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刑法学总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学总论试题及答案试题一:简述刑法学总论的研究对象、主要内容以及其在刑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答案:刑法学总论是研究刑法学基本理论和基本原理的学科,主要包括研究刑法的犯罪和刑罚的本质、刑法的目的和功能、刑法的适用原则等内容。
其研究对象是刑法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和基本理论体系,探讨刑法的内在逻辑、价值取向和实践运作的规律。
刑法学总论在刑法学体系中有重要地位。
它为其他各个分支学科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方法指导,是刑法学体系的“总纲”。
同时,刑法学总论还具有承上启下的作用,连接了刑法学和其他相关学科,如法理学、刑事政策学等,形成了刑法学的完整体系。
试题二:简述刑法学总论的研究方法和意义。
答案:刑法学总论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逻辑分析、历史分析、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等。
逻辑分析是刑法学总论研究的基础和核心方法,通过梳理刑法的基本概念和理论框架,分析刑法的内在逻辑和法律体系的结构。
历史分析是通过对刑法发展历史的研究,揭示刑法的演变和变革,了解刑法的发展趋势和规律。
比较研究可以借鉴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刑法制度,对刑法的特点和效果进行比较和分析。
实证研究是运用统计学、社会学等科学方法,对刑法的实践运作和效果进行量化分析,为刑法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依据。
刑法学总论的研究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可以帮助我们深入理解刑法的本质和目的,明确刑法的基本原理和基本价值取向。
其次,研究刑法学总论可以加深我们对刑法学体系的理解,帮助我们把握刑法各个分支学科的内在联系和统一体。
再次,刑法学总论的研究可以为刑法的制定和改革提供理论指导和决策参考,推动刑法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进步。
试题三:简述刑法学总论在刑法运作中的实践意义。
答案:刑法学总论在刑法运作中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首先,刑法学总论对犯罪和刑罚的本质进行了深入研究,可以帮助司法机关正确认定和定性犯罪行为,保证刑法的准确适用。
其次,刑法学总论研究了刑法的目的和功能,可以引导刑罚的量刑原则和具体操作,确保刑罚的公正合理。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得法律。
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得解释。
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得解释。
刑法得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得,贯穿刑法始终得,必须得到普遍遵循得具有全局性、根本性得准则。
(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得效力。
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得空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与对什么人有效力。
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得,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得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与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得也适用本法。
犯罪得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与国领域内得,就认为就是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内犯罪。
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与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但就是本法规定得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工作人员与军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得,适用本法。
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与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得,可以适用本法,但就是按照犯罪地得法律不受处罚得除外。
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与国缔结或者参加得国际条约所规定得罪行,中华人民共与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得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
2、刑法时间效力:就是指刑法得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得行为就是否具有溯及力得问题。
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得行为就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就是有溯及力,否则就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与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得行为,如果当时得法律不认为就是犯罪得,适用当时得法律;如果当时得法律认为就是犯罪得,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得规定应当追诉得,按照当时得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就是本法不认为就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得,适用本法。
刑法学总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学总论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一项?A. 罪刑法定原则B. 罪刑相适应原则C. 无罪推定原则D. 罪责自负原则答案:A2. 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刑法的适用范围?A. 地域管辖B. 属人管辖C. 属地管辖D. 属事管辖答案:D3. 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是指什么?A. 违反刑法的行为B. 违反民法的行为C. 违反行政法的行为D. 违反宪法的行为答案:A4. 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包括以下哪一项?A. 罚款B. 拘留C. 有期徒刑D. 以上都是答案:D5. 以下哪一项不属于刑罚的种类?A. 管制B. 拘役C. 有期徒刑D. 罚款答案:D6. 刑法中规定的“犯罪预备”是指什么?A. 犯罪的准备行为B. 犯罪的实施行为C. 犯罪的完成行为D. 犯罪的中止行为答案:A7. 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未遂”是指什么?A. 犯罪的准备行为B. 犯罪的实施行为C. 犯罪的完成行为D. 犯罪的中止行为答案:B8. 刑法中规定的“犯罪既遂”是指什么?A. 犯罪的准备行为B. 犯罪的实施行为C. 犯罪的完成行为D. 犯罪的中止行为答案:C9. 刑法中规定的“犯罪中止”是指什么?A. 犯罪的准备行为B. 犯罪的实施行为C. 犯罪的完成行为D. 犯罪的中止行为答案:D10. 刑法中规定的“犯罪集团”是指什么?A. 犯罪的个人B. 犯罪的组织C. 犯罪的团伙D. 犯罪的集体答案:B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以下哪些行为可以构成犯罪?A. 故意杀人B. 盗窃C. 贪污D. 诈骗答案:ABCD2. 以下哪些情况可以作为犯罪的免责事由?A. 正当防卫B. 紧急避险C. 精神病人D. 未成年人答案:ABC3. 以下哪些刑罚可以适用于未成年人?A. 管制B. 拘役C. 有期徒刑D. 无期徒刑答案:AC三、判断题(每题1分,共10分)1. 刑法规定,犯罪行为必须有主观过错才能构成犯罪。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1. 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罪刑法定原则B.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C. 无罪推定原则D. 刑罚加重原则答案:D2.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B. 盗窃他人财物C. 捡到钱包后归还失主D.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答案:C3. 刑法中的“犯罪”是指:A. 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B. 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C. 违反刑法规定,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D. 违反民事法律的行为答案:C二、判断题1. 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
()答案:正确2. 犯罪预备行为不构成犯罪。
()答案:错误(犯罪预备行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犯罪预备罪)3. 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适用死刑。
()答案:正确三、简答题1. 简述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则”是什么?答案: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禁止类推适用,确保公民的法律预期性,防止司法擅断。
2. 什么是“犯罪的客观方面”?答案: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外在表现,包括犯罪行为的方式、手段、结果等,它是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之一,用以确定行为是否符合某一犯罪类型的法律特征。
四、案例分析题案例:张某因与邻居李某发生争执,一怒之下将李某打成轻伤。
请分析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并说明理由。
答案:张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构成故意伤害罪。
张某因争执而故意对李某实施了暴力行为,并造成了李某轻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张某)、犯罪客体(李某的身体权)、犯罪客观方面(实施了伤害行为并造成轻伤结果)以及犯罪主观方面(故意)。
因此,张某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论述题论述刑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答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是指在刑法的适用上,所有公民都应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不论其社会地位、财富、种族或其他个人特征,都不得享有特权或受到不公正的对待。
刑法总论复习题
刑法总论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2.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3.限制解释4.刑法根本原则5.罪刑法定原则6.罪责刑相适应原则7.属人管辖原则8.犯罪客体9.犯罪对象10.犯罪的一般客体11.犯罪的同类客体12.不作为13.犯罪主体14.限制责任能力15.单位犯罪16.犯罪主观方面17.犯罪成心18.犯罪过失19.犯罪目的20.犯罪动机21.正当行为22.正当防卫23.假想防卫24.紧急避险25.假想避险26.避险过当27.犯罪未遂形态28.主刑29.附加刑30.立功31.减刑32.假释33.刑罚消灭二、简答题1.简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贯彻执行罪刑法定原则。
