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总则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内容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规范合同订立与履行,保障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制定本编。
第二条合同是自愿订立的、相对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
合同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约定权利和义务,共同遵守。
合同一经签订,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
第三条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明确约定合同标的、价格、数量、质量、履行期限等内容,充分尊重对方意愿,诚实信用,维护交易安全。
第四条合同履行应当尊重习惯、商业惯例,遵循公序良俗,注意社会效益,保护环境资源,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合同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立目的,并具有明确的约束力。
合同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律对某种合同预先约定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合同标的应当具有确定性、可行性。
合同标的不明确或者不真实、不合法的,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有因发生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必要措施减少损失。
第七条合同应当根据合同标的的种类和交易特点,事先确定约定方式、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要素,确立合同的基本结构。
第八条合同一经正式签字确认,即产生法律效力。
签字确认可以书面、口头、电子等形式进行,但应当能够保证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九条合同标的有权利、财产要求的,应当具有法定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无效。
第十条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行为应当符合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充分协商、协议,不得采取欺诈、威胁、利诱等手段。
第十一条网络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适用本编规定。
网络交易平台应当加强对网站用户的信息审核和交易监管,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外文合同应当根据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确定,中文文本与外文文本有冲突的,应当以合同标的所在国法律为准。
第十三条合同的解释应当根据合同标的的种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合同的目的和社会效益等因素综合确定。
民法典分编合同总则的解读和建议

民法典分编合同总则的解读和建议目次一、关于“合同编”的适用范围(一)“合同”的范围(二)“无名合同”的法律适用(三)“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的法律适用二、关于合同的订立与效力(一)合同的订立(二)合同的效力瑕疵三、关于合同的履行和保全(一)增加多数人的合同履行(二)改变利益第三人合同规则(三)合同的保全四、关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五、关于合同的终止和违约责任(一)债务清偿规则的完善建议(二)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的变化(三)违约责任的微调六、结语2018年3月,全国人大法工委向有关单位发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以征求意见。
在这个“征求意见稿”修改的基础上,2018年9月5日,全国人大在网络上(/)向社会公布《民法典各分编》(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
“草案”分为第一编“物权”、第二编“合同”、第三编“人格权”、第四编“婚姻家庭”、第五编“继承”、第六编“侵权责任”,共计1034条。
观其内容,除人格权编是全新增加的,其余各编均是在我国以往单行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主要制度构架和设计延续了以往的立法成果,但有些制度发生较大变化,尤其是“合同编”较《合同法》有很大改进。
[2]本文仅就合同编的总则部分提出若干解读和修改意见。
“草案”合同编(第254—772条)具有如下两个显著特点:一是由于我国民法典不采用债权总则的制度设计,[3]因而起草者努力将大陆法系民法典传统的债法总则若干制度订入合同编,在合同编总则增加了选择之债、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债之清偿等制度,而且在合同编最后两章(第二十七章、第二十八章)增补了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规定。
二是为了弥补民法典其他部分不便安置的制度,因而增设保证、物业服务、合伙三种合同类型。
[4]总体而言,“草案”合同编较《合同法》有显著的变化,增改的规则较能切合我国司法实务的发展,但也存在一些值得改进之处。
笔者特撰本文一方面就“草案”合同编总则的重要变化之处作初步解读,另一方面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
梁慧星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总则》(全文)说明2000年,梁慧星在原“中国物权法研究课题组”基础上,成立“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
课题组由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人民大学法学院等单位的民法学者26人组成。
课题组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委托,按照《中国民法典大纲》,起草中国民法典草案。
2002年4月9日完成总则编。
2003年,出版《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2010年对草案条文第一次修订,在总则编自然人一章(第二章),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作修改和调整。
修订后的草案条文英译本(the Draft Civil Code of the People’s Republic),于2010年10月由位于荷兰的博睿学术出版社(BRILL)在莱顿和波士顿出版。
2012年起对草案条文做第二次修订。
总则编条文修订内容主要是:法人目的外行为修订为原则上有效,修改法律行为生效要件、法律行为违反禁止性规定的效果、撤销权的行使与消灭,增设无效法律行为之转换、附条件利益处分与保护,修改诉讼时效一章。
最新版总则编由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
与日前中国法学会的建议稿不同的是,考虑到人格权的特殊性,属于主体对自身的权利,因出生而当然取得,因死亡而当然消灭,其取得与消灭均与人的意思无关,且原则上不能处分,不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因此不采纳单独设“人格权编”的主张,而将人格权规定在总则编自然人一章。
总则编起草人:谢鸿飞:第一章一般规定;尹田:第二章自然人和第三章法人、非法人团体;孙宪忠:第四章权利客体和第五章法律行为的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意思表示、第三节意思表示的无效和撤销;徐海燕:第六章代理;侯利宏:第七章诉讼时效;梁慧星:第五章法律行为的第四节法律行为附条件和附期限、第五节法律行为的解释与第八章期日、期间。
总则编由梁慧星负责统稿。
