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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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是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基本规范,旨在确保放射诊疗全过程安全、有效、规范地进行,保护医务人员和患者健康,防止辐射损伤和医疗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进行详细阐述,包括管理制度、装备设施、人员培训等方面。

一、管理制度1.1 管理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诊疗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规程、操作规范等,确保放射诊疗全过程的安全、有效、规范进行。

医疗机构应每年对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完善。

1.2 放射诊疗质量保证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诊疗质量保证体系,制定实施质量控制计划、标准、规范等,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对放射设备、试剂、质量控制等方面的性能进行评价和检测,确保放射诊疗质量符合规定标准。

1.3 放射安全管理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安全管理机制,明确放射设备、器具和试剂的使用、保管、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医疗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放射安全防护措施,建立放射防护设施、定期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确保防护措施符合标准要求。

1.4 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理医疗机构应建立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并保证医务人员掌握应急处理知识和技能,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确保放射事故能及时得到有效控制和处理,避免扩大事故影响。

二、装备设施2.1 放射设备的选型与购置医疗机构应根据自身放射诊疗工作的需求,选购适当的放射设备,确保设备的性能、性质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

在选型过程中,需要考虑设备的质量、功能、安全等因素,并进行技术比较和评估。

2.2 放射设备的维护和保养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的放射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实行特定人员负责、定期保养、定期维修、使用记录等措施。

将设备的安全、性能等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存在问题。

2.3 放射防护设施和装备设施医疗机构应根据放射诊疗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放射防护和装备设施方案,建立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简介分解ppt课件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简介分解ppt课件
注意:立体定向放射治疗 (伽马刀) 、质子 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 断层扫描诊断 (PET) 等放射治疗建设项目的预 评、控评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 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 、职业病 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 检测报告。
2023/10/15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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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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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备注:序号中带“*”的项目为“关键项”,其他为“一般项”,“不适用”项 不列入审查统计。 审核结论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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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建议批准:审核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 建议整改:发出《整改通知书》 (《卫生监
督意见书》) 建议不批准: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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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设置与审批 (续)
➢建设项目的卫生审查与验收
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项目施工前—— 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表或书) ,申请卫生审查 (三十日内,符合国家 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 。
项目竣工验收前——提交职业病危害控制效 果评价 (表或书) ,申请卫生验收。
主要内容: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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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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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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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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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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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是根据国家卫生部关于放射诊疗管理的规定制定的,旨在保障放射诊疗的安全、高效和质量。

具体来说,《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管理,要求这些机构应当设立放射科,并严格执行开展放射诊疗的规定;
二、对放射诊疗工作者的管理,要求这些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技术能力和专业知识,并不断接受培训;
三、对放射诊疗设备的管理,要求这些设备应当具备安全性、高效性和质量保障;
四、对放射诊疗操作的管理,要求应当遵循规范的操作流程,严格执行相关的安全操作规定;
五、对放射诊疗结果的管理,要求应当做好记录,提供准确、及时的诊疗信息。

此外,《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还规定了放射诊疗机构的申请手续、放射诊疗的相关费用等。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是指在放射诊疗领域中,对于放射诊疗设备的使用和操作以及放射诊疗过程中的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规定和指导。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设备管理: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的选用、安装、调试、维护和保养等管理要求,确保设备状态和性能的良好。

2. 操作管理:规定医务人员对放射诊疗设备的操作技术要求,包括操作程序、防护措施和操作规范等,以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3. 安全管理:包括对放射诊疗设备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要求,如辐射防护要求、事故应急处理、放射源管理等,以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4. 质量管理:包括对放射诊疗质量的管理要求,如质量控制措施、质量评估和质量检测等,以确保放射诊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5. 干部队伍管理:规定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求、培训和考核制度,以保证医务人员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理解和遵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放射诊疗的安全和质量,提高诊疗效果,避免辐射风险,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健康安全。

