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债务化解过程中的审计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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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引言

自从高校扩招以来,债务问题就一直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话题。在每年两会上,人大代表及政协委员提交的有关高校贷款的议题受到了众多人群的关注。目前相对于全国高校贷款的总额,更为引人关注的将是随着还贷高峰期的日渐逼近,高校的各种债务的偿还问题成为政府与高校必须共同面对的问题。尽管有部分地方政府出台政策对高校的债务进行一定程度的偿还,但在进行偿还之前,均要对高校债务的真实性或准确性进行一定的调查或审计,使国家能够真实掌握各高校的债务情况。

1.高校债务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1)高校存在虚报、多报债务的情况

所谓债务,是指由过去交易、事项形成的,由单位或个人承担并预期会计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单位或个人的现时义务,包括各种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等。所以对于高校债务,一般情况下包括一部分直接从银行借的长期贷款和短期贷款,另一部分高校对于附属设施项目,如学生宿舍、食堂等采取招商引资的形式来进行,引资建设在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学校在引资建设工作中,建设资金全部通过引资方式解决,即高校不投入资金,所需建设资金都由投资商提供。或者由高校与投资商各自投入一部分资金,具体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项目建成后在一定期限内仍然由投资商经营,开发商则以收取项目运行费用或者高校根据一定的比例分别偿还投资的形式获取回报,协议期满后将项目产权交给高校。这样也就形成高校的一项负债,在工程竣工时,高校所欠开发商的债务可能以投资商的实际结算价格入账,而以后年度给开发商的回报款再逐年增加高校的债务;也可以给开发商总的投资回报金额作为高校的债务,而高校每年在填写债务时可能由于统计口径不同的原因,使填报的债务金额不能体现出高校的实际债务。另外,近几年国家在统计高校债务时,高校只是按时向上级部门上报具体债务数据、债务类型和债务合同,财政部门审核后,再上报给国家有关部门,而高校实际的债务与上报的债务是否吻合,国家也没有和具体的贷款银行或开发商进行充分沟通,导致了债务存在虚报、多报的情况。

(2)高校风险意识淡薄,不注重效益投资

首先,目前高校在建设新校区过程中,由于有了银行贷款,片面追求形象工程或政绩工程,在建设时,不是按照实用性的原则来建设,普遍存在求高、求大、求全的现象,并且高校攀比现象比较突出,导致办学规模盲目扩大,一些高校在立项初期为了顺利通过有关政府部门的审批,对一些基建项目分项申报或故意缩小建设成本,当地政府颁发的行政批文、项目论证只是作为项目建设的必要条件,而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剔除物价上涨和不可预见因素外,许多高校实际建筑成本比规划高出很多,许多项目的实际决算价格严重超过当初预算价格,也造成高校债务猛增。其次,许多高校在工程立项之初,只将基础工程支出计入工程成本,而配套设施放入事业账中列支,在对工程审计时,也只将基础工程支出进行审计,而配套设施不进行工程审计,也将基础设施的预算超标。再次,由于国家缺乏相应法律法规对高校的各项投资决策进行监督,部分投资决策按领导意图决定,或者通过学校的党委会以表决的形式通过即可,而且高校不以经济效益为主要核算目标,所以在确定投资时没有将成本开支项目计算在内,难以确认经济收益与产出,许多项目在建设之初就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更谈不上产出效益,也就使贷款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3)高校债务的用途比较混乱

现阶段高校存在的各种债务中,一般包括长期债务和短期债务,长期债务是高校为了解决在办学过程中基础设施不足方面所形成的贷款,主要用于购买新校区、建造教学实验室、购买教学仪器设备等基础设施方面;而短期债务一般情况下是高校为了解决当时流动性资金不足而进行的贷款,主要是日常办公经费或者提高教职工待遇。甚至利用贷款变相提高福利;而在短期借款到期不能偿还时,高校一般将短期债务置换为长期债务,这样在高校的债务中既有短期债务又有长期债务。所以长期债务中既包括了基础设施方面的债务,而且也包括了日常经费的债务,而在化解过程中就可能存在既化解基础设施的债务,又包括日常经费甚至提高教职工待遇的债务,这与国家化债的有关政策是不相符的。

