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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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公告 2007年 第4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主题词:环保 空气 监测 规范 公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 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 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省控城市空气站点建设和验收管理的要求是什么

省控城市空气站点建设和验收管理的要求是什么

省控城市空气站点建设和验收管理的要求是什么?(1)点位管理拟增加(或变更)省控空气站点位的县(市、区)生态环境局应当按照站点建设性质,填写《四川省省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子站选址审查表》,组织编制监测子站选址报告书、点位调整(变更)技术报告书(以下统称点位选址技术文件)。

由市(州)生态环境局提出初审意见和申请,报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厅根据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出具技术审查意见进行审批。

拟增加(或变更)省控城市站经批准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增加、变更、撤销;自批准投入使用后五年内,原则上不再批准所在县(市、区)新的点位增加(或变更)申请。

新增省控城市站点位,根据住房城乡建设厅《四川省城市(县城)建设统计年报》中公布的城市(县城)建成区面积,以县(市、区)为基础监测单元,执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T 664—2013)规定的“建成区面积20-50平方公里设置2个站点、建成区面积50-75平方公里设置3个站点、建成区面积75-100平方公里设置4个站点”。

(2)站房建设管理选址技术文件经批准后,由市(州)生态环境局组织站房建设。

建设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选址技术文件的情形,市(州)生态环境局应当组织技术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生态环境厅备案。

发生以下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选址技术文件。

①点位建设地点与批准位置直线距离超过1公里(不含1公里)。

②点位监测性质发生重大变化。

③点位周边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省控城市站应当安装具有大容量储存设备(至少能储存3个月影像资料)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覆盖站房内外涉及仪器运行和人员操作的区域,并随时接受生态环境厅的检查。

(3)仪器设备管理市(州)生态环境部门具体组织实施仪器设备(新建、更新及备机)、采样系统、数据采集系统等采购、安装、调试和试运行。

仪器设备配置及性能指标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国家、省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应当具备防止修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功能,设备内不能暗藏或故意留有任何能远程登录任意修改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的程序。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正文:----------------------------------------------------------------------------------------------------------------------------------------------------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号)关于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我局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运维和质控管理规章制度及行政处罚考题

运维和质控管理规章制度及行政处罚考题

运维和质控管理规章制度及行政处罚考题您的姓名: [填空题]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单选题(每题1.5分)1. 运维公司在运维检查中主要负责以下哪种工作:() [单选题] *A.接到现场检查通知后,按时到达点位,操作现场分析仪或质控设备,配合检查公司开展的各类现场检查工作。

B.在确保城市站正常运行的前提下,为现场检查公司的质控设备或联机比对设备提供空间或电力等保障,如超出其能力之外,应协助现场检查公司联系市站相关负责人。

C.及时整改运维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

D.以上情况都有(正确答案)2. 运维公司连续______次考核出现__ 站点未达到,或者单次考核______以上站点未达到两率要求的,总站有权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 [单选题] *A、2,8%,15%(正确答案)B、2,15%,20%C、3,4%,10%D、3,10%,20%3. 总站要求第三方现场检查单位现场检查完毕后,______天内录入现场检查问题至运维管理平台,运维单位需在______天内完成现场检查问题整改工作并提交,第三方现场检查单位针对运维单位提交的整改材料______天内完成审核。

() [单选题] *A、1,1,2B、1,1,3C、2,2,3D、3,3,3(正确答案)4. 大气室配合质管室开展针对国控网城市站的监督检查工作中,主要负责的工作中不包括以下哪种:() [单选题] *A.对运维检查问题进行分类(正确答案)B.提供运维管理系统服务,供质管室和相关检查公司使用C.根据质管室反映的运维、仪器性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组织运维公司整改,并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与合同约定对相关运维公司进行处罚D.组织网络检查公司开展数据审核、网络检查等工作5. 站点更换备机后,故障任务工单,需尽快执行处理,创建工单时间至故障处理节点提交时间,原则上中间这段时间不得超过______小时() [单选题] *A、2B、4C、12(正确答案)D、246. 国家环境监测网环境空气自动监测质量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国家气网质量管理工作中,以下哪项描述正确:() [单选题] *A、省级站组织建立 O3 一级标准实验室,制定量值溯源与量值传递的操作规程、评价指标以及质量保证方法与质量控制指标。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与信息准确可靠,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发〔2015〕56号)与《“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家城市站)就是指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设置的,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与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第三条国家城市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与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一)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质量保证实验室与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7)。

