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2020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东省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和使用人合法权益,加强物业服务管理,依法保护公共财产安全和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广东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办公、工业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公开的原则,依法提供服务,维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广东省人民政府设立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和管理广东省的物业管理工作。
物业管理部门的职责包括:(一)制定、修订和解释有关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物业管理培训和考核工作;(三)协调解决物业纠纷;(四)监督物业服务质量,保障业主和使用人权益;(五)其他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委托的职责。
第二章物业公司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物业管理活动,应当依法取得物业管理从业资格,成立物业管理公司。
第六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从事物业管理相适应的资金、场地和设施;(二)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的从业人员;(三)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规章制度;(四)具备与管理物业相适应的信息化系统。
第七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市场经济原则,保证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依法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明确物业的管理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收费标准等。
第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对物业进行巡查、维修、保养和改造,确保物业的正常运行和保值增值。
第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物业安全管理制度,保障业主和使用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代表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限。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定期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告工作情况,并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公司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物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条例,以规范和推进广东省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内的住宅小区、写字楼、商铺等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1. 物业:指住宅小区、写字楼、商铺等具有明确产权的不动产。
2. 物业管理:指对物业进行维护、保养、安全管理、服务等工作的行为。
3. 物业服务企业:指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4. 业主委员会:由业主自行组织的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组织。
5. 共有部分:指多个业主共同享有的与物业有关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6. 物业费:指业主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的用于维护和管理物业的费用。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资格1. 物业服务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经验和能力。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物业管理业务许可证。
第五条业主委员会的组建1. 住宅小区应设立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依法选举产生。
2. 业主委员会依法享有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权,并代表业主维护业主共同权益。
第三章物业管理职责第六条物业维护和保养1.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检查和维护物业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修理和更换损坏的设施设备。
第七条安全管理1. 物业服务企业应加强小区安全巡逻和监控设备的运行维护。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制定消防安全措施,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八条环境卫生1. 物业服务企业应定期清洁小区公共场所和道路。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做好垃圾分类和垃圾集中处理工作。
第九条社区服务1. 物业服务企业应提供便民服务,如办理快递、代收水电费等。
2. 物业服务企业应组织社区活动,增强业主之间的交流和凝聚力。
第十章物业费管理第十条物业费的确定和收取1. 物业费由业主根据物业使用情况按照合理比例共同承担。
2. 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向业主公示物业费的收费标准和明细。
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
( 规章制度)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编号:YB-BH-019925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Regulations of Guangdong Province on property management in2020年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9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和谐、安全、文明、整洁的居住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规范物业管理工作,保障业主对物业依法享有的管理权,促进物业管理向专业化、市场化发展,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六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诚信档案,督促其依法、诚信经营和服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和公开谴责,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
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旨在规范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行为,维护物业管理秩序,保障广大业主的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权限
1. 物业管理应依法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管理职责,维护公
共秩序和安全。
2. 物业管理应通过合法手段收取物业管理费,合理使用和保障
业主的共有设施设备。
3. 物业管理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回应
业主的合理需求。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
1. 物业管理公司应具备法定资质和信誉,承担物业管理职责。
2. 物业管理公司应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备,保障管理工作的顺
利进行。
3. 物业管理公司应定期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四章物业管理的权益和义务
1. 物业管理有权收取物业管理费,保障业主享受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权益。
2. 物业管理有义务及时维修和保养共有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物业管理有义务保护业主的隐私和安全,维护公共秩序和社区的良好环境。
第五章争议解决
1. 物业管理争议应首先通过协商和调解解决。
2. 如协商和调解无果,可通过申请仲裁或诉讼解决争议。
第六章督查和处罚
1.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物业管理行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罚。
2. 对严重违法行为和损害业主权益的行为者,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则
1.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2. 其他与本条例相冲突的规定,以本条例为准。
以上为广东省物业综合管理条例内容的简要介绍,具体条款请详细参阅正式条例文本。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州市物业管理,规范物业服务行为,促进物业服务质量的提高,保障业主、居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科学、文明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尊重业主、居民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领域的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服务质量,推广物业管理业务专业技能和管理知识。
第六条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规定。
