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教义学的观念及其演变_焦宝乾
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概念、特征及其功能内容摘要:法教义学乃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
它研究以规范现象之身份而出现的法,因对现行法秩序的合理性保持确信,故而总是以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为工作的基础及界限,并在此背景下开展体系化与解释的工作。
在实践方面,它坚持认知主义的立场,主张现实问题的有解性,以实现更多具体细节上的正义为目标。
对我国而言,法教义学在体系化和维护法的安定性、减轻负担与制约恣意、解答具体法律问题和促进法治成熟、沟通理论界和实务界以及构建法律共同体等方面的功能应受重视。
关键词:法教义学现行实在法秩序体系化解释在众多以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学问中,最能彰显法学家知识与能力之真正力量的部分,当属法教义学。
一、概念的源流法律问题自身的独特性要求特别的“答案”,而此“答案”只有通过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才能获得。
此特定的研究立场与方法便是传统法学,即法教义学的立场与方法。
而要准确了解法教义学的独特性,则需要首先对此概念的源流作一番简要的回溯。
(一)神学中的教义学中世纪著名神学家欧克塞尔的威廉曾较为直观地强调了教义对于基督教信仰以及神学的重要性。
他认为,教义是神学的起点,也是神学的界限,脱出教义框架的神学就不再具有神学的身份了。
可以说,教义成了神学的心脏,神学正是通过解释把教义的精神血液传达给丰富的信仰生活。
这种连接教义与信仰生活的神学就是“教义神学”。
在基督教神学中,教义学具有如下三项特征:1.其拥有一些未经批判即被确信认为真的“教义”;2.以此教义作为研究的基础和界限;3.较为重视通过解释教义的方式应对实践问题。
(二)法教义学的历史及其定义在沉睡在古罗马的废墟中五个多世纪之后,《查士丁尼国法大全》重现人间。
这一事件对于当时欧洲的意义是如此的重大,以至于现代人可能会对欧洲人强烈的反应——他们把这部法律原典奉为圭臬——感到惊讶。
正是在《查士丁尼国法大全》神圣光芒的照耀下,近代意义上的法学在11、12世纪左右的意大利波伦亚大学诞生了。
法教义学体系
法教义学体系所谓法教义学体系就是指,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揭示法律意识、法律观念产生、发展、变化的规律,而对有关法的思想与观念加以分析、整理、研究,并将其上升到一定理论水平的科学。
按照西方一些国家的立法实践,这个学科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关于具体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的研究,另一类是从抽象上升到一般的原则和理论,对法律的发展历史、现状进行探讨和研究。
这种理论,由于要揭示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规律性,必然要涉及诸如政治学、经济学、心理学、社会学等多门社会科学的知识,故又称之为“应用法学”。
我国在上世纪50年代初曾提出过建立法学教义学的构想,但后来因为人们对法学学科体系的认识不同而没有得到推广。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兴起了各种法教义学的研究热潮,如法学方法论、法的一般理论、法哲学、法理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经济学等,但其中很少有哪一种研究取得了突破性的成果,基本上还是停留在比较肤浅的层次上,真正能够建立起独立的法教义学体系的理论更是凤毛麟角。
在我国目前的法学研究领域内,最为流行的一种观点是认为,“法教义学应当是法学各分支学科结合的共同理论基础”,“应当通过对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的争论,推动和促进法学研究朝着一个明确的方向发展”。
由此看来,对于“法教义学”这样一门崭新的交叉性边缘学科来说,在我国尚未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
法教义学体系的理论功能主要表现在:1、法教义学的概念及特征首先,对于一门学科来说,概念的界定是否准确无疑是衡量该学科理论价值的第一个标准。
众所周知,任何一门学科都是以一定的概念来表达其核心内容的,概念的界定是否准确反映出该学科的基本特征和基本内容,并成为该学科在整个学科体系中的代名词,是区别于其他相关学科的重要标志。