本文经梁慧星主持之《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项目组授权发布。
承包经营合同民法典条文

承包经营合同民法典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条文精释与实务指南:合同编(上下册)》中包含了关于承包经营合同的相关条文。
以下是一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为基础,结合实务指南编写的一篇承包经营合同的条文:【承包经营合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法所称承包经营合同,是指承包人承担经营任务,发包人提供生产资料和经营场所等条件,双方约定按照约定的方式、范围、期限和条件,由承包人经营发包人所有的或者发包人经营管理的生产资料和经营场所,并支付承包金或者按照约定的方式分配经营收益的合同。
第二条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条承包经营合同的承包人应当具备生产经营能力和相应的资金、技术、管理经验等条件。
第四条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章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第五条承包经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六条承包经营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承包经营的标的;(二)承包经营的期限;(三)承包经营的条件和方式;(四)承包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五)经营收益的分配方式和期限;(六)合同的终止和解除条件;(七)违约责任;(八)其他双方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承包经营合同的订立,应当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第三章承包经营合同的履行第八条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范围、期限和条件经营承包的标的。
第九条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提供生产资料和经营场所等条件,并保证生产资料和经营场所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条承包人应当合理利用承包的生产资料和经营场所,不得损坏或者浪费。
第十一条承包人应当依法缴纳税费,并按照约定的方式支付承包金或者分配经营收益。
第四章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第十二条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承包经营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四条承包经营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

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首先,我们建议在民法典中增加对财产权的明确保护。
财产权是个人的合法财产所有权,对于个人和社会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我们建议增加一章内容,详细阐明财产权的规定,明确财产归属和交易方式,并强调保护个人的财产权不受侵犯。
其次,我们建议加强对婚姻家庭关系的保护。
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稳定的婚姻关系对于个人幸福和社会和谐起到重要作用。
我们建议将现行婚姻法的规定进一步完善和扩展,包括明确禁止家庭暴力、婚姻财产的合理分配、离婚财产的处理等方面。
同时,还应强调保护妇女和儿童的权益,加大对家暴的打击力度。
第三,我们建议加强对合同法的规定和保护。
合同是市场经济交易的基础,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建议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解除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加强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立有效的救济机制,以保护公平交易的原则。
第四,我们建议增加对侵权责任的规定。
侵权责任是保护个人权益及社会稳定的基石。
我们建议在民法典中加强对侵权行为的定义和界定,并规定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和承担其他法律后果等。
这样可以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社会公正和秩序。
最后,我们建议增加对知识产权的保护。
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的重要财富,对于鼓励创新和发展知识经济至关重要。
我们建议对知识产权的权利和限制进行明确规定,提高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加强知识产权的监管和执法。
立法理由如下:首先,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变革,法律的及时更新和完善是必要的。
民法典作为法律体系的核心和基石,应当随着社会的需求进行适度调整和完善。
其次,民法典的制定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推动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加强对财产权、婚姻家庭、合同法以及侵权行为等方面的保护,可以进一步提高市场经济的效率和社会公平。
最后,民法典的制定也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
通过明确和完善法律规则和制度,可以提高法律适用的准确性和稳定性,增强司法公正和权威,提高法治社会的信任度和法律的实施效果。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影响及工作建议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影响及工作建议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影响及工作建议该文档下载后可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使用,谢谢!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is editor. 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it, it can help you 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的影响及工作建议 can be customized and 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 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 actual needs, thank you! In addition, this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 practical materials, 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 appreciation, sentence excerpts, ancient poems, classic articles, topic composition, work summary, word parsing, copy excerpts, 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 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 writing methods, please pay attention!《民法典》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合同编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对于规范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尊敬的读者:首先,感谢您的阅读,并对本文所述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附带的理由表示热烈欢迎。
