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研究_杨宇冠
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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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与法关于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探析杨二鹏 河南省滑县检察院技术科摘要:随着当前我国的科学技术进步,一些先进的技术已经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得到了广泛应用,对于各级的检察机关来说对嫌犯的审问时需要进行讯问同步记录,这就需要在讯问同步录音录像的制度上要能得到有效落实。
本文主要就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价值体现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然后就其问题成因加以分析,最后探究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策略,希望能通过此次理论研究对实际发展有所裨益。
关键词: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3-000285-01一、引言社会的不断发展中,对于检察机关的讯问制度也有了相应的改善,讯问同步录音录像主要是侦查机关对嫌犯以及被告人讯问中,从开始到结束这一段时间的完整客观录音录像的记录。
通过这一方式就能够保证讯问的公正性,对案件的查清也有着重要依据,加强对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理论研究对实际就有着重要意义。
二、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价值体现及存在的问题分析1.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价值体现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自身有着诸多价值,在案件的侦查过程中讯问是获得证据最为重要的措施,以往的书面记录是通过人工实施记录的,由于在记录水平和认识能力的限制,就在实际中会出现为能够详细记录就要将讯问的速度放慢,有的不能完全将讯问的内容记录下来,还有是重复的讯问等问题[1]。
而在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实施下,就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些问题,在同步性上比较强,能够准确的记录嫌犯供述,从而对讯问笔录的缺陷得到了有效弥补。
另外,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对讯问的规范化也有着重要作用,有利于防止犯罪嫌疑人翻供以及诬告侦查人员。
通过讯问的同步录音录像对讯问成果的固定就这保障,以往的讯问笔录是在封闭环境当中进行的,所以人们对笔录的准确性就会存在着怀疑,并在庭审过程中翻供的情况也比较容易出现,而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有效实施就能够在公正性上得到保证。
监察机关取证录音录像的价值、功能与过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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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机关取证录音录像的价值、功能与过程规制杨宇冠;郑英龙【摘要】《监察法》要求调查人员在进行取证时应当对\"全过程\"录音录像,这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相比适用范围更广,要求更严格.这不仅确保了调查人员问询的客观公正性,而且凸显了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性权利.如若被调查人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录音录像可以对案件审理情景进行真实还原.同时,录音录像也是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需要.监察机关录音录像的功能定位主要体现在收集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等两个层面.讯问、询问和谈话构成收集言词证据的基本措施,而搜查、查封和扣押属于收集实物证据的主要方法.同时,录音录像的保管、移送、调取以及播放都必须贯穿\"全过程\"的法制流程.因此,科学且合理地运用录音录像,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且规范了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行为.【期刊名称】《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34)006【总页数】8页(P43-50)【关键词】监察法;调查取证;录音录像;讯问;非法证据排除【作者】杨宇冠;郑英龙【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14.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录音录像主要适用于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
早在200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就开始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1]3-5。
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录音或录像,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涉嫌其他重大犯罪的嫌疑人时必须录音或录像,并要求录音或录像全程进行且保持其完整性。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
《监察法》在职务犯罪调查中,赋予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行使类似侦查权的职能,并且明确监察委员会可采取多项措施展开调查。
该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后续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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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规定》实施后续问题研究
杨宇冠;杨恪
【期刊名称】《政治与法律》
【年(卷),期】2011(000)006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发布实施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标志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的正式确立.考察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制定和实施情况,可以发现该规定存有疏漏,司法实践中仍有问题,特别是录音录像、律师帮助等相关配套制度也有待落实.为保障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顺利实施和发展,有必要对相关问题进行进一步研究.
【总页数】8页(P24-31)
【作者】杨宇冠;杨恪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100088;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71006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713
【相关文献】
1.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评《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 [J], 胡志中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若干新问题释疑——以《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为分析场域 [J], 董坤
3.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重大发展——以《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之颁布为视
角 [J], 卞建林;谢澍
4.排除非法证据的“操作手册”——中央政法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解读《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J], 蔡长春;
5.审查批捕阶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以《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规定》为视角 [J], 戎玉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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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研究——以刑诉法《草案》第120条为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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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当被告人 翻供 时 ,公诉 方应主动向法庭 出示 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资料 ,以驳 回被告 人翻供 之词 ;二是 人 民法 院、被告 人或者辩 护
人对讯 问活动提出异议的 ,要求公诉方播出录音录像的 ,公诉 方也应 向法庭 出示讯问 同步录音录像资料 。 ” ②最 高人 民检察 院 19 99年 发布的 《 民检察 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 14条规定 ,“ 问犯罪嫌疑 人 ,可 以同时采用录音 、录像 的 人 4 讯 记 录方式 。 0 3年发布的 《 民检察 院讯 问室 的设置 和使用 管理办法》第 5条 和第 8条也分别规定 :“ ”20 人 有条件的人 民检察院还应 当
、
关 于 “ 录 ” 之现 行 法规 及 双
《 案》 第 10条 之 弊端 草 2
( )关 于 “ 录 ” 之现 行法 规 一 双
理刑 事 案 件 程 序 规 定 》 ( 下 简 称 《 定 》 以 规 , 19 98年公 安 部 颁 布 ) ,它 的 颁 布 已 有 1 0余 年 , 具 体体 现在 《 定 》 的第 15条 、第 14条 。 规 5 8 ④ 当前 ,各地 公 安部 门纷 纷制 定相 关 的规 章制
一 一
1 已有 法 规 .
