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P专享】试论物权法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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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的相邻权是什么意思

物权法中的相邻权是什么意思

Doing good deeds is the only truly happy action in life.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物权法中的相邻权是什么意思物权法中相邻权的意思是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主要就是指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之间,其中任何一方为了合理使用其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时候,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者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一、物权法中的相邻权是什么意思?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二、民法总则相邻权的种类有哪些?1、相邻通行权:指的是你在使用房屋或土地的时候,不能影响其他人的出行;2、施工相邻权:指的是你在修建、装修房屋的时候,不能影响邻居的生产、生活,使用完毕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因临时占用造成土地权利人损失的,占用方应当赔偿;3、管线相邻权:指的是在铺设电缆、管道、架设电线及其他空中线路时,如果必须经过相邻他方的地下或地上时,相邻他方不得拒绝或妨碍,但确对邻居造成的一定的影响,双方可确定一定的金额的赔偿;4、用水相邻权:这个包含两点,第一是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堵截或者独占自然流水,影响他方正常生活,第二是相邻一方必须使用另一方的土地排水的,应当予以准许;5、防险相邻:指的是在使用房屋的时候,相邻一方不得在自己房地产范围内放置或使用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相邻一方房屋或其他设施有倒坍、脱落、坠落危险,如果可能危及相邻他方人身、财产安全的,相邻一方有权提出异议;6、环保相邻权:有以下两点,1、相邻人在排污排废的时候,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影响相邻方的生产和生活。

浅谈我国《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

浅谈我国《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

果; 8 第 9条规定建筑物相邻 关系。 此条规 定了相邻建筑物的通风、 采 光和 目照权 , 但是对于妨害后的处理措施并没有规定 。物权法》 《 也没 有对利用人 的权利义务加以规定, 已经 形成了法律漏洞 , 势必会对将
来 的 司 法 实践 形成 巨大 的 障 碍 。
系的不动产权利人在什么样的情 况下可 以利用相邻不动产 , 为解 决现
实 生 活 中关 于 建 造 房 屋 、 安设 管 道 线路 等 产 生 的纠 纷 提 供 了依 据 。物 《
权法》 8 第 9条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 采光和 日照作 出明确规定, 为公
民维 护 合法 权 益 提 供 了 法律 依 据 , 也将 涉 及 日常 生活 的 方方 面 面 的诸 多 扰 邻 问题 从 道 德 层 面 上 升 到 了 法制 层 面 。 《 权 法 》 9 物 第 0条规 定 ,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不 得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弃 置 固 体废 物 , 放 大 气 污 染物 、 排 水 污染物 、 噪声 、 、 光 电磁 波 辐 射 等 有 害 物 质 。 即不 可 量 物 侵 入 制 度 , 这
对 原 则 、 象 的 内容做 了更 为具体 、 抽 细致和 系统 的规 定 , 当程度 上 弥补 了以往法律 规 定的 不足 , 一 步完善 了相邻 关 系制 相 进
度。
Hale Waihona Puke 关键 词 相 邻 关 系 物 权 法 中图 分类 号 : 2 . D932
不足
建议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0 90 - 20 10—5220 )23 —1 4
盾 。 是大 多 数 学 者 认 为 相 邻 关 系 与人 民生 活 密 切 相 关 , 定 纷 止 争 但 从

物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物权法习题集及详细解答

物权法练习题第一章第一题单选1.根据物权的标的物的种类,物权可分为(B)。

A.完全物权和不完全物权B.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和权利物权C.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D.主物权和从物权2.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该效力为物权的(B)。

A.追及效力B.排他效力C.优先效力D.妨害排除效力3.甲将自己所有的一台电脑出卖给乙,但甲还想使用一段时间,遂又与乙达成租赁协议,租期1个月。

乙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交付方法为(C)。

A.现实交付B.简易交付C.占有改定D.指示交付4.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D)。

A.所有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在同一物上存在B.用益物权和抵押权可以同时在一物上存在C.一艘轮船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抵押权D.一辆汽车上可以同时存在两个所有权5.下列物权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C)。

A.地役权B.建设地使用权C.留置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6.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B)时发生效力。

A.交付B.法律行为生效C.当事人约定时D.法律行为成立7.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C)发生效力。

A.交付B.法律行为生效C.该约定生效时D.法律行为成立8.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C)时发生效力。

A.交付B.事实行为成立C.事实行为成就D.当事人申请9.登记机构进行异议登记的,如果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A)内不起诉的,异议登记失效。

A.15日B.30日C.3个月D.6个月10.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C)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A.15日B.30日C.3个月D.6个月第二题判断题1.物权法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因此,物权均为法定物权。

