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结果被判无效,是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还是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中,重新招标与重新确定中标人法律适用问题及其注意事项
招标投标中,重新招标与重新确定中标人法律适用问题及其注意事项《招标投标法》规定哪些情况下应当重新招标?中国比地招标网整理和分析了招标投标活动中重新招标与重新确定中标人法律适用问题及其注意事项,为你提供参考和借鉴,一起带着问题来看看今天的文章吧。
重新招标,具体指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招标失败后依法对招标项目进行重新招标。
在实际招标采购活动中,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的情况时有发生。
为确保招标活动合法合规并顺利开展,招标人应确保其重新招标或重新评标活动符合《招标投标法》及其相关法规。
下面是《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重新招标与重新确定中标人法律适用问题:一、《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否决投标人投标的条件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了七种情形,当所有投标人因存在七种情形之一被否决投标后,投标将毫无竞争性可言,此时,招标人将没有可以选择的交易相对人,通过招标竞争择优采购的目的也无从实现,因此招标人在这种情况下进行重新招标是毫无疑义的。
《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违反本法规定,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五十五、五十七条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无效情形进行了详细规定,其中第五十二、五十五条规定关于中标无效行为的认定以相关“行为影响中标结果”为前提,而第五十七条则没有要求,因此在认定两种中标无效的情形时应加以区别。
另外,第五十、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了适用于所有招标项目(含非强制招标项目)的中标无效的情形,只是对于非强制招标项目来讲,依据第五十、五十三、五十四条并不会必然导致重新招标或重新确定中标候选人,即虽然中标无效,但是否重新招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是招标人的自愿行为,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来说,符合第五十、五十三、五十四条中标无效情形的,则要求必须重新招标或重新确定中标人。
重新确定中标人 顺延还是重新招标?
经评 审 ,评标 总得 分 分 别为 8 . 65
分 、8 . 12分 、 8 1分 、 7 .8分 、 24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 那 么 , 投标 人 B c D E报 价 得分 、、 、
投 标 管理办 法 》 七十 四条 规定 : 第
证 书确 系伪 造 。招 标人 提 出,根 办 法重新 进行 招标 。 据 《 府 采 购货物 和服 务招 标投 政 标管 理 办法》 第 六十条 的规 定确 定排序 第二 的 中标候 选人 B 为 中
标 人 。投 标人 A认 为此 决定不符
下 ,按照 原 中标候 选人 排序 顺延 确定 原 排序 第二 的中标 候选 人 B 为 中标人 是不符 合相关 规定 的 。 鉴于 上述情 况 ,笔 者认 为本
应 分 别 为 4 .6分 、0分 、55 68 5 4. 6 3. 5分 ,各 投标 人 的评 标 总 投 标 人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谋 取 中标 分 、 90
6 . 。据 此 ,评标 委 员会 分 别 59分 推荐 投 标人 A、B为 第 一 、 第二
中标 无 效 ; 八 十二 条 规 定 : 第 中标 候选人 ,并按 规 定进行 了公 的 ,
重新确定 中椽 人 顺延还是重新招椽
口文 /山 东省 鲁成招 标有 限公 司烟 台分公 司 冯 美娜
某一 电梯 公 开 招 标 项 目 , 招
《 府 采 购 货 物 和 服 务 招 标 政
标 公告 发布 后 ,共 有 5家投 标人 投标管理办法》 第六十条规定 : 中
购买 了招标 文件 。 标文件 规 定 : 招 ຫໍສະໝຸດ 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定
宣布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是招投标双方最为关注的环节。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中标可能会被宣布无效。
本文将就宣布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及相关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中标无效的定义及原因1. 中标无效的定义中标无效是指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者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的规定,导致中标结果失去法律效力。
2. 中标无效的原因(1)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或违法内容;(2)投标人存在违法行为,如串通投标、行贿等;(3)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违规操作;(4)中标人存在违法行为,如虚假投标、转包等。
三、宣布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1. 招标人承担相应责任(1)招标人需承担因中标无效而给投标人造成的损失;(2)招标人需承担因违反法律法规、招标文件规定而导致的招投标活动违法后果;(3)招标人需承担因违规操作而给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造成的损失。
2. 投标人权益受损(1)投标人可能面临重新参与招投标活动的成本;(2)投标人可能因中标无效而错失商机;(3)投标人可能因违法参与招投标活动而受到法律制裁。
3. 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相应责任(1)评标委员会成员需承担因违规操作而导致的招投标活动违法后果;(2)评标委员会成员可能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
4. 中标人承担相应责任(1)中标人需承担因虚假投标、转包等违法行为而导致的招投标活动违法后果;(2)中标人可能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纪律处分或法律责任。
四、相关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1)第四十二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确定中标人。
