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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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港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流程及技术设计要求试行

临港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流程及技术设计要求试行

附件:临港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流程及技术设计要求(试行)根据上海市政府和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相关文件精神,结合临港地区建设发展的实际情况,为保障临港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的顺利进行,并保证使用功能与配建房源的品质,制定临港地区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流程及技术设计要求。

第一部分基本管理流程规划阶段预测面积测绘完成阶段竣工阶段(保障房配建协议书)(房型、车位确认书)(保障房竣工确认单)(办理房源移交确认单)1.规划阶段1.1项目建设单位需提供①土地出让合同。

②规划核发的《规划设计要求的函》即规划复函。

③规划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决定,即规划方案批复(后补)。

④项目《设计方案文本》应包含: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位置总平图,保障房位置图、保障房户型楼层平面图、各户型建筑面积表(室内面积、阳台面积、本层公摊面积、配建保障房总面积),保障房非机动车位平面图、保障房机动车位平面图,整个项目商品住宅房型图。

电梯配置要求:一般为一梯两户,由于受结构所限或通廊式设计最多一梯四户。

⑤设计方案文本、总体设计文本各2本,在总体文本报批时与方案设计文本有差异的必须先上报总体文本确认。

⑥保障性房源必须与其他房源同步建设,土地合同中的项目如果进行分期建设的保障性房源必须配置在第一批第一期建设。

1.2其他事项①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有装配式建筑面积要求的,如保障性住房采用装配式工艺建造,必须在出施工图之前与公租房公司协调沟通,经公租房公司确认施工图后,再出施工蓝图以免影响后续验收确认工作。

②合同约定住宅为100%装修的,保障房必须同时装修且装修配置、材料品牌型号品质应与商品房一致;并且不得低于《上海市保障性住房设计导则(公共租赁住房篇)(试行)》的配置标准。

1.3签订保障房配建协议书(管委会、公租房公司、项目建设单位)。

①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及所有附件必须加盖项目建设单位公章。

②规划许可完成,需补交盖有规划出图章、设计出图章的建筑总平面图、整幢保障房分层平面图、机动车位平面图、非机动车位平面图各2份,建筑、水、电施工图2份盖出图章,以上图纸均要加盖单位章。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公寓建设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公寓建设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公寓建设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背景情况※上海作为国内一线城市,房价多年居高不下。

如何有效解决广大科研人员特别是新引进中青年科研骨干人才的安居问题,成为许多单位包括中央在沪单位普遍面临的难题。

为此,不少单位在地方政府支持下新建了人才公寓。

※问题及分析※为了真正发挥这些宝贵的房源在留住人才、稳定人才方面的作用,一些单位陆续推出过“配租、配售”住房的优惠政策,几年运作下来发现“配售”政策较“配租”政策更能留住高层次人才。

因为在目前通常的理解中,租的房子不是我的,总是要还的。

再加上这些年房价一路飙升更让许多年轻科技人员得出这样的结论:早买房早得益,我租了几年房后再去买房肯定要吃亏。

因此,有住房需求的年轻人大多强烈要求“配售”而非“配租”。

但是,建房单位只有人才公寓的大产证,要把以幢为单位的房屋大产证变更为以户为单位的小产证在现阶段至少要满足两个条件:1、符合上海市变更房屋产权的相关政策;2、即使该地块房产土地使用性质是由政府划拨的居住用地,变更产权前也需缴纳土地转让金等。

要从大产证变更到小产证所需缴纳的土地转让金等开销之大还是让这些建房单位难以承受。

所以,“配售”措施无法执行。

2016年,上海市委、市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加快推进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简称上海人才新政“30条”,其中第二十八条营造人才宜居宜业环境,鼓励人才集聚的大型企事业单位利用自用存量工业用地建设人才公寓(单位租赁住房)等配套服务设施,所以,不少人才公寓的建设行为符合上海市政策。

据了解,北京、深圳等大城市已出台相关类似政策。

而本市的有些区也试点推行。

比如,嘉定区从2009年起也曾试点实施《嘉定区优秀人才住房配售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优秀高层次人才按户申请配售房,每户按市场销售价格的60%优惠申购70-9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

