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工作报告未通过人大审议的宪法学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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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院工作总结不足之处(实用9篇)

2023年法院工作总结不足之处(实用9篇)

2023年法院工作总结不足之处(实用9篇)总结是对某一特定时间段内的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情况加以回顾和分析的一种书面材料,它能够使头脑更加清醒,目标更加明确,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写总结吧。

什么样的总结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总结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分享借鉴,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法院工作总结不足之处篇一一、努力学习法律及各项业务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知识就是力量,知识就是财富,只有不断加强自身学习,才能不断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

在工作中我能够不断增强学习理论的主动性、自觉性,强化系统性、条理性,不断提高自身思想文化素质。

采用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同志学的方法,努力做到学有所思、学有所悟、学有所用。

通过学习进一步拓宽知识面,更新知识结构,汲取精神食粮,丰富自我,提高自己立足法院干好工作的本领。

一是积极参加院里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学习先进人物的先进事迹,并将所学用于指导自己的工作实践。

一年来,对全院组织的所有教育和学习我做到了一课不少、一堂不漏,并努力做到学以致用,尤其在先进性教育活动期间,对照标准要求,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认真的剖析,做到了从心灵深处查找对党员先进性认识上的不足,从工作态度查摆在工作落实上的不足,从生活态度查看在自身要求上的不足,并制订了切实可行的个人整改措施,有力地指导了自己的工作。

二是活注重加强法律知识和相关知识的学习。

在工作之余和节假日时间,能自觉学习法律知识和应用文写作,不断提高驾驭整体工作的能力。

在具体的学习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从“三个少”中挤时间,即少聊会闲天、少喝点闲酒、少看会电视,做到“四个常”即常看、常思、常问、常做,不断巩固学习的效果。

三是虚心向身边的同事学习,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

在工作和学习中,我时刻牢记“三人行则必有我师”的古训,以虚心向身边的同事请教为荣,通过嘴勤、脑勤、手勤,不断地将学习的效果引向深入。

通过一年的学习,我的计算机操作水平,写作水平,及信息采取、编报水平都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使自己在尽量短的时间内熟悉了工作环境和内容。

代表议案难以列入大会议程的思考

代表议案难以列入大会议程的思考

代表议案难以列入大会议程的思考作者:李伯钧来源:《人大研究》2020年第01期一、宪法、法律规定的人大议案处理办法人大议案是指具有法定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者机构、法定数量的人大代表提出的要求人大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

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人大议案一般有机关议案、代表议案之分。

机关议案,比如在全国人大,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属于全国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在地方人大,大会主席团、人大常委会、人大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政府,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大會议审议,或者并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代表议案,比如在全国人大,一个代表团或者30名以上代表联名,在地方人大,县级10名以上代表联名、乡级5名以上代表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由上可见对人大议案的处理,机关议案与代表议案有明显的不同。

对机关议案,主席团没有否决权,必须决定列入会议议程或者提交人大会议审议,但可以有缓议权。

对代表议案,则是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这在程序上就是三种处理办法:一是决定列入大会议程;二是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三是决定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会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乡级人大由于没有专门委员会,代表议案处理只有前两种办法。

二、实践中代表议案难以列入大会议程现实中,机关议案一般都是由主席团决定列入大会议程或者提交人大会议审议,而代表议案则几乎都不列入大会议程或者提交人大会议审议,列入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也凤毛麟角。

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与政治

第八章   社会主义法与政治

第八章社会主义法与政治一、名词解释与概念比较政策社会自治民主政治社会自治组织规范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二、单项选择题(每题有一个正确答案)1、关于共产党的政策与社会主义法律的关系,正确的表述是()(考研)A. 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法律对政策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两者相辅相成B. 政策决定法律,法律对政策具有积极或消极的作用C. 政策与法律在指导思想和制定机关方面相同,两者不可分离D. 政策是法律的评价标准,法律是政策实施的有效手段2、在治国方式上,当代中国应坚持()主要依靠政策法律至上政策与法律处于同等地位主要依靠思想教育3、下列有关社会主义法治与社会自治的关系的观点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社会自治会抵消法治的作用B、社会自治会提高公民法律参与的积极性,促进法治进程C、社会自治能有效影响立法过程,使立法反映民意D、社会自治能监督执法与司法活动,遏制法的实施过程中的腐败4 关于民主与法治之间关系的一个正确表述是()A、民主是法治的物质和制度基础B、民主必须法律化才能健康发展C、司法独立与民主可能有一定冲突D、健全法治是发扬民主的最终目标5、关于法与政策的不同之处那一项表述是不正确的()A、在效力范围上法的效力范围大而政策的效力范围小B、在保证实施的力量上发主要靠国家强制力而政策主要靠党组织自身的纪律C、政策代表党的意志而法律代表国家意志D、政策更稳定而法律更灵活三、多项选择题(每题有两个以上正确答案)1、下列选项关于法与政策的表述,哪一些是正确的?A、法律的效力是普遍的,政策没有约束力B、政策可以是法的非正式渊源C、法治国家不需要政策,只需要法律D、法律和政策的表现形式不同2、属于国家权力的特征的是()A、阶级性B、社会公共性C、主权性D、受制约性3、下列判断正确的有()A、法律相对于国家权力具有独立性,这是它有可能对国家权力的运行及其结果产生重大影响B、执政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核心内容C 、“党的政策就是法,就是我们最好的法”D、社会自治组织的规范也是社会主义法的渊源之一4、法与政策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两者制定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两者的表现形式不同两者的调整范围、方式不同两者的稳定性程度不同5、对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治的关系表述不正确的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性质决定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程度决定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程度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必要前提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保障。

