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加强对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保障招投标活动依法合规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自行组织承办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代理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至记过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中止或取消本次招标行为或结果。
(一)未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二)未按照《1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提前通知监管办或分(子)公司纪检部门,致使招投标监督缺位的;(三)干扰、限制、阻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实施监督的;(四)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挠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的;(五)评标结束后,不按规定将综合评标报告等资料报送监管办或分(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的。
第四条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至记过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进行赔偿。
(一)公开招标不按规定在公开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二)无正当理由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或采用资格预审(前审)方式时不按照确定的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资格预审(前审),致使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受投标文件和资料的;(六)不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要求擅自改变日程,提前或延迟开标的(遇有重大澄清问题,经申请同意延迟开标的除外)。
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
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章,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发挥了很大作用。
2003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2003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必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本人现结合《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规定,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作一个简单分析。
在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进行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一个简要解析。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同样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据此规定,投标人投标的行为应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属于承诺。
招标投标行为不仅具有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时,因其是一种竞争机制的合同订立方式,故其还具有许多的特殊性,所以说招标投标行为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正是基于此,《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才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行为作出了不完全相同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更加具体的要求和更加严格的限制。
现在我们转换一个视角,通过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的分析,以达到加深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则,同时可以更好地分清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正确掌握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则,规范合法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减少招标投标纠纷的发生。
因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违法程度和法律后果不同,其处理规则也不尽相同。
现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不同处理规则,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以下分类分析。
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
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以下为真实案例,来自网络整理案例1一个同行公司找了20多家公司竞争一个5000多万的绿化项目。
结果他的两个竞争对手联合40家公司,把他的二十几家给围了,直接损失70到80万(找20多家的费用)。
间接损失1500到2000万,气坏了!案例2某智能化项目公开招标,实际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一共有17家,最终是报价接近平均价的供应商中标。
事隔半月后,当时参与投标的有关公司人员透露,参与竞标的17家投标企业中真正实际参与者只有4家,其他13家公司是被这4家公司接资质来投标的。
案例3一个大型进口设备的招标,这个产品比较特殊,金额要100多万,厂家在中国没有总代理商,都是按报备制做的,客户前期需求最先找我们沟通,选型和技术交流都是我们做的,当然我们也第一时间和厂家进行了报备,并且拿到了厂家针对这个项目的专项授权。
等开标的时候,现场的情况一下子让我们措手不及,竟然有另外2个公司也拿着厂家的授权来应标了,并且价格比我们低很多。
当时招标办根据低价中标的原则,让A公司中标了。
后来我们就质疑了,三家公司用同一个品牌来投标,明显不符合招标规则,按理当场应该废标的。
并且A公司的授权涉嫌伪造,是将厂家原来给的授权进行了PS 处理。
质疑最后仍然无效。
我们又和厂家进行协商,要求厂家不能直接对A公司进行供货,必须要通过我们进行采购。
但是厂家却唯利是图,仍然向A公司进行了供货。
现在客户仪器买了,售后却没人管了,A公司早都找不到人了,又来找我们做售后。
你说,管还是不管?做项目真心不容易,在当前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投标项目需要我们倾注更多的心力、智力和精力。
当然我们也希望有越来越公开透明公平的竞争机会,本是同根生,相煎何太急!同行恶性竞争,对双方都没有好处。
一、围标串标对个人的处罚是什么?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
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标题]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目录]1.引言2.违法违规行为概述2.1 不公平竞争行为2.2 不履行投标义务2.3 提供虚假材料2.4 滥用权力或行政不当干预2.5 违反评标原则3.处罚措施3.1 行政处罚3.2 经济处罚3.3 合同解除和索赔3.4 取消资格或限制参与投标3.5 其他处罚措施4.监督与举报4.1 监督机制4.2 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渠道5.附件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附件3:合同解除和索赔样板文件附件4:监督举报方式及[1.引言]本文档旨在介绍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对应的处罚措施。
