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房烟囱设置高度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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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3.1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WPB3-1999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华社信息北京2月22日电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控制锅炉污染物排放,防治大气污染,国家环保总局制定《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标准自1月1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1范围本标准分年限规定了锅炉烟气中烟尘、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烟气黑度的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除煤粉发电锅炉和单台出力大于45.5MW(65t/h)发电锅炉以外的各种容量和用途的燃煤、燃油和燃气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排污管理。

使用甘蔗渣、锯末、稻壳、树皮等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5468-9l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T16l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3定义3.1标准状态锅炉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

本标准规定的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中的数值。

3.2烟尘初始排放浓度指自锅炉烟气出口处或进入净化装置前的烟尘排放浓度。

3.3烟尘排放浓度指锅炉烟气经净化装置后的烟尘排放浓度。

末安装净化装置的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即是锅炉烟尘排放浓度。

3.4自然通风锅炉自然通风是利用烟囱内、外温度不同所产生的压力差,将空气吸入炉膛参与燃烧,把燃烧产物排向大气的一种通风方式。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不用鼓、引风机机械通风的锅炉,称之为自然通风锅炉。

3.5收到基灰分以收到状态的煤为基准,测定的灰分含量,亦称“应用基灰分”,用“Aar”表示。

3.6过量空气系数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消耗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

4技术内容4.1适用区域划分类别本标准中的一类区和二、三类区是指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所规定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分类区域。

烟囱设计规范

烟囱设计规范

锅炉房烟囱设计新建锅炉房的烟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允许设一个烟囱,烟囱高度可按表规定执行。

表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GB13271-2001)表烟囱出口烟气速表(m/s)表燃煤锅炉砖烟囱出口内径参考值表燃油、燃气锅炉钢制烟囱出口内径参考值6.当烟囱位于飞行航道或飞机场附近时,烟囱高度不得超过有关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烟囱上应装信号灯,并刷标志颜色。

7.自然通风的锅炉,烟囱高度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烟囱产生的抽力,能克服锅炉和烟道系统的总阻力。

对于负压燃烧的炉膛,还应保证在炉膛出口处有20~40Pa的负压。

每米烟囱高度产生的烟气抽力参见表。

表烟囱每米高度产生的抽力(Pa)2.计算方法二:烟囱的阻力计算:1.烟囱的摩擦阻力Pycm(单位为Pa):2.烟囱出口阻力Pycc(单位为Pa):3.烟囱总阻力Pyc(单位为Pa):砖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1.砖烟囱的最大高度不宜超过50m。

2.烟囱下部应设清灰孔,清灰孔在锅炉运行期间应严密封好(可用黄泥砖密封)。

3.烟囱底部应设置比水平烟道入口低0.5~1.0m的积灰坑。

4.当烟囱和水平烟道有两个接入口时,两个接口一般应相对设置,并用与水平烟道成45o 角的隔板分开,隔板高出水平烟道的部分,不得小于水平烟道高度的1/2。

5.烟囱应设置维修爬梯和避雷针。

钢烟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烟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烟囱壁厚要考虑一定量的腐蚀裕度,当烟囱高度为20~40m,直径为0.2~1.0m时,无内衬的筒体壁厚取4~10mm,有内衬的壁厚取8~18mm。

2.当烟囱高度和直径之比超过20时,必须设置可靠的牵引拉绳,拉绳沿圆周等弧度布置3~4根。

3.烟囱与基础连接部分一般制作锥形,支撑板厚度一般为20~40mm。

4.带内衬的钢烟囱,内衬可分段支承,每段长4~6m,内衬和筒体之间保持20~50mm的间隙,并应在顶部装防护环板将内衬盖住。

锅炉房烟囱设置及相关规定

锅炉房烟囱设置及相关规定

4.烟囱设置4.1燃煤锅炉烟囱最低高度每个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锅炉房总容量在28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按表4规定执行。

锅炉房总容量大于28MW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50m。

新建锅炉房烟囱还需高出周围200m 内建筑物3m以上。

4.2燃气、燃油锅炉烟囱最低高度燃气、燃油锅炉烟囱最低高度及距周围居民住宅的距离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