医疗机构应严格遵守和执行相关管理规定,确保放射诊疗工作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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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简介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简介
放射诊疗管理 规定简介
演讲人
目录
01.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概述 02.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具体要求 03.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情况 04.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展望
放射诊疗管理规 定概述
1
规定背景
01
制定目的:规范放射诊疗行 02
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
为,保障患者和医务人员的
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
03
培训不足:部 分医务人员缺 乏放射诊疗相 关知识和技能
04
患者知情同意 不足:部分医 疗机构未充分 告知患者放射 诊疗的风险和 注意事项
改进措施
01
加强监管:加强对放射诊疗 机构的监管,确保放射诊疗 的规范性和安全性
03
完善制度:完善放射诊疗管 理制度,明确放射诊疗的流 程和标准
02
提高人员素质:加强对放射 诊疗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 业素质和操作技能
和考核
放射诊疗人员应 遵守放射诊疗操
作规程和规范
放射诊疗人员应 确保放射诊疗的
安全和质量
放射诊疗质量控制
01
02
03
放射诊疗设 备:要求设 备性能稳定, 符合国家规 定
放射诊疗人 员:要求具 备相关资质, 定期接受培 训
放射诊疗流 程:要求按 照规定流程 进行,确保 诊疗质量
04
放射诊疗记 录:要求详 细记录诊疗 过程,便于 追溯和改进
放射诊疗管理规 定实施情况
3
实施效果
提高了放射诊疗的规 范性和安全性
01
提高了放射诊疗的医 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03
02
04
降低了放射诊疗的误 诊率和漏诊率
促进了放射诊疗行业 的健康发展
存在问题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规定引言放射诊疗是指利用放射性物质或电离辐射进行疾病诊断和治疗。

放射诊疗在现代医学中应用广泛,但其辐射对人体的影响不容忽视。

因此,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安全和健康,国家对放射诊疗实行了严格的管理。

本文档旨在介绍放射诊疗的管理规定,包括放射性物质的管理、放射诊疗设备的管理、医师和技师的管理等内容,以提高放射诊疗的安全性和质量。

放射性物质的管理放射性物质是放射诊疗中必不可少的一种物质,但其辐射会对人体造成伤害。

因此,必须对放射性物质实行严格的管理。

1.放射性物质的采购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必须由经过放射性物质资格评估的单位采购。

2.放射性物质应建立台账,记录采购、使用、剩余数量等信息,并定期进行盘点。

3.放射性物质应及时正确地分类、标识、包装、运输和存储,以确保其安全。

4.放射性物质的使用应严格按照《放射性物质使用许可证》规定进行,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确保放射诊疗活动的安全和质量。

5.放射性物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退库和废弃处置,以保护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放射诊疗设备的管理放射诊疗设备是进行放射诊疗必不可少的设备,但利用这些设备进行放射诊疗时,也需要严格的管理。

