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549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集团公司特种设备有关规定,健全特种设备管理制度,完善安全管理机制,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做到明确职责,层层把关,严格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与财产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电梯、室内天车、汽车起重机、龙门吊、厂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以及承揽特种设备安装(移装)、改造(含受压部件修理)、清洗等施工单位必须执行本办法。
第四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岗位责任制,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及相关应急救援预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五条严禁使用超期未检气瓶和老、旧气瓶、更不允许液化石油气瓶替代焊割气体气瓶。
焊割气体气瓶必须按国家GB7144的规定在瓶体上标明瓶内介质名称。
气瓶检验一律送气瓶检验站,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为了进一步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制,强化责任落实,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管理,特成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
组长:常务副组长:副组长:成员:办公室设在安监站办公室主任:第七条领导组职责: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法律、法规和行业技术标准、规定。
2、要定期组织召开特种设备专题会议,全面安排部署特种设备安全工作,落实各单位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3、监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安全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管理体系。
4、定期组织特种设备检查,对查出的问题进行分析,对查出的隐患要具体安排责任人及时整改,重大安全隐患上报矿安全办公会,对于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力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5、办公室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等规定,对所有矿内的特种设备使用实施安全监察,并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指导职责。
6、办公室要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和检查记录档案,及时安排专人对全矿特种设备监督检查,对于一般问题必须盯在现场处理,现场难以处理的问题进行“三定”,并跟踪整改结果,对于使用单位解决不了的问题及时上报领导组由领导研究解决。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及集团公司有关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矿特种设备的综合管理,明确各单位及岗位人员职责,强化特种设备的使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防止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我矿职工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0.1MPa 及以上压力的各类气罐)、压力管道(0.1MPa 及以上各类输气管道)、电梯、起重机械(0.5t 的升降机或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 的起重机)、厂内机动车辆(叉车、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厂内专用汽车等)。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三条机电管理室(一)负责全矿特种设备管理的总体牵头工作,对各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实行全方位监督管理;(二)负责组织或参与对特种设备的选型、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报废、事故追查分析等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工作;(三)负责建立特种设备台账及安全技术档案,建立全矿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网络图;(四)负责电梯、起重机维保单位的联系工作。
第四条安检科(一)负责全矿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检查工作;(二)负责特种设备各类事故的追查分析工作。
第四条使用单位(一)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二)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三)负责建立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网络图和安全技术档案;(四)负责电梯、起重机维保单位在维保过程中的质量监督工作。
第三章管理流程第五条对于新到特种设备,应由后勤保障部会同特种设备的供应商、机电管理室(必要时使用单位参加)进行验收。
特种设备供应厂商必须提供附有安全技术规范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单位领用。
第六条特种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向晋城市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10页)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操作等作业的人员。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确保身体状况符合作业要求。
第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服从管理,遵守劳动纪律,维护作业秩序。
第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配合安全检查,如实报告作业情况。
第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有权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资质管理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和专业技能,并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和考核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由发证机关统一制作,并加盖发证机关印章。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载明作业人员的基本信息、作业项目、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后,应当重新进行考核。
第十七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质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应当及时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八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操作规程,确保作业安全。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熟悉所操作设备的性能、结构和安全保护装置。
第二十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定期对所操作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
第二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现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作业,并及时报告。
第二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配合安全检查,如实报告作业情况。
特种设备维护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维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特种设备的维护管理活动。
第三条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 责任到人,制度健全,执行有力。
3. 科学管理,持续改进,提高效率。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组织机构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决策和监督。
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负责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职责分配1.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战略规划、重大决策和资源配置。
2.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部:负责制定和执行特种设备维护管理计划、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工作。
3.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使用的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
第三章特种设备维护管理第六条设备选型与采购1. 选购的特种设备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行业规定。
2. 选购的特种设备应经过严格的产品质量审核,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第七条设备安装与验收1. 特种设备安装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并按照法律法规和安装技术规范进行。
2. 设备安装完成后,应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八条定期检验与维护1. 特种设备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定期进行检验。
2. 设备维护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第九条设备改造与更新1. 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如需改造或更新,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
2. 改造或更新后的设备应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条故障处理与事故报告1. 特种设备发生故障时,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及时排除故障。
2. 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及时报告上级管理部门。
第四章培训与教育第十一条员工培训1. 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专业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操作技能和安全知识。
特种设备操作授权制度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操作授权制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特种设备操作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操作。
第二章操作人员资格管理第四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分为以下几类:(一)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操作人员;(二)电梯操作人员;(三)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四)客运索道操作人员;(五)大型游乐设施操作人员;(六)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操作人员。
第五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无妨碍特种设备操作的疾病或身体缺陷;(二)具有相应的文化程度和专业知识;(三)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
第六条特种设备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家认可的培训机构颁发,有效期为5年,到期后需重新考核。
第三章培训与考核第七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一)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二)特种设备的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三)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和检查。
第八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考核分为理论知识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由国家认可的考核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章操作授权与监督第九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操作人员进行授权管理,确保每位操作人员都有明确的操作权限和责任。
