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
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上)
人民检察院讯问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上)2014-07-14 10:16:12)同步录音录像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 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
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监察机关取证录音录像的价值、功能与过程规制
监察机关取证录音录像的价值、功能与过程规制杨宇冠;郑英龙【摘要】《监察法》要求调查人员在进行取证时应当对\"全过程\"录音录像,这与《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相比适用范围更广,要求更严格.这不仅确保了调查人员问询的客观公正性,而且凸显了被调查人员的合法性权利.如若被调查人对证据的合法性提出异议,录音录像可以对案件审理情景进行真实还原.同时,录音录像也是实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需要.监察机关录音录像的功能定位主要体现在收集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等两个层面.讯问、询问和谈话构成收集言词证据的基本措施,而搜查、查封和扣押属于收集实物证据的主要方法.同时,录音录像的保管、移送、调取以及播放都必须贯穿\"全过程\"的法制流程.因此,科学且合理地运用录音录像,在一定程度上规制且规范了监察机关调查取证行为.【期刊名称】《南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8(034)006【总页数】8页(P43-50)【关键词】监察法;调查取证;录音录像;讯问;非法证据排除【作者】杨宇冠;郑英龙【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88;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 31001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2.114.4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录音录像主要适用于侦查机关的讯问活动。
早在200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学界就开始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制度(试验)项目[1]3-5。
2012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录音或录像,但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或涉嫌其他重大犯罪的嫌疑人时必须录音或录像,并要求录音或录像全程进行且保持其完整性。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下简称《监察法》)。
《监察法》在职务犯罪调查中,赋予新设立的监察委员会行使类似侦查权的职能,并且明确监察委员会可采取多项措施展开调查。
该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留存备查。
浅议反贪侦查中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及完善建议
第 二 有 利 于 固 定 讯 问 内 容 防止 犯 罪 嫌 疑 人 翻供 录音 录像 为 同步 录 像 提 供 了快 捷 和省 力 。 于 是 . 步 录 像 就 敷 衍 了 事 , 同 出 资 料 是 采 用 现 代 科 学 技 术 手 段 与 设 备 记 录 讯 问 过 程 的 原 始 材 现 上 述 问 题 . 为 必 然 这 为 今后 可 能 出现 的 司法 纷 争 留 下 了 隐 实 料 , 受 侦 查 人 员 的 主 观 意 志 制 约 . 不 受 讯 问 人 和 被 讯 问 人 的 患 . 不 也 为制 服 嫌 疑 人 的无 理 辩 解 带 来 了遗 憾 思想 、 感情 的影响 。一般来 说 , 只要信息储存 的过程合法规 范. 就 四 、 善 反 贪 侦 查 中 同步 录 音 录像 的几 点 建 议 完 会 得 出准 确 可 靠 的结 论 .犯 罪 嫌 疑 人 在 内 心 深 处 也 是 承 认 其 真 第 一 , 强 思 想 上 对 同步 录音 录像 工 作 发 的高 度 重 视 . 面 加 全 实性 的 . 强 了犯 罪 嫌 疑 人 口供 的稳 定 性 增 充 分 地 认 识 录 音 录 像 资 料 的 重 要 作 用 。一 是 侦 查 部 门 的办 案 人 第 三 有 利 于 保 护 侦 查 人 员 免 受 犯 罪 嫌 疑人 错 误 攻 诘 讯 问 员 要 正 确 认 识 全 程 同步 录音 录 像 与 加 大 办 案 力 度 之 间 的辩 证 关 同 步 录 音 录 像 给 犯 罪 嫌 疑 人 的权 利 保 护 提 供 了 保 障 .反 过 来 也 系 , 推 行 全 程 同 步 录 音 录 像 作 为 提 高 侦查 工 作 水 平 、 现 科 技 把 实 给侦 查人 员 提 供 了免 受 犯 罪 嫌 疑 人 恶 意 投 诉 和 指 控 的 保 护 在 强 侦 的 一 次 新 机 遇 。二 是 对 于 当 前 在 录 音 录像 设 备 或 技 术 上存 司法 实 践 中 , 们 发 现 了 一 个 较 为 普 遍 的 现 象 . 罪 嫌 疑 人 . 我 犯 尤
浅谈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浅谈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浅谈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浅谈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一、引言自从2006年我国颁布侦查讯问全过程都需要录音录像的法律规范文件之后,侦查讯问证人或嫌疑人的全过程录音录像在证据方面有着显著的应用意义。
我国相关部门为了规范这一项记录过程,提出了四项原则,分别是严格保密、客观真实、程序规范以及全程同步。
但是,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定罪证据以及必要的规范等有着较大的争议。
二、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出现主要源于确保保留一个讯问的证据,以免犯罪嫌疑人发生突发性的翻供。
因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有效地还原讯问的整个过程,在目前的法规定罪上有较高的应用空间。
但是,在法律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仍然需要从法律层面进行定义。
首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内容必须要完整并且有破案意义[1]。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真实的重现侦查讯问过程,不仅能够记录陈述者所描述的内容,还能够展现陈述者的表情、动作。
虽然笔录也能够起到描述内容的作用,但是最终的记录结果会随着记录着的习惯、记录速度等受到影响;其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发挥监督执法人员的目的。
因为笔录是一种单方面的记录,在记录笔录的过程中会因为执法人员的主观思想发生偏差,从而导致违法或不规范行为出现,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成能够处理这一问题;最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够强化案件诉讼的效率[2]。
在记录的方式选择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着较高的效率和即时性,不会因为记录者的记录速度而受到影响。
对此,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完全能够替代笔录。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所归属的证据类型也很难明确,笔者认为应当从被定义的证据类型来确定,其主要呈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假设控辩双方对记录内容有争议,则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只是为了重现陈述者所陈述的内容,则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陈述者的陈词无任何差异;2、假设陈述者是作为证人出现并且提出观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要求,那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便成为证人的证词;3、假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播放目的是为保障无任何刑讯逼供行为,则变为一种视听资料。
