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特种设备的管理,规范使用与维护,防止设备事故和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中石化相关制度,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公司装备运行的电梯、起重机械、厂(场)内机动车辆。

第三条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其它特种设备的管理办法另文。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相关定义

第五条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等。

第六条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垂直升降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第七条厂(场)内机动车是指不属公安部门和农机部门管理、注册挂牌的,只限于在公司厂(场)区内行驶的车辆。一般包括叉车、电瓶车、平板车、前置翻斗车、升降车、载货车以及汽车吊、轮胎吊行走机构等。

第八条特种设备大修是指需要通过拆卸或者更换主要受力结构部

件才能完成的修理业务,亦包括对机构(传动系统)或者控制系统进行整体修理的业务,但大修后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不应变更,符合原设计要求。特种设备改造是指改变原特种设备受力结构、机构(传动系统)或控制系统,以使特种设备的性能参数与技术指标发生变更(提高原设计性能)为目的的作业。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设备管理部

(一)贯彻执行国家政策、法规、条例,制定公司的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二)负责特种设备的修理、改造、更新、检验、报废等计划、重大方案的审查工作。

(三)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与处理工作。

第十条安全环保监督部

负责组织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和复训工作。

第十一条物流中心

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归口管理。负责对车辆及驾驶员行车安全的检查和教育。

第十二条采购中心

负责对制造单位的资质进行审查。负责按规定购买合格的设备并提供相应的技术资料。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

(一)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国家、上级部门有关政策、法规、条例以及本办法。

(二)负责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的设备档案,办理使用注册登记和使用许可证取证等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修理、保养、改造、检验计划的申报,以及项目的实施、检查和验收工作。

(四)负责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指导书的制定。

(五)负责或参与新购特种设备的设计审查和技术协议的拟定。

(六)负责对外来特种设备操作人员上岗的资格审查和监督。

(七)参与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

(八)负责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技能培训,配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取证培训和复训工作。

第四章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前期管理

(一)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持有省级或国家技术质量监督部门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颁发的从业许可证,维修作业人员持有特种作业资格证),从事其许可项目的业务,并且对施工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二)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前施工单位必须到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开工申报手续。对新安装的电梯、起重机械(含门式、桥式、塔式起重机等)在安装前,使用单位应到经授权的检验机构办理监检手续。

(三)新增特种设备使用前设备管理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四)特种设备安装、大修、改造后,使用单位应及时向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测验收,取得检验报告、准用证及安全检验合格标志。施工单位必须将技术文件和资料等移交使用单位并存入该设备档案。

第十五条运行及检验

(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指执行安装、维修、保养、操作等作业的人员)须持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应当按规定审验,一般每二年复审一次。离开特种作业操作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资格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二)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维修保养必须由有相应资格的人员进行。

(三)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定期检验不合格、在没有彻底消除缺陷前的设备不得使用。各使用单位根据准用证有效期主动向设备管理部做好报检计划。起重机械检验周期为二年;电梯和厂(场)内机动车辆定期检验周期为一年。

(四)特种设备变更产权时,原产权单位应将随机的技术文件、检验报告、安全使用许可证等全部档案资料一同转交给新产权单位,并到扬州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五)种设备因发生设备事故经大修处理后再次使用前,须对其进行全面检查并通过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六)因生产原因需停用或到期未检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设备管理部,申请办理报停登记手续,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再次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向扬州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申请安

全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七)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且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设备管理部申请报废,并到扬州市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八)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应符合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本办法起草人:王云翔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