现在 ,关于 “ 录 ” 的现行 法规 ,对法 院 而 双 言 ,适 用法 规 除 刑诉 法外 ,还 有 19 9 8年 颁 行 的 《 高人 民法 院关 于 执 行 ( 最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事 诉讼 法 ) 若 干 问 题 的 解 释 》 ( 以下 简 称 《 解 释 》 。 察 院主 要有 《 ) 检 刑诉 法 》 《 民检 察 院 、 人 刑 事诉讼 规 则 》 《 民检 察 院 讯 问职 务 犯 罪 嫌 、 人 疑人 实 行 全 程 同 步 录 音 录 像 技 术 工 作 流 程 ( 试 行 ) 和 《 民检察 院讯 问职务 犯 罪 嫌 疑人 实 行 》 人 全程 同步 录音 录像 系统 建设 规 范 ( 行 ) 以及 试 》 最 高人 民法 院 、最 高人 民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司法 部 于 20 07年 3月 9 日联 合发 布 的 《 于 进 一步 关 严格 依 法 办 案 确 保 办 理 死 刑 案 件 质 量 的 意 见 》 第 1 之规 定 。 公 安机 关 主要 有 《 安 机关 办 南 ・ 湖 长沙 40 3 ) 118
申请调取监察调查阶段录音录像问题探究
![申请调取监察调查阶段录音录像问题探究](https://img.taocdn.com/s3/m/afe0b5fe77eeaeaad1f34693daef5ef7ba0d121b.png)
区域治理RULE OF LAW 申请调取监察调查阶段录音录像问题探究中共石家庄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张慧摘要:录音录像制度作为刑事司法改革中的重要成果之一,在防范刑讯逼供和证明讯问合法性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监察调查程序的高度封闭性以及全程录音录像采随案移送法律依据的缺失,并使得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时常出现辩护律师申请调取查看录音录像材料无门的窘境。
故本文从全程录音录像的留存备查制度入手,结合刑事诉讼法及配套解释关于录音录像调取的现行规定,寻求有助于辩方申请调取查看录音录像材料的法律依据和行为方式。
关键词:录音录像;监察调查;查看调取中图分类号:D03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4595(2020)33-0067-0002一、监察调查阶段同步录音录像申请查看调取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仅在第41条第2款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此条规定虽然拓展了录音录像的范围,且在内容上更加严格,但监察法并其他涉及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例如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属于案卷材料,是否应移送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可否申请查看调取等。
由于监察调查过程的封闭性,辩护律师在监察调查过程中不被允许介入,而且后续也难以和监察机关直接取得联系进行有效沟通调取录音录像材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法规室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释义》进一步解释称:“监察机关对调查过程的录音录像不随案移送检察机关。
检察机关认为需要调取与指控犯罪有关并且需对证据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录音录像,可以同监察机关沟通协商后予以调取。
”这条解释明确了监察机关调查阶段的同步录音录像不进行随案移送,这使得辩护律师无法从检察机关或者审判机关处直接调取相关同步录音录像。
因此需通过检察机关作为中间环节与监察机关进行沟通、协调。
而此方式一方面属于间接沟通,沟通不流畅且沟通效率低下;而另一方面实务中由于职务犯罪案件,特别是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通常具有案情重大、疑难复杂、涉案人数多等特点,可能涉及国家或单位秘密,监察机关常以可能产生不必要的泄密风险,拒绝录音录像资料的调取。
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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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作者:徐英博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9年第02期摘要:刑诉法中确立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不法讯问行为,但实践中仍存在着讯问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诉讼地位不明,违反这项制度的法律后果不明这两大问题,影响其发挥应有的功能。
结合司法实践,应从证据种类、案件适用范围及违反的法律后果这三方面进行完善,更好地防止不法讯问的发生。
关键词:讯问录音录像;证据种类;程序性制裁一、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在2012年通过的新刑诉法修改的部分条文中,确认了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存在,其第121条规定:在侦查人员讯问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进行录音录像,其他案件则可以进行录音录像。
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对于预防诸如刑讯逼供等不法讯问行为的发生具有重要意义,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讯问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诉讼地位不明确虽然新刑诉法中规定了特定案件侦查人员讯问时应当予以录音录像,但是并没有明确讯问录音录像作为一种证据其诉讼地位如何,即以下问题:讯问录音录像应被归类为哪一种证据?是属于视听资料?还是属于证人证言或电子数据?这个重要问题在实务及理论界并没有定论。
若同步录音录像属于刑诉法中法定证据种类,根据刑诉法规定,与其他证据一样,其应该要在诉讼过程中伴随案件进行全案移送,并且于庭审时按规定接受质证。
若讯问录音录像不属于刑诉法中的法定证据种类,那么它就不需要进行全案移送,也不需要进行庭审中的质证环节。
所以,当讯问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诉讼地位不明确时,在诉讼中会导致相关部门在司法实践中出现适用法律不一致的情况,使得案件当事人难以有效地对于讯问录音录像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或提取音频视频等相关问题形成质疑。