同时,锅炉额定容量在0.7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不得低于8m;锅炉额定容量在0.7MW以上的烟囱高度不得低于15m。

4.3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高度时的处置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 4.3.1、4.3.2任何一项规定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相应排放限值的50%执行。

4.4高层建筑锅炉房烟道设计要求(1)应使烟道平直、气密性好、附件少及阻力小,水平烟道在敷设时应保持1%以上的抬头布置,尽量避免顺坡布置。

(2)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烟道和烟囱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

(3)金属烟道的钢板厚度一般采用4~6mm,设计烟道时,应配置足够的加强肋,保证强度和刚度要求。

(4)烟道的热膨胀应进行补偿;补偿量应进行计算并正确选型。

(5)钢烟道应有保温措施及可靠的固定。

(6)几台锅炉共用一个烟道或烟囱时,应使每台锅炉的通风抽力均衡,其布置见图两炉同接一烟囱连接示意图三炉同接一烟囱连接示意图:负荷自左向右(由大到小)(7)烟道布置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必要的热工测点。

(8)燃油燃气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应设在不危及人员安全及转弯前的适当位置。

(9)对于一些烟道较长的锅炉房,应对其阻力进行核算,选取相应的鼓、引风机(有引风机时),以确保排烟通畅。

4.4高层建筑锅炉房烟囱布置(1)高层建筑锅炉房的烟囱布置一般是将烟囱沿内外墙角布置(亦称附壁烟囱),其位置应使燃烧装置的燃烧不受干扰,排烟通畅。

GB-T-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13271-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动监控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按有关
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1.5 对大气污染物的监测,应按照 HJ/T 373 的要求进行监测质量保证和质
量控制。 5.1.6 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的测定采用表 5 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 5 大气污染物浓度测定方法标准
6.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锅炉使用单位均应遵守本标准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
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锅炉使
用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断排
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4 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10t/h 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以上在用热水锅炉 2015 年 9 月 30 日 前执行 GB 13271-2001 中规定的排放限值,10t/h 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 7MW 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 2016 年 6 月 30 日前执行 GB 13271-2001 中规定
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5.1.3 对锅炉排放废气的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在该设施后监测。排气筒中大 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 GB 5468、GB/T 16157 或 HJ/T 397 规定执行; 5.1.4 20t/h 及以上蒸汽锅炉和 14MW 及以上热水锅炉应安装污染物排放自
问题而需要严格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地区。 3.9 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special limitation for air pollutants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_2015年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_2015年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1.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烟气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汞及其化合物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和烟气黑度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以燃煤、燃油和燃气为燃料的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蒸汽锅炉、各种容量的热水锅炉及有机热载体锅炉;各种容量的层燃炉、抛煤机炉。

使用型煤、水煤浆、煤矸石、石油焦、油页岩、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排放控制要求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

本标准适用于在用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锅炉boiler锅炉是利用燃料燃烧释放的热能或其他热能加热热水或其他工质,以生产规定参数(温度,压力)和品质的蒸汽、热水或其他工质的设备。

烟囱设计规范

烟囱设计规范

锅炉房烟囱设计新建锅炉房的烟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 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允许设一个烟囱,烟囱高度可按表 8.4.10-1规定执行。

表8.4.10-1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13271-2001)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28MW (40t/h )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且不得低于45m 。

新建烟囱周围半径200m 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咼出最咼建筑物3m 以上。

燃气、燃油(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且不得低于8m 。

2.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上述规定时,其烟尘、 SO2、NOx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 50%执行。

3.出力》1t/h 或 0.7MW 的各种锅炉烟囱应按《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T16157-2001)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孔及其相关设施。