浅论全程录音录像证据的弹劾性
Legal S ys t em A n d So c i e t yi叁篁!圭垒垒竺!堡竺望堕鎏懑圄圈警冒麓论全程录音帚像征据的弹劾性梁光明摘要全程录音录像目前在刑事侦查、审#,J s-作得到普遍应用,最高检还就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专门发布了规定。
全程录音录像在证据运用、规范执法、保障人权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同时,全程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补强性和弹劾性问题也应不容忽视,本文试就全程录音录像证据的弹劾性问题作一简要分析。
关键词全程录音录像证据弹劾性司法要求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079.01一、全程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从全程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活动中的证据性质来看,目前,理论和实践中还存在着争议,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所作的录音录像是根据具体案情和取证目的需要进行的,属视听资料证据①。
第二种观点认为,全程录音录像是指在侦查讯问过程中将讯问的内容和当时的情景等记录在磁带、硬盘、光盘或其它载体上的一种证据固定的方式。
@第三种观点认为,一般情况下是为解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诉讼目的的一种证据固定方式,当辩护方提出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程序抗辫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同步录音录像成为视听资料@。
笔者认为,判断全程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首先要看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三要素,从全程录音录像的特点及用途来看,全程录音录像作为运用现代科技手段用音频和视频形式规范记录办案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证人的诉讼行为,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当然具有证据属性,也就可作为弹劾证据使用。
二、全程录音录像证据的弹劾性(一)证据弹劾性的理论基础弹劾证据是指质疑其他证据可靠性的证据。
在证据法上。
弹劾证据只能用于质证,用以动摇其他证据的信用,不能作为定案的实质性证据。
9具体来说,被告人口供的弹劾性,就是指被告人先前所作的合法的E l供,可以作为质疑其后来所作口供是否真实的弹劾证据;证人证言的弹劾性,就是证人先前所作的合法证言,可以作为其后来所作证言是否真实的弹劾证据。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4.09.05•【文号】公通字〔2014〕33号•【施行日期】2014.10.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据正文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14)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增加了办理重大犯罪案件时,侦查人员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规定。
为确保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的贯彻落实,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对于规范执法办案、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保护办案民警的重要意义,严格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和《规定》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讯问取证,实现对重大犯罪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办案质量和效率。
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办案场所改造基本完成,为做好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提供了坚实的硬件条件。
各级公安机关要在严格按照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要求对重大案件进行讯问录音录像的同时,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并抓紧建设数量充足、功能完善、设置规范的标准化讯问室,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的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东部地区和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较好的地区,要力争在2015年实现对全部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录音录像的工作目标;中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加强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设置和使用管理,力争在2016年实现上述目标;个别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建设基础薄弱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工作进度,加大资金投入,力争在2017年实现上述目标。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公安部2014年9月5日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公安机关依法讯问取证,规范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34737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
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
第十条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浅议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后讯问活动的规范化
浅议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后讯问活动的
规范化
刘咏康
【期刊名称】《陕西检察》
【年(卷),期】2006(000)004
【摘要】为了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的意见》,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逐步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
2006年3月1日起,省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已率先实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笔者有幸参与了部分案件的讯问工作。
通过实践,笔者认为,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条件下,侦查人员要成功地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除了做好讯问前的准备、提升讯问技巧外,还应做到讯问活动的规范化。