(二)违反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法律后果不明确结合司法实践,犯罪嫌疑人在讯问中常处在一个相对弱势的地位,更可能遭到刑讯逼供等不正当讯问,在被强迫的状态下供述,从而导致了冤假错案的产生,综合其弱势地位,应对代表国家公权力的侦查人员采取相应的限制。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化之路径选择——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杨宇冠教授
![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化之路径选择——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杨宇冠教授](https://img.taocdn.com/s3/m/7a4e2919bed5b9f3f90f1c68.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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洲啊刑吖吣『oRIA。
蹦一.学者访谈;)。
僦一/『lf//////删删///////////////Ⅲ删删///Ⅲ删//『_『////////Ⅲ川伪川倒///删///∥///j删7非法证据排除制度化之路径选择—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杨宇冠教授2010年2月21日晚,乎顶山市鲁山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在办理一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收益犯罪的案件时,涉案犯罪嫌疑人王亚辉在讯问期间死亡。
王亚辉死亡后,其家属向媒体反映,死者身上有多处伤痕。
这起事件被披露后,当地公安机关曾解释,王亚辉是在提审时喝开水突然发病死亡。
据河南省公安厅证实,涉及此案的4名当事民警因涉嫌刑讯逼供已被移交检察机关依法查处。
平顶山市、鲁山县两级公安机关责任人也同时被处理。
①刑讯逼供。
破认为是刑事诉讼的一大痼疾,但是,为何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与我国刑事法律中缺乏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很大关系。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法律人的视野里早已不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它于1914年在美国确立,至今已有近百年的历史。
但是长期以来,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现象并未消除。
因此,我国学者倡议此次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之际,必须建立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那么究竟应该建立一种怎样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日前,本刊记者就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构建的相关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杨宇冠教授。
记者:从规则的功能视角来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功能指向是什么?其是通过何种方式有效地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暴力取证的行为?杨宇冠: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功能是规范l本刊记者张敬博取证行为、保障人权、维护法律的尊严。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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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ONE
PART TW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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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侦查过 程中,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 记录讯问过程和证据。
添加标题
定义: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 侦查过程中,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 像,以记录讯问过程和证据。
添加标题
作用: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确 保讯问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刑讯 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以作为 证据使用,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和质量。
确保侦查讯问的合法性 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提高侦查讯问的质量和效率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证据的准确性 和可靠性
确保讯问过程的合 法性和公正性
防止讯问过程中的 不当行为和侵权行 为
提高侦查工作的效 率和质量
PART SEVEN
技术进步:提高录音录像 的质量和准确性
证据属性:录音录像作为 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证据属性: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关联性: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案件事实、证据链、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 证明力: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 规范性: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PART FIVE
录音录像的完整 性:确保录音录 像的完整性,避 免剪辑、篡改等 行为
录音录像的真实 性:确保录音录 像的真实性,避 免伪造、虚假等 行为
录音录像的合法 性:确保录音录 像的合法性,避 免非法获取、侵 犯隐私等行为
录音录像的关联 性:确保录音录 像与案件事实的 关联性,避免无 关、误导等行为
XX,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ies
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之改革与完善——兼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得失
