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新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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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93]364号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深府[1993]364号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1993年8月29日深府<1993>364号文)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余泥渣土的排放管理,维护市容整洁,保护河道畅通,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深圳经济特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修缮工程需排放、清运、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市政府城市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府城管办)是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法规及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市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以下简称市排管所)是负责全市余泥渣土排放和管理的专门机构,按区域设置的余泥渣土排放管理站,具体管理排放业务。

第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余泥渣土:是指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进行建设(铺设)或修缮时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工程残土。

固定受纳场:是指经市规划国土部门定点,由市排管所管理的大型余泥渣土填埋场。

临时受纳场:是指由市排管所选用的监督或经市排管所审定可回填余泥地建设单位自有场地。

第五条全市的余泥渣土实行统一排放和管理,排放、清运、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与个人相互之间应签订余泥渣土清运合同,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排放管理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建设工程或修缮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必须在施工前到市排管所或工程所在区排管站办理余泥渣土排放手续(住宅区居民可委托房产管理部门统一办理),领取余泥渣土排放证,并按指定的受纳场地排放,市排管所或区排管站可收取余泥渣土排放证的工本费。

龙华新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管理办法

龙华新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管理办法

附件2:龙岗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本规范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范围内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有关申报、审批、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以下简称临时受纳场),是指经龙岗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依法批准设立,填埋处理余泥渣土(即建筑废弃物)的临时场所。

余泥渣土受纳管理应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

法律法规对余泥渣土排放、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区城管局负责我区余泥渣土受纳管理,并对临时受纳场进行监管。

区城管局下属的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以下简称区渣管所)负责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等活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

设立临时受纳场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区城管局申请办理临时受纳场地许可,做好相关受纳信息登记工作,并接受区城管局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临时受纳场选址管理第四条临时受纳场选址应选择适合余泥渣土受纳的土地,建设符合规划国土部门的规划、用地等相关规定,满足规划功能、安全、环境、水源保护等要求。

利用受纳场开展余泥渣土循环利用项目的,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临时受纳场选址应取得用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办理如下用地手续:(一)属集体用地且符合征转地条件的,应办理征转地手续;(二)属国有土地的,或因土地权属复杂近期无法征转地且拟建临时受纳场规模较小的,应取得规划国土部门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复或复函。

第六条临时受纳场建设选址,应尊重国家、集体、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民事经济纠纷的用地,不宜作为临时受纳场建设选址。

第七条选址为废弃采石场、水塘及果园等存在水土流失、安全隐患的林地,且符合生态林修复条件的,由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出资按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并按时复绿。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月1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二届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4月3日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是指建设工程和修缮、装修工程所产生的建筑垃圾和余土。

凡在深圳经济特区(以下简称特区)内从事排放、运输、受纳、处置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余泥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市、区二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余泥渣土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余泥渣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制定余泥渣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三)核准市属工程的余泥渣土的排放、运输申请;(四)审查经营余泥渣土专业运输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资质;(五)统一管理余泥渣土受纳场;(六)清理未移交的市政道路和政府预留地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一)核准区属工程和辖区内修缮、装修工程的余泥渣土排放、运输申请;(二)清理辖区内市政道路及小区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深圳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促进安全生产,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即“余泥渣土")的审批、建设、运营、监管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以下简称“受纳场”),是指按照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规划进行建设,专用于填埋处理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二章机构职责第三条【市规划国土部门职责】市规划国土部门负责制定受纳场专项用地政策并优先保障项目用地,对受纳场项目选址、用地规划和工程规划申请进行审批。

涉及临时用地的,根据《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规划国土体制机制改革的决定》(市政府令第298号)要求执行。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国土及相关部门制定受纳场规划,制定受纳场项目风险辨识和分级评估的工作指引,开展全市受纳场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作为市属受纳场监管部门,负责市属受纳场建设运营及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新)区政府职责】各区(新区)政府负责落实本区受纳场规划建设工作,对已下放各区(新区)的受纳场项目临时用地手续等进行审批管理。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作为区属受纳场监管部门,负责区属受纳场建设运营及其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其他部门职责】市环保、交通、水务、农业、林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对受纳场建设运营活动进行审批、指导、监管和查处。

