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业现场典型习惯性违章考核管理规定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1)
安全生产“反三违”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职工的安全生产行为,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保障职工的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公司生产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车间、部门,以及各车间、部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的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范围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1、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2、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3、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4、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5、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6、未按个人规定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7、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1、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规定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2、施工、作业场所不完全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3、工程项目未经开工前的安全验收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4、不采纳安全员或施工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施工蛮干的;5、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6、不按规定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7、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1、上班之前饮酒的;2、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3、上班玩手机、打游戏、网上聊天的;4、工作期间打闹、斗殴的;5、生产场所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等。
第三章反“三违”的监督管理第七条公司标准化办公室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车间、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的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按公司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发电厂 运行人员 习惯性违章与规范
运行人员习惯性违章与规范
习惯性违章是指在日常工作中沿袭不良的工作习惯和错误做法,违反安全工作规程所规定的安全操作技术或操作程序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后果,统称为习惯性违章。
习惯性违章是安全生产的大敌,是产生误操作或人身伤害事故的主要原因。
运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两票三制”及安全操作规程,杜绝各类习惯性违章行为,养成良好的操作习惯。
与运行人员相关的习惯性违章行为及规范列举如下,并按照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制定了考核标准,造成异常者将加重考核。
汽机专业反习惯性违章实施细则
汽机专业反习惯性违章实施细则前言目的为进一步提高汽机专业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实施反习惯性违章工作,特制定此细则。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从事汽机专业安全生产的组织和人员。
定义1.汽机专业:涉及汽机、汽轮机及相关设备的维修和保养的专业。
2.习惯性违章:指经常性或习惯性违反安全规定或操作规范而导致的事故。
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反习惯性违章,进一步提高汽机专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使工作区域内没有习惯性违章的现象,达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目标。
实施细则工作责任1.机电部门负责设备维护的各项评估工作,并负责安全管理工作。
2.工长负责该工段习惯性违章的检查、纠正和防范工作,并在生产中及时发现、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
3.操作员要严格按照作业规定执行作业,自觉防范和抵制习惯性违章行为,做到“检查、抢修、报告”。
系统建设1.制定《汽机专业安全生产考核办法》。
2.制定《汽机专业习惯性违章防范制度》。
3.制定《汽机专业习惯性违章的标准化监督制度》。
习惯性违章纠正1.工长每天必须深入车间、现场,进行“三查”(即检查操作人员的恰当穿戴、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和作业环境是否达到安全标准的考核)和“三抢”(即抢修设备异常、抢救作业中突出的安全问题和停机、停工、封锁效果的检查)。
2.作业人员每天必须按规定检查、维护设备,避免操作不当、疏忽大意引起的安全事故。
3.现场工人对采取的措施必须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向班组长报告。
4.对习惯性违章行为人员进行严查,从责任到制度、从管理到加强纠正、从工作到生活,全面对其进行整改。