(2)第五十二条规定: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法规定,确定中标人的;(二)违法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的;(三)违法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怎样区分招标无效、投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
怎样区分招标无效、投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怎样区分招标无效、投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招投标活动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障,因此,在招投标实践的时候任何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都会面对相应的法律处罚,其中比较常见的有招标无效、投标无效、评标无效、中标无效等,我们来区分这些无效情况。
招标无效是指招标投标活动的全部环节无效。
招标被确认无效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评标无效是指评标环节无效,可能重新组织评标,而不重新组织招标投标活动。
中标无效是指中标结果无效。
中标被确认无效的,可以由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符合条件的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而无需重新组织评标;或者重新招标。
一、招标无效的情形:一是违法发布公告,包括不在国家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公告内容不一致。
二是应当公开招标而邀请招标。
三是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是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制排斥潜在招标人。
六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七是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
八是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在投标截止前发现的,责令改正并顺延投标截止时间。
如果在投标截止后被发现和查实,且对中标结果造成执行影响的,招标无效。
二、中标无效情形:一是违规代理导致的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50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二是招标人泄露相关信息导致的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5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无效 应“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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囊
排名第一 , 上海经达排名第二。
招标 尚在评标报告备案过程 中,
笔者认为对本案 的分析 , 可
9月 1 4日, 一封题 为《 如此 未公示评标结果 ,也未发出中标 从以下几方面展开 :
峨
问题的处理返 回到评标环节 , 认 因此 , 其咬定应为“ 评标无效” 的 反本法规定 , 中标无效的, 应当依 为应认定为“ 评标无效 ”而并非 理由显得过于牵强。从上述规定 照本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 ,
“ 中标无效” ,其 目的是使报价排 我们也可 以看 出, 即使评标无效 , 标人中重新确定 中标人或者依照
产生中标人 , 自然不存在“ 中标无 标投标法》 《 、工程建设项 目施工 重新确定 中标人或者依法重新进 效” 之说。 招标投标办法》 《 、公路工程施工 行招标。 从 上 述法律 法规 中可 以看
笔者查 阅 了与公路 工程施 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均有体现 。
工招标投标相关的几部重要法律 综合几部法律法规中关于中标无 出, 中标无效后 , 既可选择重新招
名第一的广东新粤的投标文件作 招标人或行政监督部 门的处理也 本法重新进行招标 。 废标处理 ,而 自己能够以报价排 是既可选择重新评标也可选择重 《 工程建设项 目施工招标投
名第 二 的位 序顺位递 补为 中标 新招标 ,广东省交通厅做出的重 标办法》 第八十六条规定 : 依法必
粤”。 ) 8月中旬,广东新粤多次打
电话 向上海经达提 出配合投标的
在越 秀区法院再次开庭 ,时至今 有法 律依据 和事实 依据 的情况 日, 该案没有任何公开判决信息。 下 ,错误地同意重新招标的具体
招投标企业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后是否直接顺延至第二名中标
招投标企业中标后无故放弃中标后是否直接顺延至第二名中标我们知道,招投标项目从初期的采购计划制定到开始的采购需求调研,再到招标文件制作,组织开标评标等等,每个环节都需要充分准备,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
对于经办人员来说,产生中标人的时候,常有“如释重负”的感觉。
但如果遇到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资格,那就麻烦大了。
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会引发一系列后续的的问题:如何处理弃标人?项目是重新招标还是顺延第二名?若要顺延,什么情况下顺延没有法律风险?顺延后,第一名与第二名的差价如何处理?等等麻烦的问题。
这个难题在实践中经常遇到,困扰着不少采购人。
小编今天就来和大家聊聊如何处理。
首先要解决第一个问题: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该怎么处理?我们来看看法律法规对于这种情况是怎么规定的。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中标。
《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也规定了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什么法律责任呢?《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处以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法律明确规定了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但是,如果在中标结果公告期间供应商提出放弃中标,是否要承担责任呢?大家知道,政府采购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类型,受合同法的约束和调整。