第三章规划建设第七条【规划程序】受纳场规划建设应符合专项用地政策和专项规划要求。

受纳场专项规划应依法进行规划环评。

受纳场的选址,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规划确定的受纳场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

深圳光明新区“12.20”余泥渣土受纳场滑坡

深圳光明新区“12.20”余泥渣土受纳场滑坡

深圳光明新区“12.20”余泥渣土受纳场滑坡
徐永强
【期刊名称】《中国地质灾害与防治学报》
【年(卷),期】2016(0)1
【摘要】2015年12月20日11时40分,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红坳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发生渣土堆填物滑坡。

滑坡共造成33栋建筑物被掩埋或不同程度受损,截至2016年1月28日11时统计,事故共造成73人遇难、4人失联。

【总页数】1页(P14-14)
【关键词】深圳市光明新区;堆填;建筑垃圾;自重固结;堆积区;堆积厚度;出渣;日降雨量;长期积水;现场调查
【作者】徐永强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环境监测院(应急技术指导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P
【相关文献】
1.余泥渣土受纳场景观恢复设计探讨——以深圳市下围岭余泥渣土受纳场为例 [J], 米伟;林伯伟
2.广东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调查报告 [J], ;
3.余泥渣土受纳场景观恢复设计——以深圳市下围岭余泥渣土受纳场为例(英文) [J], 米伟;林伯伟;
4.深圳市水径余泥渣土受纳场边坡监测与稳定性分析--以深圳市水径余泥渣土受纳场边坡为例 [J], 方建锋
5.渣土堆填超高成山含水失稳轰然崩坍——广东深圳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分析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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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

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

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来源:深府[1999]5号作者:深圳市人民政府日期:99-01-0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土石方工程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二届1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九年一月七日第一条为加强对土地开发和工程项目建设中的土石方工程的管理,制止和预防土石方作业过程中的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合理安排土石方,促进土地开发和工程建设与水土资源开发利用的协调发展,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土石方工程包括:场地平整、推山造地、填土造地和与之相应的取砂、采石、挖土以及余泥渣土、建筑垃圾的排放等。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土石方工程均需按本办法纳入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

第三条本管理办法所称水土流失,是指因上述土石方作业造成的水土资源的破坏和损失。

本管理办法所称水土保持,是指对水土流失所采取的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四条土石方工程的水土保持工作遵循谁作业谁保护、谁造成水土流失谁负责治理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土地,必须采取措施保护其使用范围内的水土资源,并负责治理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的规划国土、建设、水务、环境保护、城市管理和交通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工程建设土石方作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凡需实施土石方工程的,必须进行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并按《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的规定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土保持方案设计经批准后,方可依法到规划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手续。

第八条土石方工程实施前必须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动土面积超过两万平方米的大型土地开发的水土保持方案措施应报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九条水土保持设计应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规划设计要点的要求,结合周围地形,对取砂、采石、挖土或余泥渣土、建筑垃圾排放的地点、工程量、控制标高等制定具体方案。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编制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编制背景和必要性(一)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据测算,2017-2020年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总量约3.97亿方,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其中政府投资工程弃土约6450万方,社会投资工程弃土约2700万方,拆建物料约770万方,主要通过海陆外运、受纳填埋、围填海、工地回填、综合利用等渠道处置。

目前,我市市内建筑废弃物处置能力严重不足,主要依靠外运处置,外运年消化7800万方,占比达82.7%。

我市建筑废弃物产生量和处置能力差距不大,基本可实现排放与处置的平衡。

但我市建筑废弃物超过80%需要外运解决,一旦周边城市收紧建筑废弃物收纳政策,我市处置缺口将急剧扩大,形势不容乐观。

(二)我市受纳场的规划、建设、运营程序尚不规范未来几年,我市建筑废弃物年均产生量约9920万方(按1.5吨/方计算,年均产生1.49亿吨),将近生活垃圾年产生量(约600万吨)的25倍,对我市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的压力。