第七条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成立物业服务企业,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以下条件:(一)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或者具备依法独立经营的条件;(二)拥有从业人员,其中物业管理人员不得少于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三)有专业的物业管理服务人员和相应管理模式;(四)具有适当的业务经验和技术能力,确保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质量;(五)有稳定的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六)具有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管理条件。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应当填写备案登记表,提交登记申请,经备案机关审核通过后,颁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登记证》。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不得违反七不准、三不搞、三不欺等行为准则。
同时,物业服务企业及其从业人员要抵制盗窃、抢劫、贪污行为,不得从事非法活动。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从业人员业绩考核制度,并保证其公正、公平和可操作性。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向社会公众免费承诺的服务事项,应当按照约定及时履行,不得采取附加条件、附加收费等不当行为。
第三章物业服务的内容和标准第十四条物业服务包括:物业建设前期规划咨询服务、物业建设后期服务、物业经营管理服务、物业维修服务等,具体服务内容和标准由国家及有关部门规定。
新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新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新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维护业主、承租人、物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无论是否具有物权关系,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用地进行管理、维护、保养、修理等活动的行为。
第三条物业管理工作应当依法、规范、高效、公正地进行,尊重物业权利人的意愿和需求,维护物业权利人和房屋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当注重合同约定、行业规范和管理规定,服务质量要求一致,不得本末倒置、混淆视听、虚假宣传、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用。
第五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保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依法行使权力,对业主委员会在进行财务管理、监督自律等方面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二章物业服务内容第六条物业服务应当符合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对物业进行维修、保养和秩序管理,保障业主、承租人、物业服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二)提供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和燃气等其他公用设施服务;(三)提供车位、楼道清洁、绿化维护、装修管理、垃圾清运等服务;(四)提供公共设施管理、小区安全巡查、保安服务等服务;(五)其他与房屋、土地使用管理相关的服务。
第七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决定,提供业委会会议室、物业服务机构办公室、物业服务设施等其他服务。
第八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提供高质量的物业服务。
物业服务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服务,欺骗业主办理各种相关手续;(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私自拆除、改造物业公共设施,或者影响物业公共设施正常使用;(三)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或者侵占业主的财产;(四)在未获得业主许可的情况下,打擦边球等方式搞“蝇头小利”;(五)故意将物业不良信息传递给业主和承租人,污染社区和建筑物环境。
第三章物业费用管理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机构应当制定合理的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并向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报备物业服务费用收取标准;物业服务费用项目应当与服务内容相适应,并由负责人签署。
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
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广州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物业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规范物业服务行为,维系和谐社区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广州市城区的住宅、办公、商业等各类不动产及其附属设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诚信、公正、公开、便利、高效的原则,提供优质、安全、便利的物业服务。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协调、推广物业服务业发展和对物业服务企业及从业人员进行规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注册,取得经营许可证,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依据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服务,保护业主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物业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并服从业主委员会的管理。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具体物业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方案,并执行物业管理合同。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服务流程,提供保洁、安防、维修、绿化等服务,并根据业主需求,在保证基本服务质量的前提下,提供增值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房屋档案,对房屋工程、设备、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和修缮。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应当共同维护社区环境卫生,保障居民正常生活。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定情况报告制度,及时向业主委员会报告社区管理情况,并定期召开业主大会,接受业主监督。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第十二条业主委员会是居民自治的组织形式,由业主自愿组成,履行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职责。
第十三条业主委员会由业主代表组成,根据业主的意愿和具体情况,制定业主会议议程和决议。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对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执行、变更等事项提出建议。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有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财务管理,对物业服务企业的收费政策提出合理化建议,更好地满足业主需求。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保持密切联系,及时了解社区事务情况,并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具体要求。
广州市物业管理规管理制度
广州市物业管理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1.1 为加强广州市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住宅和非住宅物业的管理工作。
1.3 物业管理应遵循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实行专业化、市场化运作。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2.1 物业管理区域应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布局等因素合理划分。
2.2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调整或撤销,应由业主大会决定,并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3.1 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最高决策机构,由全体业主组成。
3.2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物业管理工作。
3.3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设立、选举、职责等,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章物业管理企业4.1 物业管理企业应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4.2 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标准、费用等事项。
4.3 物业管理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降低服务质量。
第五章物业使用与维护5.1 业主、使用人应遵守物业管理区域的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5.2 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修缮工作。
5.3 业主、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或用途,不得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章物业服务费用6.1 物业服务费用的收取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并在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明确。