由于法教义学的核心概念——法律意识、法律观念的形成及其内在联系均隐藏于其表述体系之中,所以法教义学的概念应以表述其核心内容为其主要特征,而不是强调该学科的综合性和边缘性。
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
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一、本文概述本文旨在探讨法教义学的概念、内涵及其在法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教义学作为法学的一个重要分支,对于理解法的本质、功能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法教义学的研究,我们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法律规则、原则和理论,以及它们在实践中的应用和限制。
文章首先将对法教义学进行定义和界定,明确其研究对象和方法。
接着,将分析法教义学与法哲学之间的关系,探讨法教义学在法哲学体系中的地位。
随后,文章将分别从法教义学的历史发展、基本内容、方法论特点等方面展开论述,揭示法教义学的独特价值和贡献。
文章还将对法教义学在当代社会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进行探讨。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规则、原则和理论也在不断更新和完善。
法教义学作为连接理论与实践的桥梁,可以为法律实践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撑和指导。
因此,深入研究法教义学对于推进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文章将总结法教义学的主要观点和结论,并对未来的研究方向进行展望。
通过本文的阐述和分析,我们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深入的了解法教义学的视角,同时也为法学研究和法律实践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启示。
二、法教义学的基本概念法教义学,作为一门法学研究方法,其核心概念主要围绕“教义”和“法学”两个词汇展开。
在法学领域,“教义”通常指的是经过长期学术积累和实践检验的、被普遍接受的法学理论和原则。
而“法学”则是对这些理论和原则进行系统性研究、阐述和应用的学科。
法教义学强调法学理论的实践性和实用性。
它不仅仅关注法学理论本身,更关注这些理论如何被应用到实际的法律实践中,如何指导法律解释和法律适用。
因此,法教义学的研究对象是那些具有实践指导意义的法学理论和原则。
法教义学注重法学理论的体系性和系统性。
它认为,法学理论不是孤立的、零散的,而是相互关联、相互支撑的。
因此,法教义学致力于构建一个完整、系统的法学理论体系,以便更好地指导法律实践。
法教义学强调法学理论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理论与实践的难题
理论与实践的难题——以中国法律体系形成为背景的反思焦宝乾2012-12-25 20:37:26 来源:《政治与法律》2012年7期【内容提要】作为一个法律移植国家,国外的法条与法学理论在植入本土的过程中,面临着如何真正实施,转化为人的实际行动的难题。
几十年来,我国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之间脱节。
人们经常对学者的理论进行抱怨,但批判论者也对“理论”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
理论与实践有不同的担当,应当加以区分,但二者也存在密切的关联。
在中国特色法律体系形成后,应当克服理论与实践脱节的难题,谋求二者的良性互动,以此促进我国法学与法治发展。
近年来,我国法学理论及实务部门在探求二者互动方面虽然做了一定努力,但依然任重道远,需要进一步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在法学教育和法官培训等方面予以变革,并在体制上建立沟通二者的渠道,真正走出法学理论与法治实践脱节的局面。
【关键词】法学理论/法治实践/法学/法治/法律家【作者简介】焦宝乾,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
一、提出问题跟别的学科不同,法学学科的对象即法律规则对人的实际生活发生作用,一定须落实到实践层面,法学以此方可完成其使命,因而法学具有较强的实践品格。
有学者认为,法学知识从其产生之日起,便具备参与实践的能力与资格。
法学知识不是探讨“终极的科学真理”,相反,其始终以隐蔽的方式,运作于法律实践中。
因此有理由认为,原本被称为法学理论的知识和被称为法律实践的知识,其分野,事实上,仅为后来社会分工的一个附带结果。