关于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

关于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

关于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20XX年9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将届50周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年来,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充分发扬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万众瞩目。

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同全国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样在加强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我市的社会稳定繁荣,推进我市的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除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参政议政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较好行使了对一府两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近几年来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出现了争论较大的一项监督,那就是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

部分地方人大还对个案监督进行了立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还拟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草案,向全国征求修改意见。

有的同志认为,人大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侵犯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人大对司法机关只有工作监督权,不能对具体个案实施监督。

有的同志认为人大有权对个案实施监督。

笔者认为,个案监督权是人大对法律实施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人大完全有权对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实施监督。

离开了个案监督权,法律实施监督权就会虚化。

至于地方各级人大在行使个案监督权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那是如何改进和加以完善的问题,不能因噎废食。

下面笔者就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个案监督应明确监督范围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必须明确监督范围,实行重点监督。

不宜把一般性质违法违纪和实体程序处理存在轻微问题的案件或向人大来信来访的普通案件,不分轻重一概纳入个案监督范围。

笔者不是说个案存在一般违法违纪行为或实体程序处理存在轻微问题,人大就不应该监督,法院也不应纠正,听之任之,而是说,对该部分案件不宜列入个案监督范围,人大可告知当事人直接找法院处理,或由人大作一般来信来访转法院处理就行了,不必启用个案监督程序。

2023年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中考二模道德与法治试题(含答案)

2023年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中考二模道德与法治试题(含答案)

2023年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中考二模道德与法治试题学校: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班级:___________考号:___________一、单选题1.“我们可以独立思考探究问题,也可以与同伴相互帮助、共同探讨完成任务。

”这告诉我们要()A.善于合作B.培养良好的学习习惯C.善于运用不同的学习方式D.端正学习态度2.下图《座右铭》启示我们()A.生命虽然平凡,但也能创造伟大B.生命是坚强的,我们要学会敬畏生命C.人生难免有挫折,挫折越多越有利于成长D.挫折是把双刃剑,生活中要正确面对挫折3.中国航天员翟志刚说:“无论飞多高,强大祖国永远是我们最坚强的后盾。

”他的话引发了学生的共鸣。

这说明()A.美好的情感能够传递正能量B.只有积极情感才会引发共鸣C.情感总是短暂而且不稳定的D.情感与想象力、创造力相关4.观察漫画《装满爱的后备箱》,让我们感受到了()①父母的真切关怀和温暖牵挂②家人间割舍不断的亲情之爱③家庭成员的交流方式在变化④孝亲敬长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A.①②B.②③C.②④5.在法治社会里,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这说明法律()9.2023年3月,习近平总书记在看望参加全国政协十四届一次会议的民建、工商联界委员时指出,“要引导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正确理解党中央方针政策,增强信心、轻装上阵、大胆发展,实现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高质量发展”。

下列对民营企业的理解正确的有()①民营企业是生产资料归一部分劳动者共同所有②国家鼓励、支持、引导民营企业发展③民营企业是非公有制经济的一部分④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A.①②B.②③C.③④D.①④10.小岗破冰,深圳兴涛,海南弄潮,浦东逐浪,雄安扬波……改革开放的浩荡浪潮,让华夏神州翻天覆地、沧海桑田。

如今,我们将继续坚定不移地全面深化改革,这是因为()①进入新时代,我国的主要矛盾发生了变化②只要不断深化改革就能解决我国一切问题③我国未来发展面临着新的变化和新的挑战④我国经济已由高质量发展转向高速度发展A.①②B.①③C.②④D.③④11.给下列信息概括一个主题,你认为最合适的是()信息一:人民通过民主选举选出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信息二:松山区某居委会进行换届选举工作,居民们积极参与投票信息三:十四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信息四:某中学教师作为民主党派代表,参加赤峰市政协八届四次会议A.建设法治中国B.追求民主价值C.凝聚价值追求D.强国富民之路12.习近平总书记在2023年新年贺词中指出,“今天的中国,是赓续民族精神的中国。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对策及建议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对策及建议

人民法院接受人大监督的对策及建议作者:李富文来源:《公民导刊》 2017年第10期李富文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的不断提高,在通过各种力量对司法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具有明显的优势。

笔者认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加强人大对人民法院的监督,积极探索出一种更加符合实际,更具有操作性和实效性的监督模式。

拓展监督联络新方式人大与法院之间紧紧把握好监督与接受监督的界限及程度,既保证人大充分行使监督权又不干扰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

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拓展主动接受监督工作的新方式。

变被动为主动。

在主动开展接受人大监督过程中,始终把握接受监督的主动权和制高点。

及时把握领导意图,主动参与接受人大监督工作计划的制定,形成超前思维,主动将接受监督的视角前移,在领导批准计划前抓调研、批准计划后抓实施的主动接受监督联络工作局面。

如,被称为云南许霆”的何鹏因农行计算机系统故障,用余额只有10元的银行卡在不同银行的ATM机上分200余次取出现金42余万元,以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何鹏父母通过人大信访寻求人大监督,确保了审判公正进行,确保了人民群众对司法的信任。