七年运作下来,“配售”政策较“配租”政策更能留住高层次人才。

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解读随着上海临港主城区的快速发展,为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城市竞争力,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旨在规范人才公寓的分配、管理和服务,为优秀人才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

一、背景和目的上海临港主城区是上海市重点发展的区域之一,拥有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资源优势。

为了进一步推动该地区的发展,上海市政府决定出台《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该办法旨在提高人才的吸引力和留存率,推动地区经济发展,同时为人才提供优质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

二、具体管理办法1、分配标准:人才公寓的分配将根据申请人的专业、职位、贡献等因素进行评估。

具体标准将由上海市政府制定并公布。

2、入住流程:申请人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经过评估后,符合条件的人员将按照分配标准获得人才公寓的入住资格。

3、物业服务:人才公寓将提供完善的物业服务,包括安保、保洁、设施维修等。

同时,公寓管理方还将提供生活配套服务,如超市、餐厅、健身设施等。

4、退出机制:入住人才公寓的申请人需遵守相关规定,如违反规定或不再符合入住条件,将面临退出公寓的风险。

同时,退出时需按照公寓管理方制定的流程办理。

三、总结和评估《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将对上海临港主城区的快速发展产生积极影响。

该办法有利于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地区竞争力,推动经济发展。

同时,也为人才提供了一个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

然而,该办法的实施还需要注意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分配标准的具体制定需要充分考虑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人才需求,确保公平、公正、透明。

其次,加强对人才公寓的监管,确保资源的合理分配和使用。

此外,还需要提供更加完善的生活配套服务和公共服务,满足人才的多元化需求。

为了确保《上海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有效实施,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0.12.21•【字号】沪房管保[2010]436号•【施行日期】2010.1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房管保〔2010〕436号)各区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现将《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贯彻《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若干规定为切实推进本市公共租赁住房工作,建立健全住房保障体系,根据《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10]32号)的有关规定,就具体贯彻事项规定如下:一、关于利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造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可根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和投资建设有关规定,受让或租赁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公共租赁住房。

二、关于非居住房屋改建公共租赁住房非居住房屋改建或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是指运营机构在房屋用地性质不变的前提下,利用或部分利用原有非居住房屋结构,按规定将非居住房屋改建和改造为公共租赁住房。

运营机构可利用自有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也可与产权单位合作利用非居住房屋投资改建或改造。

三、关于准入条件1、持有《上海市居住证》应达到二年以上,并且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金(含城镇社会保险)应达到一年以上。

2、各区(县)制定具体准入条件时,申请人员与本市就业单位签订劳动或工作合同的年限可设定不同标准,对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申请人员可根据工作性质设定年限标准,对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可根据居住证类型设定年限标准。

3、以家庭申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范围应限制在申请对象本人、配偶、未婚子女范围内。

入住人才公寓管理规定

入住人才公寓管理规定

入住人才公寓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满足公司人才居住的需求, 不断提升人才居住环境, 实现公司人才的可持续发展, 根据深圳市政府关于人才住房管理及评定的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规定;第2条本规定中“人才公寓”是指公司向政府申请的专项用于人才就业的生活配套租赁公寓。

第二章条件第3条与公司签订全职劳动合同, 且在公司正常缴纳社保或缴税;第4条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或中级以上职称, 或取得高级职业技能资格, 或取得市、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人才认定;第5条申请人(及配偶)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含小产权房)或住宅建设用地、未购买或租赁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购房补贴;第6条人员未同时享受任何形式保障性政策性租房补贴政策(包括高、中、初人才安居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等);第7条申请人必须同时满足上述第3.4、5、6条才有资格申请入住人才公寓;员工本人或配偶已申请到深圳市人才安居房、保障房的等政府性住房的不可同时申请人才公寓。

第三章原则第8条每年度根据《员工积分入住人才公寓评分细则》对符合入住人才公寓的条件的员工进行评分, 按照评分的高低及人才公寓情况依次分配;第9条人才公寓按一人一套分配, 未婚员工原则上只分配一房或一房一厅户型;第10条租赁合约由公司与政府三年一签, 按相关规定, 公司与员工一年一签租赁协议书。