但在城市总体规划时,我市并没有将建筑废弃物末端处置设施纳入市政基础设施或公共服务基础设施范畴,设施用地难以保障。

受纳场用地规划难以落地,原规划的47座受纳场仅有13座建成投入使用(其中12座已填满),其他则因水源保护政策调整、使用功能调整、偷排乱倒填埋等问题,大部分已不具备建设条件。

经重新梳理和挖潜,我市当前可用于受纳场建设的场地仅有8处。

光明“12·20”事件发生后,市住房建设局通知将受纳场建设运营项目纳入建设工程管理范畴。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第三条 余泥渣土管理工作实行市、区二级管理。
市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全市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城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
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设立的余泥渣土专业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余泥渣土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余泥渣土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各区余泥渣土的管理工作;
(三)核发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准运证;
(四)统一管理余泥渣土受纳场;
(五)清理未移交的市政道路和政府预留地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在余泥渣土管理方面主要负责清理辖区内市政道路及小区范围内的无主余泥渣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宝安、龙岗两区的余泥渣土管理工作由各区余泥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工程是指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区属工程是指由区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工程项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பைடு நூலகம்
地方规章(类别)
Y(采用标识)
1(级别)
第十四条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进入受纳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第十五条 受纳场的管理单位应保持场地设施完好,环境整洁,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
运输车辆在驶离受纳场时,受纳场管理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车辆整洁。
第十六条 市余泥渣土管理机构对在固定受纳场倾倒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有偿处置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市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深规土[2017]52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
【发布日期】2017.09.01
【实施日期】2017.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余泥渣土
受纳场土地规划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规土〔2017〕5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规划建设工作,根据《深圳市城市规划条
例》《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技术规范》(粤建公告〔2016〕29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对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建筑余泥渣土,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设过程中产生的泥土、砂石和其他无机固体废弃物。

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是指依规定建设的专门用于收集、堆放建筑余泥渣土的场地。

二、我市新建、改建或扩建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用地、规划、建设管理应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有关安全生产、保护环境、节约资源的要求。

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应符合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专项规划。

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项目应统一规划设计,有条件的鼓励分期建设,合理缩短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用地使用年期。

三、建筑余泥渣土受纳场按以下情形进行分类审批管。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17•【字号】深城管[2012]35号•【施行日期】2012.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城管〔2012〕35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城市管理局二〇一二年二月十七日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管理,有效防治环境污染,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受纳场运行、维护和安全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受纳场”(以下简称受纳场),是指经环卫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填埋处理建筑废弃物的场所。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条受纳场或者受其委托运行单位(以下简称受纳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设计标准或者规范、监管协议或者委托运营合同的要求,制定运行管理方案。

运行管理方案包括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应急制度。

应急制度包括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快速处理、场内安全事故处理、场内设施损坏快速修复等。

第四条受纳场受纳新建、改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和建筑余土等建筑废弃物。

受纳场禁止受纳工业垃圾、其他生活垃圾及其他危险废物。

第五条受纳单位应当保持场内道路畅通、干净,规范设置交通标志,危险路段应当设置危险标志。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

深圳市龙华区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龙华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管理,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龙华区范围内建筑废弃物的产生、分类、收集、运输、综合利用、再生建材推广应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零星建筑废弃物的处置与管理和涉及国家安全、军事机密、应急抢险救灾及特殊行业建筑废弃物排放与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筑废弃物】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以及装修房屋等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砖瓦、混凝土块、建筑余土以及其它废弃物。

第四条【基本原则】建筑废弃物的管理遵循源头减量、合理分类、综合利用、无害化处置和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职能部门】龙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龙华区范围内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受纳的统筹管理和协调工作。

区财政、经济促进、环保水务、城市管理、前期办、城市更新、公安交警、规划国土、交通运输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有关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区财政、规划国土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建筑废弃物相关计划、规划。

各街道办事处在上述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下,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活动进行协调和监管。

第六条【领导机构】成立龙华区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领导小组,由龙华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本办法第五条中的职能部门以及与统筹、协调、决策事项有关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在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由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工作。

第七条【宣传推广】龙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街道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建筑废弃物减排与综合利用的宣传推广,鼓励使用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逐步提高建筑废弃物再生建材在建设工程项目的使用比例。