2.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根本含义3.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普遍管辖权4.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保护管辖权5.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属人管辖权6.简述犯罪的根本特征7.简述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8.简述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9.从危害行为的有意性特征分析,哪些身体动静不能认定为危害行为10.简述刑法因果关系和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11.以行为人是单纯以身体动作作用于犯罪对象还是利用一定的工具实现犯罪意图为标准,可以把作为划分为哪几种情形.12.简述刑事责任能力的本质13.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能力的划分14.简述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15.简述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16.如何理解“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中“会发生〞的含义17.简述直接成心与间接成心的区别18.简述管制刑的特点19.简述过于自信的过失心理与间接成心的区别20.简述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21.简述司法实践中间接成心的各种情形22.述防卫挑拨的概念及处理原则23.简述特殊防卫的内容24.简述管制刑的特点三、论述题1.试论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及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表达2.试论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表达3.论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4. 试论犯罪构成的特征5. 论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的联系和区别。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一、名词解释1.刑法 2.刑法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的空间效力6.刑法的溯及力7.从旧兼从轻原则 8.犯罪 9.犯罪构成 10.犯罪客体11.犯罪一般客体 12.犯罪同类客体 13.犯罪直接客体 14.危害行为 15.犯罪对象16.作为 17.不作为 18.犯罪主体 1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20.刑事责任能力21.刑事责任年龄 22.单位犯罪 23.犯罪的故意 24.直接故意 25. 间接故意26.犯罪的过失 27.过于自信的过失 28.疏忽大意的过失 29.意外事件 30.正当防卫31.假想防卫 32. 防卫过当 32.特殊防卫 34.紧急避险 35.犯罪既遂36.犯罪预备 37. 犯罪未遂 38.犯罪中止 39.共同犯罪 40.犯罪集团41.主犯 42.从犯 43.胁从犯 44.教唆犯 45.首要分子46.刑事责任 47.继续犯 48.想象竞合犯 49.连续犯 50.牵连犯51.结果加重犯 52.刑罚 53.刑罚目的 54. 刑罚体系 55.剥夺政治权利56.刑罚裁量 57. 累犯 58.一般累犯 59.特殊累犯 60.自首61.一般自首 62. 特别自首 63. 数罪并罚 64.缓刑 65.减刑66.假释 67.追诉时效 68.赦免 69.特赦二、问答题1.简述刑法的性质2. 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3.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5.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6.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7.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8. 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9.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10. 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2.简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13.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什么?成立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不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14.简述危害结果的概念及特征15.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哪些特征?如何认定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如何处罚?16.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刑法理论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是如何划分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情况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分别可归属那种程度?17.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18. 什么是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研究它有什么意义?19.什么是犯罪的故意?什么是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者各有什么特征?20. 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21. 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22. 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什么影响?23.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24. 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怎样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防卫过当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可能是什么?防卫人可能构成那些犯罪?25. 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避险过当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可能是什么?行为人可能构成哪些犯罪?26.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27. 什么是犯罪既遂?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既遂犯有哪些类型?28. 什么是犯罪预备形态?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29. 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状态有什么区别?30. 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31.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刑法总论练习题
《刑法》总论模拟试题第一部分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刑法的解释1.关于刑法解释的说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将盗窃罪对象的“公私财物”解释为“他人的财物”,属于缩小解释B.将《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出售假币罪中的“出售”解释为“购买和销售”,属于当然解释C.对随身携带枪支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以外的其他器械进行抢夺的,解释为以抢劫罪定罪,属于扩张解释D.将信用卡诈骗罪中的“信用卡”解释为“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属于类推解释答案:C。
2.下列哪种说法是正确的?A.将强制猥亵妇女罪中的“妇女”解释为包括男性在内的人,属于扩大解释B.将故意杀人罪中的“人”解释为“精神正常的人”,属于应当禁止的类推解释C.将伪造货币罪中的“伪造”解释为包括变造货币,属于法律允许的类推解释D.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的“情报”解释为“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属于缩小解释答案:D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的适用。
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的,不得定罪处罚。
1.1997年3月刑法修订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了几个单行刑法和几个刑法修正案?A.一个单行刑法和四个修正案B.一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C.一个单行刑法和八个修正案D.两个单行刑法和五个修正案答案:C全国人大常委会1998年12月29日颁布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一个单行刑法。
目前共有8个修正案。
2.我国刑法规定了____法定原则,____法定原则的经典表述是,“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刑法同时规定了____相适应原则,即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____和承担的____相适应:死刑只适用于____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在这段话的空格中:A.2处填写“罪刑”,4处填写“罪行”B.3处填写“罪刑”,3处填写“罪行”C.4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D.3处填写“罪刑”,2处填写“罪行”答案:D(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1、下列哪种情形体现出罪行相适应原则:A.对累犯从重处罚;B.对自首、立功的从宽处罚C.对中止犯处罚宽大于未遂犯、预备犯;D.对不满18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答案:A.B.C.D.2.下列关于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法不溯及既往B.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事立法制定合理的刑罚体系C.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罪犯的人身危险性相适应D.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行刑中合理地运用减刑、假释等制度三、刑法的适用范围(一)空间效力1、一艘悬挂我国国旗的客轮停泊在英国某港口时,在轮船上的一美国乘客甲某遭到在岸上的英国公民乙某枪击身亡。
刑法总论简答题
刑法学总论解答1.如何理解刑法得性质?答:刑法得性质包含两方面得含义:一就是刑法得阶级性质;二就是刑法得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得阶级性质就就是指刑法得阶级属性。
刑法与其她法律一样,不就是自古就有得,而就是随着私有制与阶级得出现,才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与得产物应运而生。
刑法就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得意志与利益制定得,就是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得工具.刑法得阶级本质由国家得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得法律性质就就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得特征。
刑法与其她部门法如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比较起来,有两个显著得特点:(1)刑法所保护得社会关系得范围更为广泛。
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得侵犯,刑法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得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
在这个意义上,刑法可以说就是其她部门法得保护法。
(2)刑法得强制性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任何侵犯法律所保护得社会关系得行为人,都必须承担相应得法律后果,受到国家强制力得干预.但就是,所有这些强制,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即适用刑罚严厉。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得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得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得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得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得生命。
2。
什么就是刑法得解释?它得种类有哪些?答:刑法得解释就就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得阐明。
刑法得解释,按照不同得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得种类:(1)按照解释得效力加以划分,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所谓立法解释,就就是指由立法机关对刑法得含义所作得解释。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规范本身需要明确界限,或者为解决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所作出得有关刑事司法解释得原则性分歧而进行得解释。
