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工作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4号),加快我省各类开发区转型升级步伐,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把握发展方向,加强分类指导1.明确发展定位。
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注重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努力实现开发区由政府主导向市场主导转变、由速度数量向质量特色转变,将开发区建设成为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集聚区、创新驱动和绿色集约发展的示范区、产城一体和带动区域发展的新城区、开放型经济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
2.提升发展目标。
到2020年,全省开发区平均经营(销售)收入比2014年翻一番,进出口总额占全省比重达到60%,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占全省比重达到70%,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开发区工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0%,形成一批千亿元级园区。
3.加强分类指导。
国家级开发区要着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在更高层次参与合作和竞争,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实力较强的省级开发区要做大做强主导产业,提升带动区域经济发展能力,成为转型升级的重要力量;发展初期的开发区要注重发挥比较优势,积极承接产业转移,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二、加强管理整合,提升质量效益4.严格扩区管理。
提高省级开发区扩区标准,申请扩区的工业用地投资强度须不低于200万元/亩、亩均税收不少于15万元/年,符合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要求。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芜政〔2017〕72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芜政〔2017〕7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7〕7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皖政〔2017〕49号)精神,进一步加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力度,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切实转变政府投资管理职能,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激发市场主体扩大合理有效投资和创新创业的活力,现发布《芜湖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项目核准机关包括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和政府行业管理部门。
本目录所称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是指发展和改革部门。
企业投资本目录外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原则实行备案管理。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气层)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按规定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制定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总量控制目标、技术政策、准入标准、用地政策、环保政策、信贷政策以及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企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据,是项目核准机关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城乡规划、行业管理等部门以及金融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的依据。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芜政办〔2017〕15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市属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意见芜政办〔2017〕1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推进国资国企改革相关工作精神,规范国有企业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权限,建立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管理者之间权责清晰、管理科学、运转协调、有效制衡、失职问责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相关规定,经2017年4月9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健全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
要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以完善公司法人制度为基础,以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为基本要求,坚持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理顺出资人、决策人和经营管理人的关系,形成出资人、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各负其责、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改革方向,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持续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探索现代企业制度与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职工民主管理有效融合的途径。
二、主要内容出资人是国有企业重大战略事项决策和董事会、监事会的委托机构;董事会是企业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授权并监督考核经理层的工作;监事会受出资人委托,负责监督公司董事会与经理层的工作;经理层在董事会的授权和领导下,具体负责经营管理事务,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1.09•【字号】芜政办秘〔2024〕1号•【施行日期】2024.01.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的通知芜政办秘〔202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管理工作,明确管理责任,规范编制行为,提升编制质量,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我市达到依法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各级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或纳入人民城市建设市县级建设项目库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房屋、市政、公路和水利等重点工程建设项目。
二、编制模式实施范围内项目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编制采用“两编一审一备案”模式。
建设单位同时委托两家造价咨询编制单位(以下简称编制单位)各自独立进行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的编制,并组织两家编制单位进行初稿比对;建设单位择优确定其中一家编制单位进行汇总形成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成果文件(以下简称成果文件);项目的成果文件在备案前,建设单位需另行组织第三家造价咨询单位(以下简称审核机构)或专家组对成果文件进行实质性审核,编制单位根据审核意见对成果文件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将调整后的成果文件按照行业和属地管理原则,报住建、交通运输、水务等部门(以下简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为简化编审流程,提升工作效率,概算金额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不组织审核机构或专家组审核;概算金额5000万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项目由专家组审核;概算金额5亿元以上的项目由审核机构审核。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173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17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240号),现就大力发展我市装配式建筑通知如下:一、明确发展目标我市处于长三角城市群,是安徽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综合试点城市和全省装配式建筑重点推进地区。
我市要大力发展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建筑,推动形成一批设计、施工、部品部件规模化生产企业,创新建造方式,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