1.放射诊疗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且必须由经过设备资格评估的单位购买。

2.放射诊疗设备应当建立台账,记录购置、使用、维修、维护和更新等信息,并定期进行盘点。

3.放射诊疗设备的使用应严格按照《医疗设备使用许可证》规定进行,不得超出许可范围,确保放射诊疗活动的安全和质量。

4.放射诊疗设备应当进行定期校准和维护,以保证其稳定性和准确性。

5.放射诊疗设备应建立故障维修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故障,确保其安全。

医师和技师的管理医师和技师是进行放射诊疗不可或缺的人员,但如果没有严格的管理,其操作可能会给患者带来伤害。

1.医师和技师应当具备与所从事放射诊疗相应的医学、放射物理学、辐射防护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且必须持有国家有关资格证书。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和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影像医师;2、放射影像技师;3、相关内、外科的专业技术人员;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应当具有专业的放射影像医师;第八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设备;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至少有一台远距离放射治疗装置、并具有模拟定位设备和相应的治疗计划系统等设备;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具有核医学设备及其他相关设备;三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具有带影像增强器的医用诊断X射线机、数字减影装置等设备;四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有医用诊断X射线机或CT机等设备;第九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配备并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辐射检测仪器和个人防护用品:一放射治疗场所应当按照相应标准设置多重安全联锁系统、剂量监测系统、影像监控、对讲装置和固定式剂量监测报警装置;配备放疗剂量仪、剂量扫描装置和个人剂量报警仪;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设有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配备活度计、放射性表面污染监测仪;三介入放射学与其他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场所应当配备工作人员防护用品和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一装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的设备、容器,设有电离辐射标志;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废物储存场所,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及必要的文字说明;三放射诊疗工作场所的入口处,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四放射诊疗工作场所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的要求分为控制区、监督区,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设有电离辐射警告标志和工作指示灯;第三章:放射诊疗的设置与批准第十一条:医疗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的类别,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和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一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工作的,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二开展介入放射学工作的,向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三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工作的,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的,向具有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第十二条:新建、扩建、改建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医疗机构应当在建设项目施工前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申请进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预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和要求的,方可施工;第十三条: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并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交下列资料,申请进行卫生验收:一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申请;二建设项目卫生审查资料;三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放射防护评价报告;四放射诊疗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立体定向放射治疗、质子治疗、重离子治疗、带回旋加速器的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诊断等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应当提交卫生部指定的放射卫生技术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技术审查意见和设备性能检测报告;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在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前,应当提交下列资料,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五放射诊疗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文件;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资料或者不予受理的理由;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查决定,对合格的予以批准,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见附件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后,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办理相应诊疗科目登记手续;执业登记部门应根据许可情况,将医学影像科核准到二级诊疗科目;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未进行诊疗科目登记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第十七条:放射诊疗许可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同时校验,申请校验时应当提交本周期有关放射诊疗设备性能与辐射工作场所的检测报告、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健康监护资料和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项目的,应当向放射诊疗许可批准机关提出许可变更申请,并提交变更许可项目名称、放射防护评价报告等资料;同时向卫生行政执业登记部门提出诊疗科目变更申请,提交变更登记项目及变更理由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审查决定;未经批准不得变更;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批准部门注销放射诊疗许可,并登记存档,予以公告:一医疗机构申请注销的;二逾期不申请校验或者擅自变更放射诊疗科目的;三校验或者办理变更时不符合相关要求,且逾期不改进或者改进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四歇业或者停止诊疗科目连续一年以上的;五被卫生行政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第四章:安全防护与质量保证第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负责放射诊疗工作的质量保证和安全防护;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制定并落实放射诊疗和放射防护管理制度;二定期组织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设备和人员进行放射防护检测、监测和检查;三组织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接受专业技术、放射防护知识及有关规定的培训和健康检查;四制定放射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五记录本机构发生的放射事件并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第二十条: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二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状态检测;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四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象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和防护设施进行放射防护检测,保证辐射水平符合有关规定或者标准;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泄漏等措施,并安装必要的报警装置;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第二十二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戴个人剂量计;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定期进行专业及防护知识培训,并分别建立个人剂量、职业健康管理和教育培训档案;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放射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保证方案,遵守质量保证监测规范;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挫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二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三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四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五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使用放射影像技术进行健康普查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制定周密的普查方案,采取严格的质量控制措施;使用便携式X射线机进行群体透视检查,应当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在全国范围内进行放射影像健康普查;应当报卫生部批准;第二十八条:开展放射治疗的医疗机构;在对患者实施放射治疗前,应当进行影像学、病理学及其他相关检查,严格掌握放射治疗的适应证;对确需进行放射治疗的,应当制定科举的治疗计划,并按照下列要求实施:一对体外远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在进入治疗室前,应首先检查操作控制台的源位显示,确认放射线束或放射源处于关闭位时,方可进入;二对近距离放射治疗,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使用专用工具拿取放射源,不得徒手操作;对接受敷贴治疗的患者采取安全护理,防止放射源被患者带走或丢失:三在实施永久性籽粒插植治疗时,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随时清点所使用的放射性籽粒,防止在操作过程中遗失;放射性籽粒植入后,必须进行医学影像学检查.确认植入部位和放射性籽粒的数量;四治疗过程中,治疗现场至少应有2名放射诊疗工作;并密切注视治疗装置的显示及病人情况,及时解决治疗中出现的问题;严禁其他无关人员进入治疗场所;五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放射治疗操作规范、规程实施照射;不得擅自修改治疗计划;六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验证治疗计划的执行情况,发现偏离计划现象时,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本科室负责人或者本机构负责医疗质量控制的部门报告;第二十九条: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第三十条:核医学诊疗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废液及患者的放射性排出物应当单独收集,与其他废物、废液分开存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和处置放射事件的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件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防止事件的扩大和蔓延;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发生下列放射事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如实记录,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一诊断放射性药物实际用量偏离处方剂量50%以上的;二放射治疗实际照射剂量偏离处方剂量25%以上的;三人员误照或误用放射性药物的;四放射性同位素丢失、被盗和污染的;五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引起的其他放射事件;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落实的情况;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第三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证件;被检查的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隐瞒;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的执法人员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授权实施检查、检测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建立健全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制度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一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二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放射诊疗项目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第四十条:医疗机构违反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购置、使用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的;二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三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和检查的;四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五发生放射事件并造成人员健康严重损害的;六发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或者不履行法定职责,造成放射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三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放射治疗:是指利用电离辐射的生物效应治疗肿瘤等疾病的技术;核医学: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或治疗疾病或进行医学研究的技术;介入放射学;是指在医学影像系统监视指导下,经皮针穿刺或插入导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对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诊断与治疗疾病的技术;X射线影像诊断:是指利用X射线的穿透等性质取得人体内器官与组织的影像信息以诊断疾病的技术;第四十四条: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06年9月l目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第四十五条:本规定由卫生部负责解释;第四十六条:本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发布的同时废止;。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4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4篇)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放射诊疗的管理,确保放射诊疗的安全有效进行,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放射诊疗是指利用放射线或放射性物质进行医学诊断、治疗及研究的活动。