准确了解这些违法违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有助于提高投标者的合规意识,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2.违法违规行为概述]2.1 不公平竞争行为2.1.1 恶意串通竞标2.1.2 不正当竞争手段2.1.3 扰乱竞标秩序2.2 不履行投标义务2.2.1 违反投标须知和招标文件规定2.2.2 恶意放弃中标2.3 提供虚假材料2.3.1 虚报资质或财务状况2.3.2 提供伪造的企业法人证书2.4 滥用权力或行政不当干预2.4.1 干预标段划分2.4.2 干预评标工作2.5 违反评标原则2.5.1 将评标标准规定为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条件2.5.2 非法泄露投标人商业秘密[3.处罚措施]3.1 行政处罚3.1.1 警告3.1.2 罚款3.1.3 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3.2 经济处罚3.2.1 赔偿损失3.2.2 返还违法所得3.3 合同解除和索赔3.3.1 合同解除3.3.2 违約金3.3.3 赔偿金3.4 取消资格或限制参与投标 3.4.1 取消资格3.4.2 暂停参与招标活动3.5 其他处罚措施3.5.1 行政执法3.5.2 司法追究[4.监督与举报]4.1 监督机制4.1.1 行业协会4.1.2 监管机构4.2 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渠道4.2.1 方式举报4.2.2 网络举报平台[5.附件]附件1: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附件3:合同解除和索赔样板文件附件4:监督举报方式及[附]1.本文档涉及附件,请联系相关部门获取。
招投标违规责任追究办法文档
招投标违规责任追究办法文档概述招投标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程序,对于各种组织和企业都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
然而,如果违反了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可能会导致一系列的问题和风险。
为了维护招投标的公平性和透明性,同时也为了避免违规行为的发生,需要制定违规责任追究的办法,以给予违规行为相应的惩罚和制度约束。
本文将介绍招投标违规责任追究的相关内容,主要包括违规责任的界定和追究的程序。
违规责任的界定招投标违规,是指在招投标过程中,采取了不符合招投标的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定的行为。
主要分为以下几类:违反招投标程序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未经招标程序,直接与某一或几家供应商或服务提供商签订合同;•改变招标条件和标准;•违反报名、资格预审、招标文件要求等规定;•设定不合理条件或者其他限制,影响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
违反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贿赂、行贿;•工程转包;•定价垄断等垄断行为;•虚构交易或虚增价格等欺诈行为。
违反合同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不履行投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义务;•私自变更合同约定;•拖欠款项或拒绝付款等违反付款义务的行为。
追究的程序提出申诉或检举当发现招投标违规行为时,应当首先提出申诉或检举,以便有关机构及时调查处理。
调查处理接到举报后,由专门的部门或者组织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证据,形成调查报告。
追究责任在调查报告基础上,对于有责任人的情况,应当依据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制定的违规责任追究办法来进行相应处理。
具体包括:取消中标资格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的投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对其认定为严重违法者,封存其违规记录,置于失信黑名单之中。
检查行政执法责任对于负责执行招投标法律法规或者其他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如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应责任。
其他惩罚依据比较轻微或者没有直接损害到招投标公正透明的违规行为,可作出其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罚款、降低评价等级等。
结论招投标违规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得到严格的追究和惩罚。
招投标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招投标违规责任追究办法招投标是企事业单位采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的重要方式之一,不仅与单位的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同时也涉及到公共资源的配置和社会稳定的维护。
因此,任何招投标违规行为都可能给单位和社会带来不良影响。
本文将介绍招投标违规的责任追究办法,以期对相关人员起到警示作用,营造公正透明的招投标环境。
一、失信处理1、违规公司。
如果招标单位发现投标单位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如虚报资质、串标、行贿等,可以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禁止其参与招投标,限制其参加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
2、违规个人。
如果投标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严重违规行为,如收受贿赂、故意泄密等,可以将其列入失信名单,禁止其参与招投标,并可能面临行政或刑事责任。
二、行政处罚1、招标单位。
如果招标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擅自更改招标文件、泄露投标人信息等,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停业整顿等。
2、投标人。
如果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如虚假宣传、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监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如罚款、停止营业等。
三、刑事责任1、犯罪行为。
如果招标单位或投标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存在行贿、贪污等犯罪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如监禁、罚款等。
2、故意泄密。
如果投标人员在招标过程中存在泄露投标信息的行为,将受到刑事处罚,如监禁、罚款等。
四、民事责任1、违约赔偿。
如果投标人违约,造成招标单位损失的,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违规费用。
如果投标人存在虚高报价、串标等违规行为,招标单位可以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违规费用。
综上所述,招投标违规将承担各种不同形式的责任。
为了避免责任追究的风险,以及保障企事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投标人员应时刻牢记诚信原则,遵守招投标规则,增强招投标透明度,避免出现违规行为。
招标单位也应加强对招投标过程的监管,保证公正、透明的招标环境。
只有这样,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维护社会秩序的健康稳定。
招投标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处罚范本
