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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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在法学研究中,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是两个重要的学术领域。

它们的研究对象、方法和应用场景各有不同,但都对法学理论和实践有着重要贡献。

本文将探讨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区别和,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两者的本质。

社科法学是一门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的学科。

它以法律制度、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为研究对象,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如社会调查、案例分析、统计研究等,来研究法律现象和问题。

社科法学旨在揭示法律现象背后的社会规律和机制,为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法教义学则是一门法律文献和法律思想史的学科。

它以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的文献资料、法律学说和法律思想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学、历史学和解释学等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发展历程和内在逻辑。

法教义学的主要任务是梳理和解释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历史演变,为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和争议提供历史借鉴和理论支撑。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在研究对象、方法和应用场景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社科法学更注重现实中的法律现象和问题,强调研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而法教义学则更历史和理论层面的研究,强调对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和解释。

但同时,两者之间也存在密切的。

社科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法教义学提供现实的基础和参照,而法教义学的研究成果则可以为社科法学提供历史借鉴和理论支撑。

在实践应用中,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社科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指导现实中的法律改革和司法实践,为政策制定者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建议。

例如,通过对司法实践的研究,社科法学可以揭示司法判决中的社会规律和机制,为法官提供有益的参考。

法教义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处理历史遗留的法律问题和争议提供借鉴和指导,例如对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为现代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历史启示。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虽然存在区别,但都是法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社科法学更现实问题的研究和解决,而法教义学则更注重历史和理论层面的研究。

法理学期末重点

法理学期末重点

1.法教义学:法教义学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

法教义学,也有译为法释义学、法教条学,指固有意义上的法学,其主要活动包括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对现行有效法律从事法概念体系研究,以及提出解决疑难问题的建议(规范实践)。

2.法理学:法理学是一门关于法(或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知识的理论学科。

质言之,法理学即法学基础理论。

它研究整体的法,一般的法,探讨法的普遍原理或最高原理,探讨法学和法律实践中带有共同性,根本性的问题。

3.法理学和理论法学不是一个概念。

1、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逻辑学、法律教育学和法律心理学等学科。

2、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

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4.法哲学:法哲学历来有两种基本含义:一是狭义,即指的对法的最一般理论问题的哲理性思考,或者说,是人们观察法、思考法所持有的一些最根本观点和总的看法,即一定社会人们的法学世界观的理论表述。

我们可以把这看作是本来意义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哲学概念。

二是广义,即凡是涉及到法的基本理论或一般原理,都可以归属于法哲学,也即是现在西方所称的法理学的内容。

5.违宪审查:由特定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司法审查:即指法院通过司法程序来审查和裁决立法和行政机关制定的法律、法令以及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方式制约权力。

违宪审查是一个范围更大的概念,司法审查只是违宪审查的一种具体类型。

美国式的违宪审查即司法审查,也就是由普通司法机关负责审查国家立法、行政行为是否符合宪法的体制。

法教义学研究的启示

法教义学研究的启示

法教义学研究的启示作者:张玉明来源:《青年与社会》2019年第13期摘要:法教义学是大陆法系的概念,具有文本分析法的真意,虽总是被怀疑,但从未放弃对自己对实定法的信仰,进而造就如《德国民法典》那样的旷世法典。

法教义学是对法规范的信仰,从法规范入手,运用体系和法解释方法解读法的形式与实质,以达到法适用的目的。

其不但是现实的需要,同时也是历史传承,具有深厚的内在价值。

我国需要规范和判例的双重注释研究的法教义学体系。

关键词:法教义学;体系;法解释方法;注释怀疑的时代需要信仰,法教义学总是被怀疑,却始终没有放弃自己的信仰—对实定法的忠诚。

也许法教义学经历数千年的坎坷历程,大家却不知道法教义学是什么?只记得印在无数法律人心中的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