深圳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深圳余泥渣土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深圳市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城市建设和发展迅速。

随着城市建设的不断推进,产生了大量的余泥渣土。

为了合理处理和利用这些废弃物,深圳市决定建设余泥渣土受纳场,并制定本办法对其进行管理。

二、受纳场建设要求1. 选址要求(1)受纳场选址应遵循城市规划,远离居民区和水源地。

(2)选址应考虑交通便利,方便泥渣土的运输。

(3)选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和承载能力。

2. 设施要求(1)受纳场应具备必要的围护设施,确保泥渣土不外溢。

(2)受纳场应配备必要的设备和机械,用于泥渣土的装卸和堆放。

(3)受纳场应配备监测设备,对泥渣土的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3. 环境保护要求(1)受纳场周边应设置防尘措施,减少泥渣土扬尘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2)受纳场应定期进行清理和维护,确保场地整洁,避免污染。

(3)受纳场应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防止泥渣土中的有害物质渗入地下水。

三、受纳场运营管理要求1. 接受泥渣土要求(1)受纳场应具备接受泥渣土的资质和能力。

(2)受纳场应对接受的泥渣土进行分类和登记,确保泥渣土来源和去向可追溯。

2. 运输要求(1)泥渣土的运输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安全和环保。

(2)运输车辆应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确保车辆状态良好。

3. 泥渣土处理要求(1)受纳场应对接受的泥渣土进行处理,包括分拣、破碎、固化等。

(2)处理后的泥渣土应符合相关标准,确保不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4. 监测要求(1)受纳场应定期进行泥渣土质量和环境影响的监测,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2)监测结果应及时上报相关部门,并按要求公开。

5. 安全管理要求(1)受纳场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工作人员和周边居民的安全。

(2)受纳场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应急救援设备,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四、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1)受纳场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监督。

(2)监督机构应定期对受纳场进行检查和评估。

关于深圳的余泥渣土受纳场,你需要知道这些—— 在用受 …

关于深圳的余泥渣土受纳场,你需要知道这些—— 在用受 …

全市在用、已封场的余
151 泥渣土受纳场和其他规模较
小的渣土堆填场及生活垃圾 填埋场共有 151 座(处)。
全市在用的余泥渣土
6 受 纳 场 ,除 发 生 事 故 的 光
明 新 区 红 坳 受 纳 场 外 ,只 有 6 座。
算一算
深 圳 的 地 铁 站 通 用 尺 寸 为 190 (米)×19(米)×20(米),这些挖出的 土方再乘以 1.2 的松散系数,一个地铁 站所产生的土方量达到 8.7 万立方米, 而直径 6 米的地铁隧道,一公里(双向) 要挖出土方 6.8 万立方米。假设一辆车 拉 15 立方米渣土,修 1 公里地铁需要运 土 4533 车次。
建设方面,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施工设计 图建设排洪沟、截洪沟和盲管等水土保持设 施,是否按设计要求建设挡土坝等安全防护设 施,排水设施、坝体等基础设施施工质量是否 有保证,完成填埋的区域是否及时进行复绿。
运营方面,是否按照施工设计图制定科 学合理的运营管理方案,是否按要求进行堆 填、推平和碾压,是否按水土保持要求及时落 实作业区临时排水沟、沉砂池等临时水保措 施,是否严格控制进场余泥渣土的含水率和 成分,填埋区坡率、标高、密实度等指标是否达 到设计要求。深圳市严格控制进场余泥渣土 含水率至 30%以下,禁止生活垃圾及其他有害 垃圾进入受纳场。密实度要求为一般填埋区 85%以上、严控区 90%以上、坝体 96%以上,
逃生办法
向滑坡方向两侧跑 注意伴生危险
作为普通市民,如果发现边坡出现可以 目测的位移,就应该及时报警。如果位移有 逐步扩大的趋势,还应该立即撤离并通知他 人疏散。如果灾害已经发生,应该第一时间 逃离,奔跑方向不能与滑坡方向相同,应该向 两侧跑。
滑坡过后,还要防止高压电线掉落、大树 倒伏、煤气罐或管道燃烧等危险,如果滑坡阻 塞河道,还要防范水灾。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2024年)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2024年)

