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按照对企业投资项目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强化审批监管的原则,创新监管形式,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努力构建与国际旅游岛建设相适应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二、改革内容内资企业在我省投资核准管理类的项目,凡属我省核准权限的,一律由核准制改为备案制。

对需要上报国家核准的项目,仍按国家规定程序上报。

三、具体做法(一)规范备案权限。

投资核准管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由项目建设所在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建设地点跨市县或需要全省统筹配置、总量控制的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后,由省级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备案。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明确申报程序。

投资核准管理改为备案管理的项目,备案按照《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6号)规定执行。

(三)简化备案材料。

项目申报单位申请项目备案,应如实填报《海南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申报表》,提供项目相关简要材料,并对信息内容和材料真实性负责。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三沙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23版)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三沙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23版)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三沙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23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1.10
•【字号】琼建规〔2023〕12号
•【施行日期】2023.12.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
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发布《三沙市建设工程计价办
法》(2023版)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三沙市建设工程计价行为,客观反映三沙市建设条件,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结合三沙市具体情况,我厅对2018年发布实施的《三沙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进行了修订,编制完成了《三沙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23版)(以下简称“2023计价办法”)。

现予颁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3计价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2018年发布实施的《三沙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同时停止执行。

二、三沙市2023年12月15日以后新开工的工程项目按2023计价办法执行;
2023年12月15日以前开工的工程项目按合同及有关规定执行。

三、2023计价办法由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负责管理、解释,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

附件:三沙市建设工程计价办法(2023版)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0日。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发布部门】海南省政府【公布日期】1989.06.24【实施日期】1989.06.2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89年6月24日海南省人民政府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周期,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推行招标承包制。

招标承包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凡列入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在海口市、三亚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在二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所在地在其他县(市)、单项工程建筑面积一千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造价二十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建设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少数特殊工程(或保密工程)可由建设单位议定施工企业,报建设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五条凡持有效的技术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和工程承包公司,均可申请参加与其技术资质等级相应的工程投标。

第二章管理第六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各级建设主管部门管理、监督。

并相应成立省、市招标办公室,负责招标投标日常工作。

第七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视工程规模、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

(一)凡中央、省属单位在省会所在地建设的工程项目,以及中央、省属单位在各市县兴建的、建筑面积五千平方米以上,或者工程造价一千万元以上的项目,由省建设厅直接管理。

其他项目由省建设厅委托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二)市、县属工程项目,分别由各市、县建委(城建局)管理。

第八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监督检查招标全过程是否公正合理。

严禁营私舞弊、弄虚作假、明招暗定的不法行为。

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的形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的组织实施工作,由建设单位或者总承包单位(以下统称招标单位)负责,招标单位无力组织的,可委托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8〕6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月16日海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海南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己筹措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己筹措的资金并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的项目。

凡国家规定由省级及以下政府核准但符合海南省“多规合一”、行业规划、产业布局等相关要求的内资企业投资项目,按照简化行政审批要求,一律改为备案制。

同时,项目业主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及开展相关工作。

按规定需报国家核准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使用财政性资金按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禁止投资的项目不纳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应在履行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全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工作。

工程招投标方案的核准

工程招投标方案的核准

工程招投标方案的核准为了规范工程招投标活动,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保护招标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益,促进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根据《招标投标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方案。

一、招标范围1.1本招标方案适用于国内招标项目,包括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市政工程、工业项目等。

1.2本招标方案不适用于政府采购项目、军工项目、特许经营项目和其他特殊项目。

1.3招标人应依法确定招标范围,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做好前期准备工作。

二、招标方式2.1本招标方案适用于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2.2公开招标适用于项目较大、招标范围广泛的情况,能够最大程度地扩大招标范围,提高竞争性。

2.3邀请招标适用于项目较小、技术要求较高的情况,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邀请少数具有资质和实力的投标人参与。

2.4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合理安排招标时间和招标程序。

三、资格条件3.1投标人应具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能够按时完成招标项目,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3.2投标人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经营记录,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

3.3投标人应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经济实力,在所属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市场地位。