6.2 业主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6.3 物业管理企业应定期公布物业服务费用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7.1 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由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7.2 业主、使用人、物业管理企业之间发生纠纷,可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提起诉讼。
规章制度 2020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规章制度 2020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2020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为了加强物业管理,维护业主、使用人及物业管理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广州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物业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了本办法的目的,即为加强物业管理,维护各方权益,保障物业合理使用。
第二条规定了本办法适用的范围,即广州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规定了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则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规定了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规定了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定义包括物业的所有权人、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规定了业主的主要权利和义务。
业主的主要权利包括参加业主大会、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包括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遵守业主公约、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规定了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的情形,包括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对于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虽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申请,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规定了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规定了业主人数在300名以上的应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广州市物业管理行为,保护业主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广州市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物业的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依法为产权单位提供物业服务和维护物业的安全、卫生、环境等管理工作。
第四条物业管理的目标是维护物业的公共秩序,提升居民的生活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因公平而公正,因公正而公开,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社区居民的沟通和协作,密切配合居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应依法进行,严禁滥用职权、侵害业主利益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物业服务第八条物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保洁、绿化、维修、保安等服务,必要时还可以提供其他增值服务。
第九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管理资质,有专业化、综合化服务能力。
第十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建立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并向业主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服务人员的素质,并为其提供必要的培训。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
第三章物业费用第十三条物业费用由业主按照产权份额和实际使用情况分摊缴纳。
第十四条物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管理费、公共能源费、公共维修基金等。
第十五条物业费用收取应按照像关规定进行公示,不得超过合理费用的范围。
第十六条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用于物业服务和公共设施维修等用途。
第四章物业设施第十七条物业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电梯、供水、供电、供气等设施,应保持正常运行。
第十八条物业设施的维修和更新应及时进行,确保设施的安全和良好使用状态。
第十九条物业设施的维修与使用费用由业主按照像关规定分摊缴纳。
第二十条物业设施的维护和保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标准,做到预防为主,维修合理。
第五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应尊重业主的民主权利,听取业主意见,及时反馈信息。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
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业主自治、专业服务、政府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
业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六条业主大会是业主行使共同管理权的组织形式。
业主大会的成立、变更和解散,应当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第七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业主大会的决议,代表业主大会开展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与业主或者业主大会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十条物业管理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二)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三)公共秩序维护;(四)交通和车辆停放管理;(五)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委托的其他物业管理服务事项。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保证服务质量。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十二条业主、使用人应当合理使用物业,不得有损害物业或者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三条业主、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四条物业维修、更新、改造的费用,由业主按照其拥有的物业建筑面积的比例分担。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是一个示例性质的物业管理办法草案,实际的管理办法应由相关法律专家根据当地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制定,并经过法定程序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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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最新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为了规范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广州市最新物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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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业主通过选聘其他管理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通过自行管理等方式,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环境较差的旧住宅小区,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逐步改善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
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未实施物业管理的旧住宅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征求相关业主意见后,合理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指导和协助业主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物业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社区建设和社区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各区分局(以下简称区分局)、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最新广州物业管理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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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x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虽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生申请,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新版)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广东省物业管理的监管,促进物业管理规范化、科学化、专业化发展,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物业生活环境。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的物业管理行为和物业服务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的术语定义如下:1. 物业管理:是指管理和运营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等不同类型物业的日常维护、保洁、安防、绿化等各项服务和管理活动。