招投标法律法规违法行为处罚范本前言:招投标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涉及到政府采购、建设工程和供应商选择等关键领域。
为了保障公平竞争、规范市场秩序,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应的招投标法律法规。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违法行为。
本文将讨论招投标法律法规违法行为以及相应的处罚范本,以期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维护市场公正,促进经济发展。
第一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一节资格条件违规行为1. 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投标人应当向招标人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格证明文件。
若发现投标人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情况,应予以处罚。
处罚措施可包括:- 取消投标资格;- 罚款,罚款金额为投标保证金的10%;- 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招投标活动。
2. 调包或借用他人资格证书若发现投标人调包或借用他人资格证书,构成资格条件违规行为,应予以处罚。
处罚措施可包括:- 取消投标资格;- 罚款,罚款金额为投标保证金的20%;- 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二节投标文件违规行为1. 投标文件不按规定格式编制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编制,若发现投标人未按要求进行编制,应予以处罚。
处罚措施可包括:- 警告;- 罚款,罚款金额为投标保证金的5%;- 要求重新编制投标文件。
2. 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内容虚假不实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内容应真实、准确,若发现投标人提供虚假不实信息,应予以处罚。
处罚措施可包括:- 取消投标资格;- 罚款,罚款金额为投标保证金的10%;- 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招投标活动。
第三节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1. 故意串通投标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投标人不得与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
若发现投标人故意串通投标,应予以处罚。
处罚措施可包括:- 取消投标资格;- 罚款,罚款金额为投标保证金的30%;- 将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招投标活动;- 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论招投标的违规及其处理
论招投标的违规及其处理招投标是政府采购、企业委托采购等涉及到公共资源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公平、透明、合法,国家制定了相关法规和管理办法。
然而,招投标中依然有不少违规现象发生,这些违规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经济损失,必须予以严肃处理。
一、常见的招投标违规行为1、虚假标书虚假标书是指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虚构资质、交纳文件、业绩等内容,以骗取中标资格的一种行为。
虚假标书是一种损害公共利益的违规行为,不仅会导致政府或企业的损失,而且还会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中标后违规操作投标人在中标后,为了提高利润或完成项目,可能会存在一些违规行为。
如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使用低标准建材、违反质量标准等不符合施工要求的做法。
或者在采购过程中,采用不符合采购资格的供应商,或者违规增加采购内容等。
3、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指招标人自己或招标人的关联方在投标项目中参加,或利用招标项目的机会,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极易导致招投标结构变得不透明,从而导致不公平竞争的现象。
4、串标串标是指投标人相互勾结、互相通风报信,串通中标文件,采取配合、轮流、退缩等手段,达成倒卖招标标志的行为。
这种违规行为会形成小圈子,打破公平竞争的秩序,对参加投标的其他企业造成不公平竞争的压力。
二、对招投标违规行为的处理遇到招投标违规行为,不仅政府部门需要及时介入,企业自身也要有一些有效的措施,才能防止这些行为的发生。
1、完善法规制度国家应该完善招投标法规制度,增强审查力度,提高违规成本和风险。
同时,对于违法成本的加强,能够有效地防止招投标违规情况的发生。
2、加强监管力度政府部门应该加强对招投标环节的监管力度。
加大对投标流程透明度和信息公开程度,对招标文件和投标人的资质等进行全面审核,增强违规成本和风险,确保招投标环节的公正和透明。
3、建立信用机制建立招投标信用评价机制,对于违规行为采用相应措施进行严惩,对于达到信用评价标准的企业,予以一定优惠等措施,能够有效地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
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法律后果
招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与法律后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招投标成为了企业与政府之间合作的重要环节。
然而,一些企业或个人在招投标过程中存在着一些违法违规行为,不仅严重影响着市场秩序,也给参与者带来了法律后果。
本文将探讨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
一、虚假投标行为在招投标过程中,虚假投标行为严重扰乱了招标企业的正常秩序。
虚假投标一般包括提供虚假资质、提供虚假的投标文件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违背了招标规则,也损害了合法投标者的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的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行为,被评标委员会确认后,招标人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由虚假投标人承担,并可能面临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二、串标行为招投标过程中,为了获取更多的利益,一些企业常常采取串标行为。
串标指的是多个企业互相合作,通过分散竞争、恶意竞争等手段,旨在规避竞争与监管,获取非法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八十条的规定,对串标行为一旦被发现,主管部门有权对其进行处罚。
处罚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撤销招标资格、暂停参与招投标活动等。
对于企业而言,串标行为的后果除了法律风险之外,还将付出严重的信誉和资金损失。
三、行贿受贿行为行贿受贿是招投标中最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之一,它破坏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侵蚀了公共资源的合理利用。
行贿受贿一般包括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收受贿赂等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行贿受贿行为严重影响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属于犯罪行为。
行贿者可能面临刑事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金或有期徒刑。
受贿者则可能面临行贿同样的处罚,并会失去参与招投标的权利。