所谓司法解释,就就是指由司法机关对刑法得含义所作得解释。
即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工作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刑法得问题所作得解释。
所谓学理解释,就就是指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得解释。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和简答题汇总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立法解释:由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刑法含义作出的解释;司法解释:由最高司法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刑法作出的解释;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本身具有的,贯穿刑法始终的,必须得到普遍遵循的具有全局性、根本性的准则;罪刑法定、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一、刑法效力:指刑法在时间、空间范围的效力;1、刑法空间效力:刑法适用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和对什么人有效力;属地管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包括实行行为和预备行为,希望发生之地,可能发生之地有一项发生在中华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属人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保护管辖——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照本法规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普遍管辖——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适用本法;2、刑法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它生效前未经判决、判决未确定或未裁定的行为是否具有追溯适用效力,如果有适用效力则是有溯及力,否则就是没有溯及力;我国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罚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之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刑法的“从旧兼从轻”原则,用最简单的话理解就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准则;二、犯罪严重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法处罚性1、犯罪构成——是指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它具有以下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2犯罪构成要件必须由我国刑法加以规定才能成为犯罪构成要件;犯罪构成具有重要作用,为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了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标准;同时犯罪构成对量刑的意义也十分重要;任何犯罪都具有四个共同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2、犯罪主体——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严重危害社会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3、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4、一般主体——刑法规定不要求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一般主体;特殊主体——刑法规定以特殊身份作为要件的主体,称为特殊主体;5、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6、犯罪的主观方面——我国刑法所规定的,行为主体对其危害行为及其已经或者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心理态度;7、罪过——行为主体实施按刑法规定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所具有的心理态度;8、故意犯罪——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直接或者放任间接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的犯罪;9、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过于自信,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10、意外事件——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11、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犯罪动机——刺激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心起因或者内心冲动;12、犯罪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在主观上对自己的行为的法律性质或意义和有关客观事实情况的错误理解;13、犯罪的客观方面——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危害行为——被刑法所明文禁止,表现人的意识和意志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或者言辞;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不当为而为之;不作为——指犯罪人消极的不履行有特定的应尽义务的行为;14、危害结果——任何危害行为都会给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但只有危害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事实才是真正的“危害结果”;15、犯罪客体——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被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对象——犯罪分子对之施加某中影响的具体的物或人;联系:犯罪对象反映着犯罪客体,是犯罪客体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犯罪客体则是隐藏在犯罪对象后面的犯罪的实质内容;区别:①是否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客体,但不是所有犯罪都有犯罪对象;②是否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客体决定犯罪的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③是否受到实际的损害:任何犯罪都危害客体,而犯罪对象却不一定受到损害④是否是刑法分则犯罪分类的依据: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16、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假想防卫——指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从而进行所谓的防卫,或者对没有实行不法侵害的第三者,误认为是不法侵害而加以防卫,因而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事先防卫——指不法侵害尚未开始而实行所谓防卫事后防卫——指不法侵害已经结束而实行所谓的防卫;无限防卫——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防卫过当——防卫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的重大损害从而构成了犯罪的行为;17、紧急避险——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18、故意犯罪形态——在故意犯罪发生、发展和完成过程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形态;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既遂——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中止——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19、举动犯——也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犯罪既遂的犯罪;行为犯——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危险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结果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继续犯——又叫持续犯,行为从着手实行到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前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想象竞合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同时触犯两个以上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结合犯——指原为刑法上数个独立的犯罪,依照法律的规定,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情况;连续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数次实施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情况;牵连犯——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但其方法行为或结果性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吸收犯——一个犯罪行为被另一个犯罪行为所吸收而失去独立存在的意义,仅以吸收之罪论之,对被吸收的行为不再予以论罪的情形;;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被假释之后,在法定的期限五年内又因故意犯罪被判刑事处罚的罪犯,称累犯;惯犯——行为人因为犯罪已成为习惯或以犯罪为常业,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种犯罪,依法律规定应按一罪处理的情况;20、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教唆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三、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照刑事法律对犯罪人所适用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性法律制裁方法;21、主刑——是指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的刑罚;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二个以上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管制——由人民法院判决,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一定自由,交由公安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一种刑罚方法;22、量刑——即刑罚裁量,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裁量决定刑罚的一种审判活动;23、自首——犯罪人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对于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4、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得不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25、追诉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1、刑法特征:使用范围:地域范围--刑法第6条第一款: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有法律特别规定的除外,都适用本法.时间范围--对人范围--强制手段--一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二刑法的保障性三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范围更广泛四刑法的谦抑性、最后手段性2、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得定罪处罚.