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的观念及其演变_焦宝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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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青年项目(05CFJ 01)法教义学的观念及其演变

焦 宝 乾

(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教授 吉林 长春 130012)

摘要:研究法律方法,就不能不对法教义学予以考察。在西方,尤其是在欧陆法学语境中,法教义学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不仅如此,法教义学还有着独特的内涵与意义,并为法学知识论奠定了重要基础。在当今思想背景下,人们对法教义学的理解已经发生了一些深刻的变化,尤其是在法律论证理论这一新的法律方法论的视域中,法教义学作为传统独断解释学的那种知识品格与印象日趋淡化,从而更具有开放性与实践性。

关键词:解释学 法教义学 法学知识 法律方法

对于那些从事法学研究、法律教育以及法律实践的人们来说,什么才可以适当地被称作法学知识?这是个颇为尖锐并且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法教义学乃是西方法学/一个十分可敬而且的确很有价值的人类知识领域0。¹

不仅如此,在大多数法律院校的法学理论教育中,法教义学也是最主要的活动领域。从法教义学一语本身可以看出,在西方,尤其是在欧陆盛行的这一法学领域,它跟宗教(神学)分享着某种共同的内容。但是长期以来,法教义学一直被国内学术界所忽略和误解。有鉴于此,笔者拟对西方法教义学传统予以考察,对其观念演变进行研究。一、西方法教义学传统的回顾

颜厥安曾提出一个颇耐人寻味的问题:法学作为一种科学竟然还有法释义学(/法教义学0)在其中,不是非常奇怪吗?而在其他的社会科学领域中从未有任何释义学的存在,为何独独在法学中会有法释义学呢?º这恐怕与法学的一种重要性质(规范性)有关,或者说,与法学作为一种规范科学有关。与神学教义学一样,法教义学在最初基本上是信仰的、规定的,与科学追求客观理性有相当的不同。/神学和法教义学两者都不以认识绝对的真理为目标,毋宁想建构一种依据(神启、传统或法律命令而来之)权威要求服从的理论建筑。0»

回顾西方的法教义学传统,就不能不提到两个重要因素:(1)宗教。西方法的观念与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受宗教的强烈影响。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所有西方国家以及所有处在西方国家影响之下的非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宗教态度与设想的一种世俗遗留。0¼(2)解释学。法教义学在发展的过程中与解释学始终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在历史上,解释学构成法教义学的重要内容。对法律的解释也是法教义学的一项主要功能。因此,法教义学和法律解释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某种一致或重合。

从历史上看,法律的权威并不是建立在人们对它的理性研究的态度之上的,而是借助于政治上的强者。因此,传统法学对法律的研究基本上是建立在一种对之深信不疑的基础上,而鲜有批判精神。一如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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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教义学的观念及其演变

圣经的解释态度,法律解释学亦被归属为一种独断型解释学。独断型解释学旨在把卓越文献中早已众所周知的、固定了的意义应用于我们所意欲解决的问题上,即将独断的知识内容应用于具体现实问题上。它的前提是:文献中的意义是早已固定和清楚明了的,无需我们重新加以探究。½神学解释学和法学解释学均为其典型模式。不过,法学上教义学的对象不再是圣经而是法律本身,还包括法律的原理、原则。

在西方法学史上,法教义学一开始是以罗马法这种/神圣0法律文本为解释对象,秉持上述解释态度与方法来研究法律。史尚宽指出:/一般民法学,乃系以实证民法为对象之法解释学。其解释之技术方法,不独模仿神学,将成文法视同圣经,以为不许质疑之绝对的权威之点,有教义学(do gmatisch)之性格。在德国往往称为教条的法学(dog matische Rechtsw issenschaft,Rechtsdog matik)。0¾法教义学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对古代罗马法的发掘研究。伯尔曼指出,12世纪的法律科学家如同今天的法律科学家一样,通常从事的是很晚以后被称之为/法律教条学0(leg al dog matics)的工作,即系统地阐述法律规则的细节以及它们的相互关联、它们对于具体类型的情况的适用。¿注释法学家通过对罗马民法的批注、协调、对比、建立规则,逐渐构造出一个(形式上)不相矛盾之众多语句组成的学理建筑。在维亚克尔看来,它或许根本就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自主的法释义学:/外观上,它是连续不断的语句总合。因为这个学理建筑注重分析性的解说形式,它变成一种外部体系,而且也尚未获致一般的法概念,虽然如此,它还是欧陆今日法释义学的始祖。因为直到现代,法学(就如同除它之外的神学)还始终是释义学,它以既存的、可以作成效力语句之绝对权威为前提,,0À同时,依维亚克尔之见,中世纪法学与现代法教义学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所探寻的法律真理乃是一种实存的、逻辑的(在中世纪盛期,这意指本体论的)范畴。学理语句应该被证实为-真实.,质言之,是实际上存在,而不只是正当、合体系或合目的,,因此,相关规则并非由最高概念、原则推论而得。0Á

在西方法学史上,法教义学主要与德国的历史法学和概念法学联系在一起。在研究古代罗马法的过程中,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在法学研究方法上进行了一些创新。在此过程中,历史法学派把法教义学与法史学等结合起来进行研究。在萨维尼之前的胡果将法理论划分为独立于实践的部分(法史和法哲学)和实践的可操作的部分(法教义学)。他认为,法教义学本身不是一门科学,其价值的体现有赖于法史学和法哲学的推动,现行法更不应对它有过多的期待。Â这一理论趋向同样贯穿在萨维尼的理论中。 l v这种将教义学与历史学方法结合起来的思想,把当时所有的法学方法论推到了高峰。

19世纪自然科学取得了非常重要的成果,这也影响到同时期法学家的理论研究。他们逐步摆脱了罗马法的魔力,越来越受到自然科学的影响。 l w他们试图将法学作为一种科学来进行研究。这种研究趋向也体现在后来的法教义学研究中。在法学史上,法学家普赫塔对法教义学的重要贡献在于创设了/概念法学0的方法。他认为法的概念具有一种独立的/理智的存在0,法律概念应从法律关系的经验现实中脱离出来。这一点与萨维尼不同。按照普赫塔的方法,只要通过抽象的概念构成就可以完成对法的科学创造:从单个的法律命题中抽象出普遍的共性,然后以/概念金字塔0的形式完成概念一般性的上升。 l x依此理论逻辑,后来的概念法学在研究中逐渐对法教义学产生了一种较为极端的看法。尤其是温德夏德(Windsc-heid)的说法颇有代表性。他认为法教义学有三项主要任务:/(1)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2)将此一分析综合而成一体系;(3)运用此一分析结果于司法裁判之论证。0 l y按照这一解释,以教义学为特征的法学研究活动只不过是:对有效法律的描述;串联法律之概念体系,提供建议以解决法律案件的问题。

与此相应的是,在法律解释问题上,概念法学主张法律文本的规范意旨之探究应以立法原意为依归,在解释中要尽量消解、排斥法官的主观性。显然,这是一种对法律文本的独断型解释。由于这一缘故,人们往往把19世纪兴起的研究某一特定法律体系或子体系的法律命题语句的实在法理论称作/法教义学0。应当指出,这种独断型解释学并不处于真理标准之下,它所涉及的不是真或假的问题,而是好与坏的问题。这种解释学是实践性的,而非理论性的。到后来,/因为施莱尔马赫的努力,神学解释学得以跻身一般解释学之列,法律解释学则一直在一般解释学面前遭遇着欲入其门而不得的尴尬0。 l z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正是概念法学孕育了法教义学。概念法学所阐发与累积的法理,提供了法学知识论的基础,为法教义学奠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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