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急救管理是针对突发疾病或意外伤害的情况下,在急救人员到达现场之前,正确地采取和实施急救措施以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的管理工作。以下是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一、急救人员的培训和管理
1.急救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受过专业的培训和
考核,取得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
2.应严格管理急救物资和设备,确保急救设备、用品、药品的
配备和保养。
3.定期进行急救技能和知识的培训,增强急救能力和专业素质。
二、急救流程和操作规程
1.制定标准化急救流程和操作规程,确保每次急救的操作标准化、规范化。
2.明确急救车辆的出车要求和流程,统一配备急救箱、胸外压
设备等必备急救设备。
三、急救记录和信息管理
1.当急救人员到达现场,应立即进行现场勘查和记录,详细记
录患者病情、治疗过程、处理措施等信息。
2.保护患者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建立急救信息管理系统,确
保急救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及时。
四、急救救助协调管理
1.与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建立联系,加强医院与社区、企
事业单位的联系和合作,共同做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2.加强与急救志愿者、专业医疗救援组织合作,协调资源,提
升急救救助能力。
以上是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通过建立标准的急救操作规程、加强急救人员的培训和管理、做好急救记录和信息管理、加强急救救助协调管理等方面来保障患者生命安全和健康。为了更好的推进院前急救管理,我们需要加强和实践以下内容:
(一)建立急救指挥中心
急救指挥中心是协调急救资源、指挥急救工作、接听百姓求助信息与容灾信息等端口。建立急救指挥中心可以更加快速、高效地响应急救需求,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急救指挥中心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相应的机构,实现信息共享、联动协作,建立紧急队伍,缩短救援响应时间。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急救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急救管理的目的和任务
⒈急救管理的目的是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提供及时、有效、专业的院前急救服务。
⒉急救管理的任务包括建立紧急救护网络、规范急救流程、提升急救水平、加强人员培训等。
第二节急救管理的基本原则
⒈人民至上:将人民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保障人民的权益和利益。
⒉救护优先:对急危重病人实施优先救治,确保救治质量和效果。
⒊综合协调: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合作和协调,形成急救管理的整体合力。
第二章急救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一节急救管理体制
⒈精细分工:设立急救指挥中心、急救站、急救队等多级机构,负责不同层级的急救工作。
⒉紧密配合:急救中心与医院、警察部门、交通管理等部门建立紧密配合机制,实现资源共享、信息互通。
第二节急救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
⒈急救指挥中心:负责院前急救工作的指挥、调度和协调。
⒉急救站:负责急救车辆的运行和急救人员的培训。
⒊急救队:负责现场急救和伤员运送等实际工作。
第三章急救资源的建设与调配
第一节急救车辆和设备的配置标准
⒈急救车辆的种类和数量应根据人口密度、地理环境和急救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⒉急救车辆应配备必备的急救设备和药品,并定期检修和更新。
第二节人力资源的培养和管理
⒈急救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关的医疗知识和急救技能。
⒉急救人员的数量和结构应根据实际需求进行合理规划和配置。
第四章急救流程和操作规范
第一节急救流程
⒈发现急救事件:及时报警或拨打急救方式。
⒉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根据急救事件的情况指挥急救车辆和急救人员。
医院院前120急救网络管理办法
医院院前120急救网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院院前120急救网络的管理,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确保患者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从事医院院前120急救网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第三条医院院前120急救网络是指由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组成的,为患者提供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网络体系。
第四条医院院前120急救网络的管理应当遵循以人为本、救死扶伤的原则,坚持科学、规范、高效、安全的管理理念,不断提高急救服务水平。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急救中心(站)是院前120急救网络的核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急救网络医院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六条急救中心(站)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计划和应急预案,并
组织实施;
(二)负责院前医疗急救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三)对急救网络医院进行业务指导和质量控制;
(四)组织院前医疗急救科研和学术交流;
(五)负责院前医疗急救信息的收集、统计和分析;
(六)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急救网络医院是指与急救中心(站)建立
院前医疗急救合作关系,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医疗机构。
第八条急救网络医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按照急救中心(站)的统一指挥调度,开展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二)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制度,确保急救设备、药品和物资的配备和维护;