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5.13•【字号】•【施行日期】2024.05.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深圳市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规定(2006年4月4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发布2024年5月13日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361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巩固深圳市(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梳理行动成果,加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管理,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行为,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时用地是指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以及急需的公共服务配套设施需要,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国有土地。

本规定所称临时建筑是指单位和个人因生产、生活需要搭建的结构简易并在规定期限内必须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因工商业经营以及其他需要短期使用国有土地进行临时建设的,按照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规定办理;在本市国有土地租赁的有关具体管理规定施行前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划控制、节约土地、功能管制和保护生态的原则管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筑。

第四条已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各区政府根据严控、严管、严惩的原则负责审批、管理,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检查监督。

未出让土地上进行临时建设的,由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市土地主管部门按照各自权限依法管理。

第二章临时用地第五条临时用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未列入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二)不影响各层次城市规划及建设项目计划的实施;(三)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实施;(四)不会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水土流失。

第六条临时用地应依法向市规划主管部门申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与市土地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核发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对其使用性质、位置、面积、期限等作出明确规定。

余泥渣土排放证临时受纳场地证办证程序

余泥渣土排放证临时受纳场地证办证程序

余泥渣土排放证临时受纳场地证办证程序一、建设单位和个人需要排放(受纳)余泥渣土的,应在排放(受纳)前到工程所在地的区余泥管理所申报,领取一式2份《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回填)申请书》,并按要求填写好,加盖业主的单位公章。

二、申请单位(必须是业主,即建设单位)开具来人单位介绍信函,用两个标准档案袋装好《广州市余泥渣土排放(回填)申请书》及如下所属各类工程的图纸材料,到工程所在地的区余泥管理所办理。

三、申办材料:(一)基建施工工程类:1.基本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座标征地红线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报建审核书)、建设单位余泥渣土管理工作责任书、施工单位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责任书、散体物料运输合同书。

2.主体图纸:首层平面图、地下室各层平面图、建筑主剖面图,另两栋(含两栋)以上的应附总平面图或四至图。

3.支护图纸:基坑支护平面图、支护桩大样图或连续墙平面布置图、连续墙大样图;或喷锚设计方案、放坡施工方案。

4.基础图纸:基础桩平面图、桩大样图、承台大样图或筏式基础(满堂红)平面图、大样图。

(二)三通一平工程(包括旧屋拆除、平整场地)类:1.基本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座标征地红线图、建设单位余泥渣土管理工作责任书、施工单位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责任书、散体物料运输合同书。

2.设计图纸:市政路桥和大规模设施回填,应提供总平面图,工程纵、横断面图。

平整场地的需提供设计的平整标高或说明。

(三)市政路桥管网工程类:1.基本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道路开挖许可证)、座标征地红线图、施工平面图、建设单位余泥渣土管理工作责任书、施工单位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责任书、散体物料运输合同。

2.设计图纸:桩基础平面图、桩大样图,管坑剖面图。

(四)房屋装修类:1.基本资料:房屋产权证书或报建审核书,申请书、建设单位余泥渣土管理工作责任书、施工单位余泥渣土排放管理责任书、散体物料运输合同书。

2.设计图纸:装修图纸。

(五)已完成"三通一平"的工程,在办理建设阶段余泥排放手续,还应提供前期办理的《余泥渣土排放证》或《临时受纳场地证》原件。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8.19•【字号】深府函〔2016〕206号•【施行日期】2016.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深府函〔2016〕206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20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2016年8月19日深圳市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6—2020年)为加强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切实做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推进我市环境保护和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城市公共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原则(一)安全处理原则。

安全是发展的基础和保障。

固体废物产生、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要求,确保各类固体废物都能得到安全和妥善的处理处置。

(二)分类和减量原则。

大力推进各类固体废物的分类回收和资源化利用,从源头上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处理量,促成全社会全面实践资源节约理念。

