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06•【字号】东府〔2019〕20号•【施行日期】201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的通知东府〔2019〕20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6日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保证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包括其声屏障、标志牌、分隔带、护栏、隔离墩、涵洞、边沟、排水沟、截水沟、检查井、雨水口等附属设施。
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等公路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城市道路。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各园区、镇(街)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指导下,依照市政府事权下放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通过东莞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系统、东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官网等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占用、挖掘城市道路信息。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资源部门、水务部门、城建工程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
经许可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管理手册
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治理手册东莞市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污泥处置工作的治理,预防和削减污泥二次污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广东省严控废物处理行政许可实施方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本规定所称污泥,是指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
第三条本市辖区内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含樟村水质净化厂,下称污泥产生单位)产生的污泥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及监视治理适用本规定。
工业污泥的处理处置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第四条本市污泥的处置,应遵循集中化、减量化、无害化及资源化的原则。
第五条市环保部门负责对污泥处置活动实施统一监视治理。
市水务部门协作市环保部门对污泥产生单位进展日常监视治理,财政部门按程序对污泥处置费进展拨付。
上述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污泥处置的有关监视治理工作。
其次章污泥治理的一般规定第六条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将污泥交由有严控废物经营资格的单位处置。
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泥治理责任制,切实履行职责,防止由污泥引发的环境污染事故。
第七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污泥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并报市环保部门备案。
第八条污泥产生单位和污泥处置单位,应当对从事污泥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进展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及紧急处理等学问培训。
第十七条在特别状况下,污泥产生单位依据规定设置的贮存点缺乏以容纳产生的污泥的,污泥产生单位应当准时通知污泥处置单位收运,处置单位应当增加收运频次或者车次,保证污泥的准时收运。
第十八条污泥运输车辆需依法取得相关道路运营资质后,方可进展污泥运输。
第十九条污泥产生单位在转移污泥前,应向市环保部门报批污泥转移打算,并申领严控废物污泥转移联单。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8.28•【字号】•【施行日期】2003.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东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东莞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快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步伐,提高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省物价局、建设厅、财政厅、环境保护局《广东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粤价〔2002〕38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各镇区中心规划区和配有生活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农村范围内,全面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居民和暂住人口,均应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对五保户、低保对象免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三条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处理是指将零散的生活垃圾运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地后,垃圾处理单位的处理过程。
第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的制定或调整,由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提出方案,经市物价局审核并进行价格听证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可在市定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当地的收费标准。
第六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与清洁卫生费合并按月或季度(居民及暂住人口可按年)收取。
对不同的收费对象可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
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建筑废弃物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我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并参考其他城市的先进经验,仔细研究,反复推敲,起草了《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现就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的必要性年,我市出台了《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年东府令号)》,对规范和指导我市市区建筑垃圾管理事业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为提升我市建筑废弃物管理水平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但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建筑废弃物处理处置行业的要求越来越高,涉及的范围也越来越广,排放、运输等环节的管理涉及住建、公安、交通等职能部门,相关上位法的行政许可审批及相关罚则也有了较大的调整,因此,《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已难以适应我市当前建筑废弃物管理的需要。
同时,根据《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调整情况,每五年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至少清理一次,对已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修订或者废止。
二、修订的主要依据(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号〔〕(二)《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号〔〕(三)《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年月日建设部令第号发布);(四)《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处置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粤价〔〕号)三、修订的主要内容(一)总则、明确适用范围。
年出台的《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为东莞市市区,而目前我市建筑垃圾处理处置工作已涉及全市各镇(街、园区),因此,《规定》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为东莞市行政区域。
、明确建筑垃圾的定义。