(三)定期进行院前医疗急救知识的培训和演练;
(四)及时报告院前医疗急救情况和急救结果;
急救体系建设与质量控制
规范院前急救工作流程
• 1.受理与调度
各级120指挥调度中心和承担急诊急救职能的医疗机构 • 保证24小时在岗 铃响三声 立即接警 • 获取信息:现场地点及状况、伤员数量及情况、周边交通状况 • 指导工作:指导报警(目击)人注意保持通讯畅通和现场保护,指导报 警(目击) 人开展初步现场处置。
• 调度工作:立即受理,按照区域划分原则,实施“就近、就急、就能 力”调 度,及时向分中心或 网络医院下达出诊指令,遇重大、突发 事件应当按照相应应急预案要求,实施调 度和后备调度,同时要及时 向上级主管部门进行汇报,请求协调增 援。 • 接警记录:包括接警时间(精确至分)、呼叫来源、出诊地点、事件类 别、伤病员人数、联系电话、调度时间及情况等。
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配置、提高 效能”的原则制定本地区急诊急救系统的发展 规划并实施行业监督管 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 指挥、逐级响应”的原则,加强辖区内各种突 发事件应急急救工作的指挥和协调。
坚持基本建设与完善运行管理机制相结合,加 强急诊急救队伍建设,规范、高效地开展院前 医疗急救服务。
院内准备的技术和条件
• • • • • • • • • 临时起搏、 初级和高级心肺复苏(含除颤)休克复苏 机械通气 气管插管 困难气管插管、气管切开 清创缝合、清创止血、胸腔闭式引流、腹腔穿刺引流 建立静脉通道、中心静脉置管、深静脉置管 留置胃管、胃肠减压;洗胃 三腔管压迫止血 灌肠、物理降温、导尿 静脉溶栓 合血准备、开胸手术准备、开腹手术准备 重症监护室准备
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一.目的
院前急救设施齐全,人员配备管理,利于院前急救患者的救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适用范围
急诊科一般情况下的院前急救过程控制(不包括灾害事故急救)三.职责
(一)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督促配置救护车上院前急救所需的设施及药品。
(二)由医务科,护理部和科主任,护士长负责配置救护工作所需的医生,护士,司机。
(三)由护士长,护理责任护士认真做好院前急救的准备工作,急救箱及常用急救器材完好率。必须保证达到100%,
并经常保持救护车箱内的卫生。
(四)由出诊医护人员实施院前急救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救护车司机要熟悉本区交通情况,并保持车况良好,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年审。
四工作程序:
(六)救护车设施策划及配置:
按(基本医疗管理制度)的救护车设施要求配置所需设施及通讯器材,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申请,领用。
(七)值班人员准时接班,熟悉了解上一班的救护情况,坚守岗位,认真做好院前急救的准备工作。
(八)值班人员接到呼救电话后,详细记录时间,地点,求救大致原因,并立即通知出诊医生,护士和司机(必要时派出护工)在5分钟内出诊,不得拒绝出车。有关救护车的工作程序详见(救护车的管理制度)
(九)院前急救内容:
出诊医生到达急救现场时,对患者应由高度负责精神,应立即检查患者,动作迅速,处理果断,根据病人情况可就地抢救,待病情稳定后再送回医院进一步抢救,转送过程应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如有3个以上的重伤者,应迅速报告科主任是否增援。
1.现场急救:目的在于挽救和维持基本生命,减轻途中痛苦和并发症。
①维持呼吸系统功能(包括吸氧,吸痰及分泌物,呼吸
四川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1)
❖ 四川省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是指以急救(分)中心、急救站 (点)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共同组成的院前急救医疗机 构网络;
❖ 救护车,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 具有院前急救统一标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 准-救护车》配置和装备的特种车辆。
❖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
急救(分)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 网络医院,在其执业场所以外,按照统一指挥调度, 在将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
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 院前急救医疗机构,是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点)、急 救网络医院的统称,是指由通信、医疗急救和转运等要素构 成,对伤病员提供医疗急救和转运、护送服务的医疗机构, 具有急诊急救和应急救援两项职责;
❖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市(州)级卫生应急决策指 挥机构。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可将具有紧急医学救援 指挥调度能力的市(州)急救中心同时命名为市(州)紧急 医学救援中心;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市(州)区域紧急救援基地,并整合辖区医疗资源组成紧急 救援队伍,加强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急储备,承担区域紧急 医疗救援工作。条件允许的市(州)可由县、乡分级分区域 承担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四川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1)
第二章 机构网络
第六条
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 单位,应根据所在地人口数量、分布密度、 地理特点、交通状况等实际,按照就近、安 全、迅速、有效的原则,依据现有院前医疗 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建立统一指挥、 反应迅速、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区域院前 医疗急救网络体系,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 置、统一管理;并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单 和地址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院前急救单元功能与定位。院前急救单元 执行院前现场急救、监护转运工作,在配备相应医 疗设施设备和人员的基础上,还应配备符合急救中 心要求的急救通讯设备,配备与急救中心对接的基 于互联网的无线有线信息传输网络和移动数据传输 设备; 建立管理制度,保持急救通讯、急诊急救信息采集 和传输的畅通,实现与四川省急诊急救质量控制中 心数据库的对接。
