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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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通知

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律师协会•【公布日期】2020.06.23•【字号】津律协发〔2020〕1号•【施行日期】2020.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天津市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通知各律师事务所、全市律师:新修订的《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已经第八届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天津市律师协会2020 年6 月23 日天津市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 年7 月 1 日经第七届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2020 年 6 月 6 日经第八届天津市律师协会理事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天津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本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天津市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个人会员包括在本市执业的专职律师、兼职律师、公司律师、公职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及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中香港、澳门一方的派驻律师。

团体会员是指在本市依法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

本规则中所称的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家或多家香港或澳门律师事务所与一家内地律师事务所,按照《天津市司法局关于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律师事务所在本市试行合伙联营的试行办法》的规定和各方协议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组建的合伙型联营律师事务所。

第四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管理规范及公序良俗的违规行为应予处分的,亦适用本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最新版】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最新版】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第-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子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六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七条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八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十条对会员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由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时该会员所属律师协会管辖;被调查的会员执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未设立律师协会的,由该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

被调查的会员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的,该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协助其原属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违规行为持续期间,被调查的会员先后加入两个以上地方律师协会的,所涉及律师协会均有调查和纪律处分的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律师协会行使管辖权。

第十一条地方律师协会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律师协会指定管辖。

有管辖权的律师协会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生效时,被处分的会员已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的,纪律处分由现执业所在地的律师协会执行。

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

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

安徽省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查处规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执业秩序,保障律师协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下称会员)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调查处分行为,维护律师良好的职业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安徽省律师协会章程》,结合我省律师执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律师协会对本会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的违规行为的查处适用本规则。

市律师协会处理会员违规行为遵照本规则执行。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会员在执行律师职务过程中或者在处理与执行律师职务行为有关的事务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制定的各项行业规范、律师行业公认的行为准则的行为,以及会员在非执行律师职务时的严重损害律师行业形象违背品行良好等申请律师执业基本条件的不适当行为。

第四条本规则所称投诉是指向律师协会反映会员涉嫌违规行为的控诉、举报、检举等。

凡因会员的违规行为向纪律委员会投诉的人在本规则中统称为投诉人。

自然人、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包括但不限于会员的委托人、当事人、客户以及对方当事人,司法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其它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会员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以及律师协会的其他会员,均可以成为投诉人。

第五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调查处理,应以《律师法》及与律师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规范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调查处理被投诉会员违规行为时,应维护投诉人和被投诉会员的合法权利,对确有违规行为的会员依法严肃处理,对投诉不实的以书面方式告知投诉人。

对利用投诉打击报复律师的行为予以严格禁止,对缠诉的行为和诬告、陷害会员的行为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防止和杜绝恶意投诉事件对会员权益的侵害。

第七条在调查处理会员违规案件过程中,被投诉会员或违规会员和其所在律师事务所、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会员应当予以配合;对拒不配合、抵制和阻挠纪律委员会调查处理工作的会员,确需给予处分的由纪律委员会给予处分。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年3月31日试行)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年3月31日试行)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2017年3月31日试行)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于1999年12月18日第四届XXX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04年3月20日第五届XXX第九次会议修订,最近一次修订于2017年1月8日第九届XXX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则旨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

本规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实施纪律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对于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对于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律师协会管理规范和公序良俗的行为,应当另行处分,但仍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为“投诉”。

第六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为“投诉人”。

第七条律师协会实施纪律处分时,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调查与惩戒相分离。

第二章惩戒委员会第八条XXX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律师行业处分相关规则的制定及对地方律师协会处分工作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设立惩戒委员会,负责对违规会员进行处分。

第十条对会员涉嫌违规案件的调查和纪律处分,由涉嫌违规行为发生时该会员所属律师协会管辖。

如果被调查的会员执业所在的行政区域未设立律师协会,由该区域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管辖。

如果被调查的会员在涉嫌违规行为发生后加入其他地方律师协会,该地方律师协会应当协助其原属律师协会进行调查。

如果违规行为持续期间,被调查的会员先后加入两个以上地方律师协会,所涉及律师协会均有调查和纪律处分的管辖权,由最先立案的律师协会行使管辖权。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惩戒规则【发文字号】[2004]律发字第24号【修改依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17修订)【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4.03.24【实施日期】2004.03.20【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的通知([2004]律发字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已于2004年3月20日经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试行,原《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即行废止。