本文将以整洁美观的排版形式,用通顺流畅的语句,确保不影响您的阅读体验。
下面将根据您提供的题目,按照合适的格式书写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附带的理由,请您仔细阅读。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明确民事规范,建立健全民事责任制度,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的适用范围,应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不适用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
第三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应当依法尊重和保护他人的权益。
第四条民事主体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接受民事责任。
第五条民事行为应当遵循自愿、等价、平等、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第六条对法律行为,自始生效;对民事法律行为,自表达意思时生效。
第七条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无效或者被宣告无效的,应当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附理由一、草案的制定目的和依据中国民法典草案是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明确民事规范,建立健全民事责任制度而制定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授予的权力,我们拟定了这个草案。
二、草案的适用范围中国民法典草案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并且不适用国家法律另有规定的事项。
这一规定确保了法典的适用范围明确,并且为了其他法律规范可能涵盖的领域留出了空间。
三、草案的基本原则草案明确了民事主体权利的保护原则。
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依法尊重和保护他人的权益,确保了社会公平和谐的发展。
草案还规定了民事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等价、平等和保护公共利益的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民事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四、草案的法律效力草案对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
对法律行为,自始生效,即民事主体的行为一经产生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中 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法律作为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工具,也需要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民法典作为一部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的重要法典,其制定对于我国的法治建设具有深远的意义。
在此,我们提出一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并附上相关的理由。
一、关于人格权的保护建议稿中明确规定了个人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在现代社会,信息传播迅速,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暴力等问题时有发生,对人格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理由: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是个体在社会中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能够让公民在社会生活中更加有尊严,也能够有效地遏制各种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例如,明确规定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必须经过合法程序和个人同意,能够防止个人信息被滥用。
二、关于婚姻家庭制度建议稿中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权等方面做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
理由: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位,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到社会的和谐。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婚姻家庭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多样,需要更加明确和公平的法律规定来解决可能出现的纠纷。
比如,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上,明确将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财产,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这有助于保障夫妻双方的权益,促进家庭的稳定。
三、关于物权制度建议稿进一步完善了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制度,明确了物权的取得、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理由:物权是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清晰明确的物权制度能够保障公民的财产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完善的登记制度可以减少物权纠纷,提高交易的安全性和效率。
例如,在房产交易中,明确的登记制度可以让购买者清楚地了解房产的权利状况,避免因物权不清而导致的交易风险。
四、关于合同制度建议稿对电子合同的订立、履行等方面做出了规定,同时对格式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了限制。
理由:在当今数字化时代,电子合同的应用越来越广泛,需要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来保障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摘要:一、背景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二、合同纠纷案件审理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三、合同条款解释方法:以常人理解为基础上,综合合同相关条款、合同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等因素四、合同编通则的调整范围:涉及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五、合同定义及身份关系协议法律适用:合同受法律保护,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根据具体情况适用相关法律规定六、无名合同及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参照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我国法律七、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适用: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本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亦可参照适用八、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约定的合法形式九、结论: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为合同纠纷案件审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和谐稳定。