4.锅炉房烟囱高度及烟气排放指标除应符合上述1~3款(摘自GB13271-2001)的规定外,尚应满足锅炉房所在地区的地方排放标准或规定的要求。

5.烟囱出口内径应保证在锅炉房最高负荷时,烟气流速不致过高,以免阻力过 大;在锅炉房最低负荷时,烟囱出口流速不低于 2.5~3m/s,以防止空气倒灌。

烟 囱出口烟气流速参见表 8.4.10-2,烟囱出口内径参见表 8.4.10-3和表8410-4。

表8410-2烟囱出口烟气速表(m/s )(GB1.4~<2.8 2.8~<7 7~<142~<4 4~<1010~<220~W4 0烟囱最低允许高度m1锅炉房装机总容量-214~<2 8运行情况机械通风微正压燃烧表8410-3燃煤锅炉砖烟囱出口内径参考值表8410-4燃油、燃气锅炉钢制烟囱出口内径参考值6.当烟囱位于飞行航道或飞机场附近时,烟囱高度不得超过有关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大气排放各个标准规定的烟囱高度要求

大气排放各个标准规定的烟囱高度要求
最低高度与燃料性质、装机容量有关。新建的燃煤燃油锅炉烟囱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以上
3m
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01
最低高度与处理量有关,具体见标准。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
地方环保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规定最低高度
5m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01
最低高度与处理量有关,具体见标准。高出周围20B9078-1996
最低为15m;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3m以上。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3m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
烟囱高度的规定:各种工业炉窑烟囱(或排气筒)最低允许高度为15m。当烟囱(或排气筒)&考试大&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烟囱(或排气筒)还应高出建筑物3m以上。
高度要求
标准
具体说明
5m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高出周围200m半径范围内建筑5m以上;新污染源排气筒一般不低于15m。达不到以上要求时严格50%执行 注: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排气筒不得低于25m。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精编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精编
③锅炉>28MW时,根据环境影响评价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如达不到左栏第②项要求时,执行排放标准时要加严一级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固体、液体、气体燃料和电加热的工业炉窑,不包括炼焦、焚烧、水泥
①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②要高出烟囱半径200m内建筑物3m以上;?
③除执行上述两项外,还应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定。
要高出烟囱半径200m内建筑物5m以上
如达不到烟囱高度标准时,要加严50%。
焚烧炉
未明文规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精编
我国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对烟囱高度规定一览表
标准名称
应用范围
烟囱高度规定
如何执行
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火电
由环境影响评价确定
烟囱高度不够即造成全厂SO2排放量超标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
①根据锅炉房总容量确定烟囱最低高度;?
②要高出烟囱半径200m以内建筑物3m以上;?
如达不到左栏任何一项时,执行标准时,要加严50%。
炼焦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炼焦炉
未明文规定
/
水泥厂大气污染物排境影响评价确定。对一般水泥厂配套仅要求高出屋面3m。
/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最低允许高度为15m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行业标准之外的大气污染

锅炉房烟囱设置及相关规定

锅炉房烟囱设置及相关规定

4.烟囱设置4.1燃煤锅炉烟囱最低高度每个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锅炉房总容量在28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按表4规定执行。

锅炉房总容量大于28MW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50m。

新建锅炉房烟囱还需高出周围200m 内建筑物3m以上。

4.2燃气、燃油锅炉烟囱最低高度燃气、燃油锅炉烟囱最低高度及距周围居民住宅的距离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

同时,锅炉额定容量在0.7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不得低于8m;锅炉额定容量在0.7MW以上的烟囱高度不得低于15m。

4.3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高度时的处置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 4.3.1、4.3.2任何一项规定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相应排放限值的50%执行。

4.4高层建筑锅炉房烟道设计要求(1)应使烟道平直、气密性好、附件少及阻力小,水平烟道在敷设时应保持1%以上的抬头布置,尽量避免顺坡布置。

(2)燃油燃气锅炉房的烟道和烟囱应采用钢制或钢筋混凝土构筑。

(3)金属烟道的钢板厚度一般采用4~6mm,设计烟道时,应配置足够的加强肋,保证强度和刚度要求。

(4)烟道的热膨胀应进行补偿;补偿量应进行计算并正确选型。

(5)钢烟道应有保温措施及可靠的固定。

(6)几台锅炉共用一个烟道或烟囱时,应使每台锅炉的通风抽力均衡,其布置见图两炉同接一烟囱连接示意图三炉同接一烟囱连接示意图:负荷自左向右(由大到小)(7)烟道布置时应在适当位置设置必要的热工测点。

