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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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解读

法教义学解读

法教义学解读法教义学是来自德国法学界的一个概念,在宽泛的意义上,可与狭义的法学、实定法学、法律学、法解释学等术语在同一或近似的含义上使用。

它研究以规范现象之身份而出现的法,因对现行法秩序的合理性保持确信,故而总是以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工作的基础及界限,并在此背景下开展体系化与解释的工作。

在实践方面,它坚持认知主义的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

其实,"法教义学"并不神秘。

不管我们知道不知道这个概念,其本身总是存在于法学思考、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之中的,而在在法治实践中居功甚伟。

但是,如果能从理论上了解一下法教义学是什么,那么对于认识法学的传统和本义,乃至思考"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 这一宏大问题的部分要点,是颇有裨益的。

这也是法学方法论给我们带来的益处之一。

以下是不同学者对法教义学的观点。

1、林来梵的观点:法律教义学、法教义学、教义学法学这三个概念基本上通用,或被称之为" 狭义或本义的法学" (如拉伦茨)。

"法教义学"的称谓,乃因传统法学源于中世纪注释学派借用经院神学解释圣经的技法解释罗马法大全而发展起来的,故而得名,迄今为大陆法系国家所沿用。

2、郑永流的观点:在萨维尼集成的解释理论基础上的传统法律方法,是狭义的认识论上的法律方法。

其功用是去认识预设的法,特别是制定法,这是把法看成是一个预设的、封闭的、自主的知识体系,这个体系为一切案件准备好了答案这一法律观的必然结论。

孟德斯鸠甚至说,法官的判决不外是" 法律的精确复写",法官只需眼晴,他不过为" 宣告及说出法律的嘴巴" 。

此狭义的法律方法的内容为法律解释,具体方法也仅限于萨维尼总结的语义、逻辑、历史(主观)和体系解释四准则,结果的正义性、合目的性充其量可以在模棱两可的情况下起作用。

在借助法律解释方法解决了判断的大前提的确定性问题之后(1813 年巴伐利亚刑法的起草人大费尔巴哈连对刑法进行解释也主张禁止),剩下的便只是进行演绎推理就行了。

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

社科法学还是法教义学?在法学研究中,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是两个重要的学术领域。

它们的研究对象、方法和应用场景各有不同,但都对法学理论和实践有着重要贡献。

本文将探讨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区别和,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两者的本质。

社科法学是一门法律的社会科学研究的学科。

它以法律制度、法律实践和法律文化为研究对象,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如社会调查、案例分析、统计研究等,来研究法律现象和问题。

社科法学旨在揭示法律现象背后的社会规律和机制,为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法教义学则是一门法律文献和法律思想史的学科。

它以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中的文献资料、法律学说和法律思想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学、历史学和解释学等研究方法,来研究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发展历程和内在逻辑。

法教义学的主要任务是梳理和解释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历史演变,为现实中的法律问题和争议提供历史借鉴和理论支撑。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在研究对象、方法和应用场景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社科法学更注重现实中的法律现象和问题,强调研究的针对性和实用性;而法教义学则更历史和理论层面的研究,强调对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和解释。

但同时,两者之间也存在密切的。

社科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法教义学提供现实的基础和参照,而法教义学的研究成果则可以为社科法学提供历史借鉴和理论支撑。

在实践应用中,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社科法学的研究成果可以指导现实中的法律改革和司法实践,为政策制定者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建议。

例如,通过对司法实践的研究,社科法学可以揭示司法判决中的社会规律和机制,为法官提供有益的参考。

法教义学的研究成果可以为处理历史遗留的法律问题和争议提供借鉴和指导,例如对古代法律制度的研究可以为现代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历史启示。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虽然存在区别,但都是法学研究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社科法学更现实问题的研究和解决,而法教义学则更注重历史和理论层面的研究。

法教义学是什么

法教义学是什么

对今天的中国法学研究而言,真正有助益的不是两个正在成长的学派之间那种意气化的、截然对立式的立场宣誓,而是在立足于中国法律实践和充分了解对方的基础上的彼此欣赏和互鉴。唯有如此,才不至于使得本应对中国法学发展有益的学术争论,实际沦为那些“不在场的在场”的外国法学理论通过其中国代理人的学术演练,以至于在简单重复着当年德国的利益法学对概念法学的批评或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批判法学对法律形式主义的抨击,又或者是固守于所谓的法学老传统而拒不思考政治性判断和政策考量在某些案件中的“正当性”。说到底,中国法律人最需要关注的,首先应该是中国法律实践这一本土之“物”,而不是那些也可以与中国法律实践发生勾连的外来之“词”。
在2001年发表的一篇论文中,北京大学苏力教授从宏观角度对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法学发展格局进行了检视,认为其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重要范式——政法法学、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这三种范式虽然有大致的先后出现顺序,但并非此兴彼灭的完全替代关系,而是以不同程度上共存的形式奠定了当代中国法学的基本格局。在展望中国法学的未来发展之时,苏力认为,注重意识形态话语的政法法学将走向衰落,起主导作用的,将是高度关注具体法律条文、法律制度和法律纠纷解决技术的诠释法学,以及借鉴其他社会科学的理论资源和研究方法、试图发现法律制度与社会生活等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的社科法学。苏力断言,尽管诠释法学和社科法学对于法治和法学的发展而言是功能互补的,但“它们之间不无可能产生激烈的、有时甚至是意气化的争论”。
这种所掌握的理论资源的差异,有时也会造成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学者彼此之间存在一些误解。例如,一些社科法学研究者对法教义学的理解尚停留在“概念法学”阶段,或直接将之等同于美国的法律形式主义,而未能充分了解德国的自由法运动对“概念法学”的批评及其所促使的法教义学之更新发展,未能认识到今天德国的法教义学其实并未排斥价值判断;在一些法教义学研究者的眼中,社科法学研究者被认为轻视规范本身而热衷于从法学之外探讨规范与其他社会因素的相互影响。以社科法学旗下的主力之一的法社会学为例。美国法社会学家理查德·埃贝尔曾调侃地说,法社会学“所有关于法律的事情都研究,只有法律规范除外”。但事实上,即便在法社会学的阵营中,对待法律规范的态度也各有差别,例如美国法社会学家菲利普·塞尔兹尼克领衔的伯克利学派就相当重视对法律规范本身的研究。