第十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操作人员档案,记录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授权和操作经历等信息。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与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按照新法律法规执行。
请根据实际情况和具体要求,对上述内容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因其特殊的工况、特殊的介质等原因,存在较大的安全风险,一旦发生事故,将给人员、财产和环境带来巨大损失的设备。
为了规范特种设备的管理,防止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制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并出台了实施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办法》。
一、特种设备的监察管理范围《特种设备管理办法》规定:特种设备的监察管理范围包括了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监督检验等全过程。
其中,对于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的管理单位,其职责和义务也有详细的规定:使用单位的职责:1. 只有通过鉴定且符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规定的设备方可投入使用。
2. 按照规定采取必要措施,维护设备的安全运行。
3. 向特种设备管理机构报告设备的重大故障或事故,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
特种设备的管理单位的职责:1. 对特种设备负责,履行定期检验和日常监测任务。
2. 对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3. 组织开展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档案。
二、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和改造管理《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中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安装和改造都有详细的规定:生产管理方面,规定了特种设备的生产企业应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并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确保生产的特种设备符合标准并具备优良的质量。
安装管理方面,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安装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并拥有一定施工经验的单位来进行,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和安装方案,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保证安装的质量。
改造管理方面,规定了特种设备的改造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而且改造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改造之前,进行必要的验收和安全评估工作,确保改造后设备的安全运行。
三、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日常监测《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中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日常监测的具体细则:定期检验主要包括安全阀、压力表等安全装置的检验,以及对于相关设备元件(如钢板、焊缝、紫外线缺陷检测)的检验和试验等,确保设备能够安全运行。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特种设备作业的安全进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特种设备的管理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是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运行和维护的机构。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机构是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的机构。
第四条特种设备是指具有较高危险性、常常在爆炸、中毒、窒息、电击、建筑坍塌等方面对生命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害的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爆破装置、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等。
第五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进行特种设备操作、维护、维修等工作的人员。
第六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高管理水平,确保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七条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的机构,并明确职责和权力。
第二章特种设备管理第八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组织特种设备的审查、验收和注册工作;(二)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三)组织特种设备的检验、维修和维护工作;(四)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六)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九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健全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修订。
第十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组织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操作技能。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和应急演习。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查和处理特种设备事故,采取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并向上级主管机关报告。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1 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订货选型、安装验收、登记建档、注册办证、使用维护、修理(改造)、定期检验和过户报废等全过程管理行为,特制定本《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单位。
异地分(子)公司按照“属地划分、自主管理、集团督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业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
3 术语/定义3.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各类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3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医用氧舱等。
3.4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5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资格认定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过相关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方可从事特种设备的操作和维护工作。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持有效的证件进行作业,证件应定期更新并按规定佩戴。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具备与其从事的特种设备性质相适应的身体健康状况。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需定期进行安全知识的培训和考核,不合格者应停止从事作业并接受再培训。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工作责任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程序进行工作,不得擅自修改操作流程。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时刻关注设备的运行情况,如发现异常状况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与设备运行监控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了解设备运行情况和维护需求。
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佩戴符合安全要求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等。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确保作业区域和设备的安全状态。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检,确保身体状况适合从事特种设备操作工作。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定期参加安全演练和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对作业人员的日常管理,对其作业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
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对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等信息进行记录保存。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对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进行宣传和教育,提高其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推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管工作。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工作,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总局令第14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20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五月三日修改文本见下文楷体红字标志。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经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二〇〇五年一月十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作业人员考核发证程序,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一发布。
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申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应当首先向发证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以下简称考试机构)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数量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考试机构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指定考试机构。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聘(雇)用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从事相关管理和作业工作,并对作业人员进行严格管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按章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或者报告。
第二章考试和审核发证程序第六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由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证分级范围,申请人经指定的考试机构考试合格的,持考试合格凭证向考试场所所在地的发证部门申请办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及学校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使用和管理特种设备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特种设备目录》以国家质检总局最新公布为准。
第四条特种设备是国家法定的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设备。
