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解读之代位清偿(第三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
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第三⼈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活中在债权债务⽅⾯,经常会出现由第三⼈帮忙清还的现象。
那么法律上对此有何规定呢要注意⼀些什么呢?接下来由店铺⼩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第三⼈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及其他⼀些相关知识,欢迎⼤家阅读!第三⼈代为清偿债务的法律规定有哪些《民法典》第五百⼆⼗四条【第三⼈清偿规则】债务⼈不履⾏债务,第三⼈对履⾏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有权向债权⼈代为履⾏;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履⾏的除外。
债权⼈接受第三⼈履⾏后,其对债务⼈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但是债务⼈和第三⼈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条【替代履⾏】当事⼈⼀⽅不履⾏债务或者履⾏债务不符合约定,根据债务的性质不得强制履⾏的,对⽅可以请求其负担由第三⼈替代履⾏的费⽤。
⼆是与债务⼈达成代其清偿债务的协议,也就是订⽴债务履⾏承担合同。
债务履⾏承担,也称“清偿承担”,⼜称为对内的债务承担,是第三⼈(承担⼈)与债务⼈之间的⼀种合同,依该合同承担⼈对债务⼈负有履⾏债务⼈债务的义务。
所谓债务承担,是指在不改变合同内容的前提下,债权⼈或者债务⼈通过与第三⼈订⽴转让债务的协议,将债务全部或部分地转移给第三⼈承担的现象。
债务承担按照原债务⼈是否免责为标准,分为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在免责的债务承担中,由第三⼈取代原债务⼈的地位承担全部债务,原债务⼈脱离债务关系;⽽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中,原债务⼈并不脱离债务关系,⽽由第三⼈加⼊到债的关系中,与债务⼈共同承担债务。
从概念上我们可以看出,第三⼈代为清偿制度的“清偿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有着相似之处,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把两者混淆。
其实第三⼈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制度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其区别主要表现在:(1)在合同债务承担中,债权⼈或债务⼈与第三⼈达成转让债务的协议,且在由债务⼈与第三⼈达成的债务承担合同中必须取得债权⼈的同意;在第三⼈代为清偿的情况下,第三⼈只是单⽅⾯表⽰代债务⼈清偿债务或与债务⼈达成代其清偿债务的协议,⽆论哪种情形,均⽆须获得债权⼈的同意。
民法典第三人清偿代位制度的解释论
民法典第三人清偿代位制度的解释论陆家豪*目 次一、问题的提出二、当事人意思的三方博弈机制三、“合法利益”的狭义理解四、第三人清偿代位场合下的债权人保护五、结语摘 要 《民法典》第524条为新规定之条文,在法律适用上有诸多问题亟待解决。
在方法论层面,应认为《民法典》第524条存在“开放型漏洞”,应采取个别类推之方式进行填补,该条除了适用于法定清偿代位之外,亦适用于意定清偿代位制度,但意定清偿代位制度在适用上必须要受到相应的限制。
在当事人发生三方意思博弈的过程中,原则上无须考虑债权人与债务人的意思,这也符合比较法的发展趋势。
对于“合法利益”的理解,基于我国求偿权等相应配套制度的完善,应当采取狭义解释而非广义解释,但须对未来司法实践可能产生的新案型保持一定程度的开放性。
在债权人保护问题上,在部分清偿代位情形中,采取顺位劣后说相较准共有说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人清偿代位产生法定债权移转的效果,应基于《民法典》之体系效应,将《民法典》第700条但书所规定的保证场合下的“债权人不利地位之禁止”条款类推适用于第三人清偿代位制度。
关键词 清偿代位 法定债权移转 意定代位 合法利益 部分代位一、问题的提出所谓第三人清偿代位(法文为“paiement avec subrogation”,亦简称“代位”,“代位”的法文与英文表述均为“Subrogation”),〔1〕即因清偿之代位或法律上之债权移转(拉丁文为“Cessiolegis”;德文为* 陆家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本文的撰写获得了王利明教授、高圣平教授、李中原教授、石佳友教授、朱虎教授、冯洁语副教授、张尧博士、叶周侠博士、罗伟恒博士、龚家侃博士在具体问题、德文文献与日文文献等方面的诸多指导与帮助,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当然,文责自负。
〔1〕 关于概念之选择,学者有称之为“第三人代为清偿”(台湾地区“民法”第311条)或“第三人代为履行(或第三人履行)”[《欧洲合同法原则》(PECL)第7:106条、《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ICC)第9.2.6条、《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DCFR)第Ⅲ-2:107条],“gesetzliche Zession”),谓第三人或共同债务人之一人,因为清偿,于其求偿权之范围,债权人之债权当然移转于清偿人。
第三人担保合同
第三人担保合同概述第三人担保合同是指在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另聘一方作为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负担提供保证的合同。
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八章的规定,第三人可以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但必须经过债务人同意,并且必须是出于善意而行动。
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的合同要明确规定第三人的担保责任和担保范围。
担保方式第三人提供担保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等方式。
其中保证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
保证保证是指第三人在债务人无力履行债务时,对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的行为。
保证的方式可以是一般保证或连带保证。
•一般保证:指第三人只对债务人的某一特定行为的履行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指第三人对债务人的全部债务负担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抵押是指将财产转移给债权人以偿还债务的担保方式。
抵押的财产可以是房屋、车辆等有价物品。
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将债权人持有的财产作为借款的担保,如股票、债券等。
合同内容第三人担保合同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1.债权债务关系的明确描述;2.第三人提供的担保方式及范围;3.第三人的担保责任;4.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告知义务;5.应急措施的处理方案;6.其他附条件。