②——平等适用原则刑法第4条: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③——罪刑相当原则刑法第5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3、罪刑法定原则基本要求: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的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意义:①有利于加强人民民主专政②有利于保证人民基本权利的实现③有利于克服“人治”至上的弊端,使犯罪分子得到正确、合法、及时的惩处④有利于加强公民同犯罪作斗争⑤有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①法不溯及既往;②不搞类推;③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④司法结实不能超越法律;⑤各种犯罪及其处罚必须明确、具体派生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4、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运用;区别:①表述内容不同:犯罪概念着重表述的是一切犯罪所具有的最基本的社会政治本质和危害本质,从宏观上认识一切犯罪的共同属性;而犯罪构成则着重表述的是犯罪的规格和标准,从微观上确定某一具体行为是否具备某种犯罪的特征②两者作用不同:犯罪概念为人们提供了犯罪与其他非犯罪的社会现象区别的原则界限;而犯罪构成则是具体行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5、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①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②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④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6、刑事责任能力:①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②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③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7、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关系相同:①认识上,对危险结果都有预见性;②意志上,对危险结果的发生都不是希望的,即没有追求其发生的意欲区别:①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程度较高;②对危险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是违背行为人意愿;间接故意是放任态度;在实践中主要是看是否有避免结果发生采取了积极的措施;8、疏忽大意的过失和意外事件的关系相似:①两者的行为在客观上都造成了一定的客观损害结果,这种客观损害结果都可以符合某种犯罪构成的客观方面要件②两者的行为人在主观上都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有可能引起这一客观损害结果,这种损害结果都违背了行为人应有的主观意志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除了在法律上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外,在事实上也具有预见的能力,之所以在事实上美欧预见,完全是由于行为人疏忽大意不想预见不去预见;意外事件,行为人在法律上不负有应当预见的义务,在行为当时也不具有预见的能力,导致了客观损害结果的发生.9、犯罪目的与动机在刑法中的作用:犯罪动机:首先:罪动机往往对量刑有影响作用其次,犯罪动机对定罪也有一定的意义,是衡量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因素犯罪目的:首先,犯罪目的是某些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其次,犯罪目的在某些犯罪中试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再次,犯罪目的影响量刑10、不作为特定义务的内容: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②职务上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③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所产生的责任11、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危害结果作为犯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因素,具有重要意义:①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在某种犯罪中,危害结果是犯罪的构成要件如果行为没有造成法定的危害结果,就不成立犯罪②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危害结果是否发生以及结果的严重程度,在某些情况下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之一③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特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与否,是区分犯罪形态的标准之一④是影响量刑轻重的因素之一;它对量刑的影响作用表现为:一是作为选择法定刑幅度的根据,二是作为法定的量刑情节,三是作为酌定的量刑情节⑤是影响诉讼程序的因素之一;12、预备犯与犯意表示的关系相同之处:①二者都是一种行为;犯意表示是一种言词行为,而犯罪预备则是一种为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②二者都是一种有意识的行为,都反映了行为人的犯罪意图;③二者都不能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直接的、现实的侵害或破坏;区别主要是:①犯意表示是通过口头的或书面的形式,简单地流露犯罪意图;犯罪预备则是通过各种具体的活动为实行犯罪创造条件;②犯意表示停留在单纯表现犯罪思想阶段,尚未通过实际的犯罪行为将犯罪意图的实现付诸行动;而犯罪预备则是将犯罪目的与犯罪行为有机地结合起来,开始实施犯罪的准备活动;刑责13、犯罪预备的刑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犯罪未遂的刑责: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中止的刑责: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14、主犯的刑责: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犯罪的全部罪行处罚;从犯的刑责: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的刑责: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教唆犯的刑责: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5、罪数区分的意义:首先,正确区分一罪与数罪,是正确定罪的要求;其次,准确确定罪数,是正确适用刑罚的前提;16、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对定性,量刑的意义——影响定罪量刑;17、刑罚目的表述——是指国家创制、适用与执行刑罚的目的,即国家的刑事立法采用刑罚作为对方犯罪现象的强制措施及其具体适用和执行所期望达到的结果;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用刑罚和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目的是改造罪犯,教育罪犯,预防犯罪;一般预防——指防止社会成员实施犯罪行为;其特点是没有特定的具体对象,只是作为社会一般的预防措施来加以应用特殊预防——指采取特殊预防手段和措施,对犯罪分子依法进行监禁和改造,防止他们重新违法犯罪;是犯罪预防措施的重要组织部分18、刑罚与其他法律强制方法的异同:①适用对象不同;刑罚是对特定对象适用的强制方法,即只有犯罪分子才是刑罚适用的对象;②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最严厉的强制方法,其他强制方法相对持续时间短,制裁强渡轻,远不如刑罚严厉,其法律后果也根本不同③适用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人民法院在适用刑罚时,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机关、团体或个人的干涉;④执行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监狱管理机关分别执行,并以监狱管理机关为主;刑罚执行的方法与场所都是法定的;⑤法律依据不同;在我国,只有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才拥有指定刑事法律、确定刑罚的权力;19、管制的期限——一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不得超过3年;拘役的期限——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1年;有期徒刑的期限——六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得超过20年;20、死刑的限制对象: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行为时未满18周岁或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即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制度;程序: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中级及以上人民法院才能判21、剥夺政治权利内容: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②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③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④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对象:①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②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③对于一些轻微犯罪可独立适用,取决于刑法分则的规定被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和死缓的犯罪分子剥夺终身时间计算:管制和管制相等,同时起算拘役和有期主刑执行完毕后开始计算,1~5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3~10年22、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以下由重到轻①应从重处罚的情节:教唆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教唆犯、累犯;②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自首、犯罪未遂、教唆未遂、犯罪后有立功表现、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③应当从轻、减轻的情节:年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④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如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犯罪、犯罪预备;⑤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从犯;⑥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有重大立功表现、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贿赂行为的、个人贪污在5000上不满1万,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⑦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罚处罚的⑧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⑨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防卫过当、避险过当、胁从犯、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⑩可以免除处罚的情节:犯罪较轻且自首的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⑾应当免除处罚的情节: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酌定量刑情节: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动机、目的、对象、结果、数额、罪前罪后表现23、数罪并罚原则:1、并罚原则,又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2、吸收原则,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3、限制加重原则,又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4、折衷原则,又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指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24、缓刑对象: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考验期:拘役2月~1年;有期1年~5年法律后果: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刑法典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依条据第77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典第69条的规定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犯之罪和漏判之罪,不受犯罪性质、种类、轻重以及应当判处的刑种、刑期的限制;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刑法总论复习(重要)
