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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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规章制度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规章制度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规章制度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监督检查是指消防部门对各类建筑物、场所的消防安全维护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核查、监督和评估的工作。

第三条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是发现消防安全隐患,促使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确保消防安全风险得到控制和减少。

第四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范围:1. 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配套设施;2. 人员密集场所、生产经营场所、娱乐场所、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3. 涉及火灾危险的场所、装置和设备。

第五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和风险等级划分不同的检查频次,具体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第六条定期检查指按照一定时间间隔进行的检查,一般包括季度检查、半年检查、年度检查等。

定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 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运行情况;2. 消防通道、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识的畅通情况;3.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4. 消防演练情况的落实;5. 其他重要的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第七条不定期检查是指根据特定情况、重大活动或事件等需要,随时进行的检查。

不定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 重大活动、演出和展览等会场的消防安全检查;2. 突发事件后的现场调查和整改检查;3. 对疑似消防安全隐患的场所进行的临时检查;4. 火灾事故后的现场检查和整改复查。

第八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和程序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培训的消防监督员进行,消防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检查程序,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超越职权。

第十条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事先通知被检查单位,被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消防监督员的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

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检查发现消防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向责任单位和相关人员通报,要求尽快整改,严格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是指对各类建筑物和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以确保消防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防范火灾事故的发生。

下面是具体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一、定期消防安全检查1. 各建筑物和场所应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设备的功能性、使用情况和维修保养情况等。

2.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疏散门窗的可靠性、消防设施设备的完好性和有效性等。

3. 检查由消防部门组织,并要求相关单位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二、专项消防安全检查1. 每年定期进行一次专项消防安全检查,对特定行业、特定区域或特定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2. 检查内容包括火源控制情况、电气线路安全性、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和使用情况等。

3. 检查由专业消防机构组织,并要求相关单位配合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

三、随机消防安全检查1. 消防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随机消防安全检查,对任何建筑物和场所进行抽查。

2. 抽查的方式可以是例行抽查或根据线索抽查,以发现隐患并及时整改。

3. 抽查结果需要向相关单位和消防部门报告,及时采取措施解决发现的问题。

四、消防安全检查报告1. 检查完成后,要向相关单位提供一份消防安全检查报告,详细描述检查过程、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意见。

2. 相关单位需要在规定时间内对检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向消防部门提供整改报告。

3. 消防部门对整改报告进行审核,如发现问题未能得到有效整改,可以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

以上就是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主要内容,通过严格的检查机制和完善的报告制度,可以有效提升消防安全意识和保障消防安全。

所有相关单位和员工都应认真遵守,并积极配合消防检查工作的进行。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一、绪论随着人口的增长和城市建设的进展,火灾风险日益突出,因此,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显得尤为重要。

消防监督检查是指有关主管部门对各类场所、单位和个人的消防设施、消防管理和消防责任履行情况进行的一种规定行为。

通过有效的消防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提高火灾防范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二、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在于确保各类场所、单位和个人按照消防法律法规的要求,切实履行消防责任,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火灾风险的控制和事故的防范。

具体而言,消防监督检查的目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检查和评估火灾隐患,确保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2. 评估和审核消防管理制度以及对基本消防知识的培训和教育。

3. 检查和评估消防责任的履行情况,包括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行为。

4. 检查和评估应急预案和演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5. 提出整改建议和指导,确保消防问题得到及时解决。

三、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和对象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涵盖了各类场所、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公共场所:包括商场、超市、学校、医院、宾馆、酒店、剧院等。

2. 工业和商业单位:包括工厂、仓库、商铺、加油站、化工厂等。

3. 居民区和生活服务设施:包括住宅楼、小区、码头、车站、机场等。

4. 特殊场所:包括高层建筑、大型体育场馆、地下空间等。

5. 其他个人和单位:包括居民或自由职业者的家庭和办公场所。

四、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和步骤消防监督检查可以采取常规或专项方式进行,具体的步骤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事前准备:明确检查目标和范围,收集相关资料和情况,制定检查计划。