(8)燃油燃气锅炉后的烟道上均应装设防爆门,防爆门的位置应有利于泄压,应设在不危及人员安全及转弯前的适当位置。

(9)对于一些烟道较长的锅炉房,应对其阻力进行核算,选取相应的鼓、引风机(有引风机时),以确保排烟通畅。

4.4高层建筑锅炉房烟囱布置(1)高层建筑锅炉房的烟囱布置一般是将烟囱沿内外墙角布置(亦称附壁烟囱),其位置应使燃烧装置的燃烧不受干扰,排烟通畅。

烟囱设计规范

烟囱设计规范

锅炉房烟囱设计新建锅炉房的烟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允许设一个烟囱,烟囱高度可按表8。

4。

10—1规定执行.表8.4.10-1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GB13271—2001)表8。

4.10—3燃煤锅炉砖烟囱出口内径参考值表8.4.10—4燃油、燃气锅炉钢制烟囱出口内径参考值6.当烟囱位于飞行航道或飞机场附近时,烟囱高度不得超过有关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烟囱上应装信号灯,并刷标志颜色。

7.自然通风的锅炉,烟囱高度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烟囱产生的抽力,能克服锅炉和烟道系统的总阻力。

对于负压燃烧的炉膛,还应保证在炉膛出口处有20~40Pa的负压。

每米烟囱高度产生的烟气抽力参见表8.4。

10—5。

表8。

4.10-5烟囱每米高度产生的抽力(Pa)2.计算方法二:烟囱的阻力计算:1.烟囱的摩擦阻力Pycm(单位为Pa):2.烟囱出口阻力Pycc(单位为Pa):3.烟囱总阻力Pyc(单位为Pa):砖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1.砖烟囱的最大高度不宜超过50m。

2.烟囱下部应设清灰孔,清灰孔在锅炉运行期间应严密封好(可用黄泥砖密封)。

3.烟囱底部应设置比水平烟道入口低0.5~1.0m的积灰坑。

4.当烟囱和水平烟道有两个接入口时,两个接口一般应相对设置,并用与水平烟道成45º角的隔板分开,隔板高出水平烟道的部分,不得小于水平烟道高度的1/2。

5.烟囱应设置维修爬梯和避雷针。

钢烟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烟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烟囱壁厚要考虑一定量的腐蚀裕度,当烟囱高度为20~40m,直径为0.2~1。

0m时,无内衬的筒体壁厚取4~10mm,有内衬的壁厚取8~18mm。

2.当烟囱高度和直径之比超过20时,必须设置可靠的牵引拉绳,拉绳沿圆周等弧度布置3~4根。

3.烟囱与基础连接部分一般制作锥形,支撑板厚度一般为20~40mm。

GB13271_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3271_201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代替GB 13271-2001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锅炉生产、运行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浓度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

锅炉排放的水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本标准1983年首次发布,1991年第一次修订,1999年和2001年第二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

本标准将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和环境保护要求适时修订。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加了燃煤锅炉氮氧化物和汞及其化合物的排放限值;——规定了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取消了按功能区和锅炉容量执行不同排放限值的规定;——取消了燃煤锅炉烟尘初始排放浓度限值;——提高了各项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本标准是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本标准已作规定的大气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或地方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执行。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天津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4年4月28日批准。

新建锅炉自2014年7月1日起、10t/h以上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上在用热水锅炉自2015年10月1日、10t/h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01)自2016年7月1日废止。

各地也可根据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和经济与技术条件,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锅炉烟囱设计标准