(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室、质量保证实验室与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8)。

第四条国家城市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PM2、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其她项目结合相关标准要求确定。

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管理。

二、运行机制与职责分工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城市站,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与运行考核,并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配合开展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工作,委托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维护工作。

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及要求(2013年版)

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及要求(2013年版)
附件
PM2.5 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 (2013 年版)
一、目的 为贯彻环境保护部工作部署,落实 2013 年在第二批城市开 展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3095-2012)中新增指标之一 PM2.5 的监测能力建设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 2012 年春、夏、秋、 冬四个季节组织开展的 PM2.5 自动监测仪器与手工标准方法的比 对测试结果为依据,修订更新了 PM2.5 自动监测仪器的技术指标。 二、适用范围 技术指标适用于“十二五”期间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分 期实施要求中第二阶段国家和地方两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 PM2.5 监测能力建设工作。 三、PM2.5 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 PM2.5 自动监测仪器的方法可选以下三种 (按照方法的汉语拼 音首字母列举) : 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方法; β射线加动态加热系统联用光散射方法; 微量振荡天平加膜动态测量系统方法。
3 3 3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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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部门对含放射源设备使用的相关管理要求。 运行环境:-30℃~50℃。 数字输出信号:两个 RS232/485 数字端口。 四、2012 年比对测试结果 (一)比对测试简介 根据环保部的工作部署,2012 年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北 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上海市环境监测中心、重庆市环境监测 中心、广东省环境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济南市环 境监测中心站等单位, 对自愿送测的各种主要的 PM2.5 自动监测仪 器开展了春、夏、秋、冬四个阶段的比对测试。由于只有总站的 比对测试是系统的、 全面的、 完整的, 因此测试结果以总站为准。 PM2.5 监测仪器比对测试以我国 《环境空气 PM10 和 PM2.5 的测定 重量法》 (HJ618-2011)规定的手工标准监测方法为基准,按照 国际通用的相关操作规范要求,在严格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下,进行手工采样和自动监测的比对测试。 采用国际通用的测试评估方法, 将各种自动监测仪器与手工 标准方法的同时段监测结果进行回归分析,依据如下四个指标, 即每季度有效天数超过 23 天、 回归方程的斜率在 10.1 范围内、 截距在 05μg/m 范围内(PM2.5 日均值浓度最大水平超过 80μ

2024年JX省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模拟试卷及答案-4自动监测

2024年JX省生态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大比武模拟试卷及答案-4自动监测

一、填空题(共6题10空,每空0.5分,共5分)1、根据《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 连续自动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654-2013),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系统中点式仪器O3的分析方法为______。

答案:紫外吸收法。

2、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区域点和背景点应远离城市建成区和主要污染源,区域点原则上应离开城市建成区和主要污染源__________千米以上,背景点原则上应离开城市建成区和主要污染源______千米以上。

答案:20;503、根据《关于加强挥发性有机物监测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20]335号)在进行VOCs自动监测系统现场检查时,对于使用动态校准仪进行配气的系统,要求动态校准仪的大小流量计误差在(±3%)以内。

4、对于VOCs在线监测系统使用的VOCs标准气体,使用苏玛罐存储的,如只存储PAMS标气,保存时间不得超过(20天),如存储TO15标气或OVOC,则应对稀释后的标气进行(稳定性测试)以确定稀释后标气的存储时间。

5、VOCs关键组分是指在环境空气中浓度较高、______、______或有其他本地化特征的组分。

答案:臭氧生成潜势较大、毒性较强6、当沙尘天气过程中沙尘源区城市PM10小时浓度持续2个小时超过______微克/立方米或持续1个小时超过______微克/立方米情况时,可以剔除沙尘天气过程影响区域范围内源区城市及下游城市颗粒物监测数据。

答案:600;1000二、不定项选择题(共20题,每题0.5分,共10分,答案序号写在括号内)1、对于有机碳元素碳在线分析仪,以下哪些情况需要重新建立标准曲线(BCD)A.更换氦气或氦氧混合气体钢瓶气后B.更换氦甲烷混合气体钢瓶气后C.NDIR检测器维修后D.曲线中间点核查超过范围时2、以下关于有机碳元素碳在线分析仪(NDIR检测器)三峰测试说法正确的是(AB)A.测试是分别在无氧,有氧,内标3个阶段分别通入等量的标气。