一个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过程,实质上就是一个合同订立的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中标人无故放弃中标的行为本质上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采购人造成损失是在所难免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包括重新采购所需的费用,顺延第二名可能产生的差价,以及处理问题的时间和人力成本等等。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部分条文的理解与适用(十)作者:陈渊鑫来源:《财政监督》 2018年第22期六十九、影响中标结果的处理法律条文:第七十九条有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依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处理。
法律条文重点内容解读:本条是关于影响中标结果处理的规定。
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是对《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内容的补充。
本条明确了出现本《办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的具体处理方式:(一)自行纠正出现本《办法》第七十七条和第七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时,如果能够纠正,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都可以自行纠正,无须经过财政部门的批准。
根据本《办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采购人未按规定编制采购需求的,应当对编制的政府采购需求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采购人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的,应当尽早予以退还,同时应纠正收取供应商好处后所作的有利于该供应商的行为;采购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应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对采购代理机构按照规定发出的中标通知书的效力予以确认;采购人向中标人提出不合理要求作为签订合同条件的,应改变合同中的不合理条件。
本《办法》第七十八条所列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存在的十二种行为中有的可以纠正,如未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的可以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售价过高的可以退还多收的款项,擅自终止招标活动的可以重新启动,等等。
有的行为是无法纠正的,如未按规定对开标、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开标前泄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信息的,就无法进行自行纠正。
(二)有关部门进行处罚出现本《办法》第七十七条情形的,有关部门应对采购人进行处罚。
处罚的方式包括:(1)由财政部门给予采购人警告处罚;(2)由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采购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3)由采购人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采购人涉嫌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评标委员会未按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的,是重新组织评标还是重新招标?
评标委员会未按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的,是重新组
织评标还是重新招标?
问:采购人收到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发现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但是评标委员会并没有将此作为投标无效,书面报告财政部门处理。
经财政部门调查核实,认定评标委员会存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直接影响了中标结果和合同的履行。
此时,是重新组织评标还是重新招标?
答:《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结合本项目来看,经采购人报告、财政部门调查认定评标委员会存在没有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导致原推荐的第一中标候选人不符合中标供应商条件。
对此情形,根据上述规定,原评审意见无效,可以适用启动重新评审程序,组织原评标委员会重新进行评标,并非必须要重新招标。
第一第二中标人放弃中标怎么办
第一第二中标人放弃中标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招标结束后,由评标委员会对投标进行评价,确定中标候选人,再从中标候选人中选定中标人,中标人要按约定签订合同,那么第一第二中标人放弃中标如何处理?下面由我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第一第二中标人放弃中标怎么办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第一和第二中标人放弃中标的,可以由第三顺序的候选人作为中标人,招标方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中标人弃标招标人可要求赔偿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因而,当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弃标的,就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损失、继续履行合同等。
所以,此时招标人可以要求中标人赔偿损失。
同时,按照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1)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2)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3)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当然了,招标人想要中标人赔偿的,就要有相关证据证明确实因中标人弃标造成了损失,其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否则是无法要求弃标的中标人赔偿的。
因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招标人没有相关损失的证据资料,即使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不会判决中标人赔偿或只适当赔偿部分费用。
公开招标废标后,有7种情况下可以重新招标!你知道的有几个?