因此笔者以自己浅薄的知识,为大家拨开法教义学这片看似神秘实则明晰的迷雾。

一、法教义学是什么首先,我们先大概了解下法教义学的词源。

在德语中,以Rechtsdogmatik称之,在英语中,主要以legal dogmatics或legal doctrine译之,而我国则译法多样,如法释义学、法律释义学、法律信条论、法教义学、法律教义学、教义学法学、法条主义等。

我国台湾通行的译法是“法(律)释义学”。

由此可见,对于法教义学的词源是百花齐放,但笔者认为鉴于历史传统以及充满信仰的价值内涵,法教义学更能凸显其中精义。

但每个人理解各有千秋,笔者认为能对其真意理解即可,也不必纠结个中表述。

其次,历来对法教义学的定义,都存在争议。

有学者认为,法教义学,是指运用法律自身的原理,遵循逻辑与体系的要求,以原则、规则、概念等要素制定、编纂与发展法律以及通过适当的解释规则运用和阐释法律的做法。

有学者认为,法教义学,也被译为法释义学、法教条学,是法学理论在借鉴教义学思维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方法,其核心内容包括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查阅、解读与适用,对法概念开展体系性建构,并为解决法律实践问题提出规范性范式。

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概念、特征及其功能内容摘要:法教义学乃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

它研究以规范现象之身份而出现的法,因对现行法秩序的合理性保持确信,故而总是以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工作的基础及界限,并在此背景下开展体系化与解释的工作。

在实践方面,它坚持认知主义的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

对我国而言,法教义学在体系化和维护法的安定性、减轻负担与制约恣意、解答具体法律问题和促进法治成熟、沟通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构建法律共同体等方面的功能应受重视。

关键词:法教义学现行实在法秩序体系化解释在众多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中,最能彰显法学家知识与能力之真正力量的部分,当属法教义学。

一、概念的源流法律问题自身的独特性要求特别的“答案”,而此“答案”只有通过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才能获得。

此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便是传统法学,即法教义学的立场与方法。

而要准确了解法教义学的独特性,则需要首先对此概念的源流作一番简要的回溯。

(一)神学中的教义学中世纪著名神学家欧克塞尔的威廉曾较为直观地强调了教义对于基督教信仰以及神学的重要性。

他认为,教义是神学的起点,也是神学的界限,脱出教义框架的神学就不再具有神学的身份了。

可以说,教义成了神学的心脏,神学正是通过解释把教义的精神血液传达给丰富的信仰生活。

这种连接教义与信仰生活的神学就是“教义神学”。

在基督教神学中,教义学具有如下三项特征:1.其拥有一些未经批判即被确信认为真的“教义”;2.以此教义作为研究的基础和界限;3.较为重视通过解释教义的方式应对实践问题。

(二)法教义学的历史及其定义在沉睡在古罗马的废墟中五个多世纪之后,《查士丁尼国法大全》重现人间。

这一事件对于当时欧洲的意义是如此的重大,以至于现代人可能会对欧洲人强烈的反应——他们把这部法律原典奉为圭臬——感到惊讶。

正是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神圣光芒的照耀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在11、12世纪左右的意大利波伦亚大学诞生了。

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

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

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法教义学的概念、内涵及其在法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教义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理解法的本质、功能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教义学的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法律规则、原则和理论,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限制。

文章首先将对法教义学进行定义和界定,明确其研究对象和方法。

接着,将分析法教义学与法哲学之间的关系,探讨法教义学在法哲学体系中的地位。

随后,文章将分别从法教义学的历史发展、基本内容、方法论特点等方面展开论述,揭示法教义学的独特价值和贡献。

文章还将对法教义学在当代社会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进行探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规则、原则和理论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法教义学作为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因此,深入研究法教义学对于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将总结法教义学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通过本文的阐述和分析,我们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法教义学的视角,同时也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法教义学的基本概念法教义学,作为一门法学研究方法,其核心概念主要围绕“教义”和“法学”两个词汇展开。