合同违约处理如果第三人在合同期内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担保责任,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提起诉讼,要求第三人履行担保责任;2.要求第三人提供担保的财产;3.与债务人一起追偿。
总结第三人担保合同在商业交易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为债务人提供充足的担保,增强借款的可信度。
在签订合同前,各方需要仔细了解合同内容,特别是第三人的担保责任和担保方式等节点。
代位追偿实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追偿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以保障其债权得到实现的一种法律制度。
我国《民法典》合同编中规定了代位权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
本文将围绕代位追偿的实务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二、代位追偿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零七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零八条:“债权人代位行使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
债务人接到通知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零九条:“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一十条:“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二)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四)代位权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
”三、代位追偿的实务法律规定1.代位权的行使范围根据《民法典》合同编第八百一十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这意味着,债权人只能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不能超出其债权范围。
2.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
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符合法律规定,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
(2)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损害债权人利益。
债务人应当履行其对第三人的权利,但因其怠于行使权利,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或者虽然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债权人的债权尚未到期或者虽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这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条件。
代位申请执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位申请执行,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代位申请执行制度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
本文将对代位申请执行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位申请执行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三、代位申请执行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到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
3.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了损害。
4.债权人的债权与债务人的债权具有连带性。
四、代位申请执行的程序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代位申请。
2.人民法院受理代位申请后,应当通知债务人。
3.债务人收到通知后,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4.人民法院审查债权人的申请和债务人的异议,依法作出判决。
5.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代位申请的,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五、代位申请执行的期限1.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代位申请的期限为一年。
2.债务人收到通知后,有权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
3.债权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代位申请的,视为放弃代位申请。
六、代位申请执行的效力1.代位申请执行对债务人具有拘束力。
2.代位申请执行对第三人具有约束力。
3.代位申请执行不影响债务人对其债权人的清偿。
4.代位申请执行不影响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七、代位申请执行的例外情况1.债权人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2.债务人已经行使了对第三人的债权。
3.债务人的债权已经依法转让。
合同法代为清偿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合同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代为清偿作为一种常见的合同履行方式,对于保障合同各方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合同法代为清偿的法律规定,从代为清偿的概念、适用条件、效力、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代为清偿的概念代为清偿,又称第三人清偿,是指合同债权人受让债务人的债权,或者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代为清偿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债权人受让债务人的债权,由债务人向第三人清偿;二是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三、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1. 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一致意见代为清偿必须经过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共同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决定代为清偿。
2. 第三人愿意代为清偿第三人必须自愿承担代为清偿的义务,不得强迫第三人履行。
3. 债务人有足够的财产清偿债务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应当具备足够的财产或者信誉,能够承担代为清偿的责任。