(×)2.所有权是无期限物权。

(√)3.买卖不破租赁规则属于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一种例外。

(√)4.公信原则是赋予物权公示以公信力,如甲居住在A公寓201房间,就应推定该房间为甲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3

(接上)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相邻关系处理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处理相邻关系原则的规定。

相邻的不动产不仅指土地,也包括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不仅包括不动产的所有人,而且包括不动产的用益物权人和占有人。

法律设立不动产相邻关系的目的是尽可能确保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的和睦关系,解决相邻的两个或者多个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因行使权利而发生的冲突,维护不动产相邻各方利益的平衡。

本条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权利人的避免妨害之注意义务;二是不动产权利人在非使用邻地就不能对自己的不动产进行正常使用时,有权在对邻地损害最小的范围内使用邻地,邻地权利人不能阻拦。

这就是“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要求。

[参见]《民法通则》第83条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八十五条【处理相邻关系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条文注释]本条是关于处理相邻关系依据的规定。

相邻关系是一种法定的物权关系,这种关系当事人之间不能创设。

处理相邻关系的依据一是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当地习惯。

[参见]《水法》第56、57条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相邻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3篇)

相邻权的行使及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相邻权的概念及法律依据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在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时,相互之间应当给予适当照顾,不得损害对方合法权益的权利。

相邻权在我国《物权法》中有着明确的法律依据,其中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二、相邻权的行使1.相邻权的行使原则在行使相邻权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平原则: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公平合理地分担利益和损失。

(2)自愿原则:相邻各方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本着自愿、协商的精神,达成一致意见。

(3)合法原则: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相邻权的行使方式相邻权的行使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相邻土地的使用:如通行、排水、取水、采光、通风等。

(2)相邻房屋的使用:如搭建临时建筑、设置户外广告等。

(3)相邻设施的使用:如利用相邻的电力、煤气、自来水等设施。

三、相邻权的法律后果1.相邻权的法律保护我国法律对相邻权给予了充分保护,当相邻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侵害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相邻权的法律后果(1)停止侵害:侵害人应当立即停止侵害相邻权的行为。

(2)排除妨碍:侵害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对相邻权的妨碍。

(3)赔偿损失:侵害人应当赔偿因侵害相邻权给受害人造成的损失。

(4)恢复原状:侵害人应当将侵害相邻权所造成的损害恢复原状。

(5)支付违约金:侵害人应当支付因侵害相邻权而给受害人造成的违约金。

四、案例分析案例:某甲在自家的土地上修建了一座房屋,房屋距离邻居某乙的房屋仅有1米距离。

某乙在房屋后面搭建了一个鸡舍,导致甲家的采光和通风受到严重影响。

甲与乙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乙搭建鸡舍的行为侵犯了甲的相邻权,判决乙拆除鸡舍,并赔偿甲因采光和通风受损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乙在行使相邻权时,未充分考虑甲的合法权益,导致相邻权受到侵害。

谈相邻关系对所有权的限制

谈相邻关系对所有权的限制

谈相邻关系对所有权的限制江南律师事务所:张骏【摘要】相邻关系是为调节相邻不动产权利人在利用不动产过程中的权益冲突而被设计出来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所有权内容所受的法律上的限制。

随着社会发展,所有权社会化破除了“所有权绝对”观念,要求财产所有人行使所有权时应顾及他人权利,使自己的所有权受到限制。

然而,现在司法实践中,司法工作者仍然存在着“所有权绝对”这一陈旧而简单的审判思路,致使相邻纠纷不能得到公正解决,加剧了相邻各方的矛盾,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因此,有必要厘清《物权法》关于相邻关系规范的意旨,正确把握相邻关系对所有权限制所预设的价值追求,平衡好相邻各方利益关系,使当事人各方都满意法院处理结果,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相邻关系,所有权,物权法,地役权我国在物权法第七章规定了相邻关系,依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行使权利,应给予相邻的不动产所有人和使用人以行使权利的必要便利。

这样,因提供给对方必要便利,就使自己的权利受到限制;而对另一方来说,因为依法取得了必要便利,则使自己的权利得到了扩张。

相邻关系体现了法律对所有权的限制,而所有权限制是所有权社会化的应有之意,是立法者为维系个人、他人和公共利益均衡作出的价值考量。

遗憾的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很多司法工作者仍然存在着“所有权绝对”这一陈旧而简单的审判思路,使相对独立的相邻关系制度形同虚设。