第三条明确建筑垃圾的定义为“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同时,明确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的处置规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东莞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东莞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5.07•【字号】东府办〔2013〕39号•【施行日期】2013.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3年东莞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3〕39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2013年东莞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改革工作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5月7日2013年东莞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改革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全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实施,根据《关于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的意见》(国办发〔2011〕49号)、《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东府〔2012〕203号)、《关于我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东府办函〔2012〕579号)以及全市再生资源市场管理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实现高水平崛起”的战略目标,立足于为“六个东莞”建设大局服务,大力推动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管理体制改革,坚持统一开放和公平竞争,强化市场监管,规范经营秩序,推动我市再生资源行业经营管理水平上新台阶。
二、总体目标建立统一开放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保障产废和收废双方的买卖自主选择权,打击欺行霸市,确保公平竞争。
健全和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市场监管体系,科学合理布局,规范经营秩序,防止税收流失,保护市容环境。
以推动再生资源集中交易处理中心建设为抓手,初步建立完整的先进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提高行业集约化、规模化发展水平。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决定(2022年)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
规定》的决定(2022年)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2.09.26
•【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
•【施行日期】2022.11.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
(第161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22年9月19日市人民政府十七届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吕成蹊
2022年9月26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十七届第30次常务会议决定对《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作如下修改:
将《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修改为:
第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商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本决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
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09]3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穗建质[2009]981、983号文的精神,为保障余泥渣土运输市场的良性循环,现制定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计价办法。
凡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的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计价办法如下:1、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清单项目中不再包含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直接成本)时,应独立设置“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项目。
2、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应按照各专业综合定额编制,人工、机械价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日工资价格、机械台班指导价格。
3、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要明确弃置点,按实际运距计算运输距离,如未能明确的,位于中心城区(越秀、荔湾、天河、黄埔、海珠、白云)的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运输距离宜按20公里计算。
4、穗建筑[2007]679号文规定的土石方运输增加费(5元/m3),不再列入措施项目费,作为其他机械费列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计算。
5 、建筑垃圾处置费如为施工单位缴纳的,费用计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6、在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中“挖土机挖土自卸汽车运土”、“机械挖基坑沟槽土方自卸汽车运土”及“挖土机挖松散石方自卸车运石方”项目时,计算土石方运输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75系数计算,计算挖土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25系数计算。
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
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发文字号】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发布部门】东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2.04.14【实施日期】2022.07.01【时效性】尚未生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东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规定(2022年4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第四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简便易行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控制和管理。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定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属地管理责任,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一)制定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方案和具体实施细则,落实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目标;(二)保障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经费投入和人员配置;(三)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执法联动机制;(四)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动员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组织、宣传、引导工作,可以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要求纳入村规民约、社区居民公约。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东莞市人民政府令(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4•【字号】第126号•【施行日期】2012.09.1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长袁宝成东莞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4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留、废止、宣告失效、修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维护法制统一,保障依法行政,推动建设“六个”东莞,营造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办法》的规定,结合省法制办有关清理工作通知要求,市政府决定对《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等205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保留,对《东莞市机动车号牌竞价发放工作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27号)等7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我市清理整顿砖厂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0〕36号)等26件规范性文件宣告失效,对《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49号)等48件规范性文件予以修订。