锅炉烟囱设计标准

锅炉房烟囱设计新建锅炉房的烟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允许设一个烟囱,烟囱高度可按表-1规定执行;表-1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GB 13271-2001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且不得低于45m;新建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燃气、燃油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且不得低于8m;2.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上述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50%执行;3.出力≥1t/h或的各种锅炉烟囱应按锅炉烟尘测试方法GB5468和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2001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孔及其相关设施;4.锅炉房烟囱高度及烟气排放指标除应符合上述1~3款摘自GB13271-2001的规定外,尚应满足锅炉房所在地区的地方排放标准或规定的要求;5.烟囱出口内径应保证在锅炉房最高负荷时,烟气流速不致过高,以免阻力过大;在锅炉房最低负荷时,烟囱出口流速不低于~3m/s,以防止空气倒灌;烟囱出口烟气流速参见表-2,烟囱出口内径参见表和表;表-2烟囱出口烟气速表m/s表-3燃煤锅炉砖烟囱出口内径参考值表-4燃油、燃气锅炉钢制烟囱出口内径参考值6.当烟囱位于飞行航道或飞机场附近时,烟囱高度不得超过有关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烟囱上应装信号灯,并刷标志颜色;7.自然通风的锅炉,烟囱高度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烟囱产生的抽力,能克服锅炉和烟道系统的总阻力;对于负压燃烧的炉膛,还应保证在炉膛出口处有20~40Pa的负压;每米烟囱高度产生的烟气抽力参见表-5;表-5烟囱每米高度产生的抽力Pa8.燃油、燃气锅炉烟囱底部应设置泄油装置或泄水装置;对于在不同季节或不同时段热负荷变化大,烟囱设置可采取下列方案:1.每台锅炉分别设置独立烟囱;2.当锅炉房有多台锅炉,但只允许建一座烟囱时,可采取下列措施:将每台锅炉独立的排烟管组成外形一体的组合烟囱;在圆筒形或矩形烟囱内设置隔板,分成各自独立的流道,分别连通各台锅炉的排烟管,构成分流烟囱;3.在烟囱出口设置能防护高空气流影响的烟囱帽罩,帽罩结构宜不影响排烟的抬升高度;烟囱出口内径d单位为m可按下列两种方式计算:1.计算方法一:2.计算方法二:烟囱的阻力计算:1.烟囱的摩擦阻力Pycm单位为Pa:2.烟囱出口阻力Pycc单位为Pa:3.烟囱总阻力Pyc单位为Pa:砖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1.砖烟囱的最大高度不宜超过50m;2.烟囱下部应设清灰孔,清灰孔在锅炉运行期间应严密封好可用黄泥砖密封;3.烟囱底部应设置比水平烟道入口低~的积灰坑;4.当烟囱和水平烟道有两个接入口时,两个接口一般应相对设置,并用与水平烟道成45o角的隔板分开,隔板高出水平烟道的部分,不得小于水平烟道高度的1/2;5.烟囱应设置维修爬梯和避雷针;钢烟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烟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烟囱壁厚要考虑一定量的腐蚀裕度,当烟囱高度为20~40m,直径为~时,无内衬的筒体壁厚取4~10mm,有内衬的壁厚取8~18mm; 2.当烟囱高度和直径之比超过20时,必须设置可靠的牵引拉绳,拉绳沿圆周等弧度布置3~4根;3.烟囱与基础连接部分一般制作锥形,支撑板厚度一般为20~40mm; 4.带内衬的钢烟囱,内衬可分段支承,每段长4~6m,内衬和筒体之间保持20~50mm 的间隙,并应在顶部装防护环板将内衬盖住;5.钢烟囱宜选用由专业厂加工制造的焊制不锈钢烟囱;。

锅炉房烟囱设置高度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

锅炉房烟囱设置高度污染物排放标准新建

锅炉房烟囱设置,高度,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引自GB13271-2001其它规定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锅炉房装MW 〈〈〈〈7 7-〈14 14-〈28机总容量──────────────────────────────t/h 〈1 1-〈2 2-〈4 4-〈10 10-〈20 20-≤40───────────────────────────────────烟囱最低m 20 25 30 35 40 45允许高度───────────────────────────────────4.6.1.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二引自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39-2007烟囱最低高度规定4.3.1 燃煤锅炉烟囱最低高度每个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锅炉房总容量在 28MW 及以下的烟囱高度按表 4 规定执行。

