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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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扬民主,充分发挥教职工主人翁精神,促进学校管理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推进学校的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关于“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题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结合我园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在校党委领导下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二章教代会的职责和权利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团结教职工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
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努力完成教育教学各项工作任务。
2、听取校长工作报告,审议学校重大工作、发展规划、
改革措施和规模制度,提出意见和建议,讨论通过教职工生活福利方案。
3、积极支持园长履行职责,及时收集反馈教职工对学校
工作的意见,对学校工作实行民主监督。
4、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评议、监督学校行政领导干
部。
5、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关心教职工生活。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要积极支持校长行使决策权和指挥权,要维护园长的权威。园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尊重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决定,负责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并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检查和监督。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
第五条凡事享有政治权利的本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被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六条教职工的代表,已工会分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的选举要坚持先进性、代表性和广泛性相结合的原则,代表中应有教师、领导干部、职工,其中任课教师不得少于百分之六十。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每三年改选一次,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对全园负责。学校全体教职工有权依照民主程序,监督或撤换本园的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根据需要,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或列席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1、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自主的、充分的发表自己的意
见,参加关于校园决策的讨论。
3、有权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对学校
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评议学校工作和行政领导干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党的方
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管理的能力,积极参与学校教改工作。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
师职业道德行为规范,积极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党、政、工、团、教职工代表组成,其中教师应超过半数。大会主席团实行届内常任制。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三年召开一至二次全体代表大会。每次会议必须经由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遇有重要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的教职工代表或校长提议,可提前召开或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的确定要遵循“议大事,办实事”的原则,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
议后提请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或表决,必须由全体大会的过半数通过并经校党委审批后为有效。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通过的事项,非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更改。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于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校党委批准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