![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之改革与完善——兼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得失](https://img.taocdn.com/s3/m/42c71f9451e79b89680226bb.png)
论侦查讯 问录音录像 制度之改革与完善
兼评《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之得失
金 善 达
( 浙江工商大学 摘 法学院,浙江 杭州 3 1 0 0 1 8 )
要: 2 0 1 2 年《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正式确立了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 , 但该制度在 实践 中
资料提交法庭 , 供法官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的
诸项制度的总称。2 0 1 2 年《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 》 虽 然正式 确立 了这 一制 度 , 但 该制 度无 论 在立法 上 还
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一些隐陇和遗憾 , 有待进一步加 以完善 。
时间作 出具体规定 , 也没有 明确的诉讼行为作为录 音录像开始和结束的标志 , 更没有相关保障犯罪嫌 疑人知情权和 申 诉权的措施 , 现有法律规定依然不 能解决旧有的问题。 如果录音录像设备开启和结束 的时间完全取决于讯问人员 , 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 现象仍然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另一方面 , 法律并未 对录制讯问过程的技术人员的业务质素作 出要求 ,
存在着事前程序监督不到位、 事中实际操作不规范和事后证据利用不充分等问题。 在借鉴英美法 系国家和
大陆法系国家先进经验和做 法的基础上, 结合我国实际, 应当完善制度 自身的程序设计 , 加强侦查权 力的
有效控 制 , 确保辩 护权 利的 充分行 使 。
关键词 :侦查讯 问录音 录像 ; 《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 ; 侦查权 力; 辩护权利
中图分 类号 : D 9 1 8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 1 6 7 3 — 2 5 9 6 ( 2 0 1 3 ) 1 0 — 0 1 3 4 — 0 4
( 一) 事前程 序监 督 不到位
关于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改革性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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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改革性研究根据《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全国检察机关于2007年10月1日起全面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规定》实施5年来,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在同步录音录像方面不断探索,不断积累经验,不断创新应用手段和形式,为办案部门提供强有力的技术保障和支持。
通过数年的实践和深入研究,总结出一些经验,提出一些改革性研究供同行们共同探讨。
一、同步录音录像自动化,解放人力,减少差错按《规定》第三条规定:“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和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原则规定,我们一定要执行,但在理解上,笔者认为应由技术部门实施录像,但不应死板地理解成一定要由技术部门派员手动启动和结束录像,技术人员也不必要蹲守在讯问现场直至录像结束。
从道理上,例如,检察机关办公自动化也是由技术部门组织实施,但具体到操作层面,技术部门负责规范、建设、组织、实施,具体使用人才是最日常操作的人员。
又如,多年以前,打字印刷都由专职打字员负责,那是当年的技术和设备情况决定的,现在可以由检察人员自行打字印刷,也是由现在的技术和设备情况决定的,因此要与时俱进,不能墨守成规。
《规定》和《技术规范》制定于2005年,当时的技术水平决定了必须采取台式电脑加视频采集卡,刻制光盘的形式录像。
操作视频采集和刻制光盘在当年来说确实是一项高技术含量的工作,由专职技术人员负责录像操作是无可厚非的。
随着时间推移,视频技术不断发展,这种方式的录像已经严重落后,目前广泛用于安防领域的嵌入式硬盘录像机以其稳定可靠、管理方便、全天候长期运行而深入欢迎,是新时期讯问过程同步录音录像的首选设备。
嵌入式硬盘录像机可通过检察内部网络,实行集群式统一管理,多机热备、全时录像和移动侦测录像,可以由机器探测到讯问室内出现人员活动迹象,而自动触发录像,也可以由办案人员在讯问室手动开启录像。
刑事诉讼修正草案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建议
![刑事诉讼修正草案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建议](https://img.taocdn.com/s3/m/26dfb6c1a1c7aa00b52acbaa.png)
刑事诉讼修正草案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完善建议[摘要]2011年8月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规定,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它们都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文章就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例如在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证人出庭制度、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律师的辩护权等方面。
对于仍存在的不足有关部门也应当足够重视起来,以期减少因非法取证行为而产生的违法行为,维护法律的威严。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完善建议随着现在社会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法律意识也在不断地提高,但是司法实践中执法人员及其授权的人员往往会通过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从而导致冤案错案的产生。
正因为有了冤假错案的产生才导致人们对于法律的威严性产生怀疑,同时也表明我国的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的缺失。
近年来法学界学者对于非法取得的证据如何处理争议较多,在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已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问题。
