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简答题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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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定义: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系统化的法治意识形态,反映和指引着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方向、价值取向和实现途径,是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必须长期遵循的指导思想。
本质属性:三个统一。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
核心与灵魂。
三个至上。
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必然要求。
依法治国:(1)依法治国是核心内容。
迄今为止,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
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2)基本要求:充分发挥依法治国方略在全面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中的重大作用;实现法律手段与其他社会治理手段和方式的有机结合。
执法为民:(1)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2)基本要求:自觉践行执法为民理念;坚持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高度统一。
公平正义:(1)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
(2)【基本要求】 A 正确处理法理与情理的关系:注重法理与情理的相互统一,用法理为情理提供正当性支持,以情理强化法理施行的社会效果,使这类特殊问题的解决更趋于实质上的公正。
B 正确处理程序与实体的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外部形式,是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重要途径和重要保证;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内在目标,也是程序公正的价值和意义所在。
法治实践要把握好两者之间的合理均衡,一方面,应当高度重视程序的约束作用,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切实保证程序的公正;另一方面,不应极端化地强调程序而忽略实体上的公正,反对那种“只要程序公正,实体则必然公正”,以及“只要程序正确,实体则可以在所不问”观念和作法。
C 正确处理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与效率是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活动所追求的共同目标,兼顾公正与效率。
一方面,不能为片面追求效率而损伤实质公正;另一方面,又必须看到,公平正义的实现,离不开法治活动效率的不断提高,拖延推诿,贻误怠慢同样是不公正。
D 正确处理普遍与特殊的关系:法制的统一性与我国地域间、城乡间、阶层间、群体间发展不平衡。
E 正确处理司法与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的关系:我国司法和其他社会纠纷解决手段都担负着实现公平正义的责任。
要克服过度依赖司法、过多依靠裁判的偏向,把有限的司法资源运用于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的关键环节,构建多元化的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
服务大局:(1)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2)【基本要求】法治实践活动要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在法治实践中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
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既是大局的直接体现,也是识别大局的主要依据。
高度重视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
法治实践活动的社会效果,是检验法治为大局服务具体成效的主要依据。
注重和强调各地方、各部门以及各机构的协调与配合。
依法正确履行职责。
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充分履行职责,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恪尽职守,爱岗敬业,不折不扣地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各项事务;要正确履行职责,要求法治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法治实践中始终保持科学的态度、严谨的作风和求真务实的精神,遵从法治运行的客观规律,坚守法律的基本原则;要能动履行职责,特别是在处理各种案件时,要善于把社会发展和社会治理的总体要求导入到案件的处理之中,通过能动的执法和司法,有效践行社会主义法治服务大局的重要使命。
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2)注重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与权威: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
始终坚持依法领导: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同样需要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充分重视科学领导:科学领导,是加强和改善党对法治事业领导的一个重要方向,主要体现于规范化领导、集体领导和理性化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