第11条公司与政府租赁期满后, 员工应积极配合公司退让房屋, 若公司续租, 员工可按照本管理办法和公司相关规定再次申请入住人才公寓资格。

第12条根据政府保障房入住要求, 符合条件的员工入住人才公寓不得转借或转租, 不得擅自改变居住用途。

如有违反的, 责令立即退房, 并核销该员工终身入住人才公寓资格;第13条对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骗取入住人才公寓资格的员工, 取消其人才公寓入住资格, 并按《员工手册》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14条入住人才公寓期间, 入住员工(含配偶)购买本市商品房、安居房或申请到租赁保障性政策性住房时, 应主动向公司报告, 并及时退让房屋, 对隐瞒不报的, 一经查处, 严肃处理;第15条入住员工离职, 须先办理退租手续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

《临港人才服务管理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

《临港人才服务管理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

临港人才服务管理系统企业用户操作手册2018年4月目录一、前言 (3)二、用户注册 (4)(一)企业管理员用户 (4)(二)企业管理员用户的第一次登录 (5)(三)个人用户添加 (6)(四)个人用户的第一次登录 (7)(五)企业管理员对员工账号的管理 (8)三、申请前的准备工作 (9)(一)企业信息 (9)(二)个人信息 (11)四、如何申请一笔业务 (13)(一)政策说明 (13)(二)申请条件校验 (13)(三)个人申请 (14)(四)业务查询 (17)五、如何完成企业初审 (18)(一)待办提醒 (18)(二)单位初审 (18)(三)查看申请单 (20)(四)窗口受理 (20)六、员工如何管理自己的个人用户账号 (21)(一)修改密码 (21)(二)忘记密码 (21)(三)申请账号停用 (22)一、前言本手册用于指导企业管理员管理本单位员工,审批本单位提交的政策申请;企业员工完善个人信息,提交个人政策申请。

系统操作步骤示意图:企业注册完善企业信息添加员工账号员工登录维护个人信息员工申请政策企业完成初审管委会受理后,完成审批公示浏览器推荐使用IE10及以上,Chrome,360等二、用户注册(一)企业管理员用户1、点击【单位注册】按钮2、阅读提示信息,点击【确定】按钮。

3、根据营业执照信息,填写企业注册信息。

注意:(1)必须按照营业执照上的企业名称、营业执照号或纳税人识别号填写。

(2)联系电话,必须填写联系人真实手机号码,否则无法收到验证短信。

4、点击【立即注册】,完成企业管理员用户注册。

1、返回初始页面,输入用户名和密码,点击【获取短信验证码】。

2、手机收到短信验证号码,输入页面验证码框内,点击【登录】,进入管理员界面。

(三)个人用户添加个人如需申请政策,请联系所在企业管理员添加员工个人用户账号,初始密码统一为“abc123”。

1、点击菜单“基础信息-员工账号管理”,点击【新增】按钮。

2、填写员工信息,点击【保存】。

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制度

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才公寓的租金管理,维护公寓租赁市场秩序,保障人才公寓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人才公寓的租金管理,包括租金标准的确定、租金调整、租金支付、租金退还等相关事项。

第三条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市场化、合理化、透明化的原则,租金标准应当合理、公平、公正、透明。

第四条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应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租金管理系统,实现租金的自动化收取和管理。

第五条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应当依托科技手段,完善租金监管体系,加强对租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人才公寓租金管理应当强化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租金管理体系,规范租金管理流程,确保租金管理工作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人才公寓应当依法规定向享有政策优惠的人才提供合理的租金减免和补贴。

第八条人才公寓应当依法保护租户的合法权益,对租金支付和退还等事宜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二章租金标准的确定第九条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应当参照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充分考虑当地经济情况和人才需求,科学合理确定。

