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前急救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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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7月北京市卫生局《院前医疗急救 工作相关标准及规范》,涉及院前急救指 挥调度系统管理办法、信息报告制度、设 施建设标准、医护人员工作规范、车辆管 理配置规范、收费规定等13个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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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09年1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1日施行)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第五章 产品责任 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54-64条) 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第十章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5条:“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 特别规定的,依照来自百度文库规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虽然对医疗事故赔偿 做出了详细规定,但条例是由国务院公布的 行政法规,不属于第五条“法律”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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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孙×患右侧胸膜炎,有包裹性积液约
3cm,2001年5月29日10∶53,其家属拨
打市急救中心120,被告知救护车全部在外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考试和注册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四章 考核和培训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6章4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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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院前急救医患关系 与院内医患关系
法律属性是否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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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发达国家(如日本)院外急救机构隶 属于公安消防系统,救护人员多由非医务工 作者经培训考核上岗。我国目前院外急救机 构(急救中心等)属于医疗机构,虽然院前 与院内在工作特性上有诸多不同,但在医患 关系法律属性上仍具有一致性,院前急救机 构与被救治者之间是典型的医患关系。故我 国院前急救医患法律关系除受规章和其它规 范性文件制约外,还受侵权责任法、执业医 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
执行任务,要求另想办法或等救护车回来。
11∶05,家属再次呼救,称孙×已休克,
但急救中心仍无车可派。11∶11,执行任
务结束的急救车回来后,急救中心电话核实
孙×地址,派车前往。急救车到达孙×住所
后,随车医师检查发现患者孙×已死亡,仍
对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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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必要抢救措施,但未成功。于是,急救
中心开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并收取 120元抢救费用。后家属认为急救中心未按 规定科学合理安排车辆、配备合格的医务人 员,且出车后又延误抢救时间,最终导致患 者孙×死亡,要求法院判决急救中心赔偿经 济损失2万元、精神损失3万元,并退回收取 的抢救费用120元。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诉 讼请求。患者家属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 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6年国家发改委正式批复卫生部组织编制的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信息系统项目 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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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卫办规财 发[2008]122号)颁布,规定了急救中 心、独立建制的急救分中心和独立建制急 救站的建设标准;
2009年卫生部《急诊科建设与管理指南 (试行)》,明确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急诊 科建设管理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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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卫生部《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管理办 法》;
1996年广州市人大常委《广州社会急救医疗管理 条例》,我国关于社会急救医疗管理的第一个地 方性法规,2011年修正;
2003年国务院转发发改委、卫生部《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建设规划》;
2004年卫生部、原信息产业部《关于加强院前急 救网络建设及“120”特服号码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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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医疗,是指对危及生命的突发急
症、创伤、中毒者的抢救治疗,包括 院前急救和院内急救。
我国目前有急救医疗的法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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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 医疗卫生法律 国际卫生法 医 疗卫生行政法规 医疗卫生地方性法规 卫生部规章 一定层级市政府医疗卫生规章 医疗卫生其他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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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卫生部《关于加强城市急救工作的意见》; 1983年卫生部《城市医院急救科(室)建设方
案》; 1985年卫生部确定“120”为急救电话; 1986年和1987年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急诊
抢救工作的补充规定》及《关于加强急诊抢救和 提高应急能力的通知》,对建立健全急救医疗机 构网,提高急诊抢救和应急能力提出具体要求; 1994年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急救中 心(站)基本标准,全国范围内三级医疗机构内 普遍建立急诊科(室),部分大、中城市建立急 救中心,急救医疗渐渐步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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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院前急救相关规章、地方性法规与法 律冲突时,根据《立法法》,以法律为 准;
准确理解《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 九条规定“不是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 承担赔偿责任”;
不管从法学理论还是从已有诉讼判例看, 上位法必须优于下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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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2条第一款:“侵害民事权益,应 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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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救中心是否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法学界有争议,有认为120急救中心为 “准行政部门”,如有过失应承担渎职 等行政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要承担刑事 责任;也有认为它与公众之间是普通合 同关系,其地位就是普通民事主体,如 构成民事违法,应承担违约或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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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急救中心应界定为民法中的民事主体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94年卫生部颁布)
第2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 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3条:“医疗机构的类别:……(八) 急救中心、急救站;……(十二) 其他 诊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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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医疗法律关系:患方有权要求急救 中心维护自己生命和健康安全,同时有 义务支付必要费用;急救中心有义务尽 职尽责维护患方生命和健康安全,也有 权要求患方支付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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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 通过,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三章 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 第四章 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监督 第五章 医疗事故的赔偿 第六章 罚 则 第七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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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医师法》
(1998年6月26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三次会议通过,1999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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