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研究_杨宇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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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理论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研究*

杨宇冠

摘 要 侦查讯问录音录像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2013年1月实施的《

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该制度有利于规范侦查讯问行为,

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活动,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还能够真实全面地反映侦查讯问活动的情况,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本

文在系统研究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讯问时录音录像的规定和司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探讨了实施讯问录

音录像制度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若干建议。

关键词 讯问时录音录像 非法证据排除 问题和建议

2013年1月修订后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为新《刑事诉讼法》)开始实施,其中讯问时录音录像和非法证据排除都是首次写入我国刑事诉讼法。侦查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已经取得了一些经验和成果,新《刑事诉讼法》及时吸收了这些重要成果,第121条做出了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

性。”录音录像制度对于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有极其重要的意义,还有利于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促进了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的产生和完善。这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新《刑事诉讼法》在立法层面确立了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共有五条,包括“言词证据的排除”(第54

条)、“检察院在非法证据排除中的作用”(第55条)、“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庭调查”(第56条)

、“证明责任”(第57条)和“判定标准”(第58条)

。这些内容构成了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制度。以上这些修改内容对于保障人权,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减少冤案错案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这些规定的顺利实施,法学界有必要深入分析规定的含义和实施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一、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的确立和发展

在司法活动中利用录音录像是我国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刑事司法作为一项社会活动,需要与时俱进,尤其需要吸收科技和物质发展的成果。录音录像方式产生之后,在刑事司法活动中逐渐发挥了重大作用,已经广泛运用于犯罪的侦查取证和证据的固定、审查,法庭审判等活动中。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也经过了从无到有,从个案试验到逐渐完善的过程。

早在2002年7月,

我国法学界就开始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取得了·

46·*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基金资助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中国的实施问题研究”(项目批准号:11JJD820016

)阶段性成果。

丰富的经验,为在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采用讯问时录音录像制度提供了参考。①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下发《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明确要求在全国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措施。从此,录音录像制度在我国检察系统办案中得以广泛使用。为了更好的落实该项制度,便于侦查人员的操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又相继颁发了若干规章制度文件②,确立了录音录像的适用范围、讯问与录制主体、录音录像的地点、录音

录像资料的保存,

以及在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及录音录像材料在法庭中得以出示的条件。这些规定为录音录像的实施提供了可操作性规范,为新《刑事诉讼法》采纳录音录像制度提供了实践经验和理论参考。讯问时录音录像最终得以在新《刑事诉讼法》中确立,成为我国所有侦查讯问活动中应当遵循的一项法律制度。

二、侦查讯问中录音录像的必要性

经过法律界多年的努力,我国讯问中录音录像制度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取得了显著的成效,有许多有益的经验,也发现了许多问题。讯问中录音录像制度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举措,具有规范侦

查讯问行为、提升办案水平、遏制刑讯逼供等作用。

③讯问时录音录像也可以保护讯问人员和被讯问人员,起到见证和监督讯问合法进行的作用。

(一)侦查讯问中录音录像是保护侦查讯问人员的需要

在刑事诉讼中,口供的作用非常重要,可以作为有罪或者无罪的直接证据,还可以作为发现案件其他证据的线索,在侦查技术不发达的情况下,刑事司法活动中口供是不可或缺的一环。为了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讯问人员通常需要采取各种手段。在中国古代刑事诉讼中,程序法和实体法不分,讯问也成为对被讯

问人的惩罚。各个朝代都规定了合法的刑讯逼供方式,

包括讯问过程中使用各种刑具;各种威逼、引诱、欺骗等方法也是古代刑事司法讯问时常用的策略。使用刑讯逼供等手段存在许多危险,可能造成被讯问人身体重大

伤害,

甚至死亡,或者被迫作虚假和内容不实的口供,容易形成冤假错案。④在我国现代刑事司法中,由于侦查机关办案压力较大、侦查手段有限等各种原因,讯问过程中的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获取口供的现象并没有完全消失,还时有发生,造成了严重的后果,重大冤假

错案被发现之后,讯问人员和有关人员还可能会受到法律追究或者纪律处分,令人十分痛心。

⑤讯问中的录音录像制度可以有效地保障讯问人的合法权利,

防止侦查讯问人员受到诬陷,也可以防止他们犯错误,这两个方面都体现了对侦查讯问人员的保护。

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存在非法取证现象,媒体披露出来的非法取证案例应当只是少数。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被告人在审查起诉或者在审判阶段翻供,通常的理由是讯问阶段存在刑讯逼供。这种现象如果不加以澄清,可能影响侦查讯问人员、甚至侦查机关的形象。如果讯问过程是合法的,不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现象,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侦查机关以及讯问人员应该主动澄清事实、驳斥被告人对讯问人员的诬陷,维护侦

·

56·①②③

④⑤樊崇义、顾永忠主编:《侦查讯问程序改革实证研究———侦查讯问中律师在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

版,第3-201页。

这些司法文件主要包括:最高检颁布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规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

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以

及五部门共同颁发的《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这些司法

文件中均对侦查讯问中录音录像问题进行了规定,为其在实践中的使用提供了操作性规范。

详见樊崇义:“侦查讯问录音录像若干问题的理性思考”,载孙谦主编:《检察论丛》第16卷,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4-27页。古代冤案数不胜数,例如秦朝的丞相李斯被诬陷谋反案。李斯本人参与制定秦朝的法律和规章制度,对秦统一中国有大功。但经过刑讯逼

供,李斯也只能承认犯罪。后来李斯又上书秦二世翻供,赵高派亲信以欺骗手段复查此案,只要李斯翻供即受到毒打,最后当皇帝真派人复

查李斯案件时,李斯也不敢翻供,最后受到腰斩灭族的刑罚。详见司马迁《史记·李斯列传》:“于是二世乃使高案丞相狱,治罪,责斯与子由

谋反状,皆收捕宗族宾客。赵高治斯,榜掠千余,不胜痛,自诬服。……赵高使其客十余辈诈为御史、谒者,侍中,更往覆讯斯。斯更以其实

对,

辄使人复榜之。后二世使人验斯,斯以为如前,终不敢更言,辞服。奏当上,二世喜曰:微赵君,几为丞相所卖……二世二年七月,具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斯出狱,与其中子俱执,顾谓其中子曰:“吾欲与若复牵黄犬俱出上蔡东门逐狡兔,岂可得乎!”遂父子相哭,而夷三族。

近年来发生的杜培武案、佘祥林案中有关刑讯逼供的责任人员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追究。这两个案件以及其他一些错案的详情请参见

顾永忠主编:《中国疑难刑事名案程序与证据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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