4. 债权人同意第三人代为清偿债权人应当同意第三人的代为清偿行为,否则代为清偿无效。
四、代为清偿的效力1. 清偿效力代为清偿具有清偿效力,即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消灭。
2. 转移效力代为清偿具有转移效力,即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对第三人的债权成立。
3. 免责效力代为清偿具有免责效力,即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务人免除履行债务的责任。
五、代为清偿的责任1. 第三人责任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第三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债权人损失的,第三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的,第三人有权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2. 债务人责任债务人委托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债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1)第三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债权人损失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2)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债权人仍不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论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为分析对象
论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
释》第30条为分析对象
高圣平;陶鑫明
【期刊名称】《社会科学研究》
【年(卷),期】2024()1
【摘要】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与尊重债之关系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协调,第三人对履行债务的利益关联及紧密程度是各方权利配置的关键。
《民法典》第524条赋予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代为清偿权,较之传统理论界定的“法律上的利益”更有弹性,可为司法实践面对复杂多样之第三人利益主张创造适用空间。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1款对第三人类型列举详尽,但适用该款第7项时应注重对第三人利益的说理。
第三人代为清偿后发生债权的法定移转,应参照意定债权移转规则确定具体的法律效果。
基于限缩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立场,担保人代为清偿且有其他担保人的特殊情形,适用《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就担保人之间内部分担请求权的规则。
【总页数】14页(P42-55)
【作者】高圣平;陶鑫明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6
【相关文献】
1.后民法典时代的让与担保及其适用——兼评《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3]13号)
3.债权转让规则的具体适用及相关问题研究——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8-50条为中心
4.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分及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4条为中心
5.交易习惯的具体认定与细化适用——以《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条为中心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代位追偿的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代位追偿的定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条规定,代位追偿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未履行到期债务,对债务人的债务人享有请求其履行债务的权利。
二、代位追偿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且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2. 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但债务人未履行债务。
3. 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具有可转让性。
4. 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无争议,或者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已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
5. 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不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三、代位追偿的范围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三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可以请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范围包括:1. 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本金。
2. 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利息。
3. 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违约金。
4. 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赔偿金。
5. 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其他费用。
四、代位追偿的程序1.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代位追偿权。
2.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人。
3. 债务人和债务人的债务人有权进行答辩,提出抗辩。
