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我方承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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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

方):

乙方(承租

方):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在 签订

房屋租赁合同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年月日

第一条 总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

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双方就下列房屋的租赁签订

本合同。

第二条 租赁物基本情况

1. 甲方将 出租给乙方使用。

2.房屋的位置及平面图如本合同附件一所示,附属设施、设备、装

修如本合同附件二所示。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

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3.甲方对上述房屋享有所有权。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物前,应向乙

方出示房屋所有权证。

第三条 租赁房屋用途

租赁房屋用途为办公场所、职工公寓和餐厅。除双方另有约定外,

乙方不得任意改变其用途。

第四条 租赁期限

1.房屋租赁期限为 年 个月,从 年 月 日开始至

年 月 日止。

2.租赁期满,乙方要求继续租赁的,应提前1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

租要求,甲方应当同意,双方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标准为每月 万元。

3.如乙方继续使用租赁房屋甲方未提出异议的,本合同继续有效,

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

知对方。

第五条 租金、租金结算

1.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共计 万元,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交付房屋前支付。

2.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共计 万元, 年 月 日前支付。

3.乙方要求续租的,每月租金为 万元,双方按实际租赁的月份结算。

4.租金以银行转帐方式支付,甲方指定以下银行帐户作为其收款帐户:

户 名

开户行

帐 号

甲方变更收款帐户应提前10日书面通知甲方。

5. 甲方应向乙方交付真实、有效的等额租赁发票,乙方凭发票支付租金。由于甲方不能向乙方交付真实、有效的等额租赁发票,造成乙

方不能按期支付租金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条 其它费用

1.与土地房产相关的所有税费,包括室外环卫、消防、绿化保护、

物业管理、管道排污,由甲方承担。

2.租赁房屋发生的水、电、气、暖费用,由乙方承担。

3.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政府有关部门征收本合同中未列出项目但与

本合同项下有关租赁房屋的费用,以及有关的罚款、地方摊派等,由甲

方负担和支付。

第七条 双方权利义务

除本合同其它条款的约定外,双方还有下列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

(1)按约收取租金。

(2) 租赁期间内,经甲方同意后乙方可以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改良、添附,由此所产生的资产增值部分租赁期满后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收回此类增值部分并不给予乙方补偿;但乙方添附物拆除后,不影响房屋使用价值的,乙方可以拆除。

2.甲方义务

(1) 甲方交付前应当办理完毕出租登记备案手续并承担费用。

(2) 甲方应于 年 月 日将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等规定的房屋、室内附属设施、物品、停车场按约定条件交付给乙方。《房屋附属设施、设备清单》经双方交验签字盖章以确认交接事实和房屋现状、附属设施等情况;交付前应当向乙方出示消防、安全等证照及出租登记手续。甲方完成上述义务,并移交全部钥匙视为交付完成。

(3)对出租房屋及其附着设施定期检查,检查、监督乙方使用合同资产情况并提出合理使用意见。

(4)如产生相邻权纠纷影响到乙方正常使用房屋,应及时解决并承担费用。

(5) 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装修,因自然损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甲方应当在接到乙方通知之日起10日内予以修缮,并承担相应费用。租赁期限内,由于安全,消防标准的提高而导致房屋需要改造的,甲方应当及时改造,并承担相应费用。

(6)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对房屋进行改造的,并承担相应费用。

(7)甲方负责房间外的安保和保洁工作。

(8)甲方应当保证水、电、气、暖的正常供应。其中冬季暖气应当不低于16度,热水使用温度不低于40度:

(9)甲方经营期间发生的债务,乙方概不负责。

(10)甲方应当为乙方办理水、电、气、暖使用的开户手续。如甲方不能办理上述手续,则由甲方代缴水、电、气、暖费用,甲乙方间以租

赁费方式结算。

3.乙方权利

(1)按约使用房屋。

(2)合同期满后,要求按原租金标准继续租赁。

(3) 房屋或附属设施、设施、装修,因自然损耗,影响乙方正常使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及时予以修缮,并由甲方承担相应费用。

4.乙方义务

(1)按时交纳租金及双方约定的其他费用。

(2)如需改变房屋内部结构或装修房屋或添加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施、设备,应征得甲方的同意。

(3)配合甲方对房屋的修缮、管理行为;使用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告知甲方,按双方约定进房屋进行维修维护。

(4)承担因本方原因造成房屋及其附着设施损坏的维护修理和费用。

(5)转租或转借房屋时,应事先征得甲方同意。

(6)如需要续租本合同项下房屋,应于租期届满前1个月内以书面方式向甲方提出。

第八条 租赁房屋的归还

1.租赁期满,乙方不续租的,应于期满后30日内将房屋交还甲方,双方签署租赁房屋移交清单。

2.租赁期间乙方添附物拆除后,不影响房屋使用价值的,乙方可以拆除,否则,不得拆除,新增添附物属甲方所有。

3.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当按时搬出全部物件。

4. 房屋、附属设施、设备和装修,因自然损耗而折旧,丧失用途或灭失的,乙方不承担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的义务。

第九条 房屋质量、产权瑕疵担保

甲方应保障乙方所租赁房屋不存在房屋质量和产权问题,不会发生侵犯第三方权利的情况。如因房屋质量问题、产权问题给乙方或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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