第八条急救站(点)和急救网络医院。
是根据区域院前急救网络建设需要,符 合卫生部《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 和区域急救网络准入标准,承担区域院 前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九条
机构命名。急救中心以市(州)急救 中心和县(市)急救分中心两级命名。参与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二级以上医院以“ⅹⅹ 医院急救站”命名,二级以下(不含二级) 医院和符合区域急救网络准入条件的相关医 疗机构以“ⅹⅹ医疗机构名+急救点”命名。
4.制定急救站(点)、急救网络医院的准入标准, 制定人员着装、急救器材、救护车、通信和信息传 输设备等配置标准。
医院前急救病历管理的规定
医院前急救病历管理的规定
为了规范医院前急救病历的管理,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患
者权益,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相
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病历管理职责
1. 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院前急救病历管理部门,负责医院前急
救病历的管理工作。
2. 医院前急救病历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学历和工作经验,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工作。
3. 医院前急救病历管理人员负责对医院前急救病历进行收集、
整理、归档、保管和查询等工作。
二、病历内容要求
1. 医院前急救病历应当包括患者基本信息、急救措施、药物使用、病情变化、转归等内容。
2. 病历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地记录患者病情和治疗过程,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灭或者遗失。
3. 医疗机构应当对医院前急救病历进行审核,确保病历的质量
和完整性。
三、病历归档要求
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前急救病历归档制度,明确归档时间、归档流程和归档责任人。
2. 医院前急救病历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顺序进行整理,确保
病历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3. 医疗机构应当对归档的医院前急救病历进行编号、登记,并
建立索引系统,便于查询和管理。
四、病历查询与使用
1. 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医院前急救病历查询系统,方便医务人员
和患者查询和使用。
2. 医务人员查询医院前急救病历时,应当进行身份验证和授权,确保病历信息的安全性。
3. 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查询医院前急救病历时,应当提供患者身
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查询服务。
五、病历管理违规处理
1. 违反本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院前急救工作,提高急救效率,保障人民群众
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院前急救工作,包括急救设备、急救人员、急救车辆和急救机构的管理。
第三条院前急救工作应当坚持生命至上、时间至关重要的原则,执行科学、规范、高效的急救流程,提供及时、有效的急救服务。
第二章急救设备的管理
第四条急救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定期进行维护
和检修,确保设备正常运转。
第五条急救设备的配备应当根据急救机构的级别和实际需求进
行合理配置,并有相应的储备设备。
第六条急救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使用说明,方便急救人
员和群众使用。
第三章急救人员的管理
第七条急救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持有国家认
可的急救证书。
第八条急救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提高急救处理能力
和应急反应能力。
第九条急救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纪律,服从指挥、勇于担当,保护患者隐私和个人权益。
第四章急救车辆的管理
第十条急救车辆应当根据急救机构的级别和实际需求进行合理
配置,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第十一条急救车辆应当定期进行维护和检修,确保车辆的正常
运转。
第十二条急救车辆应当配备专职驾驶员,具备相关职业驾驶证,并接受专业的急救培训。
第五章急救机构的管理
第十三条急救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并定期
进行技术评估和质量审查。
第十四条急救机构应当配备急诊医生和护士,并提供必要的培
训和学习机会,提高医务人员的急救技能水平。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院前医疗
急救管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4.04.16
•【文号】国卫办医函[2014]304号
•【施行日期】2014.04.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应急
正文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
理工作的通知
(国卫办医函〔2014〕3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深入贯彻《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按照《2014年卫生计生工作要点》(国卫办发〔2014〕4号)要求,我委决定在2014-2015年开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现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2014-2015年)》印发给你们(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下载),请认真组织落实。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建议和工作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医政医管局。
联系人:王斐、焦雅辉
联系电话:************、68791888