2. 实地检查:根据计划,逐个检查目标场所或单位的消防设施和设备,以及消防管理情况。

3. 验证和评估:对消防设施、消防管理制度和消防责任履行等进行验收和评估。

4. 发现和记录问题:及时发现并记录存在的消防问题和隐患。

5. 提出整改建议: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影响,提出整改建议,并根据情况设定整改期限。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是一项重要的社会工作,它关系到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为了确保消防安全,各级政府都建立了相应的消防监督检查制度,针对不同的场所和单位进行不同的监督检查。

1. 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在于发现火灾隐患,提高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意识,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们生命和财产安全。

通过定期的消防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消防隐患,提高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水平,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2. 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主要包括各类单位和场所,例如企业、学校、医院、商场、宾馆等。

这些单位和场所都有一定规模和人员密集度,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后果将不堪设想。

因此,对这些单位和场所进行定期的消防监督检查具有重要意义。

3. 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消防设施和设备的完好性和使用情况:包括消防器材、疏散通道、消防水源等的配置情况,以及定期检查维护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单位消防管理责任制度、消防预案、消防演练等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情况:包括单位人员的消防培训情况、消防知识的普及情况等。

•其他消防安全相关情况:根据具体单位和场所的特点,可能还需要检查其他消防安全相关情况。

4. 消防监督检查的实施方式消防监督检查可以分为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

定期检查一般由消防部门或者专门的消防检查机构负责,按照一定的计划和标准进行。

不定期检查则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通常是由地方消防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进行。

5. 消防监督检查的效果经过消防监督检查后,单位和场所的消防安全水平将得到提高,消防隐患得到及时整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得到落实,人员消防意识得到增强。

这样就能够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综上所述,消防监督检查是确保消防安全的重要手段,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高度重视,并认真贯彻执行相关规定,从源头上消除消防隐患,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与安稳。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公安部第73号令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正文:----------------------------------------------------------------------------------------------------------------------------------------------------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4年6月9日公安部第73号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申报,并在确定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对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公安派出所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经过消防业务培训合格后上岗。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形式和方法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主要有:(一)对单位进行监督抽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三)对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在举办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四)对举报、投诉的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以及结合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

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其他单位的监督抽查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范本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范本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确保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关依法对各类单位和个人开展的检查活动,旨在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三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依法公开查处并及时通报。

第四条各级公安消防机关应加强对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第二章监督检查的对象和范围第五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单位和个人:(一)企事业单位;(二)机关、学校、医院、商场、宾馆、酒店等公共场所;(三)建筑工地;(四)居民区、乡村;(五)个体工商户;(六)物流仓储企业;(七)施工单位、维修单位;(八)其他可能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消防设施的设置、使用和维护情况;(二)火源和易燃易爆物品的存放和使用情况;(三)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的畅通情况;(四)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水源和灭火器材的情况;(五)电器设备和线路的安全使用情况;(六)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演练情况;(七)其他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因素。

第三章监督检查的程序和要求第七条消防监督检查应按照事前告知、现场检查、检查记录、整改要求等程序进行。

第八条消防监督检查应明确检查人员的身份和目的,并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

第九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要实事求是,依法查处。

第十条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当即提出整改要求,并告知整改期限。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查单位介绍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向检查人员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资料。

第四章处理结果和通报要求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结束后,应按照处理结果进行分类管理,严重责令整改的问题和隐患应及时报告上级公安消防机关,并按照规定时限整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是指消防部门对各类建筑、场所进行巡查检查,以确保其消防安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1. 定期检查:消防部门会定期对建筑物、场所进行巡查检查,以确保其消防设施的完好性和有效性。

2. 特殊检查:对于一些高风险、重要的场所,如宾馆、商场、医院等,消防部门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特殊检查,以确保其消防安全状况。

3. 检查内容:消防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对建筑物的消防通道、消防设备、疏散指示标志、灭火器材等进行检查,以及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合规性进行审核。

4. 不合格处理:如果发现消防安全问题或违法行为,消防部门有权要求当事人整改,对严重违法违规情况也可以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5. 信息记录:消防部门会对每次检查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对各类场所进行分类管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巡查频次和强度。