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刑法概念和分类: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刑法典、单行刑事法律、附属刑法规范(①第一条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②第二条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二、刑法的基本原则:①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原则: 1 刑法必须以成文法的方式表现,排除习惯法。
2 禁止类推的适用。
3 禁止刑法溯及既往。
)②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③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总则、分则、附则1.以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无权解释)(最高法院、检察院、人大及常委会有权解释)2.以解释方法分:文理解释、论理解释(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四、刑法的空间效力(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为补充)1.地域上的效力(属地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1)领域的含义: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领事馆。
2)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③民族自治地方由自治区人大制定变通规定,报人大常委会批准。
3)对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认定: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2.对人的效力(属人原则)1)我国公民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 3 年以下有期的,可以不予追究2)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3)凡在中国领域外犯罪,依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经过外国审判,仍可以依本法追究,但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3.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 3 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4.普遍管辖的效力: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第二章、犯罪概念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刑法总论名词解释与简答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刑事责任年龄(简称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忽大意而没因为疏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
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刑法概念试题及答案
刑法概念试题及答案1. 刑法是什么?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 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3. 什么是犯罪?犯罪是指违反刑法规定,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
4. 犯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犯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
5. 犯罪主体是指什么?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自然人或者单位。
6. 犯罪客体是指什么?犯罪客体是指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
7. 犯罪主观方面包括哪些内容?犯罪主观方面包括犯罪的故意和过失。
8. 犯罪客观方面包括哪些内容?犯罪客观方面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
9. 什么是刑罚?刑罚是国家对犯罪分子依法给予的惩罚。
10. 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主要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
11. 什么是主刑?主刑是指对犯罪分子直接限制或者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刑罚。
12. 什么是附加刑?附加刑是指对犯罪分子在主刑执行完毕后,附加执行的刑罚。
13. 什么是缓刑?缓刑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暂时不执行刑罚,给予一定考验期的制度。
14. 什么是假释?假释是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根据其表现,提前释放的制度。
15. 什么是累犯?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16. 什么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主动向司法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17. 什么是立功?立功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18. 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刑法总论常见问题
刑法总论常见问题一、刑法总论常见问题刑法总论里呀,那问题可不少呢。
比如说犯罪构成这块儿,到底啥是犯罪主体呀?咱就拿自然人犯罪主体来说吧,是不是只要是个人就能成为所有犯罪的主体呢?其实不是的呀。
像有些犯罪得要求主体达到一定年龄,还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要求呢。
你要是个小娃娃,可能就不能对某些严重犯罪负责啦。
而且啊,还有特殊身份的主体犯罪呢,就像国家工作人员犯贪污罪啥的,这身份就很关键啦。
再说说犯罪的主观方面吧。
故意和过失可大有讲究呢。
故意又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那就是“我就想干这坏事儿”的感觉,特别明显的想让坏结果发生。
间接故意呢,就有点“我虽然没特别想让坏事儿发生,但我知道可能会发生,我还这么干了”。
过失也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疏忽大意就是该注意的没注意到,过于自信就是觉得自己能避免坏结果,结果没避免成。
还有犯罪客体和犯罪客观方面呢。
犯罪客体有时候很抽象,它是一种社会关系,比如说抢劫罪,它侵犯的可不光是财产权,还有人身权利呢。
犯罪客观方面就是那些犯罪行为、犯罪结果还有犯罪行为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啥的。
比如说杀人,你得有杀人的行为,还得有人死亡这个结果,而且这行为和结果之间得有因果关系才行呢。
刑法的基本原则也有好多人弄不太明白。
罪刑法定原则那可是相当重要的,就是说法律没规定是犯罪的,就不能定罪处罚。
这就保证了咱老百姓的自由,不能随便被定个罪啥的。
还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受多重的罚,得相称才行。
刑法的效力范围也有不少问题。
空间效力就涉及到在国内犯罪、国外犯罪还有外国人在国内犯罪这些情况。
时间效力就是新刑法和旧刑法之间的适用问题啦,从旧兼从轻原则得好好理解理解。
另外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俩也容易让人迷糊。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反击。
但这反击得有个度,要是防卫过当就不好了。
紧急避险呢,是为了避免更大的危险,损害了较小的利益。
不过这里面的界限也得好好把握呢。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
刑法总论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10分)1. 刑法的基本原则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罪刑法定原则B. 罪责自负原则C. 罪刑相适应原则D. 罪行法定原则答案:D2. 下列哪一项不是刑法的效力范围?A. 空间效力B. 时间效力C. 人员效力D. 地域效力答案:D3. 根据刑法规定,下列哪种行为不构成犯罪?A. 故意杀人B. 过失伤害C. 正当防卫D. 故意毁坏财物答案:C4. 刑法中规定的刑罚种类不包括以下哪一项?A. 管制B. 拘役C. 有期徒刑D. 罚款答案:D5. 下列哪一项不是刑罚执行的制度?A. 缓刑B. 减刑C. 假释D. 罚金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以下哪些?A. 罪刑法定原则B. 罪责自负原则C. 罪刑相适应原则D. 罪行法定原则E. 罪责并罚原则答案:ABC2. 刑法的效力范围包括以下哪些?A. 空间效力B. 时间效力C. 人员效力D. 地域效力E. 行为效力答案:ABC3. 根据刑法规定,以下哪些行为构成犯罪?A. 故意杀人B. 过失伤害C. 正当防卫D. 故意毁坏财物E. 非法拘禁答案:AE4. 刑法中规定的刑罚种类包括以下哪些?A. 管制B. 拘役C. 有期徒刑D. 罚款E. 死刑答案:ABCE5. 下列哪些是刑罚执行的制度?A. 缓刑B. 减刑C. 假释D. 罚金E. 没收财产答案:ABC三、判断题(每题2分,共10分)1. 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对)2. 刑法的空间效力仅指国内效力。
(错)3.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均不构成犯罪。
(对)4. 罚金和没收财产都属于刑罚的种类。
(对)5. 刑罚执行的制度包括缓刑、减刑和假释。
(对)四、简答题(每题5分,共20分)1. 简述刑法的基本原则。
答案: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和罪刑相适应原则。
2. 刑法的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分别指什么?答案:刑法的空间效力指的是刑法在国家领土范围内的适用效力;时间效力指的是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效力,包括从何时开始适用以及何时终止适用。
《刑法学》总论习题集
《刑法学》习题集第一章刑法概述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的体系是指刑法的().A,组成B,结构C,组成和结构D,总则和分则2,下列哪个刑法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 ).A,司法解释B,学理解释C,论理解释D,文理解释3,我国现行刑法是第()部刑法.A,一B,二C,三D,四4,我国现行刑法的实施时间是().A,1997年10月B,1979年1月C,1980年1月D,1997年3月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的刑法规范由那些组成().A,刑法典B,单行刑事法律C,附属刑法D,国际刑法规范2,刑法与其他法律相比具有的显著特点是().A,刑法保护的范围更加广泛B,刑法的条文最多C,刑法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D,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3,刑法总则第92条关于"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的规定属于().A,学理解释B,立法解释C,司法解释D,限制解释4,依照我国法律规定,有权对刑法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有().A,公安部B,司法部C,最高人民检察院D,最高人民法院三,名词解释题1,刑法2,刑法的体系3,刑法的解释4,立法解释5,司法解释四,简答题1,什么是刑法学刑法学研究的对象有哪些2,什么是刑法我国刑法的性质是什么3,怎样才能学好刑法和进行刑法学研究4,我国刑法的目的是什么5,我国刑法的制定依据有哪些它们是如何在我国刑法中得以体现的6,简述我国刑法中"但书"的含义和作用.五,论述题试述我国刑法的任务.第一章刑法概述(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 2,A 3,B 4,A二,多项选择题1,A B C 2,A D 3,B D 4,C D三,名词解释题(略)四,简答题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它是部门法学中最重要的学科之一.刑法学研究的对象就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具体包括:(1)刑法本身,如刑法的概念,性质,地位,目的,原则,适用范围等;(2)刑法规范与规定,即刑法对于犯罪与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与具体规定;(3)刑法规范的哲学基础,即理论刑法学;(4)对刑法规范的立法解释;(5)对刑法规范的司法解释,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具体适用刑法的司法解释;(6)刑法适用的规律,经验与问题.2.马克思主义刑法观认为,刑法是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在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以国家名义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如何惩罚犯罪的法律.