变单一为多面。

科学调整主动接受监督工作的方位和力度,形成严密的管控体制”。

变单一突击式接受监督为多方面常规式联络,特别是对人大等监督机关交办的、人民法院外部监督人员关注的及影响人民法院发展的突出问题,要分析深层次原因,提出针对性建议。

把人民法院全局的大事要事,作为主动接受监督的重点,理清主次,明确责任及完成时限,狠抓落实。

变封闭为开放。

实行开放式联络工作,必须开阔视野,积极深入第一线,虚心听取人大代表等人民法院外部监督人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增强联络监督工作的透明度,向人大代表等法院外部监督人员公布一些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典型案件,邀请其人大代表旁听庭审观摩,提高联络监督工作的效果。

充分发挥联络监督职能加强纵向联络监督。

人民法院主动接受监督工作虽然千头万绪,但归根到底是将人民法院的审判执行队伍等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监督的过程。

关于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意见

关于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意见

关于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的意见一、背景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国家制度和国家政权的基本依据,对于国家治理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确保宪法的有效实施,需要对宪法进行解释,使之与实际情况相结合。

目前我国宪法解释工作程序尚存在一些问题,亟需加以改进。

二、问题1. 解释权的界定不明确:现行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对宪法进行解释。

对于其他机关和部门是否可以进行宪法解释,宪法并未明确规定,这导致了解释权的不确定性和混乱。

2. 解释程序不规范:目前宪法解释缺乏明确的程序规定,导致解释工作的程序化程度较低,易受工作人员个人主观意识和偏见的影响,容易产生不公正和不合理的解释结果。

3. 参与主体缺乏多样性:目前宪法解释工作主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承担,而其他机关和部门的参与度相对较低,导致了解释的广泛性和权威性不足。

三、建议为了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增强宪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我们建议:1.明确解释权的界定:通过修宪的方式,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为宪法的解释机关,其他机关和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进行宪法解释。

2.规范解释程序:制定专门的宪法解释工作程序,明确宪法解释工作的具体步骤和程序,并加强程序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可以规定宪法解释工作需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听取专家意见和持续公示等环节,确保解释工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3.增加解释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在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主导地位的基础上,鼓励其他机关和部门参与宪法解释工作。

可以设立专门的宪法解释研究机构,吸纳各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形成多方协商、共同研究的机制,提高解释结果的权威性和可信度。

4.加强宪法解释工作的宣传推广:宪法解释工作的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各种途径向公众解释解释结果的理论基础和实践意义,增强公众对宪法的理解和尊重,确保宪法解释工作的广泛参与和支持。

四、预期效果通过健全宪法解释工作程序,我们可以期望:1.明确的解释权界定能够减少解释权的争议和混乱,增强宪法解释的权威性和适用性。

依法行政面临的困境及其对策思考

依法行政面临的困境及其对策思考

依法行政面临的困境及其对策思考摘要:依法行政作为我国实现依法治国的重中之重,其所面临的困境也同样突出。

本文在剖析依法行政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的基础上,对解决方法做了思考,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依法行政;法治;权力一、我国依法行政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成因(一)法治意识缺失,依法行政理念淡薄两千多年封建社会人治观念、十年的文革,对当今社会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

一直以来,一些领导干部以权压法、以权代法,一些公务员上司的命令高于法律的都并不鲜见。

甚至,在实际行政工作中还存在“要发展就不能依法行政”、“法律就是束缚”等极端错误的观念,严重阻碍依法行政的推进。

同时,一些行政工作人员甚至领导干部将依法行政片面理解为“照搬法律法规条文”,机械死板,忽略了法律文本后的法律原则和法律精神,从而使行政结果与目的完全背离。

因此,“如何正确处理依法办事与依领导人意志办事的关系,被认为是依法行政的一大难点”[1]。

(二)行政立法存在缺陷依法行政必须有法可依,立法缺失很容易让依法行政成为镜花水月。

近年来,尽管我国在行政立法方面作出了很大努力,取得了一定成绩,制定颁布了不少行政法律、法规,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首先,行政立法仍有相当多的缺失,存在不少空白。

同时,行政立法的水平尚有待提高,行政法律、法规的统一性不够,法律、法规间相互冲突的现象时有发生,让执行者无所适从,也给其任意曲解法律、法规以可乘之机。

另外,立法过程中忽略法律法规的实际可操作性,也使得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其次,行政立法中部门利益法律化的趋势难以遏制。

在这种立法制度下,一些行政部门在行使立法权时,更多注重本部门的利益,通过立法来维护、巩固和扩大本部门的各种职权,同时尽可能地减轻和弱化本部门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无形中加重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侵犯其应有的合法权益,公众的很多合理诉求反而难以得到满足。

(三)对程序的漠视一方面,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律;另一方面,现实中有法不依、不严格按程序办事的行为屡见不鲜。

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一、问题背景近年来,中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承担着重要的立法、监督和管理职责。

然而,人大工作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这些问题既有制度安排上的缺陷,又有运行机制上的瑕疵,严重影响了人大履行其宪法赋予的职责。

二、体制和程序问题1.过度集权:尽管宪法规定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织者和运行者,但实践中仍存在过度集权的现象。