①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之间有一条明确界线;而且,在理论生产者和实践参与者的角色之间,同样有一条明确界线。
不过,在中国法学理论与实践格局下,法学的实践品格并不明显,反而往往呈现出一种理论与实践彼此背离的尴尬局面,这成为长期困扰我国法学与法治发展的一大难题。
恢复法学教育30多年来,我国法治实践与法学研究无疑都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当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
[教义,宪法]浅析宪法教义学初阶
浅析宪法教义学初阶一、法教义学:概念、任务、功能与方法(一)法教义学的概念法教义学是对德文术语juristische Dogmatik或者Rechtsdogmatik术语的翻译,其他的译法还包括法释义学、法解释学、法律信条学(论)等。
法教义学这一中文译名容易被误解为一种法学流派,但实际上,在德国人的观念中,法教义学乃是法学的本义,或者说法学=法教义学,其他诸如法哲学、法社会学、法史学,只是基于其他学科的视野和方法而对法律的研究。
在德国的法学文献中,法教义学这一术语的用法有多个不同的层次:可以在学科整体意义上使用,如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可以在某个领域层次上使用,如基本权利教义学、基本权利保护义务的教义学也可以在非常具体的层次上使用,如基本法第2条第1款的教义学、平等原则的教义学,甚至某判决的教义学。
围绕整个法律文本或者个别法律条文的解释和适用而形成的规则和理论,就是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简单而言,就是对于法律素材的科学体系化的预备,或者对给定的法律素材的体系性建(重)构。
按照魏德士的概括,法教义学提供对实定法的论证,给出法律问题的解决模式,包括一切可以在法律中找到的以及法学与法律实践为法律增加的理论规则、基本规则和原则。
阿列克西将法教义学概括为三个不同层面的工作:①对现行的有效法律的描述;②对贯穿于现行法律中的概念和体系的研究;③给出解决法律争议问题的建议。
通过对实定法的解释,将复杂的规范进行类型化,建构统一的知识体系和思考框架,并设定分析案件的典范论证步骤,教义学为法规范的适用、为实践问题的解决预先作出准备。
(二)法教义学的任务与功能为什么需要法教义学?法教义学是不是法律人的一种生存策略,只是法律人为了确立法学的学科地位甚至为了维护自己的饭碗而故弄玄虚?事实上,如果我们需要法治,我们就需要法教义学。
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依据法律规范裁判争议。
然而,法律是一般性的规则,无法自己对具体争议作出判断,因此法律人必须把待裁判的具体的个案,与组成实定法秩序的、或多或少存在抽象性的规则联系起来以作出判断。
论行政法教义学
论行政法教义学作者:王本存来源:《现代法学》2013年第04期摘要:行政法教义学是行政法学最为重要的组成部分。
它不是概念法学,而是带有强烈实践目的的规范法学,要推动行政法学的发展并不应该简单将其“社会科学化”或者“哲学化”,而应建立真正在规范、意义和实践之间循环往复的规范教义体系。
行政法教义学的特性、结构与功能的明晰化当然对行政法学教材的编写提出了最低要求。
关键词:行政法学;教义学;行政法教科书中图分类号:DF31文献标识码:ADOI:10.3969/j.issn.1001-2397.2013.04.06行政法学,通常被视为应用法学,是以规范行政权与解决行政争议为最终目的的规范科学。
但行政法学研究中下述事件并不少见:透过比较行政法学的慧眼比较行政法学的基本前提假设是社会问题的同质性以及解决方案的可借鉴性。
这个前提的前提是人类的形成或者全球化的可能性。
这个前提的前提本身就是值得反思的。
其在法教义学的上的论证效力同样来自于这样的前提。
这就可以解释或者帮助理解为什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引用英语世界里的立法事实与司法实践作为判决的论证,而不是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实践。
,不断发现和揭示行政法危机与应对之道,不停歇地追随西方行政学与行政法学的发展,以应对社会生活中涌现的“新事物”、“新管理方式”;还有学者不断诘问“行政的合法性”例如:毛玮.论行政合法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沈岿公法变迁与合法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甚至直接写出行政法哲学。
例如:宋功德.行政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这暗示行政法学不仅是应用法学,还是面对和尝试回答“终极问题”(metaphysics)的“法哲学”,还是研究变动不居,形态各异的社会事实的“法社会学”。