这种认识误区造成的后果,从下列案例中可见一斑。

甲、乙同处一院,乙必经甲所有的巷道而过。

一日,双方发生纠纷,甲拦断巷道不许乙再通过,使乙陷入无路可走的困境,因此引起诉讼。

法院要求双方举证,甲即交出产权依据,乙则一愁莫展,该巷道的权属原本就与他无关,自然无证可举。

法官不假思索地以其无所有权而判乙败诉。

刘、张两邻居,由于设计建造原因,刘的房屋窗户开向张的房屋。

五年前,刘、张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刘租赁张的房屋用于经营和采光。

合同到期后,张不愿再出租房屋,欲终止租赁合同,刘以房屋无法采光为由不愿终止租赁合同,遂起诉至法院。

物权法对于相邻权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对于相邻权是如何规定的

物权法对于相邻权是如何规定的相邻权是一种物权,如果自己发生相邻权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那么,物权法对于相邻权是如何规定的?今天,律伴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物权法对于相邻权是如何规定的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八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

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过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八条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八十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条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什么是相邻权:相邻权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

如建物区分所有中,一楼产生噪音,六楼被感知,仍可谓一楼与六楼相邻,可径直基于相邻关系行使相邻权。

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不同的地块或建筑物之间存在的地理位置上的关系。

在法律上,相邻关系通常涉及到土地、房屋所有权、使用权、管辖权等方面的问题。

以下是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
1. 邻近权:指在相互接壤的土地或建筑物之间享有的一种专有权利,例如在使用土地或建筑物时的权利和义务等。

2. 邻避权:指在使用土地或建筑物时的优先权,即要求邻近的人或物在其行为中考虑到自身利益或责任的一种权利。

3. 邻接关系:指两个不同的地块或建筑物之间的物理接触和关系,包括相邻地段在使用上的限制和约束。

4. 邻居关系:指相邻地方的居民之间的关系,包括彼此的权利和义务等。

5. 财产权:指对土地或建筑物的权利,从而享有其收益和利益。

总之,相邻关系是一种复杂的法律概念,往往需要考虑众多因素,如地理位置、所有权、使用权、管辖权、环境保护等等。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与答案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与答案

-WORD格式--试题-范文范例--指导案例《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一、单选题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 ) 。

1.D准物权B. 用益物权 C.担保物权A. 所有权2.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 ( ) 。

A.不动产B.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C.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D.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3.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 。

A.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B.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C.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D.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4.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

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

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 。

A. 三人共同共有B. 三人按份共有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D.C. 三人区分所有5.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 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

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6.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 20 万元, 6 月 1 日向李某借款 l0 万元。

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

6 月 2 日,向赵某借款 10 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

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 l6 万元。

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B. 他们处于同一顺序二者协商处理D.C. 李某优先得到实现7.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 ) 。

《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有哪些

《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有哪些

《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有哪些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着⽅⽅⾯⾯,是我们的⾏为准则,更是不可逾越的杠杆,那么,到底有哪些⾏为准则,⼜有那些强制性规定呢?就以《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有哪些为例,下⾯就由店铺⼩编来为你详细介绍,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规定有哪些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应当按照有利⽣产、⽅便⽣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六条不动产权利⼈应当为相邻权利⼈⽤⽔、排⽔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然流⽔的利⽤,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之间合理分配。

对⾃然流⽔的排放,应当尊重⾃然流向。

第⼋⼗七条不动产权利⼈对相邻权利⼈因通⾏等必须利⽤其⼟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条不动产权利⼈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管、暖⽓和燃⽓管线等必须利⽤相邻⼟地、建筑物的,该⼟地、建筑物的权利⼈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九条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照。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污染物、⽔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挖掘⼟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

第九⼗⼆条不动产权利⼈因⽤⽔、排⽔、通⾏、铺设管线等利⽤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以上就是店铺⼩编为你带来的相关总结,相信你对此已有基本的认识,希望你在此基础上做出理智的决定,您对这⽅⾯的内容是否还有其它疑问?本⽹站致⼒于打造优质的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来店铺进⾏律师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浅议相邻权和相邻关系

浅议相邻权和相邻关系

浅议相邻权和相邻关系2011级法硕班余琦【摘要】:相邻关系是人与人之间最平常最基本的一种相处关系,是社会稳定,人民安居乐业的基础。

相邻权是规范相邻关系,由律法明文规定的一种权利。

基于其重要性,本文将从概念、特征及基本类型等角度分析相邻关系及相邻权。

【关键词】:相邻权相邻关系特征类型相邻关系及相邻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权及相邻关系是法律所规定的一项基本的财产权利。

一、相邻关系及相邻权的概念《物权法》第七章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依据法律规定,相邻权的概念可以归纳为: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