2011年8月刑事诉讼法修正草案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具体规定,体现出国家对于非法取证的重视。
从总体内容和框架来看,它们都是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但是,由于我国长期的执法理念的偏差,“重实体,轻程序”刑讯逼供现象仍屡见不鲜。
因此结合各国非法证据的排除规则,应该对于该规定在细节上的规定进行相关完善是非常有必要的。
本文就刑事诉讼中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仍然存在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完善建议。
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草案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这是非常大的突破。
比较草案中的第49条和第117条,发现虽然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是却还保留了如实供述的要求。
嫌疑人没有拒绝的权利,也没有保持沉默的权利,这样又形成了冲突,这很明显是反映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的不彻底性。
因此,我国应当更加明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要求,突破传统的理念,渐渐地从根本上改变侦查机关的侦查方向,尽量从突破口供为主转化成以搜集的实物证据为主。
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偏离与矫正——以讯问录音录像应否限制性使用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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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01:10.16276/51-1670/g.2021.06.012
Vol.40 No.6 Jun. 2021
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偏离与矫正
---- 以讯问录音录像应否限制性使用为切入点
站在程序法角度观之,不同的表述会对讯问录 音录像的利用方式产生不同的指引。在防范非法讯 问语境下,讯问录音录像的作用主要在于监督,既包 括侦查、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也包括辩护方的外部 监督。鉴于侦查需要密闭性,辩护律师(或其他辩 护人)事后回放讯问录音录像是最优监督方式。若 存在非法讯问,则辩护律师可以通过启动非法证据 排除程序将争议讯问录音录像交由法院认定。在自 证合法讯问语境下,讯问录音录像仅在讯问被质疑 非法时方才需要提交法院以证清白。
问题本质。矫正制度的前提是准确定位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功能,最大化讯问录音录像效用,在理想与实践中把握
平衡。同时,应客观认识讯问录音录像本质,遵循诉讼规律,明确讯问录音录像证据属性;放宽威逼利诱的讯问非
法性门槛,降低侦查人员心理负担;要求随案移送讯问录音录像,在查阅基础上赋予辩护律师复制权。
关键词:讯问录音录像;辩护律师阅卷权;功能定位;证据属性
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然而,由于立法理论与司 法实践对讯问录音录像是否能作为证据使用以及如 何使用无法达成一致观点,导致辩护律师行使讯问 录音录像阅卷权面临重重阻碍。
(一) 讯问录音录像是否属于证据 辩护律师行使阅卷权起于审查起诉阶段,对象 为本案的案卷材料,包括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材料和诉讼文书。显然,侦查讯问录音录像不属于 诉讼文书,故其能否被侦查机关随案移送取决于其 是否属于证据,是否具有进入庭审程序的资格。对 此,立法者的态度开始从否定转变至部分肯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 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 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解读》中指出,作 为证明讯问合法性的录音录像不作为证明案件实体 事实的证据,无须每个案件都随案移送;最高人民法 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复亦明确声明,讯问录音录像 不属于证据材料。这种否定态度直至2017年《关 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 定》的出台才有所转变。该规定将与证明证据收集 合法性相关的讯问录音录像首次定位为证据材料。 2021年《刑诉法解释》沿袭了这一观点,将讯问录音 录像明确为证明讯问程序合法的证据。但是,2019 年《高检规则》仍将“讯问录音录像”“案卷材料”并 列表达,未从语言上规范讯问录音录像为证据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讯问录音录像被赋予诉讼 证据身份,但不同于一般证据材料,其作为诉讼证据 进入庭审程序是被动且有限的,既不被要求随案移 送,也不具有作为证明案件实体事实进入庭审程序 的资格。只有当辩方质疑讯问过程的合法性时,检 察院才会向法庭递呈讯问录音录像证据。如此割裂 使用,导致讯问录音录像徒有证据之名,而无证据之 实,可作用空间大大缩小,不符合《刑诉法》要义,也 给司法实践中就“是否同意辩护律师调取讯问录音 录像以证明案件实体事实”造成困扰。 (二) 讯问录音录像属于何种证据 讯问录音录像兼顾“过程证据”与“结果证据” 的双重属性,是以视听资料或电子数据之形式再现 被告人供述。就讯问录音录像的法定形式,学界达 成如下共识:当讯问录音录像被用于证明讯问环节 合法时,它属于视听资料、电子证据;当讯问录音录 像被用于录制、查实讯问犯罪嫌疑人供述内容时,它
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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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据排除第一案章国锡莫名的牢狱之灾一边是检察机关指控当事人受贿7.6万元,一边是当事人控告检察机关蓄意报复陷害。
一审法院援引“两高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排除非法证据规定》),排除了检方指控被告章国锡的证据。
2011年8月26日,二审法院经过一天庭审,没有当庭宣判结果。
发生在浙江省宁波市的章国锡案,能否成为国内第一个“非法证据排除”的成功案例,还无法定论。
“一切还要看法院是否能公平公正地判决。
”章国锡的辩护律师斯伟江(微博)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说。
2010年10月的一天清晨,浙江省嵊州市看守所。
章国锡在睡梦中混沌地醒来,睁开惺忪的双眼,顾不得全身的酸痛,深吸一口气起床。
他不知道这样的日子还能持续多久。