电子邮箱:****************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4年4月16日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方案(2014-2015年)为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贯彻《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方案。
一、范围
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急救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急救网络医院)。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正文: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已于2021年6月18日由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经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7月30日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条例
2021年6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2021年7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社会急救医疗体系
第三章社会急救医疗服务
第四章保障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社会急救医疗服务水平和能力,为急危重症患者提供及时、规范、有效的急救医疗服务,保障市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社会急救医疗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症患者在事发现场以及转送医疗机构过程中的院前、院外紧急医疗救护。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2011年修订)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11.09.29
•【字号】
•【施行日期】2012.01.01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应急
正文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30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9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2011年6月24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201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了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提高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救治能力,保障生命安全和人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以及转送医院过程中的院前、院外紧急医疗救护。
第四条本市社会急救医疗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社会急救医疗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和规划、交通、民政、人社、信息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第六条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应当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的原则,根据伤病员情况,实行就急、就地、就近救护,保证急救工作高效、及时。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院前急救工作,提高急救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各类院前急救机构、急救人员及相关部门。
第三条院前急救是指发生突发疾病、创伤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生命危急的情况下,通过急救措施在医疗机构前提供有效救治和抢
救的工作。
第四条院前急救应遵循人道主义、责任和专业的原则,保障急救对象的隐私权和尊严。
第二章急救机构设置与管理
第五条城市、农村和高速公路等不同领域及地区应合理设置院前急救机构,保证急救服务的覆盖面和时效性。
第六条院前急救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救护车辆、急救设备和药品,并进行统一的管理和维护。
第七条急救人员应具备相关医学知识和急救技能,并进行规范的培训和考核,保证其能胜任院前急救工作。
第八条急救机构应建立健全急救预案和应急处置机制,提前做好院前急救的准备工作。
第九条急救机构应定期组织院前急救演练,检验急救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应变能力。
第三章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第十条当发生突发疾病、创伤或其他突发事件导致生命危急的情况时,急救机构应立即响应并启动院前急救预案。
第十一条急救人员应快速到达现场,进行现场急救和稳定患者病情,确保患者在院前获得最佳救治。
第十二条急救人员应判断患者病情,决定是否需要转运至医疗机构进行进一步救治。
第十三条在转运过程中,急救人员应密切监测患者生命体征,并进行必要的急救处理。
第十四条急救人员应与医疗机构保持紧密联系,准备好接收患者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四章信息管理与协调
医院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院前急救管理制度
一、目的
院前急救设施齐全,人员配备合理,利于院前急救患者的救治,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二、适用范围
急诊科一般情况下的院前急救过程控制(不包括灾害事故急救)。
三、职责
(一).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督促配置救护车上院前急救所需的设施及药品。
(二).由医务科、护理部、行政办和科主任、护士长负责配置救护工作所需的医生、护士、司机。
(三).由护士长、护理责任护士认真做好院前急救的准备工作,急救箱及常用急救器材完好率必须保证达到100%,并经常保持救护车箱内的卫生。
(四).由出诊医护人员实施院前急救工作,并做好记录。
(五).救护车司机要熟悉本区交通情况,保持车况良好,做好车辆的维护、保养和年审。
(六)接诊医护人员必须确保通讯工具畅通,接诊途中如出现意外情况应及时上报科主任、护士长协调解决,如不能协调应及时上报总值班或医务科并及时向120指挥中心反馈信息。
四、工作程序:
(一).救护车设施策划及配置:
按《基本医疗管理制度》的救护车设施要求配置所需设施及通讯器材,由科主任、护士长负责申请、领用。
(二).值班人员准时接班,熟悉了解上一班的救护情况,坚
守岗位,认真作好院前急救的准备工作。
(三).值班人员接到呼救电话后,详细记录时间、地点、求救大致原因,并立即通知出诊医生、护士和司机在5分钟内出诊,不得拒绝出车。
五、院前急救内容:
出诊医生到达急救现场时,对患者应有高度负责精神,应立即检查患者,动作迅速,处理果断,根据病人情况可就地抢救或先作相应处理后迅速接回医院待进一步抢救,转送过程应密切观察生命体征变化。如有3个以上的重伤者,应迅速报告科主任是否增援,4人以上应上报总值班。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99.01.29
•【字号】
•【施行日期】1999.01.29
•【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卫生应急
正文
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定
(1998年12月30日成都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9日四川省第
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提高对急、危、重伤病员的救治能力,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急救医疗,是指对急、危、重伤病员在事发现场及转送医院过程中的院前、院外紧急医疗救护。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应当遵守本规定。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卫生行政部门投诉。
第四条市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社会急救医疗工作,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市)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的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公安、规划、公用、交通、民政、劳动、保险、电信、供电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急救医疗工作。
第五条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把社会急救医疗事业纳入本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保障社会急救医疗事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
第六条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应当按照统一受理、统一协调、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的原则,根据伤病员情况,实行就急、就地、就近救护,保证急救工作高效、及时。
第七条成都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由成都市急救指挥中心和中心急救站、急救站、基层急救站组成。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院前医疗急救管理,规范院前医疗急救行为,提高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水平,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本办法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相应机构和人员在医疗机构外,对急、危、重伤病员现场实施紧急必要救护和转运至医疗机构救治的过程。
第三条院前医疗急救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是完善城市公共服务功能、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实力、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院前医疗急救遵循统一受理、统一指挥、快速反应、及时救治、规范操作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机构设置
第五条院前医疗急救以急救中心(站)为主体,与院内急诊有效衔接。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置急救网络医院,承担相应区域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等指定急救中心(站)承担相应区域院前医疗急救任务;根据需要,将符合条件的医院纳入急救网络,承担相应区域院前医疗急救任务。
第六条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按照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范围开展工作,由调度机构统一调度指挥。
急救中心(站)、急救网络医院和调度机构之间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的建设,保证其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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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常态院前急救网络。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根 据本地区院前医疗急救需求和自身资源状况,逐步设立并完 善区域市(州)、县(区)、乡(镇)、村四级区域院前医 疗急救体系网络;
急救站(点)的设置要求,城市中心城区平均急救服务半径 3-5公里,平均急救反应时间(指救护车从所属机构出车至 救护车到达现场时间的年度平均值)10-15分钟;城市郊区、 农村等地区平均急救服务半径8-10公里,平均急救反应时间 15-20分钟;
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坚持基本建设与完善运 行管理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院前急救队 伍建设,规范、高效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服 务。
第二章 机构网络
第六条 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 单位,应根据所在地人口数量、分布密度、 地理特点、交通状况等实际,按照就近、安 全、迅速、有效的原则,依据现有院前医疗 急救网络布局、医院专科情况建立统一指挥、 反应迅速、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区域院前 医疗急救网络体系,进行统一规划、统一设 置、统一管理;并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单 和地址向社会公告。