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

相邻权是以相邻关系为定义语,那么什么是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在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发生矛盾的,应当运用法律调节彼此间的矛盾,使他们有权从邻方得到必要的便益,并防止来自邻方的危险和危害。

同时,对各自所有权的行使也应有所节制,不能损害邻方的合法权益。

因此,相邻关系实际上是在斟酌相邻各方的利益和公共秩序后,对行使所有权的一种限制或节制。

享有地上权(见用益物权)的人,也应适用相邻关系的法律规定。

二、相邻权及相邻关系的基本特征(一)相邻权的从属性(1)它本身不象担保物权只具有附属于主债权的单纯性和特定性。

浅析《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新发展

浅析《物权法》对相邻关系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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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 物权法》 对相邻关系的新发展

摘 要
不足 之处 。



本 文通 过( ( 法》 民法通 则》 《 物权 与《 、 民通 意见 》 以及 相 关外 国法律 的对 比 , 出了《 权 法》 指 物 对相 邻 关系的新发展 和
由于相 邻人 的建筑 物及其 附属物 或种植 的竹 木 的距 离过近 , 导致
综上可 知 ,物权 法》 《 对相 邻关 系 的规定较 《 民法 通则》 《 和 民 《 物权法 》 有些 重要 事项 未作 规定 。如 《 国 民法 典》 于越 界 还 德 关
为 为 应 水、 排水 、 用水 、 流水 关系 ; ) 邻通行关 系; ) (相 2 ( 相邻防 险关系 ;4 3 () 井 , 了修建地铁 , 了挖 掘地 下矿藏 等等 , 当保证邻人 的不动 相邻地 界竹 木 归属关 系 ; ) 邻通风 、 (相 5 采光 关系 。
《 权法 》 定的 相邻 关系 比 《 物 规 民通意 见》 了四种 , 多 即第 8 8 量物 关 系和第 9 条相 邻 防险关 系。 l 了。凡 属 自然 相邻 的都 是相 邻关系 。 产 之安全 。 ”
对相 邻关 系, 法 国民法 典》 6 9 规定 , 《 第 4条 由法律 设定 的役 典》 99条规定 , 第 0 不得用 使邻 地 的地 皮失去必 要 的支 持的方 法
有关相 邻 阳光关 系外 国法规 定有 : 日本 民法 , 土地权 利人在
以公共便 益或 者市 政行政 区 或私人 便益 为 目的。《 国民法 德 条相邻 管线 设置 关系 、 8 第 9条相邻 阳光 关系 、 9 条相 邻不 可 权 , 第 O 可 见《 物权 法》 中相邻关 系 的范 围扩大 了, 内容也更 为 明确 化 挖掘 土地 , 另外修筑 了充 分 的防御 设施 的除外 。 但 《 物权 法》 中相邻 关系 法条有 : 8 条 ,不 动产权 利人 应 当 冬至 这一 天应享 有不 少于 4小 时的 日照时 间 。‘ 第 6 “ 意大利 民法典》

浅谈我国《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

浅谈我国《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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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不 可量 物 侵入 制度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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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规定不 仅吸 收 了传统民法 关于 相邻关系的规 定 而 且 反 映 了现代社 会对环 境保护 的要求 体现 了人与 自然和谐统 一 的精神 是建设 和 谐 社会的重 要 一 环 《 物权法 》 第 条规 定了邻地损 害 之 妨 免 关 系 此
一 ,
,



据 一 般会根据 外国法 律或 照 搬台湾地区的法 律 有的 还 可 能把学 者 的 解 释 当 做判 案 的依 据 这 样容易 造成同 样 的案 子 不一 样 的 判决 影 响司 法的公正 本来 由王 利 明 教授主 持 的 建 议 稿 关于 相邻 关 系 规定 到
, ,
最 年发布的《 高人 民法院关于贯彻 民法通 则 》

浅 谈 我 国《物 根 法 》 的 泪 娜 关 系 中
刘广 兰
摘 对原 度 关健 词 相 邻 关 系 物权 法 中 圈分 类号
不足 物 要 《 权法 》 出台明确 了相邻 关 系主 体 之 间 的权 利 义 务 关 系和 法 律 责任 细 化 了相 邻 关系 的诸类 型 对 原本 一 些 相 的
、 , ,
由梁慧星 教授主 持 的建议 稿中关于 相邻关 系规定在第 二编 物 权第十 章所有权第四节不 动产相邻关 系中 法 条是从从 条
,

