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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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120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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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四月三十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几点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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甏盟璺,凰关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几点看法姜立波(七台河市公安消防支队戍企分局消防科,黑龙江七台河154600)嗡要】消防监督工作是公安派出所的工作职能之一,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部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仍然停留在表面。
开展的不到位、不开展情况仍大量存在,导致消防安全存在失控漏管,尤其是乡镇、社区的防火工作十分薄弱。
通过对当前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的调查和分析,充分认识基层公安派出所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改善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面临的问题,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
滂锎】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消防监督检查是e肖防涝和e肖防监督检查规忘参(公安部107号令)赋予公安派出所的一项常规工作职能,这些法律、规定的实施,是改进目前消防监督管理方式,加强社会消防监督检查,提高社会抗御火灾事故能力,实现社会化肖防工作的一条有效途径。
它对于弥补现有消防监督警力不足,拓展消防监督渠道,对新形势下改革和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减少和预防火灾事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现状1)对消防工作的认识不足。
公安派出所是公安部门的最基层单位,它担负誊台安、刑事、户政等很多职能,其实;肖防监督职能也是众多职能中的—个,但是受历史、体制、人员等原因的影响,派出所、甚至分局级的公安钔关对消防工作在意识层面一直认为是消防部门负责的事,致使派出所领导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不够,投入的人力少、精力少、时间少,派出所的消防工作,工作成绩平平,甚至应付了事。
另外,一些社会单位,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也不理解,认为名不正、言不顺,画蛇添足,多此—举,有的单位甚至拒绝或不配合公安派出所的监督检查工作,进而出现了“派出所不愿意管、单位不愿意让管”局面的出现,造成三级单位消防管理t的真空。
2)派出所警力不足、经费不足。
随着市场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公安派出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内部充实,外部延伸不断加大,治安案件、刑褰案件、安全保卫等等,派出所民警不胜其烦,基层派出所在编人员少、交流频繁,有的派出所民警仅3到5人;另外,办案经费少,法律文书、消防宣传材料无法印刷,没有消防监督、火场勘查设备、器材等等这一系列因素都造成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停滞不前。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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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 号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09 年 4 月 30 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四月三十日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部关于修改107号令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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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臵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2—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臵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臵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臵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3—“(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17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17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bb3b3f19647d27284b7351e4.png)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第107号
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二○○九年四月三十日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
第三章 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
第四章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第二十六条强制执行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
(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强制执行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记录。
对检查确认火灾隐患已消除的,应当作出解除临时查封的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当事人有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强制清除或者拆除相关障碍物、妨碍物,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376d580710a6f524ccbf85a3.png)
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指导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推动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指导基层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依据《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以及《火灾事过调查规定》,结合我县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此方案,请各派出所按照要求落实。
一、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基本要求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已经于20XX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了贯彻落实好《消防法》和107号令,基层公安派出所要认真落实以下工作要求:1、公安派出所应当将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实行所长负责制。
2、要按照《消防法》、《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部分的要求,正确运用法律、法规,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作出消防具体行政行为,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档案建设,做好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处罚案件备案工作。
3、公安派出所民警不得利用职权为单位指定消防产品的销售单位或者品牌,不得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二、公安派出所场所设置和消防办公室设置要求派出所应设置消防监督办公室一间、消防器材室一间;消防监督办公室内设置办公桌椅一套、消防档案柜一组。
消防办公室门上应设置“消防办公室”标牌,室内墙上应悬挂(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公开栏、辖区水源道路图、防火重点单位一览表、消防民警岗位牌、消防监督工作目标运行图、历年火灾警示图、承诺牌、消防宣传知识栏),办公桌上应设置举报、投诉警示牌。
三、基础台账建设要求档案柜内应设置至少8类消防档案。
1、“十小场所”及三级重点单位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台帐; 2、消防监督检查档案;3、消防行政处罚档案;4、火灾事故简易调查台帐;5、消防出警记录;6、投诉举报记录;7、消防宣传培训档案;8、其他相关资料,各类档案应保证资料齐全,真实。
四、消防设施设置消防器材室内应悬挂消防摩托车保养制度,配备灭火器、战斗服、机动泵、消防水带、水枪等灭火设施。
公安部73号令到107号令的进步
![公安部73号令到107号令的进步](https://img.taocdn.com/s3/m/a3b7f4ed9b89680203d8253d.png)
单位 、 民委 员会 、 民委 员履行 消防 安全职 责的情 况 和上级 公 第二 十六 条中对 强制 执行 的实 施程序 等其 他 内容 做 了具体 的规 居 村 安机 关授权 管理 的单位 进行 消防监 督检 查 。 但是 该规 定对监 督 定 。这些 规定 克服 了公安 消防机 构 因强制 执行权 的缺 失造成 的 ” 检查 的具 体 内容 并没有 细化 , 监督 范 围也不完整 。 17 令的 执法 困境 , 而 0号 能够做 到及 时消除火 灾隐患 , 止违法行 为 , 制 控制 危险 有 第 四章 专 门对 公安派 出所 日常 消防监 督检 查做 出具体 规定 , 括 扩大 或处理 紧急情 况 , 助于 更好 的贯彻 实施消 防法律 法规 。 包
第 二, 消防 部门实施 临时 查封后肯定会 对被 查封场所 的使用 些行 为 。 而 17号令专 门在第 五章 对执法 监 督进行 了规 定, 然 0 消防 部 门在 公正执法 的同时 除 了在 第三 十三 条规定 中 : 公安 机关 消防机 构及 其工 作人 员进 和运营造 成一 定的影 响和经济损 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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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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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44f74e684254b35eefd347d.png)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书的通知篇一: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安部文件公通字[20XX]21号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为配合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7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08号)的贯彻实施,进一步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公安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法律文书(式样)》、《消防监督检查法律文书(式样)》、《火灾事故调查法律文书(式样)》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现印发给你们,并从即日起开始使用。
公安部以前制发的与《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73号)、《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37号)配套的法律文书式样同时作废。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修改、完善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八日主题词:公安消防法律文书抄送: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中央政法委,全国人大法律委、全国人大内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高法院、高检院,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
本部党委,部属局级单位。