2017年为试点项目推进期,以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和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为试点,引导骨干企业先行先试,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建设。
试点项目建筑单体装配率不低于30%,并实行全装修交付。
到2020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15%。
到2025年,全市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
二、落实重点工作任务1.开展装配式建筑项目试点工作。
在公共建筑、工业厂房建筑继续提高装配率的基础上,在2017年市区新出让土地中安排不低于20万平方米装配式建筑试点项目建设。
通过试点项目运作,探索适合芜湖市地方特色的推进装配式建筑工作体系和技术标准体系。
2.完善技术标准体系。
组织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设计、生产、施工企业,围绕装配式建筑的先进适用技术、工法工艺和产品开展科研攻关,集中力量攻克节点连接、防火、防腐、防水、抗震等核心技术。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9.21•【字号】芜政办[2014]30号•【施行日期】201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芜政办〔2014〕3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关于加快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已经2014年9月4日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9月21日关于加快航空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为加快我市航空产业发展,提升航空及配套设备产业发展层次,加速我市装备制造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规定。
第一条为激励引导我市航空产业集聚发展,市政府设立芜湖航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市、县区(含集中区、开发区,下同)财政共同安排的用于支持本市航空产业发展的各类资金。
第二条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优先供地、政策补助、人才奖励、贷款贴息、发债补贴、股权激励等方式,支持本市航空产业发展。
第三条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围绕航空产业开展有针对性的招商引资活动,促进特色产业聚集。
其他载体单位引进航空产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的项目同时计入引进单位和芜湖县招商业绩,市直部门和驻芜单位引资奖励标准在原有基础上增加50%。
第四条实施园区优惠政策。
从2014年起对园区企业新增税费的市级和县级分享收入,全部奖励给园区管委会,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公用平台项目建设。
第五条鼓励企业入园投资。
对世界500强和中国500强企业、上市公司、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及其他企业,在园区投资或参股投资(比例在30%以上)设立航空产业类项目并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企业法人,分别一次性奖励200万元、150万元、100万元和50万元;对上述入园企业经确认的固定资产投资额,按照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一次性贴息。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
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7.20•【字号】六政办〔2022〕29号•【施行日期】2022.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六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六安市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六安市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20日六安市推进外贸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2-2024年)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跨周期调节进一步稳外贸的意见》(国办发〔2021〕57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外贸提升三年行动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22〕5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市对外贸易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和市第五次党代会部署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加快构建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持续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为促进全市三次产业高质量协同发展、建设新阶段现代化幸福六安提供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拉高标杆,对标先进,力争到2024年末,全市进出口额达到18.5亿美元,进出口规模在全省位次前移1-2位;进出口超亿美元企业1家以上,超6500万美元企业2家以上,外贸发展的新动能加快集聚,质量和效益进一步提升。
三、重点任务(一)持续壮大外贸主体。
持续开展外贸企业大走访工作,强化商务与海关、税务、外管等部门联动的骨干企业跟踪帮扶联系机制。
加大对生产型企业的支持力度,力争年新增外贸企业超40家。
支持外贸企业开展国际产品认证、海外商标注册、境外专利申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02•【字号】鄂政办函〔2016〕104号•【施行日期】2016.1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函〔2016〕104号武汉市、黄石市、鄂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仙桃市、天门市、潜江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1月2日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实施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3号)、《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的函》(商政函〔2016〕215号)精神,为扎实有效推进武汉城市圈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总体要求,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采取高水平“引进来”和大规模“走出去”相结合的方式,加快构建武汉城市圈全方位开放新格局。
以抢抓国家实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长江中游城市群建设战略为契机,深入推进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探索对外经贸合作新模式、新路径、新体制为重点,建设武汉城市圈内陆对外开放新高地,为国家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内陆开放探索新途径、积累新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湖北“建成支点、走在前列”步伐,实现“率先、进位、升级、奠基”总体目标。
二、工作目标用两年左右的时间,探索形成适应市场配置资源的管理服务新体制,不断优化经济运行模式,积极培育国际合作竞争新优势,全面推进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工作,初步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举措。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1•【字号】芜政办〔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6月21日芜湖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规模以上(以下简称规上),工业企业是实体经济的主力军,必须始终坚持把规上工业培育工作摆在更加突出位置,为壮大我市规上工业企业队伍,推动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奋力打造智造名城,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坚持新发展理念,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核心,强化政策引导、深化梯度培育、优化服务举措、加大考核激励,全面实施规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推动规上工业企业数量、质量和效益同步提升,为促进全市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力争通过三年时间,到2023年底,累计净增规上工业企业800家以上,位居全省前列。
其中:2021年全市规上工业企业净增240家,总数达到2000家以上。
(详见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2021-2023年)目标任务分解表)二、重点任务(一)千方百计“双招双引”。
立足芜湖产业特色,谋划一批打基础、补短板、促升级、增动能的重大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
聚焦项目落地开工,建立完善的项目协调、推进和落实机制。
