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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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信托

摘要

信托即信用委托。是指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将财产上的一系列权利转让给受托人,信托利益的享有者则是由信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里信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受托人对财产进行占有、管理、使用及分配以此来获得佣金的一种法律行为。遗产信托则是众多信托方式中涉及继承领域的一种信托法律行为。随着当今社会的不断发展,世界各地的文化交流不断加深,广大人民群众对私有财富投资分配方式多样化的需求不断增加。遗产信托制度也开始从英美法系国家传到大陆法系国家。而在我国,自2001年正式公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遗产信托制度已正式被法律所承认。虽然至今遗产信托制度已经经过了14年的法律社会实践,但是遗产信托制度在实际生活中运用的次数微乎其微,因此它也没能发挥出其在继承领域中的关键作用。因此针对遗产信托制度在我国实践过程所遭遇的问题与困境,本文将通过四个部分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遗嘱信托继承人遗产信托法

Abstract

Trust credit trust. Is refers to the investment credit principal property of a series of transfer of rights to the trustee, enjoys the trust benefits is the trustee and the trustee signed the contract in the designated beneficiary of the trust people enjoy. The trustee for thepossession of a legal act, management, use and distribution in order to obtain a commission on property. Trust is a kind of inheritance in the field of legal behavior relates to many trust in trust. With the continuous development of society, the world cultural exchange continues to deepen, the masses of private wealth investment allocationdiversification increasing demand. The Heritage Trust system also began to spread to the countries of continental law system from the common law countries. In China, since 2001officially announce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trust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the Heritage Trust system has been officially recognized by law. Although the Heritage Trust system has gone through 14 years of legal social practice, but the use of the Heritage Trust System in real life so it has very little number, did not play its key role insuccession in the field. The problems and difficulties encountered in the process ofHeritage Trust System in our country's practice, this paper will analyze the research through four parts.

Key word: Testamentary trust Heir Heritage Trust law

目录

一、遗产信托制度

(一)遗产信托的界定

1、遗产信托的概念

2、遗产信托的特征

(二)遗产信托的功能

1、遗产信托的意义与作用

2、遗产信托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二、各国的遗嘱信托制度分析

(一)英国:信托制度的起源地

(二)美国:高度发达的遗产信托制度

(三)日本:大陆法系背景下的遗产信托制度

三、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现状与发展

(一)快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大背景下发展遗产信托制度的需求(二)我国现行遗产信托制度的立法状况及社会应用情况

(三)对我国《信托法》的简析

1、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2、信托财产

3、遗嘱信托法律关系的主体

四、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发展及建议

(一)我国遗产信托制度的不足

1、法律制度上的不足

2、社会层面上的障碍

(二)完善我国遗嘱信托制度的建议

1、遗嘱信托成立应当不需要受托人的承诺

2、允许采取多种遗嘱形式来设立遗嘱信托

3、放宽受托人资格限制

4、明确对信托财产的权属规定

5、设立监察人或遗嘱执行人

一、遗产信托制度

(一)遗产信托的界定

信托即信用委托。是指投入信用的委托人将财产上的一系列权利转让给受托人,信托利益的享有者则是由信托人与受托人签订的合同里信托人指定的受益人享有。受托人对财产进行占有、管理、使用及分配以此来获得佣金的一种法律行为。遗产信托则是众多信托方式中涉及继承领域的一种信托法律行为。信托作为一种投资理财的方式根据其目的、成立方式、以及信托财产性质的不同分为许多种不同的种类。而遗嘱信托作为信托制度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其出现之时就已经在合理、有效分配遗嘱信托人的财产、避免家族遗产纠纷、遵循遗嘱信托人的真实意愿、合理规避高额遗产税以及有效管理遗产实现遗产的增值保值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遗产信托的概念

英国是遗产信托制度最早的起源地,随着几百年以来的不断完善与发展,遗产信托制度已经发展成为了一套比较规范完善的体系。遗产信托是基于财产传承目的的理财工具。是遗嘱委托人在生前以订立遗嘱的方式,将财产的所有权,受益人,受益方式以及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后信托财产的管理、运营、分配等内容都详细记载到遗嘱之中。遗嘱人时候,遗嘱生效,信托财产按照遗嘱内容转让给受托人,受托人按照与委托人订立的合同对财产进行运营、分配以及管理。

2、遗产信托的特征

遗产信托作为继承领域内一种有效解决争端的继承方式。其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转让性。信托法律关系是否成立的标准是信托财产是否转移,因此,转让性也是遗产信托的一个重要的属性特征。信托财产的转让性具体体现在,第一,信托关系还未成立之时信托财产就已经存在。如果在信托关系成立之时,信托财产并不客观存在,那么该信托关系也就无法成立。第二,信托关系成立之时,遗嘱信托人必须是享有该信托财产的所有权的。若是在信托关系成立之时,遗嘱信托人并未有取得财产的所有权,那么也就无权处分该财产,信托自然不能成立。第三,信托财产必须具有可转让性,除法律规定的可以成为信托财产的除外,其他不可成为信托财产。

(2).物上替代性。信托财产在信托关系终止之前,无论在这期间信托财产的物质形态怎样变化无穷,其都不会改变属于信托财产的本质。例如,当信托关系成立之时,信托财产是一栋房子,而后来出于某方面的原因,受托人将房子卖掉换成了现金。再过一段时间,受托人出于维护信托人财产的目的将现金购买了有价证劵以实现更大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不管信托财产的物质形态变幻几何,不管信托财产价值量的增加或减少都不会改变其信托财产的本质。

(3).独立性。独立性是信托财产最根本的特征。一旦信托关系有效设立,信托财产便是独立的,不会与受托人、委托人或收益人的自有财产混为一谈。对于信托人来说,自信托关系成立把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之时,便不在享有信托财产的相关权益,信托财产独立于信托人的其他财产而存在。对于受托人来说,受托人由于信托财产的转移而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但是信托利益并不由其享有,因此受托人所接受的信托财产要独立于其本身拥有的财产。而对于受益人来说,其并不能取得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其所享有的仅仅是一种用益物权。即便是信托关系终止之后,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也是依据事先委托人与信托人订立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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