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doc)

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doc)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根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关键技术参数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是监测项目。

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需要能够监测一系列环境空气质量指标,包括但不限于PM2.5、PM10、SO2、CO、O3、NO2等指标。

监测项目的选择应符合国家标准和指南,以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其次是监测范围和检测限值。

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监测范围应覆盖城市站所在区域的主要污染源和监测点位,以全面了解该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监测仪器的检测限值应符合国家标准或指南的要求,以能够准确监测到不同污染物的浓度水平。

第三是仪器准确度和稳定性。

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准确度是指仪器测量结果与真实值之间的接近程度。

仪器准确度应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在使用前进行校准和验证。

稳定性是指监测仪器在长期运行中测量结果的稳定性和可靠性。

监测仪器的稳定性应能够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并通过定期的维护和保养来保持仪器的稳定性。

第四是数据传输和通信技术要求。

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应具有良好的数据传输和通信功能,能够将监测数据及时、准确地传输给监测站或相关部门。

数据传输可以通过有线或无线方式进行,通信技术可以采用GPRS、CDMA、以太网等技术。

第五是环境适应能力和抗干扰能力。

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应具备良好的环境适应能力,能够在不同的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如温度、湿度、气压等。

同时,监测仪器应具备一定的抗干扰能力,能够抵御外界干扰因素的影响,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最后是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

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应具备一定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能够对监测数据进行实时处理和分析,生成监测报告和趋势分析图表,为环境管理部门和公众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综上所述,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涵盖了监测项目、监测范围和检测限值、仪器准确度和稳定性、数据传输和通信技术要求、环境适应能力和抗干扰能力、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等方面。

汪太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政策解读-20180717

汪太明-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政策解读-20180717
2012年2月发布,2016年1月实施 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 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 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是开展监测工作的基础
规定了常规六参数 规定大气环境管理的对象 PM1属于试点监测,VOC和组分监测为PM2.5和O3服务
一、环境空气监测网络 四、(三)点位和站房
城市空气 区域空气 背景空气
338个地级以上城市 1436个监测站 96个区域站 15个背景站
SO2、NO2、PM10、CO、O3、PM2.5、PM1、能见度、 气象五参数、酸沉降 温室气体、黑碳、颗粒物成 分、粒子数浓度、VOCs等
降雨量、pH、EC、SO42-、NO3-、F-、Cl-、NH4+、 Ca2+、Mg2+、Na+、K+九项离子 监测项目:TSP和PM10 选测项目:能见度、风速、风向和大气压
一、环境空气监测网络 三、(三)总站层面 关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 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严格履行运维、审核和质控要求
运维单位负责国控站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生产、数 据审核和质量管理 技术人员,将取消上岗证,列入黑名单 运维单位,将依次给予相关运维单位核查整改、扣减 运维经费、约谈、通报警告直至取消合同,向社会公 布违法失信信息 运维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推销公司(或代理公 司)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仪器设备,一经发现查实, 总站将取消其运维资格
国际通行
从室内到室外,从地面到平流层 总站是ISO TC 146的对口单位
一、环境空气监测网络 一、(二)意义
是人们了解环境空气质量的途径 是国家制定政策的依据
“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 监测数据是环境监测的生命线 作为我们监测人员要紧紧抓住,质量核心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准确可靠,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发〔2015〕56号)和《“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家城市站)是指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设置的,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第三条国家城市站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包括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

(一)环境空气颗粒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7).(二)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连续自动监测系统由空气质量监测子站、中心计算机室、质量保证实验室和系统支持实验室组成,其主要功能及基本要求参见《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运行与质控技术规范》(HJ 818).第四条国家城市站监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颗粒物(PM10、PM2。