结语招投标是市场经济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
对于那些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来说,不仅会面临法律后果,还可能面临着声誉受损、市场营销受阻等问题。
因此,对于招投标参与者而言,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是维护自身利益与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
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招投标是公共事业和建设工程的重要环节,是提高政府工程效率、促进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
然而,一些企业和个人为赢得招标而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违法违规的现象时有发生。
以下就是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罚。
一、虚假资料或证件在招投标过程中,一些投标人为了符合投标条件,往往采用虚假的资料或证件,如恶意虚报资产、虚高业绩等。
这不仅违反了招投标管理制度,也不利于建设工程的有效推进。
一旦发现这样的违法行为,将会面临以下的处罚:1. 给予违规通报批评。
2. 取消其参加全部本次招标项目的资格。
3. 吊销其招投标资格证书,禁止其3至5年内再次申请招投标资质。
二、串通投标投标人之间相互勾结,约定标价、技术方案等,虚高标价,达到共享利益的目的。
这严重危害了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和竞争性,影响了政府和公众的利益,对于此类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给予以下的处罚:1. 给予批评教育,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投标单位及工程款项归还情况。
2. 对招标单位作出不予中标决定。
3. 涉及招标人员,取消其本次招标资格,禁止其一年内再次参与公开招标。
三、恶意抬价恶意抬价是一种通过提高报价方式,下降本招标的竞争性,或不符合招标要求的方案或材料,去赢取招标。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公共利益,还将延误工程进度,对于此类违规行为,相关部门将会对其进行以下的处罚:1. 给予违规投诉单位通报批评。
2. 给予违规企业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3. 对投标企业作出不招标或者不中标决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四、违规操作投标企业在招标过程中,违规操作招标文件,如删除、修改、调整相关内容,将会影响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一旦发现此类行为,将会受到以下的处罚:1. 给予违规通报批评。
2. 取消其参加全部本次招标项目的资格。
3. 吊销其招投标资格证书,禁止其3至5年内再次申请招投标资质。
以上是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罚。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应该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竞争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行业的快速发展。
招投标法律法规及其违法后果(一)-国浩-易律师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 标项目的能力;国家有关规定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 格条件有规定的,投标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 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
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 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 人,然后再参加投标;某一投标人给予其他投标人以适当的经济补偿后,这 些投标人的投标均由其组织,不论谁中标,均由其承包。
投标者与招标者串标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 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商定,投 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者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 定中标人;招标者为某一特定的投标者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排斥其他投标者。
贿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禁止投标人相互串 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三)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四)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 求协同投标; (五)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 行动。
招投标违规责任追究办法文档-无删减范文
招投标违规责任追究办法文档招投标违规责任追究办法文档1. 引言招投标违规行为对于公平竞争和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正和规范,制定一套科学有效的违规责任追究办法对于提升招投标管理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至关重要。
本文档旨在明确招投标违规责任的追究办法,并为相关责任主体提供参考和执行指南。
2. 背景招投标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虚假招标公告发布;- 虚报资质;- 操纵投标价格;- 阻碍竞争;- 接受回扣和贿赂等违法行为。
这些违规行为不仅损害了公平竞争环境,也影响了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因此,有必要建立一套完整的责任追究办法,以预防和惩治招投标违规行为。
3. 追究主体招投标违规行为的追究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角色:- 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组织招标活动,并对投标人进行评审和中标确认。
- 中标人:参与投标,获得招标项目,并执行相关合同。
- 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招投标过程的公正与透明,包括但不限于招标代理机构、监管部门。
- 受损方:因招投标违规行为遭受损失的个人和组织。
4. 追究办法4.1 监督与惩戒措施- 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存在虚假、失实等情况的,应当立即向监督机构报告,并终止该投标文件的评审。
- 监督机构对发现的招投标违规行为应当进行核实、调查和处理,并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监督机构有权采取行政处罚、吊销资质、列入黑名单等惩戒措施。
- 受损方可以向监督机构投诉与举报招投标违规行为,并要求给予相应的赔偿。
4.2 法律责任与经济处罚- 对于招投标违规行为,相关责任主体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涉及违法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等。
- 相关责任主体应当承担经济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赔偿等。
4.3 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对于中标人发生严重违规行为的,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中标人承担违约责任。
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