四、招标文件4.1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标书格式、招标标的表、技术要求、合同条款等内容。

4.2招标文件应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技术要求、标书编制要求、投标人资格条件、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和时间等内容。

4.3招标文件应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能够清晰、准确地表达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

五、招标程序5.1公开招标程序包括:发布招标公告、提供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公示等环节。

5.2邀请招标程序包括:邀请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收取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递交、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等环节。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7-06-19 上午10:06:12 总点击数:3684 本月点击数:2941 本周点击数:2928 今日点击数:1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工程质量,规范勘察设计市场发包行为,提高勘察设计水平和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作,市县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县管辖范围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完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二)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招标的招标人资格、招标条件、招标文件及评标办法进行备案;(三)负责对参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投标的投标人资格进行核实并备案;(四)监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五)监督招标投标承诺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六)查处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七)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第四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勘察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规定。

属应招标范围的建设工程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勘察设计单项勘察费、设计费合同估算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
建设项目名称:海口市美兰区邻里中心建设项目
招标范围(√)
招标组织形式(√)
招标方式(√)
不采用招标方式(√)
全部招标
部分招标
自行招标
委托招标
公开招标
邀请招标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主要设备
重要材料
其他
核准意见说明:
按照可研评估报告,该项目总投资为12074.70万元。施工费为9917.04万元,大于400万元;设计费为302.51万元,监理费为217.04万元,均大于100万元;勘察费为79.3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实施条例》、《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琼发改投资[2016]1212号),核准项目的施工、设计、监理均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为委托招标、招标内容为全部招标。勘察按照《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琼发改投资[2016]1212号)第九条“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不招标的,应当采取竞争性谈判或者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发包”的规定办理。
项目审批部门(盖章)
2019年8月20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度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领取的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度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领取的公告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度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领取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4.09.30
•【字号】
•【施行日期】2024.09.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2024年度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领取的公告2024年度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160人取得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4人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现就领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领证时间:2024年10月8日-10月17日(不含休息日)上午8:00-12:00,下午2:30-17:30。

二、领证地点: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五楼511办公室(地址:海口市美兰区琼苑路10号)
三、领证要求:
1.请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领取;本人同意他人代领证书的携带委托书、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持证人请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证原件以防他人冒领。

咨询电话:*************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9月30日。

海南省招标管理办法

海南省招标管理办法

海南省招标管理办法海南省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前期物业管理企业。

提倡各类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物业管理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住宅规模较小,经该物业所在地市县主管部门批准,可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物业管理企业。

采用议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住宅规模由市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管理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建设单位、业主大会或产权人。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实施;已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由业主委员会按照业主大会的决议组织实施;非出售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由产权人组织实施。

业主大会决定采取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方式和招标方案必须预先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

第八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招标方案、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审查投标人的资格,确定入围的投标人或者应邀投标人;(四)向入围的投标人或者应邀投标人发招标文件、勘察现场、进行答疑;(五)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向招标人报送投标文件;(六)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七)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九条招标人公开招标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3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3篇)

第1篇一、引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核准是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关系到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建设质量。

招标核准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前,对招标活动进行审核和批准的过程。

本文将从招标核准的必要性、程序、注意事项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招标核准的必要性1. 保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招标核准是确保招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的重要手段。

通过核准,可以防止招标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和腐败现象。

2. 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招标核准有助于筛选出具有实力和信誉的施工单位,从而提高工程建设项目质量。

3. 规范招标市场秩序:招标核准有助于规范招标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招标行业的健康发展。

4. 降低工程投资风险:招标核准可以降低工程投资风险,确保工程建设项目按期、按质、按预算完成。

三、招标核准的程序1. 项目立项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标前,必须经过立项审批,明确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来源等。

2. 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等。

3.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接受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4. 招标文件发售:招标人发售招标文件,投标人购买后进行投标。

5.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6. 开标、评标:招标人组织开标、评标活动,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7. 中标通知书发放:招标人根据评标结果,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8. 签订合同: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9. 项目实施: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建设和施工。

