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的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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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税务处理
借款合同又称借贷合同,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将一定种类和数额的货币所有权移转给他方,他方于一定期限内返还同种类同数额货币的合同。实务中,因为合同主体一方是否属于金融机构、合同双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利率高低等因素,可能导致征收税种、纳税调整、税前列支等方面的差异,影响实际税负的轻重,本文收集了借款合同常见的涉税问题,大家一起来学习吧。
一A公司将手中闲置资金2000万元借给B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应该怎么申报借款合同印花税呢?
【回复】
A公司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的借款主体,不需就上述借款合同申报印花税。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规定,借款合同印花税征税范围为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企业之间的借款不属于印花税征管范围,不需申报纳税。
二、由于资金周转出现困难,自然人股东张三2018年3月向A有限责任公司借款200万元,并签订了借款合同,截止到2019年4月张三仍未向A公司归还借款,税务机关找到A公司要求其代扣代缴张三个人所得税,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回复】
张三如无法证明其向A公司所借款项用于与A公司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在2018年12月之前也未向A公司归还相应借款的,上述借款将被税务机关认定为A公司向张三的红利分配,按照股息红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A企业将手中闲置的资金借给B企业,借款合同约定借期两年,年利率为8%,并要求B企业在款项到位时一次性支付两年利息10万元,A企业应该怎么申报纳税呢?
【回复】
对于利息收入的取得,增值税和所得税上的处理基本一致。
增值税:以借款合同确定的利息支付日期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A企业一般应在约定或实际收取利息(按孰先原则)的次月按“贷款服务”申报纳税。
企业所得税: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B企业相关的利息支出应在利息收入确认的当期扣除。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利息收入,是指企业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贷款利息、债券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相关的利息支出应在利息收入确认的当期扣除。
四、2019年A公司(非金融企业)因资金困难向自然人股东张三借款2000万元,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为6%(未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2018年12月张三按照投资协议投入实收资本500万元(2019年未变动),上述利息支出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
在关联方的资金往来所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的前提下,A公司支付给张三的利息主要需要考虑的是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简称“关联债资比例”)的扣除限额。A公司接受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限额为2:1,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前可扣除的利息限额=500*2*6%=6万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6%-6=6万元。当然A公司如果能够证明其与张三之间的借款关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可不受上述“关联债资比例”的限制。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规定的条件,计算企业所得税扣除额。
2.《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
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一)金融企业,为5:1;(二)其他企业,为2:1。
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四、A公司因资金困难向公司内部职工及其他人员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年利率6%(未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其利息支出能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
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准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除第一条规定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根据税法第八条和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准予扣除。(一)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五、A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章程约定应于2018年12月底前全部到资。2019年1月实际到资1400万元,至2019年12月仍未缴足。2019年度A公司向B公司借款1000万元,发生利息支出50万元(未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
上述利息支出不得全额扣除,企业在自身投资不到位的情况下,却通过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并支付利息,属于不当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的情形。因此税法规定:企业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2000-1400=600万元)所对应的借款(600万元)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依照公式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为=50×600÷1000=30万元。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