2. 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设立,专门从事物业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3. 业主:是指在物业内拥有合法房产所有权的个人、单位或其他组织。
4.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指由小区业主自愿组成的管理机构,负责监督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质量。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的准入条件1. 依法注册并取得合法经营资质。
2. 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和技术能力。
3. 注重员工培训,确保员工具备必要的服务素质和专业知识。
4.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资信状况。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责任1. 提供高品质的物业管理和服务,为业主提供绿化养护、保洁、安防等各项服务。
2. 确保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维护,及时处理设施故障。
3. 健全物业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4. 开展公共设施的维修保养和改造工作,提升物业品质。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1. 物业管理委员会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可定期或不定期组织评估。
2. 监管部门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或责令整改。
第三章业主权益保护第七条信息公开物业服务企业应主动向业主公开物业管理费用的使用情况、物业设施的维修保养情况、重大事项的处理进展等信息,确保信息透明。
第八条物业管理费用征收1. 物业服务企业应合理征收物业管理费用,并明确费用项目和使用标准。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下面是为您精心的关于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内容,仅。
第一条为标准物业管理,明确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和义务,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组成业主委员会对其物业的共有局部和共同事务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本条例所称使用人,是指物业的承租人和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住宅、工业厂房、商业用房等建筑物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物业管理效劳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物业管理向社会化、专业化开展,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改善人民生活和社会环境。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立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的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监视、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工作的监视、管理。
本省各级人民政府的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有局部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当相应的义务。
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五)监视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二)遵守业主公约;(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方法由省建立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公安、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定方法,具体划定本辖区内每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
规章制度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规章制度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章制度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1. 引言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规范和推进广州市物业管理工作,提高小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社区的整体品质而制定的。
本文档将介绍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2. 小区管理2.1 小区共有设施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小区共有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公共绿地、停车场、游泳池、健身房、儿童游乐区等。
小区业主委员会应确保这些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工作,并提供良好的管理服务。
2.2 小区安全管理小区的安全管理是非常重要的。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制定并实施小区安全管理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安全巡逻、安全警示标识、监控设备安装等措施,确保小区居民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2.3 小区环境卫生小区的环境卫生是关系到居民健康和生活质量的重要方面。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要求小区业主委员会确保小区环境卫生的整洁和卫生设施的有效运作,包括但不限于垃圾分类、垃圾清运、绿化养护等工作。
3. 物业服务3.1 物业收费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有权向小区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费用应当合理,并以透明的方式进行收费。
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向小区业主公布物业费用的标准和计算方法,并提供相应的收费明细。
3.2 居住权利和义务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了居民的居住权利和义务。
居民有权享受良好的住房环境、公共设施和服务,同时也有义务遵守小区规章制度、维护公共秩序和卫生。
3.3 投诉处理物业公司应建立健全的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的投诉,并保证投诉的公正、公开和及时受理。
居民可以通过书面、口头或网络等形式向物业公司投诉,并有权要求物业公司给予回复和处理结果。
4. 业主委员会4.1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委员会是小区业主的基本组织形式,由小区业主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监督物业公司的管理、代表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组织业主大会等。
[方案]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由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国家鼓励物业管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依靠科技进步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六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管理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新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新编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一、前言物业管理是指对多户共同占有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维修、保养和管理的一项工作。
为了规范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行为,保障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
二、物业服务内容1.为业主提供安全、便捷的居住环境;2.对公共区域进行清洁、维护,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3.维修、保养公共设施,确保正常运行;4.定期组织活动,促进业主之间的沟通与交流;5.处理业主之间的纠纷,维护社区和谐。
三、物业管理责任1.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管理体系,明确岗位职责,确保各项管理工作的落实;2.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组织培训,提升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3.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听取业主的意见和建议,及时解决问题;4.物业管理企业应当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提供更好的服务;5.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物业费用收取和使用1.物业费用的收取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周期进行;2.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用于维修和保养公共设施、支付工作人员薪酬、提升服务质量等目的;3.物业费用的使用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