第三条放射诊疗活动包括放射诊断、放射治疗、核医学诊断治疗等。

第二章放射诊疗机构第四条放射诊疗机构是指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科研机构等。

第五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相应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能够满足放射诊疗的需求;(二)有合法的执业医师或专业技术人员从事放射诊疗活动;(三)有符合安全规范的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四)有健全的质量保证和质控制体系;(五)有安全防护措施,保障患者和工作人员的安全。

第六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申报、审批、备案等程序,并定期接受监督检查。

第三章放射诊疗人员第七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师应当具备相应的放射诊疗资质,通过国家认可的考试,并持有相应的证书。

第八条放射诊疗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使用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保证操作安全,并定期接受技术培训和考核。

第九条放射诊疗人员应当保护好自身和患者的安全,严格遵守放射防护规定,佩戴防护设备。

第四章放射诊疗设备第十条放射诊疗设备应当具备国家安全标准要求,并通过国家监督部门的检测合格方可使用。

第十一条放射诊疗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并定期检查和维修。

第十二条放射诊疗设备的购置、使用、报废等事项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不得擅自处理。

第五章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第十三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应当获取相应的许可证,并定期验收和检测。

第十四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的采购、使用、保管、报废等事项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进行,确保安全使用。

第十五条放射源和放射性医疗器械的保管人应当具备专业知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保管,并定期检查和报告。

第六章质量保证和质控制第十六条放射诊疗机构应当制定质量保证手册,明确质量目标和要求,并定期组织评审和改进。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诊疗管理,保证放射诊疗安全,保护医疗质量和患者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放射诊疗的法律、法规和标准,保障放射诊疗安全,提高医疗质量。

第四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管理制度,明确放射诊疗安全管理责任,加强放射诊疗人员培训和放射诊疗设备维护,确保放射诊疗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

第六条申请放射诊疗许可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具有放射诊疗科目;(三)具有符合放射诊疗要求的设备和工作场所;(四)具有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五)具有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医疗机构申请放射诊疗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三)放射诊疗科目设置证明;(四)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和工作场所示意图;(五)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其相关证明文件;(六)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文本。