正文: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合同法律制度日臻完善。
为了更好地审理合同纠纷案件以及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应运而生。
本解释根据民法典、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为合同纠纷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在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公平公正地处理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合同的履行和诚信。
当双方对合同条款理解存在争议时,法院应以常人在相同情况下理解的词句含义为基础,结合合同的相关条款、合同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参考缔约背景、磋商过程、履行行为等因素,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编通则的调整范围主要涉及因合同产生的民事关系。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则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杨立新;王竹;刘召成;袁雪石;曹艳春;张莉;朱巍;王丽莎;朱呈义【期刊名称】《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年(卷),期】2015(030)002【摘要】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编纂民法典”为依法治国的重大任务之一,立法机关已经决定重启民法典制定工作,首先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民法典是国家法律体系中地位仅次于宪法的重要法律,而民法总则又是民法典的总纲和总的规则,人格权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家庭法、继承法以及侵权责任法都受其拘束,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学者提出立法建议稿,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既具有学术价值,也能够作为立法参考的蓝本予以借鉴。
本刊刊登杨立新教授牵头的民法总则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以此为立法机关制定民法总则提供参考,也为编纂民法典的壮举助威。
【总页数】28页(P18-45)【作者】杨立新;王竹;刘召成;袁雪石;曹艳春;张莉;朱巍;王丽莎;朱呈义【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北京10087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1【相关文献】1.民法草案中知识产权篇(总则)的专家建议稿及说明(上) [J], 郑成思2.民法草案中知识产权篇(总则)的专家建议稿及说明(上) [J], 郑成思3.民法草案中知识产权篇(总则)的专家建议稿及说明(中) [J], 郑成思4.民法总则编的框架结构及应当规定的主要问题——杨立新2.0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编》建议稿的设计思路 [J], 杨立新;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建议稿 [J], 杨立新;王竹;刘召成;袁雪石;曹艳春;张莉;朱巍;王丽莎;朱呈义;陶盈;李佳伦;吴烨;韩煦;王佩玺;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总则解读
民法典合同编的总则主要包括合同的定义、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下面是对合同编总则的一些解读:
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愿订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等。
合同的订立需要遵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双方当事人应自愿、平等地达成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合同的订立需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共识。
要求合同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例如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应当书面订立。
此外,合同还需要具备订立要素,即合同标的、价款、履行期限等。
3. 合同的效力:合同一旦成立,应当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效力的基础是自愿、平等的意思表示和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
但合同的效力还受到法律规定的限制,例如,有些合同需要登记或依法审批后方能生效。
4.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履行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时间和质量进行。
当事人要求履行权利的,应当履行义务;履行义务的,享受相应的权利。
5.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双方协商一致,对合同内容进行变更。
而合同的解除则是指合同被终止或失效。
合同解除的原因可以是合同约定的条款,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情形,如当事人之间存在重大违约。
总的来说,合同编总则为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关键环节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指导,旨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具体应用时还应结合相关的具体法律条文进行解读和适用。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一、引言民法典作为我国民事领域的基本法律,对于维护公民权益、规范社会经济生活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更好地适应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中国民法典草案于xxxx年正式提出。
本文旨在对中国民法典草案的建议稿及其附带的理由进行全面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观点和建议。
二、中国民法典草案的概述1.总则中国民法典草案的总则部分明确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定,包括法律实施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等。
同时,该部分还对公民的行为能力、民事权利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等进行了详细规定。
2.物权物权部分对不动产权、动产权、担保物权等进行了规范,确立了物权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