公开招标废标后,有7种情况下可以重新招标!你知道的有几个?在开展招投标活动时,常有因为各种原因遇到关于废标的问题,如:招标方和投标方签订合同后能否废标?公开招标废标后,什么情形符合“重新招标”,废标后的项目重新招标,原评审专家是否需要屏蔽等等问题,今天中国比地招标网带你去一一解答吧。
Q1:招标方和投标方签订合同后能否废标?A1:我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将“废标”作为一个正式的法律概念进行定义。
我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虽然有关于“废标”的表述,但其内涵并不一致。
但若是属于法律规定的废标的情形,那么签订合同后是可以废标的。
Q2:招标方如果对招标结果不满,可以废标吗?A2:采购方不可以随意废标,采购人只能按顺序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不能通过自己的意愿自由选择,也不可想废就废。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交采购人。
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四条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后,向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申请批准。
Q3:公开招标废标后,什么情形符合“重新招标”?A3:公开招标废标后,这7种情况下可以重新招标!重新招标是终止或者否决已经进行的招投标活动,对同一项目开始新的招投标的行为。
那么符合重新招标的情形有哪些?通过整理综合《招标投标法》及《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相关国家法律条文,得出下列情况应当重新招标。
(1)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依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重新招标的方式有:再组织资格预审,或直接采用资格后审。
首先要分析申请人少于3个不同原因,以做出相应改进。
(2)“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解析中标无效的后果及处理方法
解析中标无效的后果及处理方法所谓中标无效是指招标人最终作出的中标决定没有法律约束力。
宣布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
在招标人尚未与中标人签定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招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失去了法律约束力,招标人没有与中标人签定合同的义务,中标人失去了与招标人签定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之间已经签定了书面合同的,所签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合同无效产生以下后果:A、恢复原状。
B、赔偿损失。
C、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
哪些情况可认定中标无效?认定中标无效以后如何处理?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招标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招标无效:(1)第五十条规定的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第五十二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披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情况,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违法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并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6)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上规定可以认定中标无效的情况有六种,但并没有限定只有只有上述六种情况才能认定中标无效。
有些违反《招标投标法》的行为所确定的中标结果明显是不公平的,不能认定中标有效,例如,实质上脱离了招标程序中规定的评标标准确定的中标结果就不能认定有效;对潜在投标人歧视待遇影响投标结果的,也不能认定中标有效;违反了开标评标程序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也不能认定中标有效。
中标无效≠中标结果无效
中标无效≠中标结果无效2017-06-01某地财政部门在处理一起政府采购投诉案件时,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扣分,违反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以下简称18号令)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决定中标无效,责令采购人重新进行招标。
投诉处理决定发布后,引发了部分业内人士的质疑,主要涉及四方面问题:第一,评标委员会未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扣分,应判定中标结果无效还是中标无效?第二,中标结果无效就是中标无效吗?第三,18号令第八十二条如何适用?第四,因评标委员会评审错误导致中标结果无效,就应当重新招标吗?分析评标错误导致中标结果无效关于第一个问题,笔者认为,评标错误导致中标结果无效,而不是中标无效。
本案中,财政部门在处理投诉过程中,发现评标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评标,该扣分的没有扣分,导致评标错误。
采购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常见,由此引起的采购项目该如何处理,则没有统一、明确的答案。
本案中,财政部门援引了18号令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来处理,属适用法律错误。
18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千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进行评标的。
”其第二款进一步明确,“上述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就严格的文字表述来看,根据该条,本案必须依法认定中标结果无效,而不是中标无效。
18号令第八十二条则明确,“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其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无效。
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
”可以看出,该条是对中标无效情形的处理,而不是对中标结果无效的处理,故不能根据这一条款来处理本案中中标结果无效的情形。
中标结果无效并非中标无效查阅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可知,中标结果无效与中标无效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二者出自不同的法条,且在适用主体、适用条件等方面存在差异。
三、重新评审或者复核的法定情形
1
第十五条[公告与标准文本]
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3
第三十八条 [投标的变化]
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其投标无效.
【释义】 本条是关于投标人重大变化告知义务的规定.
招投标活动需要经历一定的时间阶段,在此过程中投标人可能会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招标公正性的变化,危害招标人的利益。为保证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及其公正性,有必要对投标人课以告知义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应当及时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中标无效后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在招投标活动中,中标是招标人和投标人共同期待的结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中标无效的情况时有发生。
中标无效后,法律后果涉及到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的权益。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中标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旨在为相关方提供参考。
二、中标无效的定义及原因1. 定义:中标无效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其他相关方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招标投标活动无效,中标结果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2. 原因:中标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投标人资格不符合要求: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伪造相关证明材料等违法行为。
(2)串通投标: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通过不正当手段使某一投标人中标。
(3)泄露标底:招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泄露标底,导致其他投标人无法公平竞争。
(4)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招标人或投标人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1. 对投标人的法律后果:(1)投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招标人因中标无效而遭受的损失。
(2)投标人若存在违法行为,如虚假陈述、伪造证明材料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2. 对招标人的法律后果:(1)招标人因中标无效而遭受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2)招标人若存在违法行为,如泄露标底、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3. 对其他相关方的法律后果:(1)其他相关方因中标无效而遭受的损失,由投标人承担赔偿责任。