(存档3份共印1000份)公安部办公厅20XX年5月11日印发承办人:刘激扬、鲁云龙、胡安雄校对:李淑惠、马恩强篇二: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江西省公安消防总队()通知赣公消发[20XX]69号关于执行公安部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公安消防支队,消防大队(科):为了尽快贯彻实施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配套规章,规范公安消防法律文书制作、使用,提高办案质量,根据《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及相关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XX]21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法律文书的制作和使用,在新的消防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安装之前,采取纸质印制和word文本直接打印的方式。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23601a8428ea81c759f57833.png)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发布日期(2009年4月30日中华人民国公安部令第107号发布,根据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修订)全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1f0be7202768e9951e738fa.png)
公安部消防局防火处
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 部长办公会议审议批 准《建设工程消防监 督管理规定》,以公 安部令第106号发布, 自2009年5月1日施行。
一、制定 106号令的依据
《消防法》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改革内容
加大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 工质量责任主体的监督力度 。 《消防法》第九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 改革了对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模式,变全审全验 为部分审验,设立了备案抽查制度,强化监督检查。 《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明确提出更高的要求。 《消防法》第十一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九条 [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是经国家资质认定的单 位,其有责任履行法定职责,依照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进 行设计。依法承担三项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 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链接)★,不得违 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 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 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 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安全评估是指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消防设计咨 询等社会中介服务。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社会消防 技术服务管理规定。 检测是指消防设施检测、电气防火检测、燃气检 测等。目前国家尚未制定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 规定。 由于我国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法规尚不健全, 本规章原则要求提供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依法 取得相应资质、资格,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 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范文(二篇)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范文(二篇)](https://img.taocdn.com/s3/m/03301b49fe00bed5b9f3f90f76c66137ef064f6f.png)
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职责范文一、监督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公安派出所作为地方政府的执法单位,负责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在消防安全方面,派出所有责任监督和指导居民和企事业单位建设和维护消防设施。
为了履行这一职责,派出所需要密切配合消防部门,加强对消防设施的监督和检查。
在监督消防设施的建设方面,派出所应该加强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宣传教育,提高他们对消防设施建设的认识和重视。
同时,派出所还应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协作,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了解消防设施建设情况,并及时提出建议和意见。
在维护消防设施方面,派出所需要组织消防检查,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派出所可以制定消防巡查计划,定期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通知相关单位进行整改。
同时,派出所还可以加强与消防部门的合作,协助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工作。
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公安派出所还有责任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消防安全意识。
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中,派出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如举办消防安全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海报等。
在宣传教育内容方面,派出所可以重点强调火灾预防、火灾逃生和灭火常识等方面的知识。
这些知识对于提高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自我保护能力非常重要。
同时,派出所还可以针对不同人群制定不同的宣传教育方案,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加强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消防检查除了监督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以及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公安派出所还需要加强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消防检查。
通过检查可以及时发现和解决消防安全隐患,提高消防安全的水平。
在进行消防检查时,派出所可以制定相应的检查计划和检查标准,并按照计划和标准进行检查工作。
检查内容可以包括消防通道是否畅通、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消防器材是否完好等方面。
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派出所应及时向相关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进整改情况。
总之,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职责中需要履行多项工作,包括监督消防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加强对居民和企事业单位的消防检查等。
常用消防法律法规
![常用消防法律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9a6bd3f2ba0d4a7302763a8c.png)
常用消防法律法规(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消防工作的方针和原则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2、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确定及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的消防安全职责:(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八)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九)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十)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十一)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
3、火场总指挥的权限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安全。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一)使用各种水源;(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局部交通管制;(四)利用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拆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铁道部公安局关于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公安部三部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09]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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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公安局关于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公安部三部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公安局关于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公安部三部规章有关问题的通知(公消[2009]22号)各铁路公安局,铁路工程、铁道建筑公安局:为了认真贯彻实施公安部《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106号令)、《消防监督检查规定》(107号令)、《火灾事故调查规定》(108号令),做到严格、公正、文明、规范执法。
现就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贯彻实施三部规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铁路新建、改建工程符合106号令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均应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均应备案抽查,抽查比例暂按100%执行。
铁路系统暂不实行网上申报备案,由建设单位报送纸质备案表和相关文件。
消防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内容和程序应按106号令执行。
(二)关于确定各级铁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职责分工。
消防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铁路公安局消防处组织实施,各铁路公安局、处消防机构的职责分工由铁路公安局作出规定。
根据106号令的规定,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均应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行政审批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承担,消防设计审核主责承办人不得作为同一工程的消防验收主责承办人,一项工程的具体审核、验收工作至少由4人完成。
各铁路公安局、处应按照规定尽快调整充实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人员,避免因程序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公安部第120号令