总之,消防监督检查是确保建筑物和场所消防安全的重要手段,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于预防火灾、保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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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公安部令第107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第十二条 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
(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
(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
(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
(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 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是指消防部门对建筑物、场所等进行监督检查的活动,旨在确保消防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1. 建筑物消防设施的定期维护检查:对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包括火灾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疏散通道等)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消防演练的组织实施:定期组织建筑物内部和外部的消防演练,培训人员应对火灾紧急情况做出正确反应,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 建筑物消防安全制度的建立: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灭火器的放置和维护、禁止乱堆乱放易燃物品等规定,培养员工和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4. 消防危险源的排查和治理: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例如电气线路安全、易燃易爆物品储存的安全等,及时采取安全措施进行治理。

5. 对于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行为或存在消防安全隐患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进行查处和处罚。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不同地区可能会有具体的细化规定,建议参考当地消防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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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类机构和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条消防监督检查是指由消防监督机关依法对各类机构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的消防隐患并督促整改的行为。

第四条消防监督机关是指依法负责对各类机构和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消防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

第五条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高效的原则,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同配合,确保监督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第六条消防监督机关应当制定消防监督检查计划,按照计划组织和实施检查工作,确保对各类机构和单位进行全面、系统、有针对性的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消防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单位,如劳动密集型企业、大型商场、高层建筑等,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确保其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的合规性。

第八条消防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重点区域、如学校、医院、公共场所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存在的消防隐患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公共场所的消防安全。

第九条消防监督机关应当加强对农村地区、工矿企业、小作坊等单位的监督检查,针对其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的不足,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第十条消防监督机关应当及时受理群众、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和举报涉及的消防安全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予以处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程序第十一条消防监督检查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计划制定、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检查记录、整改督促、结果反馈等。

第十二条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根据各类机构和单位的消防安全特点和隐患情况,确定检查对象和范围,明确检查重点和重要环节。

第十三条消防监督机关在组织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明确检查人员、时间和地点,并及时通知被检查对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消防监督检查是指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类建设工程、物业管理、单位和个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管理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消防监督检查应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保证公平、公正、科学、有效。

第二章检查内容第四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火灾防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包括消防设施、消火栓、灭火器等的安装、维护和管理情况;(二)火灾逃生通道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是否合理、有效;(三)火灾风险评估工作是否做到位,火灾隐患是否及时发现和整改;(四)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消防责任人的履职情况;(五)消防设备使用人员的培训是否到位,是否熟悉使用方法;(六)消防演练和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七)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整治的情况;(八)火灾事故报告和处置的情况。

第五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应根据被检单位的性质、规模和火灾风险等因素进行有针对性的选择。

第三章检查程序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提前通知被检单位,但情况紧急的除外。

第七条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有具备合法资质的消防检查人员进行。

第八条检查人员在进入被检单位前,应当出示有效的工作证件,并告知检查事由和目的。

第九条检查人员有权对被检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实地勘查,并查阅和复制相关资料和档案。

第十条检查人员可以要求被检单位的相关人员提供必要的配合和协助,如实回答检查问题。

第十一条检查人员可以约谈被检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了解单位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并提出整改要求。

第十二条检查人员应当向被检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并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

第四章处理结果第十三条对于未按规定整改的被检单位,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责令限期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二)停产、停业整顿;(三)罚款;(四)吊销消防安全许可证等。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2022 年4 月30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 号发布,根据2022 年7 月17 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催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合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发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会萃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消防安全是重要的公共安全领域,为了加强消防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生命安全,各级政府都加强了消防监督检查的力度。

本文将就消防监督检查的相关法规规定、检查内容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相关法规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是我国全面规范消防安全工作的基本法律。

该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消防机构可以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1.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存在火灾隐患的;2.未经消防机构检查批准,擅自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3.未依法建立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组织,安装消防设施不符合国家标准的;4.有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2.《消防安全检查细则(试行)》《消防安全检查细则(试行)》是从国家消防总局制定的消防检查标准,其中详细规定了消防安全检查的程序、内容和标准。

按照该规定,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可以对建筑物、场所和单位进行日常消防安全检查。