国家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维护保养、使用、检验检测、报废处置等各环节都有严格规定,并实施全过程监督管理。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学校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特种设备的安全与节能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是学校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依据“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第七条安全保卫处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单位,负责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检查。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学校特种设备采购,所采购的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注销。
第九条后勤管理处(后勤集团)是学校电梯和锅炉安全责任主体单位,承担学校办公、教学、科研、住宅等各类电梯的日常运行、维护保养、检测、维修和定期检验等职能;按照专业化管理要求,负责制定电梯和锅炉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逃生预案、专业人员培训、持证上岗、安全运行、定期检验等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第十条教务处、科技处是实验室压力容器(含气瓶)、煤气管道等教学、科研使用特种设备的安全责任管理单位,是特种设备核准进入实验室的审批部门;应制定特种设备专职管理人员准入门槛,组织相关人员取得上岗资格证书。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特种设备作为生产、工业和民用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设备之一,对其安全性能要求及运行管理制度必须加强监督。
为了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监督机构第一节监督机构的设立1.国家相关部门应当设立专门机构,负责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2.地方政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立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机构,具体监督本辖区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和检查工作。
第二节监督机构的职责1.定期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计划,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2.负责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使用登记等管理工作。
3.监督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管理责任,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一节监督检查的依据1.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特种设备监督检查标准和程序。
2.依据特种设备重点领域和重点单位,制定巡查、抽查计划。
第二节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1.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等环节实施全程跟踪,确保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建立随机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对特种设备进行有效监督。
第四章:监督结果处理第一节监督结果的评定1.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确定特种设备的合格性,并建立档案。
2.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提出整改要求,并进行跟踪检查。
第二节监督结果的通报1.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适当的通报,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反馈。
第五章:附则第一节权利保障1.监督检查机构应当依法行使职权,保障自身及相关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2.相关单位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各类资料。
根据以上特种设备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可以有效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特种设备行业的健康发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一、前言旨在规范特种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使用设备前、中、后的安全管理工作得以及时、有效地执行。
合用于所有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并且的内容和规定是强制性的。
二、设备的基本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或者运输过程中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环境安全的气体、蒸汽、液体、固体等介质,以及其他危(wei)险性质或者危(wei)险程度高于国家标准规定的设备。
三、设备管理的职责1、设备负责人:设备负责人必须对该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进行详细的规划,并确保所有的维保计划都得以落实,并且记录详实。
2、设备维保人员:设备维保人员必须熟悉设备的性能和技术要求,确保设备定时进行检查和维护,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调动必要设备对设备进行检测。
3、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是设备的监管和监察部门,必须对所有特种设备进行检查和监察,并确保设备在日常使用过程中得到适当的维护和更新。
四、设备的定期检验1、设备的定期检验必须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进行,检验记录必须详细,记录中必须包括检验人员的姓名、检验报告编号、检验日期、检验结果及处理措施等信息。
2、检验后,设备必须需得到有关部门检查并通过后才干继续投入使用,否则需先进行必要的修理及更新工作。
五、设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1、设备使用单位应向设备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
2、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维修技术培训、操作技术培训以及有关安全方面的培训。
培训并纪录,并对员工在培训之后进行考核。
六、设备的日常养护1、设备使用单位应定期检查设备的液位标志及液位计,并进行记录。
2、设备使用单位还应定期检查设备的压力表及压力告警系统,并进行记录。
3、设备使用单位还应定期进行设备的卫生清洗及定期抽样检验。
七、设备的异常情况处理1、设备使用过程中如遇到报警情况,应即将停机,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设备浮现故障或者危及安全时,应及时报告负责人并寻求技术支持。
3、设备液位或者压力指示超过正常工作范围时,应即将进行处理。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一、特种设备分类与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在生产过程中,因其结构、性能、使用场合等因素,一旦发生事故将会对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及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设备。
包括但不限于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本管理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二、生产销售管理要求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许可,并按许可范围进行生产活动。
销售特种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提供必要的技术资料和安全附件。
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三、使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确保设备运行安全。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应持有有效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查和维护保养,确保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四、检验监管制度特种设备应按照规定的周期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性能和安全指标符合要求。
检验机构应具备相应的检验资质,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
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进行整改。
五、责任与法律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依法承担安全主体责任,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六、作业人员培训与考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作业人员证书。
培训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设备操作、安全知识、应急处理等方面。
定期对作业人员进行考核,确保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技能和知识。
七、日常维修保养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特种设备日常维修保养制度,确保设备正常运行。
维修保养人员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能够及时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
维修保养记录应详细、完整,并妥善保存备查。
八、定期检验与标志更新特种设备应按照规定周期进行定期检验,确保设备安全性能达标。
检验合格的设备应粘贴相应的安全标志,并在有效期内更新标志。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预防事故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从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验、监督等作业的人员。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登记证书,并按照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书的规定从事生产、使用活动。
第七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第八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安装、改造、维修活动。
第九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检验、检测活动。
第十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活动。
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遵守作业规程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做到安全操作。
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评价,评估安全风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报告和调查处理,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安全监管,保障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包括特种设备操作、维修、检测、检验等相关人员。
三、主体责任(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并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设施。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作业规程、操作程序、安全标准和技术要求等进行作业,保证作业安全,杜绝事故发生。
(三)特种设备监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并开展安全检查和事故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管理要求(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制度和作业规程,及时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通报特种设备运行和作业的安全注意事项,确保特种设备能够安全稳定地运行。
(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技能和工作经验,同时接受培训和考核。
(三)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措施,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检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作业证件和装备是否符合要求以及是否按照作业规程执行作业等。