回想起几个月前自己被抓的一幕,章国锡觉得这仿佛是一场惊梦。
2010年7月22日,宁波市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办公室,正常办公的他被几名自称是宁波市鄞州区检察院反贪局的人控制并带走。
章国锡向《法治周末》记者回忆,当时对方说:你涉嫌受贿问题,我们要对你进行调查,希望你配合。
没有看到任何办案手续,一头雾水的章国锡,就这样被带到了鄞州区东吴方向的一个湖边小宾馆。
在这个小宾馆里,他们对我展开了残酷的车轮大战,即对我进行轮番审讯。
章国锡说,对方不让他睡觉休息,喝非常有限的水,直到7月23日上午他才被带到鄞州区检察院。
当天,鄞州区检察院开始对章国锡受贿一案进行立案侦查。
7月24日,章国锡被刑事拘留。
8月5日,鄞州检察院对其进行依法逮捕。
9月29日,章国锡被异地羁押至嵊州看守所。
异地羁押一个月后,章国锡回到宁波的看守所。
根据章国锡的自述,从被抓到羁押回宁波的这段时间,他多次进行有罪供述,并交代自己收受贿赂的事实,但他交代的受贿金额屡次呈现变化,从4.2万元到11.2万元再到4万元不等。
同时,他还多次进行过翻供,翻供时他坚持只存在曾三次收受6000元的事实。
章国锡之前担任的职务是宁波市东钱湖区建设局建设工程项目经办人、前期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及建设局局长助理,这些职位在很多人看来都是肥缺。
讲究讯问方式方法 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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讲究讯问方式方法不断提高办案水平
李子明
【期刊名称】《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1985()1
【摘要】近日,翻阅案头上的预审案卷,发现讯问被告人笔录有一个值得注意的和亟待解决的问题,这就是几个案件的预审员问话的雷同化、简单化和刻板化。
在一个案件乃至几个案件的讯问笔录中反复出现这样的讯问“三步曲”。
即:第一步,不看对象,不分案情,空追硬要;第二步,泛泛地讲“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空道理,没有针对性;第三步,乱抛材料,甚至引供、诱供。
有些预审人员片面理解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认为口供对认定案件事实无足轻重,可有可无。
他们忽视口供的重要性,不重视讯问被告人的工作。
【总页数】3页(P46-48)
【关键词】方式方法;被告人;讯问被告;预审;讯问方式;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案件事实;被害人;刑事诉讼法
【作者】李子明
【作者单位】公安部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1;C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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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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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问题及完善林哲【摘要】2012年《刑事诉讼法》正式建立了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该制度对于固定证据、规范侦查讯问行为、保护被追诉人和侦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但从目前来看,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还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我国应当以全程同步、程序规范、客观真实、严格保密四大原则为基础,逐步细化、改进该制度,并辅之以必要的保障措施,从而实现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侦查阶段中的良性运作.【期刊名称】《安徽科技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7)002【总页数】5页(P124-128)【关键词】讯问;录音录像;全程同步;真实【作者】林哲【作者单位】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F7931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基础理论1.1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诉讼价值近年来,各种刑讯逼供事件屡屡见诸于媒体,一幅幅触目惊心的犯罪嫌疑人被殴打的照片,一次次声泪俱下的被告人对刑讯逼供的控诉,让人们不得不反思在当前的中国,如何才能最大限度地遏制刑讯逼供这一刑事侦查过程中的“毒瘤”。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建立完善而健全的讯问录音录像制度是解决刑讯逼供问题最有效的良方之一,其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以下价值:1.1.1 便于及时、完整地固定证据,为庭审中的质证和采证创造良好条件单纯采取讯问笔录来固定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方式可谓弊端丛生。
第一,讯问效率会受到影响。
因为人工记录的速度一般慢于人说话的速度,所以往往会出现侦查人员讯问以及犯罪嫌疑人回答讯问后,等待记录人员记录的情况。
第二,完整性难以保证。
讯问笔录由侦查人员制作,作为控诉方,其更倾向于记录下对己方有利的内容,而忽略对辩护方有利的证据,从而造成讯问信息的缺失,间接导致法官无法清晰、准确地了解讯问的全过程。
与讯问笔录相比,录音录像在固定证据方面显然更具优势。
首先,录音录像可以同步记录下整个讯问过程的情况而不遗漏一点内容,能够保证讯问信息的完整性。
论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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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
王金华
【期刊名称】《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年(卷),期】2008(000)001
【摘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开始在检察机关的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过程中被运用,这一制度本身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司法实践中其在规范办案、固定证据、保障人权等方面也确实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这一制度在实践中也暴露了不少问题,针对这些问题,建议从统一对该制度的认识,将该制度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扩大该制度的适用范围,建立律师在场制等方面加以完善.