效果评估1.机电部门每季度对“安全评价考核”排名最后的班组或部门,进行现场专项检查,分析习惯性违章问题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
2.检查结果及时通报整改情况,对于整改效果不好的班组或部门进行追究,对整改效果好的班组或部门给予表彰。
结论本细则的实施,将有效提高汽机专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减少工伤事故和生产事故的发生,达到健康安全地维护设备的目的。
反习惯性违章管理规定
贵州黔东电力有限公司制度发布处理单贵州黔东电力有限公司反习惯性违章管理规定QD-GD-AS-01-07 第一条总则(一)为了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加强黔东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反违章力度,切实保护员工生命与健康,保证财产不受损失,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包含了安全管理理念、违章内容、违章的处罚、下岗及复岗管理、反违章奖励、违章界定等内容。
(三)反习惯性违章工作坚持全员参与、逐级负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增强“四不伤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他人不受伤害)意识和能力,培养员工遵章守纪的习惯,牢固树立“任何事故都是可以避免的”安全理念,实现电力生产“无违章”、“零事故”。
第二条各级人员发现违章行为,都必须立即制止和纠正,对严重违章者有权停止其工作,并报告有关上级主管领导进行处理。
第三条违章造成了事故的,按中电投集团公司以及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对没有造成事故的违章行为按本《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条违章考核(一)按照“四不放过”、以责论处、逐级考核的原则进行处罚。
即除按规定对违章者和监护人处罚外,还将视违章情节与严重程度对违章者的直接上级给予相应处罚。
(二)考核方式采用即时考核、月度考核相结合。
(三)考核形式采用扣罚绩效分与下岗处罚两种形式,实施下岗的违章人员,除扣罚下岗期间的所有绩效分外,按照第七条规定加罚绩效分,扣罚的绩效分在月度绩效考核评价中体现,报人事部执行。
第五条违章的处罚(一)值、班组自查自纠中发现的违章,只作为统计上报的依据,不考核、不扣分。
(二)部门查处的违章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送公司执行。
(三)安全监督人员或公司督查发现的违章处罚,由公司进行通报执行。
(四)由公司检查发现的违章行为,公司内控部提出处罚意见,根据情况,由电厂执行或报人事部执行,并在公司内部进行通报。
第六条违章处罚原则对于一般违章行为,一般实行扣罚绩效分处罚原则,对于严重违章行为,一律实行下岗处罚。
三违管理规定修正版
三违管理规定为进一步从源头预防和控制事故,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现象,强化对三违的查处力度,规范人的不安全操作行为和管理行为,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定义三违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操作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违章指挥是指各部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标准、规程和有关规定,安排或指挥生产的行为。
违章作业是指操作人员违反生产岗位的安全规章制度,不按既定的工作流程、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程序进行操作,冒着危险作业的行为。
违反劳动纪律是指员工违反劳动规则和秩序,可能造成危害后果的行为。
二.三违性质分类与界定标准分类:三违分为轻微违章、一般违章、严重违章。
定义:严重三违:三违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对安全生产有重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严重后果的行为和现象。
一般三违:三违性质比较恶劣,情节较为严重,对安全生产有较大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较严重后果的行为和现象。
轻微三违:三违情节轻微,对安全生产造成一定影响,可能直接或间接引发危害后果的行为和现象。
三.处理形式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罚款、转岗或降职、辞退四.适用范围:公司全体员工及在港内参与码头作业和设施、设备施工、安装、维修、维护保养及后勤服务等外协单位人员。
五.三违界定及处罚标准以下行为属于严重三违行为,应视其情节,对责任人可予以300元罚款或转岗、降职、辞退处理:年内出现三次三违。
班中喝酒或酒后上岗。
须持证上岗,且无证上岗位操作。
在危险化学品场所违规使用明火、吸烟或将火种带进危险品堆场。
故意损坏安全设施、设备、装置、器材和工具等。
不服从管理或指挥,冒险作业,或教唆、指使他人严重违章。
工作场所打架斗殴,干扰管理,威胁恐吓及围攻、殴打管理人员。
隐瞒三违事实,态度恶劣,拒不配合调查、处理。
其他严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反习惯性违章考核办法
违章行为在电力生产工作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迄今尚未得到彻底遏制,并已逐步演化成为了习惯性违章,已成为诱发事故的土壤和温床,给安全生产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和极大的威胁。
为了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和网、省公司的有关指示精神,深入开展以反习惯性违章为主的“反三违”和“三不伤害”活动,落实九江供电公司“三级控制”措施,以“三铁”反“三违”,彻底杜绝违章现象,切实保证安全生产和职工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1、电业生产的各项规程、制度和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法规,公司全体职工都必须自觉遵守并执行。
如在工作中有所违背,均属违章,均应按本办法进行登记、考核、处理。
2、本办法实行一人一卡,逐级管理,每人给予基础分10分(每分100元),发生违章现象时依照本办法进行扣减,减至0分为止。
记分以一年为期,不累计至下一年。
3、当记分卡分值减至0分时,有关单位应及时上报安排其下岗学习一个月。
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后方可安排上岗。