市与县级统计、经信部门和投促中心(局)加强沟通,超前谋划招商引资项目升规工作。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
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8.17•【字号】财资〔2023〕368号•【施行日期】2023.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芜湖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在行政事业单位共同努力下,我市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水平持续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以下简称“资产报告”)质量逐年提高。
随着今年资产管理系统迁移至预算一体化平台,财政部对年度资产报告编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今年资产报告编报以及审计、财会监督等检查发现,我市资产管理工作还存在工作基础不够扎实、资产报告与会计核算、部门决算等衔接不够紧密等问题。
为夯实工作基础,全面提升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数据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梳理问题市直各部门组织所属单位结合财务账、资产账、资产卡片信息、资产报告及资产实物情况等,围绕以下4个方面梳理摸清问题,进一步整改、规范。
(一)基础信息管理方面1.单位部门标识代码、隶属关系、机构行业类型、在职人员工资使用科目(按归口行业选择科目,如:学校为“教育支出”、医院为“卫生健康支出”)、单位地址(填列全称,如: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66号政务文化中心)等基础信息是否精准;2.机构、人员、公务用车编制等信息是否准确;3.房屋的位置、用途(办公用房、业务用房等)、状态(在用、出租、出借、闲置、待处置等)、建筑面积、占地面积、权属性质、权属证明、权属证号、权属人等信息是否完善;4.土地使用权的位置、状态(在用、出租、出借、闲置、待处置等)、权属性质、权属证明、权属证号、权属人等信息是否完备;5.车辆的用途(机要通信用车、执法执勤用车等)、状态(在用、闲置、待处置)、车牌号、排气量、分类(非机动车辆错误登记)等信息是否完备准确;6.大型仪器设备30万元以上是否标识共享共用;7.是否存在临时机构、非独立编制机构、非独立核算机构、“虚拟”机构等单独登记资产账、填报资产报告等情况。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09.10•【字号】芜政办〔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补短板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的意见》(皖小康〔2020〕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实效导向,坚持市与县(市)区、开发区上下联动,各部门协同推进,激发部门、载体、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研发平台加大研发投入的积极性,确保全市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以下简称R&D经费支出)及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占地区生产总值比例(以下简称R&D投入强度)稳步增长,科技创新对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进一步增强。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20年底全市R&D投入强度达到3.58%。
到2025年R&D经费投入显著增长,投入结构更加优化,投入强度位居全省前列,科技创新综合实力明显提升,为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提供强力支撑。
三、重点工作1.突出精准施策。
完善市科技创新政策,在支持对象上,重点聚焦企业、高校院所、市重点科研创新平台等创新主体;在支持政策上,采取正向激励、多元支持、分类考核等方式综合施策;在政策实施上,横向联动,上下互动,形成合力。
2.优化资源配置。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科技作为财政资金支出重点领域,持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确保拨付的财政科技资金,按规定比例用于研究与试验发展。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9〕10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政办〔2019〕10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经2019年5月29日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6月10日芜湖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办〔2019〕1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改革内容。
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实施从立项到竣工验收和公共设施接入服务等全过程审批改革,开展行政审批事项和技术审查、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以及其他类型事项全流程规范化和标准化再造。
(二)主要目标。
2019年6月底前,全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120个工作日以内,力争压缩至100个工作日以内,其中带方案出让土地的非工业类建设项目压缩至80个工作日以内,工业建设项目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
初步建成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框架和信息数据平台,2019年底前,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相关系统平台互联互通。
二、统一审批流程(三)精简审批环节。
梳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取消不合法、不必要的审批事项。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芜政〔2019〕36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的通知芜政〔2019〕3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2019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其中:《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7〕6号)、《芜湖市扶持产业发展政策的若干规定》《芜湖市政府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芜政〔2018〕49号)、《关于推进中外合作园区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试行)》(芜政办〔2018〕38号)未作修改,不再印发;《芜湖市人才公寓建设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另行发文。
各县区、开发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主导产业的发展方向,在权限范围内依法依规制定专项政策。
2019年8月19日关于加快推进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规定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芜湖市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国内一流的自主创新示范区,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创新能力提升1.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对建立了研发准备金制度并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当年新增研发费用的10%给予补助,最高可达500万元,补助资金由企业用于研发。
2.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程,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打造具有芜湖特色的创新型企业集群。
在省奖励的基础上,新认定和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关于征集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的公告
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关于征集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1•【文号】•【施行日期】2024.02.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征集影响营商环境建设问题线索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的重大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督促解决影响营商环境建设的突出问题,国务院“互联网+督查”平台从即日起面向社会征集5个方面的问题线索及意见建议:一是阻碍市场准入和退出方面的问题线索。
1.限制外地经营主体进入。
有关地方和单位以备案、注册、年检、认定或设立分支机构等形式,设定不合理条件,提高外地经营主体准入门槛。
2.设置不合理业务壁垒。
有关地方和单位以注册地、所有制、组织形式等条件,排斥、限制经营主体参与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活动。
3.限制市场退出。
有关地方和单位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暂停办理流程、故意拖延等手段,为企业跨区域经营或迁移设置障碍;为了片面追求本地区经营主体数量增长或未认真落实企业注销“一网通办”制度,导致企业注销难。