第十条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应当充分考虑房屋的面积、装修情况、配套设施等因素,根据不同的房屋类型、不同的区位等因素进行合理核定。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应当与房屋的质量、位置、以及市场行情相符合,不得高于当地同类房源的市场租金水平。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应当经过相关部门认定,定期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租金调整第十三条人才公寓的租金有调整需要时,应当提前向租户进行通知,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

第十四条租金调整应当合理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应当尊重市场规律,符合当地房地产市场行情。

第十五条租金调整应当充分考虑租户的承受能力,综合考虑当地居民收入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进行合理调整。

第十六条租金调整应当提前向租户公示,接受租户意见,并经相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执行。

第四章租金支付第十七条租户应当按时、足额支付租金,不得拖欠租金。

宜浩欧景人才公寓

宜浩欧景人才公寓

宜浩欧景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甲方(出租人):上海临港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乙方(承租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申请人单位:申请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第一条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1.1 甲方将坐落在本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夏栎路236弄号室(简称该房屋)作为人才公寓出租给乙方。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80 平方米。

1.2 乙方向甲方承诺,承租该房屋仅用作居住使用,并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和使用、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

1.3 租赁期间,乙方可使用的该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项,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一中加以列明,且作为甲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2.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房屋租赁期限为12个月。

2.2 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进行验收。

2.3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甲方也有权自行收回该房屋。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套月租金为1280元(大写壹仟贰佰捌拾元整)。

3.2甲乙双方约定,每 3 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

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3日内向甲方付清首期租金,并于之后的每个支付周期开始的当月 10 日前向甲方付清该支付周期的租金。

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100 %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10日的,除违约金外,甲方有权采取中断该房屋水、电、煤、通讯及其他附属设施的供应和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3 租金支付方式:(一)乙方可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名称:上海临港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临港新城支行账号: 31001905018050005960(二)乙方也可现场支付租金:租金可交至:夏栎路236弄66号103室(支付方式:现金或刷卡)。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青年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青年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青年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9.19•【字号】浦建委房[2009]254号•【施行日期】201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浦东青年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浦建委房[2009]254号)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开发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现将《浦东青年公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如有租赁公寓需求,请按此办理。

特此通知。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九日浦东青年公寓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浦东青年公寓管理,更好地服务于浦东新区人才引进需要,根据《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浦东新区人才安居工程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前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房屋产权归属浦东新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的用于人才租赁使用的房源。

浦东新区高级人才公寓、高级专家公寓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浦东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才入住资格审核,并委托浦东新区人才交流中心(下称交流中心)具体办理浦东青年公寓的租赁申请、审核等手续。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浦东青年公寓房屋租赁管理,并委托浦东新区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下称保障中心)具体实施浦东青年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浦东青年公寓租金标准的核定。

第四条(租赁对象)浦东青年公寓专用于浦东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从外省市引进的青年人才作暂借过渡。

租赁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大学本科(含本科)以上学历;(二)外省市来浦东工作;(三)在本市暂无住房;(四)与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或在新区党政机关工作。

第五条(申请程序)申请租赁浦东青年公寓按以下程序办理:符合租赁条件的青年人才由其所在单位向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个人简历、学历、职称、荣誉证书、身份证等证明材料。

宜浩欧景人才公寓

宜浩欧景人才公寓

宜浩欧景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甲方(出租人):上海临港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乙方(承租人):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申请人单位:申请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第一条出租房屋情况和租赁用途1.1 甲方将坐落在本市浦东新区南汇新城镇夏栎路236弄号室(简称该房屋)作为人才公寓出租给乙方。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80 平方米。

1.2 乙方向甲方承诺,承租该房屋仅用作居住使用,并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的有关居住房屋租赁和使用、物业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的相关规定,以及该房屋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管理规约。

1.3 租赁期间,乙方可使用的该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的使用范围,现有的装修、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以及需约定的有关事项,由甲、乙双方在本合同附件一中加以列明,且作为甲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2.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房屋租赁期限为12个月。

2.2 双方同意,甲方于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由乙方进行验收。

2.3 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甲方也有权自行收回该房屋。

第三条租金及支付方式3.1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套月租金为1280元(大写壹仟贰佰捌拾元整)。