本次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198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实施的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及行政收费等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凡属此范围内而未列入拟保留或拟修订目录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予以保留的文件在有效期内继续实施,予以修订的文件由实施机关评估修改后报市政府另行发布,被废止、宣告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现将有关文件公布如下:一、决定予以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1.东莞市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69号);2.东莞市新莞人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33号);3.关于加强契税、耕地占用税征收管理的通告(东府〔2007〕77号);4.“创业东莞”工程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东府办〔2007〕33号);5.东莞市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54号);6.关于调整耕地占用税征收有关政策的通知(东府办〔2008〕73号);7.关于设立自然灾害人身保障专项资金的通知(东府办〔2010〕119号);8.关于调整和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10〕27号);9.东莞市户外广告管理规定(2002年东府令48号);10.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3号);11.东莞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117号);12.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2010年东府令118号);13.东莞市市政公共事业特许经营办法(东府〔2005〕3号);14.东莞市名人档案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101号);15.东莞市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2002年东府令61号);16.东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3年东府令67号);17.东莞市重大行政处罚备案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87号);18.东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5号);19.东莞市行政应诉工作规则(2007年东府令97号);20.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2010年东府令116号);21.东莞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东府〔2007〕102号);22.东莞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和清理办法(东府〔2010〕64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统一发布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10〕109号);24.东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8年东府令4号);25.东莞市房地产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1999年东府令22号);26.东莞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东府〔1997〕45号);27.东莞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2〕93号);28.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和监管若干规定(东府〔2008〕134号);29.东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有关规定(东府〔2008〕67号);30.东莞市禁止在市区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东府〔2003〕13号);31.关于严厉打击盗卖和非法收购公用设施及其废旧金属材料的通告(东府〔2004〕151号);32.东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暂行办法(东府〔2000〕41号);33.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东府〔2004〕28号);3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东府〔2007〕115号);35.东莞市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12号);36.东莞市信报箱设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9号);37.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实施办法(2001年东府令39号);38.东莞市石矿资源采矿权拍卖管理暂行办法(2002年东府令59号);39.东莞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东府令80号);40.东莞市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实施“三旧”改造土地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3月10日东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41.关于清理整顿砖厂和采石场的通知(东府〔2000〕32号);42.关于建立东莞市土地收购储备机制的通知(东府〔2001〕84号);43.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东府〔2002〕12号);44.东莞市国有工业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若干规定(东府〔2008〕2号);45.东莞市“三旧”改造实施细则(试行)(东府〔2009〕144号);46.关于规范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东府〔2009〕85号);47.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规划(东府办〔2003〕7号);48.关于进一步加强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东府办〔2008〕128号);49.关于全面开展地质灾害隐患点和危险点治理工作的通知(东府办〔2009〕127号);50.东莞市采石场复绿工作验收方案(东府办〔2009〕78号);51.东莞市采石场整治复绿工程实施意见(东府办〔2010〕43号);52.东莞市企业产权交易管理规定(1999年东府令11号);53.东莞市市属资产经营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东府〔1998〕93号);54、东莞市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改革实行办法(东府〔2002〕77号);55.东莞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3号);56.东莞市市属转制、关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2〕45号);57.东莞市市属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失误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130号);58.东莞市市属关停、破产企业原在册在职固定职工移交社区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144号);59.东莞市实施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暂行办法(东府〔2003〕56号);60.关于设立黄唇鱼市级自然保护区的通告(东府〔2005〕67号);61.东莞市虎门港港口管理办法(东府〔2002〕127号);62.关于限期整治畜禽养殖业污染的通告(东府〔2005〕69号);63.东莞市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方案(东府〔2005〕70号);64.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6〕78号);65.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的通知(东府〔2007〕135号);66.东莞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管理规定(东府〔2009〕124号);67.东莞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96号);68.东莞市计划生育节育奖管理办法(2009年东府令108号);69.关于限制非粤S号牌摩托车在我市道路行驶的通告(东府〔2004〕171号);70.关于加强我市“电子警察”监控系统管理问题的通知(东府〔2005〕61号);71.东莞市整治本地摩托车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70号);72.关于限制摩托车在我市部分区域路段行驶的通告(东府〔2007〕75号);73.东莞市电动自行车不予登记、不准上路行驶实施方案(东府〔2007〕83号);74.东莞市中心市区“禁摩”实施方案(东府〔2008〕136号);75.东莞市校车管理办法(东府办〔2007〕92号);76.东莞市出租小汽车管理规定(2003年东府令72号);77.东莞市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09〕105号);78.