由于近 年来相邻不动产之间
,
条 共 条 而 条关

,
,
的通 风 采光 和 日照等纠纷越来越 多 环 境污 染也 日益 严 重 再加土 司 法解释的 法 律效力也 比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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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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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 动产权 利人 不 得违 反 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 排放 大气污染 物 水 污 染物 噪 声 光 电磁 波 辐 射等 有害物质

试论物权法相邻关系

试论物权法相邻关系

试论物权法相邻关系试论物权法相邻关系.相邻关系作为我们日常生活常见的一种法律关系,它与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只有《民法通则》第83条及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当这仅有的一个法律条文及几项零星的司法解释,面对类型各异的相邻关系纠纷时,其薄弱的一面立显无疑。

新颁布的《物权法》用九个条文对相邻关系制度作了规定,借鉴了世界上的先进法制理念和立法技术,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无论是立法技术还是法律理念都较民法通则具备无比的先进性,但这毕竟是一部刚刚出台的新法,其法律和社会效果如何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

一、相邻关系的基本涵义(一)相邻关系的含义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的权利称为“相邻权”。

[1]其中一方有权请求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相邻他方亦应接受请求向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相邻关系是一种物权,但不是独立的物权,而属于所有权中的内容。

其实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限制。

[2]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或占有人;2、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3、相邻关系依附于不动产,但不因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变更而变更。

4、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非从相邻方得到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

[3]5、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相邻权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得借口行使相邻权去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超过必要限度的,相邻权利人有权拒绝提供这种便利。

[4]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不得滥用其权利。

《物权法》视野下的房地产相邻关系

《物权法》视野下的房地产相邻关系
扩展 至 不动 产权 利 的相 邻 。
指 出“ 邻 ” 内涵 。城 市房 地 产领 域 中, 随着 城 市 相 的 伴
光 污染 、 电磁辐 射 ( 移 动通 信 网络 的基 站 ) 不 可量 如 等 物 及不 动产 添 附物 ( 空 调室 外 机 、 如 室外 广 告 等) 等大 量 新型相 邻 关 系纠 纷 的 出现 , 相 邻 ” “ 内涵 要远 远广 于
( ( 物权 法》 第 七 章 中 明确 规 定 相邻 关 系 的 内容 , 未 在 并
冲突, 且冲 突 不 可 调和 , 构 成相 邻关 系 的核心 要 件 。 是 权 利人 行 使 其权 利 受 到法 律 的保 护 , 利益 冲 突不 可 在 调 和 的情 况下 , 生 了容 忍与 限制 的需要 。 产 因而 , 者 笔 认 为 ,相 邻 ” 内涵 可 以由不 动产 物 理 位置 的相 毗 邻 “ 的
系 原则 的 内容 , 有利 生产 、 即“ 方便 生 活 、 团结互 助 、 公 平合 理 ” 事实 上 , 有利 生 产 ” 方便 生活 ’ 。 “ 与“ , 本 身 二者
常行 使权 利 的第 三 人 , 不考 究第 三 人 的不 动 产 是否 而
与之 毗邻 , 者认 为 并不 适宜 。 笔
响 , 注意 以下 几个 方 面 。 应

关系 纠 纷 中 , 利 人往 往 在物 理 上 并不 相 毗邻 。此 时 权
应 当考 量“ 权者 ” 否 为 其 权利 的合 法 、 理 使 用 。 侵 是 合 当满足 合 法 、 合理 的要 求 时 , 相对 方 应 作适 当的容 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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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期 0 79
19总3 第1 2 期

试论相邻关系的性质及其制度功能

试论相邻关系的性质及其制度功能

收 稿 日期 :05一 8 O 20 O 一 l 作者 简 介 : 纪 连 (93 ) 江苏 高 淳 人 , 京 大 学 法 学 院 硕 士 生 , 京 幼 儿 高等 师 范 学 校 讲 师 。 宋 17一 , 南 南
9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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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相 邻 关 系 ; 合 性 质 ; 分权 利 边 界 ; 分 权 利 ; 复 划 细 限制 私 权
中 图 分 类 号 :F 2 D 51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8 74 20 )3 Y 7 5 1 —29 (06 0 一(9 —0 0 0
土地 、 房屋 价格 日益 攀升 的背 后 , 映 出不动产 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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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0 6年 5月
常 熟 理 工 学 院 学 报
J un lo h n s u I s tt o e h oo y o r a fC a g h n t ue f c n l i T g
Ma . 0 6 y. 2 0 NI. '3
然需 要性 基础 上 的。 地役 权 则 可 由不 动产 所 有 人 、
地役权 说 、 相邻 权 说 。然 而 相 邻 关 系 包 含着 十分 复
杂的权 利义务 关 系 , 既涉 及不 动产 的所 有权 , 又涉 及
到不动 产使用 人 的人 格 权 ; 既针对 不 动产本 身 , 又针 对不动产 使用人 的行 为 ; 存 在 权 利 相对 清 晰的 关 系 是 法律 为 调 整 相邻 不 动产 的利 用 , 而 就不动 产的所 有人 或使 用人 间所 确定 的权 利义务 关
系 。对相 邻关 系 的性 质 学 界 主 要 有两 种 观 点 : 定 法
度 的一 部分 , 是所 有权 的一 种 派生 , 并不 构 成独立 的 物权 ; 而地役 权则 是一 种用 益物 权 , 一种 典 型 的用 益 物权 。第 二 , 生 的基 础 不 同 。相 邻关 系 是所 有 权 产 内容 的延伸或 限制 , 由法 律直 接 规定 的 , 是 建立 在每 个 不动 产权利 人都 能够 利用 各 自邻 近 的不 动产 的 自

