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集群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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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6
64 网络集群行为初探
朱思鹤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北京 100038
摘要:本文通过分析网络集群行为的特征、原因以及与其相关的法律规定,以求对其有初步认识,并对构建网络集群行为的社会控制机制提出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网络集群行为;特征;规制
0 前言
随着科技的迅猛发展,网络已经成为公众集中表达意见的平台,网络的匿名性、开放性、宽松性等特点吸引了大批网民参与到对某一热点社会事件的挖掘、评价中来,形成网络集群行为。网络集群行为在揭露贪腐、反映民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有时由于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而演变成为网络暴力,极大地损害了公共利益,侵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有必要对其加以系统研究,以提出相对完善的解决方案。
1 网络集群行为的特征
一般来说,网络集群行为具有以下特征: (1) 超时空性
在网络集群行为中,参与者的行动不再受时间、空间以及社会身份的限制,网络将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的人们的言论、思想、行为和情绪整合到同一时空进行互动。尽管网络事件的参与者分布在不同的地方,也没有在某一确定时间点下的固定物质场所中进行聚集,但由于互联网成为了参与者之间时刻存在的依托与载体,它将高度分散的参与者在不同时间、空间发生的类似行为汇聚成为网络集群行为。另外,由于缺乏姓名、年龄、性别等身份的核实,使得互联网拥有多个聚集个体,并能更加便利地为集群行为的发生提供场所与机会。只要拥有电脑和网络,就可以成为事件的参与者。
(2) 超功利性
传统的集群行为一般是具有共同利益的人聚在一起,由于共同的原因产生的群体性行为,个人的参与行为往往和其自身的利益相关。而网络集群行为突破了这一规律性,参与者的参与动机、参与行为和参与目标都与自身利益基本无
关,具有超功利性。曾经轰动一时的“犀利哥”事件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犀利哥”事件伊始,网民的积极参与,纯粹是为了娱乐、恶搞以及对时尚和潮流的戏谑,并不涉及自身任何利益。后来,事件演变成为了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和对社会道德的呼吁。从参与者的参与行为与目标来看,其目 的并不是为了维护或争取更大的个人利益,而是以维护社会公共道德,建立社会秩序为目标。由于参与者之间没有利益瓜葛,加上网络中信息量庞大,很容易分散网民的精力、时间以及注意力,另外,由于网络集群行为参与者之间没有明晰的组织结构,使其缺乏内在的凝聚力,持续互动的时间也就难以长久,关注点与目标因而也容易发生转移。从参与动力来看,和伦理道德有关的内容及其所激发的道德情绪又比较容易成为网络集群行为的动力来源与持续发展的内在因素。在道德情绪的激发之下,网民自由地宣泄心中的不满与愤怒,进而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
(3) 成员关系松散
2011年引爆慈善危机的“郭美美”事件的参与者具有同样的特性。他们来自全国各地,相互之间以虚拟世界中的网名来称呼,基本隐匿了现实生活中的真实信息资料。同时,这一事件自始至终都没有明显的领导者和组织者。但是,值得注意的是,该事件的引爆虽然没有组织者,来自全国各地的网民却可以在没有被组织和明确分工的情况下,自觉地依据自身的优势进行工作,自发地形成较强的组织结构,建构起明确的内部分工体系。“郭美美新浪微博炫富”事件发生后,仅仅3天,其微博关注用户就达到19万余人。到现在事情已经过去将近一年,但是现在在百度网页搜索“郭美美事件”依然可以得到2,050,000条结果,大多围绕郭美美与红十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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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关系展开。网民因为发现了某件事的价值所在,或者是问题所在,在无人组织的情况下,自发地去关注它,关注的目的一定是期待有所改变、能够解决问题,关注度的热潮也一定会在产生了网民所期望的效果以后才会开始慢慢退却,以至最终结束。