五、业主权益保障1.业主有权了解物业管理企业的运营情况和财务状况;2.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议事和决策;3.业主有权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工作和服务质量;4.业主有权拒绝不合理的费用增收。
六、违规行为和处罚1.物业管理企业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2.业主如有违反居民公约和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七、监督和投诉机制1.设立物业管理监督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企业的监督和管理;2.建立24小时服务电话和投诉渠道,及时受理并处理相关问题;3.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考核和评价,推动其不断提升服务质量。
八、结语本《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是广州市市政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是规范和促进广州市的物业管理行业发展。
2020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文档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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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一)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决议;(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定期向业主大会报告业主委员会行使职权的情况并向全体业主公布,接受业主质询;(三)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决定选聘或者续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协调处理物业管理活动中的相关问题;(五)督促业主、物业使用人遵守管理规约,交纳物业服务费及其他相关费用,调解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六)组织和监督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和使用;(七)根据业主大会的授权,决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方式,管理、使用经营收益;(八)配合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社区建设、社会治安等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五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向全体业主公布下列情况和资料,接受业主监督:(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三)物业服务合同;(四)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车位的情况;(五)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情况;(六)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和收益情况;(七)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八)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监事会监事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信息;(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委员会对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七)项的内容应当每季度公布,其他情况和资料应当及时更新。
业主委员会未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布、更新相关情况和资料的,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公布,并通告全体业主。
第五十六条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责的,由副主任召集和主持。
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委员出席,委员具有同等表决权,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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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州物业管理条例全文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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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辖区内的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街道办事处、镇人*政府依照本办法对辖区内的物业管理进行指导、监督。
第四条建设、规划、公安、价格、工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二章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五条业主依法享有对物业共用部分和共同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是指:(一)物业的所有权人。
(二)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且所购房屋入住使用的单位和个人。
(三)持有空置物业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业主的主要权利是:(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享有业主委员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四)决定有关业主利益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业主的主要义务是:(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有关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
(三)遵守有关物业管理的制度、规定。
(四)按时交付分摊的物业管理、维修等费用。
第七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本办法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一)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物业已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且使用超过一年的。
分期开发的大型住宅小区,虽已交付使用的过半数投票权的业生申请,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在分期开发期间成立临时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首次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应在物业所在地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进行。
第九条业主在300名(包括300名)以上的,应由业主推选业主代表,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代表大会。
业主人数在300名以下的,由业主组成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大会。
第十条业生代表的产生应经其所代表的业主中拥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通过。
第十一条业主大会应当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出席。
业生代表大会应当有持有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代表出席。
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出席大会的过半数以上投票权的业主或业主代表通过。
第十二条业主的投票权按每户一票计算,物业建筑面积每一平方米为投票权的计算份额,超出部分按四舍五入处理。
第十三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成立一个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对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负责,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执行业主大会或业生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三)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修订案并报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通过。
(四)依法选聘、续聘物业管理公司,代表业主签订物业管理合同,经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同意后负责履行。
(五)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服务活动。
(六)监督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和维护。
(七)对业主、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依照公约规定进行处理。
(八)审议决定物业维修基金的使用及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投资和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
(二)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必要工作时间。