【总页数】1页(P27)
【作者】刘咏康
【作者单位】陕西省院反贪局侦查一处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3
【相关文献】
1.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之对策
2.当前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3.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4.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浅议
5.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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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
PART ONE
PART TWO
添加标题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侦查过 程中,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以 记录讯问过程和证据。
添加标题
定义: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 侦查过程中,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 像,以记录讯问过程和证据。
添加标题
作用: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确 保讯问过程的公正性和合法性,防止刑讯 逼供等违法行为的发生,同时也可以作为 证据使用,提高案件的审判效率和质量。
确保侦查讯问的合法性 防止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 提高侦查讯问的质量和效率 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提高证据的准确性 和可靠性
确保讯问过程的合 法性和公正性
防止讯问过程中的 不当行为和侵权行 为
提高侦查工作的效 率和质量
PART SEVEN
技术进步:提高录音录像 的质量和准确性
证据属性:录音录像作为 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证据属性: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证据 关联性: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案件事实、证据链、法律适用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 证明力: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能够直接或间接证明案件事实 规范性: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程序,以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PART FIVE
录音录像的完整 性:确保录音录 像的完整性,避 免剪辑、篡改等 行为
录音录像的真实 性:确保录音录 像的真实性,避 免伪造、虚假等 行为
录音录像的合法 性:确保录音录 像的合法性,避 免非法获取、侵 犯隐私等行为
录音录像的关联 性:确保录音录 像与案件事实的 关联性,避免无 关、误导等行为
XX,a click to unlimited possibilities
刑事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及规范
刑事侦查中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地位和规范近年来,由于科技和经济的发展,各地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广泛使用录音录像以固定证据,这在刑事诉讼中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应总结出能应用于侦查实践的使用规则,以使所形成的视听资料作为证据能为审查起诉和审判机关所采纳。
一、同步录音录像的法律性质同步录音录像是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过程中,以同步录音录像方式记录侦查行为的诉讼活动;它所形成的是以录音磁带、录像带、电子计算机硬盘、光盘等为载体的,以用于刑事诉讼为目的的视听资料。
司法实践中,同步录音录像记录的侦查活动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
刑事诉讼中,录音录像早已为侦查机关所利用,我国1997年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视听资料是刑事诉讼证据的一种之后,同步录音录像随着录音录像证据的广泛使用也广泛发展起来。
它产生时的典型形式是侦查机关在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时,同步制作录音或者录像。
这种形式的产生,是因为新刑事诉讼法摈弃了纠问式的庭审形式,而规定了控辩式的庭审形式,这种形式下,法庭更多地以犯罪嫌疑人和证人在法庭上的陈述作为采信的依据,这样侦查机关在刑事侦查阶段所取的犯罪嫌疑人交待和证人证言就潜在地存在着不稳定性。
为了更好地固定证据,侦查机关在讯问和询问之外,又通过同步录音录像固定言词证据,这样在审判过程中,一旦被告人、证人翻供,可以当庭出示录音录像以证明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交待或证言的自然性、合法性、真实性。
由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着客观性、动态直接性,所以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也逐步利用其记录其他的侦查活动,如搜查、扣押、勘检、检查,以固定侦查行为和相关的物证。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步录音录像行为是一种侦查行为,是为证实案件事实,以记录讯问、询问、勘验、检查、扣押、搜查过程为手段,形成相应的视听资料为目的。
二、同步录音录像实施程序的规范形式内容所谓同步录音录像规范形式所必须包括的问题是指:同步录音录像时,其本身必须注意的规则,由它形成的视听资料中所必须包括的内容,只有在这些规则被遵守、内容被全部反映时,同步录音录像所产生的视听资料对刑事诉讼而言,才是具有客观性和可以采用的刑事证据。
最新、最全面强制性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之解读
最新、最全面强制性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之解读1 侦查阶段•《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2013年1月1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第二百零一条•2014年9月5日公安部《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2014年《公安录音录像规定》)第四条和第六条2 审查起诉阶段律师是否可以复制同步录音录像?2014年1月2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关于辩护人要求查阅、复制讯问录音、录像如何处理的答复》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不是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属于案卷材料之外的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材料,辩护人未经许可,无权查阅、复制。
”而对于,“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对讯问活动合法性提出异议,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可以在人民检察院查看(听)相关的录音、录像”。
问题: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是聋哑人的话,目前我国并没有辩护律师聘请翻译人的相关规定,在只有辩护律师查看的情况下,其根本不可能发现同步录音录像存在的问题。