烟囱设计规范

烟囱设计规范

锅炉房烟囱设计新建锅炉房的烟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允许设一个烟囱,烟囱高度可按表规定执行。

表燃煤、燃油(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GB13271-2001)表烟囱出口烟气速表(m/s)表燃煤锅炉砖烟囱出口内径参考值表燃油、燃气锅炉钢制烟囱出口内径参考值6.当烟囱位于飞行航道或飞机场附近时,烟囱高度不得超过有关航空主管部门的规定。

烟囱上应装信号灯,并刷标志颜色。

7.自然通风的锅炉,烟囱高度除应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保证烟囱产生的抽力,能克服锅炉和烟道系统的总阻力。

对于负压燃烧的炉膛,还应保证在炉膛出口处有20~40Pa的负压。

每米烟囱高度产生的烟气抽力参见表。

表烟囱每米高度产生的抽力(Pa)2.计算方法二:烟囱的阻力计算:1.烟囱的摩擦阻力Pycm(单位为Pa):2.烟囱出口阻力Pycc(单位为Pa):3.烟囱总阻力Pyc(单位为Pa):砖烟囱和钢筋混凝土烟囱的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1.砖烟囱的最大高度不宜超过50m。

2.烟囱下部应设清灰孔,清灰孔在锅炉运行期间应严密封好(可用黄泥砖密封)。

3.烟囱底部应设置比水平烟道入口低0.5~1.0m的积灰坑。

4.当烟囱和水平烟道有两个接入口时,两个接口一般应相对设置,并用与水平烟道成45o 角的隔板分开,隔板高出水平烟道的部分,不得小于水平烟道高度的1/2。

5.烟囱应设置维修爬梯和避雷针。

钢烟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1.钢烟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烟囱壁厚要考虑一定量的腐蚀裕度,当烟囱高度为20~40m,直径为0.2~1.0m时,无内衬的筒体壁厚取4~10mm,有内衬的壁厚取8~18mm。

2.当烟囱高度和直径之比超过20时,必须设置可靠的牵引拉绳,拉绳沿圆周等弧度布置3~4根。

3.烟囱与基础连接部分一般制作锥形,支撑板厚度一般为20~40mm。

4.带内衬的钢烟囱,内衬可分段支承,每段长4~6m,内衬和筒体之间保持20~50mm的间隙,并应在顶部装防护环板将内衬盖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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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房烟囱设置,高度,污染物排放标准一引自GB13271-2001其它规定4.6.1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

4.6.1.1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4规定执行。

表4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锅炉房装MW 〈〈〈〈7 7-〈14 14-〈28机总容量──────────────────────────────t/h 〈1 1-〈2 2-〈4 4-〈10 10-〈20 20-≤40───────────────────────────────────烟囱最低m 20 25 30 35 40 45允许高度───────────────────────────────────4.6.1.2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45m。

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4.6.2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燃气、燃轻柴油、煤油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8m。

4.6.3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4.6.1、4.6.2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SO2、NOx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4.6.4≥0.7MW(1t/h)各种锅炉烟囱应按GB5468-91和GB/T16157-1996的规定设置便于永久采样监测孔及其相关设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安装固定的连续监测烟气中烟尘.SO2排放浓度的仪器.二引自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139-2007烟囱最低高度规定4.3.1 燃煤锅炉烟囱最低高度每个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锅炉房总容量在 28MW 及以下的烟囱高度按表 4 规定执行。

锅炉房总容量大于 28MW 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得低于 50m。

新建锅炉房烟囱还需高出周围 200m 内建筑物 3m 以上。

表4 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高度锅炉房总容量A( MW) A<≤A<≤A<≤A<7 7≤A<14 14≤A<28烟囱最低高度(m) 20 25 30 35 40 504.3.2 燃气、燃油锅炉烟囱最低高度燃气、燃油锅炉烟囱最低高度及距周围居民住宅的距离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