4. 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符合法定条件的,判决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5. 债务人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五、代位追偿的期限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四条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的期限为自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六、代位追偿的效力1. 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2. 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债务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3. 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债务人的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后,债务人的债务人不得向债务人追偿。
七、代位追偿的限制1. 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
2. 债权人行使代位追偿权,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背景下第三人代为清偿新规则之探讨--以《民法典》第524条为视阈
066当代思潮民法典背景下第三人代为清偿新规则之探讨问题的提出唐某(男)和冯某(女)原本是夫妻,婚后育有一儿子唐山。
迫于谋求生计的需要,唐某外出务工,在务工过程中结识了另一未婚女性王某,二人逐步互生情愫。
当年春节,唐某回家与冯某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婚生儿子唐山由冯某抚养至成年,唐某每月给付一定的抚养费。
在唐山成年后,唐某便不再支付抚养费。
十年之后,唐某在王某的帮助下在事业上取得了成功,此时心里觉得亏欠儿子唐山,经多方打听了解到:唐山已经结婚,冯某为了给唐山买房买车和操办婚礼,冯某母子向朋友赵某借款100万元。
唐某顿时觉得作为一名父亲,错过了儿子人生中最重要的时刻,为了弥补儿子欲替其偿还欠款100万元。
冯某母子及赵某未曾约定借款不得由第三方代替清偿。
问题:唐某是否具有代冯某和唐山偿还100万元的资格,即唐某对冯某、张三的100万元债务是否具有“合法利益”?债权人赵某是否可以拒绝唐某的清偿?债务人冯某、唐山亦能否拒绝唐某代为清偿呢?为了回答此三个问题,笔者以《民法典》规定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制度为中心,展开下文论述。
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实践与争鸣代为清偿制度存在的历史悠久,渊源颇深。
在罗马法上,债素有“法锁”之称,意在强调债之双方应受到债的拘束。
除此之外,任何第三人既不能享有债之权利,也不承担债之义务。
该原则被称为“任何人不得为他人缔约”或“缔约行为应在要约人和受约人之间达成”。
但是,在清偿债务主体上,罗马法却又不拘束于“法锁”的桎梏,认为除了债务人自身之外,任何具有为他人履行债务意思且具有债之履行能力的第三人均可以代债务人为之。
清偿是使债权债务关系得以消灭的一种常见方式。
详言之,具体可表现为交付财产、完成工作或提供劳务等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
合同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属于清偿行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履行债务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在理论上称之为第三人清偿,又称第三人代为清偿或第三人代为履行。
需要注意的是,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唐 创(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 湖南湘潭 411105)摘 要:《民法典》构建了第三人代为清偿的制度框架,确立了以“对债务履行具有合法利益”作为判断第三人代为清偿的资格标准,弥补了先前法律存在的空白。
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规定的解读及最高法院最新裁判规则
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规定的解读及最高法院最新裁判规则为给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提供充分的保障,在市场经济交易中,当事人创造出了以第三人加入债务为基本内容的各类“增信措施”,对于此类“增信义务”的法律性质,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中对于相关纠纷的处理,尤其是第三人应当承担的责任类型以及与保证责任、债务转移之间的关系,存在较大的争议。
为此,《民法典》在第552条专门对债务加入这种并存式的债务承担进行规范。
一、《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及解读(一)《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1. 《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债务承担理论,债务承担有两种主要类型:一是免责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转移,二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即通常所称的债务加入。
《合同法》第84条(《民法典》第551条)规定了免责的债务承担,但《合同法》并未规定有关并存的债务承担的内容,《民法典》正式将并存的债务承担纳入法典,从而建构起较为完整的债务承担制度体系。
《民法典》第552条规定,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2. 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根据《民法典》第552条的规定,债务加入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一是原债权债务关系有效存在;二是债务人不脱离债务关系,第三人加入债务后,原债务人仍应当在原债务范围内承担履行义务,其并没有因第三人加入债务而免除其履行义务,即第三人加入债务只是在原债务人的基础上增加了一个新的债务人,在性质上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功能;三是应当通知债权人,第三人加入债务,虽不需债权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权人,或者是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明确拒绝的,如果未通知债权人则对债权人不发生效力,同时债权人作为权利人,可以拒绝第三人的债务加入行为;四是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解释
民法典关于担保制度解释
民法典对担保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规定。
根据民法典,担保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了债权人的利益,提供财产或履行一定的义务
作为对债权的保证。
担保可以分为合同担保和法定担保两种形式。
合同担保是指债务人和担保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担保行为,包
括保证、抵押和质押等形式。
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可以通过书面合同
约定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保证,并在合同中明确了担保的期限、范围、方式和条件等。
法定担保是指法律规定的一些特殊情况下,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必
须为债务提供担保的情况。
例如,法律规定一些特定的债务必须由第
三人提供担保,如未成年人借款需要家长提供担保等。