3 审判阶段1)律师能否要求在法庭上进行播放?200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 试行) 》第十五条规定,公诉方“应当”提请法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也即具有提请权。
相反,从保护被告人权益的角度,辩护人和被告人也有提请播放权。
2014年5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第十四条,对同步录音录像的播放增加更多的条件,不仅需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而此时公诉人才“可以”提请法庭播放,而不是“应当”提请播放。
2)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可以复制?2013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辩护律师能否复制侦查机关讯问录像问题的批复》规定,“侦查机关对被告人的讯问录音录像已经作为证据材料向人民法院移送并已在庭审中播放,不属于依法不能公开的材料,在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复制有关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应当准许。
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
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为了加强公安执法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制化,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公平和透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具体规定如下:一、执法范围公安同步录音录像适用于公安机关开展各类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日常巡逻防控、安全检查、案件查处等。
二、录制条件1.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在正常执法场所进行执法活动时,应当将执法仪器和设备主动开启,确保录音录像能正常进行。
2. 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当确保执法对象和现场环境的真实呈现,如视角、画面、声音等。
3.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应当随身携带有效执法证件,确保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录制程序1. 执法活动开始前,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开始录音录像,并说明理由和目的。
2. 录制过程中,当事人有权要求保护其隐私,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停止录制,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继续录制,如需要保留证据等。
3. 执法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告知录音录像已结束,并提供复制件或者相关信息。
四、录制存储1. 录音录像存储设备应当经过批准并符合技术标准,保证存储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2. 执法机关应当对录音录像材料进行盘库和备份,确保材料的完整性和保存时间的规定。
3. 当事人要求提供录音录像材料的,执法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提供符合要求的材料。
五、录制使用1. 录音录像材料仅供执法活动的评判和监督使用,严禁用于非法目的,并确保信息的安全性。
2. 公安机关执法人员及相关人员不得篡改、删除、泄露录音录像材料,否则将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六、录制监督1. 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应当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社会公众对执法活动有监督权,如对违反规定的执法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公安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的具体内容,通过实施这一规定,可以提高公安执法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法治的实施效果,有效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工作心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范
工作心得: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规范新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作为刑事诉讼法新增条文,第一次以基本法的形式明确了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法律地位,对检察机关加强自身执法办案监督,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具有深远意义。
现围绕目前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高检院相关业务规定,就有关问题分析建议如下: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执行情况刑事诉讼法修订之前,“两个证据规定”、高检院《关于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市院《关于进一步严格执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业务规定,已对检察机关侦查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执行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及流程进行了详尽的规范。
(一)从自侦部门的执行情况看。
201X年12月高检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出台前几年,我院已先行探索在传唤、拘留、逮捕、侦查终结等重要诉讼环节对职务犯罪案件嫌疑人实行同步录音录像。
近年来,按照高检院及市院的相关规定,无论是资金投入,还是人力配备,确保每一起案件、对每一名犯罪嫌疑人的讯问能够实现“全面、全部、全程”录音录像的要求。
按照“审录分离”原则,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由技术部门统一制作,技术处组织专项培训,要求所有技术人员熟练掌握相关技术规范、操作流程及日常维护要求,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根据诉讼阶段及案件的实际情况,需查看相关资料时,基本能够达到随案、随机、随时调取的要求。
(二)从公诉部门的执行情况看。
目前对三类案件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审查:一是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移送的职务犯罪案件;二是按照高检院《关于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中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严格防范安全事故的通知》规定,讯问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的案件;三是根据案情审查起诉期间认为需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审查的案件。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作者:许文战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6期摘要: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我国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