例如:伍华军.行政法学方法论的反思与调整——基于法治国理念的变迁[J]学术交流,2008,(5):26-29据拉伦茨的看法,这些法哲学、法社会学也是以法规范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与“法学”(教义学)的根本前提预设和功能不同。
中国行政法教义学的问题与对策
【法学与法制建设】社会科学家SOCIAL SCIENTIST 2019年8月(第8期,总第268期)Aug.,2019(No.8,General No.268)收稿日期:2019-05-19基金项目:本文是2014年上海市“曙光人才计划”(14SG53)阶段性成果,受上海市法学高原学科项目(SHZF201501)资助作者简介:黄辉(1979-),江西九江人,博士,上海政法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领域为行政法学、法治评估和教育教学评估。
中国行政法教义学的问题与对策黄辉(上海政法学院,上海200092)摘要:受中国实质法治发展的影响,法教义学研究在理论与具体部门法领域得到了充分发展,行政法教义学即是法教义学在基本原理和方法论层面的具体应用。
行政法教义学以现行行政立法为基础,以行政法秩序为基本任务,以信奉为价值导向,以法律解释为技术实现,追求行政法制统一、行政法治稳定、行政立法完善及行政法学研究科学化等理论价值。
但中国目前行政法教义学在适用中面临诸如法教义学共识缺失、立法中心主义偏好、司法实践回应不够、法学研究方法陈旧等问题。
为解决行政法教义学在中国适用中的问题,文章从理论与实践价值两方面提出了可行性对策,如建立行政法教义学理论体系、打破法教义学的封闭性、建立理论研究与实践的衔接机制、构建以行政行为为核心的行政法教义学等。
关键词:法教义学;行政法;存在问题;对策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3240(2019)08-0107-06近四十年来,中国行政法治理论和实践取得了长足进展,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行政法原则、行政法律关系、行政行为等方面取得了较为丰硕的理论成果;行政法的立法体系和司法体系已基本确立并逐步完善。
但行政法治整体上仍存在价值与规范、事实与规范之间的割裂与冲突,行政法教义学发展的不充分阻碍了法律共同体和法律共识的形成,行政法理论研究难以贡献一套有效的法律知识体系,司法实践中的行政法律适用的安定和稳定亦不充分,因此行政法实务与理论研究之间良性互动尚未形成。
法教义学在中国:一个学术史的概览
2016年第3期法治研究法教义学在中国:一个学术史的概览焦宝乾* 摘 要:长久以来,“法教义学”这一颇具德国色彩的法学用语及其研究取向,在中国法学界并不为人所知。
但是,随着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推进,法教义学问题越来越多地受到包括法理学和部门法学的整个法学界的广泛关注。
法教义学坚持对于法律事业的内在态度,是一种典型的“法学内的法学”。
从国外大陆法系经验看,法教义学是法学的正宗。
围绕法教义学在中国这一主题,基于学界在此领域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本文对法教义学在我国的形成、发展、相关学术争议及未来走向问题,做一个学术通览式的考察,由此展现出法教义学在我国的宏观发展脉络。
研究表明,像在我国这样成文法传统的国家,如欲发展法学,构建真正意义上的中国法学知识体系,必须要认真对待法教义学。
关键词:法教义学 注释法学 法律方法 社科法学*作者简介:焦宝乾,山东大学(威海)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① 雷磊:《什么是我们所认同的法教义学》,载《光明日报》2014年8月13日。
法教义学不是一种学科,不是一个学派,而是一种研究立场,体现的是一种研究方法。
恢复法制与法学教育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体现了典型的德国式法学思维的法教义学在我国学界经历了从无到有、并渐渐成为贯穿法理学和各个部门法学的重要学术话题的演变过程。
尤其是近些年来,法教义学方面的研究成果越来越多,备受人们关注。
本文拟围绕法教义学在中国这一主题,基于学界在此领域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包括著作、论文、译作等),对法教义学在我国的形成、发展、相关学术争议及未来走向问题,做一个学术通览式的考察。
因此,本文主要是一种粗线条式的勾勒,很多地方是通过学界的研究,去展现法教义学在中国的发展脉络。
当然,必要的地方,也会加入笔者的一定评论。
另外,法教义学往往跟各个部门法结合在一起。
因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有“宪法教义学”、“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等称谓。