部分地方人大对地方政府执行情况考核过于追求容易量化的指标,执法监督不够深入,缺乏有效地查办腐败案件等。

2.司法独立性不足:当前司法改革正在加紧进行,但仍面临着很多挑战。

人大在司法审判领域发挥作用时往往存在干预司法独立性的问题,特别是在高级人民法院系统内部。

3.立法程序滞后:虽然我国有许多重要法律和法规,但程序上存在一些滞后问题。

例如,人大容易意志疲软,无法及时调整立法议程以应对新的社会需求。

三、运行机制缺陷1.代表质量不均衡:当前人大代表的选拔机制仍然存在不公平现象。

一些领域专家和学者不易被选为人大代表,导致代表队伍中缺乏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2.监督机制薄弱:人大对政府部门的监督力度尚不够强大,并且由于部分地方政府与地方人大关系过于密切,导致监督效果受到一定程度的偏差。

3.信息沟通不畅:地方人大与中央人大之间的信息传递渠道仍然不完善。

地方议会与基层民众之间也缺乏有效沟通渠道,造成民意无法准确传达,在决策过程中产生偏差。

四、改革建议为了解决人大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1.加强权力制衡和分权原则:完善相关法律规定,确保地方人大与政府之间具有独立的立法、监督和决策能力。

增强司法独立性,避免人大对司法审判过程的不当干预。

2.优化选举机制:改进人大代表的选拔机制,加强专业化培训,提高代表质量。

引入社会组织和专家学者参与评议环节,确保代表队伍更加多元化、具备广泛的知识和经验背景。

3.提升人大监督效力:完善监督制度,加强对政府行为的监察与问责。

宪法学课程论文

宪法学课程论文

违宪审查制度之我见「摘要」:法律监督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而宪法监督制度又是法律监督制度的核心。

如何监督和保障宪法的实施?这也是世界各国宪政建设实践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产生以来,世界上很多国家相继以不同的方式,建立了审查立法和司法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公民权利得以正确实现,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对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加以研究,对于完善中国的相应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人大及其常委会一、中国的违宪审查之路违宪审查制度是指由有关国家机构对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行政行为等进行审查,以就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法律制度。

事实上,我国的违宪审查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逐渐完善的曲折发展过程。

近30年来,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中华民族的法律意识的增强。

我国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处理关系到自己的切身利益时,常常会引用宪法中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以及一系列违宪案件的发生。

可以看出,整个社会对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要求非常迫切。

例如: 2001年8月,山东青岛3名高中毕业生状告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造成高考录取分数线不平等一案。

令人遗憾的是,该案因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不属受案范围而被驳回。

这是我国违宪审查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的结果。

同时,法律学界对建立何种具有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着广泛的争议。

现阶段,我国的违宪审查主要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那就是;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州、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较大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批准后实施等都属于事先审查.而事后审查主要是指,全国人大有权改变和撤消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改变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决定和命令、有权撤消省、自治州、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撤消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撤消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和撤消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关于“两官”履职评议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关于“两官”履职评议工作的探索与思考

关于“两官”履职评议工作的探索与思考作者:高振班来源:《人大研究》 2018年第6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就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对公正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突出强调“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近年来,浙江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围绕这一目标要求,在加强司法工作监督方面进行了深入探索,其中针对法官、检察官开展履职评议成为司法监督的一项创新举措,全省共有8 个设区的市和70 多个县(市、区)人大常委会相继开展了这项工作。

总的来看,“两官”履职评议探索了司法监督的新路径,丰富了人大监督方式,取得了积极成效。

但是,“两官”履职评议工作由于缺乏顶层设计,没有明确的制度要求和具体的操作规范,难以形成统一的制度模式和长效机制,制约了这项工作的完善发展,影响了监督效益。

有些市、县人大常委会已中止了这项工作的探索实践。

当前,如何从理论与实践上认识“两官”履职评议工作的意义,总结基本经验,推进实践创新,是深化司法监督的一项新的课题。

本文拟结合温州市人大工作实践,对如何认识和深化“两官”履职评议工作作一粗浅思考。

一、“两官”履职评议工作的实践意义履职评议作为地方人大在实践探索中“创造”出的一种监督方式,在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中得到了普遍运用。

一些地方原先主要是针对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一府两院”领导及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听取工作述职、进行绩效评议。

近年来,随着人民群众对加强司法监督的呼声日益强烈,履职评议才逐步拓展运用到对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法官、检察官的监督上来。

从“两官”履职评议来看,这项工作有着清晰的理论渊源和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开展“两官”履职评议是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的实践创新。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在系列讲话中深刻阐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新要求,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思想。

特别是就加强民主法治建设明确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人民代表大会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

论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存在的问题及解决途径摘要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法制国家,自1954年我国确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来,在半个多世纪发展研究的过程中,党和国家为建立健全适合我国国情的监督制度不懈努力,人大监督制度不断完善,对我国各部门的监督工作日益加强,人大监督对于各部门而言,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监督。

但是,在实践中,人大的监督工作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权力相比较,还有不小的差距,这既有监督本身存在一些薄弱环节的原因,也有体制、立法、人员等因素,致使人民对人大监督的满意度不高。

因此在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新形势下,研究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完善人大监督制度,并有针对性的寻求克服问题的方法,正确行使监督权力,是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科学发展的重要步骤。