在法学领域,“教义”通常指的是经过长期学术积累和实践检验的、被普遍接受的法学理论和原则。

而“法学”则是对这些理论和原则进行系统性研究、阐述和应用的学科。

法教义学强调法学理论的实践性和实用性。

它不仅仅关注法学理论本身,更关注这些理论如何被应用到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如何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

因此,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是那些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法学理论和原则。

法教义学注重法学理论的体系性和系统性。

它认为,法学理论不是孤立的、零散的,而是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的。

因此,法教义学致力于构建一个完整、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以便更好地指导法律实践。

法教义学强调法学理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法教义学基本问题初探

法教义学基本问题初探

法教义学基本问题初探一、关于“法教义学”语义和译名的解析在德语中,法教义学这个术语出现的频率很高,人们经常使用它,但却很少对它进行解释。

而且这个词也很容易引发人的情感因素。

一提起它,许多人会认为它就是保守的老一套,是教条主义。

德国法学家魏德士说:“它似乎是法学家用来抵制某些新观点和价值观的工具,这些新观点和价值观向现行法律规范提出了质疑并希望进行修改。

”因此在有些情形下,法教义学往往被作为是一个对狭义法学的贬义词,常常用于指不加反省、盲目信赖现行有效法律的一种学问态度。

教义学的词根是dogma。

《元照英美法词典》对dogma 的解释是:(1)教理;教义;教条;信条。

在罗马法中,偶尔用以描述元老院的决议或命令。

(2)独断之见。

还有对dogma的解释是:指阐释圣经及其启示所应严守的规则。

德语Dogma 源于希腊文dogma,从dokeimoi(“有道理”或“言之成理”)而来,dogma意指定理、原理或原则,后来引申为教义或信条。

《牛津哲学词典》对dogma的解释是:一般指的是毫无疑问所持有的一种观念,具有无需辩护的确定性。

在基督教会,指的是由教会所界定的,通过神示予以沟通的观念。

Dogma这个词在希腊语中具有多种含义,例如“确定的观点”、“支配”、“具有约束力的理论规则”的意思。

这个概念首先在哲学中使用,然后在(基督教)神学中使用。

Dogma是“基本确信”、“信仰规则”的意思,它不是通过理性的证明,而是通过权威的宣言和源自信仰的接受(Akzeptanz)来排除怀疑。

相应地,Dogmatik就是讨论原理原则或教义信条的理论学说。

教义学的思考方式最初即源于神学,原本是基督教会关于其信仰原则的研究。

正是由于对圣经的解释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义出多门、分歧不一,因此主流统治的教会机构,为了使信仰不至“走调”,就制定了一些解释圣经与信仰的基本方针,作为神职人员解释圣经与信徒信仰的根据。

由此即产生了神学教义学。

据考证,“在基督教历史中最早开始发展一套信仰系统的时期约莫在第2世纪后半,在神学方面主要是为了与当时流传甚广的诺斯主义(Gnostizismus)相抗衡。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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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是两种不同的法学研究方法。

法教义学是一种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它主要关注法律的文本和教义,即法律的规则和原则。

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分析来探究法律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法教义学的研究成果通常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指南,以及对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理论探讨。

社科法学则是一种相对较新的法学研究方法,它主要关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如实证研究、统计分析、案例研究等,来探究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

社科法学的研究成果通常是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实证研究和分析,以及对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理论探讨。

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各有其优点和局限性。

法教义学的优点是能够深入探究法律的文本和教义,为法律的适用提供指导和理论支持。

但是,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相对单一,容易忽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社科法学的优点是能够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深入探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提供实证支持。

但是,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相对复杂,需要研究者具备一定的社会科学研究能力。

因此,在法学研究中,需要综合运用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充分发挥两种研究方法的优点,为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提供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论支持。