10. 竣工验收:工程建设项目完工后,进行竣工验收。

四、招标核准的注意事项1. 招标文件内容完整、准确: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评标标准、投标保证金等,确保内容完整、准确。

2. 招标公告发布及时、广泛:招标公告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确保投标人能够及时、广泛地获取招标信息。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琼府〔2019〕61号•【施行日期】2020.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9〕61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已经七届省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琼府〔2004〕55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1日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健全科学、民主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和实施程序,提高投资效益和绩效,加强政府投资事中事后监管,根据《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各级财政资金及政府性债务资金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前款规定领域的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按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

第四条政府投资可以采取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

本办法只适用于直接投资、项目资本金注入的政府投资项目。

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安排政府投资资金,应当符合有关要求,并平等对待各类投资主体,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本级人民政府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投资主管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项目储备库的管理、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和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关于申请核准XX项目招标事项的请示(函)

关于申请核准XX项目招标事项的请示(函)

关于申请核准XX项目招标事项的请示(函)
三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有关规定,现就XX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招标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贵委,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予以核准:
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

二、招标范围:项目(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安装工程、监理、设备、重要材料、其他)工程拟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项目(勘察、设计、建设工程、安装工程、监理、设备、重要材料、其他)工程拟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附属工程随主体工程一并发包或打捆招标。

三、招标方案:一是项目拟在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海南省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开标;二是项目拟委托招标(项目拟自行招标形式);三是项目拟采用资格后审方式,投标企业数量不限(资格预审方式,限x家企业投标);四是项目拟在《海南日报》、《三亚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网站》两家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四、评标工作:该项目拟采用单因素单平均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进行评标,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及财政评审结论为最高控制价的制度,具体额度以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

此函。

联系人XX,联系电话XX
附:1、项目立项批文/备案表
2、3000万元(含3000万元)限额以下项目提供可研评审报告
3、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
单位名称(盖章)
年月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2]41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2]41号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费管[2012]41号2012年2月3日)海口、三亚市物价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行为,促进我省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重新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

各建设工程招投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入场招标投标单位提供场地、物业管理和其他服务,按如下标准收费:(一)席位费:每次招投标活动每个席位收取100元。

对需要常年租用固定场地、设施的,每月每个席位收取300元。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费,按招投标额采取分档累进计收,具体按《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见附件)执行。

(三)勘察、设计、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服务费,按不超过勘察、设计、建设监理中标价的1.2%的标准收取。

二、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单位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国家计委监察部关于健全和规范有形建筑市场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21号)规定,与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脱钩,做到人员、职能分离,政企分开,规范管理。

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不得借助主管部门权力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三、有形建筑市场应提供如下服务:(一)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定标等,提供设施齐全、服务规范的场所。

(二)收集、存贮和发布招投标信息、政策法规信息、企业信息、材料设备价格信息、科技和人才信息、分包信息等。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和市政工程由建设单位自主决定发包方式。”
自主决定可直接发包 也可通过招标发包
• 2、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要求。第十二条 达到国家规定招标规模标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 应当通过市场择优方式选择符合要求的招标代理 机构,查询其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并通过对资格 以及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执业能力、业绩、信誉等 情况进行综合比较,从中选择适应招标项目特点 且综合评价最优的招标代理机构,鼓励优先选择 无失信记录的招标代理机构。
• 第三条实行信用信息公开制度。我厅通过海南省 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即时公开招标代理 企业的基本信用信息、良好行为信息、不良行为 信息,作为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的参考。 海南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与全国建筑市
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互联互通,接受社会监督。
• 第四条规范工程招标代理行为。达到国家规定招 标规模标准的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依据招标代 理机构基本信用信息并查询其失信被执行情况, 通过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执业能力、业绩、信誉等 情况进行综合比较,市场择优选择适应招标项目 特点且综合评价最优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相关 规定签订工程招标代理书面委托合同。招标代理 机构应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 ,并对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承担相应责任。
• 招标投标的监管方式,2014年7月1日《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建筑业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 (建市[2014]92号)第二条第(五)款“改革招 标投标监管方式”中要求:各地要重点加强国有 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监管,严格控制招标人设 置明显高于招标项目实际需要和脱离市场实际的 不合理条件,严禁以各种形式排斥或限制潜在投 标人投标。要加快推进电子招标投标,进一步完 善专家评标制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健全中标 候选人公示制度,促进招标投标活动公开透明。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开展标后评估。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布日期】2023.1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工作
正文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适应新形势下工程造价管理市场的发展,引导建设各方加强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数据积累,实现工程造价指标指数数据的共享,提升工程造价管理和服务水平,推进项目数字化、科学化、规范化、品质化的发展,提高投资效率和管理水平,我厅组织编制《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指南》,形成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2023年12月1日。