该部分在充分保护当事人物权的同时,也注重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3.合同合同部分对合同的成立、内容、履行、变更、转让等方面做了详细规定,旨在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增强合同的约束力和稳定性。
值得一提的是,该部分还特别对网络交易和电子合同进行了规定,以适应当下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行为。
4.侵权责任侵权责任部分规定了侵权行为的成立、责任的承担以及赔偿的计算等问题。
通过建立完善的侵权责任制度,可以更好地维护公民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保护社会的平稳运行。
5.婚姻家庭婚姻家庭部分对婚姻的成立与解除、夫妻的权利与义务、家庭成员的财产等方面进行了系统化的规定。
这一部分的出台有助于完善我国家庭法律制度,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6.继承继承部分明确了继承的主体和顺序,界定了继承的范围和内容,为公民的继承权和继承义务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该部分的规定旨在加强对公民财产权益的保护,促进财产的合理流动。
三、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理由分析1.体现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提出,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重要一步。
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复杂化,现行法律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的社会变迁,因此需要制定新的民法典来弥补法律空白、提升法律适应能力。
民法典合同法编之商事条文规范设计——以总则条文的修改与完善为视角

作者: 夏庆锋
作者机构: 安徽大学法学院,合肥230601
出版物刊名: 江淮论坛
页码: 122-129页
年卷期: 2018年 第2期
主题词: 民商合一;商事合同;沉默意思表示;利息请求权;商事违约金
摘要:�民法总则》的施行使民法典时代指日可待,在各编的修订过程中应考虑民商合一背景下对商事行为的特殊安排,尤其在合同法编的规范设计上,更要体现出对具有商事行为典型性特征的商事合同的考虑。
现行《合同法》对商事行为的规定已凸显缺失与滞后等问题,如缺乏对商事借贷中利息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利息请求权的规定,而又错误地设定了商事行为所生债务之利息上限。
民法典合同法编的编纂过程中,要在总则上对商事合同进行特殊规定,如增加对商事主体、行为的原则性规定,扩大对任意性规则的适用,明确对沉默意思表示、商事诉讼时效等的例外安排,以及在尊重商事惯例与交易习惯的基础之上促进合同有效成立。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通则部分进行解释和阐述。
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则,为合同法的实施提供了指导和依据。
下面是相关参考内容:一、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中,合同被定义为合意设立并具备法律效力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要素包括意思表示、合同条款和法定条款等。
解释对这些要素的具体涵义和要求进行了说明,以明确合同的基本特征和组成要素。
二、合同的成立解释规定了合同成立的主要方式和方式的要件。
合同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数据等方式成立,并指明了每种方式下合同的成立要件。
此外,解释还对合同的撤销、撤回和撤销等问题进行了详细说明,以便当事人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三、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所产生的法律效果。
解释明确了合同的效力原则和效力的确认方法。
合同的效力原则包括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合法性等原则。
而效力的确认,依据合同的种类和涉及的法律问题,可以采用明示确认、推定确认和无效确认等方法。
四、合同的履行合同履行是指合同中各方根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和享有自己的权益的过程。
解释对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履行后的效果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并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违约责任、合同的免责事由等问题进行了相应解释,以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五、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可以根据各方的协商进行变更和解除。
解释明确了合同变更和解除的一般条件和具体程序。
同时,还对合同的解除权、解除后的效果等问题进行了详细阐述,以规范变更和解除合同的行为。
六、合同的特别规定合同编通则部分还对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进行了特别规定,如房屋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经济合同等。
解释对这些特殊类型的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解释,以便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能够做到明确合同义务和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第9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合同编总则第9条
一、协议方信息
甲方(姓名/单位名称):
姓名/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如适用):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单位名称):
姓名/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如适用):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电子邮件:______________
二、协议内容
(在此列出具体的协议内容和条款,确保涵盖合同的所有关键要点)
三、附则
法律适用: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争议解决: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提交_______(仲裁机构/法院)进行解决。
其他条款:双方同意本协议的其他条款和条件。
四、生效与变更
生效时间: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变更与解释: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五、签署
甲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
乙方(签字/盖章):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
见证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
(签字/盖章处)。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

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是我国民法典立法的重要文件之一,它涵盖了民法典的主要内容和基本构架。
本文旨在介绍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相关参考内容,并附上相关的理由。
一、物权编部分在物权编部分,草案建议稿规定了具体的物权制度,明确了物权的内容、取得、行使、保护等相关条款。
例如,在物权取得方面,建议了购买、继承、赠与、拾得等取得方式,这些取得方式都是目前社会实践中常见的,便于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判。