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东府〔2009〕125号);79.东莞市民办学校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70号);80.东莞市各地政府驻莞办事机构管理规定(东府〔2009〕93号);81.外地政府部门、非经营性事业单位驻莞办事机构备案办法(东府办〔2004〕120号);82、东莞市“广东扶贫济困日”活动捐款资金使用办法(试行)(东府办〔2010〕149号);83.东莞市牲畜屠宰和肉品经营管理办法(2001年东府令40号);84.东莞市生猪及其肉品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东府令84号);85.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保护电力设施的通告(东府〔1998〕10号);86.东莞市新建加油站管理办法(东府〔2006〕6号);87.东莞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东府〔2007〕67号);88.东莞工厂直销中心实施方案(附:《东莞工厂直销中心认定管理办法》)(东府〔2009〕131号);89.东莞市装备制造业重点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34号);90.东莞市保障生猪稳定供应和质量安全实施方案(东府办〔2006〕39号);91.关于加强我市大型商业设施项目选址管理的意见(东府办〔2006〕88号);92.市人民政府作为展会主办单位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07〕75号);93.关于促进创意产业园区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市创意产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08〕83号);94、东莞市推广天然气汽车加气项目实施方案(东府办〔2008〕87号);95.东莞市培育发展自有品牌企业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160号);96.东莞市创建名牌奖励实施办法(东府办〔2009〕161号);97.东莞市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东府办〔2009〕4号);98.东莞电网建设绿色通道实施细则(东府办〔2009〕85号);99.东莞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52号);100.东莞市扶持“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实施办法(东府办〔2010〕165号);101.关于促进“东莞老字号”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附《东莞老字号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62号);102.东莞市重大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5〕8号);103.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东府〔2008〕76号);104.东莞市促进LED产业发展及应用示范的若干规定(东府〔2010〕108号);105.东莞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东府办〔2008〕65号);106.东莞市LED照明应用示范工程补贴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37号);107.东莞市科技金融结合试点市科技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75号);108.东莞市专利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东府办〔2010〕76号);109.东莞市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68号);110.东莞市森林公园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69号);111.东莞市机动车辆路桥通行费年票制实施办法(东府〔2007〕131号);112.东莞市地名管理办法(2003年东府令70号);113.东莞市军人抚恤优待实施细则(东府〔1993〕27号);114.东莞市殡葬管理规定(东府〔1996〕21号);115.东莞市五保供养暂行办法(东府〔2005〕131号);116.东莞市深化退役士兵改革实行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实施方案(东府〔2006〕112号);117.东莞市社区建设管理办法(东府〔2006〕122号);118.东莞市城乡特殊困难人员基本医疗救助办法(东府〔2007〕68号);119.东莞市自然灾害救济办法(东府〔2008〕58号);120.东莞市老年人优待办法(东府办〔2007〕72号);121.东莞市退役士兵住房困难补助办法(东府办〔2009〕80号);122.东莞市80周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发放方案(东府办〔2010〕46号);123.东莞市居家养老服务实施方案(试行)(东府办〔2010〕72号);124.东莞市学生接送站管理办法(东府令2009年110号);125.东莞市拥军优属实施办法(东府令2009年115号);126.东莞市农村集体经济审计办法(东府〔2003〕12号);127.东莞市扶贫开发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东府〔2003〕1号);128.东莞市扶持经济欠发达村借款实施办法(东府〔2007〕90号);129.东莞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收入款项管理若干规定(东府〔2008〕114号);130.东莞市违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东府办〔2009〕89号);131.东莞市蔬菜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东府令2003年77号);132.东莞市人民防空管理办法(东府〔2004〕29号);133.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东府〔2005〕71号);134.东莞市创业资金小额贷款实施办法(东府〔2006〕76号);135.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7〕104号);136.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东莞市企业博士后管理及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东府〔2007〕116号);137.东莞市引进人才暂行规定(东府〔2007〕45号);138.东莞市鼓励留学人员来莞工作的若干规定(东府〔2007〕46号);139.东莞市留学人员创业园、博士创业园管理办法(东府〔2008〕3号);140.关于加快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8号);141.关于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的实施意见(东府〔2009〕59号);142.东莞市引进创新创业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6号);143.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东府办〔2010〕17号);144.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1999〕118号);145.关于贯彻《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0〕52号);146.关于贯彻《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东府〔2003〕28号);147.关于进一步提高我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水平的通知(东府〔2003〕75号);148.东莞市社会保险待遇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东府〔2005〕194号);149.东莞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东府〔2007〕137号);150.东莞市地方养老保险暂行办法(东府〔2007〕13号);151.关于调整失业保险单位缴费费率的通知(东府〔2007〕3号);152.转发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东府〔2007〕5号);153.关于提高东莞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东府〔2008〕145号);154.关于建立全市城乡一体化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132号);155.关于整合我市社会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制度的通知(东府〔2009〕57号);156.关于我市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参加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2009〕65号);157.关于对密切接触甲型H1N1流感确诊或疑似病例患者的参保人医学观察期间门诊预防用药等医药费用进行全额补助的通知(东府〔2009〕75号);158.关于调整我市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07号);159.关于调整社会养老保险单位费率的通知(东府〔2010〕16号);160.关于调整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3〕31号);161.关于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典型肺炎患者(含疑似患者)医疗费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东府办〔2003〕32号);162.关于理顺我市企事业单位离退休干部待遇有关问题的意见(东府办〔2003〕4号);163.东莞市财政供给行政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费用管理办法(东府办〔2005〕61号);164.