关键词: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制度;问题;原因;完善IAbstractOur country is the people's democratic dictatorship of socialist legal system country, determine the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in China since 1954, in the process of more than half a century of development studies, the party and the state to establish and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system suitable for China's national conditions of unremitting efforts, improve the supervision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ystem, the supervision departments in China is increasing, people's congress supervision for each department, is the highest power organ of supervision. However, in practice, the supervision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to work with compared with the authority of the constitution and the law, there is a big gap, the weakness of the existing supervision itself exists some of reason, there is also a system, legislation, personnel and other factors, lead to supervision ways and means to cause the people to supervise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satisfaction is not high. Therefore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of building a socialist rule of law society, the problems existing in the research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supervision, perfect the supervision system of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and targeted to seek ways to overcome the problem, right to exercise supervision power, is the important step to realize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socialism in our country.Key words People's Congress Supervision system issuecause perfect第II页目录摘要 (Ⅰ)Abstract (Ⅱ)一、人大监督概述 (1)(一)人大监督的概念及其发展过程 (1)1.人大监督的概念 (1)2.人大监督的历史发展 (1)(二)人大监督的特点 (1)1.人大监督的民主性 (2)2.人大监督的法律性 (2)3.人大监督的权威性 (2)4.人大监督的制约性 (2)二、人大监督实施存在的问题 (3)(一)人大监督滞后 (3)(二)监督的法治不完善 (3)(三)人大监督的职权被弱化,缺乏独立性与权威性 (3)(四)人大自身对政府工作监督存在问题 (4)(五)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存在的问题 (5)三、人大监督乏力的原因 (5)(一)政治体制问题 (5)(二)法律完备程度不够 (6)(三)人大监督思想认识不到位 (6)四、对现阶段我国人大监督存在的问题提出几点可行性途径 (6)(一)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使人大独立行使监督权 (7)1.处理好党与人大的关系 (7)2.处理好政府与人大的关系 (7)3.处理好人大与其它监督体系的关系 (8)(二)完善监督立法,实现人大监督法制化 (8)1.细化人大监督法律内容,明确监督主体资格 (8)2.明确违反监督法的法律责任 (9)3.完善人大监督法律配套措施 (9)(三)完善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体制,限制个案监督 (9)(四)加强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 (10)(五)提高人大监督人员自身素质 (10)1.加强监督人员的学习和培训 (10)2.人大代表积极参与政府工作 (11)3.优化监督主体组成成员结构 (11)参考文献 (12)致谢 (13)第III页一、人大监督概述(一)人大监督的概念及其发展过程1.人大监督的概念人民代表大会监督是指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保证宪法和法律得到贯彻实施,预防行政、司法机关滥用权力,经过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对由其产生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合理性、合法性检查的活动。

规范宪法学立场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与反思

规范宪法学立场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与反思

规范宪法学立场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解与反思在规范宪法学的立场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人民民主的重要载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在不断发展的同时也需要不断地反思和完善。

本文将就规范宪法学的视角下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理解和反思。

1.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在规范宪法学的立场下,宪法被赋予了最高的法律地位,作为国家政治体制的基本法律,宪法对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具有重要的作用。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律,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组织和职权,保障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威和稳定性。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功能规范宪法学强调依法治国的原则,因此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构成和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范宪法学认为,人民代表大会应当依法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和决策权力,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正常运行和有效发挥。

1. 代表性的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性是其存在的根本意义,但在实际操作中,代表性的确保仍然存在一定的问题。

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着选举程序不规范、代表候选人质量不高、代表人数不足等问题,导致人民代表大会不真实地代表了人民的意愿和利益。

需要通过改革选举程序、提高代表人员的素质和数量等措施,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代表性,确保人民的利益能够得到真正的代表。

2. 权力运行的透明和监督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权力涉及国家的发展和稳定,因此需要做到权力运行的透明和公开,以及受到有效的监督和制约。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权力运行不透明、监督制约不力的问题,导致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失去了约束和规范。

需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的透明机制,强化监督制约的力度,确保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权力行使得以约束和规范。

3. 参与民主决策的途径和机制人民代表大会是体现人民民主的重要途径和机制,但在现实中,人民对于民主决策的参与度有待提高。

一些地方和部门存在决策不透明、民意参与不足的问题,导致人民对国家的重大决策难以得到很好的表达和满意。

宪法学法律案件分析(3篇)

宪法学法律案件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X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决定在Y市设立一个新区,以促进区域经济发展和城市化进程。

然而,Y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该新区的设立与本市的发展规划不符,且未经过市人大审议,遂决定不予批准。

X省人民政府不服,向X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X省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在Y市设立新区?2. Y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否有权否决X省人民政府的决定?3. 本案是否涉及宪法原则和宪法关系?三、案件分析(一)X省人民政府是否有权决定在Y市设立新区?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1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设立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等行政区域。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9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等行政区域,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2. 判决分析本案中,X省人民政府决定在Y市设立新区,是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根据上述法律依据,X省人民政府有权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决定设立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等行政区域。

因此,X省人民政府有权决定在Y市设立新区。

(二)Y市人民代表大会是否有权否决X省人民政府的决定?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8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第10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县、自治县、旗、自治旗、特区、林区等行政区域,应当征求有关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

2. 判决分析本案中,Y市人民代表大会认为X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与本市的发展规划不符,且未经过市人大审议。