此外,草案建议稿还对共有、共同不动产等具体问题进行了规范。
二、合同编部分在合同编部分,草案建议稿对合同的成立、效力、履行、变更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
例如,在合同成立方面,规定了真实意思表示的一般原则和意思表示的无效等具体条款。
在合同效力方面,规范了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等相关内容。
这些规定能够增强合同的确定性和可预见性,保护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
三、侵权责任编部分在侵权责任编部分,草案建议稿对侵权行为的性质、责任方式、赔偿范围等进行了规范。
例如,在侵权责任确定方面,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不同情形的侵权行为。
同时,草案建议稿还对侵权行为的故意和过失进行了具体的划分和规定。
这些条款能够切实保护受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继承编部分在继承编部分,草案建议稿对继承人的确定、继承份额、继承债务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例如,在继承人确定方面,规定了婚姻关系、血亲关系、经济依赖关系等相关条款。
在继承份额方面,明确了法定继承份额和遗嘱继承份额的具体计算方法。
这些规定能够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总的来说,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的相关参考内容是经过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形成的,它综合考虑了我国社会现状和发展需要,旨在构建更加完善和具有中国特色的民法典体系。
这些参考内容的制定可以更好地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因此,建议稿的内容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具有广泛的社会共识,有助于促进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征求意见稿)根据您提供的题目,我理解您需要一篇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的解释的征求意见稿。
以下是根据您的要求所撰写的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解释征求意见稿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中国历史上具有里程碑式意义的法律文献,其中合同编通则部分对于合同的解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旨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部分进行解释和征求意见,以促进合同法领域的发展。
一、合同的定义和主要原则1. 定义合同是根据双方意思表示或者共同意愿建立的平等主体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
2. 主要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合同。
(2)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合同义务。
(3)公平原则: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
二、合同订立与效力1. 合同的订立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的订立要件包括合法的客体、合法的目的、合法的形式、真实的意思表示等。
2. 合同效力的确定合同的效力受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
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订立的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法定代理人义务承担效力。
三、合同的履行和变更1. 合同的履行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实现合同目的,并按照合同义务履行。
2. 合同的变更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内容,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他方合法权益。
四、合同的解除和终止1. 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中止履行并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可以依法解除。
2. 合同的终止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履行完毕或者依法终止。
合同终止后,当事人不再具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合同的违约和救济措施1. 合同的违约责任对于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包括履行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
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总则)研究与分析

中国民法典: 合同编条文建议稿》(总则)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参加本编起草的课题组成员有崔建远、韩世远、陈甦、傅静坤、陈晓、王轶。
崔建远起草: 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合同的订立、第3章合同的效力、第5章合同的履行。
韩世远起草: 第4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6章违约责任。
傅静坤起草: 第7章买卖合同、第8章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第9章赠与合同、第15章雇用合同、第16章承揽合同、第17章建设工程合同、第18章项目建设运营合同、第19章运输合同。
陈晓起草: 第11章融资租赁合同、第12章存款合同、第13章借款合同、第35章保证合同、第36章独立保证合同。
王轶起草: 第10章租赁合同、第14章借用合同、第23章技术合同、第24章保管合同、第25章仓储合同、第32章演出合同、第33章出版合同、第34章合伙合同。
陈甦起草: 第20章委托合同、第21章行纪合同、第22章居间合同、第26章物业管理合同、第27章教学培训合同、第28章医疗合同、第29章餐饮合同、第30章住宿合同、第31章旅游合同。
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 由崔建远、韩世远负责统稿, 最后由梁慧星修改定稿。
目录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合同的订立第3章合同的效力第4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5章合同的履行第6章违约责任第7章买卖合同第8章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第9章赠与合同第10章租赁合同第11章融资租赁合同第12章存款合同第13章借款合同第14章借用合同第15章雇用合同第16章承揽合同第17章建设工程合同第18章项目建设运营合同第19章运输合同第20章委托合同第21章行纪合同第22章居间合同第23章技术合同第24章保管合同第25章仓储合同第26章物业管理合同第27章教学培训合同第28章医疗合同第29章餐饮合同第30章住宿合同第31章旅游合同第32章演出合同第33章出版合同第34章合伙合同第35章保证合同第36章独立保证合同第1章一般规定第1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法典学习宣传稿投稿

民法典学习宣传稿投稿民法典学习宣传稿精选五篇大全建立健全完备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以良好民法保障民事善治,是新时期继续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础。