3.2甲乙双方约定,每 3 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

乙方应在与甲方签订正式租赁合同后3日内向甲方付清首期租金,并于之后的每个支付周期开始的当月 10 日前向甲方付清该支付周期的租金。

逾期支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须按日租金的 100 %支付违约金。

逾期超过10日的,除违约金外,甲方有权采取中断该房屋水、电、煤、通讯及其他附属设施的供应和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3.3 租金支付方式:(一)乙方可将租金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账户名称:上海临港新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开户行:建行临港新城支行账号: 31001905018050005960(二)乙方也可现场支付租金:租金可交至:夏栎路236弄66号103室(支付方式:现金或刷卡)。

上海市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为改善人才居住环境,积极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来临港创新创业,结合临港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人才公寓是指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统筹,专门提供给人才居住的短期租赁过渡性周转公寓。

人才公寓按照“资源统筹、平台运作”的原则进行契约租赁管理,具体采用“限定对象、限定价格、限制租期”和“排序轮候、契约管理、只租不售”的办法实施。

二、申请条件符合以下单位范围,且满足以下个人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申请人才公寓:(一)单位范围1、临港重点支持,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主城区的企业;2、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构。

人才公寓的申请单位实行清单管理,由临港管委会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推进,以及人才公寓的房源、需求和使用情况等适时确定。

(二)个人条件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3、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工种与证书相符,符合单位主导产业或行业;4、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人才。

上述人才须在临港地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其中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须为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创业人才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等),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与个人所得税,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个人所得税相匹配)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本区域紧缺急需或对临港发展有特殊贡献的机构或个人,可一事一议。

三、租赁价格人才公寓按照政府财政补贴、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每年年初或新房源纳入时,由临港管委会会同人才公寓提供方等相关单位对人才公寓的房源、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参照周边房屋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人才公寓租赁价格,每年公布一次。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

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内的企业住所登记管理。

第三条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第四条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应当公平、公正、便捷、高效,保障企业依法经营,维护市场秩序。

第五条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和互联互通,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企业住所登记管理机构第六条设立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企业住所登记管理机构,负责企业住所登记管理工作。

第七条企业住所登记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登记职责,提供一站式服务。

第三章企业住所登记申请第八条企业在设立、注销、变更等情况下,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企业住所登记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九条企业住所登记申请应当填写规定的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第四章企业住所登记审批第十条企业住所登记管理机构对企业住所登记申请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批准。

第十一条企业住所登记申请未能通过审查的,由企业住所登记管理机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企业住所登记管理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批工作。

第五章企业住所登记公告第十三条批准企业住所登记的,企业住所登记管理机构应当进行公告。

第十四条企业住所登记公告应当公示企业的住所、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信息。

第六章企业住所变更登记第十五条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应当在企业住所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申请。

第十六条企业住所变更登记应当填写规定的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企业住所变更登记申请应当经过企业住所登记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七章企业住所注销登记第十八条企业住所注销登记应当在企业住所注销前30个工作日内申请。

第十九条企业住所注销登记应当填写规定的表格,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企业住所注销登记申请应当经过企业住所登记管理机构审核同意。

第八章企业住所登记监督第二十一条对于住所登记不实或者不准确的企业住所登记管理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罚款。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范本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范本

人才公寓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才公寓的管理,保障人才公寓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才公寓是指政府投资建设或者通过其他方式筹集,专门为人才提供的租赁住房,包括人才公寓的建设和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人才公寓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人才公寓的合理使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管理,设立人才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人才公寓的宏观管理和决策。

第二章人才公寓的建设和筹集第五条人才公寓的建设规模和选址应当根据人才需求和城市规划进行合理规划,确保人才公寓的质量和环境。

第六条人才公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确保人才公寓的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人才公寓的筹集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土地划拨、委托开发、合作建设等多种方式进行。

第三章人才公寓的租赁和管理第八条人才公寓的租赁对象为符合本市人才政策规定的人才,包括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和其他符合条件的人才。