国内近些年来也对部门法教义学做过很多研究。
“法理学”及相关用语辨析
作者: 焦宝乾
作者机构: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
页码: 3-11页
年卷期: 2012年 第2期
主题词: 法理学;法哲学;法律科学;法律理论
摘要:"法理学"及其相关的学名,如"法哲学"、"法律科学"、"法律理论",在西方法学中的产生、运用情况,其各自的含义、具体用法及相互关系,有着特定的历史、社会和文化语境。
这些概念被移植并用于中国语境下,在用法上就形成一种较为复杂的局面。
法理学及相关用语在我国名称上的演变,实际上也显示出法学思想观念上的变迁。
法理学及相关用语在我国名称上的混乱显示,百余年来的汉语法学对那些植入的出自不同传统的法学基本概念未能充分消化,法理学这门学问在我国依然还不是一门成熟的学科,尚需重新进行深刻的学理反思。
法治迈向方法的时代
法治迈向方法的时代——2010年度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学术报告2011-10-04 21:19:11焦宝乾/陈金钊【作者简介】焦宝乾,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威海264209);陈金钊,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博士生导师,山东省法律方法论重点研究基地负责人(威海 264209)。
【内容提要】2010年度中国法律方法论研究的一个显著特色是,转型中国法治出现对法律方法论的需求,以迎合法治时代的到来。
不仅各种传统的法律方法备受重视,而且贴近中国法律运作实际与时代要求的实证研究逐渐增多,这显示出我国法律方法论研究开始繁荣。
其主要表现在中国学者已经围绕着法治建设,开始构建与论证适合中国法治需要的法律方法体系和法律方法论体系,同时以更加精致的理论回应司法实践。
法治似乎要走过粗放而进入细腻阶段,法律方法在法治建设中要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法律方法/法律解释/法律修辞/法律推理/法律论证2010年度,第五届全国法律方法论坛于8月15日在黑龙江省黑河市召开,主题为“司法判例与法律方法”。
“能动司法与法律方法研讨会”暨山东省法律方法研究会第二届年会,于2010年6月5-6日在平邑县召开。
9月18日,“第六届全国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学术学术研讨会”在广州举行,主题是“法律职业伦理:法官与律师之间”。
4月3日,第五届判例研读沙龙在浙江大学法学院举办,主题为“同案同判的技术及其适用”。
主题为“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研究”的第六届判例研读沙龙于11月6日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举办。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玛珈山法律方法论坛已举办到120期。
我国实务部门也举办了不少法律方法会议。
2010年4月25日,第三届法院院长论坛暨“法律方法与司法公正研讨会”在上海举行。
会议围绕“当代中国的能动司法”、“法律方法的理论与实践”两个主题展开。
8月15日,“中国案例指导制度的构建与应用研讨会”暨2010年案例研究专业委员会年会在北京举行。
法教义学的理解与审视
法教义学的理解与审视作者:郝春晖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8期摘要:法教义学受自德国,现代法教义学以对现行实在法秩序的信奉为前提,进行体系化与解释工作,并允许法体系内的批判与价值判断,在坚持依法裁判的同时实现个案正义。
虽然有待完善和发展,但目前来说遵循法教义学的思路仍应是司法实践的首选,因为现代法教义学能够始终坚持依法裁判的立场,并且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裁判的稳定性和正当性。
关键词:传统法教义学;现代法教义学;价值判断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23-0186-02作者简介:郝春晖(1993-),女,汉族,河南人,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2014级法律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传统法教义学强调在法教义学内部进行形式化的解释和推理,尽可能避免对规范性价值预设的质疑,最大限度地维护法秩序的安定性和可预期性[1]。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法律滞后性问题日益凸显,大量疑难案件的涌现使得学界出现了对法教义学理论的“扬弃”之争。