论法学研究的两种视角兼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逻辑之非

论法学研究的两种视角兼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逻辑之非

论法学研究的两种视角兼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逻辑之非一、概述作为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学研究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作为两种主要的法学研究方法,在学术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两种研究视角的内涵、特点及其价值,并对“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梳理和评价。

作为法学研究的一种传统视角,强调对法律文本的深入解读和阐释,注重法律规范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它通过对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系统分析,揭示法律的内在逻辑和价值取向,为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提供理论支持。

法教义学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因其过于关注法律文本的静态分析而饱受诟病。

与此社科法学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学研究方法,主张将法学研究置于社会科学的宏观框架中,通过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工具,深入探讨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

它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效果和社会影响,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

社科法学为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和视角,但也面临着如何确保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等挑战。

在当前法学研究中,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各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关于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学术界却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争议。

有人认为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着法学研究的发展;也有人认为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冲突和矛盾,难以在研究中实现有效的融合。

本文将对这两种观点进行深入剖析和评价,以期为法学研究提供更为清晰和全面的认识。

1. 简述法学研究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法学研究,作为一门深邃且广泛的学科,展现出了显著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这种特性既源于法学自身所涵盖的丰富内容,也深受其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的影响。

法学研究的多样性体现在其研究对象的多元化上。

法学不仅仅关注法律规范和制度本身,还涉及到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互动关系。

这意味着法学研究者需要运用多种方法和视角来全面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

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

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

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这俩可真是法学领域里特别重要的玩意儿啊!法教义学呢,就好像是法学世界里的基石。

它对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解释,让我们能更清楚地明白法律到底说了啥。

这不就跟我们学习语文时,要去钻研那些字词的含义一样嘛!法教义学让法律条文不再是冷冰冰、晦涩难懂的符号,而是有了具体的意义和指向。

你想想看,要是没有法教义学,那法律不就成了一团乱麻,谁都搞不清到底该怎么理解和运用了呀!它就像是一个引路人,带着我们在法律的迷宫里找到正确的路径。

而法学方法论呢,则是我们探索法学奥秘的工具和方法。

它告诉我们该怎么去分析法律问题,怎么去寻找答案。

就好比你有一把钥匙,能打开那扇通往法学知识宝藏的大门。

法学方法论教会我们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不能死脑筋地只看表面。

要像侦探一样,去挖掘背后的真相和逻辑。

它让我们学会用理性的思维去判断,用恰当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比如说,在面对一个复杂的法律案例时,我们不能光凭着感觉走,得运用法学方法论里的各种技巧和方法。

要分析案件的事实、法律条文的适用、相关的判例等等。

这就好像是搭积木,得一块一块地精心拼凑,才能搭出一个稳固又漂亮的建筑。

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相互配合,那威力可就大了去了。

它们就像一对好搭档,共同为法学的发展和实践贡献力量。

没有法教义学,法学方法论就像没了根基;没有法学方法论,法教义学也难以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咱们普通人可能觉得这些离自己挺远的,但其实不是啊!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呢。

小到签个合同,大到打官司,都离不开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

它们默默地守护着我们的权益,保障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你说,要是没有它们,那这个世界不就乱套了吗?那得有多少不公平的事情发生啊!所以说,可别小瞧了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

它们虽然不那么起眼,但却是法学领域里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应该尊重和重视它们,不断地学习和探索,让它们更好地为我们服务。

就像我们要珍惜身边那些默默付出的人一样,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也值得我们用心去对待。

法教义学和

法教义学和

法教义学和
普通教义学
法教义学:法教义学是一门关于法律的哲学研究,它主要解释了法律的本质、目的、作用以及其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法教义学旨在提供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运行原理,从而使人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

普通教义学:普通教义学是一门致力于探索人类行为动机、认识论、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学科。

它主要对人类行为和思想的真理进行探究,并提出一些关于如何更好地构建社会的建议。

普通教义学的研究范围比法教义学更广泛,它涵盖了道德、哲学、文化、社会、政治等多个领域。

刑法教义学

刑法教义学

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科,它可以帮助我们弄懂社会的不同刑事法律,同时保护我们的权利。