离岗学习违章记分消除。
4、凡个人违章累计两次及以上者,取消年内先进个人等的评选资格;凡班站违章累计三次及以上者,分公司、工区违章累计五次及以上者,取消年内先进集体等的评选资格。
第二章考核与处理一、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每次扣10分:1、人为责任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人。
2、人为责任的恶性未遂事故的主、次要责任人。
(未遂的误操作、误调度事故,更换杆塔拉线不打临时拉线,停电作业不装设接地线等经公司认定为恶性未遂事故。
)3、在变电站控制室、调度值班室等重要生产场所进行打牌等娱乐活动的参与者。
4、醉酒后驾驶或交通肇事后逃逸。
5、无票工作(工作票)。
6、无票操作(指操作票)7、值班人员脱岗。
二、有下列违章表现(一类违章)之一者,每次扣5分:1、填用了工作票,但工作现场或值班室无票。
2、填用了操作票,但操作时未将票随身携带。
3、调度员下达调度命令未下达双重编号或发令时不按规定录音。
4、作业人员不按规定验电或装、拆接地线。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办法(3篇)
2024年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人员的身体健康。
第二章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定义第四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是指施工单位或施工人员在施工现场上,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行为。
第五条安全生产违章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违反施工现场安全规定,如无证上岗、酒后操作等;(二)违反设备操作规程,如不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擅自改装设备等;(三)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如使用不合格的消防设备、违规使用明火等;(四)违反用电安全规定,如违规使用电气设备、私拉乱接电线等;(五)违反施工现场物料储存规定,如临时堆放物料、不按规定分类储存等;(六)违反施工现场交通安全规定,如乱穿马路、超速驾驶等;(七)违反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规定,如不佩戴安全帽、不使用安全绳等;(八)其他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章安全生产违章管理措施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章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管理措施。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与施工人员的沟通和交流,及时解决施工人员的安全问题和困难。
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单位和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外来人员的违章行为危害施工现场的安全。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十二条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的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三违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
反“三违”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管理,规范生产作业行为,控制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和车间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的要求和安全生产工作需要,结合我大队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三违”行为,指的是在生产、工作过程中对人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简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各部门、车间、班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范围内生产作业行为。
第二章、“三违”的范围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作业行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冒险作业或不听他人劝阻而冒险作业的;擅自变更操作程序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对领导者正确指令拒不执行或私自变更而冒险作业的;违反有关制度,私自拆除安全防护装置的;习惯性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未按个人制度穿戴、使用劳保用品的;违反人们正常工作秩序和习惯的。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章指挥行为:违反安全法律法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制度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的;作业场所不完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但又未采取安全措施而下令施工或作业的;不采纳安全员或管理人员的正确意见而下令蛮干的;作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或培训便指令上岗作业的;不按制度给操作人员发放个人劳保用品而强令工人作业的;不懂得机械设备工作原理或技术方法而下令蛮干的;第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上班之前饮酒的,在禁烟区吸烟的;工作期间私自离岗、睡觉、干私活的;工作期间嬉戏打闹、斗殴的;在上班时长时间打电话聊天、玩手机的;生产场所不允许穿拖鞋、赤脚、赤膊、敞衣、戴头巾、围巾而违反制度的。