(2)其他相关方若存在违法行为,如串通投标等,可能面临行政处罚或刑事责任。
四、法律救济途径1. 行政救济: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相关方认为中标无效的,可以向有关行政监管部门投诉,要求调查处理。
2. 司法救济:招标人、投标人或其他相关方认为中标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中标无效。
五、总结中标无效后,法律后果涉及到招标人、投标人和其他相关方的权益。
相关方应充分了解中标无效的法律后果,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一、引言招投标法规是指用于规范招标、投标和中标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文件。
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是招投标活动中常见的情况,相关法规对于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旨在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过程。
本文将详细解析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
二、招标项目废标的规定1. 废标的定义和原因根据招投标法规,招标项目废标是指因为特定原因,招标活动无法继续进行,导致招标结果无效的情况。
废标的原因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招标文件存在严重缺陷,无法保证公平竞争;- 招标文件发布后,相关规定发生重大变化;- 招标项目所需资金无法获得;- 招标项目所需技术无法满足等。
2. 废标的程序和要求招投标法规对于废标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废标决定的发布:招标人应当向所有投标人发布废标决定,并说明废标的原因;- 废标决定的生效:废标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招标人应当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相应的处理;- 废标后的处理:招标人应当按照法规的规定,对招标文件、保证金等进行妥善处理。
三、重新招标的规定1. 重新招标的条件当招标项目废标后,招标人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重新招标。
重新招标的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废标原因已经得到解决,可以确保公平竞争;- 招标项目的需求仍然存在;- 招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和资源进行重新招标等。
2. 重新招标的程序和要求招投标法规对于重新招标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招标文件的修订:招标人应当根据废标的原因进行招标文件的修订,保证公平竞争;- 招标公告的发布:招标人应当发布重新招标的公告,明确重新招标的时间、地点、要求等;- 投标人的权益保护:重新招标应当保护已经参预废标项目投标的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中标结果的公示:重新招标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公示中标结果。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招投标法规中关于招标项目废标和重新招标的规定,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某市政府计划进行一项市政道路改造工程的招标,招标文件发布后,发现文件中存在严重缺陷,无法保证公平竞争。
招标投标问题回答
希翼与专家交流的问题1.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改正措施是什么?是不是责令重新招投标?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有的项目已基本完工)无法改正的怎样处理?答:责令限期改正的具体改正措施是根据行为人违反的具体行为来决定的,包括不及时答复投标人的异议,重新招标只是其中一种。
普通说来,只要通过重新评标或者重新确定中标人就可以纠正的错误,则不用重新招标。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如果已基本完工(有地方规定主体已经完成),重新招标可能给国家带来更大损失的,则再也不要求重新招标。
但应招标而未招标的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这样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且结算时只能收回成本,不得收取利润,有的法院判决只能付给承包人直接成本。
2.处项目合同金额的5‰-10‰,查处违法行为时双方尚未签订合同但工程已开工建设的即无合同的怎样处理?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如果还能采取正确措施处罚是已履约合同金额还是整个合同金额?答:按《招标投标法》49条是以整个合同金额来处罚,尚未订立合同可参照国家有关计价办法,测算出合同金额。
3.违反本条,被处罚主体是不是惟独招标方,未经投标承包项目的承包方为何无处罚?本法是不是应当处罚招投标双方?答: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着眼于行为人的未来行为,并不只是已存在的违法行为,而惩戒的范围不宜过大。
所以惟独惩戒招标人材干确保实现处罚目的,对于投标人有时对是否属于必须招标,招标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手续不是很清晰,处罚时的操作难度较大。
但如果属于双方串通招投标,则双方都要被处罚。
4.如何界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是不是具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条件及项目必须是合同的项目(经发改部门审批 、核准或者备案)这两个条件,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项目才属于必须应当招标的项目,如不招标则处罚。
如果是非法项目(未经发该部门审批)就不能合用«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处罚,如小产权房、工业用地改变用途建商品房住宅。
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章,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发挥了很大作用。
2003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2003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必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本人现结合《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规定,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作一个简单分析。
在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进行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一个简要解析。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同样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据此规定,投标人投标的行为应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属于承诺。
招标投标行为不仅具有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时,因其是一种竞争机制的合同订立方式,故其还具有许多的特殊性,所以说招标投标行为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正是基于此,《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才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行为作出了不完全相同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更加具体的要求和更加严格的限制。
现在我们转换一个视角,通过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的分析,以达到加深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则,同时可以更好地分清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正确掌握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则,规范合法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减少招标投标纠纷的发生。
因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违法程度和法律后果不同,其处理规则也不尽相同。
现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不同处理规则,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以下分类分析。
重新招标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在招投标过程中,重新招标是一种常见现象。
本文旨在分析重新招标的法律后果,并提出相应的应对策略,以保障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一、引言招投标是我国市场经济中重要的采购方式,对于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招投标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重新招标现象时有发生。
重新招标不仅增加了采购成本,还可能引发一系列法律后果。
因此,了解重新招标的法律后果及应对策略对于保障招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