现将《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2004)律发字第24号]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二00四年三月二十四日(1999年12月1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是本规则调整对象,不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七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八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则本文旨在规范江苏律师协会会员的行为,并明确对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则。

以下是具体规定:1. 违规行为范围:涉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违规行为。

2. 违规行为的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违规行为:- 职业道德方面的违规行为,如诋毁他人声誉、泄露客户隐私等;- 执业纪律方面的违规行为,如未经授权代理、滥用职权等;- 法律法规方面的违规行为,如违反法律法规要求、擅自变更合同等。

3. 纪律处分的种类:根据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纪律处分可以分为轻处分、中处分和重处分三种。

- 轻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对违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立即改正;- 中处分:包括暂停执业、降低职务等,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惩戒,限制其执业和晋升;- 重处分:包括终止会员资格、吊销执业证书等,对严重违规行为进行最高级别的处分,终止其律师资格。

4. 处分程序:- 接到投诉或发现违规行为后,律师协会将会展开调查,并通知涉事律师进行陈述申辩;- 调查结果将由律师协会进行评议,并根据纪律处分规则进行决策;- 律师协会将以书面形式通知被处分律师,并公示处分结果。

5. 处分决定的申诉:- 被处分律师有权对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申诉应在收到处分通知后的一定期限内提交;- 律师协会将重新评估申诉内容,并作出最终决定,其决定为最终结果。

6. 处分结果的公示:- 律师协会将会对处分结果进行公示,以提醒其他会员注意违规行为的后果;- 公示内容将包括被处分律师的姓名、违规行为的性质和处分的种类等。

7. 法律保障:- 处分决定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保护被处分律师的合法权益;- 被处分律师如对处分决定不满,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以上是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的纪律处分规则的基本内容。

该规则的制定旨在维护律师行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保证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律师协会将严格执行该规则,对违规行为进行及时、公正的纪律处分,以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和信誉。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的实施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的实施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的实施规则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定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的处罚实施规则,以维护律师职业的正常秩序和社会公信力。

2. 违规行为定义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是指在履行律师职责和执业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或相关规定的行为。

3. 违规行为处罚原则- 处罚应公正、公平、适度,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 处罚应当依法依规进行,遵循合法程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违规行为处罚程序- 江苏律师协会将设立专门的违规行为调查和处罚委员会,负责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 违规行为调查和处罚委员会将依法进行调查,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搜集相关证据。

- 在调查结束后,违规行为调查和处罚委员会将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

5. 违规行为处罚措施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轻重,江苏律师协会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处罚措施:- 警告函:对违规行为情节较轻的会员给予书面警告,并要求其改正。

- 罚款:对有一定违规行为情节的会员可以处以经济罚款,并要求其改正。

- 暂停执业:对严重违规行为的会员可以暂停其执业资格一段时间,并要求其进行法律教育和整改。

- 吊销执业资格:对重大违规行为或多次违规的会员可以吊销其执业资格,并将其列入黑名单。

6. 违规行为的申诉与复议会员对江苏律师协会的违规行为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协会提出申诉,协会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核,并依法作出复议决定。

7. 附则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江苏律师协会会员的违规行为处罚。

如有需要,江苏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本规则进行修改和完善。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一、介绍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是律师协会对其会员行为进行监督和规范的重要依据。

该规则旨在维护律师职业的尊严和荣誉,加强行业内部的自律与约束,确保公正、公平和透明的法律服务。

本文将就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进行详细的探讨。

二、背景与意义作为法律服务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的行为举止关系到司法公正和法治建设的稳定。

律师协会作为律师群体的自律组织,应当加强对会员的监督和管理,以免玷污整个行业的声誉。

因此,制定和实施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具有重要的背景和意义。

三、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概述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是指律师协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要求,对会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的规定。

该规则通常包括以下方面内容:1. 违法行为的界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需要明确规定哪些行为被认定为违法行为。

这些行为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律师丧失诚信和廉洁;律师泄露客户隐私等。

2. 处分的种类和程度律师协会对会员违法行为的处分通常包括以下种类:警告、罚款、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

对于不同的违法行为,律师协会会根据情况和认定程度进行不同的处分,并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执行。

