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正式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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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合同编正式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民事交易自由,平等互利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
实施,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关系,根据国家
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编。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事主体依法自愿订立合同,
合同一经订立即成为法律约束双方的文件。
第三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滥用权利、陷害对方、强迫对方订立或变更合同。
第二章合同的成立
第四条合同的成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完全一致;
(二)有明确的约定内容;
(三)合同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不
触犯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条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电子形式或者
其他形式。
第六条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包括合同条款、双方当事人签
名或者盖章,并可以附加以下内容:
(一)合同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或者通信地址;
(二)约定的履行期限;
(三)价款的数额和支付期限;
(四)商品的质量标准、性能指标、用途、包装方式等;
(五)房地产买卖合同必须登记。
第三章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
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八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内容时,对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也可以请求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第九条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的生效条件,但是不得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规定,不得以恶意阻止对方实现合同目的。
第四章合同的转让和承受
第十条可以将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但是合
同的性质不得转变,合同的转让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合同转让应当经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协商一致,并且取
得对方的书面同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第十二条合同当事人可以依约定或者经对方同意变更合同内容。
第十三条合同的变更,应当与原合同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债权人可以将自己的权益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他人,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合同的履行和违约
第十五条当事人履行合同,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方式、质量履行义务。
第十六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导致对方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可以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七章合同的解除和撤销
第十九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不履行合同义务,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对方有权解除合同。
第二十一条因合同无效,对合同当事人进行欺诈、威胁、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的,受欺诈、威胁或者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的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八章合同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不得变更合同法律约束的条款,排除合同法律
约束的内容无效。
第九章合同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四条中国有关行政法规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另有规
定的,依照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章特别合同
第二十五条依照法律的规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当事
人采用其他形式订立合同的,该合同无效,但是对方已经履行合同的,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第二十六条依法可以订立的合同,如果当事人没有采用书面形式
订立的,应当以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方式证明合同的建立以及合同内容。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1月1日施
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本编作为民法典的组成部分,对合同的制定、解释和
适用具有普遍适用性。
第二十九条合同当事人在合同订立前可以通过现代法律技术手段
进行协商、确认有关事项。
第三十条本编所称的合同,包括经济合同、合伙协议以及其他财
产权益关系的约定文件。
第三十一条自然人参与民事活动的年龄、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能力、责任承担能力等问题,除本编及其他法律有规定外,适用《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港澳台地区的合同当事人参与内地经济活动,适用本编。
第三十三条本编以外的制度规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结束语:本编的出台对于调整合同当事人的权益关系、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各界人士要更加积极、全面地了解
并应用本编的规定,为推动我国经济的全面发展和法治社会的建设作
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