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加强对集团公司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防止违纪违法行为发生,保障招投标活动依法合规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各单位自行组织承办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代理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违反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至记过处分,并责令限期改正。
情节严重的,中止或取消本次招标行为或结果。
(一)未经集团公司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开展招投标工作的;(二)未按照《1招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提前通知监管办或分(子)公司纪检部门,致使招投标监督缺位的;(三)干扰、限制、阻碍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照规定实施监督的;(四)采取各种非法手段阻挠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查处招投标违纪违法案件的;(五)评标结束后,不按规定将综合评标报告等资料报送监管办或分(子)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备案的。
第四条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至记过处分,并责令限期整改。
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一次性经济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责令其进行赔偿。
(一)公开招标不按规定在公开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二)无正当理由限制已经通过资格预审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或采用资格预审(前审)方式时不按照确定的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资格预审(前审),致使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的;(三)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四)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受投标文件和资料的;(六)不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要求擅自改变日程,提前或延迟开标的(遇有重大澄清问题,经申请同意延迟开标的除外)。
招投标中的监督与违规处理
招投标中的监督与违规处理在招投标过程中,监督与违规处理是至关重要的环节。
只有通过有效监督和严厉处理违规行为,才能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正、透明和高效。
本文将探讨招投标中的监督机制以及违规处理的相关问题。
一、招投标监督机制招投标监督机制主要包括监督部门的设置、监督方法与手段以及监督流程。
在设立监督部门方面,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招投标主体应当建立相应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合规性。
监督方法与手段包括定期检查、流程审查、信息公开等,旨在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杜绝各种违规行为。
监督流程应当明确规定招投标过程中监督的时机、内容、方式和责任,形成闭环管理。
二、招投标违规行为的类型招投标违规行为常见的有假投标、串标、内外勾结、不当变更等。
其中,假投标指的是投标人故意提供虚假材料、虚报资质等,以欺骗招标方获取中标资格。
串标是指投标人在不同项目上重复投标,企图通过扩大中标范围获取更多利益。
内外勾结则是招标方与投标人之间存在利益交换、私下交易等违规行为。
不当变更是招标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未按照合同规定变更做法,超越权限进行变更操作。
三、招投标违规处理的原则招投标违规处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公正、公平、公开、法定。
公正要求对违规行为的处理要公平合理,不偏不倚。
公开要求违规行为的处理过程应当透明,相关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法定要求采取行政法律手段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确保违法成本的有效承担。
四、招投标违规处理的措施针对招投标违规行为,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首先,对于假投标、串标等严重违规行为,应禁止相关投标人参与招投标活动一段时间,或在一定期限内不予发包。
其次,在发现内外勾结等违规行为时,应对相关人员进行警示教育、责令改正,并追究法律责任。
最后,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存在不当变更行为时,应要求招标方按照合同规定进行处理,避免超越权限的变更操作。
五、招投标监督的挑战与应对在招投标监督中,仍存在一些挑战。
例如,部分监管机构缺乏公信力,难以有效履行监督职责;招投标信息不对称,导致监督不全面;监督措施不完善,无法有效遏制违规行为。
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
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招投标是一种企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最合适的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过程。
招投标中的规则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不同,但是不遵守这些规则会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介绍招投标中常见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罚。
1. 不实报价/不实报名不实报价是指招标人或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故意低估或高估报价以获取合同的行为。
不实报名是指企业或个人没有能力履行合同但冒充其他企业或个人报名参加招标。
这些行为都是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对实施者将会带来以下严重后果:•利润被没收•行政处罚•经济制裁•遭受声誉和信用面临的严重影响•受到刑事追究如果企业或个人故意低估或高估报价或冒充其他企业或个人报名参加招投标,在被发现后将可能被取消合同,并且被追究法律责任。
2. 不当推销行为不当推销行为包括在招标文件中侵犯知识产权、恶意贬低竞争对手、散布谣言等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会导致企业和个人信用受损,还可能导致企业和个人受到诉讼。
对于不当推销行为的实施者,可能会受到行政处罚或经济制裁,并可能被禁止参加今后的招标。
3. 合谋行为合谋行为是指投标人和招标人之间进行的勾结、串通来影响竞争,从而获得不当利益。
比如:一个招标人为了利用某个投标人的经验和技术,可能与该投标人勾结在一起,阻挠其他潜在的投标人。
在发现合谋行为时,实施者可能会面临以下的处罚:•被取消申请或合同•行政处罚•禁止参与今后的招标•经济制裁•遭受声誉和信用面临的严重影响•受到刑事追究4. 法律和合规问题企业或个人在招投标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和法规可能会带来的后果是相当严重的。
比如,企业或个人没有遵守当地相关规定,或者没有遵守规定的审核程序,就会导致他们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如果招标人或投标人违反法律和规定,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以下处罚:•取消合同•行政处罚•经济制裁•禁止参加招标•遭受声誉和信用面临的严重影响•受到刑事追究5. 透露标书信息招标文件是保密的商业信息,招标人和投标人都需要保密。