众所周知,我国要建立一个法治的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党的基本方针,是发展社会主义的需要,也是社会主义不断进步和发展的重要标志,还是保证我国国泰民安的重要保障。
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作为新时代采用新设备的产物,它延续了以往的询问笔录环节,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一项重要的证据,但是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有不完善的地方,没有详细的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属于那类证据,本文以笔者的看法对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提出了一些合理化的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侦察机关;法院;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公安机关;公诉人;证据属性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7-0145-02在06年3月1日,全国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今10年来,侦查询问同步录音起了很大作用。
为了使《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更加规范,最高人民检察院又在以前的基础上提出了四条原则;即“程序规范”、“全程真实”、“严格要求”、“严格保密”这四大原则。
但是对于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能否在法院诉讼时当作证据,以及被告人能否统一出示此证据,是否可以向旁听人展示等问题上,司法界还存有较大的争议,因此,本文对上述问题进行讨论。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最初只是一种保证证据存在的一种方式,可以有效的帮助犯罪人员翻供。
由于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有力的还原询问过程的原貌,它能够反应嫌疑人是否资源、真实,还能反应警官在询问时是否规范、合法。
但是在法庭上进行展示,其性质还有待界定。
笔者看来,由于视频录像录音能真实的还原,笔录询问现场,所以是值得被采纳的证据。
(一)将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当作证据的理由在我国,主要的证据类型有;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集中类型的证据,由此可见,询问笔录的作用非常重要。
刑事侦查中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运用探讨
刑事侦查中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运用探讨摘要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在此次修正案中,增加了重大案件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但未就全程录音录像的证据地位、适用程序等等问题加以规定,而在实践中,全程录音录像的适用仍存在一些不规范之处,本文仅就自身所见所闻谈谈个人鄙见。
关键词证据刑事侦查全程录音录像作者简介:邢苏娴,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121-02一、全程录音录像的背景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法律地位的确立,经历了一个较长时间的摸索和周转。
自2001年、200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酝酿制定《刑事证据法》起,到此后修正《刑事诉讼法》,人大法工委推出的多个《〈刑事证据法〉(或〈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都规定录音录像的运用。
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下文简称《全程录音录像试行规定》),明确提出了在全国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的“三步走”计划。
到2012年3月14日,新《刑事诉讼法》终于将该制度加以规定,确立其法律地位。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全程录音录像试行规定》,公安机关也出台的一些规定,也大部分参照该规定的内容。
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存在不少问题,这些问题追根究底,还是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地位问题。
二、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证据地位关于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地位,在理论界也有很多争议,有的学者主张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系一种电子视听资料,应归于独立的证据的一种;也有的学者主张,全程录音录像资料是对讯问过程的拍摄和记录,应附属于讯问笔录,不应单独作为一项证据使用;也有的学者认为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属于不稳定的证据形式,其既记录了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供述,也记录了讯问的程序,在刑事诉讼的不同环节上具有不同的性质,并非严谨意义上的证据;另外还有学者主张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属于“双重属性证据”“、书证”、“物证”的,理由不再赘述。
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概述
前言刑事诉讼法作为最能够反映社会文明进步的法律之一,一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强化和创新社会的管理,维护整个社会和谐与稳定是刑事诉讼法的一大功能。
就当前我国社会形势来看,我国正处于一个矛盾激增的社会转型期。
刑事案件大幅提升,严重暴力犯罪案件也逐年上升,犯罪种类与犯罪手段以及犯罪心理都在不断的发生演变,这些“突变”都会对我国社会管理造成巨大的困难。
借助刑事诉讼准确的惩罚了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秩序,强化了社会的管理。
[1]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权观念也不断扩展,在保护人权方面,刑事诉讼法又是宪法以下的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根据当前的社会状况有针对性的修改刑事诉讼法,有利于保障公共安全和缓解社会矛盾,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关切、反响强烈以及影响社会和谐的焦点问题,对于国家繁荣安定和人民安居乐业产生重大影响。
[2]那么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实施是否有可行性?它的实行又会遇到哪些问题?国内与国外的司法探究又有哪些经验可循?第一章对讯问犯罪嫌疑人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概述1.1立法规定经过我国司法界的长期的探索与实践,我国在2013年1月1日起实行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对讯问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新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
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3]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可以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又可以防止侦查机关在讯问过程中采取暴力、诱导等违法手段获得口供,最大程度上杜绝所有非法证据,依照严格的法定程序来执行讯问程序的每一个环节,避免因侦查机关采用刑讯逼供等暴力方式讯问而造成的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司法机关公信力,改善司法机关形象,重新树立司法机关的权威。