【总页数】3页(P39-41)
【作者】王金华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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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21f5f6e87e192279168884868762caaedc33ba71.png)
刑事诉讼庭前会议制度研究
杨宇冠;刘曹祯
【期刊名称】《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年(卷),期】2016(040)005
【摘要】庭前会议制度是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中的重要改革措施。
该制
度实施近四年来,在实践中取得的效果并不理想,特别是功能定位不明、法律效力模糊、程序设置缺位、律师参与不足等一系列问题影响了庭前会议制度作用的发挥。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明确庭前会议的功能定位与程度设置,保障辩护律师的参与,是完善庭前会议的重要举措。
完善庭前会议制度应与刑事诉讼其他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同步进行。
【总页数】8页(P126-133)
【作者】杨宇冠;刘曹祯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北京10008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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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理论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研究*杨宇冠摘 要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2013年1月实施的《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
该制度有利于规范侦查讯问行为,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侦查讯问活动的情况,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在系统研究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讯问时录音录像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探讨了实施讯问录音录像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 讯问时录音录像 非法证据排除 问题和建议2013年1月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新《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其中讯问时录音录像和非法证据排除都是首次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
侦查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果,新《刑事诉讼法》及时吸收了这些重要成果,第121条做出了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录音录像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还有利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促进了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的产生和完善。
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新《刑事诉讼法》在立法层面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有五条,包括“言词证据的排除”(第54条)、“检察院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第55条)、“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庭调查”(第56条)、“证明责任”(第57条)和“判定标准”(第58条)。
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制度。
以上这些修改内容对于保障人权,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减少冤案错案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证这些规定的顺利实施,法学界有必要深入分析规定的含义和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一、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的确立和发展在司法活动中利用录音录像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
刑事司法作为一项社会活动,需要与时俱进,尤其需要吸收科技和物质发展的成果。
录音录像方式产生之后,在刑事司法活动中逐渐发挥了重大作用,已经广泛运用于犯罪的侦查取证和证据的固定、审查,法庭审判等活动中。
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也经过了从无到有,从个案试验到逐渐完善的过程。
早在2002年7月,我国法学界就开始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取得了·46·*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实施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1JJD820016)阶段性成果。
丰富的经验,为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采用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提供了参考。
①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下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明确要求在全国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措施。
从此,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检察系统办案中得以广泛使用。
为了更好的落实该项制度,便于侦查人员的操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又相继颁发了若干规章制度文件②,确立了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讯问与录制主体、录音录像的地点、录音录像资料的保存,以及在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及录音录像材料在法庭中得以出示的条件。
这些规定为录音录像的实施提供了可操作性规范,为新《刑事诉讼法》采纳录音录像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和理论参考。
讯问时录音录像最终得以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成为我国所有侦查讯问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侦查讯问中录音录像的必要性经过法律界多年的努力,我国讯问中录音录像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许多有益的经验,也发现了许多问题。
