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的经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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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
经济法,它强调在经济生活中,人们追求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必须对全社会的经济发展而不仅仅是对某个别化的特定利益承担义务。在经济法“眼”中,某经济行为即令并不造成特定的损害后果,但却对整体社会经济存在一种泛化损害时,该行为就是不公平的。经济法规范将会依靠国家干预这种市场外因素的介入来矫正这种以民法标准进行衡量也许是无可厚非的分配方式。所以,在经济法看来,经济巨人与经济侏儒之间起点的不平等是不合理的,经济法要采用市场外力量来积极限制这种力量对比差异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经济法总是以个别经济活动与社会总体经济的对比效果为参照系来评价公平价值的实现。因此,经济法总是以对社会公平的维护为其公平价值的核心。
在经济法看来,经济秩序首先表现为整个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社会总体经济发展的一致性、连续性和不矛盾性是经济法秩序价值的终极目标。就经济法的角度而言,市场机制规制下建构的秩序仅仅是经济秩序的微观反映,这种微观秩序的市场相加绝不等同于整个社会经济秩序的应有形式。它缺乏一种社会总体经济有机构成层面上的宏观因素。为了这种宏观秩序的建构,经济法常常要着眼于减缓或消除个别交易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反弹,并不得不借助于国家的力量来引导这种秩序的形成,体现出公权力在私权利运作中的指导性作用。所以经济法秩序是一种“权力与权利交融的系统化秩序。
经济法效益则强调对社会总体效益的追求,它要求个人经济行为与社会总体经济发展合拍。在经济法“眼”中,个人利益的实现程度已不再重要,倒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行为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影响有了特殊意义。某些资源的市场配置对于资源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而言也许是最为有利的,但如果这种配置对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是零效益或负效益,则经济法会对这种资源配置方式作出否定性评价,并进而使用市场外的力量去强行改变它。经济法强调通过这种方式达到社会整体效益的最大化来实现对个别利益的一般保护。可以说民法注重保护个人经济理性,而经济法则要实现社会经济理性。
经济法对自由价值的追求,也许远不如民法热忱,但经济法也以保障和促进一定的经济自由为指向。只不过在多数情况下,它总是表现为以牺牲个人自由去争取社会整体的自由,尽管社会经济整体发展的无障碍性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秩序。但不可否认它也是一种自由。这种自由以整体社会经济发展的整合选择度的延拓为目标,而无意一味维护个人行为的选择度。它更强调社会整体经济的发展应有广阔的空间。
经济法是以社会责任为本位,体现国家意志的协调政府经济参与和市场自体运行的法律制度。和谐社会是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它要求公平与效率并重、社会结构更加合理,人们行为更加规范。和谐社会是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即是要达到市场经济体制基础之上的国民经济的总体良性运动。通过经济主体规范化、市场竞争自由有序化、经济运行稳定化和社会保障实效化,来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及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对社会经济和谐
1. 经济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市场规制法通过对市场主体行为进行规范,保证和促进市场竞争,对市场运行的环境和制度条件予以调节、完善,维持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及其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公平竞争,如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规范市场中不正当竞争、垄断等阻碍竞争的行为,促进自由竞争,确保市场运行环境的公平,促成有效市场的建立。同时,协调市场主体利益关系,保证各方经济利益平衡,达到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目的。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赋予广大消费者在交易、信息、安全等多方面以更多权利,让经营者承担更多的义务,用
这样的权利义务分配方式来弥补两者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缺陷,均衡各方主体利益,促进“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的和谐社会的构建。
2. 经济法宏观调控法平衡协调功能的实现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保障
发挥经济法宏观调控作用,促进经济又快又好地发展。在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基础性作用的同时还要充分发挥财政、税收、金融、价格、产业政策等经济手段的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升级换代,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大力发展循环经济, 建设节约型社会。同时,运用经济杠杆,加大市场供需平衡的调节力度,防止经济大起大落,确保国民经济持久、稳定、均衡地向前发展[3]。通过《宏观调控基本法》对宏观调控的程序、宏观调控权的划分、行使的民主监督与问责机制等内容进行规定,促进政府权力的依法科学行使。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规范银行业行为,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通过《预算法》、政府转移支付方面的法规进行收入分配,调节社会成员对社会财富的占有份额和比例,协调各方利益关系。通过税收法律制度,可以筹集财政资金、收入调节、调整产业结构、协调地区经济、引导投资等等,税法在这些领域里发挥重要作用,从而为和谐社会“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提供现实途径。通过《产业结构法》、《农业法》等,国家适度干预或直接参与,调整总供给,弥补市场不足,实现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平衡和各个产业的协调发展。
3. 经济法从社会保障法着力实现实质正义,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核心
社会保障法通过初步建立起来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等法律制度,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保护劳动力的再生产和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调节居民的消费水平,平衡社会供求关系。政府通过对社会成员的收入进行必要的再分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缩小社会成员之间的贫富差距,弥补市场经济的缺陷;特别是通过为没有生活来源者、贫困者、遭遇不幸者和劳动者在失去劳动能力或工作岗位后提供救助,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要,以缓和社会矛盾。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取向在于:既承认和充分维护个体正当效率和公平,又不至于因个体而损害社会公众、公共及总体的效率和公平,实现真正的和更高层次的社会公平正义。
综上所述,经济法是平衡协调市场与国家的法,其重要属性是平衡协调。它在对经济生活进行法律调整的过程中始终坚持平衡协调原则,从整个国家的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的统一,本质上决定了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必然发挥重要作用。经济法在促进和谐社会构建方面作用的发挥依赖于其自身完善的法律制度,因此需要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重新设计并完善经济法具体制度,包括市场规制法律制度、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现实路径也在市场经济中存在。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既要体现经济法的本质属性,又要贯穿于经济法体系的始终,具有较强的涵盖性和衍生性,而不能只适用于经济法部门内的某一法域,当然在不同法域中此三原则各自的侧重点也有所不同。平衡和谐是贯穿于经济法调整社会关系过程始终的一种基调,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更侧重于对市场规制法提出要求,涵盖了一些学者提出的平衡协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的出现是法学与经济学相互渗透融合从而体现在经济法上的客观需要,更侧重于对宏观调控法提出要求,即以客观规律为指导防止贫富两极的严重分化、力求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一过程体现了国家适度干预的特点,既是责权利效相统一,也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的公平体现;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原则是经济法的根本目的性原则,是对经济法本质在基本原则上的深层次体现,而营造平衡和谐的经济环境原则与合理分配经济资源原则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的保证与手段性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