另一方面也可以利用录音录像真实还原审讯现场,以此固定犯罪嫌疑人的口供,防止犯罪嫌疑人在庭审阶段恶意翻供,诬陷侦查机关,从而保护侦查人员。
我国讯问录音录像证据规则研究
过 了《 警察 与刑事 证据法守则 E 》 , 即《 会见嫌疑人 录音 操作守 则 》 ②, 正 式 从 立 法 上 确 立 了讯 问 录 音 制 度 。 2 0 0 2年 , 英 国又通 过了《 警察与刑事证据法守则 F 》 ( 以 下简称《 守则 F 》 ) , 即《 会 见 嫌 疑人 有 声 录 像 操 作 守 则》 ③, 确立了讯问录像制度 。2 0 0 4年 , 英 国对 《 警察 与
讯 问录音 录像 的证 据属 性
讯 问录音 录像 的证 据属 性 , 是解 决其 在诉 讼立 法 和实践 中的地 位 的关键 问题 。讯 问 录音 录像 为美 国 、 英国、 加拿大等很多发达 国家刑 事诉讼立 法 中所确认 , 是一种现代化 的侦查 取证手段 。如, 英 国于 1 9 8 8年通
2 0 1 2年 3月 1 4 日通 过 的新刑 事诉讼 法第 一百 二
一
、
十一 条规 定 , 侦查人员 在讯 问犯罪 嫌疑人 的时候 , 可 以
对讯 问过 程进 行录音或者录像 ● 以下简称“ 讯 问录音录 像” ) ; 对 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 死 刑的案件或者其他 重 大犯罪案件 , 应 当对 讯 问过程 进行 录音 或 者录像 。录 音或者 录像应 当全程进行 , 保持完 整性 。至此 , 对 侦查 讯问过程实行 录音 录像 制度在我 国立法上 得到正式 确
刑 事证 据法守则 F 》 进行 了修订 , 对讯 问录像 的程序 规
立 。但该条 只 是 原则 性 规 定 , 较 笼统 抽 象 , 缺 乏 操 作
性, 如侦查讯问全程录音 录像 具有何种 证据属性 , 与其 他的录音 录像 相 比有何 特殊之 处 , 违反 全程 录音 录像
规定所得供述是 否具 有证 据能 力 , 在诉讼 过 程 中如何
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范和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定
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规范和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监督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工作,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民警的执法权益,提高案件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和《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是指在办理刑事、行政案件过程中,对接处警、现场处置、勘验检查、信息采集、安全检查、讯(询)问、调查取证、押解提审等办案环节进行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案件,需要对询问被害人、证人过程进行录音录像的,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应当全程录制,保持完整性,不得剪接、删改,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损毁、丢失。
各执法办案单位之间移交案件或警情时,应同时移交相关的音视频资料,不同时移交音视频资料的,接收单位有权拒绝接收案件。
第二章录制第四条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是通过“执法六必录系统”和“高清数字审讯记录系统”分别对在执法办案现场、执法办案区和看守所提讯室内的执法办案过程进行全程音视频同步记录。
第五条执法办案现场的录音录像设备要按照执法单元配备,以保证执法办案录音录像的需要。
第六条执法办案区、看守所提讯室录音录像设备的配备,按照《执法办案同步录音录像装备配置》执行。
第七条进行现场执法办案活动时,要按照“执法六必录”的要求,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便携式摄像机等专门的录制设备对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并在报送有关审核事项前上传至“执法六必录系统”。
(一)“逢警必录”的录制和上传范围为公安机关处警的全过程;制作和上传的责任人为处置警情的民警。
(二)“逢查必录”的录制和上传范围为公安机关盘查可疑人员和现场检查、搜查的全过程;制作和上传的责任人为执行盘查、检查、搜查的民警。
(三)“逢审必录”的录制和上传范围为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违法行为人的全过程;制作和上传的责任人为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询问违法行为人的民警。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34737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2005年11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根据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职务犯罪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是指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职务犯罪案件,每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对讯问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
第三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实行讯问人员与录制人员相分离的原则。
讯问由检察人员负责,不得少于二人;录音、录像一般由检察技术人员负责。
经检察长批准,也可以指定其他检察人员负责录制。
对录制人员适用刑事诉讼法有关回避的规定。
第四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需要由检察技术人员录音、录像的,检察人员应当填写《录音录像通知单》,写明讯问开始时间、地点等情况送检察技术部门。
检察技术部门接到《录音录像通知单》后,应当指派技术人员实施。
第五条讯问在押犯罪嫌疑人,除法定情形外,应当在看守所进行。
讯问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除客观原因外,应当在检察院讯问室进行。
第六条讯问开始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将对讯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记载于讯问笔录。
第七条全程同步录像的,摄制的图像应当反映犯罪嫌疑人、检察人员、翻译人员及讯问场景等情况,犯罪嫌疑人应当在图像中全程反映,并显示与讯问同步的时间数码。
在检察院讯问室讯问的,应当显示温度和湿度。
第八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检察人员一般要着检察服,做到仪表整洁,举止严肃、端庄、文明。
严禁刑讯逼供或者使用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进行讯问。
第九条对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或者不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应当有翻译人员在场翻译。
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在场。
第十条讯问过程中,需要出示书证、物证等证据的,应当当场出示让犯罪嫌疑人辨认,并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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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潘申明魏修臣*[内容摘要]检察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刑事诉讼中具有证据的属性,而且不会突破现行法定证据种类。