同时,锅炉额定容量在 MW 及以下的烟囱高度不得低于 8m;锅炉额定容量在 MW 以上的烟囱高度不得低于 15m。

4.3.3 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高度时的处置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 4.3.1、任何一项规定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相应排放限值的 50%执行。

其他规定其他规定见附录 B。

三引自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387-2007烟囱高度规定5.3.1 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5. 3. 1. 1 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房烟囱高度的规定5.3.1. 每个新建锅炉房只能设一根烟囱,烟囱高度应根据锅炉房装机总容量,按表6规定执行。

表6燃煤、燃油(燃轻柴油、煤油除外)锅炉房烟囱最低允许高度锅炉房装机总容量(D)MW D<≤D<≤D<≤D<7 7≤D<14 14≤D≤28 t/h D<1 1≤D<2 2≤D<4 4≤D<10 10≤D<20 20≤D≤40烟囱最低允许高度m 20 25 30 35 40 45 5.3.1.锅炉房装机总容量大于28MW(40t/h)时,其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45m。

新建锅炉房烟囱周围半径200m距离内有建筑物时,其烟囱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5. 3. 1. 2燃气、燃轻柴油、煤油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燃气、燃轻柴油、煤油工业锅炉(含生活锅炉)烟囱高度应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确定,但不应低于8m。

5.3.1.3 各种锅炉烟囱高度如果达不到、的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应按相应区域和时段排放标准值的50%执行。

5.3.2 电站锅炉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规定烟囱高度的最低限值。

四.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参考)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问题1 测定锅炉SO2排放浓度是否用过量空气系数α换算(标准上未规定)?答:根据GB/T16157-1996《固定污染源排放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对锅炉实测的SO2排放浓度应当折算成过量空气系数α=时的排放浓度。

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存在个别文字印刷遗漏,故国家环保局于1993年4月7日专门发文,环科标[1993]012号,对此予以更正并附修改单。

2 大于65t/h的工业锅炉应执行什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答:国家环保局环科标[1993]012号文件中指出,对于目前少量出现的参数高于GB1 921-80《工业蒸汽锅炉参数系列》和GB3166-82《热水锅炉参数系列》的层燃、抛煤机锅炉,不论其用途暂按GB1327-91执行。

故>65t/h以上(除煤粉、循环流化床和燃油、燃气发电锅炉)的工业锅炉应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3 燃油锅炉应如何执行其烟尘,SO2排放浓度限值?答:根据国家环保局环科标[1996]067号文件《关于燃油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执行标准的通知》燃油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应参照燃煤锅炉标准执行。

故燃油锅炉应根据其安装(立项)时间、所在区域和燃料中的含硫量执行GB1327-91中烟尘、SO2排放标准。

4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有两个过量空气系数α换算值,各有什么用处?如何进行操作?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是有两个过量空气系数α换算值。

其一:测定锅炉初始排放浓度(即:锅炉烟气出口或进入净化装置之前)的过量空气系数,α=;其二:测定锅炉烟尘排放浓度的过量空气系数,α=。

当测定出厂销售锅炉产品时,采用α=,折算锅炉初始排尘浓度,改应采用α=进行折算。

5 1992年8月1日前安装(包括已立项未安装)的锅炉如何执行SO2排放浓度限值?答: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考虑到当时的实际,没有对1992年8月1日前安装(包括已立项未安装)的锅炉制订SO2排放浓度限值。

为了控制这部分锅炉排放SO2污染环境,各省、自治区可以颁布地方环境标准,提出SO2排放限值,也可以根据国务院关于“两控区”批复的精神,提出SO2排放总量控制方案。

这一遗留的问题,随着该标准的修订,将得到进一步解决。

6 锅炉过量空气系数过低或过高有什么危害?造成过量空气系数高的原因是什么?答:锅炉过量空气系数是运行质量的重要特性之一,其值的大小说明了燃烧设备和锅炉运行的完善程度。