同时,民法典还明确了担保的效力和责任。
根据民法典,债权人
在债务履行中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担保人应当按照合同中约定的
方式和条件履行担保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对担保的范围、解除、变更、转让等进行了详细
的规定。
担保制度是保护债权人权益的重要制度,有利于促进经济发
展和保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代为清偿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代为清偿是指债务人在清偿债务的过程中,第三人自愿或依约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代为清偿是一项重要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围绕代为清偿的法律规定,从代为清偿的概念、法律特征、适用条件、效力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代为清偿的概念代为清偿,又称第三人代为履行,是指第三人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中,自愿或依约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可以是任何人,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代为清偿的法律特征1. 代为清偿具有相对性。
代为清偿关系仅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产生,第三人并非合同当事人,不承担合同义务。
2. 代为清偿具有无偿性。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通常不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其履行行为不具有对价性。
3. 代为清偿具有独立性。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变化而受影响。
四、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1. 债务人有清偿能力。
债务人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是代为清偿的前提条件。
2. 债权人同意。
债权人对代为清偿的第三人表示同意,是代为清偿生效的必要条件。
3.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具有履行能力。
第三人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是代为清偿得以实现的关键条件。
4. 债务的性质和内容适宜第三人代为履行。
部分债务如特定技能、身份等,不适宜第三人代为履行。
五、代为清偿的效力1. 对债权人的效力。
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后,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消灭。
2. 对债务人的效力。
债务人因代为清偿而免除债务。
3. 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三人履行债务后,享有请求债务人支付报酬的权利。
六、代为清偿的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当向第三人支付相应的价款或者报酬。
代偿_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代偿的概念代偿,是指债务人在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务清偿的目的。
代偿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是债权实现的重要途径之一。
代偿关系涉及债务人、债权人和第三人三方的权利义务,因此,对代偿的法律规定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二、代偿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民法典》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对代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编中。
(1)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第五百五十三条: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原债务人相同的债务。
但是,新债务人可以对原债务人的抗辩权行使抗辩。
(3)第五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将债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原债务人相同的债务。
但是,新债务人可以对原债务人的抗辩权行使抗辩。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对代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债务承担和债权转让等方面。
(1)第八十条: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原债务人相同的债务。
(2)第八十一条:债务人将债务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原债务人相同的债务。
(3)第八十二条:债权人可以将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对代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保证、抵押、质押等方面。
(1)第二十一条:保证人应当履行保证债务。
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债务消灭。
(2)第三十六条: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也可以就抵押物的部分行使抵押权。
(3)第四十条:出质人可以就出质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行使质权。
出质人行使质权的,应当通知质权人。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代偿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公司债务承担和股东责任等方面。
代偿案件法律规定(3篇)
一、代偿案件的概念代偿案件,是指因债务人的债务不能清偿,债权人向债务人请求其偿还债务时,债务人无法直接清偿,而是由第三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并由债务人向第三人追偿的民事案件。
二、代偿案件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因第三人过错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第三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代偿案件的适用范围1.债务人因自身原因无法履行债务,如无力偿还、破产等。
2.债务人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债务,如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
3.债务人虽有能力履行债务,但债权人要求第三人代偿。