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怎样的

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怎样的

物权法中的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怎样的我们都知道相邻关系有着因种类不同⽽具有不同的内容特点,相邻关系能够很好的保护⼤家的合法权益。

那么,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就来给⼤家说⼀说相邻关系的原则有哪些,希望⼩编整理的知识可以帮助到⼤家,能够为⼤家答疑解惑。

民法典中的相邻关系的原则是怎样的1、有利⽣产的原则。

贯彻这⼀原则,把握以下三点(1)提倡顾全⼤局,以实际⾏动⽀持⽣产建设,不要因⼩失⼤;(2)在处理相邻纠纷时把有利⽣产放在重要位置,既要定纷⽌争,化解⽭盾,⼜要把对⽣产的影响降低到最⼩限度,尽量不要造成停⼯停产;(3)要充分考虑相邻权利⼈的利益,采取必要措施,⽂明施⼯,避免粉尘、噪⾳、污染⽓体排放,竣⼯后及时清理现场,尽量减少⽣产给相邻权利⼈造成妨碍和损害,并对遭受损害的相邻权利⼈及时给予赔偿。

2、⽅便⽣活的原则。

包含以下三层意思:(1)坚持以⼈为本,充分考虑相邻权利⼈的⽣产⽅便,尤其要注意包含相邻权利⼈的⽣存权;(2)合理限制或者延伸⾃⼰的权利,⽅便相邻权利⼈的⽣活。

这在因通⾏、通风、采光、排⽔、引⽔、污染等产⽣的相邻关系中⾮常突出。

本来权利⼈在⾃⼰的不动产上⾏使权利是天经地义的,但为了⽅便相邻⼈权利的⽣活,必须将⾃⼰的权利限制在⼀定范围内。

(3)合理安排,尽量减少给相邻权利⼈⽣活带来不便,不得把⾃⼰的⽅便建⽴在相邻权利⼈的不便之上。

3、⽅便⽣活的原则。

注意把握以下四点:(1)坚持与邻为善,以邻为伴,互利共赢,反对损⼈利⼰,以邻为壑。

处理好相邻关系,有利于各⽅的⽣产⽣活,也有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2)相互替对⽅着想,为相邻权利⼈提供⼒所能及的帮助。

(3)保持忍让和克制。

但不要把相邻权利⼈的忍让当作软弱可欺。

(4)遇事要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不要先斩后奏,更不要以强凌弱。

4、公平合理的原则。

有四层含义:(1)坚持权利义务平等。

(2)⾏使权利应保持在合理限度内。

(3)尊重历史形成的客观状况和先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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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物权法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作为我们日常生活常见的一种法律关系,它与我们的生产和生活息息相关,《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只有《民法通则》第83条及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但当这仅有的一个法律条文及几项零星的司法解释,面对类型各异的相邻关系纠纷时,其薄弱的一面立显无疑。

新颁布的《物权法》用九个条文对相邻关系制度作了规定,借鉴了世界上的先进法制理念和立法技术,并与中国国情相结合,无论是立法技术还是法律理念都较民法通则具备无比的先进性,但这毕竟是一部刚刚出台的新法,其法律和社会效果如何还有待司法实践的检验。

一、相邻关系的基本涵义 (一)相邻关系的含义 相邻关系是指相互毗邻的两个以上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人或占有人,在用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根据法律规定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方的权利称为“相邻权”。

[1]其中一方有权请求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而相邻他方亦应接受请求向对方提供便利或接受限制。

(二)相邻关系的特征 相邻关系是一种物权,但不是独立的物权,而属于所有权中的内容。

其实质上是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延伸限制。

[2]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相邻关系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不动产所有人、用益物权或占有人; 2、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相邻各方在行使权利时,既要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又要为邻人提供方便,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3、相邻关系依附于不动产,但不因不动产所有人或者占有人的变更而变更。