3. 程序和流程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应明确会员处分的程序和流程。

包括但不限于:投诉、调查、听证、处分决定、申诉、复议等环节。

这些程序和流程需要公开透明、有效合理,确保公正和公平。

4. 处理和复议途径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应设立申诉和复议的途径,为被处罚的律师提供合理的解释和申辩的机会。

同时,也应设立独立的机构对处分决定进行复核,确保处分决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四、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的实施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的实施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 公正和公平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的实施必须公正公平,不能有任何歧视和偏袒。

律师协会应当依法依规处理会员的违法行为,严禁任意对待和滥用职权。

2. 保护律师权益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的实施应保护律师的合法权益,确保律师在被处分过程中享有申辩的权利,并设立复议机构对处分决定进行复核。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不当行为处罚规定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不当行为处罚规定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不当行为处罚规定一、背景江苏律师协会作为专业律师组织,为了维护律师行业的声誉和规范律师的职业行为,制定了《江苏律师协会会员不当行为处罚规定》。

二、目的该处罚规定的目的是明确会员不当行为的定义,规范处理程序,保证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以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形象。

三、不当行为的定义根据《江苏律师协会会员不当行为处罚规定》,以下行为被视为会员的不当行为:1. 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2. 伪造、篡改律师执业证书或其他律师资格证明的行为;3. 不正当手段获取案件委托或收取过高费用的行为;4. 泄露客户隐私或律师业务秘密的行为;5.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参与非法活动的行为;6. 接受他人财物或利益以影响律师职责履行的行为;7. 虚假宣传或误导公众的行为;8. 涉嫌犯罪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四、处罚程序根据处罚规定,对于会员的不当行为,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处罚:1. 接到举报或发现不当行为的情况后,律师协会将进行初步调查;2. 初步调查确认存在不当行为的,将组成处罚委员会进行进一步调查;3. 处罚委员会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收集相关证据,并进行综合评估;4. 处罚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给予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暂停执业资格、终止会籍等;5.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起申诉,律师协会将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决定。

五、处罚公示根据处罚规定,律师协会将对处罚结果进行公示,以维护处罚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公示内容包括被处罚会员的姓名、处罚决定的类型和原因等。

六、总结《江苏律师协会会员不当行为处罚规定》的出台,为维护律师行业的良好秩序和形象提供了明确的规范。

该规定将依法依规对会员的不当行为进行严肃处理,以确保律师职业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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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1999年12月1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是本规则调整对象,不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七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八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适用和管辖第九条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律师协会认为会员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一)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的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五)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八)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九)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十)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十一)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十二)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的;(十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十四)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十五)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十六)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仲裁等法律服务业务的;(十七)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十八)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十九)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二十)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二十一)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的。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程序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程序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违规行为,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行为。

第三条律师协会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会员违规行为的查处工作。

第四条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种类和程序第五条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暂停执业;(四)吊销执业证书。

第六条处分程序分为:(一)受理;(二)立案;(三)调查;(四)听证;(五)作出处分决定;(六)执行处分决定。

第三章处分决定的作出第七条律师协会收到对会员违规行为的投诉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第八条律师协会应当在受理投诉后十个工作日内立案,并通知被投诉人。

第九条律师协会应当对被投诉人的执业行为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调查。

第十条律师协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被投诉人提供有关材料,被投诉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律师协会在调查结束后,应当举行听证,听取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十二条律师协会根据调查结果和听证情况,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分决定,并通知被投诉人。

第四章处分的执行和监督第十三条律师协会作出的处分决定,被投诉人应当予以执行。

第十四条被投诉人对律师协会作出的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律师协会申请复议。

第十五条律师协会应当对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分决定得到落实。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本规则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归江苏省律师协会。

以上是《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程序规则》的全文。

本规则旨在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建设,规范律师执业行为和律师事务所管理活动,保障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的惩戒工作依法依规进行。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律师协会是律师的职业组织,旨在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律师协会制定了一系列的会员处分规则,用于惩处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律师。

以下将详细介绍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首先,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包括了违反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处分措施。