四、代偿案件的诉讼程序1.起诉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
在起诉状中应明确写明代偿案件的事实和理由。
2.受理法院收到起诉状后,对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受理。
债务人收到起诉状后,有权提出答辩意见。
4.举证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
5.审理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审理,包括调查取证、庭审辩论等。
6.判决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
五、代偿案件的判决与执行1.判决法院判决债务人向第三人偿还债务,第三人作为被告参加诉讼。
2.执行判决生效后,第三人应当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向债权人偿还债务。
六、代偿案件的注意事项1.代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2.代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的证据。
3.代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遵守诉讼程序,依法参加诉讼。
4.代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尊重法院的判决,不得擅自变更、撤销判决。
5.代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积极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不得拖延、逃避。
七、代偿案件的典型案例1.案例一: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偿还。
债务承担、第三人清偿、第三人自愿履行(无因管理)的区别
广义的债务承担,是不失债之同一性而由第三人承受或加入债务之契约,包括免责的债务承担和并存的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是以原债务人所负担之债务,移转于新债务人为目的,由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而承担全部债务,使原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
免责的债务承担亦即狭义的债务承担或单纯的债务承担。
债务承担有两种方法:一是承担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
第三人与债权人订立协议,承担债务人的债务,其债务于协议成立时移转于第三人;二是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协议,由第三人承担债务。
债务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方为有效。
构成债务承担的条件是:1、必须要有有效的债务存在。
本来不存在或已经消灭的债务订立债务承担协议,不发生效力;2、所转移的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性质上不可移转的债务,不能作为债务承担的标的;3、要有以债务承担为内容的协议。
债务承担协议,以债务移转为其内容和目的;4、债务承担协议须经债权人同意。
这是债务承担协议发生效力的最主要条件。
债务承担的法律后果主要表现在:1、债务人脱离债务关系,由承担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
承担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仅能请求法院要求承担人强制履行,与原债务人无涉;2、债务人基于债权债务关系所取得的对于债权人的抗辩转移给承担人;3、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由承担人负担。
并存的债务承担,又称债务加入,是指原债务人并不脱离债务关系,而第三人又加入了债务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
此时,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成立连带关系,他们共为连带债务人。
债务加入具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特别约定,由第三人承担债务人的部分债务,或者由债务人将部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承担;二是由债权人与第三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或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共同约定,由第三人加入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债务人成立连带关系,共同作为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责。
构成债务加入的条件是:1、债务加入须由承担人和债权人或债务人达成协议或意思表示一致;2、债务加入以原债务之有效和存在为前提;3、债务加入是担保由承担人负担与原债务同一内容的新债务的行为,承担人承担的债务不能超出原来的债务范围,超过部分无效;4、原债务人与承担人原则上须为另一人。
什么是第三人代为清偿权
一、什么是第三人代为清偿权代为清偿,即第三人基于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而向债权人为清偿的行为。
代为清偿的适用条件为:(一)依债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如作为债的关系内容的债务具有专属性,则性质上不许代为清偿。
一般认为,基于债务性质不得代为清偿的情况有:不作为债务;以债务人自身的特别技能、技术为内容的债务;因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特别信任关系所生的债务等。
(二)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但该约定必须在代为清偿前为之,否则无效。
(三)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如果代为清偿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德或诚实信用原则,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社会有不利的影响;或代为清偿违背其他强行性规范时,债权人就有权拒绝受领代为清偿,债务人也有权提出异议使其不发生清偿的效力。
(四)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偿的意思。
在这一点上,代为清偿与债务承担不同:1、若为清偿人之错误,误信为自己债务而为清偿时,不成立代为清偿;2、连带债务人、不可分债务人之清偿,不构成代为清偿。
第三人代为清偿二、第三人代为清偿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
第五百二十三条【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四条【第三人清偿规则】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法律代位偿还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代位偿还是指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在我国,法律代位偿还制度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从法律代位偿还的定义、适用条件、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法律代位偿还的定义法律代位偿还,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而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以实现债权的一种法律制度。