本文希望通过对“法教义学”这一概念的探讨,明晰当代法教义学的内涵,探讨法教义学在当下的存在价值。
一、法教义学的概念演变在西方法学史上,法教义学起源于对罗马法的诠释,法学家对法律的诠释是建立在对法律条文之“神圣性、权威性的确信”的基础之上的[2],这种诠释是实践性的,而非理论性的。
自19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热衷于对法律概念进行扩展及分析,构建法律体系,并将概念体系运用于司法裁判[3],法教义学走向了概念法学的繁荣。
此时期,法教义学遵循的是分析概念→构建体系→司法裁判的进路。
在这一进路模式下,法官的活动限于认识法律规范并将案件事实逻辑地涵摄于规范,主观性受到了极大的限制。
那么,如果出现法律漏洞时该如何解决呢?他们主张通过构造概念的方法填补漏洞,也就是耶林提出的概念法学中的高级法学,即通过对概念的构造,将其作为新规范的基础,因而概念具有无限可利用性。
论法教义学的体系化功能——以民法为中心
的观点 以产生新知 。
我们 认 为 , 即使 是 进入 后 立 法 时代 , 民法 的体
系化 , 依然构 成 了法教义 学 的核 心 内容 。体 系化 的
思维 , 是法 教义学 的逻辑 主线 。在 法 律 的适 用过 程
刘敏: 论法教义 学的体系化功能—— 以民法为 中心
释论 ” 的转 向。然 而 , 令人 遗 憾 的是 , 法教 义 学与 民 法体系化 之间 的紧密关 系 , 尚未受 到学 界应 有 的重 视 。在很 大程 度 上 , 学 界讨 论 民法 的体 系化 , 是 基
逻辑体 系为检 验 法学 论 述 司法 裁 判 中各 规 范彼 此 逻辑是 否相容与 和谐 提 供 了有 效 手段 , 控制 和生成
容 忽视 的是 , 由于 缺少 时 间 的沉 淀 , 还有 很 多 的法
律还处于纸 面上 , 离成 为人们 的行 动之 法还有 一 段
2 0 1 1年 3月 1 0日吴邦 国委员 长在 十一届 全 国
人大 四次会 议上宣 布“ 中国特 色社会 主义法律 体 系 已经形成 ” 。这意 味着我 国法 治建设 的重心将 从立 法转 向司法 , 法学研 究 同样 也 应 当从 立 法 中心转 向 司法 中心 。但是 , 法治建设 和法学 研 究应 当如 何顺 利转 型 , 引 起 了学 术 界 的 广泛 讨 论 。 目前 , 学 界 较 为 一致 的看 法 是 , 在 法 律 体 系基 本 完 备 的情 况 下 , 应 当注重从立法论 向解 释论 的转 型 , 也 就是 从注 重 “ 有法 可依 ” 向“ 有法必依 ” 的转变 。
的教学 与研究 基本上 已经完成 了从“ 立法 论” 向“ 解
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
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
法教义学是一种以法律和教义为主要内容的学术研究方法和思想体系。
该学说的基本立场是法律和教义是相互关联的,法律和教义有时会相互依赖,而且两者之间可能会产生一些冲突。
因此,法教义学要探讨法律和教义的关系,分析这种关系对社会和个人的影响,力图在尊重传统价值观的基础上推动社会与法律发展的协调。
在法教义学的观点中,法律与教义不是简单的对立关系,而是互相影响和调和的一体化。
法律在处理一些社会问题时,往往涉及到某些伦理、道德及宗教信仰的方面,这时就需要通过教义来解释、弥补和调节法律规定。
反过来,教义也可以受到法律的影响,例如教育、婚姻、家庭和社交等方面受到的法律规定,也可以作为教义的重要内容进行解释和研究。
因此,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是承认法律与教义之间的互动关系,并且要尊重传统价值观,在现代法治社会的立法、裁判和行政中加强教义价值观的指导作用,以此维持社会的稳定和良好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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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山东省社会科学规划研究青年项目(05CFJ 01)法教义学的观念及其演变焦 宝 乾(吉林大学法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副教授 吉林 长春 130012)摘要:研究法律方法,就不能不对法教义学予以考察。
在西方,尤其是在欧陆法学语境中,法教义学有着悠久的历史传统。
不仅如此,法教义学还有着独特的内涵与意义,并为法学知识论奠定了重要基础。
在当今思想背景下,人们对法教义学的理解已经发生了一些深刻的变化,尤其是在法律论证理论这一新的法律方法论的视域中,法教义学作为传统独断解释学的那种知识品格与印象日趋淡化,从而更具有开放性与实践性。
关键词:解释学 法教义学 法学知识 法律方法对于那些从事法学研究、法律教育以及法律实践的人们来说,什么才可以适当地被称作法学知识?这是个颇为尖锐并且容易引起争议的问题。