(4) 行动信息的多点化和多向化
传统集群行为的参与者之间会形成一个相对封闭的空间,其与外界的信息交流基本停止,并且信息交流呈现为相对封闭的内循环状态,是在有限的信息量基础之上分别进行 的信息加工与传递,有效的信息基本上没有增加。而以网络为载体的网络集群行为,每个网民都是一个独立的信息源,可以制造、传播和发布信息。在这一过程中,参与行动的网民可以根据自己的价值喜好、利益诉求、网络特长等不断取舍、丰富信息,通过自己对信息的加工构筑整个行动的结构。由于以开放的互联网为载体,在网络集群行为中任何一位参与的网民都可以成为某一热点事件的信息源,不断地发掘、传播与该事件相关的信息,表现为行动信息的多点化,即凡是和该事件相关并存在于网络上的信息,都有被不断获取与加工的可能性。
(5) 效应的双重性
网络集群行为的社会效应是双重的,存在积极与消极之分,而且其积极与消极效应之间有的时候并没有明显的分界。一方面,如果网络集群行为所要表达的是正当的诉求,进行的是理性的行为,那么它在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产生,促进社会民主进步,促进社会共同意识的形成,揭露官员贪腐行为等方面,都会发挥重要的积极作用。另一方面。如果网络集群行为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或操纵,处置不当,就会出现侵犯个人隐私,蓄意报复、攻击他人等网络暴力现象。
2 网络集群行为产生的原因
2.1 公民民主意识增强,利益诉求表达机制不健全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方面得到了长足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普遍得到了提高,但同时也产生了许多前所未有的深层次矛盾与问题,如民众普遍关注的社会公平公正问题、贫富差距问题、官员贪腐问题、道德失范问题等,这些问题的长久存在,难免会使民众累积 许多对社会、政府的不满和怨气。而现有的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又不甚健全,随着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和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网络为公众宣泄不满情绪、表达合理诉求提供了一个平台。反过来,网络集群行为的参与,又进一步促进了公众
对各种媒介信息解读、批判能力素养的不断提高,也使得民众的公共利益观在一次又一次的考验中得到增强和巩固。
2.2 主流媒体的失语或片面报道
作为政府喉舌的主流媒体,承担着引导舆论导向的重要责任,是公众知晓社会情况的主要信息来源。因此,一旦主流媒体出现片面报道甚至是失语的情况,各种小道消息必然会乘虚而入,并迅速的被民众所接受,此后,主流媒体再发布信息加以补救,收效必定甚微。这一现象就是所谓的 “首因效应”,是指当人们第一次与某物或某人相接触时会留下深刻印象,个体在社会认知过程中,通过“第一印象”最先输入的信息对客体以后的认知产生的影响作用。 第一印象作用最强,持续的时间也长,比以后得到的信息对于事物整个印象产生的作用更强。首因效应本质上是一种优先效应,即当不同信息结合在一起的时候,人们总是倾向于重视前面的信息,形成先入为主的印象。网络的即时性会加速小道消息的传播速度,并使其影响迅速扩大,因此,等到形成庞大的网络舆论浪潮时,主流媒体再重新发布真实信息加以补救,除了收效甚微以外,甚至有可能会被网民指责为“蒙蔽”、“欺骗”,从而产生极大的负面影响。
2.3 网络缺乏应有的监督约束
网络世界具有匿名性、开放性、互动性等特点,加之网络信息过滤机制较少,信息庞杂而缺乏客观性,当缺乏相应的监管时,则容易导致“网络暴力”的发生,危害公民的合法权益。网络集群行为与网络暴力之间往往只有一步之遥,以“人肉搜索”为例,“人肉搜索”在揭露贪腐方面的功效是有目共睹的,如“南京天价烟局长周久耕”事件。网民利用互联网广阔的网络群体覆盖优势,通过“人肉搜索”找出涉及该事件的相关人员,将其私人信息擅自公布在网络上,众人便开始一场道德的讨伐,进而法律机关介入,将其绳之以法。但我们很难保证,这种相对缺乏理性的搜索攻击,每次都能真正地伸张正义。
信息时代,凭借网络每一个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和接受者,从而彰显平民的力量与社会正义。然而由“人肉搜索”导致的权利滥用、恶意诽谤、侮辱他人的网络暴力行为也随之发生,由此引发的网络混战和道德滑坡反而刺激了更多网民参与进来,加剧了网络集群行为的不可控性。通过 网络举报打击官员腐败已逐渐被人们所接受,成为当今网络舆论监督的重要方面。但即使是惩恶扬善也需要“程序正义”,这就要求对于网络集群行为应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平衡好公权力、公民表达自由等私权利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