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监督案件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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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监督案件移交、责任追究制度
为切实加强行业内部监管,落实管理、监督、奖惩机制,提高企业经营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在行业内部审计管理监督工作中,对于以下不按法规制度办事,回避隐瞒问题,不努力改进完善规章制度,消极怠慢造成损失,甚至顶风违纪的报经市局(公司)党组研究决定后移交监察部门立案查处办理。
1、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和拒绝提供有关文件、凭证、帐簿、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2、阻挠、抗拒、破坏内部审计人员行使职权的;
3、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
4、拒绝执行审计意见和审计决定的;
5、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举报人的;
6、编造虚假报表、虚假帐册和虚假数据等,造成财务信息失真的;
7内部审计人员因泄露秘密、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和玩忽职守造成失职、渎职的;
8、年终经营利润未经审计强行进行分配,并转增资本或支付股利,造成侵占股东权益的;
9、被查发现存在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纪行为及个人有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和侵占公物等经济问题的;
10、被审计单位或部门年度经营目标考核不达标及法人代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考核不称职的;
11、经营和管理不善,内部控制严重失控,造成巨额经营亏损的;
12、盲目投资、人情借款、随意担保或抵押以及乱签合同等造成上当受骗、导致重大经济损失的;
13、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局、省局行业内部管理规定、规章或制度等应予处罚的行为;
14、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失职和渎职,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流失和侵占改制中各方合法权益的。
对有以上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强化责任追究制,进一步明确责任追究的层次和程度,尤其要严格追究造成重大损失的领导责任和有关责任人。对过去发生的问题不纠正或边整边犯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先停职,后查处;对整后再犯的,不仅要追究具体人的责任,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先停职,后查处。
五、卷烟、烟叶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