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重点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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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h a p t e r1刑法概说

广义刑法

广义刑法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切法律,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刑法的空间效力

也称刑法的地域的适用范围,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

刑法的溯及力

是指刑法生效和失效的时间以及刑法对它生效以前发生的,尚未审判或者审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从旧兼从轻原则

原则上适用旧刑法审理,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有利于犯罪人)时,适用新刑法,即在这种情况下新刑法有溯及力。

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宗旨:限制司法权的滥用和保障人权。

内容(六项派生原则):

1.排斥习惯法。刑法的渊源只能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

2.禁止类推。

3.刑法无溯及效力。但根据“有利被告”原则,新法轻于旧法时,有溯及力。

4.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

5.明确性原则。

6.实体的适当原则。

论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内容及其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1)概念:罪刑法定原则,指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这种行为处以何种刑罚,必须预先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原则。

(2)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容:

①排斥习惯法,即习惯法不能成为刑法的渊源,刑法的渊源只能是由立法机关通过的成文法,法院不能以习惯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而只能以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成文法作为定罪判刑的依据。

②禁止类推。类推可能导致法官随意适用法律,侵害公民的自由权利,因之,禁止类推被认为是罪刑法定原则的一个派生原则。③刑法无溯及效力,或称事后法的禁止。即允许根据行为后施行的刑法处罚刑法施行前的行为。④禁止绝对的不确定刑。绝对的不确定刑,指法律未明文规定确定的刑罚,由于这种情况违反罪刑法定原则而被禁止。⑤明确性原则。⑥实体的适当原则。指刑法规定的犯罪和刑罚都应认为适当的原则。

(3)立法体现:①我国刑法采取成文法而排斥习惯法,习惯法不是我国刑法的渊源,1997年刑法对罪刑法定原则的表述,不仅要求犯罪法定化,而且要求刑罚法定化。②我国刑法废止了类推制度。③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④我国刑法分则没有规定不确定刑,除个别情况规定的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外,绝大多数规定的都是相对确定的法定刑。⑤我国立法机关对明确原则相当重视。⑥我国刑法第13条明文规定了犯罪的定义,同时规定“但是情节显着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为我们判断犯罪的规定是否适当提供了科学的标准。chapter 3 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

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定义:

➢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犯罪对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具体的人或物。

联系:犯罪客体通常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

区别:

○1犯罪对象是凭借人的感觉器官可以感知其存在的事物(感觉的对象)

犯罪客体是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的东西(观念的对象)

○2犯罪构成不是所有犯罪构成的要件,有少数犯罪没有犯罪对象

犯罪客体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3在所有的犯罪中犯罪客体都会受到侵害,而犯罪对象有的会受到损害,有的未受损害。

○4犯罪客体反映犯罪的性质,而犯罪对象不能反映犯罪的性质。

○5犯罪对象不是而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

复杂客体

复杂客体指该种犯罪行为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直接客体。它与简单客体相对应,是以犯罪行为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的简单,复杂程度为标准对犯罪直接客体所做的分类

危害行为的形式与范围

定义: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指由行为人的心理态度支配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基本形式:

(1)作为与不作为 ( 以违反何种刑法规范为标准 )

✓作为,指行为人积极的身体动作,实施刑法规范所禁止的行为。

✓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2)故意行为与过失行为 ( 以实施行为时的罪过形式为标准 )

(3)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 以是否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为标准 )

不作为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不作为,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

I.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

义务来源:a) 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b) 行为人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

c)行为人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

d)行为人实施的法律行为(合同行为等)引起的义务

II.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

如行为人缺乏实施某种行为的能力或客观上使他不能履行特定义务都不构成刑法上的

不作为。

III.行为人不履行特定义务

真正不作为犯与不真正不作为犯

✓真正不作为犯(纯正不作为犯):

指刑法规范规定不作为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这种犯罪的情况

如偷税罪,遗弃罪。

✓不真正不作为犯(不纯正不作为犯):

指刑法规范规定的通常由作为实施的犯罪,行为人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的情况。如母亲出于杀意不给婴儿喂奶致其死亡,构成不作为的杀人罪。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定义: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

1.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6周岁的人,应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精神正常的人,

3.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不满14周岁的人,不对任何犯罪负刑事责任。

4.限制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对于实施危害行为要负刑事责任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即周岁,从周岁生日的次日起算。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完全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承担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犯罪应当达到的刑事责任年龄,我国规定已满16周岁。

✓完全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达到法定年龄18周岁后,不具有法定的无责任能力和限制责任能力要件,精神、智力、生理功能健全的人。

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指行为人在实施犯罪时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犯罪故意与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而故意犯罪中的故意心理是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是实施犯罪时主观心理状态,是支配犯罪的一种罪过形式。

➢故意犯罪指在故意的心理状态下实施的犯罪事实本身。

间接故意(概念,特征)

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况下,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放任,指行为人在明治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某种其他的目的,听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

✧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

定义:

✓直接故意: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况下,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间接故意: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况下,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区别:

I.认识因素---明知的程度不同

➢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必然性和可能性。

➢间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II.意志因素---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不同

➢直接故意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希望,指行为人在明知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况下,追求其认识到得危害结果,决意实施行为的意志状态。

➢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放任,指行为人在明治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的情况下,为了达到某种其他的目的,听任危害结果发生的意志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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