关于建立东莞市企业年金制度的通知(东府办〔2007〕82号);165.关于调整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东府办〔2008〕47号);166.关于我市手足口病(EV71感染)等重大突发流行性疾病参保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东府办〔2009〕83号);167.东莞市代理制保险营销员参加社会保险暂行规定(东府办〔2010〕96号);168.东莞市网上行政审批系统运行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1号);169.东莞市行政审批管理监督办法(东府〔2009〕7号);170.转发省政府颁布《广东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东府〔1996〕35号);171.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通告(东府〔2001〕7号);172.东莞市堤围防护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东府〔2003〕15号);173.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东府〔2006〕14号);174.关于加强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工作的意见(东府办〔2010〕161号);175.东莞市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开发建设规定(2005年3月25日东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76.东莞松山湖科技产业园区引进项目优惠暂行办法(东府〔2010〕95号);177.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村(社区)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29号);178.东莞市体育彩票公益金资助镇(街道)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办法(试行)(东府〔2006〕50号);179.东莞市引进高水平体育人才实施办法(东府〔2006〕52号);180.东莞市统计管理办法(2002年东府令50号);181.东莞市基层统计单位基础工作标准化建设实施办法(东府办〔2008〕20号);182.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东府〔2008〕126号);183.东莞市引进重大及关键投资项目奖励办法(东府〔2009〕53号);184.东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试行)(2004年东府令78号);185.关于在全市范围内禁止设置和发布烟草广告的通告(东府〔2005〕184号);186.东莞市桑拿服务行业管理办法(东府〔2009〕115号);187.东莞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办法(2006年东府令83号);188.东莞市歌舞娱乐场所审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68号);189.东莞市价格管理规定(2000年东府令27号);190.东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8年东府令104号);191.东莞市明码标价管理规定(东府〔1996〕103号);192.东莞市收费管理规定(东府〔1997〕98号);193.东莞市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东府〔2002〕129号);194.东莞市餐饮业明码标价实施办法(东府办〔2003〕11号);195.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46号);196.东莞市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13号);197.《东莞市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赁登记备案程序规定》、《东莞市个人出租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东莞市出租屋租住人员计划剩余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东莞市出租屋及租住人员规费财务收支管理实施细则》(东府办〔2010〕53号);198.东莞市盐业市场管理规定(东府〔1997〕70号);199.东莞市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2001年东府令43号);200.东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2009年东府令106号);201.东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东府〔2003〕103号);202.东莞市建设工程保证担保制度暂行办法(东府〔2005〕57号);203.东莞市建设工程企业管理规定(东府〔2008〕86号);204.关于进一步规范镇街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东府办〔2009〕119号);205.东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暂行规定(2008年东府令99号)。
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
东莞市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城市道路车行道和人行道占用、挖掘管理,保证城市道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根据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管理。
第四条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具体负责本市范围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各镇(街、园区)城管分局在市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指导下,依照市政府事权下放的权限,具体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城建工程管理局、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道路的占用、挖掘管理工作。
第五条城市道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挖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作为经营性场所。
经许可占用、挖掘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行人、交通和市容环境的影响。
第六条经城市综合管理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临时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由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核发《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或《东莞市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证》,申请人必须在占用、挖掘作业现场悬挂《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许可证》或《东莞市市政设施建设类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安全文明施工措施。
第七条经批准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不得损坏城市道路;占用挖掘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城市道路原状;损坏城市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偿。
第二章关于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规定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需临时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城市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申请表》,并提交如下相关材料:(一)《东莞市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申请表》;(二)申请书,包括申请事由、位置、规格、起止时间、现状情况等内容;(三)承诺书,包括承诺按批准内容实施、占用期不损坏市政公用设施、占用期满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场地原状等内容;(四)占用城市道路的相关图纸,包括区位图、平面图、效果图等;(五)有关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文件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六)如果是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文件;(七)如果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八)如果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需提供交通疏导方案;(九)如果申请占用涉及城市绿化用地的,还需提供占用城市绿地的现状彩色照片以及占用城市绿地的平面图;(十)如果申请占用涉及城市桥梁桥区的,还需提供桥区部分的实施方案,包括实施方式、申请期限、平面示意图等;(十一)如果占用城市道路范围涉及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还应提供城市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书面意见。
东莞市河道淤泥处置方案