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概念、特征及其功能内容摘要:法教义学乃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

它研究以规范现象之身份而出现的法,因对现行法秩序的合理性保持确信,故而总是以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工作的基础及界限,并在此背景下开展体系化与解释的工作。

在实践方面,它坚持认知主义的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

对我国而言,法教义学在体系化和维护法的安定性、减轻负担与制约恣意、解答具体法律问题和促进法治成熟、沟通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构建法律共同体等方面的功能应受重视。

关键词:法教义学现行实在法秩序体系化解释在众多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中,最能彰显法学家知识与能力之真正力量的部分,当属法教义学。

一、概念的源流法律问题自身的独特性要求特别的“答案”,而此“答案”只有通过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才能获得。

此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便是传统法学,即法教义学的立场与方法。

而要准确了解法教义学的独特性,则需要首先对此概念的源流作一番简要的回溯。

(一)神学中的教义学中世纪著名神学家欧克塞尔的威廉曾较为直观地强调了教义对于基督教信仰以及神学的重要性。

他认为,教义是神学的起点,也是神学的界限,脱出教义框架的神学就不再具有神学的身份了。

可以说,教义成了神学的心脏,神学正是通过解释把教义的精神血液传达给丰富的信仰生活。

这种连接教义与信仰生活的神学就是“教义神学”。

在基督教神学中,教义学具有如下三项特征:1.其拥有一些未经批判即被确信认为真的“教义”;2.以此教义作为研究的基础和界限;3.较为重视通过解释教义的方式应对实践问题。

(二)法教义学的历史及其定义在沉睡在古罗马的废墟中五个多世纪之后,《查士丁尼国法大全》重现人间。

这一事件对于当时欧洲的意义是如此的重大,以至于现代人可能会对欧洲人强烈的反应——他们把这部法律原典奉为圭臬——感到惊讶。

正是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神圣光芒的照耀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在11、12世纪左右的意大利波伦亚大学诞生了。

法教义学基本问题初探

法教义学基本问题初探

法教义学基本问题初探一、关于“法教义学”语义和译名的解析在德语中,法教义学这个术语出现的频率很高,人们经常使用它,但却很少对它进行解释。

而且这个词也很容易引发人的情感因素。

一提起它,许多人会认为它就是保守的老一套,是教条主义。

德国法学家魏德士说:“它似乎是法学家用来抵制某些新观点和价值观的工具,这些新观点和价值观向现行法律规范提出了质疑并希望进行修改。

”因此在有些情形下,法教义学往往被作为是一个对狭义法学的贬义词,常常用于指不加反省、盲目信赖现行有效法律的一种学问态度。

教义学的词根是dogma。

《元照英美法词典》对dogma 的解释是:(1)教理;教义;教条;信条。

在罗马法中,偶尔用以描述元老院的决议或命令。

(2)独断之见。

还有对dogma的解释是:指阐释圣经及其启示所应严守的规则。

德语Dogma 源于希腊文dogma,从dokeimoi(“有道理”或“言之成理”)而来,dogma意指定理、原理或原则,后来引申为教义或信条。

《牛津哲学词典》对dogma的解释是:一般指的是毫无疑问所持有的一种观念,具有无需辩护的确定性。

在基督教会,指的是由教会所界定的,通过神示予以沟通的观念。

Dogma这个词在希腊语中具有多种含义,例如“确定的观点”、“支配”、“具有约束力的理论规则”的意思。

这个概念首先在哲学中使用,然后在(基督教)神学中使用。

Dogma是“基本确信”、“信仰规则”的意思,它不是通过理性的证明,而是通过权威的宣言和源自信仰的接受(Akzeptanz)来排除怀疑。

相应地,Dogmatik就是讨论原理原则或教义信条的理论学说。

教义学的思考方式最初即源于神学,原本是基督教会关于其信仰原则的研究。

正是由于对圣经的解释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义出多门、分歧不一,因此主流统治的教会机构,为了使信仰不至“走调”,就制定了一些解释圣经与信仰的基本方针,作为神职人员解释圣经与信徒信仰的根据。