招标人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招标人违规行为处理办法1. 引言招标人作为招标活动的组织者和主体,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义务。
然而,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招标人有时可能会出现违规行为。
为了保护公平竞争环境,维护招标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制定招标人违规行为的处理办法是非常必要的。
2. 违规行为的定义和分类2.1 资格要求违规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设定的资格要求违反法律法规或主观恶意压低资格要求,排除竞争对手参与招标2.2 投标文件违规招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设置不合理的条件或规定,限制或限制竞争对手的参与2.3 评标过程违规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违反评标标准或操纵评标结果,损害其他投标人的权益2.4 招标文件变更违规招标人未经正当程序或未征得相关各方同意擅自变更招标文件2.5 财务行为违规招标人在竞标过程中存在虚假合同、财务造假等行为。
3.处理办法3.1 警告及改正对于违规行为较轻或首次违规的招标人,可以给予警告并要求其及时改正违规行为。
警告可以是书面通知或口头警告,要求招标人立即采取纠正措施,并告知其如不改正的后果。
3.2 罚款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招标人一定数额的罚款。
罚款的标准应根据违规行为的具体情况、对公平竞争的破坏程度和招标人的经济实力等因素综合考量而确定。
3.3 暂停参与招标活动对于严重违规的招标人,可以暂停其参与招标活动,以防止其继续干扰公平竞争环境。
暂停参与招标活动的期限可以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而确定,通常不超过一年。
3.4 终止合同如果招标人的违规行为导致招标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或造成重大损失,可考虑终止合同并追究法律责任。
终止合同应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相关规定进行,确保终止合同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3.5 刑事追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招标人,应交由相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招标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可能包括商业贿赂、行贿、虚假陈述等,这些行为严重破坏了招标制度的公正和透明。
4. 预防措施除了追究违规行为的责任外,还应采取一系列预防措施,以减少招标人的违规行为的发生4.1 完善法律法规和制度。
招投标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招投标违规责任追究办法招投标违规责任追究办法一、背景为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规范招投标行为,防范和打击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招投标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合法性,制定本《招投标违规责任追究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及其子公司所有招投标活动。
三、责任主体1. 招标人、采购人、评标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2. 投标人、供应商、服务商及其工作人员;3. 审计、监察、监督、执法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四、责任追究1. 招标人或采购人的责任(1)未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管理规定进行招投标活动,或者招标文件、变更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管理规定的,应承担责任;(2)未按照规定组织评标、定标,或者评标委员会违法违规决定中标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违法违规组织采购活动,导致项目实施过程中质量、安全、效益不达标的,应承担责任;(3)未按照规定披露或公示招投标信息的,应承担责任;(4)泄露招标文件、评标文件和中标结果,或者与投标人串通作弊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2. 投标人或供应商、服务商的责任(1)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其他材料,或者在投标文件中作出虚假承诺的,应承担质量、安全、效益等后果责任;(2)未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提交投标文件的,或者因违法行为被列入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参加招投标活动;(3)投标文件中的价格或质量要求低于成本价或者明显虚高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3. 监督部门的责任(1)未及时发现、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承担行政或者法律责任;(2)对举报行为不认真核查或未及时处理的,应承担责任。
四、追究方式1. 警告;2. 经济处罚;3. 限期整改、暂停活动;4. 吊销相关资质或许可证;5. 向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报案;6. 对直接责任人进行行政、刑事处罚。
五、附件1. 《招标文件范本》;2. 《投标文件要求》;3. 《中标通知书范本》;4. 《变更通知书范本》;5. 《评标标准及评分细则》。
违规招投标行为处罚
定。…… 第七十五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
件订立合同,合同的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
致,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由有关行政
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 5‰以上 10‰以下的罚款
10 实施对象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11 行使层级
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依 法申请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依法公开
5
国招标投标法》等规定。建立查处案件 行为处罚案
中
弊,应立案不立案;玩忽职守,不
台帐,定期进行检查;严格按照行政处 件承办人
能立案的立案;超越职权,擅自销
罚事项受理、立案的有关规定办理;严
案等。
格按照法规程序进行监督。
2 调查取证环节:无故拖延案件调查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违规招投标
取证;违反办案程序,在调查或者
收受他人好处,网开一面,为违法
则,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严格层 要负责人或
当事人说情,干扰办案;随意行使
级审批制度,认真审核;坚持处罚意见 违规招投标
自由裁量权;违反办案程序或造成
承办案件科室集体合议制度,坚持少数 行为处罚的
错案、假案引起复议、行政诉讼被
服从多数的原则;对 情 节 复 杂 或 者 重 委领导
的; 4.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
用职权、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 5.其他违法法律、法规的行为。
20 备注
3
廉政风险点
风险点 数量
等 表现形式
级
防控措施
责任人
1.受理立案环节:未经批准擅自决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