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第二课课件

道德与法治八年级下册第二课课件

课堂小结
加强宪法监督
监督权力行使
权力行使为什么需要监督 我国宪法监督的主体 我国宪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
增强宪法意识
学习宪法 认同宪法 践行宪法
当堂练习
1.我国宪法规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职权的是( B )
A.国务院
B.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C.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A、C、D三项均与题意不符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具有最 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 和法律效力。
知识讲解
观察表格,说说宪法与其他法律之间有什么联系?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
其他法律的相关规定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选举法规定了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条件
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拘留、逮捕的条件。 刑法规定了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
知识讲解
1、权力行使为什么需要监督?
权力行使需要监督。监督是
公权力姓公,也必须姓公
权力正确行使的根本保证, 不受监督的权力将导致腐败。
权力
权力必须要监督
监督
没有监督必然有腐败
为了保证国家机关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监督 公权力行使的制度体系,在这一监督体系中,宪法监督制度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3. 某校开展“宪法在我心中”宣传活动,假如你是这个学校的学生,你
应该( A )
A. 认真学习宪法,深入领会宪法知识 B. 把宪法作为主要学习任务 说法不符合实际 C. 自觉参与宪法的修订工作 学生无权参与宪法修订工作 D. 把宪法作为自己的唯一行为准则 “唯一”说法太绝对
(1)对宪法宣誓,是将宪法作为引领行动的指南,对党和国家事业、 对人民作出庄严承诺,更能体现宪法的至高权威和政治地位,更能彰显 宪法对于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作用。 (2)这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 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

强化人大依法监督工作质效的实践与思考

强化人大依法监督工作质效的实践与思考

强化人大依法监督工作质效的实践与思考作者:陈震宁来源:《人大研究》2020年第11期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基本职权。

长期以来,地方各级人大依法加大监督力度、积极创新监督方式、不断完善监督机制,做法和成效为提升人大工作整体水平、依法护航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如何进一步强化人大依法监督工作质效是摆在各级人大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需要与时俱进深入研究、面向需求创新实践。

一、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摆依法监督实际运作过程中存在的短板弱项回顾地方人大常委会成立后依法行使监督权的工作历程,取得的显著成绩不可低估,积累的基本经验弥足珍贵,但同时对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也应予以高度重视,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可行管用的路径和方法,切实加以解决和改进。

以江苏为例,省人大常委会履行监督职能的40多年历程,就不同时期工作特点而言,大致可分为起步探索、全面实施、规范健全和创新突破四个阶段,总体上呈现出一条比较清晰的发展轨迹:依法监督工作的职能职责从无到有、不断健全,人大监督制度在实践基础上不断建立完善,监督形式的运用不断拓展丰富,监督的认识、理念和实践不断深化,监督工作的法治化框架愈加完备,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推进依法监督领域改革创新呈现出许多特色和亮点,取得一系列新拓展新突破。

通过实地了解基层人大强化依法监督工作质效的做法及成效,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调研过程中的所见所闻所感提示我们,地方各级人大的监督工作还存在不少影响质效的薄弱环节,具体可梳理归纳为这样几个方面:一是议题遴选不够精准。

地方各级人大依法监督工作的一个常见问题是监督事项选题的针对性不够强、精准度不够高,站在全局高度谋划未达到应有水准,与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扣得不紧,与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贴得不近。

具体表现为贪多求全,聚焦点不够集中,问题导向不够鲜明,相关工作安排缺乏系统性和连续性,对一些热点难点焦点问题持续关注不够,常常是“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只求过程留痕,不重最终成效。

法院报告未通过法律后果(3篇)

法院报告未通过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法院报告作为司法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法院报告未通过的情况时有发生。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法院报告未通过的法律后果,以期对相关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法院报告未通过的法律后果1.影响司法公正法院报告未通过可能导致司法公正受损。

一方面,法院报告是法官审理案件的重要依据,其准确性、全面性直接影响着案件审理结果。

若法院报告存在错误,可能导致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不清,进而影响司法公正。

另一方面,法院报告未通过可能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受到外界干预,影响其独立行使审判权。

2.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法院报告未通过可能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一方面,若法院报告存在错误,可能导致当事人因对案件事实了解不清而无法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另一方面,法院报告未通过可能导致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偏袒一方当事人,损害另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损害法官形象法院报告未通过可能损害法官形象。

法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其形象直接关系到司法公信力。

若法院报告存在错误,可能导致公众对法官专业能力产生质疑,损害法官形象。

4.引发再审程序法院报告未通过可能引发再审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若法院报告存在错误,可能导致当事人申请再审,进而引发再审程序。

5.承担法律责任法院报告未通过可能导致相关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若法院报告存在错误,相关责任人可能因违反职责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应对措施1.加强法院报告质量监管为确保法院报告质量,应当加强对法院报告的监管。

一方面,建立健全法院报告审查制度,对法院报告进行严格审查;另一方面,加强对法官的业务培训,提高法官撰写法院报告的能力。

案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与法院关系

案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与法院关系

案例中国人民代表大会与法院关系案情2001年2 月16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在2月14日召开的辽宁省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上,在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进行表决时,应到代表508名,出席会议代表474名,报告获赞成票218票,反对的162票,弃权82人,9人未按表决器,致使法院的工作报告未获通过。

同日,大会主席团作出了关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继续审议的意见: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对《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进行了审议,经表决未获通过。

大会主席团一致意见,由沈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继续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沈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报告。

这就是“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未获人大通过案”。

问题1.人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法院的工作报告,法院应如何承担责任?2.人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法院的工作报告,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是否合适?3.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应如何对人民法院的工作进行监督?参考结论1.我国宪法只有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负责、而没有向人大报告工作的规定。

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是由《人民法院组织法》和《全国人大议事规则》以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

正如后文所指出的,这些法律本身有违宪的嫌疑。

而这些法律对于人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法院的工作报告,法院应承担什么责任又没有明确的规定。