刑法教义学的基本原理在于对刑事法律系统的合理分析和探讨,通过对基本法律原则和法律政策的研究,以及对社会问题、刑事行为问题和犯罪原因的研究,确定犯罪的定义及其有害行为的范围,探讨法律的实施以及被害人的保护。

刑法教义学的主要内容包括:权利的理解、刑事行为的定义、犯罪定义、刑罚理论、犯罪原因、赔偿原则、定罪证据要求、控制企业、监督设施、刑事责任豁免权以及其他犯罪惩戒措施等。

刑事行为的定义,是刑法教义学最基本的内容,它需要明确法律对犯罪行为的定义。

比如说由于盗窃、抢劫、杀人等犯罪行为带来的社会危害,对这些犯罪行为的定义就有助于犯罪惩戒的执行。

犯罪定义和刑罚理论,也是刑法教义学的重要内容。

为了保护社会,法律强制设定明确的犯罪行为和刑罚,这是基于道德规范以及社会中的政治、经济、宗教因素而认定的。

除了制定有效的法律条文,还需要研究可被采纳的刑罚原则,以更有效地防止犯罪,同时也要确保犯罪者得到妥当的惩罚。

犯罪原因也是刑法教义学研究的重要内容,研究犯罪原因有助于我们了解犯罪行为的产生背景,从而有效减少犯罪发生。

例如,研究过去几年犯罪发生的趋势,分析犯罪行为的高发群体,以及某一特定犯罪行为的发生原因,可以帮助我们了解犯罪的形成机制,并从多元的角度探讨如何有效预防犯罪。

此外,刑法教义学还涉及定罪证据要求、控制企业、监督设施、刑事责任豁免权以及其他犯罪惩戒措施等。

这些内容也可以称为刑法实施,即对于同一犯罪行为,如何判断及其判断的标准以及如何执行刑罚等问题。

综上所述,刑法教义学是一个庞大的学科,它涉及广泛的学科,深入探讨了刑事行为的定义、犯罪定义、刑罚理论、犯罪原因、赔偿原则、定罪证据要求、控制企业、监督设施、刑事责任豁免权以及其他犯罪惩戒措施等,对于尊重法律,保护权利,有效预防犯罪,有着重要作用。

因此,刑法教义学也势在必行,应得到广泛关注。

民法法教义学结构

民法法教义学结构

民法法教义学结构
民法教义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种法学理论体系,它通过对民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构建了一套系统化的民法知识体系。

民法教义学的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概念:民法教义学中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概念,如物权、债权、侵权责任等。

这些概念是理解民法规范的基础。

- 法律原则:民法教义学中的法律原则是指一些基本的法律理念,如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等。

这些原则是民法的精神内核,也是法官进行法律推理的依据。

- 法律规范:民法教义学中的法律规范是指具体的法律条文,如《民法典》中的各种条款。

这些规范是民法教义学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官进行裁判的直接依据。

- 法律推理:民法教义学中的法律推理是指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根据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进行逻辑推理的过程。

法律推理是民法教义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个案公正的关键。

民法教义学的结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不仅涉及到具体的法律规范,还涉及到法律理念、法律推理等方面。

通过对民法教义学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民法的精神内核,提高民法的适用水平。

法条主义和法教义学

法条主义和法教义学

法条主义和法教义学法条主义和法教义学是法学中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和学派观点。

法条主义注重对法律文字的解读和理解,强调法律的字面含义以及严格适用法律规定。

而法教义学则强调法律的精神和目的,注重法律的背后原则和道义考量。

法条主义认为法律是一种明确的规定,法官的任务就是根据法律的字面意义来解决纠纷。

他们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才能保证公正和稳定。

法条主义者倾向于遵守和维护已有的法律体系,对法律的修改持保守态度。

相反,法教义学则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正和公共利益,法律应该根据社会进步和需要进行不断调整和改革。