(三)全过程管理原则。

大力推进智能化监管和监测预警机制,对固体废物运输和处理过程进行全天候和全方位的监控和管理,全面提升政府监管能力。

(四)公众参与原则。

大力推进固体废物处理设施的信息公开,鼓励社区居民和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监督固体废物处理过程,提升公众对固体废物处理的支持,减少“邻避效应”。

二、工作目标通过5年努力,建立国内领先的固体废物全过程监管机制,生活垃圾、建筑废弃物、污水处理厂污泥、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产生率显著降低、回收利用率显著提高,固体废物处理处置能力明显增强,所有固体废物均得到安全、妥善处置。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版)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2020年最新版)

深圳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废弃物管理,推进减排与综合利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构)筑物、管网、交通设施以及装修房屋等工程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各类废弃物,主要分为工程渣土、拆除废弃物、工程泥浆、施工废弃物、装修废弃物五类。

本办法所称建筑废弃物消纳场所,包括建筑废弃物固定消纳场、综合利用厂、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和水运中转设施。

法律、法规对建筑废弃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建筑废弃物处置应当遵循“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并符合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要求,依法实施扬尘防治等环境保护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制定全市建筑废弃物处置目标,并组织开展评价和考核。

区人民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负责制定辖区内建筑废弃物处置目标,落实建筑废弃物排放、运输、消纳等监管措施,统筹、协调、决策建筑废弃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第五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筑废弃物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建筑废弃物排放和消纳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批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依法追究建设、施工等相关单位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行为的法律责任,监管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及相关部门制定消纳场所(临时消纳点、回填工地、水运中转设施除外)规划,负责对消纳场所消纳建筑废弃物、遵守联单制度等运营及管理情况进行监管。

第六条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审批本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建筑废弃物排放核准,监管工程施工现场并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负责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实行备案管理,对建筑废弃物运输单位及其运输车辆的道路运输违法行为和交通工程违法处置建筑废弃物的行为进行监管。

深圳市龙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

深圳市龙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

xxxx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解决龙华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事故多发的问题,进一步加强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工作,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10号),结合龙华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龙华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小散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和零星作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小散工程,是指按规定无需办理或无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小型建设工程(含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具体包括:(一)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以下统称限额以下)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二)限额以下的水务、道路交通、城市管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三)限额以下的各类地下管线施工工程;(四)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非住宅类房屋装饰装修;(五)限额以下的历史遗留违法建筑二次装修工程(不含加建、改建、扩建);(六)竣工验收合格后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房屋拆除工程;(八)因城市建设需要对外接受工程弃土,消纳量在20万方以下的零星受纳工程;(九)其他由市、区政府决定纳入小散工程予以安全生产监管的建设活动。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零星作业,是指在公共区域(不包含居民住宅和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建筑物专有部分)进行的存在高处坠落、触电、物体打击、坍塌等特定安全风险且依法无需许可审批的小规模非工程建设类社会投资生产作业经营活动。

具体包括:(一)小规模的空调、太阳能、雨棚、防盗网等非主体工程配套设备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二)小规模的建筑外墙清洗、修补、屋面检修等各类建筑外墙零星高处作业;(三)小型临街广告牌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四)小规模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五)小规模的展台、布景等搭设、拆除作业;(六)其他由市、区政府决定予以安全生产纳管的零星作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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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龙岗区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本规范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 提高服务效率和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和运营,有效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行政范围内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有关申报、审批、建设、运营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以下简称临时受纳场),是指经龙岗区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城管局)依法批准设立,填埋处理余泥渣土(即建筑废弃物)的临时场所。

余泥渣土受纳管理应遵循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的原则。

法律法规对余泥渣土排放、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区城管局负责我区余泥渣土受纳管理,并对临时受纳场进行监管。

区城管局下属的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所(以下简称区渣管所)负责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等活动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督管理。

设立临时受纳场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向区城管局申请办理临时受纳场地许可,做好相关受纳信息登记工作,并接受区城管局的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二章临时受纳场选址管理第四条临时受纳场选址应选择适合余泥渣土受纳的土地,建设符合规划国土部门的规划、用地等相关规定,满足规划功能、安全、环境、水源保护等要求。