![公安部第120号令](https://img.taocdn.com/s3/m/8a501ad4a1c7aa00b52acb4e.png)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20号《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孟建柱2012年7月17日公安部关于修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决定为进一步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完善消防监督检查的内容和程序,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公安部决定对《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作如下修改:一、将第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
将第六项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第二款修改为:“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但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二)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
“(六)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七)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三、将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修改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
将第四项修改为:“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是否完好有效”。
将第二款修改为:“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外墙门窗上是否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四、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明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在建工程内是否设置人员住宿、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储存等场所;“(三)是否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临时消防应急照明,是否配备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施工现场人员宿舍、办公用房的建筑构件燃烧性能、安全疏散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消防监督检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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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管理消防监督现场检查及消防监督技术装备运用一、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根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第六条要求,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下列5种:(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不管哪种形式的检查,总结其检查内容,不出下面几个方面:(一)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审核、验收及开业前检查的情况;(二)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制定情况;(三)单位日常防火检查、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管理内容的落实情;(四)建筑总平面布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符合要求;(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消防控制室内设臵的消防设施的运行、维护保养状况;操作人员的消防素质;(七)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及其他物品的场所设臵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九)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二、消防监督检查的方法消防安全检查时,应采用询问、检查、督促、帮助、引导、指导、教育等方法盯牢、盯紧、勤查。
(一)询问单位防火工作和员工掌握消防知识等情况。
(二)查阅有关防火资料、安全制度、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检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实际需要,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三)查看消防设施运行现状,确认是否处于完整好用状态。
(四)测试消防设施功能,如消火栓出水,喷淋泵启动,探测器动作测试等。
(五)检查灭火、疏散预案操作情况。
三、消防监督检查的要求总结多年的实践,在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一)要认清监督检查的意义,树立正确的检查态度。
对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从大方面说是消除火灾隐患,维护社会安定,从小方面说是履行消防监督员的自身职责。
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
![消防法律法规知识培训](https://img.taocdn.com/s3/m/f79ca5d933d4b14e8524681a.png)
五是规定任何单位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 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 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 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六是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提供便 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 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扑灭后,发生火 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 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 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七是规定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 业的单位,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恢 复施工、使用、生产、经营。
二是规定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 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 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 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 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 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 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 完好有效;(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 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 区、防火间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 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 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共享平安幸福生活。
一、我国现行的消防法律法规体系
消防法律
消防法规 消防规章
消防技术标准ຫໍສະໝຸດ (一)消防法律。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 在全国范围实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防法》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 议于2008年10月28日通过,由国家主席胡锦 涛签署第6号主席令公布,于2009年5月1日 正式实施。与消防工作相关的法律还有: 《刑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 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产品质量法》、 《城乡规划法》、《建筑法》等等。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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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 关于公众聚集场所变更是否重新申请 消防安全检查的问题 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扩建、改建(含室 内装修、用途变更)或者变更场所名称、 法定代表人的,应当重新申请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应当依法核发新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 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并收 回原发证件。
调整了行政强制程序 对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的程序 进行了修改 对原107号令第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内容进行了 修改,依据《行政强制法》完善了 临时查封、强制执行的实施程序, 增加了催告程序等内容。
修改理由
《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 颁布,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 《行政强制法》对临时查封、强制 执行等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作出了新 规定,增加了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的 程序;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 到场,由见证人和执法人员在现场笔 录上签名等。
修改Βιβλιοθήκη 由近年来火灾事故暴露出的教训: 由于外墙门窗上设置障碍物影响人员 逃生和灭火救援、建筑消防设施未保 持完好有效,导致重大伤亡和财产损 失。 将“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修改为 “建筑消防设施维修保养”,是对建 筑消防设施管理制度的完善,解决了 原来只检测、不维修保养问题,确保 建筑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 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 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 的消防安全意识。对教育、人力资源行政 主管部门 、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 位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 会等团体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规 定了消防宣传教育职责。
规范了施工现场检查
根据2011年公安部主编、建设部 和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布《建设工程 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第 十三条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 殊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进行消防监督 检查的内容进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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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07号修订后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已经2009年4月30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公安部部长孟建柱二○○九年四月三十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四章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依法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消防监督检查。