第三章、反“三违”的管理第七条、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全公司的反“三违”工作,负责反“三违”的宣传、教育工作,并重点加强对部门负责人“三违”行为监督检查与处罚,对因“三违”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安全设备部按有关制度提出处理意见。
第八条、各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领导本部门反“三违”工作,在布置、检查安全工作时,把反“三违”作为一项必不可少的内容进行布置、检查,并对此负责。
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
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违章是事故的根源,只有“零违章”,才能保证“零事故”目标的实现;为有效杜绝和减少各类违章行为的发生,消除事故隐患,确保人员、设备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xxxx项目部所属各单位反违章管理。
第三条创建无违章工地,实现“国家AAA级安全文明标准化诚信工地".第四条违章的性质分为四类:A、作业性违章B、装置性违章C、指挥性违章D、管理性违章。
A作业性违章:指在施工作业过程中,不遵守国家颁发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及地铁公司、项目公司以及项目部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等;如: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办法以及各类有关安全生产的通知等一切不安全行为均属于违章作业.B 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国家、行业、地铁公司、项目公司以及分局、项目部有关规定及相关要求;不符合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不能保证人身和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C指挥性违章:指各级领导(作业队队长、值班队长、当班负责人、技术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质量管理人员)等违反国家、行业、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D管理性违章:是指项目部的各级行政、技术管理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令、法规及行为标准、规程、规章制度时,常常以主管人员的经验、意愿及自身理解和需要为出发点,无意间改变或借故不执行标准、规程、规定的违章行为。
第二章习惯性违章违规行为第五条一般习惯性违章行为1、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或者不系好安全帽带以及把安全帽做其他使用等。
2、将无帽芯、帽带、变形、开裂的安全帽戴入现场等.3、进入施工现场穿高跟鞋、裙子(裙裤)、拖鞋、背心、短裤、露趾凉鞋等。
4、现场施工时赤膊上岗等。
5、工作中随意穿越、移动防护栏杆、防护屏蔽等.6、操作旋转设备、工器具时戴手套。
7、高部作业不系安全带或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等。
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
////项目筹建处管理制度反违章管理实施细则ZD-058-AZ07版次生效日期编写审查批准修改原因1 2011-07-15 / / / 第一次发布2 2012-05-25 / / / 修编编写部门:安质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项目筹建处(以下简称“筹建处”)外包工程反违章管理,牢固树立“违章是事故的根源”的理念,营造“安全生产人人有责、遵章守纪人人有责”的氛围,培养从业人员遵章守纪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习惯,防范各类人身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的发生,结合股份公司《外包工程反违章工作要点》、《反违章管理规范》和筹建处项目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筹建处反违章工作的目标是:减少直至杜绝各类习惯性违章,努力实现“零违章”目标,以“零违章”保证“零事故”。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筹建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承包商的反违章管理。
第二章违章定义、分类第四条违章定义:违章是指在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第五条违章的分类:(一)违章作业按其性质划分可分为:行为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二次污染违章。
1、行为性违章: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由于不遵守工程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施工措施所出现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其主要责任者是个人。
2、装置性违章: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出现不符合国家、行业相关规定及反事故措施和保证人身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的一切不安全状态,其主要责任者是管理人员、设备(或设施)的主人或直接领导者。
3、管理性违章:指各级领导直至施工负责人,违反国家、行业、上级主管部门以及本单位颁发的技术规程、标准、条例和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其主要责任者是指挥者本人,包括:各级领导、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施工负责人。
4、二次污染违章:指在基建施工中,不遵守规程、规范,随意野蛮施工,或不采取防范措施,可能或已经造成了对现有劳动成果损坏或污染的行为,其责任者是作业者本人或施工负责人。
甘孜分公司安全生产典型违章界定与管理办法
甘孜分公司安全生产典型违章界定与管理办法3、1违章在电力生产过程中,凡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程、制度、标准以及正确的安全作业习惯而构成的一切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称之为违章。