第九条人才公寓的租赁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公开透明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人才公寓的租金标准应当根据市场情况和人才公寓的建设和运营成本进行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人才公寓的租赁期限一般为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

租赁期满后,承租人有需要可以申请续租。

第十二条人才公寓的承租人应当遵守人才公寓的物业管理规定,维护人才公寓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人才公寓的运营和管理第十三条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单位负责人才公寓的日常运营和管理,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和服务。

第十四条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的维修养护制度,确保人才公寓的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人才公寓的安全和防火防盗等安全设施的正常使用。

第十六条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才公寓的租赁管理制度,加强对人才公寓租赁合同的管理和监督。

人才公寓管理细则

人才公寓管理细则

人才公寓管理细则为保证我院人才公寓区正常管理,维持良好的生活秩序,特制定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一、住宿管理(一)入住流程1.申请人提出入住申请:填写《园区青年人才公寓入住申请表》,并提交到人事处审核信息,再将表格提交到综合处后勤服务中心进行资格审核,审核通过后经综合处及分管院领导签字确认,由公寓管理人员统筹安排房间,并签订《青年人才公寓入住协议》。

2.签订协议后到公寓管理人员拿取钥匙,开通电卡及充值。

(二)入住安排:每人1间房,每层楼由两房一厅开始安排入住,该楼层两房一厅住满后再按排入住四房一厅房间。

(三)房间配套:房间配备床一张、空调一台、书桌一张、衣柜一套,及自习区洗浴设施。

(四)房间调换:入住人员因个人原因需要调换公寓时,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后勤服务中心同意后方可调换。

研究院对公寓房间统一进行调整时,入住人员应予积极配合。

(五)退宿管理:1.退宿流程:申请人员提前一周提交《退宿申请表》至后勤服务中心,完成家电家具核查、交清水费和赔尝费用(如有)后,需在租期结束当天搬离宿舍。

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后勤服务中心提交书面申请,延长期不得超过5天。

2.退宿情况:(1)入住人员计划退宿时,需提前一周向后勤服务中心申请,办理相关退宿手续;(2)院内因故需对公寓进行统一或局部调整时,将提前一个月通知相关人员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涉及人员应服从安排;(3)入住人员因故连续两个月未入住公寓,须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退宿手续。

(六)租金收取:本院职工每月租金由人事处在工资中扣除一定金额的租金,联合人员自行缴费给公寓管理人员。

详见《园区青年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二、安全保卫(一)公寓设立专门管理人员,公寓管理员需备有所有房间的钥匙。

(二)公寓管理员定期查房,发现违规行为将通知个人进行整改,情况严重将强制人员退宿。

(三)严禁出租床位和留宿他人。

(四)未经许可不得私自调换门锁,如门锁损坏,须及时报修。

(五)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和自我管理能力,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公寓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并做好防盗、防火工作:1.公寓内人员全部外出时应锁好门窗,不要将钥匙交给他人,避免带来不必要的财物损失。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1.04.29•【字号】沪府发[1991]8号•【施行日期】199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沪府发[1991]8号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十四个实施细则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公积金暂行办法(本办法自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条例实施之日起自然失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行住房商品化,建立国家、集体、个人三结合筹资建设住宅的机制,逐步提高职工家庭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根据《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积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金。

实行公积金办法的职工个人按月缴交占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单位亦按月提供占职工工资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两者均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公积金由上海市人民政府担保。

第四条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为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归集、管理、使用和偿还公积金。

第二章对象和范围第五条凡在本市工作,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企业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六条离休干部和退休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驻沪部队的干部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临时工和三资企业中的外籍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三章公积金的缴交第七条公积金缴交额等于职工工资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第八条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1991年分别定为5%。

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和个人收入的变化,可以分别进行调整,每年公布一次。

第九条公积金的利息比照银行活期存款利率结算。

第十条公积金中,个人承担的部分,由个人支付;企业提供的部分,在住房的、折旧费、大修理基金和管理费中列支;全额预算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列入预算;差额预算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按差额比例分别比照全额预算单位和企业开支渠道列支;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6.04•【字号】浦府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19.06.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浦府规〔2019〕6号为做好临港地区限价商品住房供应管理工作,进一步聚焦区域发展需要、更好实现人才集聚目标,现就浦东新区在临港地区开展限价商品住房(以下简称“限价房”)供应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一、申请单位和对象(一)申请单位条件限价房的申请单位实行清单管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动态调整。