过量空气系数太低,燃烧不完全,烟气中的CO增加,热效率降低;过量空气系数太高,不参与燃烧反应的冷空气大量送入炉膛,使炉温下降,影响完全燃烧。

而且这部分过量的空气还要增温吸热,并随烟气带走热量,降低锅炉的热效率。

因此,合理的过量空气系数应该既能保证燃料完全燃烧,又能使各项热损失降至最小。

现在不少城市使用的锅炉中,过量空气系数较高,其原因为:(1)机械通风匹配不当,给风量过大;(2)炉体、炉门等处漏风;(3)烟道、净化装置漏风等。

7 表示锅炉出力(容量)的单位名称为MW和t/h,其含义如何?两者之间有什么关系?答:锅炉的出力也叫容量。

蒸汽锅炉用“蒸发量”表示(即:锅炉每小时可以把多少吨的水变为蒸汽而输出),单位是吨/时(t/h);热水锅炉用供热量或“产热量”表示(即:锅炉每小时输出热水的有效带热量)单位是大卡/时(kcal/h)。

现在采用法定计量单位,用热功率来表示锅炉的出力(容量),单位是兆瓦(MW)。

为了方便用户,照顾习俗,常用蒸发量的t/h做对照。

1t/h蒸发量的蒸汽锅炉相当60万大卡/时供热量的热水锅炉,其热功率近似为。

8 燃油(气)锅炉应如何执行标准中所规定的烟囱高度?答:GB13271-9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对燃油(气)锅炉的烟囱高度没有具体规定。

为了使各单位在安装燃油(气)锅炉时能保护周围群众不受干扰,可以参考目前正在修订中的锅炉排放标准对燃油(气)锅炉烟囱高度的规定:(1) 燃轻柴油、煤油和燃气锅炉的烟囱高度最低为8m,并应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2) 燃烧其它油料的锅炉应按燃煤锅炉烟囱高度执行;(3) 若达不到上述规定,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按标准值的50%执行。

五.锅炉房燃气改造工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锅炉房燃气改造工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2005/09/26 13:58:08锅炉房燃气改造工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李军为了给北京创造一个蓝天绿水的美好环境,保证2008年奥运会的顺利进行,根据北京市政府的规定,需将北京市原有的燃煤锅炉房改用清洁燃料。

目前锅炉房以燃气改造工程为主,下面就在实际工程中设计人员需要重视几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锅炉的选型目前锅炉房的改造工程存在一种做法:简单地按照原锅炉房的锅炉选择相同容量的锅炉,设计人员普遍认为这么做比较保险,供热比较可靠,但是这样选型却存在一定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1.建筑物的采暖热负荷是根据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与采暖室内计算温度温差传热计算得出的。

根据规定,北京采暖期从11月9日至次年3月17日共129天,期间平均温度为-1.6℃,而采暖室外计算温度为-9℃,一般情况下室外实际温度均高于采暖计算温度,而且燃气锅炉较燃煤锅炉相比故障率低,所需维修时间也短,即使锅炉突然发生故障也能够较快维修完毕,保证满足采暖的要求。

因此改造锅炉房的选型不必象燃煤锅炉房那样设有备用锅炉。

2.燃气锅炉的种类也较燃煤锅炉为多,除常用的承压锅筒锅炉外,还有其他一些类型如铸铁热水锅炉、真空热水锅炉和常压锅炉等等。

(1)承压锅筒锅炉是使用最普遍的锅炉,尤其在蒸汽系统中,只能采用这种炉型。

与普通燃煤锅炉比较,燃气锅炉体积较小,外型美观,配有比较完善的自动控制和保护系统,自动化程度和运行可靠程度大大提高。

改造后的锅炉房能够节约较大的辅助用房面积,工人的操作环境大大改善,劳动强度大大降低。

(2)铸铁锅炉主要生产厂家有德国Buderus(布德鲁斯)公司、法国De Dietrich(德地氏)公司等等,一般均采用特种铸铁制造,最大承压能力为6bar,单台热功率最大可达1450kW。

铸铁锅炉体积较小,结构紧凑,采用单个部件铸造方式,组合式安装方便,比较适合总热负荷较小,分批分期进行建设(改造)的情况;(3)真空锅炉主要生产厂家韩国(株)富士特、宁夏三新真空锅炉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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