以下是豆花问答网为大家准备民法典学习宣传稿内容,欢迎参阅。
民法典学习宣传稿一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这部法律自xxx年1月1日起施行,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今年是脱贫攻坚决战决胜之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收官之年,不由让人畅想当“全面小康”遇到《民法典》……民法典有多么大的意义,它的亮点是什么,这些大家看看新闻就可以心中有数。
民法典的亮点在央视新闻的报道中,呈现出来不少亮点比如未成年人受性侵、降低行为能力的年龄、延长诉讼时效等等。
民法典作为社会的基本法,是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的立法表达。
民法典全面提升了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呼应了我国国情的现实需要,通过具体规范,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民法典的颁布,是维护人民权益的客观需要,大到国家所有制、土地制度,小到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生产经营、个人信息保护、私有财产保护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依据。
民法典的颁布,让公民更有尊严地生活,保障人人享有人格尊严、人身自由、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还有各种各样的财产权利等等。
民法典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们国家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依法治国迈上新台阶。
构建完备的社会财富保护体系,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让公民尊严得到充分尊重、民众智慧得到极大发挥、社会财富得到充分涌流,是民法典应该承担的历史责任和应当具有的历史价值。
他建议,民法典颁布后,普法教育要及时跟上,尤其要通过教科书、现代通讯网络进行普及,普法教育要进机关单位、进学校社区,走进千家万户。
民法典学习宣传稿二民法是民事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规范各类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涉及社会和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总则)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参加本编起草的课题组成员有崔建远、韩世远、陈甦、傅静坤、陈晓、王轶。
崔建远起草: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合同的订立、第3章合同的效力、第5章合同的履行。
韩世远起草:第4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6章违约责任。
傅静坤起草:第7章买卖合同、第8章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第9章赠与合同、第15章雇用合同、第16章承揽合同、第17章建设工程合同、第18章项目建设运营合同、第19章运输合同。
陈晓起草:第11章融资租赁合同、第12章存款合同、第13章借款合同、第35章保证合同、第36章独立保证合同。
王轶起草:第10章租赁合同、第14章借用合同、第23章技术合同、第24章保管合同、第25章仓储合同、第32章演出合同、第33章出版合同、第34章合伙合同。
陈甦起草:第20章委托合同、第21章行纪合同、第22章居间合同、第26章物业管理合同、第27章教学培训合同、第28章医疗合同、第29章餐饮合同、第30章住宿合同、第31章旅游合同。
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由崔建远、韩世远负责统稿,最后由梁慧星修改定稿。
目录第1章一般规定第2章合同的订立第3章合同的效力第4章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6章违约责任第7章买卖合同第8章供用电水气热合同第9章赠与合同第10章租赁合同第11章融资租赁合同第12章存款合同第13章借款合同第14章借用合同第15章雇用合同第16章承揽合同第17章建设工程合同第18章项目建设运营合同第19章运输合同第20章委托合同第22章居间合同第23章技术合同第24章保管合同第25章仓储合同第26章物业管理合同第27章教学培训合同第28章医疗合同第29章餐饮合同第30章住宿合同第31章旅游合同第32章演出合同第33章出版合同第34章合伙合同第35章保证合同第36章独立保证合同第1条【合同的定义】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2条【合同自由原则】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订立合同并决定其内容及形式。
第3条【公平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4条【合同的效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非依当事人协商同意或者法律许可的原因,不得变更或者解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对第三人产生效力。
第2章合同的订立第5条【合同成立的要件和方式】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成立。
该意思表示通常采用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进行,但也可以用其他能够充分表明其合意的方式。
第 6条【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要求采用特定形式的除外。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能够对所记载的内容进行有形复制的任何通讯方式。
第7条【违反合同形式要求的后果】根据法律的规范目的,形式为合同的必备要件时,当事人违反法定形式订立的合同无效。
但如当事人已履行合同或者形式欠缺已被补救且认定无效会导致明显不合理结果的除外。
违反约定形式的,合同不成立。
但根据当事人双方的意思或者行为,形式要求已被废除或者可视为已被废除的除外。
第8条【要约的含义】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至少应包含合同性质上要求的和一方当事人要求的必要事项,以使意欲成立的合同内容具体确定或者可能确定;(二)有一经相对人承诺,要约人即受合同拘束的确定意思。
第9条【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性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但供应商以公开的广告或者价目表,或者以商品展示的方式作出的,以特定价格供应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意思表示,推定为要约,直到其库存商品被售完或者提供服务的能力被用尽为止。
第10条【要约的生效时间】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已经约定了确定到达时间的标准的,依其约定;无此约定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第11条【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12条【要约的形式拘束力】要约生效后即对要约人产生拘束力,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可以撤销:(一)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二)要约有不受拘束的表示的;(三)其他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可撤销的情形。
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3条【要约实质拘束力的消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丧失实质拘束力,受要约人丧失承诺资格:(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四)要约人或者受要约人死亡等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