赋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资格,必须规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过程,确立统一的技术规范、确定事前告知义务、完善始后全程和档案保存制度等。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基于其特殊性,应该在示证提请权、举示决定权、示证过程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关键词]检察机关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属性2006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实施《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三年多来,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固定关键证据等方面发挥了很大作用。
〔1〕为规范这项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四条原则:全程同步、程序规范、客观真实和严格保密原则。
但是,对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能否作为证据向法庭出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主体是否可以请求出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法庭能否要求公诉机关出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如果可以出示,又应在多大程度上向法庭出示,是否可以向旁听群众当庭出示等问题上,学界和司法实务界争议较大,因而,笔者拟就上述这些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教于方家。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具备刑事诉讼证据属性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在实践进行之初,只是作为一项保存证据的方式,以防止犯罪嫌疑人随意翻供。
由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具有能还原讯问过程原貌的特点,其逐渐成为在法庭上再现侦查讯问过程是否合法、规范,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是否自愿、真实、可信的重要方式。
但是这种在法庭上展示的录音录像,其性质应如何界定还需要进行推敲。
笔者认为,从法律上赋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以证据属性比较妥适。
·司法时评·*〔1〕潘申明,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法学博士;魏修臣,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法学硕士。
王新友:《最高检王振川: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将“根治”刑讯逼供》,资料来源:http ://review.jcrb.com /200711/ca653416.htm ,访问日期为2010年9月12日。
(一)赋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证据属性之缘由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类型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等三种证据类型离不开笔录的承载,笔录的作用由此可见一斑。
讯问笔录是最常见的证据,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保存证据的方式,其与讯问笔录有许多相似之处。
侦查讯问笔录之所以能够成为证据,是因其能够记载讯问活动的实际情况、侦查人员的提问内容和讯问方式,以及犯罪嫌疑人有罪的陈述或无罪的辩解,并且能够较为全面和准确地证明某一事实的客观存在。
而与笔录相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这方面的意义和作用有过之而无不及。
首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记录内容全面且完整。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讯问过程是一种三维的展示,不但可以记录陈述者叙说的内容,而且可以记载叙述者的表情。
笔录虽然也是同步进行,但由于是人工记录,记录者的语言表达习惯和记录速度的快慢等都会影响其对讯问内容的捕捉和把握。
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则不存在这个问题,其可以完整地重新展示过去,足以让我们回到当时的情景。
其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起到监督司法人员的作用。
由于笔录是一种静态的记录,其制作过程中无处不充斥着人的主观意向的选择,由此为违法操作留下了太多的空间。
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则可以有力补足这一缺陷。
最后,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可以提高整个刑事诉讼的效率。
在记录方式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着即时性特点,使得整个讯问不再拘泥于记录者的速度。
因而,如果从现在开始逐渐发挥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作用,让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在不久的将来完全替代笔录,刑事诉讼的效率将可以得到大幅度的提升。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类型的确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明确规定了七种证据类型。
如果把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归为证据,那么它是归属于以上某一证据种类,抑或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类型?对此,理论界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应属于视听资料证据,〔2〕应属于保全证据的方式,以及实体上属于固定讯问结果的方法、程序上属于视听资料证据这三种观点。
笔者认为,从通说对视听资料的定义即可看出,〔3〕视听资料作为单独的证据类型有着其他类型证据无法替代的作用,它用其他证据类型无法比拟的优势特点来还原真实的过去。
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现在还不能完全承担起这些责任。
但是,我们也不能因此而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只是固定保全证据的一种方式而没有任何的证据效力。
它有可能被作为呈堂证据。
此外,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确实只是一种保全证据的方法,但是当控辩双方把它作为证据提出时,其就应该具有证据的属性,而且不一定归属于视听资料这一类型。
笔者认为,讨论一项现实证据应该归属于哪个证据类型,最重要的不是证据本身而是举示证据时举示人要用其说明的问题。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到底应该归属于哪种证据类型,也应以其被用来证明何种内容而定,这在现实的诉讼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如果控辩双方对陈述者的内容产生了争议,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只是为了了解犯罪嫌疑人当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0年第6期(总第73期)〔2〕〔3〕参见杜世相:《出庭公诉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26页。
参见樊崇义:《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12页。