在此之前,由于并没有出现这方面的案例,所以法律本身的问题并没有引起人们的重视。

从一般意义上说,法官的工作性质是以自己的知识、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和对事实的认定来裁判案件。

法官裁决案件的唯一依据是法律。

所以这是一个带有个性化色彩的职业。

如果要求法院向人大报告工作,则一旦工作报告未获通过,责任无法确定。

首先,责任主体无法确定。

根据法律规定,法官只对法律负责,并不要求其接受院长的指示。

所以应由院长还是法官抑或院长和法官集体承担无法确定。

其次,内容无法确定。

是院长辞职,还是别的什么?2.人民代表大会没有通过的工作报告由人大继续审议是不合适的。

“未通过”案:珍贵的民主标本

“未通过”案:珍贵的民主标本

“未通过”案:珍贵的民主标本继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没有被人大通过事件后,“未通过”案在各地逐渐多了起来。

这些珍贵的民主标本彰显了人大监督工作的刚性,同时也对人大制度的完善提出了一个新的命题。

逐渐多起来的“未通过”案2001年2月4日,当沈阳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张荣茂宣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经表决不予通过”之后,无论是在人代会上,还是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各地“未通过”案渐渐多了起来。

然而,“未通过”案明显增加却是在2005年以后的事情。

据媒体报道,2005年,辽宁省盘锦市人大常委会对市政府开展食品放心工程、政府采购法执行情况的两个报告说“不”。

还有山西省大同市,安徽省寿县,新疆昌吉市、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等地人大常委会相继否决了政府专项工作报告。

在2006年,有海南省临高县、甘肃省金昌市、夏河县,湖北省荆州市,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分别否决了交警、检察院、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在这些“未通过”案例中,最典型的是海南省临高县人大常委会两度“否决”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

当年2月,因政府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存在严重问题,临高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了政府关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

此后,由于一些单位和部门敷衍了事,不做实质性整改,该县人大常委会于一个月后又否决了县政府的整改工作报告。

2007年4月,甘肃省玉门市金融部门《关于金融系统执法工作和新市区营业网点建设情况报告》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未获通过。

在湖南,“未通过”案已经不再是稀缺的民主“标本”。

2002年1月,湖南省沅陵县人代会否决财政预算报告。

4个月后,该县加开一次人代会才批准预算报告。

2005年2月,湖南省溆浦县人大常委会否决了县政府的3项有关审议意见办理情况的报告。

2005年6月,永州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过程中,对中心城区违章建筑拆除不力等三大问题提出了尖锐批评,进而投票否决了市政府的3项有关报告。

2005年8月,东安县人大常委会全票否决政府关于“打击地下六合彩”、“加大网吧整治力度”两项代表建议办理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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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工作报告未通过人大审议的宪法学思考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每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并予以审议通过已成为常态,而在地方上也同样如此。

进入新世纪以来,在辽宁沈阳与湖南衡阳两地,时隔6年先后出现地方法院工作报告未能通过当地人大审议的尴尬局面。

当人大代表行使否决权不予通过法院所作的工作报告时,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便成为一个宪法学意义上值得探讨的课题,本文试对此做一初步探析。

一、问题的引出——沈阳、衡阳两地人大在法院工作报告未获通过时的应对举措
2001年2月14日,在沈阳市第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当进行到对由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所作的2000年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决议表决时,赞成票没有过半,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未获得人大代表通过。

考虑到近一年来在这个城市发生的一系列腐败窝案使包括原副市长、政协副主席、法院院长、副院长在内的各类高官纷纷落马这一背景,这样的结果并不出乎人们意料,但这开创了法院工作报告未能通过人大审议的先河,这在我国宪政史上尚属首次。

如何开展下一步工作,这成为横亘在与会者面前的一个重大难题。

面对这一史无前例的局面,在并无任何法律法规规定可循的情况
下,主持会议的人大主席团紧急开会研究并最后作出决定“闭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继续审议市中级人民法院报告,并将审议结果向下次人代会报告。

”殊不知,这一决定与法律相悖,人大常委会无权审议本应由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①两个月后,沈阳市人大常委会在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辽宁省人大常委会的指导意见后,认定“市中院2000年工作报告未获通过已成为历史,无需重新审议,应召开沈阳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听取审议中院的整改情况和2001年的工作安排。

”8月9日,沈阳市人大重新审议后的《关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整改情况和2001年工作安排的报告》获得高票通过。

六年后,在2007年1月24日上午,衡阳市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对包括中院工作报告在内的6个报告进行表决。

在事先并无任何征兆的情况下,法院工作报告因无法获得与会代表数过半赞成而未能通过,这成为继沈阳中院工作报告未获人大审议通过后的全国第二例事件,因有“沈阳经验”在先,故此次衡阳当次大会主席团并没草草作出违法的决定。

而是依据代表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地方组织法第十一条“经过五分之一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之规定,依据法定程序于3个月后临时召集人代会会议,②并且专门开了主任会议,要求中院开门整改,1月29日,衡阳中院发布“开门整顿公告”,就司法行为准则及审判、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请全社会对中
院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4月29日,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以举手表决的方式,全票通过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二、法院是否该向人大做工作报告——宪法及相关法律对于法院工作报告的规定及法理基础
在分析法院工作报告未获人大审议通过的原因之前,笔者认为有必要先探究法院是否该向人大做工作报告,若法院并无向人大报告工作的必要,则从逻辑上亦无必要分析法院工作报告未获通过之后的诸种因果。