(四)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的作业证件,如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参加过一定时间的特种设备作业并能够熟练掌握操作技能的作业人员,应当参加相应的技能鉴定考试。
五、安全措施(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作业前,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放劳动保护用品和保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手套等,确保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身体安全和健康。
(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特种设备特点和操作要求,制定相应的安全标准和安全程序,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安全标准和安全程序进行作业,遵循安全操作规程。
(三)特种设备监管部门应当指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考核,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保障员工的人身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使用安全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压力容器(含气瓶)、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特种作业人员是是指直接从事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项目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四条项目经理对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营和特种作业安全负总责。
第五条项目经理履行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的领导职责,包括:(一)贯彻、落实国家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二)落实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三)组织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隐患排查治理,决定停止使用存在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四)组织编制和实施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五)审批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管理报表、总结。
第六条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是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的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审核特种设备运行、检修规程;(二)编制特种设备维修、定检计划,对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进行评价。
(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设备运行记录;(四)办理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定期检验、报废;(五)组织编制特种设备运行操作规程;(六)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及时整改设备隐患;(七)组织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八)及时报告特种设备事故事故,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现场应急处置。
第七条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安全的管理,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和特种设备应急预案演练;(三)组织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定期检验和隐患治理工作;(四)监督特种作业人员规范作业情况,纠正和制止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五)参加特种设备事故救援,协助进行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六)负责特种设备相关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汇总和填报等。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1 目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特种设备设计制造、订货选型、安装验收、登记建档、注册办证、使用维护、修理(改造)、定期检验和过户报废等全过程管理行为,特制定本《特种设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本部各单位。
异地分(子)公司按照“属地划分、自主管理、集团督导”的原则,参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由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指定专业部门和人员具体负责实施。
3 术语/定义3.1 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各类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包括其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3.2 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
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3.3 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医用氧舱等。
3.4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3.5 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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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使用与维护,防止设备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石化相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公司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其它特种设备的管理办法另文。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相关定义
第五条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等。
第六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七条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公司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
一般包括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载货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八条特种设备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
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
特种设备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以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设备管理部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制定公司的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修理、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重大方案的审查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十条安全环保监督部
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和复训工作。
第十一条物流中心
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归口管理。
负责对车辆及驾驶员行车安全的检查和教育。
第十二条采购中心
负责对制造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
负责按规定购买合格的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
(一)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上级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办法。
(二)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设备档案,办理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证取证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修理、保养、改造、检验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指导书的制定。
(五)负责或参与新购特种设备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拟定。
(六)负责对外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的资格审查和监督。
(七)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八)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技能培训,配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和复训工作。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前期管理
(一)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持有省级或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从业许可证,维修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从事其许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到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开工申报手续。
对新安装的电梯、起重机械(含门式、桥式、塔式起重机等)在安装前,使用单位应到经授权的检验机构办理监检手续。
(三)新增特种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四)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测验收,取得检验报告、准用证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施工单位必须将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并存入该设备档案。
第十五条运行及检验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执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须持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
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维修保养必须由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
(三)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在没有彻底消除缺陷前的设备不得使用。
各使用单位根据准用证有效期主动向设备管理部做好报检计划。
起重机械检验周期为二年;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四)特种设备变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产权单位,并到扬州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五)种设备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后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因生产原因需停用或到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设备管理部,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
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向扬州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安
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七)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设备管理部申请报废,并到扬州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八)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本办法起草人:王云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