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级开办费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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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级开办费补贴
申请对象、条件:
(1)2016年1月1日起,由本市户籍人员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创业组织正常开展经营并带动至少一名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给予创业组织一次性开办费补贴。35周岁(含)以下青年创业者再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
补贴标准:
(1)一次性开办费补贴8000元,
(2)35周岁(含)以下青年创业者再给予一次性开办费补贴5000元。
区级带动就业补贴
申请对象、条件:
(1)2016年1月1日起,由本市户籍人员或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户籍人员,在本区注册登记的小微企业(劳务派遣公司除外)、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2)创业组织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就业,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按其吸纳本区户籍劳动力人数,给予补贴。
补贴标准:
(1)每人补贴5000元/年,每个创业组织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
创业培训补贴
申请对象、条件:
凡完成创业培训,按要求取得创业培训结业合格证书的学员
补贴内容:
(1)具有本市户籍,处于法定劳动年龄段、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创业意向失业、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可享受100%的政府补贴;
(2)参加创业培训的在职人员,可享受100%的政府补贴。
创业见习补贴
申请对象、条件:
(1)凡有创业意愿的35周岁(含)以下具有本市户籍的青年,可申请1~6个月的创业见习。原则上一个创业基地中一年参加一次创业见习。
(2)凡在本市注册成立三年及以上,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创业指导服务部门申请成为创业者见习基地。
补贴内容:
(1)见习学员月生活费按当年本市城镇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的80%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