3、1习惯性违章是指由于固守旧的不良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而违反安全工作规程的工作状态。
3、3偶然性违章是指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或心理、身体、客观环境的意外诱发的不安全工作行为。
4职责4、1 违章管理及处罚由公司HSE部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4、2 各部门及电站坚持日常检查、跟踪检查,突出检查和抽查相结合,依据各项安全生产规程、规范、制度,对照检查。
4、3 各部门及电站对生产现场的大型集中作业,危险性作业,复杂性操作项目,集中组织跟踪监察。
4、4 部门负责人每周必须深入生产现场,对生产人员的作业行为、劳动纪律及生产环境设施进行一次检查,同时要深入发动员工,积极参与反违章活动。
4、5 公司主要领导每月至少深入生产现场检查一次,准确掌握作业人员违章情况,及时发现管理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各种事故于萌芽状态。
4、6 各部门及电站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将信息及时反馈HSE部,HSE部在违章记录中记载清楚,提出考核意见和整改措施。
4、7 HSE部每月对违章检查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总结,在每月安全例会上通报违章检查情况,并按本管理办法处罚,严肃考核,并将总体情况在每月5日前报四川公司安环部。
5管理内容与要求5、1违章分类5、1、1 违章现象分为四类: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指挥性违章、管理性违章5、1、2 从违章者本人的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可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
5、2反作业性违章5、2、1 作业性违章:指在电力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公司颁发的各项规定、制度及反事故措施,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规定、制度及措施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作业性违章的主体是直接作业人员和作业负责人。
5、2、2 各部门管理人员要树立“爱护员工,保护员工”的理念,教育员工正确认识作业性违章的危害性,提高员工遵章守纪的自觉性。
习惯性违章行为进行“三不放过”处理规定范文(二篇)
习惯性违章行为进行“三不放过”处理规定范文在进行交通管理工作中,为了加强对习惯性违章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交通违法行为的震慑效果,必须严格执行“三不放过”处理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对习惯性违章行为坚决不放过、对违法行为人严肃处理、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
为了规范“三不放过”处理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一、对习惯性违章行为坚决不放过1. 对于多次发生的同一类违法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在查处时应执法严谨,不放过任何违法行为。
无论行驶证、驾驶证是否在手,无论罚单是否缴纳,无论发生次数多少,只要违法行为属实,都必须依法进行处理。
2. 在发现习惯性违章行为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积极的执法行动,及时取证、开具处罚通知书,并将其列入违法行为记录。
相关执法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确保对习惯性违法行为零容忍,绝不姑息违法行为的发生。
二、对违法行为人严肃处理1. 对于习惯性违章行为人,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处罚,并及时追缴罚款。
无论违法行为人是否有有效的理由解释,都不能影响执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处理过程中要做到依法从严、从快从重处理,确保违法行为人能够及时接受惩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2. 对违法行为人的处罚应当充分体现惩罚性和教育性。
除了罚款外,还可以采取暂停驾驶证、参加交通安全教育等方式进行处罚,以期对违法行为人形成强烈的警示和教育效果。
三、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及时处理1. 在发现交通违法行为时,交通管理部门应尽快采取行动,及时取证、开具处罚通知书,并且将其纳入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执法人员要加强执法能力,提高处罚效率,确保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处罚工作。
2. 针对习惯性违章行为,交通管理部门应该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并督促执法人员按照程序进行处罚。
同时,还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和宣传工作,提高驾驶员的交通法律意识,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
为了更好地执行“三不放过”处理原则,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建立健全相应的信息化管理系统,以提高工作效率和数据准确性。
“三违”制度
“三违”管理制度
第一条目的
为了强化现场安全管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公司安全管理考核细则》等制度,结合公司的生产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四条职责
1.生产部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及制止“三违”行为。
第五条“三违”行为的辨识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作业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六条“三违”行为的查处和考核