关于人民法院与人民代表大会这两个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如下法律规范予以规定:
现行《宪法》(即1982年宪法)第128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人民法院组织法》(1980年1月1日起施行,2006年10月31日修正)第16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30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提出的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会议可以提出相应的决议。

从法律规定的层面来看,现行《宪法》中对于人民法院与同级人大的要求是“负责”,但同时现行《宪法》对于政府的要求是“负责并报告工作”,在1954、1975年和1978年这三部《宪法》在规定人大与法院的关系时都规定法院应向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③可见现行《宪法》中的“负责”绝非是立法的疏漏,而是刻意为之。

参加过历部宪法起草与修改工作的张友渔教授指出,“国务院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它是具体执行人大、人大常委会原则上决定的东西,所以执行情况必须报告。

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性质不同,可以作工作报告,也可以不作工作报告。

根据实际需要决定。

不宜硬性规定必须作工作报告,但也不能硬性规定不作工作报告。


笔者赞同张友渔教授的观点,并认为现人民法院向同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这种情况的产生一来是遵循宪法先例,即自1954《宪法》始人民法院即有了向人大报告工作的传统,“法院向国家权力机关报告工作已经成为一种宪法惯例,不能说是报告工作是违宪的”⑤;二来是存在相应的普通立法上的法律依据,无论是《人民法院组织法》上的“负责报告工作”还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中的“工作报
告”,都并未超出现行《宪法》所规定的“负责”这一带有原则性表述的范畴;其三在于从法理上说,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一府两院由其产生并向其负责。

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职权由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授予并向其负责,受其监督,而人大监督的方式之一就是要求法院报告工作,当然还有提出质询、罢免议案等方式。

三、法院工作报告未能通过人大审议的原因分析
相较与政府工作报告在人大会议上动辄百分之九十几的高通过率,法院工作报告的通过率逊色不少。

法院工作报告的通过率低也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甚至于出现了至今为止共两次工作报告未获人大审议通过的尴尬记录。

笔者认为,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自身廉政建设不力
民众对于司法机关个别人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的反感直接反映到法院工作报告所得的票选中,本文所述沈阳中院报告之所以未获人大审议通过,最大的原因即在于在该院一个院长、两个副院长皆因贪腐问题落马。

同样,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松有贪腐案爆发,因涉及到法院系统的最高层领导,极大地损害了司法系统公信力,以致当年最高法院的工作报告在人大审议中垫底。

(二)个案判决不公
在衡阳中院未获人大审议通过事件中,有位来自衡东县代表团的人大代表刘跃中,其另一个身份是衡东县金龙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在人大审议会上发言时其就自身个案的司法历程发表司法不公的看法,引起了与会代表们的共鸣,最终使得法院工作报告未能通过人大审议。

(三)普遍的执行难
执行难对于法院来说是个老生常谈的话题,对于普通社会公众来说也并不新鲜,若生效判决得不到执行,则与白纸无异。

执行难的具体表现为:被执行人难找、可供执行的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义务部门难求、应执行的财产难以执行、特殊的被执行人难动、各种暴力抗法、妨害、阻扰、干预执行行为时有发生。

执行难的原因体现在多个方面,单法院一家并不能解决这个问题,但在人大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该问题便成为法院报告是否通过、是否高票通过的巨大威胁。

(四)判案规则决定了难以令各方当事人满意
法院作为一个审判机构,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对案件进行裁判,有自身的审判规律。

在调解无效的情形下,势必会做出令一方当事人不满意的判决,在此种情况下,作为败诉方对法院的工作满意度自然无从谈起。

这部分人的反对票在每年法院工作报告中受人大审议时总会出现,被视为“铁票”。

四、问责机制的确立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并未规定在法院工作报告未通过人大审议时该怎么办,实践中的作法是由相应的人大择期再次召开人代会并审议通过整改后的法院工作报告,应该说这么做具有一定的法理基础而且具有操作性与可行性,但对于如何问责则乏善可陈。

若以西方社会宪政比较论,则我国法院所面临的情况类似于议会通过对政府的不信任案,该不信任案一经通过则内阁必须辞职,以示对自己的过失负责。

该种责任为政治责任,即政府内阁因自身施政纲领不当或执行不利所应承担的不利政治后果。

那么,在我国法院工作报告未获得人大通过时所应承担的该是何种责任?
笔者认为,法院自身所应承担的是只能是政治责任,该种责任的具体承受人为法院院长。

同时在存在枉法判决或执行不公的个案时,由案件承办法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自身并不能承受法律责任,
原因是:“第一,法律责任是国家特定的机关对违法主体适用法律的后果,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的权力机关,在我国不是法律适用机关。

第二,法律责任有严格的构成要件,在这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并不明确。

第三,法律责任的内容是明确的,是由法律规定的。

而在法院工作报告不获通过的情况下,法律并没有规定法院责任的内容。


类似于政府部门的首长负责制,在明确了法院责任为政治责任并由院长承担时,如何确立问责机制就成了必要的命题。

在此笔者认为可借鉴2007年1月1日施行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第六、七、八章中的做法,如果被监督机关的工作报告没有被通过,人大应立即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就工作报告中的待询问事宜要求法院院长到会,回答询问。

继而根据调查结果,提出调查报告,并交人大审议,由人大决定是否对法院院长进行罢免、撤职、免职或劝其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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