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放射诊疗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符合条件的,发给放射诊疗许可证明;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放射诊疗管理第九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定的科目开展放射诊疗活动;(二)建立健全放射诊疗安全管理制度,确保放射诊疗设备安全、有效;(三)加强放射诊疗人员培训,提高放射诊疗技术水平;(四)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五)对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工作环境符合放射诊疗要求;(六)加强放射诊疗过程中的防护,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健康。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讲解汇总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讲解汇总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讲解汇总《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放射诊疗技术及设备管理、放射诊疗防护与安全管理、放射诊疗医学物理与技术质量保证、放射诊疗设施建设与工程质量管理、放射诊疗质量管理与不良事件管理。

首先,医疗机构放射诊疗管理包括了医疗机构的组织管理、人员管理、设备管理和质量管理。

医疗机构需要建立和完善放射诊疗科室的组织架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和权限,并设立专职负责人。

医疗机构还需要确保放射诊疗人员的资质和培训,并进行定期的考核和评估。

同时,医疗机构还要保证设备的购买、维护和更新,并制定设备使用规范。

其次,放射诊疗技术及设备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在提供放射诊疗服务前,应对放射诊疗技术进行评估和鉴定,确保技术合理、安全、有效。

医疗机构还需要对放射诊疗设备进行注册和备案,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同时,医疗机构还需制定设备操作规范,并对放射诊疗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三,放射诊疗防护与安全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放射诊疗防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

医疗机构需要对放射诊疗环境、设备和人员进行防护和安全措施的规划和实施。

此外,医疗机构还需对放射诊疗场所、设备、人员进行定期的监测和检测,确保放射源的安全和质量。

第四,放射诊疗医学物理与技术质量保证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放射诊疗医学物理与技术质量保证体系,并指定专人负责。

医疗机构需确保医学物理人员的资质和能力,并定期进行考核和培训。

同时,医疗机构还需制定质量管理制度,确保放射诊疗的质量和准确性,并开展质量评估和持续改进活动。

第五,放射诊疗设施建设与工程质量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在放射诊疗设施建设前,进行安全评估和审核,并确保放射诊疗设施的建设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医疗机构还需指定专人负责建设和验收,并对放射诊疗设施进行定期的检测和维护,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最后,放射诊疗质量管理与不良事件管理要求医疗机构建立和完善放射诊疗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5篇)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5篇)

放射诊疗许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放射诊疗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放射诊疗工作。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分为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和X射线影像诊断四类。

第二章放射诊疗许可第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有与所开展的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执业条件。

第六条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放射诊疗项目,应当按照其开展的诊疗活动的类别,按本办法的规定分别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七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承担开展核医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放射诊疗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核工作。

第八条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介入放射学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和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九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开展X射线影像诊断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申请的受理、审查、审批、许可证发放工作。

第十条同时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由具有最高类别审批权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

第十一条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向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设置放射诊疗项目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附件1);(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复印件);(三)放射诊疗工作人员一览表(附件2)和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或相关专业培训(进修)证明(复印件);(四)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与质控设备清单(附件3);(五)卫生行政部门认定机构出具的放射防护检测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卫生验收合格证明文件;(七)放射防护规章制度和放射事故应急预案;(八)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要求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一、总则放射诊疗是一种重要的临床医学手段,对于诊断、治疗和监测疾病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保障放射诊疗工作的安全、有效进行,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放射诊疗机构的管理1. 放射诊疗机构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资质和合格的医疗设备,经过相关部门的认证和审批。

2. 放射诊疗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放射科,具备合格的医疗技术人员。

3. 放射诊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放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设备维护、辐射防护等方面的规定。

4. 放射诊疗机构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放射诊疗工作的组织与管理1. 放射诊疗工作应有专业的机构进行管理,明确责任分工,保证工作的承接和衔接。

2. 放射诊疗工作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不得违反规定。

3. 放射诊疗工作应按照科学、严谨、规范的原则进行,确保诊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放射诊疗工作应建立相关的档案管理制度,对于放射检查和治疗的记录进行完善和归档。

四、放射诊疗设备的管理1. 放射诊疗设备应经过检测和认证,确保其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2. 放射诊疗设备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3. 放射诊疗设备应设有专门的操作人员,经过培训和合格考核方可操作设备。