法教义学乃是西方法学/一个十分可敬而且的确很有价值的人类知识领域0。
¹不仅如此,在大多数法律院校的法学理论教育中,法教义学也是最主要的活动领域。
从法教义学一语本身可以看出,在西方,尤其是在欧陆盛行的这一法学领域,它跟宗教(神学)分享着某种共同的内容。
但是长期以来,法教义学一直被国内学术界所忽略和误解。
有鉴于此,笔者拟对西方法教义学传统予以考察,对其观念演变进行研究。
一、西方法教义学传统的回顾颜厥安曾提出一个颇耐人寻味的问题:法学作为一种科学竟然还有法释义学(/法教义学0)在其中,不是非常奇怪吗?而在其他的社会科学领域中从未有任何释义学的存在,为何独独在法学中会有法释义学呢?º这恐怕与法学的一种重要性质(规范性)有关,或者说,与法学作为一种规范科学有关。
与神学教义学一样,法教义学在最初基本上是信仰的、规定的,与科学追求客观理性有相当的不同。
/神学和法教义学两者都不以认识绝对的真理为目标,毋宁想建构一种依据(神启、传统或法律命令而来之)权威要求服从的理论建筑。
0»回顾西方的法教义学传统,就不能不提到两个重要因素:(1)宗教。
西方法的观念与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受宗教的强烈影响。
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所言:/所有西方国家以及所有处在西方国家影响之下的非西方国家的法律制度都是宗教态度与设想的一种世俗遗留。
0¼(2)解释学。
法教义学在发展的过程中与解释学始终有着极为密切的关联。
在历史上,解释学构成法教义学的重要内容。
对法律的解释也是法教义学的一项主要功能。
因此,法教义学和法律解释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存在某种一致或重合。
从历史上看,法律的权威并不是建立在人们对它的理性研究的态度之上的,而是借助于政治上的强者。
因此,传统法学对法律的研究基本上是建立在一种对之深信不疑的基础上,而鲜有批判精神。
一如对#88#法教义学的观念及其演变圣经的解释态度,法律解释学亦被归属为一种独断型解释学。
独断型解释学旨在把卓越文献中早已众所周知的、固定了的意义应用于我们所意欲解决的问题上,即将独断的知识内容应用于具体现实问题上。
它的前提是:文献中的意义是早已固定和清楚明了的,无需我们重新加以探究。
½神学解释学和法学解释学均为其典型模式。
不过,法学上教义学的对象不再是圣经而是法律本身,还包括法律的原理、原则。
在西方法学史上,法教义学一开始是以罗马法这种/神圣0法律文本为解释对象,秉持上述解释态度与方法来研究法律。
史尚宽指出:/一般民法学,乃系以实证民法为对象之法解释学。
其解释之技术方法,不独模仿神学,将成文法视同圣经,以为不许质疑之绝对的权威之点,有教义学(do gmatisch)之性格。
在德国往往称为教条的法学(dog matische Rechtsw issenschaft,Rechtsdog matik)。
0¾法教义学的研究可以追溯到对古代罗马法的发掘研究。
伯尔曼指出,12世纪的法律科学家如同今天的法律科学家一样,通常从事的是很晚以后被称之为/法律教条学0(leg al dog matics)的工作,即系统地阐述法律规则的细节以及它们的相互关联、它们对于具体类型的情况的适用。
¿注释法学家通过对罗马民法的批注、协调、对比、建立规则,逐渐构造出一个(形式上)不相矛盾之众多语句组成的学理建筑。
在维亚克尔看来,它或许根本就是世界历史上第一个自主的法释义学:/外观上,它是连续不断的语句总合。
因为这个学理建筑注重分析性的解说形式,它变成一种外部体系,而且也尚未获致一般的法概念,虽然如此,它还是欧陆今日法释义学的始祖。
因为直到现代,法学(就如同除它之外的神学)还始终是释义学,它以既存的、可以作成效力语句之绝对权威为前提,,0À同时,依维亚克尔之见,中世纪法学与现代法教义学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所探寻的法律真理乃是一种实存的、逻辑的(在中世纪盛期,这意指本体论的)范畴。
学理语句应该被证实为-真实.,质言之,是实际上存在,而不只是正当、合体系或合目的,,因此,相关规则并非由最高概念、原则推论而得。
0Á在西方法学史上,法教义学主要与德国的历史法学和概念法学联系在一起。
在研究古代罗马法的过程中,这一时期的法学家们在法学研究方法上进行了一些创新。
在此过程中,历史法学派把法教义学与法史学等结合起来进行研究。
在萨维尼之前的胡果将法理论划分为独立于实践的部分(法史和法哲学)和实践的可操作的部分(法教义学)。
他认为,法教义学本身不是一门科学,其价值的体现有赖于法史学和法哲学的推动,现行法更不应对它有过多的期待。
Â这一理论趋向同样贯穿在萨维尼的理论中。
l v这种将教义学与历史学方法结合起来的思想,把当时所有的法学方法论推到了高峰。
19世纪自然科学取得了非常重要的成果,这也影响到同时期法学家的理论研究。
他们逐步摆脱了罗马法的魔力,越来越受到自然科学的影响。