时的陈述,那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与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没有区别;(2)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作为证人出现而要求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4〕那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就是证人证言;(3)如果举示方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目的是为了证明侦查机关在整个讯问的过程中有无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等,那么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则是视听资料。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是侦查机关固定证据的方式,也具有证据属性,其应归属于哪种证据类型是由其所拟证明的事项所决定的,它既可能是被告人供述或辩解、证人证言,也可能是视听资料。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制作规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采集方式的规范与否决定着其立法目的是否能够实现。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了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四条原则”,并出台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取证的实施主体、取证程序、录制资料的确认等方面作了具体的规定。
“但在实际操作中,个别办案人员由于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随意化、不规范现象依然较为突出:一是突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获取到口供后才录像;二是只固定有罪证据,对无罪供述则不进行录音录像;三是单次讯问只对部分讯问过程进行录音录像以代替该次讯问全过程。
”〔5〕对此,有立法加以统一、专门规定,〔6〕实行讯问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在场制,〔7〕以及侦查权与羁押权的行使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等观点。
〔8〕笔者认为,这些观点有着其各自的价值,但是缓不济急,还是需要在现有制度条件下先加以规范,这就需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保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物质条件笔者建议,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调度下,采取“一对一”物质扶持的方式,使每一个检察院都能实现《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系统建设规范(试行)》要求的物质基础;在整个检察院系统内部,特别是检察院侦查部门之间实现临时性的人员互相调动学习,以实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人力保证。
(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前告知义务的确定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事前告知义务是指录取前要有一个正式的、类似于告知嫌疑人有委托律师权利的告知程序。
告知嫌疑人“这次讯问我们要进行录音录像。
你的所有言语及行为将被记录,并有可能作为证据在法庭出示”之类的话,这样,犯罪嫌疑人就有一定的心理准备,就会努力不作出违心的陈述。
侦查机关如有对其实施违法行为的,其可以积极表达出异议。
潘申明魏修臣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证据属性及其规范〔4〕〔5〕〔6〕〔7〕〔8〕这里是说犯罪嫌疑人作为污点证人证明别人犯罪与否的时候。
例如,受贿等犯罪案件中对行贿人做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有可能成为证明受贿人犯罪的证人证言。
参见薛培等:《同步录音录像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应对措施》,资料来源:http://news.sina.com.cn/c/l/2006-11-15/101011519988.shtml,访问日期为2010年9月15日。
参见崔洁等:《同步录音录像也会“笔录不实”》,资料来源:http://news.sina.com.cn/o/2007-10-24/ 022*********s.shtml,访问日期为2010年9月15日。
参见王金华:《论侦查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载《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年第1期。
参见王喆、王华秀:《论我国侦查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完善》,载《东疆学刊》2008年第1期。
(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始后全程要求所谓始后全程是指,当有了第一次对某一犯罪嫌疑人讯问的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后,如还需要对其再讯问,以后的每次讯问都要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在一次讯问过程中做了有罪或无罪的陈述,以后就不再给予其辩解或坦白的机会,其如果再辩解或坦白,理应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支撑。
而且,即使嫌疑人在侦查人员违法的情况下做了一次违心的陈述,如果还给其提供辩解的机会,那么客观上也能起到监督侦查机关的作用。
(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保存问题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易改性、容易伪造等特点也增加了保存的难度。
因此,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作完成后,应该播放给犯罪嫌疑人看,然后让其签名证明是否相符,尔后再制成原始版,如果涉密的话,则应该由国家保密部门标明密级进行保存。
但是,为了保证诉讼效率,对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做必要的增删取舍也是允许的。
为了协调双方需要。
笔者建议每次讯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都要制作两份原始备份:一份作为档案保存,一份可以用来做增删取舍之用。
当遇到控辩双方对其真实性有异议时,则可以调取原始版加以对照。
三、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示证规范如前文所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是一种保存证据的方法,又可以成为证据在法庭上起到说明事实的作用。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推广以后,效果是显著的。
〔9〕但是,如此重要的一项证据,在庭审时候应该遵从怎样的规则来举示,这仍然需要着重加以探讨。
(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证据的提请权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作为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与证人证言时,是因为控辩双方对陈述者的内容产生了争议。
此时提请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一方为对陈述人的当庭陈述或笔录记录有异议者。
控诉方提请播放已经在实践中开展,也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规定》第15条的规定赋予了控诉方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提请权。
相应地,辩护方享有这项权利也是应有之义。
但是在立法上却没有相应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