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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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试行)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省政府法制办有关行政处罚程序、文书和评查办法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所明确的执法程序、文书与云南省县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文书格式不同的,执行相关规定,允许合理缺项。

评查卷标准分为基本要素和一般要求标准。

第一部分行政处罚案卷基本要素标准

基本要素是指反映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的基本标准和要素,包括:主体、事实、适用法律和程序。案卷严重不符合基本要素规定的,直接评定为不合格案卷。

一、主体合法

(一)处罚主体合法。实施行政处罚的部门、单位具备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行政处罚符合法定权限;印章使用符合《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合法、有效执法证件且2人以上。

(二)被处罚主体认定准确。被处罚主体必须是违法行为的当事人,被处罚主体名称(姓名)应与资质(资格)证明材料一致。受委托其代理行使接收执法文书材料、陈述申辩、听证等重要权利的人员,应当有当事人进行明确授权的

授权委托书。

二、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一)违法行为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行为;

(二)准确记载违法时间、地点、情节、程度和后果(如有);

(三)卷内证据合法、有效,足以证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程度和后果(如有)。

三、适用法律正确。处罚依据必须是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应使用全称,并准确引用到条、款、项、目;处罚种类、幅度合法适当。

四、程序合法。应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云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实施细则》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第二部分行政处罚案卷一般要求标准

一般要求是指案卷和文书制作与使用规范的要求。

一、一般程序处罚案卷标准

(一)案件来源登记。主要法律文书有案件来源登记表,该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当对登记表预先设定选择项的栏目作出选择,空项应当用杠线表示(其他文书同此要求)。

2.登记表填写应完整,并有基本情况介绍。

3.应有现场检查笔录、投诉举报材料、检测(检验)报告和相关部门移送材料等附件。

(二)立案。主要法律文书有立案审批表,该表应符合下列要求:

1.案由书写形式为“涉嫌+具体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禁止性说明)+案”,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不再使用“涉嫌”二字。

2.立案审批表编号应规范,可参照(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统一编制。

3.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名称(姓名)应与资质(资格)证明材料一致。

4.案情记载。发生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列举已取得的相关证据材料。

5.承办人意见。应引用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全称,并注明具体条、款、项、目等,以及承办人签名和时间。

6.办案机构意见。有办案机构负责人意见、签名及时间。

7.审批意见。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有行政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时间。

(三)调查取证。主要法律文书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抽样取证文书、先行登记保存文书、查封扣押文书、

鉴定结论、调查终结报告等。调查取证文书中有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共同执法的签名,涂改之处应经当事人通过指印、签名或盖章予以确认。

1.现场检查笔录(一个案件有多处现场的,应分别制作笔录)应载明:

(1)检查的时间、地点。

(2)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被检查人是公民的,记载其姓名、年龄、住址、单位等情况;被检查人是单位的,记载其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其他在场有关人员的相关情况。

(3)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和检查范围,告知被检查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接受调查的法律义务。

(4)检查的完整内容记录,包括现场检查过程描述、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相关数据应具体明确,必要时应附图、附表、照片或录像)。

(5)如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应记载采取措施情况。

(6)检查、记录人员签名。

(7)被检查人对检查记录真实性的意见,应由被检查人注明“情况属实”字样并签名或盖章。

(8)被检查人拒绝签字,应注明原因,并采取邀请见证人签章、或录音、录像方式记录。

2.调查笔录。每份调查笔录只能对应一个被调查人,应载明:

(1)询问人和记录人姓名。

(2)询问起止的时间和地点。

(3)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4)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告知被调查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接受调查的法律义务。

(5)询问内容,反映本案事实的时间、地点、行为、情节、后果等。

(6)被调查人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应在笔录终了处注明“以上笔录与我所述一致”等字样并由被调查人逐页签名确认。

(7)被调查人拒绝签字,应注明原因,并采取邀请见证人签章、或录音、录像方式记录。

(8)执法人员应在笔录终了处右下角签字并注明日期。

3.行政强制、证据保存文书

(1)决定书(通知书)应载明当事人的名称(姓名);采取查封扣押或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法律依据、理由以及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物品性状描述;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条件(按照规定填写)、期限和地点;行政机关印章及时间。

(2)物品清单填写合法规范准确完整,并与通知书内容一致。

(3)审批文书应填写合法规范准确完整。

(4)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处理,转为其他处理方式应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当事人。

4.书证、物证

(1)调取的书证、物证应当是原件原物,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个人在证据上签字或加盖公章,并注明提交证据的日期。确有客观原因无法调取原件的,调取复印件时,由提交证据的单位和个人注明“此件由XXX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相同”字样或文字说明。

(2)其他行政机关出具的证明文件(协查回复函),结论具体明确,能够证明相关事实。有其他证据足以使回复函认定结论存疑的,应当进一步调查取证核实。

5.检验(鉴定、认定)意见

法定机构依法出具的检验报告书应载明:抽样记录凭证;明确的结论性意见;检验机构印章、时间及签发人签名。

鉴定、认定结论应与案件涉及的违法事实、涉案物品具有关联性,不得有涂改模糊不清之处,复印件应加盖原出具机构公章或有充分理由认定其真实性。

6.其他证据

其他证据可包括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电子数据等。

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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