他们主张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中,要考虑到法律的背后的原则和道义上的合理性。

法教义学者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需要。

所以,法条主义和法教义学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对立和冲突。

然而,实际上,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需要综合考虑两者的观点。

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既要尊重法条主义的原则,保持对法律规定的一贯性和稳定性,又要充分考虑法教义学的观点,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实践中,法条主义和法教义学之间也存在一种相互促进和补充的关系。

法条主义的解释和适用架构为法官提供了一种明确的指引和依据,避免了主观性和随意性。

而法教义学则为法官提供了一种更加宽广和灵活的解释和适用范围,使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变革。

综上所述,法条主义和法教义学是法学中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和学派观点。

在实践中,法官需要在维护法律稳定性的同时,兼顾法律的公正和公共利益。

法条主义和法教义学的相互促进和互补,有助于实现法律的适用和公正,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概念、特征及其功能内容摘要:法教义学乃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

它研究以规范现象之身份而出现的法,因对现行法秩序的合理性保持确信,故而总是以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工作的基础及界限,并在此背景下开展体系化与解释的工作。

在实践方面,它坚持认知主义的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

对我国而言,法教义学在体系化和维护法的安定性、减轻负担与制约恣意、解答具体法律问题和促进法治成熟、沟通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构建法律共同体等方面的功能应受重视。

关键词:法教义学现行实在法秩序体系化解释在众多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中,最能彰显法学家知识与能力之真正力量的部分,当属法教义学。

一、概念的源流法律问题自身的独特性要求特别的“答案”,而此“答案”只有通过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才能获得。

此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便是传统法学,即法教义学的立场与方法。

而要准确了解法教义学的独特性,则需要首先对此概念的源流作一番简要的回溯。

(一)神学中的教义学中世纪著名神学家欧克塞尔的威廉曾较为直观地强调了教义对于基督教信仰以及神学的重要性。

他认为,教义是神学的起点,也是神学的界限,脱出教义框架的神学就不再具有神学的身份了。

可以说,教义成了神学的心脏,神学正是通过解释把教义的精神血液传达给丰富的信仰生活。

这种连接教义与信仰生活的神学就是“教义神学”。

在基督教神学中,教义学具有如下三项特征:1.其拥有一些未经批判即被确信认为真的“教义”;2.以此教义作为研究的基础和界限;3.较为重视通过解释教义的方式应对实践问题。

(二)法教义学的历史及其定义在沉睡在古罗马的废墟中五个多世纪之后,《查士丁尼国法大全》重现人间。

这一事件对于当时欧洲的意义是如此的重大,以至于现代人可能会对欧洲人强烈的反应——他们把这部法律原典奉为圭臬——感到惊讶。

正是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神圣光芒的照耀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在11、12世纪左右的意大利波伦亚大学诞生了。

[教义,宪法]浅析宪法教义学初阶

[教义,宪法]浅析宪法教义学初阶

浅析宪法教义学初阶一、法教义学:概念、任务、功能与方法(一)法教义学的概念法教义学是对德文术语juristische Dogmatik或者Rechtsdogmatik术语的翻译,其他的译法还包括法释义学、法解释学、法律信条学(论)等。

法教义学这一中文译名容易被误解为一种法学流派,但实际上,在德国人的观念中,法教义学乃是法学的本义,或者说法学=法教义学,其他诸如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史学,只是基于其他学科的视野和方法而对法律的研究。

在德国的法学文献中,法教义学这一术语的用法有多个不同的层次:可以在学科整体意义上使用,如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可以在某个领域层次上使用,如基本权利教义学、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的教义学也可以在非常具体的层次上使用,如基本法第2条第1款的教义学、平等原则的教义学,甚至某判决的教义学。

围绕整个法律文本或者个别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而形成的规则和理论,就是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简单而言,就是对于法律素材的科学体系化的预备,或者对给定的法律素材的体系性建(重)构。