由此即产生了神学教义学。

据考证,“在基督教历史中最早开始发展一套信仰系统的时期约莫在第2世纪后半,在神学方面主要是为了与当时流传甚广的诺斯主义(Gnostizismus)相抗衡。

法教义学与法治:法教义学的治理意义

法教义学与法治:法教义学的治理意义

近年来,“法教义学”作为一种法学研究立场,在与其他研究立场的竞争与辩论中已经渐渐被国内学界所认可。

法教义学主要是从欧陆,尤其是德国法律文化传统中成长起来的,但是它的影响力却远远超出了德国而波及了许多其他国家,包括中国。

为什么这种发源于独特文化背景的法学研究方式会产生那么大的影响力?这肯定不完全是因为历史的偶然,而一定有其理论逻辑上的理由。

目前,国内学界的研究要么围绕某个部门法教义学的基本问题展开,要么就法教义学本身的一般主题或特定主题展开,而极少关注法教义学的内在机理及其对于国家治理的意义。

本文尝试从法教义学与法治之间的联系中来探寻法教义学在这方面的意义。

如果说法治代表着人类普遍的政治理想,也是值得追求的国家治理模式的话,那么诞生于18、19世纪之交的法教义学一定暗合了这种理想与模式的内在主张,因而它才能够为法律人所接纳,并在各国法治建设的进程中据有自己独特的地位。

由此,本文的核心问题在于:法教义学与法治之间的联系如何可能,或者说法教义学在何种意义上有助于法治?鉴于法教义学和法治这两个概念本身的复杂性,对于前者,本文将通过简要的观念史梳理,提炼出历史的“常量”;对于后者,则满足于发掘其最低限度的含义。

如果能证明法教义学常量与最低限度的法治概念之间存在必然联系,那么法教义学与任意类型法治观念之间的联系都将得到证成。

以下将先梳理法教义学的基本内涵,接着在阐明最低限度之法治概念的基础上,从价值目标与制度目标两方面说明法教义学对于法治,包括中国法治的意义,最后勾勒出中国法教义学体系形成路径的轮廓。

1什么是法教义学(一)简要的观念史梳理德语Dogma(教义)一词来自古希腊文δóγμα。

在希腊语中,“教义”一词具有多种含义,如“固定的想法”“指示”“有拘束力的原理”等。

城邦的法律也是教义的一种,即民众集会所采纳的教义,或者被称为“民众的政治教义”“城邦的教义”“明智之众人的教义”“群体或有威望之人的政治教义”。

法教义学的应用_许德风

法教义学的应用_许德风

中外法学 Peking University Law JournalVol.25,No.5(2013)pp.937-973法教义学的应用许德风*摘 要 法教义学存在于法律虚无与法典万能之间,是以法律文本为依据,依照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和体系要求解释、应用及发展法律的做法。

其功能是:在争议事实有多个可供选择的法律规则时,为裁判者提供可言说、可交流、可检验的规则选择与法律论证机制。

尊重体系与逻辑是法教义学的基本特征,而形式推理是法教义学的基本方法。

价值共识是法教义学的推理前提,也始终贯彻在法教义学的应用之中。

法教义学的应用,在立法、司法与法学研究中均有体现。

其中,确立基本价值共识和基础性请求权规范是法教义学形成与固定的关键;而法官解释与补充法律,包括在法律适用中进行漏洞补充(法官造法),是法教义学尤其是民法教义学持续发展的主要动力。

法教义学在法学研究中也有所体现。

法教义学基本理论的建构,有赖于理论法学的支持;法教义学具体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赖于比较法的经验;而法教义学的应用实效,则取决于对本土实践的准确把握与及时反馈。

关键词 法教义学 立法 法官造法 实证研究 经验研究 形式推理 实质推理 法学方法*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本文的写作,得益于郑杰、徐成、茅少伟、孙新宽、石佳霖、张戴旭、胥振阳、邵明潇、曾理的研究协助,得益于葛云松、陈若英、侯猛、朱苏力、冯象、王凌皞、王轶、吴光荣、申卫星、冯珏、贺剑、朱广新、耿林、李昊、姜强、宋鱼水、崔建远、汤文平等师友的讨论、批评、指点与督促,在此特别感谢。

本文是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2009年度一般项目《法教义学的基本要素研究》(项目批准号:09YJC820003)的阶段性成果。

诚如星野英一所说(作者引用了田中耕太郎的观点),虽然方法先于论理,但学问的顺序,应当首先是对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因此,在个人学术道路的早期,在法学方法研究兴旺发达的背景下撰写这一题目的论文,时机极为不当。

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

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

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法教义学的概念、内涵及其在法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教义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理解法的本质、功能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教义学的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法律规则、原则和理论,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限制。

文章首先将对法教义学进行定义和界定,明确其研究对象和方法。

接着,将分析法教义学与法哲学之间的关系,探讨法教义学在法哲学体系中的地位。

随后,文章将分别从法教义学的历史发展、基本内容、方法论特点等方面展开论述,揭示法教义学的独特价值和贡献。

文章还将对法教义学在当代社会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进行探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规则、原则和理论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法教义学作为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因此,深入研究法教义学对于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将总结法教义学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通过本文的阐述和分析,我们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法教义学的视角,同时也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法教义学的基本概念法教义学,作为一门法学研究方法,其核心概念主要围绕“教义”和“法学”两个词汇展开。

在法学领域,“教义”通常指的是经过长期学术积累和实践检验的、被普遍接受的法学理论和原则。

而“法学”则是对这些理论和原则进行系统性研究、阐述和应用的学科。

法教义学强调法学理论的实践性和实用性。

它不仅仅关注法学理论本身,更关注这些理论如何被应用到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如何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

因此,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是那些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法学理论和原则。

法教义学注重法学理论的体系性和系统性。

它认为,法学理论不是孤立的、零散的,而是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的。

因此,法教义学致力于构建一个完整、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以便更好地指导法律实践。