(三)按时缴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物业维修基全,模范遵守物业管理制度。
(四)未发生不适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其它情形。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得少于5人。
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至2名,由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两年,业主委员会委员可以连选连任。
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实行年度工作检查制度。
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15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核准登记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登记申请表。
(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的报告及其资料。
(四)业主公约。
(五)其他相关资料。
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本办法的,应当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不予登记的理由。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
经业主委员会主任提议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业主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决定应经过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业主委员会委员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的,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业主委员会罢免其委员资格,并按本办法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补选委员。
业主委员会不履行其职责或无正当理由推迟、拒绝组织换届改选的,区、县级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或业生代表大会进行换届改选。
第三章物业管理公司与物业管理招投标第十九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持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物业管理资质证书,并向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业务。
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条件,依照国家、省、市关于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物业管理资质证韦实行年度工作检查制度。
第二十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提供下列服务内容:(一)建筑物及其附属共用设施、设备、场地的使用管理、维修养护、巡视检查。
(二)园林绿地的管理养护。
(三)环境卫生的管理服务。
(四)公共秩序的维护、安全防范。
(五)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及其场地的维修养护。
(六)物业档案资料的管理。
(七)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物业业主、使用人需要特约服务的,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另行约定。
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是:(一)独立经营,拒绝不合理摊派。
(二)依照物业管理合同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并提取酬金。
(三)制止违反物业管理制度、业主公约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公司的义务是:(一)履行物业管理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二)组织、制订并实施物业管理制度。
(三)定期公布财务账目。
(四)组织开展社区文化活动,提供社区生活服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等发生变更的,应自工商管理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日内到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除外:(一)物业由开发建设单位自用的。
(二)在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3万平方米的,或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乎方米,或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低于1万平方米的。
第二十四条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物业已交付使用;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服务的招投标组织工作。
业主委员会组织招标活动的,应经业主大会或业生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五条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选定中标人。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招标组织者组织物业管理服务招标,应当成立招标机构。
招标机构中应有物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参加。
招标机构负责招标活动具体实施、审定标底、提出评标、定标办法和定标意见。
第二十七条招标组织者应制作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招标书、招标须知、订立物业管理合同的条件及协议条款。
招标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物业规划建设的基本情况,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产权状况、商业用房及管理用房、物业维修基金、公用设施、设备及公共场地的惰况、园林绿化状况、社区文化娱乐设施等。
(二)物业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三)投标书编制的方式及依据。
(四)投标人的资质和条件。
(五)组织解释招标文件及实地查验物业的时间、地点。
(六)送达投标韦的地点及截止时间。
(七)开标、评标的时间、地点。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参加投标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书。
投标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物业管理处机构设立方案、运作流程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二)管理服务人员配备方案。
(三)管理服务用房及其他物资装备配置方案。
(四)管理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
(五)管理服务分项标准、服务承诺与具体的实施措施。
(六)社区文化服务方案。
(七)管理服务模式设想。
(八)物业维修养护计划和实施方案等。
第二十九条受开发建设单位委托、对同一物业承担过管理服务的物业管理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中标权。
前款物业管理公司有二家以上的,最后承担管理服务的一家享有优先中标权。
第四章物业的营理与维护第三十条业主、业主委员会或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委托给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管理,签订物业管理合同,报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管理公司实施物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在预售或销售房屋时,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应当与购房人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受让人、承租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转让人或出租人应当自物业转让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物业的转让、出租情况书面告知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
第三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物业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二比例提供物业管理专用房屋,最低不得少于50平方米。
物业管理专用房屋按公房住宅租金标准计收租金。
物业管理专用房屋产权归建设单位所有。
经业主大会或业生代表大会同意,可以按建筑安装工程造价折算购买,其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产权归全体业主共有,其租金收入用以补贴物业管理费用。
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成立前,物业由建设单位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由业主委员会按本办法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建设单位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自行终止。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应于物业交付使用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管理公司提供下列物业档案资料:(一)建筑规划方案图、标准层竣工平面图。
(二)房屋及配套的基础设施、设备竣工图。
(三)地下营网竣工图。
(四)建筑工程质量检查合格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五)房屋产权明细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的资料。
第三十五条物业管理公司应当在物业管理合同解除之日起15日内向业主委员会和其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办理下列移交手续,并报区、县级市物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物业管理服务费的结余部分。