在临港地区、张江高科技园区、洋山保税港区和中国商飞总装备基地(上述四个区域以下统称“限定区域”)实际运营的机构,满足以下两项条件之一,可以申请成为清单管理单位:1.重点支持、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的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限定区域的企业,其中税收户管地应当在所对应限定区域满两年及以上,且符合各限定区域在综合贡献方面的具体要求。

2.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限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构。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张江科学城建设管理办公室、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保税区管理局(洋山保税港区)、中国商用飞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区域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推进,以及限价房的房源供应管理情况等,依据本《实施办法》在每次限价房供应工作启动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本区域限价房供应的清单管理单位准入标准和相应的认定程序。

(二)申请对象条件在限价房供应的清单管理单位中工作的技术或管理骨干人才(以下简称“人才”),可以提出购买限价房的申请,且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本市城镇户籍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的在岗在编人才;部分紧缺急需的技术骨干人才,经所在区域管理单位认定后,学历可以适当放宽。

上海市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doc

上海市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doc

沪临地管委规范〔2018〕2号关于印发《上海市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上海市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第7次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2018年7月6日(共印15份)上海市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港地区住房保障体系,促进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健康规范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2012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11号令)、《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六部门制订的<本市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发〔2010〕32号)和《浦东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实施细则》(浦府〔2014〕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临港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不含临港产业区公租房公司的房源)的申请、受理、审核、配租等管理工作。

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供应对象是符合本细则申请条件的临港地区青年职工、引进人才和来沪务工人员及其他常住户籍人口。

其中主城区房源,按照《上海市临港地区人才公寓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部门)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为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供应管理、价格备案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运营机构)上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地区公租房公司”)是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运营机构,负责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和经租管理。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申请主体)申请临港地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主体可以是单身申请人、申请家庭或者单位申请人。

1. 单身申请人或申请家庭:单身申请人,本人为申请人。

申请家庭,应当确定一名主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的范围限于主申请人配偶和未婚子女。

市人才公寓管理制度

市人才公寓管理制度

市人才公寓管理制度一、市人才公寓的管理组织架构市人才公寓的管理组织架构主要包括三个层次:物业管理公司、市人才公寓管理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

具体职责如下:1. 物业管理公司是承担市人才公寓日常管理和运营的主体,负责公寓的保洁、安保、维修等工作,确保公寓的正常运转。

2. 市人才公寓管理委员会是公寓的管理机构,由政府官员、企业代表、居民代表等组成,负责对公寓的整体管理和规划。

3. 居民委员会由公寓内的居民自主选举产生,负责协助管理委员会处理公寓内部事务,维护居民利益。

二、市人才公寓的入住条件及程序市人才公寓的入住主要根据个人的人才类型和资质来确定,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五星级人才、四星级人才、三星级人才。

不同类型的人才享受的入住条件和政策不同。

入住程序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提交申请:符合条件的人才可以向市人才公寓管理委员会提出入住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居住证、工作单位证明等。

2. 审批资格:管理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人才才能获得入住资格。

3. 分配住房:按照各类人才的不同需求和条件,管理委员会安排相应的住房分配工作。

4. 签订合同:入住人员需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住房租赁合同,并缴纳相关押金和费用。

5. 入住安置:完成相关手续后,入住人员即可正式入住市人才公寓。

三、市人才公寓的管理规定市人才公寓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入住资格: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才能获得入住资格,不得私自出租、转让住房。