5)、一氧化碳(CO)、臭氧(O3)、气象五参数(风速、风向、空气温度、相对湿度、大气压力),其他项目结合相关标准要求确定.第五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管理.二、运行机制和职责分工第六条环境保护部负责组织管理国家城市站,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国家城市站运行所需基础条件的保障工作.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技术管理和运行考核,并依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组建区域质控实验室,配合开展本区域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工作,委托运维机构负责国家城市站的运行维护工作。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实施细则
2.配备满足国家城市站运行维护的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和备机、质量保证实验室、系统支持实验室、备品配件库、办公环境、交通工具。
3.执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标准规范、质量体系文件、质量控制计划及与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签订的国家城市站运维合同中相关要求;建立运行保障制度,制定并实施运维应急预案和内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制度。
3.建立本区域预防人为干扰干预监测过程的工作机制。
(四)区域质控实验室主要职责
1.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国家城市站量值传递和溯源工作。
2.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国家城市站的质量检查。
3.协助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开展区域内的国家城市站颗粒物手工比对的称重。
(五)运维机构主要职责
1.负责国家城市站的日常运行维护,对监测系统正常、稳定和安全运行负责。
第九条国家城市站站房建设应满足《环境空气气态污染物(SO2、NO2、O3、CO)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验收技术规范》(HJ 193)和《环境空气颗粒物(PM10与PM2.5)连续自动监测系统安装和验收技术规范》(HJ 655)相关要求。
第十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统一组织安装具有大容量储存设备(至少能储存3个月影像资料)的视频监控系统,监控系统应覆盖站房内外涉及仪器运行和人员操作的区域,并随时接受环境保护部的检查。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
实 施 细 则
(试 行)
一、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运行管理,保障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和信息准确可靠,依据《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国发〔2015〕56号)和《“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以下简称国家城市站)是指经环境保护部批准设置的,以监测城市建成区的环境空气质量整体状况和变化趋势为目的而设置的环境空气自动监测站点。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一、前言为了实现对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全面、连续、准确的监测和评估,确保环境空气质量数据的可靠性和标准化,需要明确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关键技术参数并进行规范管理。

本管理规定旨在明确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的定义、测量方法、标准限值及核查要求,确保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二、定义1.关键技术参数:指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在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时,必须满足的关键性能指标或限制条件。

2.测量方法:指对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的测量方法和评定方法。

三、技术参数1.主要污染物检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PM2.5)、臭氧(O3)、一氧化碳(CO)等主要污染物。

2.检测限值: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相应污染物的浓度上下限,确定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检测限值。

3.检测精度:反映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对污染物浓度的测量精度和准确性。

4.检测时间分辨率:指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对环境空气质量进行实时或间隔时间的测量能力。

5.数据采样率:指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对监测数据的采样频率,通常以每小时、每天或每周为单位。

6.数据传输方式:指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将监测数据传输至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系统的方式,可以是有线方式或无线方式。

7.基准校准周期:指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进行标定和校准的时间周期,以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8.仪器维护周期:指对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进行维修和保养的时间周期,以确保仪器正常工作。

四、测量方法1.基础标准: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基础标准以国家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为准。

2.检测仪器校准方法: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校准操作必须按照仪器的说明书和标准执行,并在校准过程中记录仪器的关键技术参数。

3.仪器维护管理: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的维护管理应符合相关的操作规范,并建立相应的维护记录。

4.仪器核查方法: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应定期进行核查,核查时可采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规定的标准物质进行比对检测。

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

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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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检查运维机构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对关键技术 参数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关键技术参数备案、复检和核准等工作; (二)负责运维机构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与培 训; (三)负责运维机构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理的质量检查; (四)提供关键技术参数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取证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 运维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机构关键技术参数设置、调整、确认、报备、采集、 存储和上传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关键技术参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接受环境保护部对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以 及监测总站的质量检查和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七条 仪器供应商主要职责为: (一)提供仪器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技术参数清单和出厂初始设 置值,出厂检验报告应包括所有的关键技术参数及正常范围,并对 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做出书面承诺; (二)实现关键技术参数的采集、存储功能,并向监测总站开放 关键技术参数的采集协议。
第二十二条 监测总站不定期对运维机构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 理开展质量检查,适时开展关键技术参数的复检工作,并出具复检 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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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监测总站通过网络检查等手段发现关键技术参数 异常,通知运维机构报送相关情况说明,必要时赴现场开展质量检 查。
第二十四条 在检查中发现关键技术参数若有变化,而运维机 构却无法提供相关记录等证明材料时,视为涉嫌弄虚作假,经查证 属实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运维机构应在验收设置、颗粒物关键技术参数调整 以及运维机构变更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关键技术参数验收备案材料、 调整备案材料以及变更备案材料向监测总站报备。备案材料一式四 份,运维机构归档一份,监测总站备案二份,环境保护部备案一份。