招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全市招标投标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快AA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的认定及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是指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当事人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不守诚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当事人是指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等。
第四条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应遵循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发展和改革、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务等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进行认定和处理。
市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联席会议,负责研究、协调和处理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处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牵头研究和建立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综合受理机制。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工作应按照调查、认定、处理、记录、公示等程序实施。
第七条行政监督部门发现有关行为可能属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或接到其他行政机关移送的可能属于招标投标不良行为的疑点线索,应当于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进行调查核实。
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核实。
第八条行政监督部门开展现场调查、核实工作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第九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认定及处理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及处理决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十条认定招标投标不良行为成立的,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制作《招标投标不良行为认定及处理决定书》;认定招标投标不良行为不成立的,案件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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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章,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发挥了很大作用。
2003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和2003年8月1日开始施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对建设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必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
本人现结合《招标投标法》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有关规定,就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作一个简单分析。
在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进行分析之前,我们有必要对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作一个简要解析。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同样要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合同法》规定,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的行为属于要约邀请。
据此规定,投标人投标的行为应属于要约,招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应属于承诺。
招标投标行为不仅具有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般法律特征,同时,因其是一种竞争机制的合同订立方式,故其还具有许多的特殊性,所以说招标投标行为是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
正是基于此,《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才对招标、投标和开标、评标、定标等招标投标行为作出了不完全相同于要约邀请、要约、承诺的更加具体的要求和更加严格的限制。
现在我们转换一个视角,通过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及其处理规则的分析,以达到加深理解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则,同时可以更好地分清招标投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正确掌握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理规则,规范合法地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减少招标投标纠纷的发生。
因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法律性质、违法程度和法律后果不同,其处理规则也不尽相同。
现按照招标投标的程序和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的不同处理规则,对违法违规招标投标行为进行以下分类分析。
一、有关招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一)招标无效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情节严重,招标无效。
被认定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1、未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2、邀请招标不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3、自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少于五个工作日的;4、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少于二十日的;5、应当公开招标而不公开招标的;6、不具备招标条件而进行招标的;7、应当履行核准手续而未履行的;8、不按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9、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10、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不重新招标的。