讯问中录音录像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规范侦查讯问行为、提升办案水平、遏制刑讯逼供等作用。
③讯问时录音录像也可以保护讯问人员和被讯问人员,起到见证和监督讯问合法进行的作用。
(一)侦查讯问中录音录像是保护侦查讯问人员的需要在刑事诉讼中,口供的作用非常重要,可以作为有罪或者无罪的直接证据,还可以作为发现案件其他证据的线索,在侦查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刑事司法活动中口供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讯问人员通常需要采取各种手段。
在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程序法和实体法不分,讯问也成为对被讯问人的惩罚。
各个朝代都规定了合法的刑讯逼供方式,包括讯问过程中使用各种刑具;各种威逼、引诱、欺骗等方法也是古代刑事司法讯问时常用的策略。
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存在许多危险,可能造成被讯问人身体重大伤害,甚至死亡,或者被迫作虚假和内容不实的口供,容易形成冤假错案。
④在我国现代刑事司法中,由于侦查机关办案压力较大、侦查手段有限等各种原因,讯问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获取口供的现象并没有完全消失,还时有发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重大冤假错案被发现之后,讯问人员和有关人员还可能会受到法律追究或者纪律处分,令人十分痛心。
⑤讯问中的录音录像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讯问人的合法权利,防止侦查讯问人员受到诬陷,也可以防止他们犯错误,这两个方面都体现了对侦查讯问人员的保护。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存在非法取证现象,媒体披露出来的非法取证案例应当只是少数。
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被告人在审查起诉或者在审判阶段翻供,通常的理由是讯问阶段存在刑讯逼供。
这种现象如果不加以澄清,可能影响侦查讯问人员、甚至侦查机关的形象。
如果讯问过程是合法的,不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以及讯问人员应该主动澄清事实、驳斥被告人对讯问人员的诬陷,维护侦·56·①②③④⑤樊崇义、顾永忠主编:《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201页。
这些司法文件主要包括:最高检颁布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以及五部门共同颁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司法文件中均对侦查讯问中录音录像问题进行了规定,为其在实践中的使用提供了操作性规范。
详见樊崇义:“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若干问题的理性思考”,载孙谦主编:《检察论丛》第16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27页。
古代冤案数不胜数,例如秦朝的丞相李斯被诬陷谋反案。
李斯本人参与制定秦朝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对秦统一中国有大功。
但经过刑讯逼供,李斯也只能承认犯罪。
后来李斯又上书秦二世翻供,赵高派亲信以欺骗手段复查此案,只要李斯翻供即受到毒打,最后当皇帝真派人复查李斯案件时,李斯也不敢翻供,最后受到腰斩灭族的刑罚。
详见司马迁《史记·李斯列传》:“于是二世乃使高案丞相狱,治罪,责斯与子由谋反状,皆收捕宗族宾客。
赵高治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
……赵高使其客十余辈诈为御史、谒者,侍中,更往覆讯斯。
斯更以其实对,辄使人复榜之。
后二世使人验斯,斯以为如前,终不敢更言,辞服。
奏当上,二世喜曰:微赵君,几为丞相所卖……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
斯出狱,与其中子俱执,顾谓其中子曰:“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遂父子相哭,而夷三族。
近年来发生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中有关刑讯逼供的责任人员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追究。
这两个案件以及其他一些错案的详情请参见顾永忠主编:《中国疑难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查机关的形象,保障侦查讯问人员的合法权利;如果讯问中确实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问题,有关部门也应当依法严肃处理。
所以,只要当事人提出讯问中存在非法取证,有关部门应当调查了解讯问中是否确实存在违法问题,并分情况进行处理。
新《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6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这说明我国检察院和法院都有义务调查核实讯问的合法性。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57条的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这说明证明讯问合法性的责任是在控诉方。
检察院在证明过程中通常需要侦查机关的配合,即要求负责讯问的侦查机关提供证明讯问合法性的证据,其中讯问时录音录像是非常重要的证据。
侦查讯问通常是在封闭的环境中进行的,在没有其他证人的情况下,如果没有录音录像,缺乏证明讯问合法的有效手段,使事实难以澄清。
当事人提出讯问非法,如果侦查人员无法证明不存在非法行为,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情况属于控诉方没有尽到证明责任,侦查机关的形象也受到损害。
因此,讯问时录音录像实际上保护了依法讯问的侦查人员和侦查机关。
讯问时录音录像还可以提高讯问人员的素质,防止刑讯逼供。
刑讯逼供不仅伤害了被讯问人,也可能伤害讯问人员,尤其是被讯问人员死亡、重大伤害或发生错案的情况下,讯问人员将受到追究。
在没有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讯问人员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监督和证明。
录音录像记录了侦查人员讯问时的各项活动,在这样的监督下,侦查人员如果有任何违法行为,将会被如实记录,即使被讯问人发生意外情况,录音录像也能分清有关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从这个意义而言,也是对讯问人员的一种必要的保护。
(二)讯问时录音录像是保护被讯问人的需要新《刑事诉讼法》第50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这条规定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司法文明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讯问时录音录像使讯问行为更加规范,可以有效防止刑讯逼供,保障被讯问人的合法权利。
在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况下,即使是无罪的人,当面临讯问时,特别是当面临刑讯逼供,或者威逼、引诱、欺骗等非法取证的危险时,也有可能为了早日解脱而违心地作出有罪的口供。
在讯问录音录像的情况下,讯问人和被讯问人的实际情况被客观记录,人们可以感受到法律的保护,有助于如实说明案件情况而不必要担心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