4. 放射诊疗设备应设有防护措施,保护工作人员和患者的安全。

五、放射诊疗操作规范1. 放射诊疗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操作规范进行工作,不得擅自改变操作流程。

2. 放射诊疗操作人员应佩戴防护设备,保护自身和他人的安全。

3. 放射诊疗操作人员应严禁操作失当或违反规定的行为,如私自调整设备参数等。

4. 放射诊疗操作人员应定期参加培训和考核,保证自身技术水平和操作能力的提升。

六、辐射防护措施1. 放射诊疗机构应建立辐射监测系统,对于辐射剂量进行监测和记录。

2. 放射诊疗机构应建立辐射防护措施,包括防护装置、防护设备等,并严格执行。

3. 放射诊疗机构应对工作人员进行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防护意识和技能。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在现代医疗领域中,放射诊疗技术凭借其独特的优势,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放射诊疗活动中所涉及的放射性物质和辐射能量,如果使用不当,可能会对患者、医务人员以及公众的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为了确保放射诊疗活动的安全、有效开展,保障公众的健康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规定和实施细则。

一、放射诊疗机构的设置与审批放射诊疗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划和标准。

在申请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之前,医疗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一系列的材料,包括放射诊疗许可申请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专业技术人员的任职资格证书、放射诊疗设备清单及相关的性能检测报告等。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对其进行严格的审核。

审核的内容涵盖了医疗机构的基本条件、人员资质、设备性能、防护设施等多个方面。

只有在审核通过后,医疗机构才能获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相应的放射诊疗工作。

二、放射诊疗人员的资质与管理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这包括放射影像医师、放射技师、物理师等。

他们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熟悉放射诊疗的操作规程和防护要求,能够熟练操作放射诊疗设备,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

同时,为了保障放射诊疗人员的健康,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他们安排职业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并定期组织职业培训和安全教育,提高他们的防护意识和能力。

三、放射诊疗设备的管理放射诊疗设备是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重要工具,其性能和质量直接关系到诊疗的效果和安全性。

因此,医疗机构必须确保所使用的放射诊疗设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定期进行性能检测和维护保养。

在购置新的放射诊疗设备时,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采购和验收,确保设备的性能和质量符合要求。

对于在用的设备,应当每年进行至少一次状态检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

如果设备出现故障或者性能异常,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维修和检测,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保障放射诊疗安全,保护患者和从事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是指在医疗机构中使用放射性物质、放射性设备进行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放射诊疗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放射诊疗机构和人员第五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合法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二)有与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放射诊疗设备;(三)有与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四)有与放射诊疗活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和放射废物处理措施;(五)有放射诊疗活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许可手续。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的,不得开展放射诊疗活动。

第七条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设备和技术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八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放射专业技术职务;(二)经过放射诊疗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三)遵守放射诊疗活动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四)具有相应的防护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应当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诊疗资格证书。

未取得放射诊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放射诊疗活动。

第三章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第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放射诊疗活动的管理制度,明确放射诊疗活动的责任人和管理职责,保证放射诊疗活动的安全。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制定放射诊疗活动的操作规程,明确放射诊疗活动的操作步骤、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对从事放射诊疗活动的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放射诊疗水平和安全防护意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工作要求包括
• 严格遵守放射诊疗操作规程和管理规定,保证工作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 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调整放射诊疗方案 • 加强与临床医生的沟通与合作,提高放射诊疗的临床价值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与防护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关注自身的健康管理
• 定期进行体检,了解身体状况和射线对身体的损害程度 • 合理安排工作和休息时间,避免长时间暴露在射线中 • 加强营养和锻炼,提高身体免疫力和抵抗力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做好防护工作
• 佩戴个人剂量计,监测个人受到的射线剂量 • 穿着防护服和佩戴防护眼镜、手套等防护用品 • 严格遵守射线防护操作规程,减少射线对身体的伤害
04
放射诊疗场所的管理
放射诊疗场所的设计与布局
放射诊疗场所应进行合理设计和布局
• 确保场所内有足够的面积和空间,便于设备的安装和操作 • 确保场所内有良好的通风和采光条件,减少射线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 确保场所内有足够的辐射防护设施,如铅玻璃、铅门、铅屏等
• 可以帮助医生诊断疾病,提高诊 断准确率 • 可以治疗某些疾病,如肿瘤、甲 状腺功能亢进等 • 可以进行医学研究和教学
• 射线对人体有一定的危害,需要 控制剂量和暴露时间 • 放射性物质需要妥善保管和处理, 防止环境污染和辐射事故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目的与意义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目的是保障放射诊疗的安全、 有效和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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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DOCS
01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概述
放射诊疗的定义与重要性
放射诊疗是指利用放射性物质和射线 设备进行诊断和治疗疾病的方法
放射诊疗在医学领域具 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二)开展核医学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核医学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技术人员或核医学技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讲解~(文档)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讲解~(文档)

