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投资企业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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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动创业投资企业
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的若干意见
各辖市、区委,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引进和培育领军型创新创业人才的意见》(常发[2011]18号)精神,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企业在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引进和培育等方面的有效作用,加快引进一大批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积极助推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加速发展,现就推动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培育和引进创业投资企业
积极鼓励国内外企业、社会团体及自然人等投资者,在我市设立创投企业或分支机构。大力支持我市民营企业、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具备一定资本实力的企业,通过新设企业、变更登记、增资注册等形式设立创投企业。多渠道引进境内外创投基金、私募基金、产业基金、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投资机构在我市开展创投业务。
在我市设立的实收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的内资创投
企业,注册资本可分期到位。首期实收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全体投资者承诺,实收资本不足部分可在注册后5年内补足。在我市设立的外商投资创投企业,可以根据投资进度5年内分期注入认缴出资。
市设立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并参股设立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围绕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面向市内外,区分不同产业门类,优选一批实力较强、业绩优良的知名专业创投企业,与市人才工作职能部门签约,约定每年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的数量。对签约创投企业选定投资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签约创投企业共同投资。
二、充分发挥创业投资企业的积极作用
发挥创投企业在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引进、评审、投资、管理和资源整合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加快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引进和成长。
对申报“领军型创业人才引进计划”的项目,邀请相关专家对其技术的先进性进行评审后,分别向签约创投企业进行推荐。
对注册落户我市5年内,已取得一定创业成效并且发
展前景广阔、暂未有实质性资本股权投资而有融资需求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分别向签约创投企业进行推荐。
创投企业对推荐项目的技术水平、产业化前景、团队组成、商业模式等进行综合论证。创投企业确定投资的项目,即相应列为“领军型创业人才引进计划”B类项目、“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培育计划”项目。由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常州龙城英才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与签约创投企业共同投资。签约创投企业单个项目投资额500万元以上,可分期投资,但首期投资不得少于200万元。
三、向创业投资企业优先转让股权和给予项目奖励
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所拥有的股权,优先转让给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的签约创投企业,转让价格为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财政部公开发行的同期国债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
对首期投资到位后的签约创投企业管理团队,给予每个项目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从市外引进领军型人才创业项目的创投企业主要贡献人,在首期投资到位后,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对创业投资企业实行投资奖励、风险补助和风
险控制
对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的创投企业,按其当年度实际投资额的4%给予投资奖励,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20万元。对投资对象为“一核八园”企业的创投企业,也可按市委办、市政府办《关于印发支持国家创新型科技园区建设政策意见若干办法的通知》(常办发[2011]13号)精神,享受相关投资奖励,但与前述投资奖励不重复享受。
对符合《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风险补助对象的,可申请省级风险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创投企业实际投资额的5%,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当向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的投资出现亏损时,市龙城英才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列在签约创投企业之后清偿。
五、落实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和配套奖励
创投企业投资于领军型人才创办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及以上,并符合有关条件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期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投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对符合有关高新技术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认定条件的创
投企业,可按国家和省现行有关优惠政策进行纳税。
创投企业通过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获得的年度收益,自获利年度起3年内,对其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奖励给创投企业。3年期满后,创投企业的退出收益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延续2年奖励给创投企业。创投企业投资我市单个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1000万元以上,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后其退出收益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市、区留成部分的60%,由同级财政奖励给创投企业。
六、对投资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实施专项支持和投资保障
整合政府政策资源,加强职能部门协作配合,形成支持合力,对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等实施专项支持。
对符合《江苏省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投资保障对象的,创投企业和被投资企业可共同申请不超过100万元的投资前资助,用于补助被投资企业高新技术研发的费用支出,以及不超过100万元的投资后资助,用于补助被投资企业高新技术产品产业化的费用支出。
七、加强对签约创投企业的服务管理和绩效评估
市和辖市、区要加强对签约创投企业投资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时掌握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的发展情况,提供高效、有针对性的优质服务。加强对签约创投企业投资领军型人才创业企业业绩评估,对完成协议投资项目数量的创投企业继续优先支持,并对业绩突出的创投企业给予大力表彰奖励;对未完成协议投资项目数量的,实行下年度签约合作后进淘汰制度。
八、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共常州市委办公室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6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