如果律师在职业道德方面有严重违规行为,比如欺骗、贪污、行贿等,律师协会可以对其进行开除会籍、停止执业、吊销律师执照等处分。

而对于违反职业规范的行为,律师协会可以采取警告、严重警告、罚款、降级等处分措施。

另外,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还包括了对律师行为不端的处理措施。

律师作为法律服务提供者,必须尽职尽责,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有不当行为,比如提供虚假证据、违反法律程序等,律师协会可以对其进行警告、罚款、停职等处分。

此外,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还将对律师执行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提出具体要求。

例如,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必须保持客户的机密,不得泄露客户的隐私信息;律师在法庭上必须遵循法庭礼仪,尊重法官和其他律师;律师在广告宣传中必须遵守宣传规范,不得虚假宣传等。

对于违反这些要求的律师,律师协会可以采取相应的处分措施。

最后,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还包括了律师被撤销律师资格的程序和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律师协会可以对丧失执业能力、严重违反律师道德、从事非法活动等情况的律师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处分。

在这一程序中,律师协会必须对律师进行听证、律师有权进行申辩,并在作出决定后通知律师理由和申诉途径。

总之,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是维护律师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重要手段。

通过这些规则,律师协会能够惩处违法行为和不端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提升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和声誉。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推动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法治建设具有重要作用。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的实施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的实施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的实施规则1. 背景江苏律师协会为了维护律师行业的规范和声誉,制定了会员违规行为处罚的实施规则。

该规则旨在对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律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进行惩罚,并保证处罚的公正和透明。

2. 处罚原则- 公正和公平:处罚决定必须公正、公平,不偏不倚地对待所有会员。

- 依法依规:处罚决定必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准则。

- 事实和证据:处罚决定必须基于充分的事实和确凿的证据。

- 适度和合理:处罚决定必须与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相适应。

3. 处罚程序3.1 接收投诉任何人都可以向江苏律师协会投诉会员的违规行为。

投诉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包含详细的事实和证据。

3.2 调查和证据收集江苏律师协会将对投诉进行调查,并收集相关的证据。

调查可能包括对投诉人、被投诉会员和其他相关人员的询问和调取相关文件等。

3.3 违规认定基于调查和收集的证据,江苏律师协会将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认定结果必须基于充分的证据,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律师职业道德准则进行判断。

3.4 处罚决定根据违规行为的性质和严重程度,江苏律师协会将决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处罚可以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资格等。

3.5 申诉程序被处罚的会员有权向江苏律师协会提起申诉。

江苏律师协会将按照相关程序对申诉进行审理,并作出最终决定。

4. 处罚公示江苏律师协会将对处罚决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被处罚会员的姓名、处罚措施和处罚事由等。

公示的方式可以采用网站公告、通知书发送等形式。

5. 处罚执行被处罚的会员必须按照处罚决定执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相应的义务。

如果会员拒不执行处罚决定,江苏律师协会将采取必要的措施强制执行。

6. 处罚结果记录江苏律师协会将对会员的违规行为和处罚结果进行记录。

记录内容包括违规行为的性质、处罚措施和执行情况等。

记录将作为评定会员资格和执业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7. 处罚监督和评估江苏律师协会将建立处罚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和效果进行评估。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正文:----------------------------------------------------------------------------------------------------------------------------------------------------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1992年12月18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违法违纪会员的处分工作,维护律师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会员,违反《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各级律师协会实施处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处分为:(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取消会员资格。

对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司法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律师,律师协会在对违纪会员除予以上述处分外,有权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一)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二)违反《律师协会章程》以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五)有其他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会员有应有处分的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一)拒不执行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的;(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曾因违法违纪受过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五)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证据材料、阻挠调查的。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法规类别】律师惩戒规则【发布部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发布日期】1999.12.18【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1992年12月18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违法违纪会员的处分工作,维护律师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会员,违反《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各级律师协会实施处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处分为:(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取消会员资格。

对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司法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律师,律师协会在对违纪会员除予以上述处分外,有权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一)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二)违反《律师协会章程》以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五)有其他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会员有应有处分的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一)拒不执行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的;(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曾因违法违纪受过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五)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证据材料、阻挠调查的。

第七条会员有应受处分的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的;(二)情节显著轻微的;(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试行)(1999年12月18日四届全国律协第五次常务理事会通过,2004年3月20日五届全国律协第九次常务理事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执业秩序,保障律师依法执业权利,规范律师协会对违规会员处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规行为实施行业处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会员具有本规则列举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会员具有本规则未列举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管理规范的违规行为的,适用本规则。

