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逸飞遗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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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逸飞遗产纠纷
2005年4月10日,著名画家、导演、企业家陈逸飞先生因病突然去世。与陈逸飞先生生前积累下数千万元财产相拌而起的也是遗产难题。
陈逸飞妻子宋美英提出的遗产分配方案与陈凛(陈逸飞与前妻张芷所生)所提的分配方案截然不同,虽然多次协商,结果还是不欢而散。宋美英、陈凛争执焦点之一在于陈逸飞与前妻的一份“离婚协议”。该“离婚协议”的大致内容是关于孩子抚养归属、对孩子的探视权以及财产分割方式,还提到陈逸飞在离婚后将把每年收入的一定比例交给前妻张芷。律师认为,经过多年累积,“每年收入的一定比例”数额大致估算为200万美元。因此,陈凛认为“陈逸飞对前妻负有债务”,应在遗产分割前处理该债务。而宋美英认为陈凛拿不出这份“离婚协议”,因此不予认可该债务。双方均聘请了律师,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以解决这场豪门风波。最后,双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并最终向法院申请撤诉,遗产纠纷案了结。
陈逸飞遗产纠纷案是未能提前立下遗嘱,合理安排、规划遗产引发纠纷的典型案例。
遗嘱,在国民的观念中还是老年人的事情。在日常的律师业务中遇到的关于遗嘱咨询的也大多是老年人。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民经济往来的复杂化,活动范围的增加,环境污染的加剧,人的生命既有“活得很久”的可能,但也存在“死得太早”的风险。因此,一部分认识到该等风险者便尽早立下遗嘱,以防偶然事故发生导致的身后财产纠纷,同时为挚爱的人能够得到充分的财务保障,并对他们未来的生活做出合理的规划。
立遗嘱的条件和方式
立遗嘱,需要遵守我国关于继承法的有关规定。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2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遗嘱的有效条件包括:1、遗嘱人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即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才具有立遗嘱的资格,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2、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即遗嘱的内容与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要相一致,因此,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和伪造的遗嘱,均为无效遗嘱;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3、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即遗嘱人不得利用遗嘱处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财产,不能取消或减少法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继承权和继承份额,此即所谓的“特留份”制度。4、遗嘱的形式必须合法。法律规定的遗嘱方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和录音遗嘱五种。其中,以代书、口头或者录音的方式立遗嘱,还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否则所立遗嘱无效。
由于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很强,因此,办理公证遗嘱可以更好地起到定纷止争的作用。目前,各地公证机关都可以办理遗嘱公证。有人担心遗嘱确立并经公证以后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不能修改,其实这种担心是没有必要,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或变更遗嘱内容。
“管家”方式的遗嘱信托
遗嘱中的财产内容,以现代人的观念来看,其实是一种财产规划。传统的遗嘱重点在于财产的交付,而相对忽视财产的管理增值。在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财产已不再局限于现金、房产,有时也会表现为公司股权、知识产权等,这些权利需要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发挥其智慧、能力参与管理以实现保值增值。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能力做到吗?“管家”方式的遗嘱信托是个很好的选择。若遗嘱人妥善设立遗嘱信托,则遗嘱人指定的受益人则可较为轻松地享有信托收益,同时还可以防止财产不恰当地被使用或者被挥霍。
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就自己死亡后的遗产所设立的信托,它是遗嘱人在其生前设立的,在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信托。从学理上来讲,一般将遗嘱信托分为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遗嘱执行信托是为了实现遗嘱人的意志而进行的信托业务,其主要内容有清理遗产、收取债权、清偿债务、税款及其它支付、遗赠物的分配、遗产分割等。遗产管理信托主要是以遗产管理为目的而进行的信托业务。
遗嘱信托与常见的遗赠并不相同。遗赠财产将根据遗嘱转移财产至受遗赠人名下,由受遗赠人自由处置。作为遗嘱信托的财产的所有权是不转移到受益人名下的,但受益人可以享受信托资产带来的收益。此时,信托财产处于一种特殊的所有权状态下。
总结有关案例可以发现,子女较多者、曾有婚姻离异经历者、存在非婚生子女者、子女传承父辈产业能力不足者透过遗嘱信托以解决未来可能的财产纠纷
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通过遗嘱信托,委托人的个人意志可以得到延续,其巨额的财产可以得到合理规划,受托人则以专业知识管理该财产,确保家族的财富永续。陈逸飞的亲属遗产纷争案中,虽然当事人最终和解,但当事人巨大的精神损失却无法挽回。
另外,从合理避税层面考虑,部分高收入阶层,如私企老板、演艺明星、企业高管等因拥有巨额的财富,也存在通过设立遗嘱信托以避税的潜在需求。
遗嘱信托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萌芽阶段,在操作层面,尚有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一是法律上并未明确允许个人可以作为受托人开展此业务,只有信托公司方可开展,这种体制限制了该业务的广泛开展。因为不是每个人都相信信托公司的,信托公司目前开展此业务的也还很少。当社会进步到大多数人讲信用,个人以作为受托人为荣时,该业务将会有大的发展。其次,信托财产的转移登记制度还不够清晰。随着人们观念的更新,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在生前就立下遗嘱不久可能就会变得不那么忌讳。因此,信托公司如何适应遗嘱人的潜在要求,设计符合中国国情的产品,已经成为一个重要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