4、相邻关系因种类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内容。

但基本上是相邻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提供必要的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方便。

所谓必要的便利,是指非从相邻方得到便利,就不能正常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

[3] 5、相邻权的行使必须以相邻权利人取得必要的便利为限度,不得借口行使相邻权去损害相邻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超过必要限度的,相邻权利人有权拒绝提供这种便利。

[4]也就是说,当事人行使相邻权时,应尽量避免和减少给对方造成损失,不得滥用其权利。

三、相邻关系纠纷的特点 通过对相邻纠纷案件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此类案件主要有如下四个特点: 1、案件争议当事人双方的身份比较特殊。

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是邻居,甚至大部分还是亲戚,他们在生产生活中朝夕相处,双方如发生纠纷易激发矛盾,甚至引发争斗,从而影响家庭和睦以及社会稳定和谐。

2、案件标的额不大,但对当事人的意义比一般民事诉讼要重要。

一般来说,相邻纠纷产生都起源于生产、生活当中一些诸如采光、通风、通行等常见的“小事”,但这却关乎当事人的基本的生产、生活便利以及一些人的“面子问题”,对他们来说,这样的利益遭受侵害具有永久性以及解决的急迫性。

3、当事人双方的个人素质和文化修养是产生和解决这类纠纷的关键因素。

如果当事人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较高,那么这类纠纷产生的可能性就不大,即使产生了也能化解在萌芽状态。

相反,如果一方或者双方个人素质或生活习惯不好,那么双方发生纠纷的频率就更高,产生纠纷要解决起来也相当困难。

4、案件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

主要是为了生产、生活的方便或是因为土地、房屋等的使用权具有财产权的性质,为了争夺财产;还有的是当事人相信屋场风水等迷信观念,如邻居的屋檐水滴落自家房屋上会有不利影响,修建坟场争夺风水宝地等。

四、处理相邻关系纠纷遇到的困境 (一)社会层面。

1、城市化的模式放大了相邻利益冲突。

随着城市人口的不断膨胀和集中,城市也就不可避免地成为人类自身之间与毗邻环境间相互作用最激烈的地方。

它集中并放大了人类社会的各种问题,其中就包括相邻利益冲突在内。

2、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对传统的相邻关系带来了很大冲击。

在我们社会生活越来越多地市场化的今天,极力追求自身利益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人的价值取向,这与相邻关系所要求的权利限制和互谅互让存在着背离,这就使我们现在的社会相邻纠纷产生越来越频繁,解决起来越来越复杂,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个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我们必须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树立集体主义价值观和多为他人着想的“大局观”。

3、行政机关的一些不作为、乱作为是导致相邻纠纷产生的根源之一。

行政机关在处理相邻纠纷过程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也赋予了行政机关诸多的权力,但一些行政机关在处理相关问题过程中存在消极推委或者方法简单、方式粗暴等问题,从而使一些相邻纠纷没有解决在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内,导致这些纠纷矛盾加剧,相邻纠纷诉讼案件的增加。

还有一些行政主管部门片面注重经济效益却忽视了被许可之事项给社会环境和群众生活环境所带来的负面影响,以致环境相邻纠纷不断产生。

(二)个人层面。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中国古代文化的一个基本价值取向便是崇尚和谐。

孔子的“礼之用,和为贵”以及老子的“人法天、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的观点无不体现追求和谐的思想,这是华夏子民的传统美德。

但不可否认的是,“人争一口气,佛争一炷香”同样是子民们所推崇的一项为人处世之习惯法则,为了这“一口气”而流尽血泪,甚至付出生命的大有人在。

加之中国长期以来人治而非法治所带来的“权力至上”、“官本位”以及“清官难断家务事”之现实,让法官在面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时,“定分”容易“止争”难。

(三)法律层面。

应该说,中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不可否认的是,“法治中国”还需要一个十分漫长的历程,概因为中国的历史文化中法文化所居地位之微弱而形成的“人治”的强大压力,这也是中国走向法治所必须经历的疼痛。

拿相邻关系的处理来说,法治与司法的弱势显而易见。

1、法律的权威性没有得到广泛确立,国家法与民间法存在冲突。

美国人哈罗德.J.伯尔曼在其著名的论著《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有一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成虚设。

”[5]在西方,法律至上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法院的判决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