第三条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辖区、县级市、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确定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所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公安派出所可以对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和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的单位范围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工作主管部门共同研究拟定,报省级公安机关确定。
第四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与公安派出所共同做好辖区消防监督工作,并对公安派出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定期对公安派出所民警进行消防监督业务培训。
第五条对消防监督检查的结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对检查发现的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定期公布,提示公众注意消防安全。
第二章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和内容第六条消防监督检查的形式有:(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五)根据需要进行的其他消防监督检查。
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本地区火灾规律、特点等消防安全需要组织监督抽查;在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前或者期间,应当组织监督抽查。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作为监督抽查的重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必须在监督抽查的单位数量中占有一定比例。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监督检查一次。
第八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
第九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合格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场所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员工是否经过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五)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六)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条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应当根据单位的实际情况检查下列内容:(一)建筑物或者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建筑物或者场所的使用情况是否与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时确定的使用性质相符;(三)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是否制定;(四)建筑消防设施是否定期进行全面检测,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定期组织检验、维修,是否完好有效;(五)电器线路、燃气管路是否定期维护保养、检测;(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防火分区是否改变,防火间距是否被占用;(七)是否组织防火检查、消防演练和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八)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是否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九)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十)其他依法需要检查的内容。
对人员密集场所还应当抽查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第十一条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除检查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检查下列内容:(一)是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二)是否开展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是否定期组织消防安全培训和消防演练;(四)是否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当检查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承担灭火和组织疏散任务的人员是否确定。
第十二条在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对活动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重点检查下列内容:(一)室内活动使用的建筑物(场所)是否依法通过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公众聚集场所是否通过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临时搭建的建筑物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三)是否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四)是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五)活动现场消防设施、器材是否配备齐全并完好有效;(六)活动现场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七)活动现场的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并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的施工工地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重点检查施工单位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一)是否制定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对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是否有相应的消防安全防护措施;(三)是否设置与施工进度相适应的临时消防水源、安装消火栓并配备水带水枪,消防器材是否配备并完好有效;(四)是否设有消防车通道并畅通;(五)是否组织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员工集体宿舍是否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
第三章消防监督检查的程序第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如实记录检查情况。
第十五条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第十六条对大型群众性活动现场在举办前进行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接到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将检查记录移交本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受理、登记,并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时限,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实地核查:(一)对举报投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以及擅自停用消防设施的,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核查;(二)对举报投诉本款第一项以外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核查后,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依法处理。
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投诉人;无法告知的,应当在受理登记中注明。
第十九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发现的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责令改正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当场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并依法予以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并当场改正完毕,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可以口头责令改正,并在检查记录上注明。
第二十条对依法责令限期改正的,应当根据改正违法行为的难易程度合理确定改正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或者收到当事人的复查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进行复查。
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集体研究确定,自检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由所属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解决;对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还应当在确定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进行整改。
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涉及复杂或者疑难技术问题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确定前组织专家论证。
组织专家论证的,前款规定的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应当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予以临时查封:(一)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者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二)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三)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消防安全规定,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四)公众聚集场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导致重大人员伤亡的;(五)其他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
临时查封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但逾期未消除火灾隐患的,不受查封期限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临时查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决定和实施:(一)告知当事人拟作出临时查封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实施临时查封。
决定临时查封的,应当明确临时查封危险部位或者场所的范围、期限和实施方法,并自检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和送达临时查封决定。
(三)实施临时查封的,应当在被查封的单位或者场所的醒目位置张贴临时查封决定,并在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及其有关设施、设备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使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停止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四)对实施临时查封情况制作笔录。
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
情况危急、不立即查封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可以在口头报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人同意后立即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施临时查封,并在临时查封后二十四小时内按照前款第二项规定作出临时查封决定,送达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