利用受纳场开展余泥渣土循环利用项目的,按要求向有关部门另行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临时受纳场选址应取得用地所有权人书面同意,并办理如下用地手续:(一)属集体用地且符合征转地条件的,应办理征转地手续;(二)属国有土地的,或因土地权属复杂近期无法征转地且拟建临时受纳场规模较小的,应取得规划国土部门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批复或复函。

第六条临时受纳场建设选址,应尊重国家、集体、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存在权属争议或其他民事经济纠纷的用地,不宜作为临时受纳场建设选址。

第七条选址为废弃采石场、水塘及果园等存在水土流失、安全隐患的林地,且符合生态林修复条件的,由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出资按区林业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方案设计,并按时复绿。

为确保林地生态修复达到要求,由建设、运营管理单位按要求向区林业主管部门缴纳生态林修复保证金;第三章临时受纳场地许可审批管理第八条申报临时受纳场地许可的条件:(一)取得规划国土部门相关批复或复函;(二)取得项目立项、环评、水保批准文件;(三)辖区街道办意见(涉及集体用地的,还应取得辖区社区意见);(四)提供受纳场的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临时受纳场运营管理方案、封场绿化计划、水土保持方案等资料;(五)临时受纳场现场作业摊铺、碾压、除尘、照明、计量等设备和排水、消防等设施符合本市规定的余泥渣土受纳场管理规范要求;(六)临时受纳场出入口按照建筑工地出入口管理要求设置视频监控系统、采取保洁措施;(八)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受纳场涉及林地生态林修复的,申报临时受纳场地许可时应提供建设、运营管理单位缴纳生态林修复保证金证明,以及区城管局参照第八条确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临时受纳场地许可由区城管局进行审批。

具体审批程序:(一)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向区城管局提交临时受纳场地许可申请;(二)区城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依申请对临时受纳场地许可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勘察;不符合相关规定,予以退文处理或不予许可;符合相关规定的,区城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颁发余泥渣土临时受纳场地证。

第十一条临时受纳场用地为国有土地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书面承诺提供不少于受纳总库容量的20%供政府项目余泥渣土处置使用。

临时受纳场用地为集体土地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书面承诺提供不少于受纳总库容量的10%供政府项目余泥渣土处置使用。

前款所述政府项目余泥渣土,是指清理公共场所、市政道路等范围非法倾倒的无主余泥渣土。

由临时受纳场运营管理单位按先到先处置原则安排处置。

该类余泥渣土处置收费标准由区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受纳期限内,临时受纳场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相冲突的,受纳场的建设运营应无条件服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需要。

如需终止受纳的,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立即终止受纳,且不得向区政府提出索赔。

临时受纳场地许可的受纳期限届满,未达到受纳库容的,经规划国土部门延长土地使用期限后,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可向区城管局提出申请延长受纳期限。

受纳期限届满,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按要求自行拆除地上建(构)筑物,并做好封场复绿、水土保持等工作。

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严格遵守要求,如有违反,区城管局可依法采取责令整改、暂停受纳、吊销审批许可、关闭临时受纳场等措施。

第四章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管理第十三条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按照临时受纳场相关要求做好临时受纳场建设及日常运营管理,并接受区城管局、辖区街道办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具体负责临时受纳场施工图设计、组织进场道路及场地建设、填埋作业、冲洗保洁、设施维护、计量收费、受纳管理和封场复绿等工作。

第十四条临时受纳场禁止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及其他危险废弃物。

非经区城管局同意,临时受纳场不得受纳本区范围以外的余泥渣土。

第十五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制定运营管理方案,包括作业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环境污染防治制度、员工管理制度、应急制度,并报区城管局备案。

应急制度包括场内及周边环境污染快速处理、场内安全事故处理、场内设施损坏快速修复等。

第十六条运营管理单位应按施工图及运营管理方案组织建设及运营管理,加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第十七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当随时抽检进场的余泥渣土成分,确保入场倾倒余泥渣土成分符合受纳许可批准的受纳类型。