而在中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由于持续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和“人治”的影响,法律的权威性始终得不到真正地确立,一方面国家法在处理纠纷时被国家赋予了不可替代的正当性,另一方面中国乡土社会中活生生存在的礼俗、人情、习惯、族规、宗法等维持乡土社会秩序与调整乡土社会关系的社会规范,从某种程度来说,民间法的控制力和作用大大超过了国家法,使国家法无法进入其中,在农村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法律在处理相邻纠纷过程当中经常要让位于民间风俗和历史传统,甚至是某些领导官员的批示,这样虽然能快速解决纠纷,但有些问题的解决在法律上来看明显缺乏公平性,并不能从根本上化解矛盾,消除争议双方的敌对情绪。

2、法律规范缺乏可操作性。

《物权法》虽然相对《民法通则》的相邻关系规定有了很大完善和进步,但囿于法律规范本身的不完整性以及相关司法实践的缺乏,现行法律对相邻关系的调整还仅限于比较笼统的层面上,缺乏对相邻关系及其纠纷的具体理解和操作,这个问题当然要有待于司法实践来充实和补白,也有赖于法官通过法律原则和个人理解来自由裁量。

3、判决执行难。

任何关于相邻纠纷的判决,除涉及赔偿部分外,对其他裁判结果,法院的执行往往一筹莫展。

由于相邻纠纷对当事人的权益和社会有重大影响,当前我国各级政府及其他机关都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再者,《信访条例》的出台,这使法院的案件审理面临着一定的社会压力。

因此,法院对当事人的相邻纠纷一般不会采取过激的执行措施,以免引起涉诉上访和矛盾的激化,这使一些判决只能成为“束之高阁”的“经典之书”。

五、关于处理和完善相邻关系的几点看法 如何处理相邻纠纷,《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这条规定从法律角度明确了相邻关系主体处理相邻关系应遵循的四项基本原则。

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国家和社会制度方面 国家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加强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力度,逐步完善相邻关系的法律法规,及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符合法律、法规为前提,结合民间善良风俗,建立积极的相邻纠纷预防机制。

对相邻关系的处理,应当采取防治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积极的纠纷预防机制,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从源头上控制纠纷的发生。

具体来说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加强道德教育和法制宣传,逐步树立法律的权威性。

各级政府部门和舆论机构要大力宣传破除封建传统观念,“以人为本”、“以和为贵”、“远亲不如近邻”的社会主义新观念,弘扬中华民族礼让谦虚的高尚品德。

同时,我们还要加强法制宣传的广度和力度,将广大基层和农村地区作为法制宣传的重点地区,让广大群众深刻理解和领会法律、法规的权威性和强制性,自觉屏弃与法律法规不相符的旧民俗和历史传统,不滥用诉权,依法行使相邻权利,尊重和自觉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纠纷处理相关部门可以将合法、有益的的民间风俗习惯与法律法规有机的结合起来,促使当事人之间的和解。

2、发挥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作用。

要建立一支训练有素、懂法律、善于做群众工作的民调组织。

居委会、村委会中的民调组织,与群众有着密切的联系,最了解乡土人情,做群众工作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并有很多的实践经验。

正因为此,民调组织提出的调解方案往往容易被群众所接受,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村民的矛盾在民调组织解决不了时会找政府解决问题,代表政府出面解决问题的是司法助理,因此,选用司法助理,一定要选用德才兼备,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工作责任心强、热心于民调工作的人担任,才有利于及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

3、规范行政行为,重视事前救济。

规划、环保等相关政府部门在规划审批有关项目时,应加强对涉及相邻建筑物所有人或使用人采光权、环境权等方面问题的审查和测算,以尽量减少此类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因为司法救济是一种事后救济,所花的成本有时非常昂贵。

当今不少国家都比较注重采取事前救济的方法,防患于未然。

规范行政行为,实行事前救济,是减少和防止相邻关系纠纷的有效途径之一。

建议有关行政机关能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意识,严格依法行政,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共同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法院方面 1、完善相邻纠纷调解制度、充分运用调解手段息诉解纷。

由于相邻纠纷往往涉及到邻里关系、亲戚关系等比较密切的社会关系,出现这类纠纷双方当事人和附近群众往往比较敏感,处理不好容易激化矛盾,导致事态升级甚至恶性或极端事件的发生,这就决定了人民法院在处理这类纠纷上必须充分运用调解手段,特别是庭前调解,坚持“以和为贵”,尽量把相邻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做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在调解方式上,法官可以根据案情采取各种不同的方法。

例如可以邀请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或者在当地群众比较有威信的人参与到纠纷调解当中来;有的还可以选择在比较温馨、温和的环境下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可以充分考虑历史和当地风俗习惯等非法律因素作为处理相邻关系手段,这样可以使当事人更加容易理解法院的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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