二是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方面的问题线索。
1.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有关地方和单位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实施其他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实行地方保护。
有关地方和单位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采取歧视性措施,实施地方保护的各类优惠政策,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3.利用优势地位开展不正当竞争。
有关国有企业、大企业滥用市场优势地位,妨碍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等其他经营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4.限制经营和指定交易。
有关地方和单位违法设置特许经营权或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31•【字号】芜政办〔2024〕7号•【施行日期】202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的通知芜政办〔202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5月13日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31日目录芜湖市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治城市水污染和内涝灾害,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镜湖区、鸠江区、弋江区、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芜湖三山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运维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用于排水与污水集中收集处理的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包括排水管道、检查井、排水泵站、雨水井、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处置设施以及其他相关附属设施等。
第三条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应当遵循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国土空间规划,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有关工作。
各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职责,做好排水与污水处理管理的相关工作。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芜湖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10•【字号】芜政秘〔2013〕261号•【施行日期】2013.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招商引资工作,不断提高招商引资工作科学化水平,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新形势下招商引资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47号)和省商务厅、省发改委、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半年招商引资工作的通知》(皖商资〔2013〕469号)精神,结合芜湖产业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突出招商引资主导方向1.强化重点产业招商。
紧紧围绕汽车及高端装备制造及工业机器人、新型平板显示、航空产业、新能源循环经济、文化创意等首位产业和重大经济增长点,进一步明确各县区、开发区在产业园区招商引资中的主导地位。
加强产业前瞻性研究,进一步明确现阶段产业招商主攻方向。
以国家重大产业政策为导向,结合打造经济升级版相关部署,编制重点产业园区招商指导目录和招商引资导则,科学指导全市产业招商工作。
(牵头单位:市招商局)2.围绕重点企业招商。
根据我市重点产业招商方向,梳理更新世界500强、国内500强、上市公司等企业投资信息,缩小标靶企业范围,按照“一个企业、一个载体、一套招商方案”要求,合理安排各载体单位对接重点企业,建立重点企业招商工作联系协调机制。
(牵头单位:市招商局)3.突出谋划项目招商。
进一步发挥市场在招商引资中的决定性作用,围绕国家政策导向,加大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投资领域,在医疗、教育、养老等民生领域编制一批可行性高、操作性强的招商项目,突出项目质量、社会效益和经济升级导向。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21•【字号】皖政办秘〔2022〕24号•【施行日期】202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大督查激励力度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督查激励的通知》(国办发〔2021〕49号)精神,省政府决定,对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真抓实干、取得明显成效的地方加强激励支持。
现将调整后的督查激励措施及组织实施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营造良好创新生态、提升自身创新能力、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速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创新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申报省科技重大专项立项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省科技厅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二、对推动“双创”政策落地、扶持“双创”支撑平台、构建“双创”发展生态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支持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用于创新创业支撑平台类项目;对其行政区域内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项目,优先向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省级股权投资基金推介支持;在建设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方面优先支持。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有关部门负责)三、对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成效突出的市,优先支持申报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优先推荐地理标志申请列入国家知识产权地理标志运用促进重点联系指导名录,优先支持开展产业专利导航项目,在专利优先审查推荐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省市场监管局负责)四、对推动制造强省建设、促进工业稳增长、推动制造业提质扩量增效、培育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保持制造业比重基本稳定等方面成效明显的市、县(市、区),在制造强省建设专项资金安排中予以倾斜,支持其行政区域内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家及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导向计划,在申报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和工业设计中心等方面予以倾斜支持。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金华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金华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21•【字号】金政办发〔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正文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促进金华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金政办发〔2024〕2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关于促进金华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1日关于促进金华市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关于推进贸易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深入实施“地瓜经济”提能升级“一号开放工程”,促进全市高水平对外开放,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大力开拓国际市场深化“百团千企拓市场”活动,2024—2026年,全市累计组织300个团组、10000家次以上企业赴境外拓市场,支持重点展会300场以上。
(一)支持企业参加国际性展会。
对企业参加年度展会目录中的重点境内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最高50%的资助。
对企业参加年度展会目录中的重点境外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最高70%的资助;参加其他境外展会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最高50%的资助。