我国刑法是指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为了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根据人民的意志,由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及如何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简单来讲,刑法就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刑法的性质包括刑法的阶级属性和法律特征.(1)刑法的阶级属性刑法的阶级属性体现在刑法是阶级社会的产物;刑法反映统治阶级的意志;刑法维护统治阶级利益..(2)刑法的法律特征是指刑法区别于其它法律的特有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规制内容的特定性.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法的法律规范.这种特定性,是刑法得以成为特殊法律的重要原因.第二,法益保护的广泛性.一般部门法都只是调整和保护某一方面的社会关系.刑法不以特定的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而是以特定的调整方法使它与其它部门法区别开来.第三,制裁手段的严厉性.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人身自由,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所以说刑法的强制手段最为严厉.第四,部门法律的补充性.只有当一般部门法不能充分保护法益时,才需要刑法保护.3.研究刑法学,也和研究其他社会科学一样,要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方法为指导,遵循唯物主义认识论,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立足本国,放眼世界,使刑法学的研究来自实践,并为实践服务.我们应该努力运用以下方法进行刑法学的研究:第一,分析的方法;第二,比较的方法;第三,历史的方法;第四,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在刑法学研究中,一定要吃透立法精神,并予以充分的阐发,同时要善于发现问题,提出进一步完善刑事立法的建议.4.刑法第1条对制定刑法的目的和根据作了明确规定:"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5.刑法的制定根据分两个层次的内容:(1)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宪法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最高法律根据.刑法根据宪法具体制定了一系列关于犯罪和刑罚的规范,用刑罚来同反对和不执行宪法原则规定的一切危害国家,社会和公民利益的犯罪行为作斗争.(2)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和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新刑法的制定,坚持了从实际出发,具体体现在:a根据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规定了新型的犯罪.b总结我国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将罪刑法定原则等写进了刑法,删除了一些不适合现阶段实际需要的制度,如类推.c借鉴了国际社会同有组织犯罪,洗钱犯罪,恐怖犯罪作斗争的经验,规定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等.6,当同一条款的后段要对前段内容作出相反,例外,限制或补充规定时,往往使用"但是"一词予以表示,"但是"开始的这段文字称为"但书".但书前的内容称为"本文".但书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前段表示了相反关系,如13条的但书,教材认为是前段的补充.(2)对前段表示了例外关系,如第8条.(3)对前段表示了限制关系,如第73条第1,2款.(4)对前段表示了补充关系,如第37条.由此看来,但书对准确表达立法意图起着重要作用,解释和适用刑法时不可忽视但书. 五,论述题我国刑法的任务也称刑法的机能,刑法的作用,是指刑法在社会生活中应承担何种责任.刑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的任务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惩罚犯罪;二是保护人民.两者是紧密联系,有机统一的.惩罚犯罪是手段,保护人民是目的.从保护方面来看,具体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2,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4,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一,单项选择题1,罪刑法定原则最早见于().A,1215年英王签署的《大宪章》B,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C,美国《独立宣言》D,1810年《法国刑法典》2,重法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在本质上违反了().A,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B,罪刑法定原则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D,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累犯从重,自首从宽制度,体现了我国刑法的().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D,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4,重刑主义是与下列哪一个刑法基本原则相违背的().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D,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二,多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的基本原则有().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D,刑罚人道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派生的内容有().A,禁止有罪类推B,禁止重法溯及既往C,排斥习惯法D,排斥绝对不定期刑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A,重罪重罚B,轻罪轻罚C,罪刑相称D,罚当其罪4,刘某,17岁,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法院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第3款,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我国刑法的().A,罪刑法定原则B,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C,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D,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三,名词解释题1,刑法的基本原则2,罪刑法定原则3,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4,刑法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四,简答题1,简述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2,简述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五,论述题1,试述罪刑法定原则.2,试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立法体现.六,案例分析题甲某在公共汽车上扒窃一名乘客的钱包,内有人民币800元,盗窃刚得手即被该乘客发现,后群众将甲某扭送至公安机关.检察院对甲某提起公诉后,法院最后定罪量刑时,以此时正处在"严打"时期,社会治安不好为由,以盗窃罪从重判处甲某有期徒刑5年.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说明理由.第二章刑法的基本原则(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A 2,B 3,B 4,B.二,多项选择题1,A B C 2,A B C D 3,A B C D 4,A B三,名词解释题(略)四,简答题1,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全部刑法规范和刑法适用中的准则,是刑事立法基本精神的集中体现,对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具有巨大的指导意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强大的威力,它们既有利于积极同犯罪作斗争,又有利于切实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有利于推进法制化进程,又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公正性;既有利于实现刑法的目的,又有利于达到刑罚的最佳效果.2,我国刑法第4条规定的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是宪法中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刑法中的具体贯彻和体现,其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被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五,论述题1.罪刑法定原则的原意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受处罚",其基本内容包含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是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其二是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其三是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用清晰的文字表述确切的意思,不可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派生出以下原则:排斥习惯法;排斥绝对不定期刑;禁止有罪类推;禁止重法溯及既往;明确性原则;严格解释原则;实体的正当程序原则.我国刑法第3条明确对罪刑法定原则加以表述,并在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中全面,系统地体现了该原则:第一,如同1979年刑法典一样,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犯罪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犯罪的概念;明确规定了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刑罚的法定化具体表现为:明确规定了刑罚的种类;明确规定了量刑的原则和各种刑罚制度;明确规定了各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第二,新刑法典取消了1979年刑法典第79条规定的类推制度,这是罪刑法定原则得以真正贯彻的重要前提.第三,新刑法典重申了1979年刑法典第9条关于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并作了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规定.第四,在罪名的规定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已相当完备.分则条文由1979年的103条增加到350条,罪名数由1979年的130个增加到400多个.第五,在具体犯罪的构成要件或罪状以及各种犯罪的法定刑的设置方面,新刑法典和其后的刑法修正案以及单行刑法也增强了法条的可操作性.对于大量犯罪,尽量使用叙明罪状;在犯罪的处罚规定上,注重量刑情节的具体化.2.试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和立法体现.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对该原则应当从立法和司法两个层面加以理解.就刑事立法而言,刑法对各种犯罪的处罚原则规定,对刑罚裁量,刑罚执行制度以及对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在刑事司法层面上,法官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既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包括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要讲求刑罚个别化.现行刑法全面贯彻和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首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确立刑法分则中每一具体犯罪的法定刑的准则;罪重,法定刑也重;罪轻,法定刑也轻.其次,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也是确定刑法总则中某些规范的依据,第三,刑法设立的主刑附加刑结合,轻重有序,上下衔接,可以灵活运用的刑罚体系,各类具体犯罪可以分割,能够伸缩,幅度较大的法定刑,为罪责刑相适应的司法适用奠定了基础.