市河道淤泥处置方案目录第一章项目概况41.1项目基本概况41.2水环境概况41.3 河道淤泥的产生及危害51.4 河道淤泥中主要污染物61.5市重污染水体清淤的必要性7第二章河道清淤82.1河道清淤的目的82.2清淤目标82.3清淤原则82.4清淤技术简介92.5 市河道清淤方法选择12第三章淤泥处置及资源化利用14 3.1 国外底泥的处理与处置方法143.1.1 原位处置技术143.1.2 上覆水充氧技术153.1.3、原位生物修复技术163.1.4 异位处置技术163.2 淤泥资源化利用173.3 淤泥固化技术173.4固化剂选择183.5、固化原理193.6固化剂特点203.7、固化产物的性能指标213.8、固化产物资源化利用的应用领域23 3.9、淤泥固化工艺技术及设备23第四章效益分析25 4.1 经济效益分析254.2 环境效益分析264.3 社会效益分析27第五章、结论及建议28 5.1 结论285.2 建议29第一章项目概况1.1项目基本概况项目名称:市河道淤泥处置方案项目建设地点:市项目围:市河涌及其水库淤泥处置工程编制单位:1.2水环境概况城市河流是城市诞生的摇篮,是城市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更是城市发展的命脉。
改革开发以来,由于经济发展方式和观念的落后,我国城市河流水环境日趋恶化,城市河流的生态修复是对城市河流生态系统进行的一种重建或改造活动,进行城市河流水环境质量改善和生态修复,是提升城市发展竞争力和可持续性的重要途径。
大量的污染物排入水体是水生态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
由于人口增加、经济增长压力大、污染物排放超过环境容量、结构性污染严重、产业结构与工业布局不合理、工业污染源难以实现稳定达标排放、城市生活污染处理率低等原因,导致河涌水生动物和植物消失,河水发黑发臭,景观和生态功能严重退化,多个镇区河涌河岸、河道里以及河面上堆积着各种垃圾,使本来已经黑臭的河水,更加肮脏。
余泥渣土运输及排放费
关于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计价办法的通知穗建造价[2009]3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穗建质[2009]981、983号文的精神,为保障余泥渣土运输市场的良性循环,现制定建设工程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计价办法。
凡执行《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建筑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装饰装修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安装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安装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市政工程计价办法(2006)》、《广州市市政工程补充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及《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计价办法(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的工程,编制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和投标报价时,按以下办法执行。
一、计价办法编制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时,计价办法如下:1、土方工程、石方工程清单项目中不再包含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在编制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直接成本)时,应独立设置“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项目。
2、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应按照各专业综合定额编制,人工、机械价格按照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人工日工资价格、机械台班指导价格。
3、在编制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综合单价时,要明确弃置点,按实际运距计算运输距离,如未能明确的,位于中心城区(越秀、荔湾、天河、黄埔、海珠、白云)的建设工程项目,土石方运输距离宜按20公里计算。
4、穗建筑[2007]679号文规定的土石方运输增加费(5元/m3),不再列入措施项目费,作为其他机械费列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计算。
5 、建筑垃圾处置费如为施工单位缴纳的,费用计入余泥渣土场外运输与排放费用中,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
6、在使用《广东省建筑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市政工程综合定额(2006)》、《广东省园林建筑绿化工程综合定额(2006)》、《2001年广州市地铁工程主要项目综合成本指导价》中“挖土机挖土自卸汽车运土”、“机械挖基坑沟槽土方自卸汽车运土”及“挖土机挖松散石方自卸车运石方”项目时,计算土石方运输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75系数计算,计算挖土费用,可按原基价乘以0.25系数计算。
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64号
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正文:---------------------------------------------------------------------------------------------------------------------------------------------------- 东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东莞市人民政府令64号)第一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区总体规划区和各镇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适用于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是指国家按照行政建制设立的镇(区)。
各镇(区)非中心规划区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全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区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是全市城市环境卫生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搞好全市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及本规定的贯彻实施。
各镇(区)要根据分工,管理辖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市爱卫办、环保、卫生、工商、规划、建设、房管、交通、园林绿化等职能部门、街道办(包括市区总体规划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助实施。
第五条新闻媒体和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应当切实加强对环境卫生科学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
学校、幼儿园应开展卫生、健康知识教育,使学生和幼儿从小养成讲文明、讲卫生的良好习惯。
市民应当尊重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维护城市整洁;对妨碍、阻挠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和破坏环境卫生及其他设施的行为,应当制止或者举报。
第六条各镇(区)人民政府,对维护环境卫生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东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东莞市人民政府令20号
东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正文:---------------------------------------------------------------------------------------------------------------------------------------------------- 东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1999年10月23日东莞市人民政府令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市场,盘活用好闲置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国家土地管理和房地产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处理。
第三条处理闲置土地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规划,坚持合法和“以用为先”的原则。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国土部门)负责闲置土地确认及处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区办事处)应协助市国土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闲置土地的清理工作。
