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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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同相能源有限公司十竹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
工程质量管理处罚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省十堰至竹溪县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质量管理程序,进一步加强质量管理工作,促进施工质量稳步提高,增强全体参建人员质量意识,全面贯彻落实本项目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严格管理、精心组织、精心施工,避免返工浪费,杜绝工程质量事故发生,使工程质量达到建设目标和施工合同所约定的质量等级,实现最大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十竹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所有分部、分项工程。
第二章质量事故的分类
第三条:工程质量事故
自工程施工开始至缺陷责任期内,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
1.违反决策工作程序,盲目施工、盲目签定各类合同,擅自购进和使用不合格材料以及不适用的机具、设备而造成工程质量低劣;
2.因设计有误而未及时审核提出,施工测量、放线错误,检测、检验数据失真,造成工程质量存有缺陷;
3.违反国家、行业法律法规施工造成质量不合格或未达到合同要求,造成返工的;
4.违反《湖北省十堰至竹溪县长输管道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实施细则》规定的;以上均为工程质量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按直接经济损失和影响分为:一类质量事故、二类事故、三类质量事故、四类质量事故。
第五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类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或由于工程质量事故造成重伤2~3人者;
2、质量验收不合格者。
第六条: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类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50万元以下,或由于工程质量原因造成重伤1人,或轻伤3~5人者;
2、存在野蛮施工、性质恶劣、影响面广的质量事故者;
3、施工质量达不到验收标准要求、整改工程量较大者。
第七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类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含3万元),20万元以下,或由于工程质量事故造成轻伤2~3人者;
2、使用材料、设备不合格者;
3、工程质量存在重大缺陷者;
4、施工及检测、检验的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者。
第八条: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四类质量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以下者;
2、违反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建设程序施工者;工程各中间环节质量经检验不合格,需进行返工处置而造成损失,或存在质量缺陷者;
3.管理人员、施工人员资格证书不起全、技术水平不达标,现场配备设备及检测仪器不足者;
4、资料、数据不规范、偏离实际者。
第三章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及处罚评审程序第九条:质量事故处理原则
1、对一、二、三类工程质量事故项目部工程运行组必须及时进行防止事故再扩大控制处置,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调查分析,编写调查报告(详见第六章附则),在14天内上报至项目部;对四类工程质量事故由项目分部组织处置,在7天内逐级上报至项目部;
2、质量事故中造成人员伤亡的,有安全环保组按照相关安全管理办法处理;
3、要切实做到质量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做处理不放过,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未落实不放过;
4、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未按规定上报者,直接对责任部门(或单位)负责人进行处罚。
第十条:工程质量事故处罚评审程序
1、四类质量事故,由项目分部组织项目管理组、质量监督站、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报项目部评审并实施处罚,项目部对实施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二类质量事故、三类质量事故由工程运行组组织项目管理组、质量监督站、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评审并实施处罚,项目部对实施处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一类质量事故,工程运行组组织项目管理组、质量监督站、监理等相关单位进行调查,提出详细的调查报告和初步处罚意见上报项目部,由项目部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核实、评审,提出处罚方案,然后提交有关会议决定处罚;
第十一条:质量事故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计算
直接经济损失:是指施工开始至缺陷责任期内,部分工程报废、返工、重建、质量缺陷所造成损失的直接价值,或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毁损的价值。直接经济损失金额:是指从事故处置开始至结束,并使工程质量达到设计和合同要求标准,其过程所支出的费用。
第四章质量事故责任分析和划分
第十二条:事故责任分析
1、根据质量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质量事故中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
2、在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中,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主要责任者。
第十三条:责任者确定
1、第一责任者:对质量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者。
2、第二责任者:是指造成质量事故的间接责任者;
3、第三责任者:是指对于事故的发生虽非直接工作造成,但负有
管理职责的责任人;
4、本项目责任者主体主要为各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总监理单位、物资供应商。
第五章质量事故的处罚
第十四条:质量事故的处罚,应在调查分析,查明事故类型,确定事故责任者,分清主次责任者,核实直接经济损失金额的基础上进行,同时,对相关责任者进行相应处罚,应根据事故的后果可给以经济和行政并处。
第十五条:一类质量事故处罚
分别处罚第一责任者10万元、第二责任者6万元、第三责任者3万元;业主有权根据事故情节中止合同。
第十六条:二类质量事故处罚
分别处罚第一责任者6万元、第二责任者3万元、第三责任者2
万元。
第十七条:三类质量事故处罚
分别处罚第一责任者3万元、第二责任者2万元、第三责任者1
万元。
第十八条:四类质量事故处罚
分别处罚第一责任者1万元、第二责任者5000元、第三责任者3000元。
第十九条:发生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或者有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故意毁坏现场的,除按本办法处罚外,同时处罚各级管理责任人。处罚金额对应一、二、三、四类事故,分别为3000元、2000元、1000元、300元。
第二十条:发生质量事故后,在上报和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刻意增加或删减数据、阻碍调查工作、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以及敷衍塞责等责任者将给予严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