法律代位偿还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三、法律代位偿还的适用条件1. 债务人应当具有偿还能力。
债务人应当具备一定的偿还能力,包括但不限于财产、收入、信用等。
2.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应当合法、有效,且已届清偿期。
3. 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
债务人因各种原因无力清偿债务,如破产、无力偿还、逃避债务等。
4. 债权人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应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四、法律代位偿还的程序1. 债权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债权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 法院受理案件。
法院对债权人的起诉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法律代位偿还的适用条件,决定是否受理。
3. 法院调查取证。
法院依法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了解债务人的偿还能力。
4. 法院作出判决。
法院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债务人偿还债务。
5. 法院强制执行。
债务人未按判决履行债务的,法院依法强制执行债务人的财产。
五、法律代位偿还的法律效力1. 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
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债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判决,偿还债务。
2. 对债权人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其他债权人不得优先受偿。
3. 对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债务人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的,第三人不得以其对债务人的债权为由,主张优先受偿。
代位追偿原则的名词解释
代位追偿原则的名词解释在法律领域中,代位追偿原则是指当第三人对责任主体执行追偿行动时,责任主体转移向第三人的权利和义务。
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范围很广泛,可以涵盖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包括合同关系、侵权关系等。
该原则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并确保责任主体的追偿权得到维护和保障。
代位追偿原则的适用条件包括:第一,责任主体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
具体来说,责任主体通常是债务人或者侵权人,而第三人可以是担保人、保险公司、共同债务人等。
第二,代位权的行使需要经过法定程序。
通常情况下,代位权的行使需要通过诉讼程序,即第三人需要提起诉讼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来行使代位权。
代位追偿原则的实际运用可以在不同领域中找到,比如在合同法和侵权法中广泛应用。
在合同法中,代位追偿原则可以适用于担保、保险等方面的合同关系。
当经济条件出现变动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时,代位追偿原则允许债权人向第三人追偿,以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在侵权法中,代位追偿原则可以适用于交通事故、医疗事故等侵权关系。
当受害人无法直接向侵权人追偿时,可以通过代位追偿原则将债权转移给第三人进行追偿。
然而,代位追偿原则也存在一些限制和争议。
首先是代位追偿权的转移方式。
不同法律制度中对于代位追偿权的转移方式存在差异,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可能会出现不同的解释和理解。
其次是代位追偿权的可行性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代位追偿权的行使可能受到法律、事实和经济等方面的限制,导致实际追偿效果不佳。
为了进一步完善代位追偿原则的运用,一些国家和地区已经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这些规定在具体案件中起到了指导和规范的作用,使代位追偿原则能够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保障和帮助。
然而,代位追偿原则的应用仍然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完善,以适应不同情况下的需要。
总之,代位追偿原则作为一种法律原则,为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
该原则在合同法和侵权法等领域广泛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法定程序来确保代位权的行使。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收藏学习)
民法典中的连带责任及其适用《民法典》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总体而言,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一般适用规则,主要是第178条、第518条至第521条;二是明确规定了连带责任的不同适用情形,共计25个条款。
1、法人分立后的连带责任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适用指引:1、在法人分立过程中,法人与债权人达成债务承担协议的,该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优先于法律的任意性规定。
申言之,该债务承担协议可以排除适用各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
2、在原债务有保证人的情况下,法人分立后的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但未取得保证人的同意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予以免除。
2、法人设立人的连带责任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适用指引:1、法人设立人之间系合伙关系,法人未能合法成立的,全体设立人作为合伙应对因设立行为产生的义务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2、对于何为设立人、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认定等,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一条至第五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非法人组织设立人之间的责任,可类推适用上述规定。