法教义学强调法学理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法教义学研究方法

法教义学研究方法

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在进行法教义学研究时,采用科学的研究方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介绍几种常见的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包括文献研究法、实证研究法和比较研究法,以及在具体研究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文献研究法文献研究法是法教义学研究中最基础、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它通过查阅法学经典著作、法律文件、学术论文、司法判例等各种文献资料,对相关的理论观点、实践案例等进行梳理、综述和分析,从而获得研究所需的信息和知识。

在进行文献研究时,研究者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明确研究的目的和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文献查找和阅读。

其次,要选择权威可信的文献资料,避免使用过时或不准确的信息。

同时,要注重文献的综合分析和理性判断,避免简单地堆砌大量引文。

最后,要标注和引用文献,确保研究的可追溯性和学术力度。

二、实证研究法实证研究法是法教义学研究中的一种重要方法。

其主要侧重于通过数据收集和分析,验证和证实法律原理和规则的实际适用性和效果。

实证研究法可以采用问卷调查、实地观察、案例分析等多种方法,具体选择应根据研究问题的性质和目的来决定。

在进行实证研究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合理设计研究方法,包括样本选择、数据收集和分析等环节。

其次,要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因数据失真或选择偏差而引起的结论误差。

同时,要注意研究结果的客观性和科学性,避免主观臆断或片面解读。

最后,要注意研究结果的解释和推广的合理性,避免将个别案例或特定情境的结论无限扩大。

三、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是法教义学研究中常用的方法之一,主要通过对不同地区、不同国家或不同制度的法律进行比较,来发现规律、对比异同、寻找问题解决的启示。

比较研究法可以采用对比分析、类比推理、归纳演绎等方式,以系统性和科学性地进行研究。

在进行比较研究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要选择适当的比较对象和比较指标,确保比较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其次,要注重比较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靠性,避免因信息获取不全或误解而导致的结果偏差。

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

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

风险刑法理论的法教义学批判一、概述风险刑法理论,作为一种在21世纪初逐渐兴起的刑法思潮,主张将刑法的触角延伸至传统犯罪之外的风险行为,以应对日益复杂多变的社会风险。

该理论强调刑法的预防功能,提倡在风险尚未转化为实际损害之前,便通过刑法手段进行干预和规制。

这种理论在带来积极影响的同时,也引发了诸多争议和批评。

法教义学作为刑法学的重要分支,主要关注刑法的解释和适用问题,强调法律的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在风险刑法理论的影响下,法教义学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一方面,风险刑法理论的扩张性解释可能导致刑法的边界模糊,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利另一方面,过度依赖预防原则可能导致刑法的滥用和误用,损害刑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本文旨在通过法教义学的视角,对风险刑法理论进行批判性分析。

我们将首先回顾风险刑法理论的基本观点和主张,然后探讨该理论在法教义学视角下的困境和局限。

在此基础上,我们将提出一种更加稳健和审慎的刑法解释和适用方法,以期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公民权利之间找到更加合理的平衡。

1. 风险社会的背景及其对刑法的影响风险社会的概念最初由德国社会学家乌尔里希贝克在1986年提出,它是指在全球化发展背景下,由于人类实践所导致的全球性风险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发展阶段。

在风险社会中,各种全球性风险如环境污染、恐怖主义、网络犯罪等,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严重的威胁。

这些风险具有高度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难以被传统手段所预测和控制。

在风险社会中,刑法的角色发生了转变。

传统刑法主要关注已然发生的危害行为,强调对犯罪行为的惩罚和对法益的事后保护。

在风险社会中,刑法需要更加注重对风险的预防和控制,以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曾指出,“最好的社会政策就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刑法作为兼具政治性控制效应与工具性惩罚效能的手段,成为国家应对社会风险的重要工具。

为了应对风险社会的挑战,风险刑法理论应运而生。

该理论主张通过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和加重刑罚力度来预防和控制风险,以维护社会安全。

法教义学和

法教义学和

法教义学和
普通教义学
法教义学:法教义学是一门关于法律的哲学研究,它主要解释了法律的本质、目的、作用以及其与道德之间的关系。

法教义学旨在提供有关法律的基本原则和运行原理,从而使人们能够更好地理解法律。

普通教义学:普通教义学是一门致力于探索人类行为动机、认识论、宗教信仰等方面的学科。

它主要对人类行为和思想的真理进行探究,并提出一些关于如何更好地构建社会的建议。

普通教义学的研究范围比法教义学更广泛,它涵盖了道德、哲学、文化、社会、政治等多个领域。

[教义,宪法]浅析宪法教义学初阶

[教义,宪法]浅析宪法教义学初阶

浅析宪法教义学初阶一、法教义学:概念、任务、功能与方法(一)法教义学的概念法教义学是对德文术语juristische Dogmatik或者Rechtsdogmatik术语的翻译,其他的译法还包括法释义学、法解释学、法律信条学(论)等。

法教义学这一中文译名容易被误解为一种法学流派,但实际上,在德国人的观念中,法教义学乃是法学的本义,或者说法学=法教义学,其他诸如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史学,只是基于其他学科的视野和方法而对法律的研究。

在德国的法学文献中,法教义学这一术语的用法有多个不同的层次:可以在学科整体意义上使用,如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可以在某个领域层次上使用,如基本权利教义学、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的教义学也可以在非常具体的层次上使用,如基本法第2条第1款的教义学、平等原则的教义学,甚至某判决的教义学。