第14条【承诺的定义】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第15条【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要约预先另有声明的或者根据交易习惯或者事件的性质,在相当时期内,有可认为承诺的事实的除外。
第16条【强制缔约】承诺是受要约人的权利,但邮政、电信、电业、煤气、天然气、自来水、铁路、公共汽车等公用事业单位负有缔约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的缔约请求。
医院及医生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诊疗、检验或者调剂处方。
餐饮业经营者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消费者的就餐请求。
旅店业经营者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消费者的住宿请求。
出租车司机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载。
第17条【承诺的期间】承诺应当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到达。
第18条【承诺期间的起算】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间的,该期间自信件中记载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的日期起算。
信件未记载日期的,自该信件上显现出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以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的,该期间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第19条【承诺的生效时间】承诺自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准用本章第10条第2款的规定。
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事件的性质或者要约的特别要求,在有可认为承诺的事实时生效。
第20条【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第21条【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但如果合同已开始履行,或者能证明合同书仅具有为证据目的使用等非形式要件意思的除外。
第22条【实践合同成立的时间】实践合同的订立,交付标的物等行为在承诺之后进行的,合同自交付行为完成时成立。
第23条【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
承诺撤回准用本章第11条的规定。
第24条【承诺的迟到】迟到的承诺,视为新要约。
如果要约人能够知道依通常情形该承诺能及时到达的,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承诺迟到的情况。
未及时通知的,该承诺视为未迟到。
第25条【对要约内容作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以扩张、限制或者添加等方法作出实质性变更的,视为拒绝原要约而作出新要约。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和地点、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式等的变更,视为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但对上述内容的轻微扩张或者限制,以及与习惯或者法律的补充性规定相一致的事项内容的添加除外。
根据当事人意思及行为性质,变更内容可与未变更部分分离的,对未变更部分的承诺仍然有效。
第26条【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承诺对要约内容作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第27条【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提供者为与不特定多数的对方订立合同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具体协商的条款。
非格式条款是当事人双方经具体协商而达成一致协议的条款。
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以非格式条款为准,但以非格式条款为准将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除外。
第28条【格式条款订入合同】格式条款未以合同书形式或者作为合同书附件等类似形式表现的,提供者应向对方明示其内容。
未明示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构成合同的内容。
格式条款如因字体、印刷或者其他异常情事,使对方在通常情况下难以注意该条款内容的存在,难以辨识或者难以接受的,对方可主张该条款不构成合同的内容。
第29条【格式条款的解释】对格式条款应客观地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而不考虑提供者的特殊情况。
对对方不利的条款有疑义时,应采用限制性解释。
对于有多种解释的不明确条款,应当选择对提供者不利的解释。
第30条【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全部条款的内容、条款产生的方式、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关系、交易习惯以及其他情事,如格式条款显失公平、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对方有权撤销该条款。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条,规定可撤销不公平格式条款的具体类型。
第31条【未能订入合同的条款及被撤销条款的效力】格式条款的全部或者一部不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或者被撤销的,如除去该部分,合同也可成立的,其他部分仍为有效。
但其他部分对当事人一方显失公平的除外。
第32条【格式条款的冲突】当双方当事人均使用各自的格式条款时,如果双方对除格式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达成一致,则合同应根据已达成一致的条款以及实质上内容相同的格式条款订立。
但一方当事人事先明确表示或者事后及时通知对方不受此种合同拘束的除外。
第33条【禁止性诉权及管辖法院】合法成立的消费者协会或者工会组织,可以自己的名义对格式条款使用人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被告所使用的损害消费者利益或者劳动者利益的格式条款无效,并禁止其继续使用。
人民法院宣告格式条款无效并禁止其继续使用的判决,对被告以外的其他格式条款使用人有同等拘束力。
本条第1款规定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第34条【先合同义务】在准备、磋商等订立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相互负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保密、照顾、保护等义务。
第35条【缔约过失责任】下列情形中,当事人因过错违反前条规定的义务,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而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或者虚假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二)泄露或者不当使用持有或者知悉的他方的商业秘密;(三)显然无正当理由而中断缔约或者进行恶意磋商的;(四)违反保护义务,致使他方的人身或者财产遭受损害的;(五)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他方当事人却非因过失而合理信赖合同能够成立或者生效的;(六)其他显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