第二章闲置土地确认第五条确认和处理闲置土地以宗地为单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一)已领取土地使用证或市国土部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但超过规定期限未缴清地价款的;(二)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用地已满1年以上,因未缴交地价款而被扣发用地批准文件的;(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但未按出让合同约定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日期动工开发,以出让合同生效之日或批准用地文件规定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四)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东莞市土地管理规定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五)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用地协议或以其他投资方式换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已改变该宗土地原貌,但因项目、资金未落实而搁置或丢荒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连续2年未使用的土地,是指使用者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满2年,未按原批准用地项目申请报建或报建后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07.28•【字号】2023-08-01•【施行日期】2023.07.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通知东府〔2023〕3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现将《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2023年7月28日东莞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回收经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管理,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促进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高质量发展,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再生资源,是指在社会生产和生活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已经失去原有全部或者部分使用价值,经过回收、加工处理,能够使其重新获得使用价值的各种废弃物。
再生资源包括废旧金属、报废电子产品、报废机电设备及其零部件、废造纸原料(如废纸、废棉等)、废轻化工原料(如橡胶、塑料等)、废玻璃等。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农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厨余垃圾、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机动车船、动力电池、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等回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当贯彻绿色、安全发展理念,应当有利于防止环境污染,有利于改善城市市容,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利于防范安全风险。
第五条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因地制宜、统筹推进的原则,鼓励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完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促进绿色低碳循环发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8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8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方案为优化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使用和管理,建立统一处置和市镇两级补偿机制,充分利用和调配垃圾处理费资金,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质量,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城市,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根据《东莞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东府办〔2009〕46号)、《关于市、镇(街)两级共同负担垃圾处理补偿费有关问题的复函》(东府办复〔2009〕756号)、《关于改革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计收方式和调整收费标准的复函》(东府办复〔2010〕237号)等文件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按照“污染者负担”原则,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改革和使用优化配置,通过建立科学、合理和公平的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机制,进一步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资金的投入,引导镇(街)生活垃圾处理规范化,提高我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
二、工作职责(一)市城管局负责全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和业务指导,稽查供水企业代征生活垃圾处理费工作,核定各镇(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终处理实际支付成本,并对全市供水行业的电脑收费系统实施升级。
各镇(街)公用事业服务中心负责对非居民用户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计算其应缴金额,委托供水企业随水费代收;每半年统计有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支付等管理数据及各镇(街)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终处理实际支付成本,并报送市城管局、物价局、财政局。
东莞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东莞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中转、回填、受纳和资源化利用等处置活动以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解析】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淤泥及其他废弃物。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受纳场所是指由本市统筹管理的建筑垃圾消纳场、资源化利用处理场,及以建筑垃圾作为回填料的建筑工地等。
第四条【处理原则】建筑垃圾的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先利用、再消纳”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市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综合利用工作纳入循环经济发展中长期规划,统筹考虑减少建筑垃圾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并出台有利于建筑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支持和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政府采购项目或政府工程应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部门职责】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作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排放、运输、受纳、资源化等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查处工作,并将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等内容纳入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或组织编制建筑垃圾处理处置专项规划。
市市容环卫中心,负责协助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开展建筑垃圾处理处置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住房和建设局负责督促建设工程施工单位文明施工,规范建筑垃圾资源化产品的推广和应用(监管)。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公路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公路、道路工程施工现场建筑垃圾的排放,督促施工单位文明施工。
市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建筑垃圾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查处。
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余泥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余泥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排放、运输、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市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区以及寮步镇西北7个自然村组成的范围。
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自行平衡消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余泥渣土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设、规划、环保、国土、交通、公路、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门以及各区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市政局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建设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持开工许可证和工程预算书向市市政局申报余泥渣土排放计划,办理有关排放手续,如实填报余泥渣土的种类、数量等事项。