联系人:王常辉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cn
地址: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77号海南省建设标准定额站105室。

附件:1.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指标指数编制指南(征求意见稿)》
2. 征求意见反馈表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1月16日。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

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第一篇:海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评标办法海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评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保证工程量清单招标评标的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以下简称《计价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时,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

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及劳务分包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包括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和国家融资投资的工程。

国有资金(含国家融资资金)投资为主的工程指国有资金占投资总额50%以上,或虽不足50%但国有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股权的工程。

第三条工程量清单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及1200万元(含1200万元)以上的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方法应当采用综合评估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一)。

综合评估法总分100分,具体评分分值权重构成如下:(一)技术标:30~5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1、施工组织设计 12~18分2、项目管理机构 4~14分3、企业诚信评价 14~18分(二)商务标(投标报价)50~70分(评审和评分细则见附件)招标人可根据招标项目特点确定技术标和商务标的具体分值构成。

招标控制价在2000万元以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1200万元以下的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的招标评标方法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详细评标办法见附件二)。

海南自由贸易港极简审批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极简审批条例

海南自由贸易港极简审批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7•【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施行日期】2025.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自由贸易试验区正文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海南自由贸易港极简审批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于2024年9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7日海南自由贸易港极简审批条例(2024年9月27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行极简审批,持续推进全面放开投资准入,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加快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行投资领域极简审批的相关管理、服务活动。

本条例所称极简审批,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重点园区管理机构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审批、监管、执法、信用一体联动机制,实施一次告知、一次承诺、一次受理、一次审批、一张证照以及联合核查,最大限度精简审批事项和流程、提高审批效率的改革举措。

第三条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行极简审批,遵循精简、统一、诚信、效能、便民、公开的原则,深入推动审批服务提质增效,在更多领域更大范围实现“高效办成一件事”。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健全极简审批改革的统筹推进工作机制。

省人民政府营商环境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牵头推进极简审批改革工作。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本行业及相应事项极简审批改革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行使行政审批权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以下简称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和依法可以行使行政审批权的重点园区管理机构(以下简称重点园区管理机构)负责极简审批事项的具体办理和极简审批改革的政策解读宣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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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附件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海南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令第9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发展改革部门(以下简称项目审批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依法必须招标项目)。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包括:(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二)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三)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四)国家融资项目;(五)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第三条按照职责分工、权责统一的原则,由项目审批部门负责核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事项,并对招标过程及招标内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和处理。

第四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或者办理项目备案手续的同时,应当向项目审批部门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并报送招标方案。

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内容包括:(一)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的具体招标范围(全部招标、部分招标或者不招标);(二)项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三)项目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委托招标或者自行招标)。

因特殊情况,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时未核准招标事项的,应当单独申请核准招标事项。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二章核准条件第六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一般应当申请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邀请招标:(一)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使用个人或民间组织资金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三)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专业要求,仅有少数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所需费用占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不符合经济合理性要求的;(五)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不适宜公开招标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一般应当申请全部招标。

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申请部分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项目单位一般应当申请委托招标。