围绕整个法律文本或者个别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而形成的规则和理论,就是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简单而言,就是对于法律素材的科学体系化的预备,或者对给定的法律素材的体系性建(重)构。

按照魏德士的概括,法教义学提供对实定法的论证,给出法律问题的解决模式,包括一切可以在法律中找到的以及法学与法律实践为法律增加的理论规则、基本规则和原则。

阿列克西将法教义学概括为三个不同层面的工作:①对现行的有效法律的描述;②对贯穿于现行法律中的概念和体系的研究;③给出解决法律争议问题的建议。

通过对实定法的解释,将复杂的规范进行类型化,建构统一的知识体系和思考框架,并设定分析案件的典范论证步骤,教义学为法规范的适用、为实践问题的解决预先作出准备。

(二)法教义学的任务与功能为什么需要法教义学?法教义学是不是法律人的一种生存策略,只是法律人为了确立法学的学科地位甚至为了维护自己的饭碗而故弄玄虚?事实上,如果我们需要法治,我们就需要法教义学。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依据法律规范裁判争议。

然而,法律是一般性的规则,无法自己对具体争议作出判断,因此法律人必须把待裁判的具体的个案,与组成实定法秩序的、或多或少存在抽象性的规则联系起来以作出判断。

民法法教义学结构

民法法教义学结构

民法法教义学结构
民法教义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种法学理论体系,它通过对民法规范的解释和适用,构建了一套系统化的民法知识体系。

民法教义学的结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概念:民法教义学中涉及到大量的法律概念,如物权、债权、侵权责任等。

这些概念是理解民法规范的基础。

- 法律原则:民法教义学中的法律原则是指一些基本的法律理念,如平等、公正、诚实信用等。

这些原则是民法的精神内核,也是法官进行法律推理的依据。

- 法律规范:民法教义学中的法律规范是指具体的法律条文,如《民法典》中的各种条款。

这些规范是民法教义学的核心内容,也是法官进行裁判的直接依据。

- 法律推理:民法教义学中的法律推理是指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根据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进行逻辑推理的过程。

法律推理是民法教义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个案公正的关键。

民法教义学的结构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它不仅涉及到具体的法律规范,还涉及到法律理念、法律推理等方面。

通过对民法教义学的研究,可以更好地理解民法的精神内核,提高民法的适用水平。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

法教义学与社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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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是两种不同的法学研究方法。

法教义学是一种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它主要关注法律的文本和教义,即法律的规则和原则。

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分析来探究法律的意义和适用范围。

法教义学的研究成果通常是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指南,以及对法律规则和原则的理论探讨。

社科法学则是一种相对较新的法学研究方法,它主要关注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通过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如实证研究、统计分析、案例研究等,来探究法律在社会中的作用和影响。

社科法学的研究成果通常是对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的实证研究和分析,以及对法律与社会之间关系的理论探讨。

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各有其优点和局限性。

法教义学的优点是能够深入探究法律的文本和教义,为法律的适用提供指导和理论支持。

但是,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相对单一,容易忽视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社科法学的优点是能够运用社会科学的研究方法,深入探究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为法律制度和法律实践提供实证支持。

但是,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相对复杂,需要研究者具备一定的社会科学研究能力。

因此,在法学研究中,需要综合运用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以充分发挥两种研究方法的优点,为法律的制定和适用提供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论支持。

法教义学和法学交叉学科

法教义学和法学交叉学科

法教义学和法学交叉学科
作为一名小学生或初中生,对于“法教义学和法学交叉学科”这个题目真的是好难理解啊!这感觉就像让我去攀登一座看不到顶的高山,完全不知道从哪里开始爬。

啥是法教义学?啥又是法学交叉学科?我脑子里一片迷糊。

这就好像让我在一个满是密码锁的房间里找出口,每个锁的密码我都不知道。

我去问爸爸妈妈,爸爸皱着眉头说:“孩子,这可复杂着呢!”妈妈也摇着头说:“这可不是你现在能弄明白的呀!”我心里就不服气了,难道我真的搞不懂?
后来我去问老师,老师耐心地给我解释:“法教义学呀,就像是法律的说明书,告诉大家法律应该怎么用。

而法学交叉学科呢,就像是不同颜色的彩笔混在一起,画出了更漂亮、更多样的画。

” 我听了,似懂非懂,这难道不是像数学里的混合运算,又像语文里的复杂作文?
再后来,我自己去图书馆找书看。

看着那些厚厚的书,密密麻麻的字,我头都大了!这难道不像走进了一个全是迷宫的城堡吗?
我和小伙伴们讨论,有的小伙伴说:“这听起来好神秘啊,是不是像超级英雄的秘密武器?”另一个小伙伴却说:“我觉得更像解不开的谜题!” 我们争来争去,也没个结论。

我就在想,法教义学和法学交叉学科,对于我们的生活到底有啥用呢?难道只是大人们用来讨论的高深话题?这就好比天上的星星,看着漂亮,却够不着。

可再想想,要是没有这些知识,那法律怎么能公正地保护大家呢?就像没有建筑师的设计图,房子能盖得牢固吗?
虽然现在我还不能完全明白法教义学和法学交叉学科,但我相信,只要我努力学习,总有一天我能搞清楚!
我的观点就是,这些看似高深的知识虽然现在让我头疼,但它们一定非常重要,我一定要把它们弄明白!。

法条主义和法教义学

法条主义和法教义学

法条主义和法教义学法条主义和法教义学是法学中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和学派观点。

