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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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 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 、
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 约 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 面 形式
§1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
§135: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 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 、
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
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 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 的 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
§142-I: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
用的 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 目的予 以解释。
§38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 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预约
民法典
合同法
§495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当事人签订认购书
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
意思表示的含义。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成立的形式
民法典
合同法
§469: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 §10: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
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
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
§466: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 §125: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
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 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
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 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
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 实意思。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成立的补救:实际履行
民法典
合同法
§49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3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 更或者解除合同。
除外。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总则§119: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
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对性例外
➢ 利益第三人合同(§524 -2) ➢ 租赁物转让不破租赁(§725) ➢ 预告登记(§221) ➢ 侵害债权、侵害配偶权
4、合同的解释
民法典
合同法
用 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37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
,对 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
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要约-承诺援引意思表示规则
➢例如: ●§474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475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 一条的规定 。 ●§477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 表示的内容 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 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 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 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 约人。 ●……
2、无名合同、法定之债的准用
➢§467 -I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 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 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468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 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 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总览
1. 体系: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 2. 删:合同法原则、合同法第8章“其他规定” 3. 改:例如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 4. 增:合同的保全、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
服务合同、合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一般规定
1、合同的定义、身份关系的准用
➢§464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有关该身份关 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 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法定之债
➢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其他法定之债 ●追偿权(连带债务人§519) ●补偿权(征收征用补偿§245)
➢物权请求权(§235、§236)
3、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编
合同法
§465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 §8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
护。
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 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
实例:意定监护协议、忠诚协议
1.协议的履行 代理;附随义务;多数监护人—连带(§932); 利益第三人合同;情势 变更…
2.债权债务的转移 3.合同解除 4.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履行不能、违约金、损害赔偿
➢委托合同
●§932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 承担连带责任 。 ●§933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 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 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 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 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934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终止的 ,委托合同终止;
强制缔约义务
民法典
合同法
§494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 控 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 、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 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 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 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 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 。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 ,§3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
受 时,该合同成立。
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 用 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 对方 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 、
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 约 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 面 形式
§1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
§135: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 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
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 、
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
应当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性质、目的以及 诚信原则等予以解释。
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 的 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
§142-I: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
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
用的 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 目的予 以解释。
§38 国家根据需要下达指令性任务或者 国家订货任务的,有关法人、其他组织 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预约
民法典
合同法
§495 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当事人签订认购书
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
意思表示的含义。
二、合同的订立
合同成立的形式
民法典
合同法
§469: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 §10: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
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
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
§466: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 §125: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
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的 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
规定,确定争议条款的含义。
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
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 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
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 实意思。
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特 、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
定形式的,应当采用特定形式。
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成立的补救:实际履行
民法典
合同法
§490: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 §32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
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 更或者解除合同。
除外。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总则§119: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
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相对性例外
➢ 利益第三人合同(§524 -2) ➢ 租赁物转让不破租赁(§725) ➢ 预告登记(§221) ➢ 侵害债权、侵害配偶权
4、合同的解释
民法典
合同法
用 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37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
,对 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
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要约-承诺援引意思表示规则
➢例如: ●§474 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475 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 一条的规定 。 ●§477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 表示的内容 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 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 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 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 约人。 ●……
2、无名合同、法定之债的准用
➢§467 -I ●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 编通则的规定,并可以 参照适用本编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
➢§468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 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 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编通则 的有关规定,但是根据其性质不能适用的除外 。
民法典合同编解读
总览
1. 体系: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 2. 删:合同法原则、合同法第8章“其他规定” 3. 改:例如居间合同改为中介合同 4. 增:合同的保全、保证合同、保理合同、物业
服务合同、合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一般规定
1、合同的定义、身份关系的准用
➢§464 ●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 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适用有关该身份关 系的法律规定;没有规 定的,可以根据其性质参照适用本编规定。
法定之债
➢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其他法定之债 ●追偿权(连带债务人§519) ●补偿权(征收征用补偿§245)
➢物权请求权(§235、§236)
3、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编
合同法
§465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 §8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
护。
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 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
实例:意定监护协议、忠诚协议
1.协议的履行 代理;附随义务;多数监护人—连带(§932); 利益第三人合同;情势 变更…
2.债权债务的转移 3.合同解除 4.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履行不能、违约金、损害赔偿
➢委托合同
●§932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 承担连带责任 。 ●§933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 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 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 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 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934 委托人死亡、终止或者受托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 能力、终止的 ,委托合同终止;
强制缔约义务
民法典
合同法
§494 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 控 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 、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 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 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 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 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 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 。
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 ,§3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
受 时,该合同成立。
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 用 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 对方 接受的,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