没有工程预算的,以现场核量为依据。
市市政局应在接到申报申请及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余泥渣土排放量和种类,对施工工地路口硬底化符合标准且具备冲洗装置的,准许排放。
第六条单位修缮、装修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市政局申请办理排放手续。
居民装修或修缮房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由业主或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向市市政局申请办理排放手续。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组织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先查验建设单位是否已办理排放手续,未办理排放手续的,应督促其办理;施工现场未清理完余泥渣土的,应督促其及时清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有危险性的废弃物与余泥渣土混合排放;不得在道路、桥梁、河涌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余泥渣土;严禁将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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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市区余泥渣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设工程、修缮工程的余泥渣土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广东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余泥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建设和修缮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排放、运输、受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市区范围包括莞城、东城、南城、万江区以及寮步镇西北7个自然村组成的范围。
在建设用地红线范围内自行平衡消纳余泥渣土的单位和个人,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政局)是本市余泥渣土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建设、规划、环保、国土、交通、公路、工商、公安、交警等部门以及各区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社区)、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市政局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建设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开工前,应持开工许可证和工程预算书向市市政局申
报余泥渣土排放计划,办理有关排放手续,如实填报余泥渣土的种类、数量等事项。
没有工程预算的,以现场核量为依据。
市市政局应在接到申报申请及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实余泥渣土排放量和种类,对施工工地路口硬底化符合标准且具备冲洗装置的,准许排放。
第六条单位修缮、装修工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由建设或施工单位向市市政局申请办理排放手续。
居民装修或修缮房屋需排放余泥渣土的,由业主或小区物业管理机构向市市政局申请办理排放手续。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组织竣工规划验收时应当先查验建设单位是否已办理排放手续,未办理排放手续的,应督促其办理;施工现场未清理完余泥渣土的,应督促其及时清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以及有危险性的废弃物与余泥渣土混合排放;不得在道路、桥梁、河涌边、沟渠、绿化带等公共场所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倾倒余泥渣土;严禁将泥浆水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
第九条从事余泥渣土运输的车辆必须设置密闭式加盖装置。
从事余泥渣土运输的单位,应当到市市政局接受车辆资质审查,统一办理余泥渣土运输准运证。
凡未经密闭式加盖的运输车辆一律不得营运余泥渣土。
第十条自行清运余泥渣土的,应申请办理准运证,由市市政局对其自备车辆的运载条件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专业经营余泥渣土运输的,应当向市市政局提
出申请,由市市政局对其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资质合格证书》。
市市政局每年对从事余泥渣土专业运输的经营者进行资质审验。
申领《资质合格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运输车辆必须符合市运输余泥渣土专用车辆的统一标准,加装密封装置;
(二)从事余泥渣土的车辆已办理车辆安全性能检测和牌证审核、具有车辆购置附加税和营运资格证明、有公路管理部门出具的养路费缴交情况证明。
第十二条委托他人运输的,必须委托具有《资质合格证书》的运输单位,并由受委托的运输单位持《资质合格证书》、承运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到市市政局办理准运证。
受委托方应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余泥渣土泄漏、遗撒、车辆轮胎带泥运行和乱倒余泥渣土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市市政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核发准运证。
准运证应当载明排放单位、运输者和已确定的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和受纳场地。
第十四条建设或施工单位应负责本单位运输余泥渣土车辆在驶离建设工地时,保持车体清洁,不污染路面。
第十五条余泥渣土准运证必须随车携带,以备查验。
准运证不得转借、涂改或者伪造。
余泥渣土运输车辆的行驶路线、运输时间由市市政局会同
市公安交警部门制定并公布实施。
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必须按指定的运输路线和规定时间运输余泥渣土。
第十六条清理无主余泥渣土的费用,由市、区财政按属地管理范围分担。
第十七条余泥渣土固定受纳场地由市规划部门负责统一规划,由市市政局统一建设和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八条 单位因建设需要对外接受余泥渣土的,可持土地使用证及单位证明,向市市政局提出申请,办理临时受纳场地手续。
第十九条余泥渣土受纳场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并具备必要的处理设备和具体的管理措施。
不得受纳生活垃圾和其他垃圾。
第二十条余泥渣土运输车辆进入受纳场,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的指挥,按要求倾卸。
在驶离受纳场时,应保持车辆整洁。
第二十一条各类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余泥渣土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清理完毕,经市市政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二条运输、受纳余泥渣土,以吨或立方米为计算单位,以拆迁、挖掘、修缮、回填工程预算为计算依据。
没有工程预算的,应进行现场核量。
第二十三条运输、回填余泥渣土以及受纳场地费的收费
标准,由市物价局核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举报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对举报属实者,市市政局可给予奖励。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市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一)使用未经检验、未领准运证的车辆承运余泥渣土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对车主处以每车次2000元的罚款;
(二)建筑单位或个人擅自倾倒余泥渣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或承担清运费用,并处以每立方米500元罚款,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算,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委托未经核准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余泥渣土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批准受纳余泥渣土的,责令其补办手续,并处以受纳余泥渣土每立方米50元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50000元;
(四)运输余泥渣土的车辆不加封闭,沿途遗漏、遗撒污染道路的,由公安交警部门暂扣驾驶证;市市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清扫干净,并对车主处以污染道路面积每平方米50元罚款;
(五)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清除余泥渣土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在市区内运输散装建筑材料(泥、沙、石等),沿途飞扬散落污染路面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处理。
第二十七条罚款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市财政,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九条各镇余泥渣土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