法条主义注重对法律文字的解读和理解,强调法律的字面含义以及严格适用法律规定。

而法教义学则强调法律的精神和目的,注重法律的背后原则和道义考量。

法条主义认为法律是一种明确的规定,法官的任务就是根据法律的字面意义来解决纠纷。

他们认为法律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行事,才能保证公正和稳定。

法条主义者倾向于遵守和维护已有的法律体系,对法律的修改持保守态度。

相反,法教义学则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公正和公共利益,法律应该根据社会进步和需要进行不断调整和改革。

他们主张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中,要考虑到法律的背后的原则和道义上的合理性。

法教义学者强调法律的灵活性和适用性,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变革和发展的需要。

所以,法条主义和法教义学在法律解释和适用上存在一定的对立和冲突。

然而,实际上,法律的解释和适用需要综合考虑两者的观点。

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既要尊重法条主义的原则,保持对法律规定的一贯性和稳定性,又要充分考虑法教义学的观点,确保法律的公正和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实践中,法条主义和法教义学之间也存在一种相互促进和补充的关系。

法条主义的解释和适用架构为法官提供了一种明确的指引和依据,避免了主观性和随意性。

而法教义学则为法官提供了一种更加宽广和灵活的解释和适用范围,使法律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发展和变革。

综上所述,法条主义和法教义学是法学中两种不同的解释方法和学派观点。

在实践中,法官需要在维护法律稳定性的同时,兼顾法律的公正和公共利益。

法条主义和法教义学的相互促进和互补,有助于实现法律的适用和公正,促进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

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

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这俩可真是法学领域里特别重要的玩意儿啊!法教义学呢,就好像是法学世界里的基石。

它对法律条文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解释,让我们能更清楚地明白法律到底说了啥。

这不就跟我们学习语文时,要去钻研那些字词的含义一样嘛!法教义学让法律条文不再是冷冰冰、晦涩难懂的符号,而是有了具体的意义和指向。

你想想看,要是没有法教义学,那法律不就成了一团乱麻,谁都搞不清到底该怎么理解和运用了呀!它就像是一个引路人,带着我们在法律的迷宫里找到正确的路径。

而法学方法论呢,则是我们探索法学奥秘的工具和方法。

它告诉我们该怎么去分析法律问题,怎么去寻找答案。

就好比你有一把钥匙,能打开那扇通往法学知识宝藏的大门。

法学方法论教会我们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不能死脑筋地只看表面。

要像侦探一样,去挖掘背后的真相和逻辑。

它让我们学会用理性的思维去判断,用恰当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比如说,在面对一个复杂的法律案例时,我们不能光凭着感觉走,得运用法学方法论里的各种技巧和方法。

要分析案件的事实、法律条文的适用、相关的判例等等。

这就好像是搭积木,得一块一块地精心拼凑,才能搭出一个稳固又漂亮的建筑。

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相互配合,那威力可就大了去了。

它们就像一对好搭档,共同为法学的发展和实践贡献力量。

没有法教义学,法学方法论就像没了根基;没有法学方法论,法教义学也难以发挥出最大的作用。

咱们普通人可能觉得这些离自己挺远的,但其实不是啊!法律在我们的生活中无处不在呢。

小到签个合同,大到打官司,都离不开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

它们默默地守护着我们的权益,保障着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你说,要是没有它们,那这个世界不就乱套了吗?那得有多少不公平的事情发生啊!所以说,可别小瞧了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

它们虽然不那么起眼,但却是法学领域里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们应该尊重和重视它们,不断地学习和探索,让它们更好地为我们服务。

就像我们要珍惜身边那些默默付出的人一样,法教义学和法学方法论也值得我们用心去对待。

论法学研究的两种视角兼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逻辑之非

论法学研究的两种视角兼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逻辑之非

论法学研究的两种视角兼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逻辑之非一、概述作为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学研究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作为两种主要的法学研究方法,在学术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两种研究视角的内涵、特点及其价值,并对“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梳理和评价。

作为法学研究的一种传统视角,强调对法律文本的深入解读和阐释,注重法律规范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它通过对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系统分析,揭示法律的内在逻辑和价值取向,为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提供理论支持。

法教义学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因其过于关注法律文本的静态分析而饱受诟病。

与此社科法学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学研究方法,主张将法学研究置于社会科学的宏观框架中,通过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工具,深入探讨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

它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效果和社会影响,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

社科法学为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和视角,但也面临着如何确保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等挑战。

在当前法学研究中,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各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关于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学术界却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争议。

有人认为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着法学研究的发展;也有人认为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冲突和矛盾,难以在研究中实现有效的融合。

本文将对这两种观点进行深入剖析和评价,以期为法学研究提供更为清晰和全面的认识。

1. 简述法学研究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法学研究,作为一门深邃且广泛的学科,展现出了显著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这种特性既源于法学自身所涵盖的丰富内容,也深受其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的影响。

法学研究的多样性体现在其研究对象的多元化上。

法学不仅仅关注法律规范和制度本身,还涉及到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互动关系。

这意味着法学研究者需要运用多种方法和视角来全面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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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概念、特征及其功能内容摘要:法教义学乃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

它研究以规范现象之身份而出现的法,因对现行法秩序的合理性保持确信,故而总是以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工作的基础及界限,并在此背景下开展体系化与解释的工作。