三、制定依据
制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四、放射诊疗管理原则
原则一、分类管理原则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 四类管理:
(一)放射治疗;
(二)核医学;
(三)介入放射学;
(四)X射线影像诊断。
GBz 100-201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 GBZ 120-2006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 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GBZ 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GBZ 131-2002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Z 133-2009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GB16362-2010 远距治疗患者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
我市的放射诊疗设备使用情况
2009年统计数据 我市有X线机347台,牙片机80台,CT55台,
钴-60治疗机7台,后装机1台,加速器9台,
由于种种原因,放射诊疗质量不高、放射线滥用 和放射防护缺失的情况不同程度的在某些医疗机 构存在。个别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管理的重要性 认识不足,疏于管理。一些医疗机构对患者和陪 护人员的放射防护措施长期流于形式,进行放射 诊疗时对患者和陪护人员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已 成为了一些医疗机构的通病。X线可诱发癌症,X 线滥用可直接造成医源性放射损伤。加强放射诊 疗管理,严格放射防护措施,防止医疗机构放射 危害和放射事故的发生任重而道远。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最新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最新版」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最新版」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最新版」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推荐的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最新版】,欢迎大家阅读与收藏。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本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一)放射治疗;(二)核医学;(三)介入放射学;(四)X射线影像诊断。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第五条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执业条件第六条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经核准登记的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二)具有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的放射诊疗场所和配套设施;(三)具有质量控制与安全防护专(兼)职管理人员和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四)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固体废物的,具有确保放射性废气、废物、固体废物达标排放的处理能力或者可行的处理方案;(五)具有放射事件应急处理预案。