六,案例分析题不正确,违背了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法院定罪量刑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在分析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犯罪的客观社会危害性,而且要结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程度,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本案中,甲某盗窃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根据刑法第264条,盗窃数额较大(500-2000元)的,应在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不能因为案件处于严打期而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否则就使得被告人承担的刑罚与其犯罪轻重不相适应,造成轻罪重判,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单项选择题1,我国刑法在空间效力上,采取的是以()为主,兼采其他原则.A,保护原则B,属人原则C,属地原则D,普遍原则2,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一般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的犯罪().A,危害国家安全的,中国刑法才予以适用.B,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才适用中国刑法.C,犯罪地的法律也认为是犯罪的,才适用中国刑法.D无条件的一律适用中国刑法.3,我国刑法在时间效力上,采用的是().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4,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一个A国人在一列行驶于我国境内的B国列车上对C国公民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应当适用().A,A国刑法B,B国刑法C,C国刑法D,我国刑法5,甲国公民从乙国劫持丙国的民用飞机到泰国,后逃至我国领域内,我国司法机关适用我国刑法对该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所体现的是().A,保护管辖原则B,折衷管辖原则C,属地管辖原则D,普遍管辖原则二,多项选择题1,刑法的空间效力包括().A,刑法对地的效力B, 刑法对人的效力C, 刑法对事的效力D, 刑法对时的效力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只有符合如下条件,才能适用中国刑法().A,犯罪地的法律也予以处罚B,依照中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C,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D,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犯罪3,各国解决刑事管辖权的原则,概括起来有().A,属地原则B,属人原则C,保护原则D,普遍原则三,名词解释题1,刑法的效力范围2,刑法的空间效力3,属地管辖原则4,属人管辖原则5,保护管辖原则6,普遍原则7,刑法的溯及力8,从旧兼从轻原则四,简答题1, 简述关于法定刑轻重的几种比较情况.2, 简述我国刑法中的属人管辖权.3, 简述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4, 简述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五,论述题1,试述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2,试述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六,案例分析题1,纪某,李某均系中国公民,受雇于美国一轮船公司.2002年9月,该轮船停泊于法国某港口时,二人因与船长(英国人)发生争吵,合谋将船长杀死,并抢劫了其他船员的财物后逃逸.3个月后,二人被法国警方捕获,引渡回中国归案.问:对于纪某,李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为什么2,被告人甲某,外籍人,系我国某医科大学留学生.2003年6月10日晚7时许,我国某医科大学留学生之间发生殴斗,甲某用刀刺中另一国家留学生乙某腹部,乙某因肝脏破裂抢救无效而死亡.问:对于甲某的行为是否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进行处理为什么第三章刑法的效力范围(答案)一,单项选择题1,C 2,D 3,D 4,D 5,D二,多项选择题1,A B 2,A B 3,A B C D三,名词解释题(略)四,简答题1. 简述关于法定刑轻重的几种比较情况.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刑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2.答: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这是对我国刑法属人管辖权的规定.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原则上都适用我国刑法,只是按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该公民所犯之罪法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刑法第10条还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这表明我国法律的独立性和国家主权的不受干预性.3.答: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该条是关于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的规定,即我国刑法对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的犯罪的适用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犯罪,我国刑法有权管辖,但这种管辖权也是有一定限制的:一是,这种犯罪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对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轻罪不适用;二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也应受处罚,对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则不适用.上述两方面的限制必须同时具备.该条的规定,是我国刑法保护国家和公民利益的一个重要体现,作出这样的规定,对于保护我国国家利益,保护我国驻外工作人员,考察访问人员,留学生,侨民的利益是完全必要的.4.答:刑法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根据该规定,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罪犯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领域外,在我国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如不引渡给有关国家,我国就应当行使刑事管辖权.论述题1,试述我国刑法的时间效力.刑法的时间效力是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所发生的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的问题.刑法的生效时间有两种规定方式:一是从公布之日起即生效;二是公布之后经过一段时间再施行.刑法失效的时间即终止效力的时间,由国家立法机关规定.我国刑法的失效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明确宣布了某些法律失效;二是自然失效,即新法施行后代替了同类内容的旧法,或者由于原来特殊的立法条件已经消失,旧法自行废止.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习惯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则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对于刑法的溯及力,我国采用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刑法第1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十二条几个问题的解释》,这里的"处刑较轻",是指刑法对某种犯罪规定的刑罚即法定刑比修订前刑法轻.法定刑较轻是指法定最高刑较轻;如果法定最高刑相同,则指法定最低较轻.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只有一个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低刑是指该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如果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有两个以上的法定刑幅度,法定最高刑或者最高低刑是指具体犯罪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定刑幅度的最高刑或者最低刑.2,试述我国刑法对属地管辖权的规定.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这里的"领域",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根据第6条第2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这里的船舶或航空器,既可以是民用,也可以是军用,既可以是在航行途中,也可以是处于停泊状态,既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我国领域内,也可以是航行或停泊于外国领域内或公海及公海上空.根据国际条约.我国驻外使领馆内的犯罪也视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是指:(1)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因而并不直接适用我国刑法的规定.(2)刑法第90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居民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因而该条也属于例外的情形.(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刑法不在这两个地区适用.(4)现行刑法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该款是针对隔离犯的特殊情况对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六,案例分析题纪某,李某在我国领域外实施犯罪,应适用我国刑法.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本案中被告人纪某,李。
刑法学 各章练习题
刑法学(练习题)第一编刑法总论第一章刑法概说一、名词解释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空间效力刑法溯及力二、选择题1.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D.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2.“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体现的是。
A.罪刑法定原则 B.罪责刑相适应原则C.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D.罪责自负原则3.我国刑法解决刑法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范围)的原则是。
A.属地原则B.属地原则为主,属人原则为辅C.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D.属地原则为主,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4.根据属地管辖权原则,所谓在中国领域内犯罪,是指。
A.犯罪的行为和结果均发生在中国领域内B.犯罪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均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C.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D.犯罪的行为人或者受害人有一方在中国领域内有居所5.下列人员中,在中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刑法规定的该罪的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受我国刑法管辖。
A.国家公务员B.司法人员C.武装警察部队官兵D.现役军人6.世界各国关于解决刑法溯及力问题的主要原则有。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7.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
A.从旧原则B.从新原则C.从新兼从轻原则D.从旧兼从轻原则8.下列情况中,我国刑法有溯及力的是。
A.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B.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C.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轻D.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刑法处刑比当时的法律轻三、填空题1.刑法具有和两个显著的特点。
2.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运用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