二、重新招标的法律后果1. 重新招标可能导致中标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招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或者评审不公正的,中标无效。
如果重新招标过程中出现上述情况,中标结果可能被判定为无效。
2. 重新招标可能引发诉讼重新招标可能导致原中标人、其他投标人或招标人提起诉讼。
原中标人可能因重新招标而遭受经济损失,从而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其他投标人可能因重新招标而感到公平竞争环境受到破坏,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重新招标决定。
招标人也可能因重新招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被起诉。
3. 重新招标可能损害招标人的信誉重新招标可能导致招标人在市场上的信誉受损。
其他潜在供应商可能会对招标人的采购能力和诚信度产生质疑,从而影响招标人今后的招投标活动。
4. 重新招标可能引发合同纠纷在重新招标过程中,原中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可能因合同解除、违约金等问题产生纠纷。
此外,重新招标可能导致原中标人与其他投标人之间的合同纠纷。
三、重新招标的应对策略1.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招标人在重新招标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确保重新招标的合法性。
2. 公正、公平、透明地开展重新招标招标人应确保重新招标过程中的评审标准、程序、结果等公正、公平、透明,以避免引起争议。
3. 加强与相关当事人的沟通招标人在重新招标过程中,应加强与原中标人、其他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的沟通,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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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结果被判无效,是顺延第二中标候
选人还是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活动中,如果中标供应商弄虚作假,被取消中标资格后,采购人是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中标呢?还是废标后重新招标?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一个采购代理机构对4000台变频空调进行公开招标采购,有7家供应商投标,并且都通过了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
经评审,排名第一的A公司中标。
中标结果公告后,第二中标候选人B 公司提出质疑,认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提供虚假材料应标。
原评标委员会复审后,确认A公司确实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取消了A 公司的中标资格,并宣布项目废标,重新组织招标。
B公司对此提出异议,认为不应该废标,应当把中标资格顺延给第二中标候选人。
于是,B公司向当地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这个案例让我们思考一个问题:中标资格取消后,究竟是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呢?还是重新招标?对这个问题,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是支持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
理由是,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属于《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中标结果,但是还没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根据《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
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所以,只要第二中标候选人产生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报价不超过预算,就是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顺延为中标供应商。
第二种是支持重新招标。
他们认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应当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采购活动,等等。
既然,供应商造假谋取中标,说明采购过程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问题,中标候选人的排名不一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那就,难以认定中标候选人是合格的。
财政部门应当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招标。
我比较认可第一种观点,应当顺延第二中标候选人,理由有三。
第一,中标供应商的中标资格被取消后,采购人在什么情况下应该顺延第二名为中标供应商?什么情况下重新招标?按照《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有四种情形。
同时,政府采购当事人有违反政府采购法和条例规定的行为,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也要按照这四种情形处理:
一是没有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并重新开展。
二是已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还没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当中标或者成交结果被认定无效时,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如果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三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还没有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如果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是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并且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中,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影响中标结果,但还没有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完全符合上面第二种情形,应当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所谓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是指中标候选人的产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即不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影响。
如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影响了中标候选人的产生,则难以认定该中标候选人是否合格。
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就是由采购人在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依顺序确定。
如果没有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财政部门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重新招标。
由此看来,是可以顺延B公司为中标供应商。
第二,如果B公司的投诉事项成立,该如何处理?B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按照94号令《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
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四种情况处理。
同样是第四种情形,已经确立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
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第三,政府采购中哪些情形中标无效?哪些情况应当废标呢?《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五种情形,其中就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也就是说,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中标,除了受到相应处罚外,还要判定中标无效。
《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废标的四种情形:一是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是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是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是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案例中,A公司提供虚假材料中标,虽然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是A公司的行为不影响其他中标候选人的排序,中标结果又已经确定,所以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此外,从提高采购效率的角度来讲,相信每位政府采购当事人都希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采购项目,尽可能避免重复操作,降低采购成本。
所以,当中标无效时,如果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也就是三家以上,就应当从合格的中标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