《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

《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

同时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也对PM2.5的监测技术路线给出了指导意见。
《指标与要求》确定了三种PM2.5的自动监测方法,它们分别是射线方法仪器加装动态加热系统,射线方法仪器加动态加热系统联用光散射法,微量振荡天平方法仪器加膜动态测量系统(FDMS)。
同时,根据第一阶段同时在北京、上海、重庆、广东、济南等地进行的比对测试结果,对参加测试的PM2.5自动监测方法仪器而言,微量振荡天平方法仪器必须加装膜动态测量系统、射线方法仪器必须加装动态加热系统,才能满足测试的参数指标要求。
而上海环境监测中心总工程师付晴艳曾公开表示,任何一种自动监测法都有自己的优缺点和适用性,重要的是一个城市自己的方法体系要有延续性、可比性,不要轻易变更方法。
此外,王瑞斌对本报记者强调,《指标与要求》目前只适用于PM2.5,暂时不考虑PM10的问题。也就是说,PM10的监测设备无需增设补偿装置。
《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发布2012-08-10 中国仪表网 点击:5790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近日悄然印发了《PM2.5自动监测仪器技术指标与要求(试行)》(以下简称《指标与要求》),用以指导第一阶段PM2.5监测能力建设。
根据环保部5月24日印发的《空气质量新标准第一阶段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重点区域以及直辖市和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等重点区域的74个城市要在今年年底前,开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增指标(PM2.5、CO、O3等)监测。
因PM2.5监测仪器适用性检测平台还在建设之中,中国环境监测总站采用国际通用的监测仪器测试及其评估方法,在2011年11月17日至2012年3月27日期间,在总站大气监测综合实验室,对我国目前主要使用的颗粒物监测仪器生产企业自愿送检的PM2.5监测仪器,进行了第一阶段适用性比对测试。

空气自动监测--基础知识

空气自动监测--基础知识

空气自动监测试题--基础知识(标准)分类号:一、单项选择题:1、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监测的污染物浓度计算出的平均值,与该区域在同一时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估计值的相对误差应在以内。

()①(A)20% (B)10% (C)15% (D)25%答案:B2、用区域加密网格点(单个网格应不大于2千米×2千米)实测或模拟计算的算术平均值作为区域总体平均值计算出30、50、80和90百分位数的估计值;用全部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同一时期的污染物浓度平均值计算出的30、50、80和90百分位数与这些估计值比较时,各百分位数的相对误差应在以内。

()①(A)20% (B)10% (C)15% (D)25%答案:C3、对于必测项目中存在年平均浓度连续3年超过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以上的城市区域,空气质量评价点的最少数量应为附件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设置数量要求”规定数量的倍以上。

()①(A)10%,2 (B)20%,2 (C)10%,1.5 (D)20%,1.5答案:D4、空气质量背景点原则上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及城市建成区千米以上,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对照点原则上应离开主要污染源及城市建成区千米以上。

()①(A)50,20 (B)30,10 (C)50,10 (D)30,20答案:A5、地方环境空气质量评价点,在划定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地区,每类功能区至少应有个监测点。

()①(A)1 (B)2 (C)3 (D)4答案:A6、因城市建成区建筑发生较大变化,导致现有监测点位采样空间缩小或采样高度提升而不符合本规范,在最近连续3年城市建成区内用包括拟撤消点位在内的全部点位计算的各监测项目的年平均值与剔除拟撤消点后计算出的年平均值的最大误差小于,且该城市建成区内的监测点数量在撤消点位后仍能满足本规范要求时,可撤消点位,否则应按变更点位处理。

()①(A)20% (B)15% (C)10% (D)5%答案:D7、加密网格点:将城市的建成区划为规则的正方型网格状,单个网格应不大于,加密网格点设在网格线的交点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9•【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施行日期】2012.0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标准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2年第7号)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大气污染,现批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

在全国实施本标准之前,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指定部分地区提前实施本标准,具体实施方案(包括地域范围、时间等)另行公告,各省级人民政府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当地环境保护的需要提前实施本标准。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修改单》(环发〔2000〕1号)和《保护农作物的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GB 9137-88)废止。