第七条医疗机构开展不同类别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分别具有下列人员:(一)开展放射治疗工作的,应当具有:1.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放射肿瘤医师;2.病理学、医学影像学专业技术人员;3.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学物理人员;4.放射治疗技师和维修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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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制定依据
? 制定《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依据是《中 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 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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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放射诊疗管理原则
? 原则一、分类管理原则 ? 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
四类管理: ? (一)放射治疗; ? (二)核医学; ? (三)介入放射学; ? (四)X射线影像诊断。 ? 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
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 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 辐射机构许可(以下简称放射诊疗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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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则二、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 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要求的原则
? 一是医疗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 安全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 医疗机构在使用各种放射线,开展放射诊疗工作 的同时,必须注意放射防护和使用安全。保证在 电离辐射和核技术在应用于医学,造福于人类的 同时,避免造成环境污染,避免给放射工作人员、 患者和受检者,乃至普通公众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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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放射诊疗过程的防护工作,国家陆续颁发了放射防 护的系列标准,它们有:
? GBz 100-2010 外照射放射性骨损伤诊断 ? GBZ 120-2006 临床核医学卫生防护标准 ? GBZ 121-2002 后装γ源近距离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 GBZ 126-2002 医用电子加速器卫生防护标准 ? GBZ 128-2002 职业性外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 GBZ 129-2002 职业性内照射个人监测规范 ? GBZ 130-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标准 ? GBZ 131-2002 医用X射线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 GBZ 133-2009 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卫生防护标准 ? 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 GB16362-2010 远距治疗患者放射防护与质量保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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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目的二、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 放射诊疗作为医疗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诊疗过程会对医疗质量和医疗
安全构成重大影响。放射诊疗的正当性、适当性,放射诊断的准确率 和辐射防护的最优化都是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组成部分。医疗机构保 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必须加强放射诊疗管理。 ? 医疗质量是指医疗服务过程、诊疗技术效果及生活服务满足病人预期 康复标准的程度。医疗质量定义所包括的主要内容有:诊断是否正确、 及时、全面;治疗是否及时、有效、彻底;诊疗时间的长短;有无因 医、护技和管理措施不当给病人带来不必要(心理或生理)的痛苦、 损害、感染和差错事故;医疗工作效率的高低;医疗技术使用的合理 程度;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及其经济效益;病人生存质量的测量;病 人的满意度(医疗服务与生活服务)。所以说,医疗质量是医疗技术、 管理方法及其经济效益概念的综合体现。 ? 医疗安全是指医疗过程中不出差错、不受侵害和不出事故的状态。医 疗安全是一种状态,是一种不存在不可接受的损害风险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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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制定目的
? 制定目的一、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 ? 从医用辐射(X线诊断、临床核医学、放射肿瘤学)三大
分支学科的蓬勃发展,到影像医学的形成,以及介入放射 学的崛起,无疑为人类防病治病带来了巨大利益,为人类 健康做出了巨大贡献。但放射性同位素和核技术在给人类 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会因人为和技术的因素给人类带 来危害甚至灾难。 ? 科技是一把双刃剑。放射性同位素和核技术的双刃剑效应 是如此直接和明显。它使医学诊疗水平明显提高的同时, 也带来了放射危害。通过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加强 放射防护,可以趋利避害,最大程度的消除放射诊疗过程 产生的危害。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讲解
邯郸市卫生监督所 张永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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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
? 放射诊疗是放射性元素和放射线被发现后最早获得实际应 用的领域,也是目前人类所受到的最大的人工电离辐射来 源。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医疗机构拥有的放射诊 断和治疗设备逐年增加,接受放射诊治的人数越来越多。
? 放射诊疗安全和防护工作历来是卫生工作的重点。为加强 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 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维护社会公共 卫生秩序,规范医疗卫生服务,卫生部于2006年1月24日 制定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是卫生部制定的规范放射诊疗和放 射防护工作的重要规章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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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的放射诊疗设备使用情况
? 2009年统计数据 ? 我市有X线机347台,牙片机80台,CT55台,
钴-60治疗机7台,后装机1台,加速器9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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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种种原因,放射诊疗质量不高、放射线滥用 和放射防护缺失的情况不同程度的在某些医疗机 构存在。个别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管理的重要性 认识不足,疏于管理。一些医疗机构对患者和陪 护人员的放射防护措施长期流于形式,进行放射 诊疗时对患者和陪护人员不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已 成为了一些医疗机构的通病。 X线可诱发癌症, X 线滥用可直接造成医源性放射损伤。加强放射诊 疗管理,严格放射防护措施,防止医疗机构放射 危害和放射事故的发生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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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BZ 134-2002 放射性核素敷贴治疗卫生防护标准 ? GBZ 135-2002 密封γ放射源容器卫生防护标准 ? GBZ 136-2002 生产和使用放射免疫分析试剂(盒)卫生防
护标准 ? GBZ 138-2002 医用X射线诊断卫生防护监测规范 ? GBZ/T 149-2002 医学放射工作人员的卫生防护培训规范 ? GBZ/T 152-2002 γ远距治疗室设计防护要求 ? GBZ 161—2004 医用γ射束远距治疗防护与安全标准 ? GBZT191-2007放射性疾病诊断名词术语 ? GBZ 235-2011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 ? GBZ169-2006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程序和要求 ? GBZT217-2009外照射急性放射病护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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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目的三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 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
? 由于放射诊疗过程中放射线的危害和辐射 效应,若不能正确使用和防护,就有可能 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 权益构成危害。放射诊疗管理的最终目的 是保护有可能接触放射线的放射诊疗工作 人员、患者等人群远离射线危害,避免放 射危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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