在实践方面,它坚持认知主义的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

对我国而言,法教义学在体系化和维护法的安定性、减轻负担与制约恣意、解答具体法律问题和促进法治成熟、沟通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构建法律共同体等方面的功能应受重视。

关键词:法教义学现行实在法秩序体系化解释在众多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中,最能彰显法学家知识与能力之真正力量的部分,当属法教义学。

一、概念的源流法律问题自身的独特性要求特别的“答案”,而此“答案”只有通过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才能获得。

此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便是传统法学,即法教义学的立场与方法。

而要准确了解法教义学的独特性,则需要首先对此概念的源流作一番简要的回溯。

(一)神学中的教义学中世纪著名神学家欧克塞尔的威廉曾较为直观地强调了教义对于基督教信仰以及神学的重要性。

他认为,教义是神学的起点,也是神学的界限,脱出教义框架的神学就不再具有神学的身份了。

可以说,教义成了神学的心脏,神学正是通过解释把教义的精神血液传达给丰富的信仰生活。

这种连接教义与信仰生活的神学就是“教义神学”。

在基督教神学中,教义学具有如下三项特征:1.其拥有一些未经批判即被确信认为真的“教义”;2.以此教义作为研究的基础和界限;3.较为重视通过解释教义的方式应对实践问题。

(二)法教义学的历史及其定义在沉睡在古罗马的废墟中五个多世纪之后,《查士丁尼国法大全》重现人间。

这一事件对于当时欧洲的意义是如此的重大,以至于现代人可能会对欧洲人强烈的反应——他们把这部法律原典奉为圭臬——感到惊讶。

正是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神圣光芒的照耀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在11、12世纪左右的意大利波伦亚大学诞生了。

以伊纳留斯为代表的注释法学派像对待《圣经》一般解读国法大全,他们采用以国法大全条文为中心、周围辅以块状注释的形式,极大地丰富和细化了国法大全的内容。

而建立在对律条之神圣性、权威性的确信的基础之上的注释,也成为了后来最为正统的法学研究形式。

因此完全可以说:“法教义学”是和“法学”一起诞生的,因为法学在其诞生之初便确乎是教义性的。

但是,彼时的注释法学派所倾注热情的并非其当时的法律,而是一种已经死亡的法律(罗马法)。

但也正是罗马法的精致与理性,让人们看到法律以及法学中可能有的科学性。

在其后的历史中,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从作为人类社会普遍法秩序的罗马法,转换为抽象、永恒的自然法,继而定着于某一特定国家的现行之实在法秩序。

这一最终的定着发生在19世纪,其时,西方各国通过法典化的方式,将既存的各种法律渊源整合为统一的全国性的法律体系,实现了罗马法的本国化以及自然法的实证化。

于是,法教义学也相应地被实证主义化了。

法教义学乃是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其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一门规范科学。

二、法教义学的倾向性特征(一)研究对象上的倾向性法教义学有别于法社会学、法政治学、法史学等学科,虽然均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但其观察法现象的视角却大相径庭。

法社会学的视野中只有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如法在人类社会中的作用,社会对法的形象的塑造,以及使法发生实效所应具备的社会条件,如此之类。

而在法政治学的目光里,法是以一种政治现象的面貌呈现的,法从属于政治,法对于实现政治目标的功用成为其主要的兴趣点。

作为一种历史现象存在的法现象乃是法史学的视点,法的历史演变以及历史中诸种因素阻碍或促进法的发展的史实,亦具有分外的价值。

但是,法教义学视野中的法现象是一种以规范现象之身份出现的法,其设定人们应当如何行为与交往的标准。

此行为标准属于规范性范畴,其有效性的主张不受其是否具有实效性的影响。

法教义学的主要任务即在于“通过特别的法律(学)方法”探求此种行为标准的“规范意义”。

从反面来讲,则通过排除对于法律之下的生活、法律现实等的研究而划定自己的界限。

(二)工作前提上的倾向性1.对现行法秩序的合理性的确信法教义学之所以区别于以自然法、或者以历史哲学,或者以社会哲学为根据的社会理论,首要原因在于法教义学的思考首先就断定现行法秩序大体看来是合理的[24],并且对这一断定的真性具有确信。

从反面来看,法教义学者不会问法律究竟应当是怎样的,它想当然地就“相信”现行法秩序的正义性,这是它开展一切工作不可动摇的前提。

那么,对于既存法秩序中的法规范、规范意义或者法院判决,法教义学能否采取批判性的立场呢?答案是肯定的,但是其批判的标准并非源自于现行法秩序之外的超越性的道德标准,而是藉由对法体系内部之规范、规范意义及其脉络关联的总结、抽象而获得的统合性原则,得以对于争议条款、规范解释乃至法院判决保持一种反思性评价的可能性。

在现代法律制度中,此种反思性的评价最为有力地体现在宪法审查制度的设置及运作之上。

宪法审查制度的目标便是构建一个“良善”的实在法体系,所谓“良善”,其标志之一便是该体系具备自我改善、更新、校正的能力。

此种改善、更新与校正须依据立宪主义宪法中的基本权利规范展开。

“体系范围内的论证”也说明,现行有效的法秩序本身永远不会成为法教义学批评的对象。

就像基督徒面对《圣经》或者各种信经一般,法教义学对“教义”体系整体保持一种敬意,甚至是必要的虔诚,并在此前提下根据现实生活的需要不断地调整对于体系内个别“教义”的理解与解释方案,必要时甚至可能将其从体系中排除出去,但法秩序整体则永远不会被怀疑。