按照魏德士的概括,法教义学提供对实定法的论证,给出法律问题的解决模式,包括一切可以在法律中找到的以及法学与法律实践为法律增加的理论规则、基本规则和原则。

阿列克西将法教义学概括为三个不同层面的工作:①对现行的有效法律的描述;②对贯穿于现行法律中的概念和体系的研究;③给出解决法律争议问题的建议。

通过对实定法的解释,将复杂的规范进行类型化,建构统一的知识体系和思考框架,并设定分析案件的典范论证步骤,教义学为法规范的适用、为实践问题的解决预先作出准备。

(二)法教义学的任务与功能为什么需要法教义学?法教义学是不是法律人的一种生存策略,只是法律人为了确立法学的学科地位甚至为了维护自己的饭碗而故弄玄虚?事实上,如果我们需要法治,我们就需要法教义学。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依据法律规范裁判争议。

然而,法律是一般性的规则,无法自己对具体争议作出判断,因此法律人必须把待裁判的具体的个案,与组成实定法秩序的、或多或少存在抽象性的规则联系起来以作出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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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今天的中国法学研究而言,真正有助益的不是两个正在成长的学派之间那种意气化的、截然对立式的立场宣誓,而是在立足于中国法律实践和充分了解对方的基础上的彼此欣赏和互鉴。唯有如此,才不至于使得本应对中国法学发展有益的学术争论,实际沦为那些“不在场的在场”的外国法学理论通过其中国代理人的学术演练,以至于在简单重复着当年德国的利益法学对概念法学的批评或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批判法学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抨击,又或者是固守于所谓的法学老传统而拒不思考政治性判断和政策考量在某些案件中的“正当性”。说到底,中国法律人最需要关注的,首先应该是中国法律实践这一本土之“物”,而不是那些也可以与中国法律实践发生勾连的外来之“词”。
在2001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北京大学苏力教授从宏观角度对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法学发展格局进行了检视,认为其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重要范式——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这三种范式虽然有大致的先后出现顺序,但并非此兴彼灭的完全替代关系,而是以不同程度上共存的形式奠定了当代中国法学的基本格局。在展望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之时,苏力认为,注重意识形态话语的政法法学将走向衰落,起主导作用的,将是高度关注具体法律条文、法律制度和法律纠纷解决技术的诠释法学,以及借鉴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和研究方法、试图发现法律制度与社会生活等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的社科法学。苏力断言,尽管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对于法治和法学的发展而言是功能互补的,但“它们之间不无可能产生激烈的、有时甚至是意气化的争论”。
这种所掌握的理论资源的差异,有时也会造成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学者彼此之间存在一些误解。例如,一些社科法学研究者对法教义学的理解尚停留在“概念法学”阶段,或直接将之等同于美国的法律形式主义,而未能充分了解德国的自由法运动对“概念法学”的批评及其所促使的法教义学之更新发展,未能认识到今天德国的法教义学其实并未排斥价值判断;在一些法教义学研究者的眼中,社科法学研究者被认为轻视规范本身而热衷于从法学之外探讨规范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影响。以社科法学旗下的主力之一的法社会学为例。美国法社会学家理查德·埃贝尔曾调侃地说,法社会学“所有关于法律的事情都研究,只有法律规范除外”。但事实上,即便在法社会学的阵营中,对待法律规范的态度也各有差别,例如美国法社会学家菲利普·塞尔兹尼克领衔的伯克利学派就相当重视对法律规范本身的研究。