二、检查内容1.建筑物和场所的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对建筑物和场所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火灾风险评估;2.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3.消防安全出口的检查;4.消防水源和供电设施的检查;5.消防巡查记录和安全管理制度的检查。

2.企业和单位的检查公安消防机构对企业和单位的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组织的检查;2.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3.员工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的检查;4.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使用情况的检查;5.其他与消防安全相关的检查内容。

三、法律责任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个人、法人或组织,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有关规定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因消防安全管理不善造成火灾事故,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相应的处罚。

四、消防监督检查的意义消防监督检查不仅可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可以促进建筑物、场所和企业等的规范建设,提升管理水平,使之成为一个更加安全和可靠的经济增长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 前言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加强消防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检查范围和对象(一) 检查范围1.城市居民楼、单元楼、别墅等各类住宅及其附属设施;2.公共场所、商场、宾馆、餐饮娱乐场所、文化娱乐场所等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3.工厂、仓库、码头、车站、码头等工业、交通建筑及其附属设施;4.学校、医院、疗养院、敬老院、福利院、孤儿院等公共服务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二) 检查对象所有在上述检查范围内的建筑和设施。

3. 检查内容(一)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备、器材检查对象须在人员配备、灭火器和消防设备的数量上符合国家标准,从而确保消防设备、器材在紧急情况下起到应有的作用。

(二) 火灾隐患排查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排查,如未设置灭火器、疏散通道阻塞、消防通道被占用或堆放易燃物等隐患。

(三) 消防知识宣传对业主或相关负责人进行消防知识的宣传和普及,提高他们对消防安全的重视和认识。

4. 检查等级(一) 重点检查对人员密集、经营场所面积大、消防安全等级高,以及发生过火灾事故的单位和场所进行重点检查,并在检查后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开。

(二) 一般检查针对其他单位和场所,进行一般检查。

5. 检查要求(一) 检查程序1.检查前应征得被检查单位和相关负责人同意;2.先向负责人了解相关情况,再了解防火管理制度和防火班组的情况;3.对建筑物内部与外部进行逐一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4.对存在问题的单位或场所要进行督促整改,并提出限期要求;5.整改情况不合格单位或场所要进行跟踪督办,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二) 检查记录将检查结果进行记录,并在检查结束后向被检查者公告检查结果,公开检查过程,并要求被检查者按期限整改。

6. 处理结果(一) 奖惩办法1.对达到或超过消防安全标准的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2.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单位进行责令改正;3.对存在严重隐患、拒不整改或引起重大事故的单位,进行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范文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范文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范文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地方消防部门对各类火灾危险单位进行的一项监督检查活动,旨在确保单位防火安全工作的落实和整改措施的有效性。

这项工作对于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是一份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范文,仅供参考。

一、总则1. 消防监督检查的目的是确保单位的防火安全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风险。

2. 消防监督检查的对象包括各类火灾危险单位和特定场所,如商场、酒店、学校、医院等。

3.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依法进行,充分发挥地方消防部门的监督职责,确保检查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

二、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1.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提前向被检查单位发出通知,通知内容包括检查的时间、地点、检查的内容和要求。

2.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由消防监督检查人员组成的工作组进行,工作组应当由不同部门的人员组成,确保监督检查的全面性和公正性。

3. 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依法携带有效的工作证件,并向被检查单位出示和报备。

4. 检查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对被检查单位的各项防火措施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检查记录表中。

三、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1. 检查被检查单位的消防设施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消防控制室等设施是否完好有效。

2. 检查被检查单位的防火分隔间是否设置合理,是否存在防火门窗、防火墙等防火隔离设施。

3. 检查被检查单位的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是否存在堆放杂物、堵塞通道等现象。

4. 检查被检查单位的消防器材是否齐全、有效,包括灭火器、消防栓、火警报警器等。

5. 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电气线路、用电设备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是否存在违章乱接电、电线老化等情况。

6. 检查被检查单位的消防培训情况,包括员工的火灾疏散演练、灭火器使用演练等是否定期进行。

7. 检查被检查单位的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包括之前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得到了及时整改。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6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6号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3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1998年9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九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监督工作,规范消防监督检查行为,保障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改正,并依法实施处罚。