2. 住房租金:住房租金按照政府规定标准缴纳,不得擅自涨价。

3. 住房维修:公寓内部设施出现问题需及时报修,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维护。

4. 管理纪律:居民需遵守公寓的管理规章制度,不得干扰公共秩序。

5. 安全保障:公寓需配备安全设施和人员,确保居民生活安全。

6. 环境卫生:居民需保持公寓内外环境整洁卫生,不得乱倒垃圾。

7. 尊重他人:居民需相互尊重,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四、市人才公寓的管理措施市人才公寓的管理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定期检查:定期对公寓内部设施和安全进行检查,确保居民的生活环境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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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为改善人才居住环境,积极吸引和鼓励优秀人才来临港创新创业,结合临港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原则
人才公寓是指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临港管委会”)统筹,专门提供给人才居住的短期租赁过渡性周转公寓。

人才公寓按照“资源统筹、平台运作”的原则进行契约租赁管理,具体采用“限定对象、限定价格、限制租期”和“排序轮候、契约管理、只租不售”的办法实施。

二、申请条件
符合以下单位范围,且满足以下个人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可申请人才公寓:
(一)单位范围
1、临港重点支持,符合区域产业发展导向,且工商注册地、生产经营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临港主城区的企业;
2、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机构。

人才公寓的申请单位实行清单管理,由临港管委会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年度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推进,以及人才公寓的房源、需求和使用情况等适时确定。

(二)个人条件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
2、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
3、取得国家三级职业资格(高级工)及以上证书的高技能人才,工种与证书相符,符合单位主导产业或行业;
4、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紧缺急需或为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人才。

上述人才须在临港地区工作,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二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其中事业单位聘用人员须为本单位在编在职人员;创业人才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等),按规定在沪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与个人所得税,且在本市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个人所得税相匹配)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

本区域紧缺急需或对临港发展有特殊贡献的机构或个人,可一事一议。

三、租赁价格
人才公寓按照政府财政补贴、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每年年初或新房源纳入时,由临港管委会会同人才公寓提供方等相关单位对人才公寓的房源、需求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参照周边房屋租赁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人才公寓租赁价格,每年公布一次。

四、租赁原则
1、申请的人才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未曾购买临港地
区双定双限房或配套商品房,且在临港地区无产权住房。

2、人才本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已经购买临港地区双定双限房或配套商品房,或累计租赁人才公寓或申请人才租房补贴满3年,不能再申请人才公寓。

3、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原则上实行一年一签,若租期不满一年的,按双方约定租赁期限签定。

续租或退租需提前一个月办理手续,人才公寓租期与人才租房补贴补贴时限累计不超过3年。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及资料核实无异议后,报临港人才服务中心受理窗口。

(二)受理。

上海港城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城集团”)和上海临港新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港城投”) 作为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方,根据临港管委会确定的房源分配指导意见,进行受理、初审。

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由港城集团和临港城投出具《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

如人才公寓申请房型或数量超过可供房源的,按批准时间实行排序轮候。

(三)入住。

申请人持《人才公寓入住通知书》至房产或物业单位签署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

六、申报材料
1、《上海市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申请表》一式一份;
2、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和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外籍人才提供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复印件;
4、申请人最高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本市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外省市核发的,还需出示本市相关部门考核复评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5、申请人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复印件,以及事业单位在编在职人员证明材料;属创业人才的,需提供股东证明和公司章程;
6、申请人近一年内实际在沪缴纳城镇社会保险证明和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7、其它相关材料。

以上材料需交验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七、管理监督
1、临港管委会负责人才公寓的统筹协调、审核备案和政策评估,并为人才公寓具体实施提供政策支持。

2、港城集团和临港城投负责制定并实施所属区域《人才公寓日常管理细则》,做好人才公寓的维护、管理和服务。

3、申请入住人才公寓的个人或家庭(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临港地区购买房产、工作调离本区域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不再享受人才公寓租赁资格,并须在3个月内办理退房手续。

如出现上述情况,租赁个人及用人单位应及时告知人才公寓运营管理单位。

4、对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人才公寓的租赁资格。

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对于用人单位出具虚假证明、隐瞒真实情况,或在审核时把关不严,且在后续管理中未能尽到责任,一经查实,记入单位诚信档案,并取消该单位员工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

6、临港管委会会同人才公寓运营管理方每年定期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八、其他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由上海市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上海市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附件
上海市临港主城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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