1.各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可根据本部门内部绩效考核结合公司制定的违章处罚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其工资挂钩考核。
2.对违规人员造成他人事故的,依据事故伤害程度,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还要生产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脱岗安全学习,经考核合格者方可重新上岗。
3.对违规人员造成自己伤害的,待工伤复工后到生产部进行为期一个月的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者方可重新上岗。
4.违规三次者,停止工作并参加一个月的安全学习,经安全考核合格后方可重新上岗。
5.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作业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6.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按对责任人罚款等同
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参加先进评选。
第七条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属生产部。
第八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三违”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上解析
xxxxx公司“三违"行为考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员工安全生产行为,杜绝“三违"现象,加强行业现场监督管理,保障员工人身安全,确保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有序地进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反“三违”工作遵循“谁发现,谁制止”、“严守规则,违章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本试行办法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范围内的作业活动。
第二章管理要求第四条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是反“三违"的归口管理部门. 第五条公司、各二级单位、车间和班组四级考核管理独立运作,各级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要定期、不定期对管辖范围内生产(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三违”行为,根据性质、危险程度和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分别从重到轻分A、B、C三类进行考核。
第六条班组的互联保人(包括临时工作等情况下指定的互联保人)是监督制止“三违”行为的直接负责人.班组长必须把制止“三违”行为作为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发动员工认真查找自身和身边的“三违"行为,对发现的“三违”行为及时整改,并在班组安全活动上组织分析,由班组长进行教育,并按班组规定考核。
第七条各单位对查实的各类“三违"行为,按第五条规定进行考核,建立考核登记台账。
车间(作业区)和班组查处的“三违”情况分别登记在《车间级安全工作台账》和《班组管理台账》上。
第八条各单位应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三违”行为属实的员工进行奖励,并保密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严格查处“三违”行为和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应给予特别嘉奖,并在年度个人安全评先中予以表彰.第九条各单位不得因员工举报“三违”行为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有关责任人和责任领导,按有关规定对其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检查中发现员工在同一作业活动中涉及多项“三违"行为的,按“一事一考核"进行处罚。
安全违章及安全不合格人员考核管理-(已梳理一部分)
A.2.3.9其它管理违章行为,根据违章严重程度视情记2分~12分。
A.2.4 领导干部管理违章考核
A.2.4.1本单位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岗双责”落实、分解不到位,记6分。
A.2.4.2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或发现他人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未予制止,记6分。
A.2.1.8本班组成员劳保护品穿戴不符合要求,记2分。
A.2.1.9未按时组织本班反映的安全隐患没有处理或上报,记2分。
A.2.1.11作业现场“双定”管理不达标,记2分。
A.2.1.12作业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管理不到位,造成警示牌模糊不清、安装位置不当或挪作他用,记2分。
5.3.5各单位于每年的1月5日、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前将上季度安全不合格人员名单(见附录D)及相关不合格人员判定记录报生产部。
5.3.6生产部根据各单位提报情况,对安全不合格人员名单进行公布。
6 检查与考核
6.1 未建立本单位员工安全违章台帐,考核责任单位500元。
6.1未及时公布、曝光员工安全违章考核情况,每出现一次扣责任单位200元。
5.1.3违章动态管理
5.1.3.1各单位要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员工违章台帐(见附录B),并在本单位公告栏设置“员工违章曝光栏”,次月5日前将上月度员工违章台帐及时公布,接受员工监督。
5.1.3.2各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对本单位员工违章台帐动态管理,将违章行为和违章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及时记入违章台帐,每次违章查处必须清楚描述违章时间、地点、行为,并记入个人安全档案,作为不合格判定的重要依据。
A.2.4.3事故发生后未按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施救或盲目施救,记4分。