院前急救单元,是指由院前急救救护车、急救设备药品、医护 人员、救护员以及驾驶员和担架员等辅助人员组成的院前急 救小组,是执行院前急救任务的基础;
四川省院前医疗急救体系,是指以急救(分)中心、急救站 (点)为主体,与急救网络医院共同组成的院前急救医疗机 构网络;
救护车,是指符合救护车卫生行业标准、用于院前医疗急救、 具有院前急救统一标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 准-救护车》配置和装备的特种车辆。
边远、欠发达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急救服务半径 和急救反应间期。
(三)信息网络。省卫生计生委将逐步建立集决策 指挥、调度管理、院前急救信息采集为一体的急诊 急救与应急救援信息共享平台,并委托四川省急诊 急救质量控制中心构建全省急诊急救数据收集系统, 逐步实现我省市、县、乡三级各急救信息网络点与 相应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相关政府部门的智能化互 联互通。
院前急救医疗机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 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进行设 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批准,任何组织、机构及其内设机构、团体 和个人不得从事本《实施意见》所规定的院 前医疗急救工作。
第七条 急救(分)中心。急救(分)中心应 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各市(州)各设置 一所急救中心,并规范命名。鼓励各市(州) 在现有急救体系基础上设立独立建制的急救 中心。县(区)可依托当地公立医疗机构, 设立县(区)级急救分中心,统一受辖区市 (州)急救中心的统一监督、管理、指挥。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四川省从事院前医疗 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是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和公共卫 生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举办的公益性事业。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应保证院前医疗急救与当地社会、经济发展和医疗 服务需求相适应,应将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与发 展纳入本地区卫生发展建设规划,应当建立稳定的 经费保障机制,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 配置、提高效能”的原则统一组织、管理、实施。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院前医疗急救,是指由
急救(分)中心(站)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 网络医院,在其执业场所以外,按照统一指挥调度, 在wk.baidu.com患者送达医疗机构救治前,开展的以现场抢救、
转运途中紧急救治以及监护为主的医疗活动;
院前急救医疗机构,是急救(分)中心、急救站(点)、急 救网络医院的统称,是指由通信、医疗急救和转运等要素构 成,对伤病员提供医疗急救和转运、护送服务的医疗机构, 具有急诊急救和应急救援两项职责;
四川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绵阳市中心医院 急诊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四川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提高 院前医疗救治能力,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的可持 续发展,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卫生 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的通 知》、《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和《卫生部、 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院前急救网络建设及“120”特 服号码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 制定《四川省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各市(州)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市(州)级卫生应急决策指 挥机构。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部可将具有紧急医学救援 指挥调度能力的市(州)急救中心同时命名为市(州)紧急 医学救援中心;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设置 市(州)区域紧急救援基地,并整合辖区医疗资源组成紧急 救援队伍,加强院前急救医疗机构应急储备,承担区域紧急 医疗救援工作。条件允许的市(州)可由县、乡分级分区域 承担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第八条急救站(点)和急救网络医院。 是根据区域院前急救网络建设需要,符 合卫生部《急救中心(站)建设标准》 和区域急救网络准入标准,承担区域院 前急救工作的医疗机构。
第九条 机构命名。急救中心以市(州)急救 中心和县(市)急救分中心两级命名。参与 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二级以上医院以“ⅹⅹ 医院急救站”命名,二级以下(不含二级) 医院和符合区域急救网络准入条件的相关医 疗机构以“ⅹⅹ医疗机构名+急救点”命名。
第十条 四川省院前急救体系网络包含应急救 援、常态院前急救、信息网络、院前急救医 疗质量控制网络四个方面。
(一)应急救援网络。四川省卫生计生委为省级卫生应急决 策指挥机构,负责确定省级紧急医学中心,筹组省级紧急医 学救援基地,承担省级紧急医学救援和专业技术支援;国家 (四川)紧急医学救援队承担国家卫计委及我省卫计委指派 的各类紧急医学救援任务。
第五条 四川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制定全省院前 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监督实施 全省院前医疗急救建设与发展。四川省急诊 急救质量控制中心受四川省卫生计生委委托, 开展四川省院前医疗急救相关标准的制定、 培训、指导和信息收集反馈等工作。
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是本辖区院前医疗急 救的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县、乡三级 院前医疗急救体系建设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保障院前医疗急救体系的良好运行和持续发 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