这构成其至为重要的身份标志之一。

2.以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基础及界限现行有效的法律秩序既是法教义学工作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其研究的潜在界限,越出了现行实在法的界限,法教义学就丧失了自己相对于其它学科的独特品格。

从法律逻辑学角度看,对于法律教义学来讲,现行有效的实在法体系构成了其论证、推理的唯一有效的大前提,也就是对法院唯一具有规范性拘束力的法律渊源。

所以,法教义学正是在“带着规范的镣铐跳舞”。

“规范镣铐”的存在,即构成了对其“自由地”舞动的限制,也造就了它自身的稳当与凝重。

(三)法教义学的工作的倾向性1.解释法教义学工作的核心部分是通过解释来完成的。

法律解释乃是对于法律规范之客观有效意义的认识与阐明。

与一般解释学(或称哲学解释学)的发展历程相对应,法解释的历史亦经历了从“立法者原意说”到“法律意志说”的艰难转换。

两种观点各有其道理,但后一种论点可能会遭遇更多的质问。

必须承认,不同的解释主体要展开对某个特定的规范性语句的解释时,往往可能先从自己所把握的蕴含在规范内部的价值体系出发,所以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

2.体系化体系概念乃是教义学的形式性构成因素。

将法律素材体系化,则正是法律教义学的主要工作。

法教义学视阈下的法规范绝非单独、孤立地存在着,而是置身于一张巨大而坚韧的“规范的网络”之中,规范与规范之间存在着深切的脉络关联。

无法想象与其他规范处于分离状态的“孤立的”规范,但是此种规范与规范之间的脉络关联虽然客观存在,但是却并非自然地显现出来。

因此,法教义学最重要的任务之一便是,“发现个别法规范、规整之间,及其与法秩序主导原则间的意义脉络,并以得以概观的方式,质言之,以体系的形式将之表现出来”,利于整合各种价值、消除规范间矛盾。

这便是体系化。

反过来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冲突也是必然的,而法教义学面对此种矛盾往往通过两种途径来处理:其一,在同时承认冲突方的真理性的情况下,通过划定各方的主从地位或适用范围而消解彼此间的冲突;其二,通过否定其中一条规范的真理性将其排除出体系的范围。

第一种途径是一种在某种条件下使争端规范和谐共存的方式,第二种途径则是一种全有全无的方式,它们共同构成了法教义学体系化作业的矛盾解决方式。

因此,可以笼统地讲,体系化作业无非就是两项工作:一个是勾连,一个是排斥。

所谓的勾连,即是前述的“发现个别法规范、规整之间,及其与法秩序主导原则间的意义脉络”。

而要做到这一点,则必须承认个别法规范、规整并非享有同等的规范地位,而是必然存在着推导关系或者主从关系等等的衍生、支撑甚至于制约结构。

该结构的存在也使得排斥某些无法置入其中的规范成为必要,此种必要性内含于体系的本质之中,换言之,体系的本质要求将某些规范排斥于体系之外。

体系无法容纳异己,而在体系与此种异己力量的对决中,体系乃是必然的胜利者。

法教义学最深彻的奥秘或许就在此点之内。

(四)法律实践方面的倾向性1.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不仅法教义学的诸多命题之生发,渊源于法律生活,甚至其分析的结果也主要应用于司法裁判,故而法教义学具有格外浓郁的实践性特征。

反过来讲,法教义学绝非“躲进小楼成一统,管他冬夏与春秋”式的书斋学问,而恰是在社会实践中获得生命力量及其智识意义,也正是在实践难题面前延伸自己的理论触角。

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为法律和司法者准备了许多不可能提前预见的新情况。

当一桩前所未见的法律争议诉至法院时,法官不得以法律对此无明文规定为由拒绝受理或驳回起诉。

不论这个案件是多么的疑难或新颖,只要它是“法律”案件,法律教义学就必须给出一个“适当的”解答。

任何现实问题,只要它是一个法律问题,那就必然会存在“法律答案”,法教义学的任务之一便是发现它。

2.个别性与具体细节上的正义除上述特征之外,法教义学还具有特别强烈的个别性。

此种个别性具体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其一,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并非所有的法律现象,而是由一些特定的法律所组成的“历史性的以及因此是个别性的”法秩序;它的任务也并不是越过某国特定法秩序而研究对于世界各国法秩序而言都具有普适性的规则,而恰是在其独特性中理解各别的法秩序。

其二,由法教义学的实践性(其所具有的面向司法个案提供建议与答案的特征)所肇端,法律个案以及与其所对应的个别性法规范及其解释方案甚至相互之间关联脉络等细节性因素乃是法教义学格外关切的内容。

除法教义学以外,其它诸多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科都概括地研究法这个标的,其往往置身于法体系之外,以整个的法秩序作为批判或者分析的对象。

法教义学则不同,主要关注的是法体系内部各构成部分——法规范以及规范之间的脉络联结,故而其研究多执著于细节。

这一特征亦凸显了法教义学的保守性。

三、法教义学的功能下面具体探讨四点对我国而言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功能。

(一)体系化和维护法的安定性法体系并非自始直接呈现,正是在法教义学的不懈劳作中,其轮廓和细密构造方才逐渐显现与明晰起来。

一国的实在法规范散落在数以万计的法典、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司法解释,甚至法院为数众多的裁判文书等等之中,其间歧异迭出,矛盾冲突势所难免,缺漏竞合比比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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