A.2.4.4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部门同意,随意调换工作岗位;安排未出徒人员独立操作,记4分。
习惯性违章根源及应对措施
习惯性违章根源及应对措施惯性违章是指电力生产工作中常见的违反安全规章的行为。
这些行为由师传徒,由甲及乙,认为是“经验”,往往被忽视。
然而,据资料显示,95%的电力企业事故都是由于违章违制造成的,其中78%的事故是由于惯性违章。
因此,找出惯性违章的根源,制定防范惯性违章的对策,是防范电力生产事故的首要任务。
惯性违章主要表现为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如无票作业,无监护作业,不执行规定的安全技术措施等。
其发生是多方面因素引起的,但归根到底是思想意识、监督管理方面的原因。
安全意识淡薄是惯性违章的思想根源。
在电力施工现场,员工的思想意识、心理因素无时不刻影响着工作的方式、方法。
一些人认为不是每次违章作业就一定要出事故,存在侥幸心理,即使有事也不会落在自己身上。
急功近利的思想,一些职工认为自己有一定技术能力,就把遵章守制放在一边,凭经验工作,很少听别人的劝告。
明知故犯的思想,一些员工把违章行为当成个人英雄主义。
一些从业时间较长的老员工是这类思想泛滥的“重灾区”。
盲目无知的思想,这种思想主要反映在临时工、青年工人、刚参加工作的毕业生身上。
这些人对工作中的不安全因素和各种违章行为的危险性认识不足,往往被发现违章后,不知道自己违章在什么地方。
因此,防范惯性违章的对策应该从思想意识、监督管理等方面入手。
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遵章守制的意识。
加强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对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制止和处理。
同时,对于惯性违章的员工,应该采取严肃的纪律处分,以警示后来者。
只有这样,才能有效防范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
1.强化思想教育,杜绝思想违章。
管理者要认识到惯性违章的根源在于思想,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责任心,从思想上杜绝违章行为的萌芽。
2.加强管理制度和考核制度,切中惯性违章的要害。
安全管理人员要提高管理素质,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规范安全检查过程,严格考核违章行为,避免对惯性违章视而不见。
习惯性违章处罚规定
习惯性违章处罚规定第一条为确保筹备处安全生产,规范反习惯性违章工作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杜绝违章现象的发生,实现筹备处工程建设安全工作的目标,与一切不安全现象作斗争,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反违章工作体系,制定、落实本单位反违章工作的规章制度,保证反违章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筹备处安环部负责牵头建立反违章工作机制,指导开展工作。
第四条筹备处每季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违章问题,查找违章根源,制定落实措施,不断深化反习惯性违章工作。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XXXX煤制气项目施工过程中,从事施工、安装、试验、修造、实习、服务等工作的各类人员。
第六条处罚条款及标准(一)凡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每次处罚1000-5000元。
1.发生人身伤害及设备发生异常,不记录、不处理、不汇报、隐瞒真相。
2.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程、规章制度等,造成违章指挥,违章下令,违章审批,未造成后果的。
3.未经生产技术部门或工程设备部许可,在楼道和建筑物上打孔或在生产区域内开挖土方。
4.无施工许可证、技术方案或动火报告和应急预案就进行作业。
5.雨天、雪天、大雾、风力五级或五级以上、气温低于-20℃时,进行大型塔类设备吊装。
吊装作业区未设警戒线,未作“非作业人员及车辆严禁入内”明显标志。
6.不严格按照审定的方案施工作业(如现场人员与方案中涉及人员不相符,安全防范措施未按方案具体落实等)。
7.劳动防护用品未经检验或使用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
8.方案技术交底不充分且交底人员未签字认可就进行作业。
9.施工现场电缆未按照规定进行架设和预埋。
10.大型作业未按方案要求在施工前进行事故应急预案演练。
11.领导和管理人员对违章不劝阻、不制止,视而不见,听之任之。
12.对外委工程无合同、无安全协议、未经安全培训或雇用无施工资格的单位。
(二)凡发生下列习惯性违章行为之一,每次处罚500-1000元。
1.进入配电室、电子间、油库区等禁火区域不交出火种。
4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
第四章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1.目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强化生产过程管理,使反违章管理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2.范围:适用于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所有违章现象的管理控制。
3.定义3.1 按生产活动与事故原因违章分为:作业性违章、装置性违章、管理性违章。
从违章者个人安全技术素质与思想、心理、习惯等角度,违章分为偶然性违章和习惯性违章两类。
3.2 作业性违章:是指在电力生产、基建等工作中,不遵守有关安全工作规程,违反保证安全的各项措施、制度的一切不安全行为。
3.3 装置性违章:是指工作现场的环境、设备、设施及工器具不符合《电业安全工作规程》、《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技术规程和保证人身、设备安全的各项规定及技术措施的要求。
不能确保人身安全、电网安全、设备安全的一切不安全状态。
3.4 管理性违章:是指各级管理人员、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违反《安全生产法》、《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劳动安全卫生法规以及其它技术规程、条例和保证人身、电网、设备安全的技术措施,进行劳动组织与指挥的行为。
3.5 偶然性违章:是指由于缺乏安全技术知识所造成的违章。
3.6 习惯性违章:是指由于固守旧的不正确的作业传统和工作习惯,违反保证安全工作有关规程的行为造成的违章。
