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代位清偿(第三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壹、代位清偿(第三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共同担保内部追偿

代位清偿

【52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位清偿:要件、法效果

要件: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第三人清偿权:不得拒绝→受领迟延

法效果原债权

清偿后法定“转让”→第三人

担保权

受领迟延

【589: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605: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608: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债权让与

【547: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要件: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丧失权利→物上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若不清偿,则受不利占有、登记顺位

遭受其他不利

特别规定→非本条范围

立法例

无特别规定→属本条范围

占有:次承租人涤除权

【719: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甲承租乙之房屋,占有中,乙之债权人/抵押权人丙就该房申请强制执行。承租人乙:

1.“买卖(抵押)不破租赁”

2.代位清偿权?】

先租后押、先押后租与买卖不破租赁

【405: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

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

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725: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例1: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 租赁物交付→ 所有权过户=抵押权登记例2: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 所有权过户→ 租赁物交付

抵押合同

遭受其他不利:抵押物买受人

【406: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保证人之追偿

【700: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人清偿/承担保证责任之法效果

追偿权→主债务人

主债权=法定移转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人保

担保权?

物保限制: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甲、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丙与甲签订连带保证合同,担保范围为500万元。丁亦与甲签订连带保证合同,担保范围2000万元。后乙届期未能还款,丙主动承担保证责任】

追偿权:丙对乙(500万)

甲对乙之原主债权法定代位:追偿额内,丙取得顺位?

丁之保证债权

额度?

→乙破产时,甲、丙债权之顺位?

【甲、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丙与甲签订连带保证合同,担保范围为500万元。丁以其房产为甲设定抵押,担保范围2000万元。后乙届期未能还款,丙主动承担保证责任】

追偿权:丙对乙(500万)

甲对乙之原主债权

法定代位:追偿额内,丙取得顺位?

丁房之抵押权

额度?

担保人之追偿

【392: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

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

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

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

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00: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

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甲、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丙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担保范围2000万元。丁以其房产为甲登记设定抵押权,担保范围500万元。后乙届期未能还款,丁主动向甲代位清偿】

追偿权:丁对乙(500万)

甲对乙之原主债权法定代位:追偿额内,丁取得顺位?

对丙的保证债权

额度?

【甲、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丙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担保范围2000万元。丁以其房产为甲登记设定抵押权,担保范围500万元。后乙届期未能还款,甲先申请就丁房强制执行,优先受偿500万元】

追偿权:丁对乙(500万)

甲对乙之原主债权?

法定代位?:追偿额内,丁取得顺位?

对丙的保证债权?

额度?→甲申请后,若丁忙向其支付500万元:与拍卖受偿,有何区别?

→代位清偿规则之准用?或有类似规则,得出类似结果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