单个展位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每家企业同一展会最高资助4个展位,同一企业全年展位费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不含组团参展),年出口超1000万美元企业全年展位费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不含组团参展)。
年度展会目录每年动态调整,由市商务局确定并公布。
(二)支持组团参展及独立办展。
经商协会发起或组织企业集中参展的境外展会,实施差别化展会补助,组团参展资助总额全年不超过600万元;经商协会发起或组织企业赴境外独立办展,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最高100%的资助,单个展会资助金额全年最高200万元。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开发区优化整合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1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开发区优化整合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省开发区优化整合工作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31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积极有序推进开发区优化整合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开发区改革和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98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开发区整合目标。
全省开发区优化整合范围为:国家级、省级(含筹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不含进口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A型和B型保税物流中心),以及省政府明确纳入开发区管理的特别政策区。
开发区整合以县(市、区)为基本区域,原则上实行“一县(市、区)一区”,整合工作2018年6月底前完成。
二、加大开发区整合力度。
以国家级和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整合区位相邻相近、产业关联同质的开发区。
对小而散的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合、撤销,建立统一的管理机构、实行统一管理。
支持国家级开发区跨县(市、区)整合、托管开发区,被整合开发区应突出主业、形成特色园区,被整合开发区的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经济统计数据,可按属地原则进行分成。
三、认真履行报批程序。
设区的市负责本辖区内开发区整合工作。
各市要在充分论证开发区发展定位、产业布局、体制机制和要素保障等基础上制定整合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此次整合不涉及相关园区四至范围变更、不突破国家和省批准的园区面积,涉及开发区规划调整的,按程序报批。
四、规范开发区名称。
整合后的开发区,名称统一调整为:安徽+所在县(市)名+开发区种类名或安徽+所在市+区名+开发区种类名(如安徽庐江经济开发区或安徽合肥包河经济开发区)。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芜政[2004]21号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正文:---------------------------------------------------------------------------------------------------------------------------------------------------- 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通知(芜政〔2004〕2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现将《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6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徽省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以下简称省政府令第167号)是省政府根据《行政许可法》,结合本省实际作出的规定,各级、各部门要组织行政许可实施人员认真学习,深刻领会,严格执行。
二、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原则上一律在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服务中心受理。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的,应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未设立行政服务中心或行政服务中心不具备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条件的区政府和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自身实际,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令第167号的要求,一个机构对外,一个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四、行政许可依法由两个以上许可机关分别实施的,按照市政府文件规定由一个机关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市政府文件未作规定的,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组织有关机关联合办理。
五、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令第167号,制作使用相应文书,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令第167号规定的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和监察机关应依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省政府令第167号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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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
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芜政办秘[2017]258号
【发布部门】芜湖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12
【实施日期】2017.09.1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芜政办秘〔2017〕25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省江北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大桥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9月12日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工作方案
根据《中共芜湖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7年度重点改革项目总体督察方案》(芜改组发〔2017〕8号)要求,为全面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打造内陆开放新高地,市发改委会同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市商务局就开展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专项督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督查内容
坚持督任务、督进度、督成效、察认识、察责任、察作风,重点督查构建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贯彻落实《中共芜湖市委芜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实施意见》(芜市发〔2016〕4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考核评价办法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124号,以下简称《评价办法》)、《芜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芜湖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工作信息报送规定和芜湖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项目调度办法的通知》(芜政办秘〔2017〕87号,以下简称《信息规定和项目调度办法》)和市目标管理考核委员会《关于印发2017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通知》(芜考〔2017〕5号,以下简称《2017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等明确的重点任务和重点工作。
1.各县区、开发区成员单位。
要全面对照文件报告围绕利用外资、境外投资、进出口贸易和开放大平台等方面采取的政策措施、取得的效果、存在的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及工作建议,10月15日前起草完成自查报告,要建立整改问题清单、整改措施清单和整改责任清单,经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审定后函告市发改委;11月10日前起草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