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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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保证信贷业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本行贷后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贷业务档案是指本行在办理信贷业务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
重要文件和凭据,主要由相关契约及凭据、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基本资料、借款人的信贷业务资料、本行综合管理资料等组成。
本办法所称信贷业务,是指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项目贷款、房地产贷款、个人类贷
款、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保函等表内外业务。
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在我行办理信贷业务的企(事)业法人客户及自然人客户。
第三条信贷业务档案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逐级建档”的管理原则,
即在总行统一领导下,各分、支行负责管理和保管本级行的信贷档案。
分行负责对本
行系统的信贷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同时接受上级行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条件具备的分行对信贷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进行规范化管理。
条件不具备的分行,信贷业务档案暂在支行集中统一管理,分行要经常监督、检查支行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情况。
条件
成熟后要立即着手统一管理。
第四条信贷业务档案按客户建立,一户一档,做到科学管理。
各分、支行要按本办法要
求办理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手续,严防毁损散失,确保信贷业务档案完整与安全。
第五条各分、支行根据业务量配备专门的熟悉信贷业务、责任心强、严守秘密的信贷档案管理员。
第六条各分、支行要设立信贷业务档案库,档案库要指定专人统一管要配备必要的设施,具备防
盗
、
防
火、防渍、防腐蚀、防有害生物的功能。
出纳库中可设库中库(或保险箱,下
第七条信贷业务档案涉及本行和企业的商业秘密,信贷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信贷业务档案的分类、分区与归档范围
第八条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五类。
其中客户的信贷业务档案分四类:权证类、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本行内部管理资料列为综合类。
第九条档案库分四区:权证区、立卷区、归档区、综合区。
权证区要单独设立在出纳业务库内。
立卷区存放业务执行中的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档案。
归档区存放业务已经执行终了的要件类、管理类、保全类档案。
综合区存放信贷业务综合类档案。
信贷业务档案以客户为单位,分区、分类地在信贷业务档案库中存放,存放顺序按信贷管理系统中的企业代码顺序排序。
个人贷款可根据需要在每个区内按贷款种类再划分小区。
第十条权证类档案是指抵押和质押权证、有价证券、存单等,主要包括:(一)抵押贷款资料:抵押物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或证明文件;抵押物他项权证书;抵押物清单、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抵押物保险单;抵押登记文件;抵押公证书;
(二)质押贷款资料:动产质押中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质物的评估报告或作价依据,质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质物保险单;权利质押中的各种有价单据,其中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需提供评估报告和作价依据;质押
登记文件;质押公证书。
第十一条要件类档案是指合同、借据,出帐审查单及通知单,放款和收款通知单及回单,以及催收通知和回执等用于证明信贷业务法律行为的基本要件,包括:
(一)银企双方签定的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抵押合同、
最高额抵押合同、动产质押合同、权利质押合同、外汇转贷款协议书、担保协议书、核保书、银企协议、银行承兑协议、授信协议;
(二)出帐审查单及通知单;
(三)放款和收款通知单及回单,贷款本息催收通知及回执;
(四)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强制执行书等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管理类档案是指客户基本资料、贷款申请审批资料、贷后管理资料和企业财
务报表等贷款管理资料,主要包括:
(一)每户企业的基本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
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借款人其他有效证件复印件;•特
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企业资质等级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
印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复印件;上述资料的年检证明。
企业章程;企业法人的
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
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回乡证等)复印件、签字样本及履历证明材料,借款授权委托书。
联营协议复印件;贷款卡复印件以及年检证明;借款人及担保人的印鉴卡;企业变更登记
有关文件的复印件。
企业各期财务报表和有关的经营资料,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资料。
(二)每户个人的基本资料:户口本、身份证或其他有效居留证件的复印件;婚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