3、营利法人出资人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适用指引:1、本规定是对所有营利法人出资人的一般原则要求,涉及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连带责任承担问题,应优先适用《公司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2、当符合法定条件,认定出资人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有限责任时,可以否认法人人格,将出资人和法人视为一体,追究二者共同的法律责任。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壹、代位清偿(第三人、保证人、连带债务人)与共同担保内部追偿代位清偿【524: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代位清偿:要件、法效果要件: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第三人清偿权:不得拒绝→受领迟延法效果原债权清偿后法定“转让”→第三人担保权受领迟延【589: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605: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608: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债权让与【547: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要件: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丧失权利→物上保证人(抵押人/出质人等)若不清偿,则受不利占有、登记顺位遭受其他不利特别规定→非本条范围立法例无特别规定→属本条范围占有:次承租人涤除权【719:承租人拖欠租金的,次承租人可以代承租人支付其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但是转租合同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可以充抵次承租人应当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的,可以向承租人追偿。
】【甲承租乙之房屋,占有中,乙之债权人/抵押权人丙就该房申请强制执行。
承租人乙:1.“买卖(抵押)不破租赁”2.代位清偿权?】先租后押、先押后租与买卖不破租赁【405:订立抵押合同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
】【725: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例1:买卖合同→ 租赁合同→ 租赁物交付→ 所有权过户=抵押权登记例2:租赁合同→ 买卖合同→ 所有权过户→ 租赁物交付Ⅱ抵押合同遭受其他不利:抵押物买受人【406: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保证人之追偿【700: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保证人清偿/承担保证责任之法效果追偿权→主债务人主债权=法定移转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人保担保权?物保限制: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甲、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
丙与甲签订连带保证合同,担保范围为500万元。
丁亦与甲签订连带保证合同,担保范围2000万元。
后乙届期未能还款,丙主动承担保证责任】追偿权:丙对乙(500万)甲对乙之原主债权法定代位:追偿额内,丙取得顺位?丁之保证债权额度?→乙破产时,甲、丙债权之顺位?【甲、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
丙与甲签订连带保证合同,担保范围为500万元。
丁以其房产为甲设定抵押,担保范围2000万元。
后乙届期未能还款,丙主动承担保证责任】追偿权:丙对乙(500万)甲对乙之原主债权法定代位:追偿额内,丙取得顺位?丁房之抵押权额度?担保人之追偿【392: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00: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甲、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
丙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担保范围2000万元。
丁以其房产为甲登记设定抵押权,担保范围500万元。
后乙届期未能还款,丁主动向甲代位清偿】追偿权:丁对乙(500万)甲对乙之原主债权法定代位:追偿额内,丁取得顺位?对丙的保证债权额度?【甲、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
丙与甲签订保证合同,担保范围2000万元。
丁以其房产为甲登记设定抵押权,担保范围500万元。
后乙届期未能还款,甲先申请就丁房强制执行,优先受偿500万元】追偿权:丁对乙(500万)甲对乙之原主债权?法定代位?:追偿额内,丁取得顺位?对丙的保证债权?额度?→甲申请后,若丁忙向其支付500万元:与拍卖受偿,有何区别?→代位清偿规则之准用?或有类似规则,得出类似结果担保人之追偿【392: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00: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担保人向债务人追偿追偿权+代位权(债权法定移转)1.保证人之追偿限制: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追偿权(392S2)√+代位权?2.物保人之追偿限制: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不限于混合担保,系一般规则【甲、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
丙以房产为甲登记设定抵押权,担保范围2000万元。
丁以其房产为甲登记设定抵押权,担保范围500万元。
后乙届期未能还款,丁主动代位清偿500万元】追偿权:丁对乙(500万)甲对乙之原主债权法定代位:追偿额内,丁取得顺位?对丙的保证债权额度?担保人之追偿【392: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700: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甲、乙签订借款合同,借款2000万元。
丙以房产为甲登记设定抵押权,担保范围2000万元。
丁以其房产为甲登记设定抵押权,担保范围500万元。
后乙届期未能还款,甲先申请拍卖丁之房产,优先受偿500万元】追偿权:丁对乙(500万)甲对乙之原主债权?法定代位?:追偿额内,丁取得顺位?对丙的保证债权?额度?→甲申请后,若丁忙向其支付500万元:与拍卖受偿,有何区别?→代位清偿规则之准用?或有类似规则,得出类似结果小结已因代位,发生变相追偿代位清偿效力(含保证)数个担保人之间须有固定份额(追偿限度)须允许追偿其他情形数个担保人之间须有固定份额(追偿限度)担保人之间内部求偿:连带债务内部求偿规则之准用?1.内部追偿权?代位权(债权法定移转)?2.限制: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3.保证⼈⽆⼒清偿:分担请求权?连带债务之内部关系:份额及求偿【519: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连带债务之内部求偿【519II、III: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