第四条公职、公司律师的违规行为,适用本规则。

第五条地方各级律师协会团体会员,不是本规则调整对象,不适用本规则。

第六条向律师协会控诉、举报、检举会员有违规行为的称“投诉”。

第七条会员违规行为的被侵害人,或者能够证明会员有违规行为发生的人向律师协会投诉的,称“投诉人”。

第八条律师协会实施行业处分时,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律师协会的有关规定,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适用和管辖第九条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类有:(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公开谴责;(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律师协会认为会员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个人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一)同时在两个律师事务所以上执业的或同时在律师事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执业的;(二)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代理的,或在同一案件中同时为委托人及与委托人有利益冲突的第三人代理、辩护的;(三)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四)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代理、辩护的;(五)不按规定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的;(六)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向委托人提供约定的法律服务的,拒绝辩护或者代理的,包括:不及时调查了解案情,不及时收集、申请保全证据材料,或者无故延误参与诉讼、申请执行,逾期行使撤销权、异议权等权利,或者逾期申请办理批准、登记、变更、披露、备案、公告等手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七)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八)泄漏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九)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或者收取规定、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的;违反律师服务收费管理规定或者收费协议约定,擅自提高收费的;(十)超越委托权限,从事代理活动的;(十一)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利益;接受委托后,故意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或者与对方当事人、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利益的;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十二)为争揽业务,向委托人作虚假承诺,或者宣称与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有特殊关系的;(十三)利用媒体、广告或者其他方式进行不真实或者不适当宣传的;(十四)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律师事务所声誉的;以诋毁其他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十五)利用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者其他具有社会管理职能组织的关系,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十六)明示或者暗示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其介绍代理、辩护、仲裁等法律服务业务的;(十七)为阻挠当事人解除委托关系,威胁、恐吓当事人或者扣留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的;(十八)假借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十九)执业期间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的;(二十)承办案件期间,为了不正当目的,在非工作期间、非工作场所,会见承办法官、检察官、仲裁员或者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违反规定单方面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的;(二十一)在事前和事后为承办案件的法官、检察官、仲裁员牟取物质的或非物质的利益的。

广东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

广东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

广东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程序规则为维护律师职业尊严,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协会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广东省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律师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工作。

第二条处分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协会在处理会员违规行为时,应确保程序公平、公正、公开,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教育与惩戒相结合原则。

协会在处理会员违规行为时,应注重教育引导,同时实施惩戒,促进会员依法依规执业。

(三)层级处理原则。

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分,应按照层级报批,确保处分决定的合法性。

第三条处分种类协会可对会员违规行为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分措施:(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暂停会员权利;(四)取消会员资格。

第二章处分程序第四条投诉与举报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协会会员有违规行为,可以向协会投诉或举报。

协会应当设立专门的投诉举报渠道,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初步审查协会收到投诉或举报后,应进行初步审查。

对于不属于本协会处理范围的事项,应告知投诉人或举报人向有关机关或组织提出;对于属于本协会处理范围的事项,应予以受理。

第六条调查取证协会应对受理的投诉或举报事项进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过程中,协会有权要求会员说明情况,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七条协会理事会审议协会理事会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对调查取证结果进行审议。

第八条作出处分决定协会理事会根据审议结果,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处分决定。

处分决定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被处分会员的基本情况;(二)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及认定依据;(三)处分的种类与期限;(四)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途径。

第九条处分决定的送达与公告协会应当将处分决定送达被处分会员,并在协会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申诉程序被处分会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协会理事会提出申诉。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

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公布日期】1999.12.18•【文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律师协会会员处分规则(1992年12月18日第四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履行律师协会的职责,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规范对违法违纪会员的处分工作,维护律师行业执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协会会员,违反《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的有关规定,应受律师协会处分的,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各级律师协会实施处分,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遵循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四条律师协会对会员的处分为:(一)训诫;(二)通报批评;(三)取消会员资格。

对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及司法部《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律师,律师协会在对违纪会员除予以上述处分外,有权建议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一)违反《律师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二)违反《律师协会章程》以及不履行会员义务的;(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荣誉的;(五)有其他应受处分的违纪行为的。