特此公告。

(此公告业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陈钢会签)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附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目次前言1 适用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和定义4 环境空气功能区分类和质量要求5 监测6 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7 实施与监督附录A(资料性附录)环境空气中镉、汞、砷、六价铬和氟化物参考浓度限值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doc)精品

2020年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doc)精品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空气污染,规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设计和监测点位设置要求、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和自动监测的方法和技术要求以及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管理和处理要求。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和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为确定环境空气质量状况,防治空气污染所进行的常规例行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的组织和管理,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对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进行组织和管理。

第二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第四条设计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应能客观反映环境空气污染对人类生活环境的影响,并以本地区多年的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产业和能源结构特点、人口分布情况、地形和气象条件等因素为依据,充分考虑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按照监测目的确定监测网的布点。

监测网的设计,首先应考虑所设监测点位的代表性。

常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可分为4类:污染监控点、空气质量评价点、空气质量对照点和空气质量背景点。

第五条国家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为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活动,设置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全国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反映城市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水平;(二)确定全国环境空气质量背景水平以及区域空气质量状况;(三)判定全国及各地方的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四)为制定全国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第六条各地方应根据环境管理的需要,按本规范规定的原则,设置省(自治区、直辖市)级或市(地)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以下称“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其监测目的为:(一)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空气污染物可能出现的高浓度值;(二)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各环境质量功能区空气污染物的代表浓度,判定其环境空气质量是否满足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三)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重要污染源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四)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背景水平;(五)确定监测网覆盖区域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变化趋势;(六)为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对策提供依据。

环境保护部印发《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

环境保护部印发《加油站地下水污染防治技术指南(试行)》

农业部印发贯彻落实 《 土壤污染防治行 动计划》 实 施意见
3月 9 日 , 农 业 部 印 发 贯 彻 落 实 《 土 壤污 染 防治行 动计 划 》的实施 意 见 ,全 面 部署 “ 十 三 五 ” 及 今 后 一 段 时 期 农 用 地 土 壤污 染 防治工 作 ,推 动全 国耕 地土 壤环 境 质量实 现总体 改善 ,保障农产 品质量安 全。 《 实施 意见 》提 出,要 统筹粮食 安全 、农 产 品 质量安 全与 农产 品产 地环 境安 全 ,以耕 地 为重 点 ,以实现 农产 品安全 生产 为核 心 目标 , 以 南 方 酸 性 土 水 稻 种 植 区 和 典 型 : 矿 企 业 周 边 农 区 、 污 水 灌 溉 区 、大 中 城 市 郊 区 、高 集约 化蔬 菜基 地 、地 质元 素 高背 景 区 等 土 壤 污 染 高 风 险地 区 等 为 重 点 区 域 , 按照 “ 分 类 施 策 、农 用 优 先 ,预 防 为 主 、 抬 用结 合” 的原 则 ,从 防 、控 、治 关键 环 节 入 手 ,强化 监 测 评 价 ,突 出风 险管 控 , 实 施分 类管 理 ,注 重综 合施 策 ,坚持 重点 突 破 ,狠 抓督 导考 核 ,逐 步建 立用 地 养地 结 合 、产 地 与 产 品 一 体 化 保 护 的 耕 地 可 持 续 利用长效机 制。《 实施 意见 》要求 ,要着 力 抓 好 六 个 方 面 的 重 点 工 作 。 一 是 开 展 农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状 况 详 查 ,二 是 严 格 保 护 未 污 染 和 轻 微 污 染 耕 地 , 三 是 安 全 利 用 轻 度 和 中度 污染 耕地 , 四是 严格 管控 霞度 污 染 耕 地 , 五 是 实 施 耕 地 土 壤 污 染 综 合 治 理 与 修 复 ,六 是 推 进 农 业 清 洁 生金 投入 3个方 而 ,提 出保 障措 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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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
行)》的通知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有关企业:
为保障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规范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工作,依据《“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和相关技术规范,我部组织制定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维机构和自动监测仪器供应商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参照执行。