l w他们试图将法学作为一种科学来进行研究。
这种研究趋向也体现在后来的法教义学研究中。
在法学史上,法学家普赫塔对法教义学的重要贡献在于创设了/概念法学0的方法。
他认为法的概念具有一种独立的/理智的存在0,法律概念应从法律关系的经验现实中脱离出来。
这一点与萨维尼不同。
按照普赫塔的方法,只要通过抽象的概念构成就可以完成对法的科学创造:从单个的法律命题中抽象出普遍的共性,然后以/概念金字塔0的形式完成概念一般性的上升。
l x依此理论逻辑,后来的概念法学在研究中逐渐对法教义学产生了一种较为极端的看法。
尤其是温德夏德(Windsc-heid)的说法颇有代表性。
他认为法教义学有三项主要任务:/(1)法律概念的逻辑分析;(2)将此一分析综合而成一体系;(3)运用此一分析结果于司法裁判之论证。
0 l y按照这一解释,以教义学为特征的法学研究活动只不过是:对有效法律的描述;串联法律之概念体系,提供建议以解决法律案件的问题。
与此相应的是,在法律解释问题上,概念法学主张法律文本的规范意旨之探究应以立法原意为依归,在解释中要尽量消解、排斥法官的主观性。
显然,这是一种对法律文本的独断型解释。
由于这一缘故,人们往往把19世纪兴起的研究某一特定法律体系或子体系的法律命题语句的实在法理论称作/法教义学0。
应当指出,这种独断型解释学并不处于真理标准之下,它所涉及的不是真或假的问题,而是好与坏的问题。
这种解释学是实践性的,而非理论性的。
到后来,/因为施莱尔马赫的努力,神学解释学得以跻身一般解释学之列,法律解释学则一直在一般解释学面前遭遇着欲入其门而不得的尴尬0。
l z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正是概念法学孕育了法教义学。
概念法学所阐发与累积的法理,提供了法学知识论的基础,为法教义学奠定#89#法商研究2006年第4期(总第114期)了生存土壤。
由于法教义学具有较为完整的概念体系,因而其往往能与各个部门法结合在一起。
因此,在大陆法系国家,一般有/宪法教义学0、/民法教义学0、/刑法教义学0等称谓。
这使得法教义学通行于法学各分支学科。
后来,人们对以概念法学为代表的法教义学观念批判如潮,主要着眼于概念法学自以为是的无知。
耶林在批判概念法学的过程中产生了另外一种与此相对的极端看法,认为概念-体系的分析在法学论证中完全无用,甚至是有害的。
l{限于本文主旨,对此不予展开。
应当注意的是,在概念法学之后,即便是在当代欧陆法学中,也有不少法学理论或流派继续致力于法教义学方面的努力。
比如,在当今法理学的/规范主义0的研究方法中,凯尔森的纯粹法学理论/给法律教义学提供了一种关于知识的理论0。
l|这种理论力求对法律进行描述性的阐述,以设计和说明法律的内在逻辑和概念结构。
而这种结构赋予法教义学一种合理的形式,如同韦伯所称的形式合理性。
另外,麦考密克和魏因贝格尔所提出的制度法理论也与法教义学密切相关。
这种理论的首要目标在于:/给两个同样有效和相互补充的学科提供一个健全的本体论的和认识论的基础,这两个学科就是法律教义学和法律社会学0。
l}阿列克西则提出了一种与其法律论证理论兼容的法教义学理论,并将其分为四个部分:(1)教义学语言理论;(2)教义学语句应用理论;(3)教义学语句证立理论;(4)教义学功能理论。
l~对此,后文再作进一步的论述。
从总体上可以说,法教义学自始与解释学相关,到后来与西方历史法学、概念法学有密切的关系。
后者为法教义学提供了重要的方法论基础。
法教义学致力于客观的认识概念、封闭的法体系理念以及机械的逻辑演绎推理方法等。
自19世纪以来,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认为法教义学的任务主要在于:对法律概念进行逻辑分析,建构法律体系,并且将概念体系运用于司法裁判。
总之,以德国概念法学为典型,欧陆国家存在深厚的法教义学研究传统。
这一研究传统一直影响到当代西方法学。
但在西方法学史上,由于20世纪以来解释学等哲学社会思想的重要影响,法教义学知识又处于不断的演变之中。
二、法教义学观念的当代转变上文对法教义学思想史作了简要回顾,下文将对法教义学之观念及其当代转变从学理上加以概括。
关于法教义学的概念,传统上较为权威的用法是将其理解为狭义和本义的法学。
这涉及三种活动: (1)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2)对这种法律之概念-体系的研究;(3)提出解决疑难法律案件的建议。
与之相应,法教义学可以区分为三个维度:描述-经验的维度、逻辑-分析的维度、规范-实践的维度。
/法教义学活动的各个重心可以在这些维度之间和之内来分别加以分配。
它们的分配取决于各教义学者的实践兴趣、取决于他们的法学理论观以及所研究的法律部门的特性。
0 m u在性质上,法教义学不是认识性的,而是规范性的,它具有规范建议的特点。
规范性在此可被理解为/对有约束力的调整之建议、说明或确定(规范-建议、规范-说明和规范-表达的功能)0。
m v在这种法教义学观念下,近代以来的法律在形式上获得了高度的理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