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一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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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全生产法》 条款
二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 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 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 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 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 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一、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
4、三级安全教育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 登记表”和“三级安全教育登记卡”,建 立培训台帐,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 业。 5、转岗、换岗人员在重新上岗前,必须 接受施工作业队和班组两级安全培训,填 写“变换工种工人安全教育登记表”。
二、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原则
三、我国的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规
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5、《职业病防治法》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九、《劳动合同法 》条款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 动合同。
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条款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 用的下列爆炸物品: (一)爆破器材,包括各类炸药、雷管、导火 索、导爆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和爆破剂; (二)黑火药、烟火剂、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 竹; 第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以下简称爆炸物品) 是一种危险物品。对爆炸物品的生产、储存、 销售、购买、运输、使用,必须按照本条例的 规定实行严格管理。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款
第十一条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 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 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 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 污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扣留机动车 号牌。 第十九条 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 驶证。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 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 车驾驶证。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款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 合的方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 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任何单位、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 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 的义务。任何单位、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 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款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条款
一、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职责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 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 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 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 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 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 期进行健康检查。 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 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款
第五十条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 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 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九、《劳动合同法 》条款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 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 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八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 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 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 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 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 应当如实说明。
六、《职业病防治法》条款
第三条 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 合治理。 第四条 劳动者依法享有职业卫生保护的 权利。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 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 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 生保护。
六、《职业病防治法》条款
十、《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条款
八、《道路交通安全法》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 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 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 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任何人不得强迫、指使、纵容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 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 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 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 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四、《安全生产法》 条款
二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 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 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 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 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 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四、《安全生产法》 条款
二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 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 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四、《安全生产法》 条款
三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 部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依照本法,对全 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 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 管理的部门(湖州市安监局)依照本法,对 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 管理。
二、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原则
1、“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是指在处 理生产劳动过程中安全与其他工作的关系时,把安全工 作放在首要位置,优先考虑从业人员和其他人员的人身 安全,实行“安全优先”的原则。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 努力实现生产的其他目标。 2、“预防为主”,就是说对安全生产的管理,主要不 是在发生事故后去组织抢救,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和分 析,而是按照系统化、科学化的管理思想,按照事故发 生的规律和特点,千方百计预防事故的发生,做到防患 于未然,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虽然人类在生产活动 中还不可能安全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但只思想重 视,预防措施得当,事故是可以大在减少的。
四、《安全生产法》 条款
一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安全生产法》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安全 生产方面的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 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三、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 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 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 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 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 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 度的劳动。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条款
三、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规定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 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 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 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 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二、我国的安全生产方针、原则
安全生产原则:
“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
负责”
三、我国的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规
Baidu Nhomakorabea
截至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近三十部关于 安全生产的专门法律、行政法规,其中既 包括《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适用于各类生产经 营单位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行政法规, 也包括适用于特定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的 法律、行政法规(《道路交通安全法》、 《消防法》等)。
三、我国的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
规
铁道部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 1、《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2、《铁路施工单位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办 法》
四、《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 生产法》由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并以第七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 年11月1日起实施。《安全生产法》是我 国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基础法,是我国职 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的核心。
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方针是指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总的要求,它是 安全生产工作的方向。 1952年,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提出了劳动保 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1958年初,全国安全 生产委员会正式提出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安 全生产方针。2006年,第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安全生产 12字方针,即“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使 我国安全生产方针进一步发展和完善,更好的反映了安 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条款
二、劳动者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和 义务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 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 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 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 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条款
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指挥部(项目经理部)级
(法律、法规、规章)
中铁十七局宁杭铁路客运专线 工程指挥部
一、三级安全教育的要求
1、工程指挥部(项目经理部)一级的安全培训 教育主要内容为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项目部安全规章制 度。 2、施工作业队进行第二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其主要内容: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 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等。 3、班组进行第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主要 内容:本工程安全操作规程、劳动纪律、事故 教训、本班制度等。
“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规定的职责 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建立 防火档案,确定防火安全重点部位,设置 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实行每日防火 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对职工进行消防 安全培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 期组织消防演练”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条款
第十五条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 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 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 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 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 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 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第二十二条 :“产生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应 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 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 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 醒目的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 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工程指挥部“一法三卡”的要求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