试行期间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侯帮磊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556824
传真:(010)66556824
邮箱:zhiguanchu@
附件:1.有关企业名单
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3月1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附件1 有关企业名单
1.北京中晟泰科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3.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6.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合肥福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8.厦门隆力德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9.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
10.河南鑫属实业有限公司
11.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2.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3.武汉泰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4.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15.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16.堀场(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17.MetOneInstrumentsInc.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
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规范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工作,依据《“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涉及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以下简称关键技术参数)是指仪器出厂检验报告列出的技术参数,包括用来限定或设置仪器各部件工作条件或工作状态的技术参数,以及校准、监测结果计算与转换等技术参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的颗粒物(PM10和PM2.5)、臭氧(O3)、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一氧化碳(CO)等6项基本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的关键技术参数设置、调整、确认、备案、采集、存储和上传等工作。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关键技术参数进行统一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完善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
(二)监督、检查运维机构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对关键技术参数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关键技术参数备案、复检和核准等工作;
(二)负责运维机构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三)负责运维机构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理的质量检查;
(四)提供关键技术参数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取证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运维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机构关键技术参数设置、调整、确认、报备、采集、存储和上传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关键技术参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接受环境保护部对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以及监测总站的质量检查和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七条仪器供应商主要职责为:
(一)提供仪器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技术参数清单和出厂初始设置值,出厂检验报告应包括所有的关键技术参数及正常范围,并对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做出书面承诺;
(二)实现关键技术参数的采集、存储功能,并向监测总站开放关键技术参数的采集协议。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八条仪器供应商须按要求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技术参数清单、出厂初始设置值以及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供应商承诺书(见附)。

第九条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仪器安装验收时,运维机构应记录关键技术参数,并按程序进行报备。

第十条颗粒物自动监测仪的采样流量、采样管加热功率上限、采样管动态加热系统相对湿度控制点等关键技术参数应与仪器说明书要求和系统安装验收时的设置值保持一致,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颗粒物自动监测仪的斜率/K值、K0值、截距、灵敏度等关键技术参数设置应与仪器说明书要求和系统安装验收时的设置值保持一致,不得随意调整。

如确需对关键技术参数进行调整,应开展调整试验和仪器性能测试,记录测试结果并编制调整测试报告,关键技术参数调整,须先报监测总站核准。

第十二条运维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仪器开展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工作,应做好关键技术参数变化记录,并归档备查,确保关键技术参数可追溯。

第十三条运维机构应确保关键技术参数实时采集,存储,并上传至监测总站。

第十四条当运维机构发生变更时,应按程序对关键技术参数进行报备。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关键技术参数实行备案制,包括验收备案、调整备案和变更备案,在用仪器和备用仪器均需备案。

第十六条验收备案材料须有关键技术参数验收设置记录、证明材料和出厂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调整备案材料须有颗粒物仪器关键参数调整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变更备案材料须有运维机构变更时关键技术参数确认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运维机构发生变更时,新运维机构须确认关键技术参数,接收关键技术参数档案,包括出厂检验报告,验收设置关键技术参数记录及证明材料,检查、校准、标准传递和维修时关键技术参数变化记录及证明材料,运维机构变更时关键技术参数确认记录及证明材料,运维机构变更关键技术档案交接确认单等材料,并检查档案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并在关键技术档案交接确认单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运维机构应在验收设置、颗粒物关键技术参数调整以及运维机构变更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关键技术参数验收备案材料、调整备案材料以及变更备案材料向监测总站报备。

备案材料一式四份,运维机构归档一份,监测总站备案二份,环境保护部备案一份。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并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对运维机构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测总站不定期对运维机构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理开展质量检查,适时开展关键技术参数的复检工作,并出具复检结论。

第二十三条监测总站通过网络检查等手段发现关键技术参数异常,通知运维机构报送相关情况说明,必要时赴现场开展质量检查。

第二十四条在检查中发现关键技术参数若有变化,而运维机构却无法提供相关记录等证明材料时,视为涉嫌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仪器供应商违反承诺,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不准确、不真实和不完整的,由环境保护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将仪器供应商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六条对关键技术参数管理不善、失误,严重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供应商承诺书
为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的管理,推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供应商信用体系建设,树立企业诚实守信形象,本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提供的仪器出厂检验报告中包含了所有的关键技术参数及正常范围。

二、所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三、所供应的仪器已实现关键技术参数的采集和存储,并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要求开放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的采集协议。

四、积极参与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供应商信用体系建设,自觉遵守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五、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检查。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如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不准确、不真实和不完整,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运维机构和本供应商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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