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自行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力量;(三)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四)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最近三年以上招标业绩的三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其中已按国家招标师职业水平证书服务制度登记的招标师不得少于1人);(五)熟悉和掌握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单位可以申请不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使用农民工的;(二)国内外民间组织或个人全额捐赠,且捐赠人同意不招标的;(三)利用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村沼气等资金需要使用农民工的;(四)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采用特定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对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无法达到投标人法定要求的;(五)企业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的项目,项目单位自身、其控股股东或者绝对控股(出资额或持股占注册资本总额50%以上)的子公司具有与项目相适应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等级,或者具备自行生产符合项目要求的货物的能力的,其相应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货物采购;(六)在建工程的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或者需要从原承包商、供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七)在建工程追加的与主体工程施工不可分割且金额不超过原合同10%的附属小型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八)已建成项目需要改、扩建,由其他单位进行设计影响项目功能配套性的工程设计;(九)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适宜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但单项合同估算价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可以申请不招标,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等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项目单位应当依法组织招标。

第十二条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申请核准招标事项或不招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

第三章核准程序第十三条招标事项核准程序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程序执行。

第十四条项目单位申请核准招标事项,应当提交下列书面材料:(一)项目招标方案、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或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格式见附件二);(二)项目单位的营业执照、法人证书或项目法人组建文件;(三)申请邀请招标、不招标或者自行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项目单位所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须加盖公章。

项目单位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对其所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项目单位申请邀请招标或者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保密机关出具的认定意见。

保密工作部门认定项目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在出具认定意见前,应当征求相应的军队保密组织的意见。

国家安全机关、保密机关作为项目单位的,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

第十六条抢险救灾项目,项目单位申请不招标的,应当提交与项目审批部门同级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出具的认定意见。

第十七条因连续两次招标失败,项目单位申请调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应当提交以下书面材料:(一)调整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申请书,内容包括两次招标的过程、招标文件设置的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人员、设备、资金等要求的相应依据;(二)原建设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三)两次招标时在国家或者本省指定媒体发布的招标公告;(四)两次招标时发出的招标文件;(五)委托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出具的两次招标情况说明;(六)评标委员会决定否决所有投标的,须提交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

已核准的招标事项的调整,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执行。

因招标程序违法、招标文件提出与项目不相适应的资格要求或者含有倾向、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导致招标失败的,已核准的招标事项不予调整。

第十八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政府申请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国家发展改革委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或者省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而申请邀请招标的,由属地发展改革部门对招标事项进行初审,送省发展改革部门复核,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者省政府核准。

市县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中央政府投资补助、转贷或者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复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市县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后申请安排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同时,将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一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省发展改革委对给予安排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省级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复核其招标事项。

由省发展改革委复核的招标事项,应当出具招标事项复核文件及《招标事项复核(变更)核准意见表》(格式见附件四)。

第十九条由省发展改革委核准招标事项的,相关处室按照工作分工,在其权限范围内办理:(一)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手续的同时核准招标事项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核准,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文件中增加招标事项核准内容,要求项目单位据此依法开展招投标活动。

并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格式见附件三)。

(二)单独核准招标事项或者对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两次招标失败需要调整的,由招投标管理和概算审核处核准,有关业务处室会签,出具招标事项核准文件,并附《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或《招标事项复核(变更)核准意见表》(格式见附件三、附件四)。

第二十条由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按照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办理,其工作流程依据本办法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项目招标事项核准文件及附表是招标人办理招标投标有关手续、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在申请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同时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核准期限按照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期限执行。

项目单位单独申请核准或者申请调整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的,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工作。

第二十三条项目审批部门应当自招标事项核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核准结果抄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二十四条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加强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项目单位不依法履行招标事项核准申请手续、审批部门不依法核准招标事项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不按照已经核准的招标事项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处理。

党政机关人员违反本办法造成不良后果的,移交监察部门追究责任。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现象的,应当向发展改革部门举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招标事项核准申请书2.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3.招标事项核准意见表4.招标事项复核(变更)核准意见表附件一关于申请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的请示(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有关规定,现将××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招标方案及相关材料报送贵委,并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予以核准:一、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投资估算、资金来源等;二、……….附:相关材料目录项目单位(盖章)年月日(联系人:电话:)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资金申请报告同时申请核准招标事项的,不报送本请示(函),但需附招标方案和《招标事项核准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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