第六条会员有应有处分的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从重处分:(一)拒不执行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处分的;(二)造成严重后果的;(三)对投诉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曾因违法违纪受过纪律处分或行政处罚的;(五)案发后订立攻守同盟或隐匿证据材料、阻挠调查的。

第七条会员有应受处分的行为,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主动承认错误的;(二)情节显著轻微的;(三)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良后果发生或减轻不良后果的。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反规定行为处理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反规定行为处理规则

江苏律师协会会员违反规定行为处理规则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律师协会的合法权益,保障律师的职业道德和纪律,规范律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江苏省内注册的律师协会会员。

二、违规行为第三条会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被视为违反规定:1. 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损害律师行业形象;2. 未经当事人同意,泄露当事人隐私;3. 利用律师身份进行不正当竞争;4. 接受委托后,不尽职尽责,懈怠或者滥用律师权利;5. 拒绝履行律师协会职责,不参加律师协会活动;6. 其他违反律师法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行为。

三、处理措施第四条对违反规定的会员,律师协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1. 通报批评;2. 暂停会员资格;3. 取消会员资格;4. 其他必要的处理措施。

第五条对涉嫌违规的会员,律师协会将进行调查,要求其说明情况并提供相关证据。

第六条律师协会设立专门的纪律委员会,负责对会员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和处理。

四、处理程序第七条对会员违规行为的处理,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收到投诉或举报后,纪律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2. 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由纪律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3. 调查结束后,纪律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4. 律师协会对处理建议进行审议,并作出最终决定;5. 将处理结果通知被处理的会员。

五、申诉程序第八条会员对律师协会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律师协会申请复审。

第九条律师协会设立复审委员会,负责对会员的申诉进行审查。

第十条复审程序按照以下进行:1. 复审委员会收到会员的申诉后,进行初步审查;2. 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由复审委员会指定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3. 调查结束后,复审委员会根据调查结果提出复审意见;4. 律师协会对复审意见进行审议,并作出最终决定;5. 将最终决定通知申诉的会员。

六、附则第十一条本规定由江苏省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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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
引言:
律师会员作为法律行业的从业人员,其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至关重要。

为维护律师行业的形象和信誉,各地律师协会和律师行业管理机构都制定了相应的违规行为处分规则,以规范律师会员的行为。

本文将介绍律师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及其执行情况。

一、违规行为范围
律师会员的违规行为主要包括职业道德失范、违反律师执业规范、损害客户利益等方面。

具体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职业道德失范:包括违背诚实守信原则、违反保密义务、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
2. 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包括未经许可擅自承接案件、随意拖延办案、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等行为;
3. 损害客户利益:包括故意隐瞒案情、滥用职权、违反代理合同等行为。

二、违规行为处分方式
根据不同的违规行为性质和严重程度,律师会员的违规行为处分方式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处分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1. 警告或批评:对于轻微的违规行为,律师协会或律师行业管理机
构会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提醒律师会员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2. 罚款:对于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违规收费等行为,律师会员可能会被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3. 暂停执业: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律师会员可能会被暂停执业一段时间,以反思和整改自己的行为;
4. 撤销执业资格:对于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严重损害客户利益等行为,律师会员可能会被撤销执业资格。

三、违规行为处分的程序
律师会员违规行为处分通常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1. 报案和调查:当律师协会或律师行业管理机构接到律师会员被举报的违规行为后,会立即启动调查程序,收集证据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
2. 处理决定:在调查结束后,律师协会或律师行业管理机构会根据调查结果和相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3. 申诉和复核:律师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或请求复核,律师协会或律师行业管理机构会重新审议并作出终审决定;
4. 公示和执行:处理决定一旦作出,律师协会或律师行业管理机构会将处分决定予以公示,并监督执行。

四、示范案例
以下是一些实际违规行为处分案例,供大家参考:
1. 某律师因未经许可擅自承接案件,被处以警告和罚款;
2. 某律师因严重违反财务管理规定,被处以暂停执业六个月和罚款;
3. 某律师因故意隐瞒案情并滥用职权,被处以撤销执业资格。

结论:
律师会员违规行为处分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是维护律师行业形象和信誉的重要保障。

通过规范律师会员的行为,可以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保障当事人和社会的合法权益。

希望各地律师协会和律师行业管理机构能够加强对违规行为的监督和处理,建立更加严谨有效的违规行为处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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