习惯性违章分为:习惯性违章操作、习惯性违章作业、习惯性违章指挥。
4.要求4.1 安技部是反习惯性违章管理的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反习惯性违章管理办法,会同运行部共同认定习惯性违章行为。
运行部负责反习惯性违章管理的具体实施,对各专业、班组的违章行为进行日常检查,月底汇总后交安技部统计、考核。
4.2 分管副总和总经理全面负责反违章行为的管理,督促各部门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公司制度的相关规定,组织各部门对各类违章行为的预防、培训、检查和考核,并组织对中层管理人员进行考核。
4.3 作业性违章的控制4.3.1 安技部、运行部对各类作业性违章,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查找原因、分清责任、提出防范措施,定期通报各类习惯性违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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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业现场典型习惯性违章考核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做好现场安全管理工作,本着从严从重从快的原则处理各类习惯性违章,防止出现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而造成的人身伤害及设备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现场作业的各类人员,包括长、短期外委施工人员及各类维保、技术支持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检修单位是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外委人员违章行为负有连带责任。
第二章现场违章考核管理
第四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此规定开展现场违章检查考核工作,安全监察部负责督查各二级单位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并进行动态考核,奖优罚劣,纳入每月各部门绩效管理。
第五条公司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在发现现场违章后,应立即制止,通过违章抓拍等形式进行充分取证,并按照此规定当面开具违章考核通知单,一式三联,开具部门(白联)、安监部(红联)、违章单位(绿联)各持一联。
第六条违章单位必须在接到考核通知单三日内到公司安全监察部接受处罚,逾期不处理者,根据情节轻重按照2~3倍进行处罚。
对拒不执行者,从安全保证金或者项目工程款中5倍扣除。
第七条对同一单位重复出现的违章现象,按照上次违章处罚金额的2倍进行重新处罚,上不封顶。
第二章典型习惯性违章考核标准
第八条发生以下违章现象,每次考核200元/人。
(一)进入现场未佩戴安全帽或安全帽佩戴不规范;
(二)未办理准入手续即进入施工现场;
(三)现场施工人员未正确佩戴准入证或佩戴他人准入证;
(四)高空作业人员未挂安全带或安全带使用不规范;
(五)现场脚手架未经验收即投入使用或使用不合格脚手架;
(六)每天使用脚手架前未由工作负责人进行检查签字记录;
(七)人在梯子上工作时移动梯子;
(八)未经批准,非火警火灾动用现场配置的消防器材或设施;
(九)室内消火栓附近5米内、室外消火栓30米内堆积杂物堵塞消防通道未造成后果者;
(十)擅自变更消防设施配置的数量和地点;
(十一)现场工作人员的着装不规范,如穿短袖衣服、衣服未扣好等进行施工作业;
(十二)起重、电焊等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作业;
(十三)起重作业无指挥人员;
(十四)起重作业区域未有效隔离;
(十五)人员在起吊重物下站立或行走;
(十六)施工现场孔洞未设临时围栏和特殊标志;
(十七)施工现场防火器材设置不到位、或设置不符合消防要求;
(十八)现场临时用电不规范,如电焊机外壳未正确接地等;
(十九)未经登记随便进入公司重大危险区域如氨区、氢站、油库等;
(二十)非工作班成员参加工作;
(二十一)使用不合格的工器具或特种设备;
(二十二)个人的安全防护用品不合格;
(二十三)电焊机等电动工器具雷雨季节露天放置时,没有防雨措施;
(二十四)电焊线等电缆设备乱拉乱放,接头裸露,或电缆设备过路不符合要求;
(二十五)焊接作业时不戴手套、面罩眼镜,不穿电焊服;
(二十六)氧气、乙炔瓶安全间隔未达到5米以上;
(二十七)氧气、乙炔瓶与明火相距未达到10米以上;
(二十八)夏季气瓶没有防曝晒措施或将气瓶放在热源附近;
(二十九)利用脚手架或管道悬吊重物;
(三十)工作票未存放在作业现场;
(三十一)工作票安全措施不完善;
(三十二)工作票危险点分析不到位;
(三十三)工作票危险点分析学习签字不规范;
(三十四)在非重点防火区域吸烟(每人次)或所属施工区域有烟头(每支);
(三十五)高空作业时上下投掷材料、工具等;
(三十六)高处作业时未做好防止高空落物措施或措施不完善;
(三十七)戴手套或用单手抡大锤;
(三十八)具有压力的气瓶未装设防震胶圈;
(三十九)存在其它类似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作业行为。
第九条发生以下违章现象,每次考核500元。
(一)无票作业;
(二)违章指挥;
(三)将各类酒带入生产及施工区域,或所属施工区域有酒瓶(每瓶);
(四)在重点防火区域吸烟(每人次)或所属施工区域有烟头(每支);
(五)现场出现火警,未造成经济损失者;
(六)现场施工未制定施工安全措施或未经审核通过即开工;
(七)擅自扩大工作范围或破坏安全措施;
(八)新增起重机械未经正规检验即投入使用;
(九)违章超载起吊设备;
(十)非火警状态下擅自动用消防设施;
(十一)存在其它类似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作业行为。
第十条发生以下违章现象,每次考核1000元。
(一)酒后上班;
(二)现场发生火警,已造成经济损失,但金额少于100元;
(三)氧气、乙炔瓶混装;
(四)使用吊车吊装吊篮时,人在吊篮内作业;
(五)不服从现场安全管理和安全管理人员发生争执的;
(六)存在其它类似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作业行为。
第十一条发生以下违章现象,每次考核1000~10000元。
(一)施工现场发生火警,造成经济损失超过100元少于5000元的;
(二)施工区域内的消防器材非正常损耗或丢失的;
(三)不服从现场安全管理,恐吓或谩骂或殴打安全管理人员的(情节严重的交由公安部门处理);
(四)存在其它类似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作业行为。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