苏力当年所预言的那种激烈甚至是意气化的争论,如今已在某种程度上初露端倪。社科法学有时也会在一些学者的笔下被换成诸如“法律与社会科学”之类的别称。近来有法理学研究者以经验主义和规范主义两种不同的基本研究取向,对苏力所称的社科法学和诠释法学加以对应化的区分和替换,并强调“法律与社会科学”和“规范分析法学”这两种进路之间的竞争“是一场你死我活的战争”。
中国法学的格局一直在不断的学术竞争中发生调整,其中也包括一些语词称呼方面的变化。在当年被苏力归为“诠释法学”的学派中,年青一代的学者们正在使用另一个舶来的新词——“法教义学”——加以自称,而且“法教义学”这一新词正日益与一些部门法紧密结合,“宪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民法教义学”等逐渐在中国法学界广为人知,所谓的“教义学共识”也逐渐在一些部门法领域凝聚形成。正在成长中的社科法学,迎来了同样正在成长的学术对手。尽管在一些学者看来,这个过程多少有些吊诡,因为“以批判并改善法教义学的僵化封闭为指向的社科法学进路的出现,实际上还要早于法教义学的自觉:批判甚至先于批判对象而存在了!”(中国人民大学张翔语)本文不打算花费无谓的精力讨论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何者“正宗”的问题,而是想从学术史的角度剖析二者之争背后的一些重要问题。
பைடு நூலகம்
不过,尽管面临诸多批评,法教义学在德国依然是主流(部门法学在德国甚至被认为就是法教义学)。而随着近十余年来留学或游学德国的中国学者日益增多,法教义学被引入中国法学研究之中,并受到民法、刑法、宪法等学科年青一代学者的赞赏,并开始在中国法学界与社科法学有所交锋。例如苏力就曾辛辣地批评法教义学在处理疑难案件时的无能为力,认为法教义学对疑难案件的处理其实常常是为后果考量披上了合法性的外衣而已。
作为一种流淌着德国法学血液的方法,“法教义学”虽然在中国法学界较为普遍的使用只有十来年的时间,但在德国乃至欧陆却有着悠久的传统。“Rechtsdogmatik”的中文译法,有法释义学、法律释义学、法律信条论、法教义学、法律教义学、教义学法学等多种,尽管即便在德国也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毫无疑问,法教义学通常被认为至少需要具备如下这些特征:坚定确信现行法秩序的合理性、旨在将法律素材体系化和强调面向司法个案提供建议与答案。上述特征共同构成了法教义学的独到之处,但也因此使其遭到一些批评。例如法教义学在崇尚秩序的安定的同时,某种程度上也抑制了批评和反思的功能;对体系化的不懈追求和精细构筑,某种程度上也会导致法体系的封闭僵化和在立法者面前的越发脆弱。也因为如此,法教义学在德国也曾受到一些严厉的批评,其中最著名的或许是J·H·冯·基尔希曼当年那个著名的嘲讽——“立法者的三个更正词就可以使所有的文献成为废纸”。
细观此类学术交锋,可以发现一些颇有意思的问题。首要的便是各自借助的理论资源的差异。前已述及,法教义学有着纯正的德国血统,因此最常被那些坚持法教义学立场的中国学者所引用的国外学者,乃是凯尔森、卢曼、拉伦茨等欧陆(主要是德国)法学家。社科法学主要引用的,则是霍姆斯、庞德、布兰代斯、科斯、波斯纳等美国学者的相关论著,而甚少引用欧陆学者的作品,至多有时会将埃利希引为同道。因此,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争,某种程度上乃是德国法学传统和美国法学传统在中国法学界的狭路相逢。任教于德国弗赖堡大学法律系的卜元石曾意识到,德国法学家们治学的方法一般只有一个即法教义学,而“美国的法学研究似乎可以运用法学外的任何方法,而法学自己的方法——法教义学的方法自20世纪20年代起一直处于一种逐步衰落的状态”。在他看来,必须认真对待如下争论——“法学在中国是应该更多学习美国的,引入其他社会科学及经济学方法,注重研究‘活法’,或是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学原理,而不是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规范?还是延续一直以来效仿以德国为代表的欧陆式‘正统的’法教义学方法,即通过解释法条来研究法律,着眼于概念的辨析与理论的构建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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