3.按照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法律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4.按照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要求,对任何人犯罪,在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的特权。
《刑法学总论》问答题
《刑法学总论》问答题1、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理论基础。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其思想渊源可上溯至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所明确的“适当的法定程序”的原则,后来,罪行法定思想逐渐与西欧近代启蒙思想结合,形成一种与当时封建刑法擅断相抗衡的一种思潮,广为传播,并以三权分立学说和心理强制说为其理论基础。
从罪行法定原则近两百年的发展演进过程中,可以发现,其基本精神乃是通过消极地限制刑罚权以积极地保障人权,其基本要求是通过刑法的确定性和绝对性来实现其社会保护和人权保障的双重机能。
2、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概念及其在立法中的体现。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该原则在我国立法中表现为:⑴实现了犯罪的法定化和刑罚的法定化;⑵取消了类推制度;⑶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从旧兼从轻原则;⑷罪名已相当完备;⑸刑法分则规定了明确的罪状和法定刑。
3、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要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在分析犯罪行为人罪重罪轻和刑事责任大小时,不仅要看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客观危害,而且要结合考虑其主观恶性的大小和和人身危险性,把握罪行和犯罪行为人各方面因素等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程度,从而确定其刑事责任,并适用相应轻重的刑罚。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我国立法中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⑴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
刑法总则确定了一个科学的刑罚体系,该体系由不同的刑罚方法组成。
各种刑罚方法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衔接,能够根据犯罪的不同情况灵活运用,从而为刑事司法实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⑵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
刑法总则根据各种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和犯罪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聋哑人或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基本法律常识问答-刑法40题
基本法律常识问答刑事法律(40题)一、问答题1、什么是刑法?答:刑法就是指一个国家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以及犯罪以后行为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刑事责任,受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2、刑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刑法定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
3、什么是犯罪?答: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4、犯罪的基本特征有哪些?犯罪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应当受到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惩罚性。
5、我国刑法对犯罪后追究刑事责任有何规定?答:我国刑法规定:(1)、未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什么样的危害社会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但是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不仅要追究教唆者的刑事责任,而且应当要从重处罚教唆者。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5)、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7)、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8)、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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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论重要概念及问答题
一、名词解释
1.刑法 2.刑法的解释 3.罪刑法定原则 4.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5.刑法的空间效力
6.刑法的溯及力
7.从旧兼从轻原则 8.犯罪 9.犯罪构成 10.犯罪客体
11.犯罪一般客体 12.犯罪同类客体 13.犯罪直接客体 14.危害行为 15.犯罪对象
16.作为 17.不作为 18.犯罪主体 19.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20.刑事责任能力
21.刑事责任年龄 22.单位犯罪 23.犯罪的故意 24.直接故意 25. 间接故意
26.犯罪的过失 27.过于自信的过失 28.疏忽大意的过失 29.意外事件 30.正当防卫
31.假想防卫 32. 防卫过当 32.特殊防卫 34.紧急避险 35.犯罪既遂
36.犯罪预备 37. 犯罪未遂 38.犯罪中止 39.共同犯罪 40.犯罪集团
41.主犯 42.从犯 43.胁从犯 44.教唆犯 45.首要分子
46.刑事责任 47.继续犯 48.想象竞合犯 49.连续犯 50.牵连犯
51.结果加重犯 52.刑罚 53.刑罚目的 54. 刑罚体系 55.剥夺政治权利
56.刑罚裁量 57. 累犯 58.一般累犯 59.特殊累犯 60.自首
61.一般自首 62. 特别自首 63. 数罪并罚 64.缓刑 65.减刑
66.假释 67.追诉时效 68.赦免 69.特赦
二、问答题
1.简述刑法的性质
2. 简述刑法解释的种类
3.简述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4.简述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5.简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及其在我国刑法立法中的体现。
6.结合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简述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
7.简述刑法溯及力的概念及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的规定。
8. 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
9. 简述犯罪构成的概念及特征。
10. 简述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
11.简述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和区别。
12.简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
13.简述危害行为的概念及特征?危害行为的基本表现形式是什么?成立不作为应当具备哪些条件?不
作为的义务来源有哪些?
14.简述危害结果的概念及特征
15.什么是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什么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有哪些特
征?如何认定单位犯罪?对单位犯罪如何处罚?
16. 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刑法理论对刑事责任能力程度是如何划分
的?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不同情况的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刑事责任能力分别可归属那种程度?
17. 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18. 什么是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研究它有什么意义?
19.什么是犯罪的故意?什么是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者各有什么特征?
20. 犯罪的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
21. 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
22. 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什么影
响?
23.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24. 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怎样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防卫过当情况下行为人的主观
罪过形式可能是什么?防卫人可能构成那些犯罪?
25. 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避险过当情况
下行为人的主观罪过形式可能是什么?行为人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26.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
27. 什么是犯罪既遂?认定犯罪既遂的标准是什么? 既遂犯有哪些类型?
28. 什么是犯罪预备形态?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
29. 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状态有什么区别?
30. 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31.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32. 简述犯罪集团的成立条件。
33. 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34. 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
35.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
36. 简述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
37.简述继续犯的概念及特征。
38. 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想象竞合犯与法条竞合有哪些区别?
39.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
40.简述连续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41.简述牵连犯的概念、特征及其处断原则
42.简述刑罚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基本内容以及两者的相互关系。
43.试述我国刑法关于死刑的刑事政策以及对死刑适用的限制性规定。
44. 简述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内容、适用对象、期限及其期限计算。
45.简述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量刑情节的种类以及具体的法定量刑情节。
46.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构成条件。
简述自首的概念及成立条件。
简述自首与坦白的联系与区别。
47.简述立功概念及立功的表现形式。
48. 简述世界范围内的刑事立法关于数罪并罚的原则。
49.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阐述我国刑法关于数罪并罚采用的原则?简述数罪并罚的三种不同情况。
50.简述缓刑的概念、适用条件、缓刑的考验期、缓刑的撤销。
51. 什么是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后的刑期应当如何计算?
52. 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如何确定和计算?
53. 简述撤销假释的情形有哪些?对被撤销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如何处理?
54.试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及适用条件。
55. 简述我国刑法关于追诉期限的规定。
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什么是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追诉时效中断与延长的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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