(二)招标赔偿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给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二、有关投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一)招标人不予受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不予受理:1、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二)按照废标处理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1、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2、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3、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项目报两份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送投标方案的除外;4、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5、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6、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三)招标人有权拒绝投标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招标人有权拒绝:1、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2、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补充、修改、替代投标文件的;3、联合体参加资格预审并获通过的,其组成的变化使联合体削弱了竞争,含有事先未经过资格预审或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联合体的资质降到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最低标准以下的。
三、违反禁止规定的招标投标行为(一)中标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其中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中标条件,从其余投标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或者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重新招标: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的,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并且中标人为以上行为的受益人的;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以上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串通投标:1、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抬高或压低投标报价;2、投标人之间相互约定,在招标项目中分别以高、中、低价报价;3、投标人之间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
下列行为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招标: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2、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3、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4、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下列行为属于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挂靠其他施工单位,或从其他单位通过转让或租借的方式获取资格或资质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行为。
(二)责令改正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可责令改正,并可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行政处罚:1、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2、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3、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4、任何单位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限制或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的,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的,强制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为:(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国外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上列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1)施工单项合同结算价在200万元以上;(2)单项合同结算价低于以上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指:(1)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或标明某一特定的专利、商标、名称、设计、原产地或生产供应者;(2)以不合理的标段或工期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3)含有倾向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四、有关评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评标过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无效,应当依法重新进行评标或者重新进行招标。
1、使用招标文件没有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的;2、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倾向或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且影响评标结果的;3、应当回避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参与评标的;4、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及人员组成不符合法定要求的;5、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且影响评标结果的。
五、有关中标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其处理规则(一)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中标人拒绝提交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
(二)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招标人不履行与中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返还履约保证金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中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中标人不履行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三)改变或放弃中标招标人不按规定期限确定中标人的,或者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改变中标结果的,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或者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并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更改合同实质性内容的,或者拒不提交所要求的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