如发现违法倾倒行为,应立即取证,下达书面通知要求违法倾倒人及时清理,并向渣管所监管人员报告。

未按要求及时清理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由执法部门进行查处。

第十八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在临时受纳场配备如下设施,并做好定期检查维护:(一)进场道路、冲洗槽、洒水车、高压冲水枪、排水沟、沉砂池等基础设施;(二)生活、管理、消防和安全防护设施;(三)通信、视频监控设施;(四)停车场及其他必要的设施。

第十九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场区道路硬底化,做好场区扬尘污染防治。

(一)出入口应安排专人负责冲洗保洁,保持车体整洁,防止车辆带泥上路,冲洗槽每天至少换1次水,并对水槽和沉砂池内的泥沙进行清理。

(二)场区路面有泥土污染时应及时安排洒水车进行冲洗。

(三)作业区和进场道路应及时洒水降尘,大风天应增加洒水降尘次数,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受纳场余泥渣土产生扬尘污染。

第二十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场内道路畅通、干净,规范设置交通标志,危险路段应当设置危险标志;临时受纳场应当按规定时间对外开放,但遇台风、暴雨等特殊情况,经区城管局同意的,运营管理单位可以临时关闭出入口,停止受纳。

第二十一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填埋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域单元逐层填埋作业,作业单元应当控制在较小的面积范围,并配置必要的应急作业单元。

第二十二条运营管理单位对填入填埋区的余泥渣土应当及时进行推平、碾压等处理。

余泥渣土推平后,填埋厚度每达到1米应当碾压1次,并符合施工设计的密实度要求。

第二十三条运营管理单位要确保填埋作业区填埋高度不得高于控制标高,边坡坡度应当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在必要的区域应当设置标高指示杆;对完成填埋的区域应及时进行简单绿化和边坡防护,防止水土流失污染环境。

第二十四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运营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教育培训和安全演习,合格后持证上岗,佩带安全标志,规范作业。

运营管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程操作和检修挖掘机、推土机等特种机械及各类机电设备,确保安全作业。

第二十五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当为员工配备必要的安全劳保用品,并按有关规定保障员工的工作环境、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运营管理单位应按月向区城管局提交临时受纳场建设运营报告。

第二十七条达到填埋库容前1个月,运营管理单位应向区城管局提出停止受纳申请。

第二十八条停止受纳后,运营管理单位应立即启动封场复绿工作,并在3个月内将受纳情况整理成档案交区城管局备案。

封场复绿后,运营管理单位应在1个月内将封场复绿报告交区城管局备案。

第二十九条在临时受纳场内设置余泥渣土综合利用设施的,余泥渣土综合利用企业应事前取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相关设施进场前向区城管局书面提出余泥渣土的受纳运营方案。

余泥渣土综合利用活动应当与临时受纳场运营协调统一,服从临时受纳场整体运行管理要求,并接受区城管局监督检查。

第五章收费标准及运输车辆管理第三十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合法经营、自负盈亏、按章纳税,接受财政、税务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运营管理单位应对进场余泥渣土准确计量,并可制定余泥渣土处置收费标准。

余泥渣土处置收费标准应根据临时受纳场投资、运营管理成本,结合市场情况制定,经社会公示无异议及物价部门批准后,报区城管局备案。

如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有行业收费标准,运营管理单位应按该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运营管理单位应指派专人负责受纳场现场秩序管理,并查验进场排放余泥渣土的运输车辆。

运输车辆应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建筑垃圾准运证及其他准运证件。

运输单位应随车附带建筑废弃物来源、数量等证明资料。

进入临时受纳场的运输车辆、人员应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第三十二条运营管理单位应加强进场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禁止不符合要求的余泥渣土的运输车辆进场。

运营管理单位应在受纳场出入口安装监控摄像头,监控进出受纳场的车辆;指派专人严格核实相关资料,登记进场车辆的车牌号、进场时间、载重量等信息,按月制作报表报送区城管局。

第六章临时受纳场的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经审批许可的临时受纳场,应接受区城管局监督考核,未达到建设、运营管理规范要求的,由区城管局作出限期整改决定,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终止临时受纳许可。

第三十四条住建、城管、公安交警、交通、规划国土、环保水务、街道办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临时受纳场进行监督管理,并根据《广东省垃圾管理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运输和处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龙岗区城市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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