第三条本规定由各级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

上级公安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指导职责;城市(直辖市、副省级市、地级市、县级市以及市辖区)、地(州、盟)、县(旗)公安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授权管理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四条公安消防机构从事消防监督检查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岗位资格,持证上岗。

第二章检查的形式和重点第五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适时进行下列形式的消防监督检查:(一)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定期监督检查和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抽样性监督检查;(二)对公众聚集场所使用或者开业前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监督检查;(三)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四)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火灾多发季节的消防监督检查;(五)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下列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二)车站、机场、码头,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电、通信枢纽等重要场所;(三)政府首脑机关;(四)重要的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医院;(五)高层办公楼、商住楼、综合楼等公共建筑;(六)图书馆、档案馆、展览馆、博物馆以及重要的文物古建筑;(七)地下铁道以及其他地下公共建筑;(八)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堆场;(九)发电厂(站)、地区供电系统变电站;(十)城市燃气、燃油供应厂(站),大中型油库、危险品库、石油化工企业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和销售单位;(十一)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以及其他大型工程的施工现场;(十二)其他重要场所和工业企业。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
是指为了加强消防工作,确保消防安全,对消防设施、设备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的相关规定。

下面是一些可能包括在其中的规定内容:
1. 检查对象:对单位、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等涉及消防安全的场所进行监督检查。

2. 检查内容:包括消防设施、消防设备的安装、运行和维护情况,应急救援预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的开展情况等。

3. 检查方式:可以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4. 检查责任单位:负责消防工作的相关部门或机构。

5. 检查结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可以采取警告、罚款等处罚措施。

6. 监督机制:建立健全消防监督检查制度,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

7. 举报奖励:对积极举报消防违法行为的个人或单位可以给予奖励。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消防监督检查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国家的法律法规而有所不同,以上内容仅为一般性描述。

在实际操作中,应遵守当地消防规定,并重视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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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范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范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规范消防监督检查是为了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工作。

为了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以下是消防监督检查的规定和规范。

一、范围和目的消防监督检查适用于各类建筑物、场所和单位,主要目的是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消防安全制度的有效实施,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发现和消除潜在的火灾隐患。

二、组织机构1. 建立消防监督检查机构,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全国范围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2. 在各地设立专门的消防监督检查机构,负责本地区范围内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

该机构应该由经验丰富的消防专业人员组成,具有丰富的消防检查经验和专业知识。

三、检查内容1. 消防设施的运行状况:包括消防水源、灭火设备、疏散通道、疏散门窗等消防设施的运行是否正常。

2. 消防安全制度的落实情况:包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培训制度、消防演练制度等的制定和落实情况。

3. 消防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包括单位存在的潜在火灾隐患和已经发现的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

4. 应急救援能力:包括单位的消防应急预案、消防应急资源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立和运行情况。

四、检查程序1. 提前通知:消防监督检查机构应提前通知被检查单位,告知检查时间和检查内容。

2. 现场检查:检查人员按照提前确定的检查内容,对被检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了解情况并进行记录。

3. 整改要求:对于发现的消防隐患或问题,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限定整改期限。

4. 整改验收:在整改期限到达之前,检查人员应组织对整改情况进行验收,确保整改措施有效。

五、检查结果1. 合格:如果被检查单位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制度完善,消防隐患得到及时整改,应急救援能力符合要求,则认定为合格。

2. 不合格:如果被检查单位的消防设施存在严重问题,消防安全制度未能得到落实,消防隐患未能被整改,应急救援能力不符合要求,则认定为不合格。

3. 整改期限:对于不合格的被检查单位,检查机构应给出整改期限,并进行跟踪指导和监督,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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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书面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立即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送达责令立即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对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限期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临时查封期限届满后,当事人仍未消除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再次依法予以临时查封。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决定。

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研究确定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情况紧急、不当场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当场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集体研究,制作、送达临时查封决定书。

经集体研究认为不应当采取临时查封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四条临时查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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