2.化解债务过程中加强资金审计工作

随着高校逐步进入还债期,如果仅凭高校自身的能力,很难在还款期内偿还银行的所有贷款,可喜的是,政府、高校、银行三方都已经积极地行动起来,为解决债务、化解危机寻找各种出路。在高校自有资金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全额偿还贷款本息的情况下,政府也通过多途径来偿还高校的贷款,如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安排的化债专项资金、调整现有教育支出结构统筹整合的专项资金、地方政府增加高校生均办学经费、高校自筹化债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

(1)审查高校债务的真实性与合理性

一般情况下,主管部门应当要求高校提供以下基本情况:如贷款的金融机构、利率、贷款年限、贷款的用途、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包括还款方式、还款资金来源等内容的还款计划书以及要增加的贷款等,以对高校贷款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而高校的债务,要么是新增的银行贷款,要么就是高校的各项引资项目,国家化解的一般是构成固定资产的那部分贷款。首先查明高校的贷款是流动资金贷款还是固定资产贷款,只有固定资产贷款才是高校提高硬件设施的资金来源,而流动资金贷款一般是高校增加日常运行经费而临时贷来的,所以对于各项贷款,应清查贷款的实际情况,是属于固定资产贷款还是属于流动资金贷款,另外将高校的贷款合同与银行的贷款合同进行比较,以确定贷款的真实性,同时通过高校的账务和有关报表确定贷款的偿还情况和贷款偿还的结构情况。

对于引资项目,应从高校与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开始,直到竣工验收后的各种合同,协议、取费标准,偿还的形式与金额等方面考虑,如应考虑引资项目决策控制、引资项目设计概算、项目招投标、高校引资项目施工、高校引资竣工验收、高校引资项目效益等方面来检验高校各项引资项目的真实性。

(2)加强高校债务的用途审计

审计部门应重点检查高校的债务余额,是新扩建的房屋建筑物以及购置土地所新增的债务,还是由于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形成的债务。所以审计人员对于银行的贷款合同,逐笔核查是否全部为基本建设的长期贷款,是否存在将流动资金贷款转化为固定资产长期贷款,另一方面重点审查高校基建专户的银行存款日记账的资金来源和去向,审查银行借款是否作为建设资金,审查高校建设规划,施工合同等,严格把关工程变更是否必需,手续是否齐全,竣工时的决算价格,是否存在资金截留问题;确认是否按合同和实际工程进度付款,函证建筑承包商和材料供应商的基建往来余额,确认高校是否将贷款资金实际用于基本建设工程支出,避免将有关贷款资金通过一定的方式再返还给高校基本账户的情况发生,挪作他用的情况发生。只有这样,才能确定高校新增债务的用途是否全部用于新增固定资产方面,符合应化债务的范围,避免国家损失。

(3)加强高校债务的效益审计

高校建设跨期长、业务复杂、债务沉重、化解任务艰巨,如何保证化债资金使用的合法性、效益性是政府、高校和社会共同关心和话题,所以审计部门要加大审计的力度,减少舞弊和违规行为和发生,确保用最短的时间还清债务,保证高校以教学科研为工作

高校债务化解过程中的审计监督研究

东华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李军毅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课部林路

[摘要]近年来,高校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导致自身债务的增加,而国家与高校采取了许多切实可行的措施降低高校债务。但是在化

解债务之前,必须对现有的高校债务进行一次全面审计。本文通过分析高校债务审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提出国家应加强对债

务资金的审计工作,加强化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使国家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

[关键词]高校债务审计监督

基金项目:本文系2009年度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JC0925)。

作者简介:李军毅(1971-),硕士,东华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财务管理;林路(1971-),硕士,江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基础课部讲师,主要研究方向: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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